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商品房销售收费公示表_1_

合集下载

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doc

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doc

《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
填写说明
一、《商品房销售价目表》
(一)户型:指商品房套内的区间间隔,即×厅×房×卫;
(二)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三)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总售价÷套内建筑面积;
(四)优惠折扣及其条件: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折扣比例、折扣的计算具体办法;
(五)销售状态:如已销售、未销售等。

二、《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
(六)座落位置:指楼盘所在地点,应具体标明市、县(区)行政区域,所在路段;
(七)建筑结构:如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等;
(八)装修状况:如毛胚房、装修房等,装修房应标明具体装修标准;
(九)基础设施配套情况:指供水、供电、燃气、供暖、制冷、固定电话、网络宽带、有线电视等的配套情况;
(十)前期物业服务:
服务内容:指提供物业服务的具体事项;
服务标准:指按照行业规范提供的物业服务所达到的标准;
收费标准:指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前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十一)代收代办费用:指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过程中向购房者代收代付的各项费用;
(十二)其它相关信息:指上述各项之外,须诚实信用地告诉购房者的有关价格事项或与价格密切相关事项。

贵阳房屋买卖税费

贵阳房屋买卖税费

贵阳房屋买卖税费贵阳作为中国西南地区的城市中心,房地产市场一直都非常活跃。

在购买房屋时,需要了解房屋买卖税费的相关信息,以确保自己的投资不会因为未知的费用而蒙受损失。

本文将介绍贵阳房屋买卖税费的详细情况。

一、个人所得税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个人所得税是不可避免的税费。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卖方在出售房屋所得款项中,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缴纳起点根据所在地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在贵阳市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月收入5000元。

例如,如果您在贵阳出售一套总价100万的房屋,那么您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房屋总价-个人购买成本-售房成本)×20%。

其中,个人购买成本包括个人所购房屋的购买价款和物业费用,售房成本包括中介费、印花税、房屋维修费用等。

二、契税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契税是不可避免的一个必要费用。

在贵阳市,契税的缴纳比例为1%-3%,根据不同的房屋类型和购买者的身份,契税具体费用也有所不同。

以购买普通住宅为例,贵阳市契税的缴纳比例为1%,购买商业用房和工业用房的契税率则为3%。

需要注意的是,契税不仅与房屋的总价有关,还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价格有关。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价格不得低于当地房屋市场的平均价格。

因此,在购买房屋时,需要关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价格是否合理。

三、增值税如果您购买的房屋为新建房屋,并且开发商未进行过一次性结算,则需要缴纳增值税。

在贵阳市,新建住宅的销售价格中包含了16%的增值税,商业和工业用房的增值税则为17%。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您购买的是二手房,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四、印花税在进行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印花税也是不可避免的一项费用。

在贵阳市,印花税的缴纳比例为0.5%,适用于所有房屋类型。

需要注意的是,印花税的缴纳是由买方负责的,所以在购房过程中,需要计算出印花税的具体费用,并在交易时一并缴纳。

五、产权过户费在购买二手房时,产权过户费也是不可避免的费用之一。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02•【字号】黔发改收费〔2018〕1334号•【施行日期】2018.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8〕1334号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仁怀市、威宁县发展改革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增加收费政策透明度,便于社会各界监督,有效制止乱收费。

根据新修订的《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保留为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黔府发〔2017〕32号),省发展改革委对2017年公布的《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贵州省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贵州省政府定价的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进行对照梳理,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取消《贵州省政府定价的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将《贵州省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并入《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现将调整后的《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自动纳入本目录清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清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修订收费文件的,按照修订后的文件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将依照法律法规及收费政策的变化,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公布。

二、目录清单之外的经营服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三、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要对本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作相应更新。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4.27•【字号】黔价房[2011]69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房〔2011〕69号)各市(州、地)、县物价局(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优化发展环境和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结合贵州实际,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决定》(黔党(2010)14号)中关于环境建设年的要求,经商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在新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由于各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均未按规定完整的提供交易服务,决定在我省降低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3元/平方米降为2元/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按降低后收费标准的50%执行;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商业用房的由24元/平方米降为16元/平方米,办公用房的由16元/平方米降为12元/平方米,其他用房的由12元/平方米降为8元/平方米,降低后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各地收取的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应确保用于商品房交易有形市场的建设和运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制定我省非住宅类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制定我省非住宅类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制定我省非住宅类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2.05.14•【字号】黔价房调[2002]163号•【施行日期】2002.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制定我省非住宅类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黔价房调[2002]163号二00二年五月十四日)各地(州)、市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文精神,现将我省非住宅类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通知如下:一、非住宅类房屋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代办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与交易有关的服务。

三、非住宅类房屋交易手续费包括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和非住宅类房屋租赁手续费。

四、非住宅类房屋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一)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

按建筑面积收取。

收费标准为:商业用房每平方米24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18元,其他用房每平方米12元,费用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二)非住宅类房屋租赁手续费。

由出租人承担。

收费标准为:商业用房:400元/宗,办公用房:200元/宗,其他用房:150元/宗。

以上标准为全省统一执行标准。

省物价局可根据我省房屋交易量及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五、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在交易场所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在办理非住宅类房屋转让、租赁手续过程中,交易双方应填写由省物价检查所监制的《商品房售房标价书》、《旧房、二手房标价签》、《房屋租赁价格标签》。

六、上述规定自2002年5月20日起执行。

安顺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顺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顺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安顺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安顺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5【案件字号】(2020)黔04民终7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德江黎福伟辜贤莉【审理法官】李德江黎福伟辜贤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安顺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刚【当事人】安顺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刚【当事人-个人】陈刚【当事人-公司】安顺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华磊贵州能盛律师事务所;石刚贵州宜源律师事务所;秦弢贵州能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华磊贵州能盛律师事务所石刚贵州宜源律师事务所秦弢贵州能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华磊石刚秦弢【代理律所】贵州能盛律师事务所贵州宜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安顺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陈刚【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效力问题。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当事人的陈述自认关联性质证罚款拘留限制出境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折价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证据仅与案涉商品房开发成本价的核算过程相关,与销售价格是否包含水、电等基础设施安装费无关联性,且上诉人核算该成本并确定销售价格时《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已经颁布实施,上诉人在本案诉讼中制作该情况说明并以之主张案涉“五通费”没有计入开发成本,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效力问题。

2.被上诉人一审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针对《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效力问题。

建设部门收费项目

建设部门收费项目

建设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表注:1、在实际收费中以物价部门核发并经年审的《收费许可证》为准,凡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未年审的收费属于乱收费行为,缴纳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交费用2、城管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表110城管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表111城管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表112城管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表注:1、在实际收费中以物价部门核发并经年审的《收费许可证》为准,凡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未年审的收费属于乱收费行为,缴纳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交费用2、举报电话:12358115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表注:1、在实际收费中以物价部门核发并经年审的《收费许可证》为准,凡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未年审的收费属于乱收费行为,缴纳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交费用2、举报电话:12358 116118注:1、在实际收费中以物价部门核发并经年审的《收费许可证》为准,凡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未年审的收费属于乱收费行为,缴纳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交费用2、举报电话:12358规划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表注:1、在实际收费中以物价部门核发并经年审的《收费许可证》为准,凡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未年审的收费属于乱收费行为,缴纳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交费用2、举报电话:12358国土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表国土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表国土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表国土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表国土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表127国土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表国土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表国土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表国土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表注:1、在实际收费中以物价部门核发并经年审的《收费许可证》为准,凡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未年审的收费属于乱收费行为,缴纳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交费用2、举报电话:12358 (国土资源部门收费详见2003年物价公报第5期33页)交通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表交通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表交通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表交通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表交通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表交通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表交通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表注:1、在实际收费中以物价部门核发并经年审的《收费许可证》为准,凡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未年审的收费属于乱收费行为,缴纳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交费用2、举报电话:12358。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情况检查表[001]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情况检查表[001]
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
附表2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情况检查表
企业名称:项目名称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情况
1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销)售商品房
查看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2
以认购、预订、排号、选号或发卡等各种形式,违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各类定金、订金或预售款项性质的“诚信金”“意向金”
售楼部查看台账,或走访购房人
巡杳售楼部现场,走访购房户
16
未按规定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杳看合同内容
17
是否存在商品房买头合同欺诈行为
通过增加补充条款,免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杳看销售合同内容
18
是否存在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杳看相关的收费依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
19
是否存在不正当价格行
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杳看宣传材料和相关传播媒介
"人员信息单位名称
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买卖合同和认购书样本、房源销售进度及价格、当地房地产市场信息网站网址、房地产
14
房地产信息系统上标注的商品房销售进度与售楼现场不一致
主管部门投诉电诂等,并对照预售许可证内容与网上签约备案情况,核实现场公示的准售房源抵押和销售进度信息真实性
序号
检杳内容
检杳方法
检杳情况
15
未公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预售方案等
杳看广告内容、明码标价书、房价表及商品房买卖合同
12
是否按规定
未按规定公示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五证”

贵州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贵州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贵州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黔价检〔2011〕84号)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含保障性住房,以下统称商品房)和存量住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商品房经营者,在未公开房源且未销售前,应当按行政管辖区域到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每一套商品房价格,实行一套一标。

并办理与商品房明码标价内容(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相关的监制手续。

新建商品房销售采用《贵州省商品房销售价目表》、《贵州省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因素标示表》和《贵州省商品房销售收费公示表》进行明码标价。

存量住房转让采用《贵州省存量住房销售价目表》进行明码标价。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申报登记和明码标价内容的监制工作。

第七条商品房经营者在完成房价申报登记和明码标价内容的监制后,应当按照取得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所确定的销售面积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对外公示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项目、内容、价格应当与申报登记的相一致。

第八条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需调整商品房价格或明码标价内容变动时,应重新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监制。

关于规范房屋销售和入住环节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房屋销售和入住环节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房屋销售和入住环节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关于规范房屋销售和入住环节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收[2012]179号)各市(州)、县(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当前,在居民购房和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垄断企业,都要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加收或代收代缴一部分费用,其中存在乱收费现象,群众反映较大。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销售和入住环节收费行为,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我省房屋销售和入住环节收费的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居民购房和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可一次性收取的收费项目(一)物业服务费。

收取物业服务费必须严格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预收金额不得超过12个月。

建设单位必须保证电梯能够正常使用后方可通知业主办理入住手续。

物业服务合同中确未包括电梯运行维护费的,由双方按照补偿电梯日常运行成本的原则约定电梯运行维护费,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阻止业主在装修期间使用电梯,也不得额外收取费用。

(二)房屋维修资金。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一归集。

新建房屋首次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时,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代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待房屋交付时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向业主收取;未售出的房屋暂不收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建筑垃圾清运费。

业主可自行清运建筑垃圾,也可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环卫部门接受委托收取建筑垃圾清运费,按照原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卫生费收费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吉建城字[1994]15号)中规定的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可代为预收,装修结束后需将余额返还业主。

业主自行清运的,不得收取建筑垃圾清运费。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5.24•【字号】黔价费[2011]96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11〕96号)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发改委、局)、财政局: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决定》(黔党发〔2010〕14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政府纠风办、省政府法制办、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工作的通知》(黔价费〔2010〕217号)文件要求,各市(州、地)和省直各部门对近年实施收费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清理和报送,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汇总审核并商省经信委、省政府纠风办、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民政厅等部门,现将取消、停止征收78项收费项目和降低4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工本费2、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党的机关工作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证书工本费3、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党的机关工作者平时考核记实手册工本费4、人事争议仲裁费(二)图书馆5、读者IC卡工本费6、读者IC卡注册费(三)老龄办7、贵州省老年人优待证工本费(四)农业部门8、配种收费9、农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10、养殖使用证工本费(五)工商部门11、经纪人培训费(六)编办部门12、机构编制管理证工本费(七)新闻出版部门13、音像出版复录批发经营单位注册审核报批费(八)广电部门14、有线电视系统工程验收检测费(九)公安部门15、治安拘留所收费16、收容教育所收费(十)档案部门17、上岗证工本费18、继续教育合格证工本费(十一)科技部门19、安居物业管理培训费20、科技进修学院培训费(十二)司法部门21、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助学培训费22、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费二、停止征收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农业部门1、国家转储粮调运检疫费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收费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停止征收后有关收费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4.27)[作者:zjgl20来源:浏览次数:351 更新时间:2011-05-09]黔价房〔2011〕69号各市(州、地)、县物价局(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优化发展环境和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结合贵州实际,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决定》(黔党<2010>14号)中关于环境建设年的要求,经商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在新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由于各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均未按规定完整的提供交易服务,决定在我省降低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3元/平方米降为2元/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按降低后收费标准的50%执行;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商业用房的由24元/平方米降为16元/平方米,办公用房的由16元/平方米降为12元/平方米,其他用房的由12元/平方米降为8元/平方米,降低后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各地收取的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应确保用于商品房交易有形市场的建设和运营。

严禁挪作他用。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的年度审验工作,对不按用途使用的,停止核发《收费许可证》、停止收费。

二、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25号)的精神,为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强化政策支持和引导,对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

贵州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贵州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贵州省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序号房号(栋、单元、层、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m2)套内建筑面积(m2)分摊共有建筑面积(m2)计价方式总售价(元)销售状态(已售、未售)实际成交价格备注1、建筑面积单价(元/m2)2、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元/m2)1 2 3 4 5 6 7 8 9101112131415附件2贵州省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因素标示表公示项目公示内容企业名称楼盘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建筑结构装修状况基础设施配套情况(以规划批准为准)商品房销售总套数付款方式、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其他监制机关:价格监督检查局价格举报电话:12358 服务监督电话:附件3贵州省商品房销售收费公示表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上收费项目由消费者自愿选择,自愿选择必须有书面约定 二、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项目名称 麻江新城一期20栋收费单位 贵州德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收费标准 住宅:0.45元/平方米,门面:0.5元/平方米 收费依据 按物业公司已报物价局备案收费标准收取服务内容服务内容 服务内容服务内容公共环境卫生 公共环境卫生 公共环境卫生公共环境卫生安全保卫 公共环境卫生公共环境卫生公共管理维修 绿化管理养护消防管理维修养护公共区域安全保卫安全保卫安全保卫安全保卫安全保卫公共防范护卫车辆秩序管理监制机关:价格监督检查局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服务监督电话 :附件4贵州省存量住房销售价目表房屋楼盘名称房屋坐落位置房屋所在地段级别房屋结构房屋朝向房屋建筑时间整栋房屋层数房屋所在层数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使用面积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情况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证号交易准入许可证号房屋交易单价房屋交易总价格监制机关:价格举报电话:12358 服务监督电话:。

商品房销售应公示哪些费用

商品房销售应公示哪些费用

商品房销售应公⽰哪些费⽤开放商在进⾏商品房销售的时候,需要公⽰相关的费⽤,那么我们就需要对这⽅⾯的情况进⾏相关的了解,需要公⽰哪些费⽤。

这也是很多⼈都不清楚的问题,本⽂将为⼤家做介绍,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品房销售应公⽰哪些费⽤1、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收费标准。

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愿选择。

2、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3、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相关知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征1、标的物在法律上呈现出复杂的形态。

交易的房屋既可能是已建好的房屋,也可能是尚未竣⼯的房屋,⽽且还包括建筑物和⼩区的公⽤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权。

2、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成⽴条件。

我国《合同法》第⼀百三⼗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效⼒;未经登记,不发⽣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政⼲预强烈。

由于⼟地房屋类不动产价值巨⼤,对国计民⽣影响很⼤,国家对房地产⾏政监管相对较为严格。

如国家实⾏登记制度、推⾏合同⽰范⽂本、实⾏限购政策等。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期违约1、预期拒绝履⾏,指合同有效成⽴后⾄合同约定的履⾏期届⾄前,⼀⽅当事⼈以⾔辞或⾏为向另⼀⽅当事⼈表⽰其将不按约定履⾏合同义务。

如:开发商在约定的交房期限届⾄前因房价上涨等原因明确表⽰不愿卖房,即构成预期拒绝履⾏,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预期不能履⾏,指在合同履⾏期届⾄前,有情况表明或⼀⽅当事⼈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当事⼈届时不能履⾏合同义务。

如:商品房买卖合同订⽴后,出卖⼈⼜将房屋出卖给第三⼈,导致合同⽬的不能实现的违约。

对于这个问题,⼤家看完之后都清楚了吧,这也是实际中我们需要了解的⼀点,对于购房者来说肯定会涉及到很多相关的情况。

贵阳市住宅契税征收标准

贵阳市住宅契税征收标准

贵阳市住宅契税征收标准
贵阳市住宅契税征收标准是指在贵阳市范围内购买住宅时需要缴纳的契税金额。

根据贵阳市政府发布的规定,住宅契税征收标准是按照房屋交易总价的比例来计算的。

具体来说,住宅契税征收标准如下:
1. 房屋交易总价在10万元以下的,契税率为1%。

2. 房屋交易总价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契税率为1.5%。

3. 房屋交易总价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契税率为2%。

4. 房屋交易总价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契税率为3%。

5. 房屋交易总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契税率为4%。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契税率均为房屋交易总价的比例,而不是房屋的实际价值。

此外,如果购房者是首次购房并且购买的是普通住房,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政策。

总的来说,贵阳市住宅契税征收标准是比较合理的,能够有效地控制房价过快上涨,同时也能够为政府提供一定的财政收入。

对于购房者
来说,需要提前了解好契税的计算方法,以便在购房时做好预算和规划。

除了住宅契税外,购房者还需要缴纳其他一些税费,如房屋交易手续费、土地使用税等。

因此,在购房前需要了解清楚所有的税费和费用,以便做好充分的准备。

总之,贵阳市住宅契税征收标准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政策,对于购房者
和政府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购房者需要提前了解好契税的计算方法,
以便做好预算和规划;政府则需要通过契税来控制房价过快上涨,并
为自己提供一定的财政收入。

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

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

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着力解决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我委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发展改革委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在城市社区推行收费公示的通知-黔价综法[2004]350号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在城市社区推行收费公示的通知-黔价综法[2004]350号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在城市社区推行收费公示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在城市社区推行收费公示的通知(黔价综法[2004]350号)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为了提高城市居民对普遍关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了解,增强收费政策的透明度,规范涉及城市居民的主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加强社会监督,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广大城市居民的负担,根据《贵州省价格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及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黔价综法[2004]253号)精神,决定在全省城市建制社区内推行收费公示。

为了更好地开展和落实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在城市社区推行收费公示的重要意义在全省城市社区推行收费公示,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推行收费公示制度,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

对城市社区居民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有利于促进政府有关部门政务公开。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并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城市社区内推行收费公示,使之起到把政策交给群众,加强和完善社会监督的作用。

二、加强对收费公示工作的领导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要重视此项工作,要通过各种方式宣传在城市社区推行收费公示的重要意义,确定专人负责,争取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重视和支持,扎扎实实做好收费公示牌(栏、表)的宣传、建立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保证收费公示的顺利实施及公示效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楼道灯
安全示灯
路灯
走廊、公共区域
安全消防
监控系统
电梯
供电系统
生活办公垃圾收集清运
消防系统
灭火器
消防栓箱
喷淋烟温感
化粪池清掏外运
排风系统
安全保卫
安全、消防监控中心
公共管道
供水管道
消防管道
值班
排污管道
保安巡逻
电梯
维修运行
年检
贵州省商品房销售收费公示表
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以上收费项目由消费者自愿选择、自愿选择必须有书面约定
二、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依据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楼道
公共设备
设施养护
及运
公共照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