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人事劳资管理试行办法(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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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事劳资管理试行办法(修改稿)
为了明确职责,加强人事劳资管理,严肃纪律,促使全体员工自觉遵守制度,改进劳动态度,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公司人事劳资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主要职责划分如下:(一)公司人力资源部
1、负责公司机关和各收费所站的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员
定员、定岗、定责的审核、汇总工作。
2、负责员工招收、聘任和教育培训,专业技术职称的评
聘工作。
3、按照核定的机构(岗位)、定员,分单位、分部门实
行员工人数和工资基金的计划管理,并分别办理
《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4、管理公司员工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着装、社会保
险等工作。
(二)基层单位人事劳资工作的主要职责为:
1、按照核定的定员标准做好定员、定岗、定责工作。
2、做好员工的年度考核工作。
3、管理员工考勤并做好出勤率统计报告和请假证明、
批件等原始资料的收集、保存工作。
4、切实做好基础工作,基本要求:
①建立本站员工花名册和分职务、分工种、从高级到低
级的员工工资名册。
②建立员工培训、社保、请假登记、制服和个人防护用
品领发(回收)登记、劳动工资统计等台帐。
③做好职工奖惩材料的查处、整理工作。
④建立员工工资台帐,及时报批员工工资变动情况。
5、及时、准确地做好人事劳资及员工伤亡事故的统计
报告工作。
一、用人权分级行使,凡员工调动、干部聘任、员工聘用(包括代征员招聘),须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办理;炊事、门卫、工勤人员和护路员按核定人数由各收费所站直接聘用,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奖惩权分级行使,基层具有相应的奖励和表扬权,具有记过(含记过)以下的行政纪律处分及停(扣)发月度津贴乃至本人月工资3个月内的经济处罚,由部(室)、所站务会或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超过上列
规定的奖惩,须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三、所有员工都应该自觉坚守工作岗位和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并发扬互相帮助的协作精神。不得泄露业务、职务上的机密,不得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或互相聊天闲谈,或搬弄是非、扰乱秩序。
四、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依下列规定处理:
1、迟到、早退
①工作时间开始后5分钟到班者为迟到,工作时
间提前5分钟下班者为早退。
②超过15分钟后上班者,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公
外出或请假并经主管证明者除外,员工当月内
迟到、早退合计每三次以旷工半日论。
③无故提前15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工半日论,
但因公事外出或请假并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2、旷工
①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者以旷
工论。
②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
工论。
③员工旷工除按日工资(含各项津贴)的3倍扣
发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直至
开除。
④员工连续旷工10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20
天以上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员工请假规定为以下七种:
(一)公假:
1、因工(负)伤,不能工作的;
2、在工作时间内经领导批准参加会议或社会活动的;
3、经组织批准送往休养的;
4、经批准参加学习的。
(二)婚假:
1、员工本人结婚给婚假;
2、正常婚假为三天,初婚男性25周岁以上,女性23
周岁以上为晚婚,晚婚各增加假期十五天,再婚者
给正常婚假;
3、未婚员工不在一地工作,需要到对方所在地结婚的,
可根据路途远近给路程假,当年未享受应该享受的
探亲待遇的未婚员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未婚夫
(妇)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享受
探亲待遇,另加婚假。
(三)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指员工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依靠本人供养的弟妹、养父母、岳父母、公婆等)死亡给丧假五天(路程假除外)。
(四)产(节育)假:
1、女员工正常生育给假九十天,其中产期前休息十五
天;已婚女子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为晚育,晚
育的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难
产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
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2、女员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
部门证明,其超过产假期三个月以内的待遇按病假
处理,超过产假期三个月以上者按事假处理。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
十五天到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
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4、节育、人工流产给假十四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
管,休完产假的,另加二十一天,男性输精管结扎给假七天。
(五)探亲假:按照国发[1981]第36号《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办理。目前公司暂定员工配
偶或父母居住地距员工工作地400公里以内者不
享受探亲假。
(六)病假:
1、员工本人因病或非因公负伤,经医生证明不能坚持
工作的给病假,病假期间各种生产性工资、津贴、奖金停发。
2、病假期间在停工医疗期内的工资按下列方法处理,
停工医疗期按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标准执行。
(1)员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正式员工发给基础工资、综合津贴、工龄工资;代征员发给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以下相同)
(2)员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给病假期间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