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六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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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赋的影响

浅谈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赋的影响

浅谈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赋的影响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房地产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也在快速发展。

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赋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而近年来,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赋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此进行分析和讨论。

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营改增政策。

营改增是指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这一政策在2012年开始试点,到2016年全面实施。

营改增政策的推出主要是为了减轻企业税负,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

而对于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营改增政策对土地增值税税负有何影响呢?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有一定影响。

以前,营业税是按营业额来征收,而增值税是按货物的增值额来征收。

在实际操作中,营业税会由生产环节逐级叠加,导致企业成本的不断上升。

而增值税是按货物增值额来计算,以此来抵消企业成本的叠加。

这意味着,对于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降低企业成本,从而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也对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流有所影响。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减少了企业的税负,缓解了企业资金周转的紧张情况,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

而对于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土地增值税是其主要的税负之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其资金流有一定的改善作用。

这对于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是一件好事。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也对地产开发企业的社会责任有所影响。

地产开发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发展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而通过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增加企业的盈利能力,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企业在获得更多的利润的也能够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为国家的经济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其实施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缓解了企业资金周转的紧张情况,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

也有利于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营改增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营改增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营改增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土地增值税政策本期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的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政策有了些许变化,那么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如何征收,有哪些税收政策需要我们去把握呢?政策梳理: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计征依据的变化。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作为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

二是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

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

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是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确认问题。

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按上述原则处理;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后续政策变化【税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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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后续政策变化【税务实务】
营改增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一、收入确认的变化一、收入确认的变化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16】70号公告
第一条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二、税金扣除的变化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16】70号公告
第三条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

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建安发票扣除的变化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16】70号公告
第五条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

别忽视,营改增对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有这些影响(老会计人的经验)

别忽视,营改增对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有这些影响(老会计人的经验)

别忽视,营改增对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有这些影响(老会计人的经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契税、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不包含增值税,这意味着在取得同样收入的情况下,营改增后以上税种的计税依据将减少,纳税人实际税负将减轻。

但土地增值税因为其独特的计税原理,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将不会如此简单的“一减了之”。

影响土地增值率的第一个因素财税〔2016〕4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营改增前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收入为R,扣除项目合计为r,且该纳税人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在取得相同含税收入的情况下,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的增值税销项税额=(R-土地出让金)÷(1+11%),含税收入与销项税额之差为转让房地产的不含税收入。

影响土地增值率的第二个因素如果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样以不含税金额计入扣除项目:其中,假设r1、r2、r3分别为购入建筑材料、购入建筑服务、运输服务和购入其他有关服务的扣除项目,则营改增后三项扣除项目分别为r1÷(1+17%)、r2÷(1+11%)、r3÷(1+6%),可见扣除项目金额同样减少。

影响土地增值率的第三个因素营业税作为营业税金及附加,属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可以列入扣除项目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但是营改增后缴纳的增值税不能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这将减少扣除项目,从而影响土地增值率。

例:A房地产企业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假设转让取得的含税收入为15000万元,扣除项目中,土地出让金为3000万元,开发成本中建筑材料为3000万元,外包建筑人工为10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1200万元(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也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比例为10%。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随着营改增政策的推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问题备受关注。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和清算方式发生了一些变化,对房地产企业的经营和税务工作产生了较大影响。

本文将对营改增政策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进行深入的探讨,希望对相关税收政策的理解和财务管理工作有所帮助。

一、营改增政策概述营改增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

中国自1994年开始实施营业税,对企业销售的货物和劳务征收营业税。

2016年5月1号起,国家正式全面推开营改增,由增值税代替营业税。

此次改革主要是为了降低税负,减少企业税负成本,促进经济发展。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一般是在土地收购和项目建设等环节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收购环节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收购时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营改增后,税负计算方式发生了变化。

之前,营业税的计算主要是按照营业收入的金额进行计算,税率一般是5%或3%。

而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计算主要是按照增值额进行计算,税率是11%或6%,具体税率根据土地的用途和地域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2. 项目建设环节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果房地产企业出售住宅、商铺等物业,则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按照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出售自持物业时,应当以当时市场价值计算土地增值额,纳税。

在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中,房地产企业需将土地的增值额与物业的出售价格相结合,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进行计算,最终确定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金额。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主要包括纳税申报、票据管理和税务筹划等环节。

在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也发生了一些变化,需要按照新的政策规定进行。

1. 纳税申报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时,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工作。

纳税申报主要包括填写纳税申报表、汇总销售发票和购买发票等相关票据,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在纳税申报工作中,需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的要求进行,确保纳税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浅谈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赋的影响

浅谈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赋的影响

浅谈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赋的影响1. 引言1.1 概述营改增政策营改增是指将原来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旨在通过改革税制,推动结构性减税,降低企业税负。

在2016年5月1日开始,全面推行营改增政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也有一定的影响。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推动企业发展。

营改增政策还可以优化税收结构,提高税收的透明度和效益。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是其主要税负之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降低土地增值税有一定的作用。

通过改革税制,可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减少税赋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营改增政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赋有积极的影响,有利于企业发展和经济的稳定。

1.2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现状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转让或者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由开发企业按照土地增值额支付给国家的税费。

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现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在土地转让过程中,土地增值税是按照土地出让价格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费计算而来的。

土地增值税税率高达30%,且应纳税额是土地增值额乘以税率,数额可观。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土地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税费支出。

在土地增值税的影响下,企业成本增加,利润减少,降低了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由于土地增值税的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开发过程中需要考虑税费成本,对项目的盈利预期和土地使用规划等进行综合考虑,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难度和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现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发展空间,带来了一定的经营压力和挑战。

对营改增政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影响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对于完善税收政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2. 正文2.1 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影响营改增政策取消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差别征税,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意味着取消了土地增值税和房屋销售增值税之间的差异化税率,减少了税负。

值得学习,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清算规则变化大

值得学习,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清算规则变化大

间,不计提增值税税金,但此时符合了土地增值税预
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过账务处理予以反映可以 做一笔这样的会计分录:借:预收账款—预收账款 (含税)—预收账款(简易计税含税)30000 贷:预 收账款—预收账款(不含税)—预收账款(简易计税 不含税)28571.43 ③ 应交税费—待转税额—待转简易 税额 1428.57(30000/(1+5%)×5%) 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口径不变,会计处理上清算
易计税不含税)28571.4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
增值税(简易计税)—未交税款 1428.57 从事房地产项目 开发的一般纳税人项目若为一般计税方法,土地增值 税预征收入应按“含税销售收入/(1+10%)”确认。具 体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确认有两种口径可供选择。 1) 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土地增值税预征收入。 土地增值税预征收入= 含税销售收入/(1+10%)。
应交税费—待转税额—待转销项税额 2972.97
(30000/(1+10%)×10%) ③ 该房地产公司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土地增值税预 征收入为含税 20000 万元,2016 年 5 月 1 日后(一般 计税)土地增值税预征收入为不含税 30000/(1+10%)=27027.03 万元。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 口径不变=20000+27027.03=47027.03 万元。借:预收 账款—预收账款(不含税)—预收账款(一般计税不
款 30000 万元。那么该房地产公司 2016 年 4 月 30 日
前土地增值税预征收入为含税 20000 万元,2016 年 5 月 1 日后(简易计税)土地增值税预征收入为不含税 30000/(1+5%)=28571.43 万元。 读者可能有这样的疑问,营改增后按照不含税价格计 算如何做到计税依据与账务处理能有一致的逻辑关系 呢?老樊是这样处理的,大家看看是否有道理: ① 房地产企业收到购房款 30000 万元借:银行存款 30000 贷:预收账款—预收账款(含税)—预收账款 (简易计税含税)30000 ② 预收到购房款时因不具备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

浅谈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赋的影响

浅谈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赋的影响

浅谈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赋的影响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资源的稀缺性越发凸显出来,特别是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土地资源的利用和开发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而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资源是其发展的基础,因此土地增值税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税种。

而自2016年实施营改增政策以来,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影响也备受关注。

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营改增政策。

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指取消营业税,适用增值税。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最主要的影响就是涉及到土地增值税。

在此政策实施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

而实施营改增政策后,土地增值税也纳入了增值税范围,税率为11%。

这意味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负担大幅度减轻,将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

营改增政策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在以往的政策下,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为30%,是一个较高的税率,对于企业的盈利空间造成了一定的压力。

而实施营改增政策后,税率降至11%,使得企业在进行土地开发时可以减少大量的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盈利能力。

这对于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促进企业的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营改增政策可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由于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使得企业在进行土地开发时拥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可以加快项目的进度和推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这对于提升城市的发展速度和改善市民的居住环境都有积极的意义。

也可以刺激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增加市场的活跃度,对于房地产行业的发展都具有积极的影响。

营改增政策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赋的影响并不仅仅是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会带来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享受税收减免的也需要更加注重合规经营和财务管理。

在享受税收减免的企业也需要合理规划资金流动,避免因为税收减免而导致企业的财务压力过大。

企业在进行土地开发时也需要更加注重风险管理,避免因为土地投资过大而导致企业的风险过度集中。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

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目的是逐步淘汰营业税,同时加强商品和服务的进项税抵扣机制,实现税负逐步下降的目标。

在此背景下,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方式也随之调整。

营改增前,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是以营业税的形式收取的。

土地出售时,开发商需要支付土地增值税,该税费的计算方式为:土地转让收入扣除土地取得成本后的差额乘以土地增值税税率(一般为30%)。

即:土地增值税 =(土地转让收入 - 土地取得成本)×30%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不再是营业税的形式,而是增值税。

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方式处理。

具体的清算方式有以下几种:1.实际缴纳增值税清算法这种清算方式要求房地产企业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购置土地、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均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进行。

当土地出售时,增值税的计算方式为:其中,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为房地产企业在购置土地时所预征的土地增值税。

2.简易计税方法一些房地产企业可能不具备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且销售额不是很大,清算增值税会比较麻烦。

对于这些企业,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即应税销售额的3%作为增值税纳税额。

土地出售时,增值税的计算方式为:3.差额征收法这种清算方式比较特殊,房地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出售的土地原为国有土地;(2)土地使用年限未到期;(3)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缴纳完毕。

在满足以上条件后,企业可采用差额征收法清算土地增值税。

该方法的计算方式为:综合来看,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方式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对于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清算增值税的方式有实际缴纳增值税清算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对于符合差额征收法条件的企业,也可以采用该方式清算土地增值税。

不同的清算方式适用于不同的企业,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清算方式,以确保税费的合理支付。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缴纳“会计处理”有何变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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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随着营改增业务的不断推进,企业会计核算处理也相应发生变化,这一切变化,都是为了能更好地核算企业的税收缴纳行为。

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和大家讲讲这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缴纳会计处理有何变化?
一、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
房地产企业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时;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如下:
(一)营改增前
借: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
经营税金(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
营业税金及附加(股份制试点企业)
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案例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新建楼房5栋,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为800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税金及附加8000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8000万元。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六大变化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六大变化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六大变化由于营改增后增值税与营业税计税原理不同,即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而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导致收入、成本、税金的确认也不同。

围绕营改增带来的这些变化,为进一步做好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43号)文件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0号公告,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0号公告),进一步针对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

其主要内容包括土地增值税预征,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计算问题以及旧房转让时的扣除计算问题。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的变化。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也就是说,预征土地增值税是在还没有正确计算出房地产项目增值率的情况下,为确保税款均衡入库,采取预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办法,通常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

营改增之前,按照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一定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

但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纳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9%)*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纳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5%)*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浅析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浅析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浅析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我国近年来推行的一项重要改革。

自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实施营改增,房地产行业也不例外。

房地产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营改增政策对房地产行业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1、土地增值税税率变化营改增之前,房地产行业老项目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营改增后变为11%。

这就意味着,房地产开发商需要承担更多的土地增值税的负担。

营改增之前,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式为:土地增值额×土地增值税税率×地方所在地县区财政局认定的适用税率,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式变为:应纳税额=销售额-扣除类进项-免税销售额-减按5%计征增值税后余额×11%。

营改增之前,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开发商,纳税对象是开发商在土地复垦后进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变为了土地所有权归属单位,纳税对象变为了土地使用权人,也就是开发商。

1、符合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政策的规定》的老项目该类老项目能够直接套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出让金的有关规定》(财地〔2010〕49号)中的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和处理。

即对于该类项目所属的城市和县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计算处置土地增值税,并能够享受减免政策。

该类老项目需要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计算及处理。

开发商需要自行承担土地增值税,并不能享受到减免政策。

3、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老项目是用于公益事业或经营性房地产和住房保障等方面,开发商可以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

此项政策通常只适用于政府或公益性组织所办的项目。

4、采用“税前利润”解决方案在营改增前的项目中,如果已经签署了已成交的买卖合同,那么可以采用“税前利润”解决方案。

即原来开发商计提的3%土地增值税可以按照最初的计提比例先行计入拆迁成本,以此缓解土地增值税对开发商的财务负担。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营改增是指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增值税改革的政策,主要是将原先的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在营改增后有了一些变化。

营改增前,房地产企业在转让房地产时需要缴纳的是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按照国家规定的一定比例计算销售额或者评估值的税费,税率一般为30%。

在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中,房地产企业可以扣除一定的成本和减值准备,然后按照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需要缴纳的是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转让自持物业的增值部分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转让不动产的增值部分也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但是对于购置不动产满2年的房地产企业,可以按照减按3%计征增值税的政策进行缴纳。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房地产企业需要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的税率进行缴纳。

房地产企业需要将增值税纳入成本计算,以便在后续销售中能够进行合理的定价。

房地产企业还需要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土地增值税,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税款。

如果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缴纳税款,将会面临罚款等相关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该合理运用相关减免政策。

对于购置不动产满2年的房地产企业,可以按照减按3%计征增值税的政策进行缴纳。

房地产企业还可以合理利用成本和减值准备等扣除项目,降低应纳税额。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有了一些变化,房地产企业需要按照新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算,并合理利用相关减免政策降低应纳税额。

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土地增值税,以避免可能的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后续政策变化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后续政策变化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后续政策变化营改增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一、收入确认的变化一、收入确认的变化《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16】70号公告第一条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二、税金扣除的变化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16】70号公告第三条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

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建安发票扣除的变化《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16】70号公告第五条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四、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发生变化《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16】70号公告第一条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土地价款扣除的新变化对“土地价款”的扣除的补充《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营改增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营改增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营改增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来源:金穗源商学院营改增前,土地增值税清算就一直是困扰大家的一个难题,清算中诸多问题总局层面没有明确,比如:人防车位、无产权车位的收入与成本确认;红线外的支出是否扣除;税金扣除是否含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规费,如何规范二次清算……营改增后,增值税对土地增值税的“冲击”,使得原本“脆弱”土地增值税更加没有方向!本文就增值税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谈谈以下观点:一、土地增值税缴纳的基本情况:1、预缴:在没有清盘的时候,房地产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

2、通知清算:达到通知清算条件的时候,进行土地增值税的预清算(已售+出租+自用面积达到可售面积的85%以上的,最后一个预售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剩余面积再次销售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清算,总局称之为“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我称之为“预清算之后的土地增值税缴纳”。

两个一样一样的道理,只不过穿了个“马甲”而已。

文件规定如下: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4、强制清算:竣工决算、销售完毕的,达到强制清算条件的,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二、土地增值税的收入金额确认1、财政部的文件:财税[2016]4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该规定开宗明义指出,土地增值税的收入是不含增值税税款,也完全符合增值税价外税的原理以及属性。

2、总局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70号公告)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浅谈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赋的影响

浅谈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赋的影响

浅谈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赋的影响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的税收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

其中一个重要的税收政策就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为营改增。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于各行各业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赋来说,影响尤为显著。

本文将就营改增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赋的影响进行深入探讨。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我国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土地增值税作为其主要税收之一,对于企业的经营发展具有着重要的影响。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减少了税负压力。

营改增政策将原来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从根本上减少了税负的压力。

相比之下,增值税的缴纳方式更加公平合理,不仅减少了企业的税负,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

特别是对于土地增值税税赋,由于土地属于不动产,在营改增后实际上相当于减少了企业的税负,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发展具有着积极的意义。

第二,优化了税收结构。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使得我国的税收结构得到了优化,整个税收体系更加合理。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从原来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使得税收更加依靠商品流通环节实现。

这对于企业来说可以减少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税负,从而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

特别是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减少了土地增值税税负,有利于企业增加资金投入,提高企业的资金回报能力。

这将促进企业更好地发展房地产市场,助力于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

以上就是关于营改增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赋的影响的一些探讨。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赋有着明显的促进作用。

营改增政策从根本上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优化了税收结构,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对营改增政策的深入了解和合理利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更好地发展壮大,为整个行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营改增对土地增值税计算的影响分析

营改增对土地增值税计算的影响分析

营改增对土地增值税计算的影响分析一、对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影响(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的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可见,要计算出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关键是计算出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等税收政策的规定,应预缴增值税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0%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从公式可见,计算预缴增值税税款的计税依据=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依据以上规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缴增值税税款的计税依据=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可见,两个税种预征税款的计税依据不同。

案例1、甲房地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3月1日开发建造某住宅小区项目,2018年8月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当月取得预售款22000万元。

(1)甲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下,预缴增值税计税依据=22000÷(1+10%)=20000(万元),预缴增值税税款=20000×3%=600(万元),则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22000-600=21400(万元)。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21400万元>预缴增值税计税依据20000万元。

(2)甲企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下,预缴增值税计税依据=22000÷(1+5%)=20952(万元),预缴增值税税款=20952×3%=629(万元),则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22000-629=21371(万元)。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浅析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浅析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浅析近年来,我国房地产行业一直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同时也引起了许多相关政策的调整与改革。

其中最显著的变化之一就是“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该政策对于房地产行业的影响非常显著。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对这一话题进行一些浅析,探讨“营改增”政策对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影响。

需要了解的是,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老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是如何计算的。

在之前的政策下,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需要依据土地增值税税率,计算出土地的增值部分,并进行缴纳。

而“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使得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得到了调整,同时也对计算方式进行了一些变化。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与清算方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也带来了一些新的挑战。

在实际操作中,老项目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与清算需要考虑一系列因素,包括税率的变化、优惠政策的适用、审计机构的意见等等。

这些因素的综合考虑对于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与清算有着重要的影响。

老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也需要纳入到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并需要进行相关的申报与审计工作。

这就需要房地产企业具有一定的财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应对“营改增”政策带来的新的挑战。

关于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展望。

随着“营改增”政策的深入实施,对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将会越来越趋向完善。

同时也希望政府能够通过相关政策的适时调整,为老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提供更多的便利与支持。

房地产企业也需要加强自身的财务、税务等方面的管理能力,以更好地适应新政策的实施。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缴纳“会计处理”有何变化-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缴纳“会计处理”有何变化-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缴纳“会计处理”有何变化?导语随着营改增业务的不断推进,企业会计核算处理也相应发生变化,这一切变化,都是为了能更好地核算企业的税收缴纳行为。

和大家讲讲这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缴纳“会计处理”有何变化?一、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房地产企业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时;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如下:(一)营改增前借: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税金(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二)营改增后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案例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新建楼房5栋,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为800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借:税金及附加8000万元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8000万元二、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企业兼营房地产业务时,符合土地增值税缴纳条件,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如下:(一)营改增前借:其他业务支出[工业、农业、商业、运输(交通、民航)、邮电、施工企业、外商投资工业、农业、商业、交通、施工企业]其他营业支出(金融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旅游、饮食服务、保险企业、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商投资租赁、旅游企业) 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运输、(铁路)企业]其他营业税金(外商投资银行)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二)营改增后借:其他业务支出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案例2:某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转让收入10000万元,假设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8000万元,试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并作会计处理。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增值额=10000-8000=2000(万元)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为:2000/8000×100%=25%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2000×30%=600(万元)会计处理过程如下:(1)企业计提土地增值税时:借:其他业务支出600万元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600万元(2)企业解缴税款时: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600万元贷:银行存款600万元三、按税法规定预交土地增值税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缴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如下:(一)营改增前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贷:银行存款(二)营改增后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贷:银行存款案例3:某房地产公司2016年取得预售收入10000万元,根据当地税务部门规定的预征率,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10000×3%=300万元,账务处理为: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300万元贷:银行存款300万元待该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再按本文第一、二所列会计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待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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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一般计税方法,预收款 1000 万,土地增值税预
征率为 2%,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1000-1000÷(1+9%)×3%)×2%=19.45。当
然,文件规定是“可”按照,意味着也可不按
照。在不按照的情况下,应预缴土地增值税=1000
÷(1+9%)×2%=18.35 元。从上述结果来看,虽
÷(1+9%)×9%=(1090-400)÷(1+9%)×
9%=56.97 万元,应确认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
值税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增值税销项税额=1090-
56.97=1033.03 万元。
针对涉及营改增前已开始的老项目,其收入期间
包含营改增前后期情况下,土地增值税清算应税收入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六大变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6〕43 号,以下简称财税
〔2016〕43 号)文件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纳税收
入不含增值税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土地增值税预征
率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预
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5%)*土地增值税预
征率。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
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70 号的规
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
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
值税预征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
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例如,一般纳税人采
(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第 70 号公告,以下简称国
家税务总局 2016 年第 70 号公告),进一步针对土
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主要内容
包括土地增值税预征,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建筑安装工
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计
不允许抵扣的,相应进项税可以扣除。企业在计
算应缴增值税时,可以用土地价款抵减税额减少
销项税额。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
号)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纳
税人为取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要的土地使用
权而实际支付(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按国家同
应纳税额=1090÷(1+5%)=1038.09 万元。
例 2:A 房地产公司销售一套房屋,含税销售收入
为 1090 万,假设对应的地价款为 400 万,A 公司适
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则 A 公司增值税销项税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由
此可见,对于适用简易计税的房地产老项目,购
进货物、服务等的进项税一律不能抵扣,其增值
税进项税计入开发成本,并且允许土地增值税税
前扣除。但对一般计税项目,购进货物、服务等
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允许抵扣的,相应
进项税不能扣除,反之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
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
增值税应纳税额。下面举例说明:
例 1:A 房地产公司销售一套房屋,含税销售收入
为 1090 万,假设 A 公司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式,
则 A 公司应确认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为=不含增值税
然计算简化了些,但预交的税款比正常计算的方
法下要大。按照文件的本意,应当是由纳税人自
行选择,但在实践中,个别省市强制纳税人按照
预收款扣除应预缴增值税的余额与预征率计算预
缴土地增值税有些欠妥。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税收入的变化。根据
财税〔2016〕43 号规定,“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
算问题以及旧房转让时的扣除计算问题。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的变化。按照《土地增值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
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
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
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
据当地情况制定。”也就是说,预征土地增值税是
在还没有正确计算出房地产项目增值率的情况
下,为确保税款均衡入库,采取预先征收土地增
值税的办法,通常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
营改增之前,按照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一定比例
预征土地增值税。
但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
=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
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成本扣除的变化。根据财税
〔2016〕43 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
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
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
意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的数额”。房地产企业在进
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成本作可全额计入。
针对不同成本实际业务中能够取得的发票种类
不同,房地产企业应按照取得不同情况区分进行
处理。对于房地产企业取得的营业税发票,即按
营业税发票金额确认扣除金额;对于取得的增值
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在计算转让房地
产取得的收入时,需要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
收入。如果属于免征增值税,确定土地增值税计
税收入时,将不扣减增值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6 年第 70 号的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
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
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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