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
(整理)《海南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
![(整理)《海南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https://img.taocdn.com/s3/m/46320ba905087632311212e9.png)
总说明一、2005年《海南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1-95)和2005年《海南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0年《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海南省基价本)》的基础上,结合我省设计、施工、招投标的实际情况,根据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编制标底、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三、本定额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园林建筑绿化工程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1、园林建筑工程的范围具体包括:⑴亭、台、楼、阁、廊、榭、舫、小桥及水池;⑵门楼、景墙、景壁、景门、景窗、景石和庭园道路;⑶叠塑石山、树、竹、藤、台、椅、凳、基、架。
2、绿化工程的范围具体包括:道路、庭院(包含公园、街头小游园等)绿化和植物迁移、保养、保存。
3、建筑物、建筑群之间和大型建筑物内外的小型园林建筑和绿化工程。
四、本定额是完成单位工程量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和必要的措施项目费的标准,它反映了社会的平均消耗水平。
五、本定额分为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税金和附录共六部分。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和措施项目费已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
六、本定额以专业工种划分,按章、节、项目、子目排列,各章均有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由工作内容和定额表格组成,有的加上必要的附注。
工作内容简单扼要说明主要工作内容,次要的虽未具体说明,但均已考虑在内。
七、本定额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是按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我省施工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为基础综合确定的。
八、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园林建筑绿化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
1、生产工人的工资内容包括:⑴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海南省)绿地面积计算规定
![(海南省)绿地面积计算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e4d70f15ff00bed5b9f31d1e.png)
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规定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规定》通知琼建城[2010]67号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园林局、规划局、建设局、城管局:为规范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规划建设管理,引导立体绿化、停车场等绿化建设,促进城镇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根据《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我厅自订了《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同事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要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以及《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规章,建立健全绿色图章制度,按规定的绿化指标,对属地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地规划方案进行严格审核,并严格监督管理,确保按照审查的绿化指标进行建设、养护。
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建设费。
二、绿化补建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第八条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由收费单位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向省物价、财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请各市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会同本市县物价、财政管理部门,自订当地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按规定报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绿化补建费应专款专用,专门用于市县园林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
请各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于10月31号前将《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规定》执行情况,当地建立健全绿色图章制度情况和制定绿化补建费情况报送省住建厅城建处。
我厅将组织人员对部分市县进行抽查,抽查对象及时间另行通知。
二0一0年八月四日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规定第一条为规定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城镇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根据《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海南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改建和扩建项目配套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竣工验收。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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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7)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海南省规划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现将《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城市建设司。
附件: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12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条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五条综合性公园及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古树名木保护工程、以及含有高堆土(高度5米以上)、假山(高度3米以上)等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业绩。
第六条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以下内容:(一)投标人应具有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相匹配的履约能力;(二)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信用记录;(三)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专家人数的1/3;(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招标人不得将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修正)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4cf9dd35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6d3a741.png)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修正)【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27【实施日期】2017.09.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9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乡管理水平,创建整洁、优美的环境,促进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镇、乡和村庄。
各农场、林场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全面负责。
省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自治县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公安、工商、卫生、旅游、交通、海洋、水务、商务、农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居住区居民、村民开展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社区服务,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与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统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与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一并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逐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技术的研究和推广,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能源。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21年修订版》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21年修订版》](https://img.taocdn.com/s3/m/476d85b358fafab068dc0255.png)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2x年修订版》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202x年8月30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2x年9月28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
“本条例所称城镇绿地,是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二、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
“城镇园林绿化应当充分利用本市热带滨海资源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突出以椰子树和三角梅为基调的热带滨海植物景观,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营造多样化的园林绿化景观。
”三、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
依法划定的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
“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和镇总体规划,按照不同用地的类别,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删除第三款。
五、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新建居住区或者成片建设区绿地率不得低于40%,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一类居住用地不得低于45%;(二)工业园区不得低于20%,工业园区内各项目的具体绿地比例,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三)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30%,次干道不得低于20%;“(四)其他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指标执行。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降低5%。
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
![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0e9be3aeb0717fd5360cdc70.png)
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琼府办[2004]3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建设厅制订的《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一日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省建设厅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绿地建设,规范绿地植物配置,优化绿地植物种植结构,丰富城镇景观,充分发挥绿地生态功能,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政策法规,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城镇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镇绿地植物配置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植物生态适应性原则;(二)乡土树种为主原则;(三)生物多样性原则;(四)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相结合原则;(五)乔木为主,乔、灌、藤、花、草科学合理配置原则。
第四条城镇绿地规划设计,既要体现海南热带风光特色和地方文化风格,又要符合海南气候特征,便于养护管理,形成“城在林中、林在城中”的绿化格局。
第五条各类绿地的地形设计应科学合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有利于植物生长,有利于水土保持,降低建设投资和养护管理费用。
第六条各类绿地应具备大树生长需要的立地条件,保证其必需的营养条件和生长空间,不能设置影响大树生长的地下设施。
各类绿地的植物配置均应处理好与地下管线的关系。
绿地中的硬质铺装,应尽量采用有利于植物生长的透气透水的材料和施工工艺。
第七条绿地中应丰富地被植物,实现地面全覆盖,提倡利用耐旱和野生地被植物。
草坪的应用要充分考虑灌溉和其它养护条件。
第八条建设或改造现有绿地,必须有效保护和充分利用现状树木花草,特别是大树、古树名木。
不得随意砍伐、更换行道树等城镇绿化树木。
第九条城镇绿化植物种植应结合现状采用多种配置形式,按植物自然生态结构和群落结构科学配置,力求上层大乔木、中层小乔木和灌木、下层地被植物,扩大绿地复层结构比例。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全文」(2)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全文」(2)](https://img.taocdn.com/s3/m/785f2672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d5.png)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全⽂」(2)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全⽂」 ⼀处⼀次砍伐五⼗株以下的,由市、县、⾃治县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处⼀次砍伐五⼗株以上⼀百株以下的,由市、县、⾃治县政府批准,报省建设⾏政主管部门备案;⼀处⼀次砍伐⼀百株以上的,由市、县、⾃治县政府报省建设⾏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确实⽆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前应当会同市、县、⾃治县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三⼗条居住区内的树⽊⽣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修剪。
因树⽊⽣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向市、县、⾃治县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修剪请求。
市、县、⾃治县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兼顾设施安全使⽤和树⽊正常⽣长的原则组织修剪。
因防御紧急⾃然灾害需要,或者发⽣⾃然灾害、突发事件导致树⽊影响安全的,有关单位可以先⾏修剪树⽊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同时向市、县、⾃治县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条古树名⽊及古树后续资源依照有关规定实⾏分级保护、管理。
市、县、⾃治县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及古树后续资源进⾏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档案,设⽴标志。
市、县、⾃治县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确认的古树名⽊及古树后续资源报省建设⾏政主管部门备案,由省建设⾏政主管部门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市、县、⾃治县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古树名⽊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范围,明确管护责任,加强养护管理。
在单位范围内或者私⼈庭院内的古树名⽊及古树后续资源,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市、县、⾃治县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提供技术指导,并给予⼀定⾦额的补贴。
具体办法由市、县、⾃治县政府制定。
第三⼗三条禁⽌砍伐或者擅⾃买卖、转让、移植古树名⽊及古树后续资源。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17修正)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17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9dffc469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7c3f641.png)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17修正)【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30【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08年9月19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实行规划管理的乡、村庄(生态文明村)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林业、土地、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第五条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突出热带岛屿特色,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第六条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省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七条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海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概算定额》(一)
![《海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概算定额》(一)](https://img.taocdn.com/s3/m/77dbc921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b4.png)
《海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概算定额》(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环保意识的不断加强,绿化工程也成为了当今社会的重要建设工程之一。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绿化工程建设,海南省制定了《海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概算定额》,下面就对此进行详细介绍。
一、概述《海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概算定额》是海南省政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的园林绿化工程概算定额。
该概算定额以分类的方式规定了建设各种类型绿化工程所需的基本投资、设备和材料等费用。
二、定额内容该定额按照园林绿化工程的品种、规模、地理位置和生产方式分成63个分类。
每个分类规定了设备及专用工具、人工费、机械使用费、材料费和施工管理费等方面的费用。
例如,以路侧绿化工程为例,该定额规定每亩用地需植树苗木2000株,树龄为1.5年,人工费用为400元/人.天,采用雇工劳务定值劳务单位工程建设的,人工费用标准为每工为3元/株;材料费用标准为以苗木成活率80%为基准标准,苗木成活率在50%以上不足80%为劣,成活率在50%以下的为废。
成活苗木应加计成活补偿,标准为每棵1元。
该分类标准详细、繁琐,且覆盖面广,确保了绿化工程的质量和效益。
三、适用范围《海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概算定额》适用于海南省内各环保、园林、建设等相关部门在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时的概算和审批等方面的工作。
四、作用意义该定额的实施,可使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更加规范、高效,并且在保证建设质量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控制成本,有利于节省资金、压缩资源消耗,是可持续发展的具体实践。
结语《海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概算定额》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政府在环保方面的责任和重视,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实践意义。
相信该定额的实施,一定会对海南省未来的园林绿化工作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
关于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
![关于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8b3af3edaeaad1f346933fe9.png)
海南省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的通知(海南省人民政府2004年6月1日颁布施行)琼府办[2004]3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建设厅关于《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一日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省建设厅二00四年五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绿地建设,规范绿地植物配置,优化绿地植物种植结构,丰富城镇景观,充分发挥绿地生态功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政策法规,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城镇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镇绿地植物配置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植物生态适应性原则;(二)乡土树种为主原则;(三)生物多样性原则;(四)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相结合原则;(五)乔木为主,乔、灌、藤、花、草科学合理配置原则。
第四条城镇绿地规划设计,既要体现海南热带风光特色和地方文化风格,又要符合海南气候特征,便于养护管理,形成“城在林中、林在城中”的绿化格局。
第五条各类绿地的地形设计应科学合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有利于植物生长,有利于水土保持,降低建设投资和养护管理费用。
第六条各类绿地应具备大树生长的立地条件,保证其必需的营养条件和生长空间,不能设置影响大树生长的地下设施。
各类绿地的植物配置均应处理好与地下管线的关系。
绿地中的硬质铺装,应尽量采用有利于植物生长的透气透水的材料和施工工艺。
第七条绿地中应丰富地被植物,实现地面全覆盖,提倡耐旱和野生地被植物的利用。
草坪建设要具备灌溉和其它养护条件。
第八条建设或改造现有绿地,必须有效保护和充分利用现状树木花草,特别是大树、古树和名木。
不得随意砍伐、更换行道树等城镇绿化树木。
第九条城镇绿化植物种植要结合现状采用多种配置形式,按植物自然生态结构和群落结构科学配置,力求上层大乔木、中层小乔木和灌木、下层地被植物,扩大绿地复层结构比例。
海南垂直绿化方案公示
![海南垂直绿化方案公示](https://img.taocdn.com/s3/m/85a7ae02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67f810a.png)
海南垂直绿化方案公示——城市美化的新尝试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化的进程越来越快速,城市景观也越来越引人注目。
城市绿化是城市景观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由于人口密度不断增大,城市土地的利用率也随之增高,城市绿化空间在不断缩小。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海南省政府近日公示了垂直绿化方案,这一方案引起了广泛关注。
什么是垂直绿化?垂直绿化就是在建筑物立面或墙体等空间进行绿化,使绿化面积得以向上拓展,从而增加绿地面积。
垂直绿化不仅在城市美化上有着显著的作用,还能起到排放有害气体、净化空气、改善城市热岛效应等多方面的环保效果。
在海南的城市中,垂直绿化方案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比如,海口市的某个商业综合体中,就采用了景观垂直绿化方案,将建筑外立面墙体全部绿化,形成一片令人耳目一新的绿林。
另外,海口市中山路的某栋建筑也采用了垂直绿化方案,通过巧妙的设计,让整个建筑立面与绿化植物相互渗透,形成一幅自然而和谐的美丽画面。
从垂直绿化方案的实施效果来看,可以说是达到了预期效果。
在城市绿化上,增加了绿地面积,给人们提供了更多的休闲娱乐空间,也让城市更加生态环保。
此外,垂直绿化还能起到降温、保温、降噪等作用,让城市变得更加宜居。
在垂直绿化方案的实施过程中,也要注意一些问题。
如何选择适合的绿化植物、如何保证绿化植物的生长、如何在垂直绿化方案的控制下实施维护和养护等。
这需要工程设计师和城市规划师们深入研究和探索。
同时,全社会也要加强环保意识,共同打造绿色文明城市。
总之,垂直绿化方案是城市美化中的一项创新措施,务必得到大力推广和实施。
而在推广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好技术、资金和管理的平衡点,在实际操作中要不断摸索,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本地的垂直绿化方案。
只有这样才能让城市更加美丽,让人们更加幸福。
权责清单修改情况说明表
![权责清单修改情况说明表](https://img.taocdn.com/s3/m/59c51877050876323012122e.png)
2、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2015年9月30日十五届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并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15年10月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文将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通过依法委托的方式下放至各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取消搁置后,根据法条内容重新填写职权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建筑工程类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申报内容统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现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按申报内容不同划分小项
权责清单修改情况说明表
填报单位(盖章): 日期:2020 年 5 月 8 日
权力清单
序号
职权名称
修改前原稿
修改后暂定稿
调整理由或依据
备注
项目
子项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出修改)
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权力清单(修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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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权力清单
管部门委托
洋经济开发区管理。
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退地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五条严格限制移植树木。
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确
需移植树木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移植原因和株数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现场公示的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必要绿地范围内移植树木审批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绿地和绿化规划用地的使用性质,不得改变绿化规划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建成的绿地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用途。
第二十二条禁止非法占用城镇绿地,已被占用的应当期限归还。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城市绿地占用和伐移树木花草赔偿收费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城市绿地占用和伐移树木花草赔偿收费问题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40368a19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58d1dd0.png)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城市绿地占用和伐移树木花草赔偿收费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2.19•【字号】琼发改收费[2006]165号•【施行日期】2006.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城市绿地占用和伐移树木花草赔偿收费问题的批复(2006年2月19日琼发改收费[2006]165号)三亚市物价局、财政局: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同意设立城市绿地占用费和伐移树木花草赔偿费的批复》(琼财非税[2005]125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城市绿地占用和伐移树木花草赔偿收费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对占用城市绿地、伐移树木、花草的单位或个人收取城市绿地占用费、伐移树木花草赔偿费,其收费标准为:(一)城市绿地占用费每平方米360-500元;临时占用绿地费(1年以内)每天每平方米1元。
(二)缺额绿地易地绿化补偿费每平方米200元。
(三)伐移树木花草赔偿费按《伐移树木花草赔偿收费标准表》(见附表)执行。
二、城市绿地占用和伐移树木花草赔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入金额缴入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表:伐移树木花草赔偿收费标准表┌──┬──────┬──────┬────┬────────────────────────┬──────┐│序号│类别│规格│计算单位│赔偿金额(元)│备注│││││├─────────────────┬──────┤││││││砍伐│迁移费(含苗││││││├─────┬─────┬─────┤木、绿化维护│││││││苗木费│绿化维护费│合计│费)││├──┼──────┼──────┼────┼─────┼─────┼─────┼──────┼──────┤│ 1│常绿乔木(胸│5cm以下(含│株│ 85-150│10-50│ 95-150│85-150│园林设备按实│││径)│)││││││ 际造价赔偿│││├──────┼────┼─────┼─────┼─────┼──────┤││││5-10cm(含│株│ 150-500│ 50-100│ 200-600│150-500│││││)│││││││││├──────┼────┼─────┼─────┼─────┼──────┤││││10-15cm(含│株│500-1000│ 100-200│600-1200│ 500-1000│││││)│││││││││├──────┼────┼─────┴─────┴─────┴──────┤││││15cm以上│株│每增加2cm,赔偿费增加一倍。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a271fcb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5293a98.png)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30•【字号】海府[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30日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建设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和国际化滨江滨海花园城市,根据《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城镇绿化资金,保证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并根据财政情况随公共绿化面积及实际需求相应调整。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任务安排绿化经费。
第三条使用财政性资金养护的城镇绿地,需要委托专业养护单位养护的,应当按照省、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规定执行。
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在委托养护前对养护绿地的等级、面积等进行核定。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全市园林绿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据年度实施计划分解绿化建设责任指标。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园林绿化年度建设实施计划,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辖区园林绿化建设方案,并报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备案后实施。
第五条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占绿损绿毁绿投诉举报机制,通过设立举报热线、开通门户网站、公布电子邮箱以及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接受群众的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规定(可编辑)
![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规定(可编辑)](https://img.taocdn.com/s3/m/d6f15ae850e2524de4187e27.png)
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规定-4-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城镇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根据《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海南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配套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竣工验收。
第三条配套绿地面积计算原则(一)建设用地范围内公众可以使用永久性的绿化形式方可纳入配套绿地面积计算和奖励范围;(二)配套绿地面积指垂直投影面积,不得按表面积计算;(三)独立园林设施、阳台绿化、室内绿化、消防水池、消防通道、各类运动场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溪河等水体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第四条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一)组团绿地在组团绿地中,园林小品、亭台、水池、溪流、园路等设施,可以一并计入绿地面积的计算,但绿地面积不得小于组团绿地用地面积的 70%。
(二)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屋顶绿化根据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屋顶绿化的覆土厚度,按以下规定计算绿地面积:-5-1.绿化覆土厚度不小于 1米的,按 100%计入绿地率;2.绿化覆土厚度小于 1米大于 60厘米的,按 50%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三)道路绿地面积1.行道树胸径不小于 10厘米,且株距不大于 6米时,其绿地面积按种植长度乘以 1米计算;2.其余的乔木每株按树池面积计算,或按每株 1平方米计算。
第五条几种绿化形式奖励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由于建设工程红线内部分用地的兼容性,为鼓励建设单位进行多种形式的绿化,增加绿量,以下几种绿化形式以奖励绿地面积的方式计算,但奖励绿地面积合计不超过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 15%。
具体奖励方法如下:(一)屋顶绿化建筑屋顶绿化覆土厚度不小于 60厘米的,按屋顶绿化面积的 50%奖励绿地面积。
(二)树荫式停车场停车场满足以下条件,按停车面积的 50%奖励绿地面积:1.平均每个车位至少种植一株遮阴效果好的乔木树种,同时乔木胸径不小于 10厘米,冠幅不小于 2米,株距不大于 6米;2.停车场以嵌草砖或植草格等设施种植草皮。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第二次修正)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第二次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d5812810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36.png)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第二次修正)【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30【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0年2月1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5月2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1月10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2年7月1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7月2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建设生态省,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地、湿地、沙滩、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在生产和其他建设中,应当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把对环境的损害控制到最小限度,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省建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大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推进生态保护修复,鼓励和支持清洁生产、资源再利用等节能减排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推广环境保护先进科学技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全面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倡导推广绿色消费,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推进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苗木质量分级标准(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苗木质量分级标准(征求意见稿)](https://img.taocdn.com/s3/m/3f959b86daef5ef7ba0d3c79.png)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苗木质量分级标准(征求意见稿)Grading standards of seedling qualityfor landscape greening in Hainan province2015-XX-XX发布 2015-XX-XX实施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前言为保证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苗木质量,为园林工程施工提供合格的苗木,确保海南省园林绿化建设水平提升,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以及行业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海南省风景园林协会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可为苗木的生产、施工、运输和商贸等各个环节提供参考依据。
本标准内容共分为5章和7个附录,包括总则、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苗木分级、检验方法及检验规则、7个附录等。
本标准由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海南省风景园林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与海南省风景园林协会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56号华锦名都C幢405室,邮编:570203,电话:65383100,传真:65383100)。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海南省风景园林协会参编单位:儋州市园林管理局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热带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主要起草人:徐世松黄素荣陈金花谌振陈造熊主要审查人:目录1 总则 (1)2 术语和定义 (2)3 基本要求 (6)4 苗木分级 (8)5 检验方法及检验规则 (9)5.1 检验方法 (9)5.2 检验规则 (9)附录A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乔木苗分级指标 (10)附录B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灌木苗分级指标 (28)附录C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藤蔓植物分级指标 (31)附录D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水生花卉分级指标 (33)附录E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草坪草与地被植物分级指标 (35)附录F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棕榈植物分级指标 (36)附录G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观赏竹分级指标 (37)本标准用词说明 (39)引用标准名录 (40)条文说明 (41)1 总则本标准规定了园林绿化苗木中乔木类、灌木类、水生花卉类、藤蔓植物类、草坪草与地被植物类5个大类,以及棕榈植物、观赏竹2个专类的类型、质量分级、检验、包装规格和贮运技术要求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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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发布部门】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适用区域】海南省【发布时间】2017-11-30【生效时间】2018-01-01【关键词】环境,环保管理,市政市容及其它【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08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08年9月19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实行规划管理的乡、村庄(生态文明村)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林业、土地、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第五条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突出热带岛屿特色,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第六条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省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七条单位和有劳动能力">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可以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的林木,可以设置标志牌。
鼓励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植树种草,绿化环境。
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可以自主选择、更新树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镇绿化,并有权对破坏城镇绿化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开展创建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和优质园林工程活动,推动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
对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市、县、自治县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镇园林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重点加强道路和铁路两侧、海边、江(河)边、湖边及城区周边绿化带的建设。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九条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总体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无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依法确定的城镇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依法确定的城镇绿线不得任意调整。
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得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
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第十一条规划范围内的公共性质的公园绿地应当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在绿地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
第十二条公园绿地周边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与绿地的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公园绿地周边划定一定范围的控制区。
控制区内禁止建设超过规定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开放,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
第十四条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镇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城镇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十二平方米,城镇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镇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十五条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新建居住区或者成片建设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二)新建宾馆、疗养院、学校、医院、体育、文化娱乐设施、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三)新建工业园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工业园区内各项目的具体绿地比例,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工业园区外新建工业项目、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新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四)新建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新建铁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六)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由各市、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参照有关规定制定。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降低百分之五。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
第十六条城镇园林绿化项目,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城镇行道树应当选用遮荫效果良好,抗风性、抗病性、抗旱性强,胸径不小于十厘米的树种。
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地面停车场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第十七条绿地建设和养护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镇各类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养护;(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建设和养护;(三)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养护;(四)铁路、公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务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养护。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建设和养护单位。
第十八条公园绿地提倡建设和养护分离的管理模式,其养护作业可以进行市场化运作。
绿地建设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和养护管理。
树木、灌木或者地被植物受损或者死亡的,由养护责任人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
第十九条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
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的设计,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并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从事城镇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定期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检查。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镇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的省外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验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下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养护单位,并实行专业监理:(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绿化工程建设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绿地区域,为单位、市民或者游客种植纪念树提供条件。
植树位置、树种选择、植树价格、植树标志、日常养护等具体事项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发展苗木、花卉等相关产业,建立专业的苗圃、花圃和草圃。
第二十五条禁止擅自占用城镇绿地。
因城镇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退地并恢复原状。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占用二千平方米以下的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二)占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坏的,临时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成的绿地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用途。
居民区、商业中心、学校、文化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单位等不得擅自减少绿地面积。
第二十七条严格限制移植树木。
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移植原因和株数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一)一处一次移植五十株以上一百株以下树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二)一处一次移植一百株以上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严格限制砍伐树木。
下列树木,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砍伐:(一)已经死亡的;(二)危及人身安全的;(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四)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砍伐原因和株数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一处一次砍伐五十株以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一处一次砍伐五十株以上一百株以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处一次砍伐一百株以上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