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违规行政处罚规定
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一、总则根据公司纪律要求和对员工行为的管理,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维护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二、违纪行为分类和处分1.违纪行为分类(1)轻微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迟到、早退、短暂离岗、违反公司秩序等行为。
(2)一般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无故旷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按工作要求完成任务等行为。
(3)严重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盗窃公司财物、泄露公司机密、造成严重工伤事故等行为。
2.处分措施(1)轻微违纪行为将给予警告或批评教育,记录在员工档案中。
(2)一般违纪行为将给予严重警告、降低绩效评定等处分,记录在员工档案中。
(3)严重违纪行为将给予停职、辞退等处分,同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依法处理。
三、违纪处分程序1.收集证据对于涉嫌违纪的员工,相关部门应及时收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监控录像、目击证人证言等。
2.调查核实在收集完充分的证据后,应当对员工进行调查核实,了解事情的真相,并听取被投诉员工的陈述和解释。
3.程序公正在违纪处分的过程中,应保证程序的公正,不得有任何歧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4.违纪处分决定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和相应的违纪行为分类,相关部门应作出相应的违纪处分决定。
5.通知员工对于违纪处分决定,应书面通知被处分员工,并详细说明其违纪行为、处分依据及相应的处分措施。
6.申诉机制被处分员工如对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向公司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公司将进行再审查。
四、免责声明公司对本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拥有最终解释权,并保留根据实际情况对规定进行修改的权利。
以上即为《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的内容,凡公司员工均应遵守。
如有违反,将按照规定进行处分。
公司将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建立健全的纪律观念,共同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
违章违纪行为处罚管理规定
违章违纪行为处罚管理规定1. 引言违章违纪行为严重影响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员工的工作秩序,为了维护组织的规章制度以及促进员工的工作纪律,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组织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2. 违章违纪行为定义2.1 违章行为是指员工违反组织的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未经许可擅自离岗;•未履行岗位职责;•未按照工作要求完成任务;•违反组织的信息安全规定;•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组织资产。
2.2 违纪行为是指员工违反组织的纪律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违反工作时间安排;•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擅自离岗;•故意破坏工作秩序。
3. 处罚措施3.1 管理人员的处罚措施•轻微违章违纪行为,首次发生的情况,给予口头警告;•重复轻微违章违纪行为,第二次发生的情况,给予书面警告;•多次发生违章违纪行为,或严重违章违纪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包括扣减奖金、降低评定等级、调离本岗位等。
3.2 普通员工的处罚措施•轻微违章违纪行为,第一次发生的情况,给予口头警告;•重复轻微违章违纪行为,第二次发生的情况,给予书面警告;•多次发生违章违纪行为,或严重违章违纪行为,给予纪律处分,包括扣减工资、停职、解雇等。
4. 处罚程序4.1 举报与调查任何员工都有权举报其他员工的违章违纪行为。
组织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对举报进行调查。
4.2 处罚决定经过调查,对于确认的违章违纪行为,由人力资源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决定。
4.3 处罚执行处罚决定生效后,人力资源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到相关员工。
5. 处罚结果的上诉5.1 员工有权对处罚结果提出上诉,上诉必须在接到处罚结果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5.2 上诉将由组织内部的上诉机构进行审理,上诉机构由高层管理人员组成。
5.3 上诉机构对上诉进行审理,并根据事实和相关规定做出终审决定。
6. 监督与改进组织将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评估,及时发现处罚管理规定的问题,并进行改进和优化。
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纪律,加强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单位及其控股公司。
本规定所称员工,是指与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委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员工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员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有关员工处分的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给予员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员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给予员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规则及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及期间:(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24个月;(五)撤职,24个月;(六)留用察看,12个月或者24个月;(七)解除劳动合同。
降级,应当降低一个级别工资。
撤职,应当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工资。
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
第六条员工受到撤职及以下处分的,按以下规定扣减薪酬:1.警告处分,处分期间月奖按50%发放,减发处分当年20%年终绩效考核奖。
2.记过处分,处分期间月奖按50%发放,减发处分当年40%年终绩效考核奖。
3.记大过处分,处分期间月奖按50%发放,减发处分当年60%年终绩效考核奖。
4.降级处分,处分期间月奖按50%发放,减发处分当年80%的年终绩效考核奖。
5.撤职处分,处分期间月奖按50%发放;取消处分当年年终绩效考核奖。
涉及职务(职级)、岗位、薪酬等变更的,由组织、人事、企管等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违纪违规管理制度
违纪违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组织纪律管理,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维护组织的形象和权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管理党员干部的思想言论和行为,做到公正、廉洁、勤勉、担当,发现并及时处理党员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条违纪违规行为主要包括:违反廉洁纪律、违反组织纪律、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群众纪律、违反工作纪律、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宣传纪律、违反组织活动纪律、违反参加管理纪律等。
第二章违纪违规处理原则第五条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坚持党的纪律原则,做到严格、公正、公开、有约束力。
第六条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按照程序,依法依规处理,不得滥用权力。
第三章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第七条党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由党的基层组织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由上级党组织或纪检部门进行核实和认定。
第八条党员的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应当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严格按照纪律规定进行认定,确保处理公正。
第四章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第九条对于违纪违规行为轻微的党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的方式可以为个别谈话、集体谈话、组织授课等。
第十条对于违纪违规行为严重的党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方式可以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
第十一条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章违纪违规行为的申诉和复核第十二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可以提出书面申诉,经基层党组织审查后,可以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决定。
第十三条对党员纪律处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经基层党组织审查后,可以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决定。
第六章其他规定第十四条对于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及时、准确,不得违法违纪。
第十五条对于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需做好工作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党的基层组织。
中小学教师违规违纪行政处分办法(
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现行教育法设立的处罚形式及其内容的性质,教育行政处罚可划分为四大类:(1)申诫罚。
亦称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是指教育行政执法主体对违反教育法的相对人进行谴责和警戒的处罚。
其特点在于对相对人的精神惩戒性,不涉及实体权利。
在教育法中,申诫罚是常见的处罚类型,它主要包括两种具体形式:①警告。
它是各种处罚中最为轻微的一种形式,主要运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或者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警告既可以运用于自然人,也可以运用法人组织;即可单处,也可并处。
②通报批评。
即将违反教育法的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公布,并对其给予批评。
通报批评运用范围与警告相同,但针对的违法情节相对严重,处罚的程度也严厉一些。
(2)能力罚。
亦称行为罚,是指对违法者特定行为能力予以限制和剥夺的一种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中的能力罚具有独特性,它主要是对相对人教育权或受教育权的限制或剥夺。
能力罚可以针对自然人,也可以针对法人。
教育法中针对法人组织的能力罚主要包括三种形式:①责令停业招生或停办。
指对违反教育法的教育机构予以限制或剥夺招生权或办学权的处罚形式。
该项处罚的法定条件多在教育行政法规中予以规定,如《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规定了对民办学校予以该项处罚的条件;《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中对普通高校的停止招生和停办处罚的相关内容加以规定;《幼儿园管理条例》中也规定了相应该项处罚的条件。
②吊销办学许可证。
对违反教育法的教育机构予以撤销,停止其办学权利的处罚。
这是较为严厉的处罚形式。
需要说明,在教育法中因违反教育法规范予以能力罚的对象不限于教育机构,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同样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③停止或取消颁发证书的资格。
指限制或剥夺违法教育机构颁发证书资格的处罚。
证书包括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依照《学位条例》有关规定,停止或撤销授予学位的资格,只能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违纪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违纪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违纪违规行为处罚办法1.1.1为了预防和惩戒违反企业规定和有悖于企业文化行为,强化集团监督约束机制,规范员工行为,保持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格兰系企业违纪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蒙西建设集团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修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分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外聘员工、临时工在岗期间违反企业有关规定的,参照本办法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3按照《蒙西建设集团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责任划分的规定,上一级对下一级的违纪违规行为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责任,以及具有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的职责和权力。
公司全员均具有对违规违纪行为提出举报和揭发的责任和义务。
2.2.1本办法所指的处罚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1)通报批评:在一定范围内以公开公布的方式,对违纪违规者通过书面形式予以谴责和告诫的处罚方式。
(2)行政处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级(职)、撤职、开除。
(3)经济处罚:对违纪违规者给予罚款的处理方式。
2.2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2.3对违纪违规行为人员的调查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并坚持以下原则:(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2)教育与惩戒相结合;(3)处分的轻重与所应承担的违纪违规责任相适应。
2.4对违纪违规人员的调查处理,应参照执行下列程序:(1)根据管理权限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2)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纪违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对被调查人员违纪违规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调查报告;(3)将调查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4)将调查报告、证据材料、被调查人的申辩材料、有关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呈交上级单位集体讨论,提出对被调查人给予处罚、免予处罚或者撤销的意见;(5)将处罚意见报请具有处罚决定权的机构或者组织审议,作出处罚决定;(6)将处罚决定以书面形式或网络形式送达有关部门和受处罚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7)将处罚决定及有关材料归入受处罚人档案。
学校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学校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引言学校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场所,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秩序和学生的学习环境,学校必须制定一套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让学生明确违规违纪的后果,并通过相应的惩罚来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一、明确违规违纪行为的界定为了保证学校纪律执行的公正性和规范性,在制定学校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时,必须明确违规违纪行为的界定。
例如,对于教师来说,违规行为可能包括教学上的不端行为、工作纪律方面的违规行为等;对于学生来说,违规行为可能包括违反课堂纪律、作业抄袭等。
二、建立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程序有效的行为处理程序可以确保学校的处理决策科学合理。
学校应该制定一套严密的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程序,包括举报、调查、证据收集、听证、处罚决定和复议等环节。
这些程序的建立是为了保证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公平公正,并且给予当事人合理的申诉渠道。
三、明确处罚措施和尺度学校的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必须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和尺度。
例如,对于教师的违规行为,可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行政处罚等;对于学生的违规行为,可能包括口头警告、批评教育、体罚、追究刑事责任等。
不同的违规违纪行为应该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和尺度,以便保证处罚的公正性和适度性。
四、权责明确学校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应该明确学校各相关部门的权责。
例如,学校的纪律委员会负责调查处理违规违纪行为,校长负责最终的处罚决定等。
权责的明确有助于确保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五、完善宣传教育工作学校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不仅仅是一张纸,更需要学校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帮助学生和教职员工了解和遵守这些规定。
学校可以组织学生大会、班会等形式的活动,向学生宣传相关规定,让学生明白违规违纪的后果,并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
六、重视预防和引导除了制定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外,学校还应重视行为预防和行为引导。
通过建立良好的学校文化和人文环境,培育良好的学风氛围,为学生提供榜样和引导,有助于减少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条例
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员工的处罚遵循如下原则1、首办负责制的原则,强化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履行,严格直接责任人不作为行为的惩处。
2、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直接领导干部或直属领导负一定的联带责任。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重罚而少罚,通过警告、通报等措施,旨在引导员工自觉遵守厂规厂纪。
第三条公司任何职级的员工、试用期的员工、及在公司从事劳务活动的其他人员,发生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均依据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四条人员1、直接责任人:指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人员,没有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因个人行为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的人员,也可以是一个班组或部门。
2、直接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向上追溯责任时的第一级领导干部,如员工的班组长、组长的工长、工长的主任等。
3、直属领导:直接责任人向上追溯责任时的第二级领导干部,如员工的工长、组长的主任等。
4、首席负责人:车间或部门的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其他管理干部,对车间或部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行为1、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不按公司作业时间上下班,违反请销假管理规定和劳动管理规定的行为。
具体有:1 迟到:不按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到岗或到会的行为。
2 脱岗:值班或工作期间,没有按规定的审批程续,擅自无故离开工作岗位或会场的行为。
3 早退:没有按规定的时间、或当班工作没有完成、或不按规定的审批程续,擅自无故提前离开本工作岗位或会场的行为。
4 串岗:非业务原因,且不经书面允许或批准,到其它岗位或代其它岗位人员作不该作的事情的行为,如私自替岗,代他人考勤,到别的岗位上作与业务无关的事情等。
5 旷工:没有履行请假程序不在工作岗位的、私自让他人替岗的、没有按时销假的、或没有履行审批程序脱岗20 min及以上、迟到30min 及以上、或早退20min及以上的行为。
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2017〕44号)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原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依法合规管理,规范管理人员行为,保障企业稳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管理人员是指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任命、聘任或者委派等方式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员工。
委派到参股公司管理岗位工作的员工,以及在非管理岗位履行管理职责的员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领导人员是指副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含享受相应待遇人员)。
第四条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给予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纪依规从严治企。
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纪律面前一律平等。
对违纪违规的管理人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管理人员。
(三)实事求是。
对管理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违规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
实施纪律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处理违纪违规的管理人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规则第六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撤职;(五)留用察看;(六)开除。
第七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的职级以及相关待遇,但必须明确撤至的职级。
担任两个以上职务(不含党内职务)的,在给予其撤职处分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法律知识:公职人员的廉洁从业规定和违纪处罚制度
法律知识:公职人员的廉洁从业规定和违纪处罚制度一、廉洁从业规定公职人员作为社会公共资源的管理者和服务者,其廉洁从业规定是保障公职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廉洁从政的重要制度安排。
廉洁从业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不得以职权变相摊派、索取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
2.不得接受礼金礼品。
公职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收受礼金礼品,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请托。
3.不得向下属利益输送。
公职人员不得以各种形式向下属输送利益,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打压报复、陷害下属。
4.不得参与商业活动。
公职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得参与商业活动,不得利用自己的职权地位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商业活动。
5.不得违反廉政纪律。
公职人员不得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不得违反廉政准则,不得参与与廉洁从业相违背的活动。
二、违纪处罚制度公职人员如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将受到相应的违纪处罚。
违纪处罚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纪律处分。
对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公职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批评教育等纪律处分。
这些处分主要是对公职人员的一种提醒和教育,提醒其严格执行廉洁从业规定,杜绝违纪行为。
2.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公职人员,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如责令退赔违规所得、行政记大过处罚等。
这些处罚主要是对公职人员违纪行为的一种制约和惩罚,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风气。
3.刑事处罚。
对于涉嫌犯罪的公职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这些处罚主要是对公职人员严重违纪行为的一种实质性惩罚,强化廉洁从业规定的执行力度。
三、廉洁从业规定和违纪处罚制度的意义廉洁从业规定和违纪处罚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公职人员的廉洁从业具有重要意义:1.规范公职人员行为。
廉洁从业规定和违纪处罚制度的建立,明确了公职人员的行为规范,保障了公职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2.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正。
廉洁从业规定和违纪处罚制度的执行,能够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公正,杜绝腐败行为,净化政治生态。
公司行政处罚管理规定
公司行政处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的行政处罚管理。
第三条公司行政处罚应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公司行政处罚应依法采取书面形式,并送达违规行为人。
第五条公司行政处罚委员会是公司最高行政处罚决定机构,负责对违规行为进行审议、决定行政处罚,确保处罚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违纪处罚第六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员工,将被给予相应的违纪处罚。
第七条违纪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通报批评、记过、降职、解职等措施。
第八条在违纪调查过程中,应进行听证,将调查结果和相关证据材料交由违纪人员本人进行认证,并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作出相应的违纪处罚决定。
第九条违纪处罚决定应当依法书面通知违纪行为人,并告知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违纪行为人对违纪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违法处罚第十一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员工,将被给予相应的违法处罚。
第十二条违法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行政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第十三条违法处罚决定应当依法书面通知违法行为人,并告知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违法行为人对违法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第十五条违规行为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违规行为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公司行政复议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公司行政复议委员会应在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行政复议申请人。
第十八条违规行为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公司应积极配合行政复议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开展复议和诉讼工作,并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和协助调查等。
第五章处罚程序保障第二十条公司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经过审议并记载审议情况,确保决定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
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严肃纪律,加强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单位及其控股公司。
本规定所称员工,包括委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员工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员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有关员工处分的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给予员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员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给予员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规则及适用处分的种类及期间: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24个月;五)撤职,24个月;六)留用察看,12个月或者24个月;七)解除劳动合同。
降级时应当降低一个级别工资。
撤职时应当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工资。
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
员工受到撤职及以下处分的,按以下规定扣减薪酬:1.警告处分,处分期间月奖按50%发放,减发处分当年20%年终绩效考核奖。
2.记过处分,处分期间月奖按50%发放,减发处分当年40%年终绩效考核奖。
3.记大过处分,处分期间月奖按50%发放,减发处分当年60%年终绩效考核奖。
4.降级处分,处分期间月奖按50%发放,减发处分当年80%的年终绩效考核奖。
5.撤职处分,处分期间月奖按50%发放;取消处分当年年终绩效考核奖。
涉及职务(职级)、岗位、薪酬等变更的,由组织、人事、企管等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违纪违规处理
违纪违规处理违纪违规行为是指在组织、单位或社会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范围内,个人或者集体违反了纪律、规章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于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个人或集体,必须进行相应的处理,以维护组织、单位或社会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形象。
本文将围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方法和应对措施进行论述。
一、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方法1.纪律教育处分法纪律教育处分法是针对违纪行为进行纪律教育和处罚的方法。
通过教育和处罚,让违纪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警示其他人不要犯同样的错误。
纪律教育处分法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各种不同程度的处分。
在处理违纪行为时,应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严重程度进行科学的判断和选择。
2.法律法规处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违纪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
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刑法进行惩处,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
各级法律机关应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建立健全的违法行为查处和惩处机制,使违法者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3.组织纪律处分对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违纪行为,应由组织内部进行处理。
组织纪律处分包括提醒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组织调岗等方式,旨在纠正违纪行为,保持组织的权威和纪律。
组织纪律处分不仅对违纪者进行处罚,也对其他成员起到警示作用,避免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4.行政处罚对于违反行政规定的违纪行为,应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根据职权和法律权限,对违法或违纪行为实施的强制性措施。
行政处罚方式包括罚款、责令改正、行政警告、暂扣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等,目的在于惩罚违规行为、维护公正和社会秩序。
二、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对措施1.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各级组织、单位和社会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机构,确保纪律规章的执行和违纪违规行为的及时发现。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的监督,确保处罚决定的公正合法性。
2.加强教育宣传通过加强违纪违规行为的教育宣传,提高人们的法纪意识和道德品质,同时也提醒和警示那些有违纪倾向的人员。
“三违”处罚细则(5篇)
“三违”处罚细则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真抓实干,严管理,重处罚,确保我公司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细则。
一、违章指挥凡是违反操作规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对班组长、队长(洞长)罚款____元,车间主任、科长罚款____元,副经理以上领导罚款____元。
二、违章作业(一)民爆物品1、发放站储存量超标、乱堆乱放,对保管员罚款____元。
2、发放站领取、清退帐物不符,违规发放,对保管员罚款____元。
3、领取、清退、审批手续不全,对责任人罚款____元。
4、作业场所乱放、混放,对操作者罚款____元,箱上未加锁,对责任人罚款____元。
5、作业场所放炮时未按规定设警戒,对责任人罚款____元。
6、中孔爆破,经理或副经理不在现场指挥罚款____元。
7、中孔爆破、拌药、装药、违反规定,对生产副经理罚款____元,操作者罚款____元。
8、进入漏斗、溜井内放炮带料,对操作者罚款____元。
(二)通风系统1、主扇风机无故不正常开机,对当班责任人罚款____元。
2、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超标,对相关责任人各罚款____元。
3、风筒出现破口、断开,打折、跑风、漏风现象,每处对责任人罚款____元。
4、风筒挂置与电线接触每处对责任人罚款____元。
5、风门不按规定关闭,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____元。
6、通风工未按规定每班测风,少测一次对当班通风工罚款____元。
(三)采掘作业1、作业天井、溜井无安全平台、无梯,对该队队长罚款____元。
2、行人天井无扶手,联巷口无蓖或不符合要求,一项对该队队长罚款____元。
3、作业面有活石、危石未在作业前排险,对当班作业人员,代班长每人罚款____元。
4、浅孔矿房采场不平、采场面距顶板超过____米、无两个安全出口,对该队队长罚款____元。
5、中孔矿房切割井无安全防护设置、无明显警示标志、无照明,每项对该队队长罚款____元。
员工违纪处罚规定
职员工违纪行政处罚标准总则员工在没有接到违纪处理的书面通知或者没有得到人事行政部经理指定的人员商讨其所处境地的机会时,不得被解雇、停职或受到行政处分。
但是,如果公司认为员工对公司或其他员工的生命、财产施加严重的、危急的威胁或造成严重后果时,公司将立即采取行动,员工会得到处分的正式通知以及申诉的机会。
本标准仅列举了一部分违纪行为,并不包括全部的行为,所以员工可能会因为做出了其它一些未经列举的违纪行为而遭致相应的处罚。
一、书面警告定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情节轻微,未产生危害性后果。
1. 在工作/生产区域内不按规定佩戴厂证或者穿着工衣工鞋。
2. 在工作时间内进食。
3. 正常工作日迟到时间在15分钟内。
4. 出工业园区各大门时,不将随身提包/袋交给当值保安员检查(忘记主动请保安检查,但一经提醒便极积配合,不在此列)。
5. 携带物品出园时因出园单据不符包括日期不符、涂改处没有授权人加签、签批人没获得适当授权等等,但不包括实际携带物品数量大于获批出园数量(出现该情形则依本规定第二项或第三项相关条款处理。
.6. 由于管理人员督导不力,致使部属犯下轻微过失,但未造成实质性的损失。
7. 不爱护公物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坐于或者踩踏工业园区绿化带、花坛的行为。
8. 不遵守厂内交通规定,不按规定停放机动车辆或者非机动车辆,不按指示行走人行道,及穿越主干道不走人行横道线等行为。
9. 在工作区域于工作时间内高声喧哗及任何类似可能影响他人工作的行为。
10. 在厂区、宿舍区域乱扔垃圾,不遵重清洁工人工作成果的行为。
11. 就餐时不依排队秩序领取餐具或者饭菜,用餐后不将餐具和剩余饭菜按指定方式分类放入收集桶内12. 。
13. 浪费公司资源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用饮用水洗衣服、洗头;以及宿舍无人之际、有“灯长明”、“水长流”、“扇长转”等浪费资源的现象,处罚宿舍所有成员。
14.15. 除加班人员或者出差人员外,在晚上12:00时以后进入宿舍;或者在晚上12:00时以后,在宿舍高声喧哗或者收听广播、音响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行为。
违纪处罚条例
对违纪员工的处罚分行政和经济处罚两类,行政处罚分为下列几种:警告、降职、降薪、解 雇,其中警告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最终警告;经济处罚分为罚款、赔偿;
1、 口头警告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实,给予口头警告,井处以罚款处分: 谎报请假理由,每次罚款 100-500 元; 仪容不整,不按公司规定着装,不佩戴胸卡或不遵守出入公司规定,每次罚款 100 元; 在非吸烟区吸烟者,每次罚款 100-500 元; 冒领公司发放的礼品; 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或集体活动; 在工作时间闲聊、嬉戏、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杂志者; 在工作时间内未经请假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超过 30 分钟者; 未经批准,擅自(或指使他人)挪动、拆装灭火器材或压埋占用消防栓,堵塞防火通道。 2、书面警告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实,给予书面警告,井处以罚款处分: 旷工一天以内者,扣发当期全部奖金,并扣发当日工资与住房补贴; 代人打卡或请别人打卡,每人次罚款 200 元; 违反胸卡佩戴规定,并拒绝监督检查,视情节轻重处以 200-500 元罚款; 对主管指示或有期限的工作安排,未有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拒绝听从主管人员指挥、监督,属初犯者; 因个人过失导致工作失误,并造成损失,情节轻微者; 未经批准,擅自(或指使他人)按动“报警器”,挪动、拆装灭火器材或压埋占用消防栓, 堵塞防火通道造成经济损失的; 在公司配备计算机上使用非工作软件; 违反公司工作程序,导致轻微损失者; 在工作场地贩卖物品者; 浪费或损坏公物情节轻微者; 捡拾公司或他人财物匿而不报或据为已有者;
未经允许擅自带人进入公司者; 对同仁恶意诋毁、攻讦、诬告或做伪证制造事端者; 在过去六个月内,累计有两次相同性质的口头警告或三次不同性质的口头警告。 3、最终警告、降职与降薪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实,给予最终警告,并可同时实施降职、处以罚款处分: 在公司内危害员工或财物安全者; 对公司财物、名誉造成损害; 违反公司管理规定; 有严重不良行为; 连续旷工两日或一年内旷工记录两次以上; 在十二个月内,累计两次相同性质的书面警告或三次不同性质的书面警告。 4、解雇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实,可不预告予以解雇(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享受任何经济补偿): 严重危害员工人身、财物或公司财产安全者; 使公司财物、名誉受损失者; 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者; 行为不法或严重违规者; 累计两次不同性质的最终警告或,或一次最终警告后又有相同性质的警告处分。
行政处罚法的行政违纪
行政处罚法的行政违纪一、引言行政处罚法是指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采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一系列措施的法律。
行政违纪则是指公职人员行使权力时违反规章制度,违背公共利益的行为。
本文将讨论行政处罚法中的行政违纪问题。
二、行政违纪的定义与特征行政违纪是指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地违反行政纪律、规章制度,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对行政正常运转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行政违纪具有以下特征:1. 与行政权力行使相关:行政违纪是指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与其职务和职权密切相关。
2. 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行政违纪行为往往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给公众利益带来不良影响。
3. 权力滥用或失职失责:行政违纪可以包括公职人员的权力滥用以及职责不履行等行为。
三、行政违纪的严重性与罚则行政违纪的严重程度可以分为不同级别,轻微的行政违纪可能只会受到警告或者记过等纪律处分,而严重的违纪行为则可能导致撤职、开除等处罚措施。
行政违纪的罚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纪律处分,目的是对违纪人员进行惩戒和警示。
2. 经济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经济处罚措施,以对违纪人员进行经济制裁。
3. 职务调整:违纪人员可能会被调整到低一级的岗位或者其他部门,以降低其对公共权力的掌控。
4. 撤职、开除:对于严重违纪行为,行政机关有权对其进行撤职或开除处分,彻底终止其职务。
四、行政违纪的预防与监督为了有效预防和遏制行政违纪行为的发生,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预防机制。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预防和监督措施:1. 建立规范的组织纪律:行政机关应制定明确的组织纪律和工作规范,明确公职人员的权责边界。
2. 加强权力监督:建立监察机构,加强对公职人员权力行使的监督和审查,发现并及时处理行政违纪问题。
3. 完善惩罚机制:健全行政违纪的罚则制度,确保对违纪人员的追责和惩处不留死角。
事业单位违纪处分的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违纪处分的法律依据事业单位是我国公共行政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社会公共服务职能。
为了维护事业单位的纪律和规范行为,法律对违纪行为的处分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探讨事业单位违纪处分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分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分法》是我国首部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分的专门法律。
其中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其中开除处分是最严厉的处分方式。
依照该法,事业单位违纪行为同样适用这些处分措施。
二、公务员法公务员是事业单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严格规范。
根据该法第五十五条,公务员有违纪行为的,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这些处分措施同样适用于事业单位中的公务员。
三、事业单位违纪处分有关规定除了上述的法律依据外,我国还对事业单位违纪处分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于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违纪行为,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降低岗位薪资、辞退、开除等处分。
此外,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也意味着,对于涉嫌犯罪的工作人员,除了行政处分外,还可能面临刑事追责。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事业单位对于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应当遵守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和权益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依法听取事务处理人员的申辩意见,对有关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核实,形成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受处罚的人送达。
这为事业单位处分违纪工作人员提供了合法的依据。
综上所述,我国事业单位违纪处分的法律依据是多方面的。
除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分法和公务员法外,还有相关的规定和暂行规定。
这些法律依据的落实,对于维护事业单位的纪律和行为规范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助于促进事业单位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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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烟发〔2005〕44号关于印发《金昌烟草专卖分局(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政处罚规定(试行)》的通知永昌县烟草专卖局(营销管理部),分局稽查支队、各专卖管理所(客户服务部),欣大金昌经销有限公司:《金昌烟草专卖分局(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政处罚规定(试行)》已经分局(公司)2005年10月27局(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金昌烟草专卖分局(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政处罚规定(试行)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主题词:行政职工违纪违规处罚规定通知抄送:省局(公司)金昌烟草专卖分局办公室2005年10月28日印发金昌烟草专卖分局(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政处罚规定(试行)为了保证政令畅通,严肃政纪,遏制腐败,促进廉政建设,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和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和金昌市的有关维护经营秩序和职工廉洁自律的规定,本着加大行政监督监察力度,统一量纪标准,严格执纪的精神,结合我局(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对违反销售经营管理方面的处罚规定第一条分、县局(公司)业务经营部门不执行省局(公司)下达的地产卷烟购进计划,擅自购进卷烟的,扣发分管业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1—3个月的岗位工资,并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条分、县局(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违反地产卷烟购销合同,拒销工业企业准产牌号生产的卷烟,或低于限价销售的,扣发单位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2—4个月的岗位工资,并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条分、县局(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有关经办人员给系统外单位或个人赊销卷烟,或以职权迫使下属人员赊销卷烟的一律撤职,无行政职务的降1—2级(档)工资,扣发一年效益工资,并责令其限期收回货款。
一年内收不回货款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全部赔偿。
造成损失又不履行赔偿责任的,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损失5万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条在卷烟经营活动中,违反下列规定之一者,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以上处分:1、给系统外单位或个人提供介绍信、工作证、准运证、发货票、银行帐号者;2、分、县局(公司)业务部门给个体户直接供应卷烟,低于规定的批发价给个体户供应卷烟或大量供应卷烟者;3、利用个体户从事本单位经营活动者。
第五条凡以职权或工作之便,为系统外单位或个人从系统内单位购买卷烟所得的手续费、回扣、好处费均以受贿论处;造成货款被骗或不能收回全部货款的,按本规定第三条处理。
第六条县局(营销管理部)、欣大金昌经销有限公司未经分局(公司)批准擅自从外地购进卷烟未纳入省外购进计划之内的,未经批准擅自超计划购进卷烟的,视其情节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企业所属卷烟经营单位违反第三、四、五、六条规定,分局(公司)业务主管部门长期失察或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究处不力的,视其情节给予负有分管领导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自运卷烟过程中的丢失、短少,经营环节中的付货差错、短款,仓储保管中的短缺等损失,均由直接责任人包赔,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货、款被盗,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对被盗负有责任的,要追究其经济、政纪责任。
第十条凡从系统外单位或个人手中购进、代销卷烟,视其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购进或销售假冒卷烟,损害消费者利益,影响烟草专卖声誉,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撤职以上处分,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违反烟草专卖法规和分局(公司)有关专卖管理规定,被有关执法单位查处,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对责任人按本规定第三条处理。
第二章对造成资金流失和损失的处罚规定第十二条企业所属各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擅自以单位名义给系统外单位或个人提供货款担保,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部承担,并给予以下经济处罚:1、从银行划扣之日起,到收回被划扣的全部资金止,发给本人月岗位工资70%的生活费。
2、一年以上(含一年)不能收回被划扣的资金,按分段计罚、累计相加的办法处罚;损失5万元以下的处罚20%;损失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加罚5%;1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加罚5%;25万元以上的加罚2%。
处罚计算公式如下:处罚数额=(5万元以下×20%)+(5至15万元×10%)+(15至25万元×5%)+(25万元以上×2%)第十三条企业所属各单位领导违反国家金融财政法规,动用本企业资金或以本企业名义贷款借给系统外单位和个人,逾期不能收回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十四条所属企业在销售经营活动中,由于领导人失职或当事人渎职,签订不当的经济合同或中途变更合同主体,造成经济损失,半年内不能挽回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和责任人,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十五条失职渎职,购进不合格的产品,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对责任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从中谋利的按本规定第十二条处罚。
第十六条所属商业企业违反分局(公司)有关规定,拖欠分局(公司)货款,按拖欠月数相应扣减拖欠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效益工资,直至付清为止;并按当时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交分局(公司);同时扣减拖欠单位3%的当年新增效益工资。
第十七条所属企业截留利润、私设小金库、乱发钱物,除按有关法规纠正外,分别扣发企业有关责任人1—3个月的效益工资或奖金,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在发展多种经营中,不经报批,乱上项目、盲目投资、管理混乱,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下列规定处罚:1、凡投资5万元以上的经营项目必须报分公司批准;投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经营项目必须报分局(公司)备案。
违反者,给予投资单位主要领导警告以上处分。
2、多元化经营项目,从建成投入运营之日起,一年内经营亏损,必须采取扭亏措施;二年内继续亏损,必须停业整顿,停发该多种经营单位的效益工资或奖金,并对责任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所属企业领导个人擅自决定投资多种经营项目或签订联营项目,一经发现,停止责任人的工作,只发给本人月岗位工资60%的生活费,责令限期追回投入资金;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处罚,并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因公务活动借用的公款,在公务活动结束后,超过三个月不结清借款的,从第四个月起按照银行同期的货款利率还本付息,逐月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对挪用公款进行经营性活动谋取私利的,予以立案查处。
第三章违反基建管理制度方面的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属企业投资1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必须报经分公司批准,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以及地方批准的基建项目必须报分公司备案。
违者其项目无效,并给予基建单位主要领导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在基本建设工作中,不经集体决定,由个人决定施工单位或批准他人转包工程,一经发现,给予责任人撤职处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所属企业违反审批权限的基建项目计划,擅自改变项目用途、扩大规模,人为地提高工程造价,除予纠正外,视其情节给予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购买不合格建筑材料从中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对其责任人处以材料总额10%的处罚,并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章对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回扣、好处费、金银珠宝制品不交公的,除全部收回所受钱、物外,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在公务活动接受系统外单位、个体户宴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做出有损于企业利益的行为,致使企业蒙受经济损失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处罚,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违反经营规定,为他人从事卷烟经营提供货源者,扣发其全年的效益工资或奖金,调离现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二十八条在购进酒类商品中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从中谋利的、吃回扣的除收缴非法所得外,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专卖管理人员执法犯法,私分罚没卷烟;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袒护不法烟贩或为其通风报信等,调离现工作岗位,扣发全年的效益工资,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不经分局批准从系统外调进人员,一律予以清退。
扣发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一年的效益工资,并分别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弄虚作假,增加工资、获取专业技术资格和各种荣誉称号的,除取消已增加的工资、技术资格和荣誉称号外,给予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借公务之机携带亲属出国(境)或在国内旅游,利用职权用公费送子女上学或培训的,在本企业或下属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的,责令其全部退还,并予以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企业领导人或非在驾驶岗位的人员驾驶单位汽车,每发现一次,分别扣发本人、驾驶员各一个月的岗位工资;造成车辆损坏所发生的修理费用由驾驶者全部承担。
第三十四条超标准多占住房,违反规定建私房,用公款为个人装修住房的,按市委、市政府和分局(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对弄虚作假不自查自纠,拒不执行组织处理决定的,除强制按规定处理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挥霍公款、吃喝玩乐,经批评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对重大案件不予调查处理,时间超过三个月;对上级交办的案件顶着不办或案件查清后拖着不结,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被查人直接或唆使他人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上述人员的亲属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威胁、殴打,寻机进行报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从事第二职业,经组织批评教育不改的,予以除名。
第三十九条参与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各类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经济损失的,按国家烟草专卖局国烟生(1995)50号文《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和分局(公司)安全责任追究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一条职工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下发执行之前,已按有关法规、政纪处理过的问题,再不重新处理;尚未处理和正在处理的问题,原则上按本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按照本规定有关条款,需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报批程序付诸实施。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中各种经济处罚的帐务处理,按财务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分局(公司)监察科负责解释。
在执行中与国家和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