诉标准必须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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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食品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依据和标准

浅析食品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依据和标准

浅析食品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依据和标准安康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刘亚东行政机关把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向司法机关移送,通常将其称之为“行刑衔接”,其实质是行为人由行政机关追究行政责任转向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也称之为“两法衔接”。

行政处罚是针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对行为人课以的行政责任,但当行为人行为触犯了刑法保护的内容时,仅追究其行政责任无异于纵容犯罪,这种情况下必须移交司法机关对其实施刑罚,通过“惩恶”的手段实现法律的价值。

食品违法有着普遍社会危害性、关乎人民身体健康,在严厉依法查办各种食品违法行政案件的同时,特别要注意“行刑衔接”,把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不能以罚代刑、有罪不移和降格处理。

一、“行刑衔接”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行政法和刑法是七大部门法中重要的法部门,地位相同、功能互补,分别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

行政机关的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没有高下主次之分,但是,作为整个法律体系,他们之间又存在着联系,“行刑衔接”就是联系,《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这种联系做了规定。

《行政处罚法》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又用否定的法律后果对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加以保障。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是国务院二〇〇一年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的行政法规,这部行政法规明确了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判断根据:刑法中罪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称“两高”)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

2010年5月7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除了非法经营案可能涉及到食品犯罪以外,没有对食品犯罪另作规定。

所以,目前判断是否涉嫌食品犯罪的依据就是刑法中罪的规定和“两高”司法解释。

案件的移交、移送及诉讼的种类

案件的移交、移送及诉讼的种类

案件的移交、移送及诉讼种类一、案件移交案件移交是指受理案件的部门对不属本部门管辖的案件,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行为。

二、案件移送犹转送。

《清会典事例·户部·杂赋茶课》:“由陆路者,自河南陕州验引,移送潼关秤盘截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一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程序法中的移送我国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同时,案件被移送后即算审结。

因此,部分法院就案件的管辖问题,基于各种原因,有积极争取管辖权的,有消极移送案件的,这种现象在某种程度上既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又影响法院之间的关系,并造成了不良的法律后果。

以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为例,2006年以移送方式结案的为67件、占同期结案数的1.66%;2007年为89件、占同期结案数的1.91%;2008年为94件,占同期结案数的1.65%;2009年1-10月为57件,占同期结案数的1.75%。

多数案件被移送至他院审理是正确的。

但不排除原审法院的个别法官为“甩包袱”等主观原因,此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

笔者对此分析并寻找对策。

1、案件移送的主要原因(1)立案庭把关不严。

立案庭的有关人员在立案审查中不细,没有对被告(包括第三人)的住所地作细致的审查;对于合同之诉,没有审查是否有约定管辖;部分人员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熟知,致使一些案件本不属于本院受理的案件而予以立案。

如专属管辖等。

(2)某些法院为收取高额的诉讼费用。

某些法院为收取更多的诉讼费用,跨级别管辖收案,将本应由上级法院受理的案件违规立案;有的法院为增收,对诉讼标的相对较大的案件,明知不属本院管辖却予以受理甚至动员法官主动寻找大诉讼标的的案源。

不论是否属于本院管辖均以立案处理,极易导致案件被移送。

刑诉法移送案件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刑诉法移送案件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The golden age is always behin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刑诉法移送案件法条是怎么规定的导读:《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公检法机关最重要的三个部门之间的权利是相互制约的,在侦办刑事案件的时候,每一个部门行使的职责是不一样的。

就比如说公安机关仅仅是负责侦办刑事案件的,但是公安机关并没有权力直接起诉犯罪嫌疑人,在这一过程当中就涉及到案件的移送。

接下来大家就可以跟随的脚步一起来了解一下刑诉法移送案件法条是怎么规定的?一、刑诉法移送案件法条是怎么规定的?我国原刑事诉讼法采卷宗移送主义,原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为方便法院审查起诉,实践中一般要求移送全部证据材料。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卷宗移送方式按当事人主义的要求作了较大调整。

《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与原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移送范围相比,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卷宗移送范围有很大缩小,仅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形成了独具特色的“部分卷宗移送主义”。

二、刑诉法其他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

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

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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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案件移送标准

食品药品案件移送标准

食品药品案件移送标准食品药品案件移送标准是指在处理食品药品案件时,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将案件移送给相应的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的标准和程序。

食品药品案件是指违反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所涉及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药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伪充真、以次充好等行为。

一、案件移送的原则。

1. 法律依据原则,案件移送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格依法办事。

2. 依法移送原则,对于涉嫌犯罪的食品药品案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3. 综合考虑原则,在移送案件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确定移送的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

二、案件移送的程序。

1. 移送申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发现涉嫌犯罪的食品药品案件后,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移送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移送审批,公安机关接到移送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批,并决定是否立案侦查。

3. 移送通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移送案件的决定通知相关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并配合移送机关开展工作。

4. 移送监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移送案件进行监督,确保移送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及时了结案件。

三、案件移送的标准。

1. 社会危害程度标准,对于危害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食品药品案件,应当及时移送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 案件性质标准,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案件,应当依法移送给公安机关处理;对于行政违法的案件,可以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行处理或移送给其他执法机关处理。

3. 情节严重标准,对于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食品药品案件,应当及时移送给司法机关进行起诉和审判。

四、案件移送的意义。

1. 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食品药品案件,可以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食品药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安监部门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标准

安监部门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标准

报事故情况的;
全事故罪 者 谎 报 事 故 情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况,贻误事故抢
题的解释》(法释〔2007〕5 号)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
救,情节严重的
第六条
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
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
药、黑火药 10000 克以上或者烟火药 30000 克以上、雷管 300 枚以
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 300 米以上的;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
〔2009〕18 号)第一条
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
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
本条规定的“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
〔2012〕116 号)
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
生产者、销售者
生产、销售伪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八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
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 号)第八条:
在生产、作业中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常见罪名及标准

应急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常见罪名及标准

应急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常见罪名及标准罪名1:重大责任事故罪违法行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移送依据和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六条第一款: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罪名2: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违法行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移送依据和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罪名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违法行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移送依据和标准:同罪名1罪名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法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移送依据和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商务制度】定州市商务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案件移送依据、标准和程序规定

【商务制度】定州市商务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案件移送依据、标准和程序规定

【商务制度】定州市商务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案件移送依据、标准和程序规定定州市商务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案件移送依据、标准和程序规定(略)第一条: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构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保障市场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执法机构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构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行政执法机构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构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行政执法机构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构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接收标准

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接收标准

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接收标准根据《刑法》及《刑法修正案》、有关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经汇总、梳理,常见的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接收标准如下:一、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一)生产、销售假药的,都应予以移送和接收。

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下同)。

(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及时予以移送和接收。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

(三)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立即予以移送和接收。

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

(四)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前面第(一)、(二)、(三)项标准的,以销售假药罪移送和接收。

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移送和接收: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4.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二、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一)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及时予以移送和接收。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

我国移送审查起诉证明标准

我国移送审查起诉证明标准

我国移送审查起诉证明标准作者:梁任愚黄丹丹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11期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第一百六十条中规定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从表述上看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仍然坚持了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与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和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并无二致。

这样的证明标准并不符合不同诉讼阶段的诉讼任务,也不符合人们的认识规律。

本文拟以美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为参考进而对我国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进行修正,以期建立一个理性的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

关键词侦查阶段证明标准层次性法律真实“所谓证明标准,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一方对待待证事实的论证所要达到的真实程度。

”①证明标准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需要对待证事实进行证明,其中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取证、举证和质证活动,这是证明标准存在的前提,如果没有证明活动,证明标准也就失去衡量的对象,证明标准就没有了存在的基础;二是立法中设置的证明标准,即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的证明活动达到一定程度,而这一程度就是裁判者对被追诉方有罪或者无罪的标准。

而所谓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是指侦查机关认为自身对于犯罪事实的侦查达到了可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程度。

侦查活动只是一个取证的过程,并没有举证也更没有质证的过程,所以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的设置也就应当与取证这一阶段的任务相适应。

一、我国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之立法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法条中明确提出“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之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

2012年《刑事诉讼法》还首次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予以细化,其中包括三个条件: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据以定罪的证据均经法庭程序查证属实;三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

问题线索移送制度

问题线索移送制度

问题线索移送制度概述问题线索移送制度是指政府或者组织在发现某个问题出现时,需要对其进行处理和解决,但由于涉及范围广、难以全面掌握等原因,需要将问题线索移送给其他部门或组织进行处理。

这一制度在解决社会问题、增强政府处理能力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制度建立制度建立主要需要以下几个步骤:1.确定制度目的和意义:明确制度建立的目的和作用,以便在后续的制度设计和实施中有一个明确的方向和依据。

2.收集和分析数据: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包括统计数据、问卷调查结果、专家意见等,以便于深入了解问题。

3.制定具体的制度方案:根据数据分析结果和相关政策法规、组织条例等制定具体的制度方案,包括移送标准、流程、责任等方面。

4.实施和监督:制度实施后需要进行一段时间的监督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不断修改和完善制度。

制度实施问题线索移送制度的实施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确定移送标准移送标准是指根据问题的性质、涉及的领域、问题的重要性等方面的因素,制定移送标准,并将标准细化为具体的指标,以便于在实际移送中进行量化评价。

例如,对于环境污染问题,可以根据排污量、臭氧指数、空气质量等指标进行评价。

制定移送流程移送流程是指将问题线索从发现到移送的具体步骤和流程,包括收集线索、初步审核、确定移送对象、移送确定等各个环节。

一般来说,移送流程应该包括严格的时间限制、流程审核和责任追究等环节,以确保整个流程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明确责任和权利在问题线索移送制度中,不同部门或组织之间有着不同的责任和权利。

需要明确每个部门和组织在移送过程中的具体责任和权利,以便于在实际操作中避免出现迷失责任和权利混淆等问题。

完善监督机制问题线索移送制度实施需要设立权威的监督机制,以便于及时监督和检查移送过程中的问题和缺陷。

同时,还需要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诉和意见,并加强民意的反馈,以改进和完善移送制度。

必要性问题线索移送制度的建立,它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必要性。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升政府处理能力:政府在处理问题时,往往由于范围广、数据缺乏等原因,造成政府处理问题的能力不足和处理质量不高。

市中院立案庭多措施规范案件卷宗移送、调卷程序

市中院立案庭多措施规范案件卷宗移送、调卷程序

立案庭多措施规范案件卷宗移送、调卷程序
针对上诉、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卷宗移送时间较长,一、二审法院之间卷宗流转不畅这一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的“痼疾”立案庭采取多措施,明确责任责任、理顺程序、强化保障,积极回应当事人对诉讼效率的追求。

一是统一规范案卷移送标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上诉、申诉、申请再审案件案卷移送及调卷规范》下发至各基层法院。

二是坚持案卷移送工作通报制度。

针对案卷移送工作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在全市法院范围通报案卷移送情况。

二是强化案卷移送工作的力量配备。

专人送卷,一般应选派在职干警而非工勤人员,并携带移卷专项登记本。

并送卷人员保持相对固定,因工作需要变动的,要及时报备。

从制度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卷移送难”问题。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稿)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稿)

附件1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三条行政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基于调查所发现的案件事实和收集到的证据,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采取侦查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四条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行政案件移送管理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权的情形,需要将案件移交给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行为和程序。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移送权限:行政案件移送的权限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设立行政管理机构的组织机构决定。

2. 移送原则:行政案件的移送应当根据职权分工、案件性质和处理需要等原则进行,确保移送行政机关有完全的法定职权处理案件。

3. 移送程序:行政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应当制作移送文书,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等相应移交给接收行政机关。

4. 移送期限:行政案件移送应当在办理过程中及时进行,不得拖延办理。

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移送期限,应当及时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设立行政管理机构报告并征得同意。

5. 移送结果:接收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处理移送案件,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移送行政机关。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的规定旨在确保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时能够依法行使职权,避免职权冲突和职责不清等问题的发生,保证行政案件能够顺利高效地得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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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案件标准

移送案件标准

移送案件标准作者:发布时间:2012-9-21 阅读次数:1200--------------------------------------------------------------------------------行政机关对于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但对于构成移送案件的标准检察机关与工商机关各自的理解却不同:(1)、是否按检察机关的立案标准移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作了详细的规定,检察机关也认为只要是符合了刑事立案标准的,就应当移送。

我们认为,这是检察机关启动司法程序的一个标准,不是行政机关的移送刑事案件的移送标准。

(2)、是否按检察机关的追诉标准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作了详细规定,但该《规定》是对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的具体规定,如数量的界线标准等,并不涉及到主观要件,而是否构成犯罪,还必须要有主观要件。

该《规定》第78条1项也明确指出:“追诉”是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活动。

因此该规定不是行政机关移送的标准。

行政机关可以参照该规定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但不是只要符合该规定就必须移送。

(3)、应当按国务院《移送规定》移送。

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是专门调整行政机关对犯罪案件移送的行为规定,作为行政机关也只能依据国务院的规定移送案件。

该《规定》第3条对移送的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一是要看“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二是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四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

因此,行政机关判断案件是否构成犯罪、是否移送的标准是个综合判断的过程,并不是仅仅依据检察机关的规定进行移送的,应当是“构成犯罪”的案件才移送,换句话说,移送的标准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标准。

移送司法调研报告

移送司法调研报告

移送司法调研报告移送司法调研报告尊敬的领导:根据您的指示,我们小组对移送司法的情况进行了调研,并编写了相关报告。

现将调研结果汇报如下:一、背景介绍移送司法是指将涉嫌犯罪的案件从行政机关移交至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审判的过程。

这一程序的实施可以保障法律的公正适用,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法律权威。

二、调研内容我们调研了目前我国移送司法的实施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移送标准:目前,我国明确了各类犯罪案件的移送标准,如行政机关应当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将涉嫌串通行贿犯罪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等。

各级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等各司法主体均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按照法律规定移送相关案件。

2. 移送程序:调研发现,移送司法的程序分为以下几个环节:行政机关接到案件后,应当进行初步调查,确认案件性质并获取相关证据;确认案件涉嫌犯罪后,依法移送至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收到案件后,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立案、侦查、审判等工作。

3. 改善措施:调研中我们发现,目前移送司法存在一些问题,如移送标准不够明确、程序不够规范、效率有待提高等。

为此,我们提出了以下改善措施:一是加强移送标准的制定,明确各类犯罪案件的移送要求;二是加强移送程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程序的严格执行;三是完善协作机制,加强各司法主体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三、调研结果根据我们的调研,目前移送司法在我国的实施比较规范,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移送标准的明确度有待提高,应进一步细化不同类别的犯罪案件的移送要求。

其次,移送程序需要进一步规范,确保每一个环节的严格执行。

再次,移送效率可以进一步提高,通过加强各司法主体之间的配合和沟通,缩短案件的移送时间。

四、建议综上所述,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完善移送标准,进一步明确各类犯罪案件的移送要求,提高移送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二是加强移送程序的规范,确保程序的严格执行,保障案件的公正和合法;三是加强各司法主体之间的协作机制,提高移送的效率和便捷性。

刑诉法条款移送起诉是怎样的?

刑诉法条款移送起诉是怎样的?

Poor and strong, not falling into the ambition of the blue sk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刑诉法条款移送起诉是怎样的?导读:一)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审判依法应当由下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

但这种决定必须在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宣判之前作出,并应当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二)基层人民法院将自己受理的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在当今社会,我即将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节节点,随着生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经济发展的不断提速,建设法治社会又是不可忽略的一项重要工作,这涉及到人民生活和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

今天就领各位读者看看刑诉法条款移送起诉是怎样的。

一、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是指本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出于实践中某些特殊情况的需要,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当管辖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两种情况(一)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审判依法应当由下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

但这种决定必须在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宣判之前作出,并应当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二)基层人民法院将自己受理的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这种移送管辖可以区分为应当移送和请求移送两种情形。

应当移送的情形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请求移送的情形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1、重大、复杂案件;2、新类型的疑难案件;3、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关于请求移送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5条第3款规定,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请求移送。

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

行政处罚的移送

行政处罚的移送

行政处罚的移送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发现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比照本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这里应注意两种情形:一是卫生行政案件仅涉嫌犯罪而不构成行政违法,则卫生行政机关应将已收集的相关证据移送给公安、检察机关并积极协助其调查处理,尤其是涉及相关技术知识的案件。

二是卫生行政案件既构成行政违法又涉嫌犯罪的,如果卫生行政部门在移送前已作出处理的,应注意和司法机关的处理协调起来(如罚款的折抵),以遵循“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如果司法机关在处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件还触犯相关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并通报的,则卫生行政部门仍应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如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并和司法处理相协调。

二、卫生行政部门对其他行政部门的移送卫生行政领域的案件常常涉及工商、药检、安全监督甚至税务等多个部门,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在行使卫生监督权的过程中应依法对该案件进行初步审查以判断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管辖范围。

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而告诉相对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申请或由该部门直接移送给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二是该案件同时涉及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的管辖权,这就需要相关行政部门之间的协助和配合,要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并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以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及时有效地行使,这也是行政法便民、高效原则的必然要求。

卫生行政案件在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之间的移送在实践中是经常发生的,如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广告及商标违法行为的,应移送工商行政部门;无证生产销售药品的,应移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生产假冒伪劣食品产品的,应移送质检部门;对违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规定的,应当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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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税案件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必须移送依据201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列涉税案件达到标准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2.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3.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4.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四)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五)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七)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八)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九)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十)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十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十二)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涉税案件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移送时间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警税协作规定的通知》(皖公通[2008]30号)(以下简称《三部门协作规定》)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在依法查处涉税违法行为过程中,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等规定,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第16条第2款:“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税务稽查、以及受理举报中发现的可疑线索,初查涉嫌犯罪的,应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按规定要求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根据这两条规定,笔者认为税务机关移送涉税犯罪案件的具体移送时间可分为税务机关检查阶段移送和税务处理完毕后移送。

(一)税务机关检查阶段移送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税务稽查、以及受理举报中发现的可疑线索,初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该阶段移送涉税案件,税务机关应提供下列材料:1.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2.税务稽查报告(笔者认为应是初查报告或阶段性稽查报告);3.涉税案件物品清单;4.有关检验报告和鉴定结论;5.涉嫌犯罪的其他证据。

(二)税务处理完毕后移送对税务机关已做出处理、处罚决定,涉嫌犯罪案件,税务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应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提供下列材料:1.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2.税务稽查报告;3.涉税案件物品清单;4.有关检验报告和鉴定结论;5.涉嫌犯罪的其他证据;6.税务处理决定书;7.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8.进行执行程序的税务稽查执行报告及相关法律文书。

三、涉税案件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移送机关根据《三部门协作规定》第9条、第16条第2款规定,各级税务机关都有权对涉税犯罪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三部门协作规定》第10条:“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

应当遵循同级移送、属地管辖的原则”。

“省国家、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组织查处的涉税案件,原则上由案件管辖地税务局稽查局向同级公安经侦部门移送,需省公安厅立案侦查的,由省国家、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移送;各市、区(县)税务局稽查局组织查处的涉税案件,由各市、区(县)税务局稽查局移送同级公安机关;跨地区的案件难以确定管辖权或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上一级公安经侦和税务稽查部门确定后移送”。

综合《三部门协作规定》要求,笔者认为向公安部门移送涉税犯罪案件,实际应当由税务稽查部门担当。

理由如下:(一)《三部门协作规定》详细规定了各级税务局稽查局组织查处的涉税案件移送办法,并没有对负责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如何移送涉税案件进行明确。

因此这些税务机关发现的涉税犯罪案件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移送具有难度。

(二)各级税务局稽查局的法定职责是专司查处偷、逃、骗、抗案件,对纳税人的涉案性质确定具有专业技能。

按照征管法等有关规定,负责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在征、管中发现的偷、逃、骗、抗税案件线索的,必须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检查处理。

因此负责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应该是无权对涉税案件进行定性、定量确认的,也就谈不上向公安机关移送了。

(三)从省局要求编报的统计报表内容看,各地税务机关每年上报的公安机关涉税犯罪案件查处情况,归口各级稽查局上报,也意味着涉税犯罪案件的移送由各级税务局稽查局担当。

四、涉税案件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移送批准决定权和移送时间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新规程)第六十条: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结合《三部门协作规定》,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批准决定权是各级税务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局长。

五、税务机关对已移送涉税犯罪案件的税务处理由于税务机关对涉税案件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移送分税务机关检查阶段移送和税务处理完毕后移送两种情况。

因此,针对这两种情况,税务机关对涉案纳税人有不同的处理结果。

(一)税务处理完毕后的移送案件补税、罚款处理对这类移送案件,由于税务机关已经通过法定程序完成了对案件的检查、审理过程,并依法制作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法律文书,具有很强的严肃性。

税务机关应依法提请公安机关帮助追回应缴税款和应交罚款。

同时,纳税人是否按照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补缴税款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国家损失,也是其定罪量刑的酌定情节,因此,一般来讲,纳税人是会积极补缴税款的。

对于税务机关做出的罚款处罚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二)检查阶段移送案件的补税、罚款处理对这类移送案件,目前法律界争论不一。

大部分意见倾向于刑事大于行政,认为税务机关应停止对案件的检查,转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认为由于执法主体的转变,税务机关不应再对该类案件进行税务处理和税务行政处罚。

笔者认为,由于法院判决是对涉案当事人的最严重法律惩罚,因此,不再给予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是能说得过去的,也确有道理。

但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提供《侦查终结报告》和有关证据材料,依法做出税务处理决定,追缴应纳税款。

这是因为税务机关是涉案税收的法定征收机关,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也无权做出补税决定i。

同时,税务机关对涉税案件做出的税务处理决定,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具有专业机关出具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是对侦查工作得出的结论给予一种肯定,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来说是求之不得的。

实际工作中公安、检察机关也要求税务机关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

六、税务机关对涉税案件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不移送司法处理的法律后果《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刑法第402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七、税务机关提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涉税案件问题《三部门协作规定》第25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在稽查过程中,经初查认为有重大犯罪嫌疑、涉嫌金额巨大、案件复杂;或者犯罪嫌疑人可能逃逸、毁灭证据、转移赃款等紧急情况;或者依照行政执法权限和程序,难以查获证据或控制财务会计等涉税资料;或者为了及时追缴税款、尽快侦破案件,可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在各司其职的前提下联合办案。

公安机关对提前介入案件的材料应及时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要迅速立案侦查,对重要的涉案人员及时控制,防止逃逸和销毁证据,转移赃款”。

很多人认为只要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就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包括传唤犯罪嫌疑人);有权询问证人(包括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有权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检查;有权进行侦查实验;有权为收集犯罪证据和查获犯罪人进行搜查;有权扣押物证、书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对刑事侦查对象的通信进行检查;有权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有权通缉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等等。

这是一个误区,实际情况是,公安机关要正确行使这些权力,前提条件必须是刑事立案。

而涉税犯罪立案的前提条件是涉嫌犯罪行为达到201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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