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升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10•【字号】内政办发〔2023〕1号•【施行日期】202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0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5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数据要素核心引擎作用,大力发展具有显著区域特色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通过数字化赋能传统产业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助力完成好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推动全区经济调结构、转动能、提质量,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论述和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抢抓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机遇期,聚焦完成“两件大事”,以数字化转型和数据要素市场化为主线,以数字化能力提升为突破口,以优势特色产业数字化为牵引,促进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特色化、集约化发展,推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新就业,推动自治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驱动,提升能力。
坚持把创新驱动作为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支撑,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政策链、资金链深度融合,加快推动数字技术向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各领域广泛深入渗透,推进数字技术、应用场景和商业模式融合创新。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18•【字号】内政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意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业是内蒙古工业经济的重要支柱,是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主阵地。
当前,内蒙古正处在一个极其艰难又极为重要的转型期,面临制造业发展不充分、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不高、产业结构倚能倚重、智能化发展迟滞等突出问题。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促进工业结构整体优化,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力以赴调结构、转功能、提质量,扎实推进绿色农畜产品加工、现代装备制造、新型化工、新材料、生物医药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扎实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
到2025年,要实现以下目标:——高端化发展取得显著成就,制造业占工业比重超过能源工业,现代装备制造业产值占工业产值比重达到10%左右,新材料产值占工业产值比重达到13%左右,打造绿色农畜产品加工、现代装备制造、新型化工、新材料4个千亿级和生物医药1个百亿级先进制造业集群。
——产业智能化升级、数字化赋能取得新突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生产设备数字化率达到60%,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达到68%,工业互联网平台普及率达到45%,工业园区全部建成智慧园区。
——绿色低碳发展水平显著提高,制造业领域实现节能500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达到标杆水平的产能比例超过30%,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7(0)8【摘要】内政发[2017]32号3月7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本办法。
【总页数】2页(P24-2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1【相关文献】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标准》《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跟踪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规则》的通知 [J],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经贸出国团组审批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邀请外国商务团组(人员)来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J],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J], 无5.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J], 无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社区专职工
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
【期刊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3(000)004
【摘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
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4页(P20-23)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
【相关文献】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J], 无;
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J], 无
5.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2•【字号】内政办发[2007]119号•【施行日期】2007.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119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预算管理的意见》及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部门,是指与自治区财政厅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运用一定的考核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自治区各部门为实现其职能所确定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以及为实现这一目标安排预算的执行结果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四条绩效考评的目的,是通过对部门绩效目标的综合考评,合理配置资源,优化支出结构,规范预算资金分配,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五条绩效考评的范围,为纳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自治区本级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与中央配套实施的项目资金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进行绩效考评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绩效考评的原则。
(一)统一领导原则。
绩效考评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领导,自治区各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5•【字号】内政办发[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6号2007年1月25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方案全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开展以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意见》(内政字〔2005〕261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扎实工作,大力开展对生产矿山进行全面排查、对所有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检查、对本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和参与办矿问题进行清查的“三查”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果。
具体表现为: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得到了全面清理;关闭小矿山的力度不断加大,矿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强化;产业结构调整和煤矿资源整合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步伐加快,“双轨制”全面并轨;规范工作全面展开,矿业开发的市场准入条件、规划体系、政府投入地质勘查的良性循环机制初步建立。
全区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第一阶段任务圆满完成。
但是,在取得较好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一些地区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意义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工作不扎实,特别是个别地区对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的意识淡薄,在利用当地矿产资源招商引资中越权配置资源,私自批准开工建设选矿厂,造成一些热点矿种开采秩序混乱。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14•【字号】内政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7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见效,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存量资源盘活、强化地价调控等措施,推动全区土地资源价值提升、价格提高,价值实现路径进一步明晰,资源要素活性持续增强,跨省域交易路径全面打通,多元化交易模式形成并有效实施,地方财力稳步增加;土地综合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存量土地资源有效盘活,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不断提升,保障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工作措施(一)完成调查摸底,开展政策调研。
1.结合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等工作,摸清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和未利用地等情况;结合村庄分类及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摸清农村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宅基地等情况。
结合土地审批及开发区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摸清城镇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土地及开发区低效用地等情况。
结合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摸清矿山用地及复垦情况。
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开展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山东、河南、河北等省(区、市)先进经验做法,结合自治区实际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doc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8〕18号
批转自治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34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8〕66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35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9〕5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力多边交易市场建设的意见
36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9〕35号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37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9〕36号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38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9〕53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39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9〕70号
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
内政字
〔2000〕4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文物工作的通知
84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字
〔2000〕271号
批转自治区统计局等10部门和金融机构关于规范外贸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85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字
〔2001〕24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工作的通知
86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字
〔2002〕90号
关于印发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发文机关
文 号
标 题
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24•【字号】内政办发〔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第三章评价第四章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设立和管理,促进全区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新区的认定、评价、管理。
第三条高新区建设应当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以“科技兴蒙”行动为统领,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积极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全面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将高新区建设成为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申报高新区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基础条件完备。
1.属盟市范围内创新资源、产业发展最好的自治区一类工业园区;2.符合所在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3.符合国家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要求,用地布局集中,规模和土地利用结构合理,四至范围明确,发展空间充分,基础设施配套完备,产城融合规划科学,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4.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近三年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03•【字号】内政办发〔2023〕72号•【施行日期】2023.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1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和分类第三章调区扩区第四章规划建设第五章职能职责第六章产业发展第七章考核评价第八章服务保障第九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工业园区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园区管理和服务,发挥工业园区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的设立和分类、调区扩区、规划建设、职能职责、产业发展、考核评价、服务保障等。
第三条工业园区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改革创新、规划引领、集聚集约、科技支撑的原则,加强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把园区建设成为新型工业化发展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示范区、深化改革开放和体制机制创新先行区。
第二章设立和分类第四条工业园区的设立应当遵循布局合理、总量控制的原则,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自治区工业园区总体发展要求,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条件。
除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特殊安排外,原则上每个旗县(市、区)的工业园区不超过1个。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工业园区发展实际,适时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审核公告目录》并对外公布。
第五条设立工业园区,由工业园区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商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统筹考虑,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审批,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1.11.19•【字号】内工信办字〔2021〕401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自治区工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工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2021年11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9〕21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工业园区在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中的重要支撑作用,结合自治区工业园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通过工业园区考核评价,引导全区工业园区进一步明确发展定位,提高产业承载能力和企业服务能力,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实现集中集聚集约发展,努力走出一条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
二、评价原则考核评价办法指标体系坚持发展导向的科学性、先进性和指标设置的规范性、可操作性。
(一)统一性原则。
对工业园区的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采用统一的指标体系。
(二)系统性原则。
从工业园区的发展定位出发,围绕园区总量规模水平、智慧化建设水平、集聚集约化水平、绿色化改造水平、带动区域发展水平、技术改造水平、科技创新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水平等方面设定考核评价指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自治区全社会重点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自治区全社会重点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07•【字号】内政办发〔2022〕44号•【施行日期】2022.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自治区全社会重点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要点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全社会重点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2年7月7日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全社会重点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要点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全社会资源全面节约集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结合自治区2022年全社会重点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实际,制定如下要点。
一、节约集约利用能源(一)完成2022年钢铁、铁合金、电石、焦炭、石墨电极行业限制类产能有序退出任务和重点行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计划。
(二)制定印发《关于完善能耗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保障“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坚决遏制“两高”项目低水平盲目发展管控目录》,修订印发《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
(三)制定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煤电改造升级实施方案》,完成2022年淘汰落后煤电机组、煤电机组“三改联动”计划。
(四)制定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实施方案》,推进实施“易大宗打造中蒙经济走廊煤炭能源进口样板、创新无人运输通关物流供应链多式联运示范工程”。
二、集约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五)完成对自然保护地已设的105个矿业权退出工作。
(六)完成2022年全区露天矿山新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面积。
三、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七)完成自治区“三区三线”划定工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自治区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自治区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12•【字号】内政办发〔2022〕47号•【施行日期】2022.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自治区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于2023年1月底前报告工作情况。
2022年7月12日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要点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合理配置生产要素,统筹资源开发与保护,优化产业布局,保持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以巩固提升“两个基地”为抓手,推进优势特色现代产业体系建设1.实施新能源绿色替代行动,新增新能源装机规模2000万千瓦。
(牵头单位:自治区能源局)2.完成煤电节能降碳改造项目12个,灵活性改造项目6个,实现煤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降低2克标煤/千瓦时。
(牵头单位:自治区能源局)3.支持钢铝融合铝基新材料技术研发和示范。
(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4.重点推进胜利煤田煤层气开发、牙克石一五九煤层气开发项目建设。
(牵头单位:自治区能源局)5.实施乌海华恒、乌海三维可降解材料等项目。
(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6.积极争取国家尽快批复大唐40亿立方米煤制气二期、汇能16亿立方米煤制气二期、华星40亿立方米煤制气、宝丰400万吨煤制烯烃、国能集团包头煤制烯烃升级示范项目、盛虹180万吨煤制烯烃、荣信80万吨甲醇制烯烃等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升级扩区评价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升级扩区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全区工业园区升级、扩区、评价管理,进一步促进工业园区规范健康发展,努力把工业园区建设成为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打造新的增长极,引导园区集中集聚集约发展,进一步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推进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园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5〕12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开发区发展规划》,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6〕815号)下发以前,经盟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土地、规划、环保等审批手续的工业主导型开发区、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业基地和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口岸加工园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的升级、扩区调区和评价考核。
第四条自治区工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区工业园区重大政策制定、重点园区布局、重大问题协调及园区设立升级、扩区调区、规划布局等宏观管理和评价考核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能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第二章升级第五条根据发展需要,确需新设立工业园区的,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现有工业园区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确认。
第六条需升级自治区级工业园区,由自治区工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七条升级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升级的工业园区,必须是已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包括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下同)批准设立的园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7•【字号】内政办发[2009]127号•【施行日期】2009.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127号2009年12月17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投资控制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05〕100号)、《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内政字〔2005〕29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表使用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管理,严格控制项目的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下列自治区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中,总投资在1000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费)以上,且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的50%以上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的除外。
(一)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审判、检察及民主党派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和培训用房;(二)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及消防设施等项目;(三)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5]120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5.11.06【实施日期】2015.1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20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国务院确定将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列为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重点督办事项,要求2015年年底前实现全国范围的“纵向贯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要求,国家各部委积极推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目前已实现了国家层面的“横向联通”。
8月21日,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纵向贯通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电〔2015〕501号),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尽快完成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保证2015年年底前上线运行。
为确保2015年年底前建成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与国家平台顺利对接和上线运行,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建设目标及意义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由国家平台和地方平台构成。
国家平台负责受理由国务院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地方平台负责受理由地方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内政办发〔2019〕39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39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加强参事队伍建设,保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参事作用,根据《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65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事实行聘任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由自治区主席聘任。
参事主要从自治区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中聘任,也可从中国共产党党员专家学者中聘任。
参事一般不与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自治区政协常委交叉。
第三条参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强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三)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有较强的参政咨询能力;(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
参事的首聘年龄不低于55周岁,不高于65周岁。
参事任职的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四条参事选聘程序:(一)制定计划。
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室根据政府参政咨询工作需要和参事队伍情况制定选聘计划,征求自治区有关部门意见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参事选聘工作;(二)推荐人选。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单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室推荐参事人选;(三)确定考察人选。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区各级开发区保留、整合保留和撤销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04]10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区各级开发区保留、整合保留和撤销方案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区各级开发区保留、整合保留和撤销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04]102号2004年3月3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全区各级开发区保留、整合保留和撤销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撤销的开发区,要取消其名称,撤销其管理机构,收回各项管理权限。
依法收回的土地,能够复垦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后无偿交还农民耕种;能够恢复其它农业用途的要予以恢复,严禁撂荒闲置。
开发区现有项目用地要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统一管理,不能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的,要坚决收回所占用的土地。
二、整合保留的开发区,一律摘牌。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个规划”)的基础上,重新对开发区进行规划。
待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按程序申报自治区级或国家级开发区。
三、保留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开发区,未经批准扩区的,扩建部分如符合“两个规划”,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按程序报批扩区;如不符合“两个规划”,退出扩建部分占用的土地。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未列入《方案》的开发区,今后一律不准再称为开发区(园区)。
五、根据国家规定,开发区审批严格执行两级审批制。
今后自治区以下各级政府,以及自治区、盟市、旗县各有关部门不得再审批开发区。
全区各级开发区保留、整合保留和撤销方案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关于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及政策界限,依据各盟市对本辖区内各类开发区的清理整顿意见,经研究,对全区开发区清理整顿提出如下方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
园区升级扩区评价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7]178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20
【实施日期】2017.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升级扩区评价办法》的
通知
(内政办发[2017]178号)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升级扩区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20日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升级扩区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全区工业园区升级、扩区、评价管理,进一步促进工业园区规范健康发展,努力把工业园区建设成为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打造新的增长极,引导园区集中集聚集约发展,进一步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推进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园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5〕12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开发区发展规划》,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6〕815号)下发以前,经盟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土地、规划、环保等审批手续的工业主导型开发区、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产业基地和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口岸加工园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的升级、扩区调区和评价考核。
第四条自治区工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区工业园区重大政策制定、重点园区布局、重大问题协调及园区设立升级、扩区调区、规划布局等宏观管理和评价考核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能
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第二章升级
第五条根据发展需要,确需新设立工业园区的,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现有工业园区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确认。
第六条需升级自治区级工业园区,由自治区工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七条升级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升级的工业园区,必须是已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包括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下同)批准设立的园区。
(二)工业园区工业总产值150亿元以上、上缴税金7.5亿元以上(此条件自本办法实施后每两年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工业总产值和上缴税金标准要比调整前的标准保持10%以上的增长幅度);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农畜产品加工业产值占园区总产值70%以上的工业园区,工业总产值和上缴税金要达到当年升级为自治区级工业园区标准的50%以上,其中,以农畜产品加工为主导产业的园区,已形成“企业+农户+电子商务”等完整产业链、对农牧民脱贫致富带动作用显著的,可适当降低园区总产值和税收的标准。
(三)土地利用现状明确、权属清楚,四至范围边界清晰,界址点坐标准确无误,符合当地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无土地违法违规供地用地问题或违法违规问题已依法依规处理完毕,供地率及闲置土地处置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
已按要求开展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得到较好应用。
(四)产业定位清晰,工业集中度较高,符合国家产业准入和节能、环保、安全、质量标准。
按期完成国家和自治区环保督察相关问题的整改并达标。
(五)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规划环评得到盟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相关部门批准。
(六)基础设施配套良好,基本达到“七通一平”,基本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