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一)
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
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引言在现代社会,法律诉讼越来越频繁,各种各样的案件层出不穷。
因此,证人作为诉讼过程中的非常重要的角色,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司法体制的改革越来越重视证人的作用和价值。
尤其是随着法律审判和调查取证的标准的提高,要求证人能够拥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对于解决各类复杂的法律问题,能够提供更加客观和准确的证言。
而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逐渐发展起来。
什么是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是指,法律审判机关和调查机构在处理一些涉及财务和经济纠纷的案件中,对于证人做出一定的限制和要求,这些限制和要求涉及证人必须具备专业的财务和会计知识,经验丰富,熟悉经济法律法规,独立客观,证言真实可靠等条件。
只有具备这些条件的人才能被认可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提供客观准确的证言,成为一项重要的司法保障措施。
同时,法律机构也会根据证人的专业背景,委派专家进行协助调查和鉴定。
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意义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实施,对于法律诉讼和经济纠纷案件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可以更加有效地解决证人证言的不真实和不准确问题。
在日常的证人证言中,因证人的主观性等因素,证言可能存在失误和错误。
而通过严格的证人甄别和录取制度,可以更加严格的限制证人的证言内容,保证证言的真实性,减少文体、逻辑等方面上的误差,从而增强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其次,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还可以更加精准的了解经济和财务纠纷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背景,帮助裁判部门更高效地处理案情。
既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投入,也可以更快速地解决案件的争议,降低长时间纠纷的风险,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实施方式实施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过程中,需要考虑以下方面的问题。
条件设置和专家推荐为了确保申请人符合专家证人标准,需要制定专门的标准,比如需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掌握财务管理或法律等专业知识,拥有多年的实践经验,对证明他的专业技能和知识的各种证书和证明材料进行认证、审核和评估。
aac_专家证人制度
专家证人在仲裁、调解等非诉 讼程序中发挥重要作用,为当 事人提供专业咨询和解决方案
。
专家证人的意见可以促进当事 人双方达成协议,化解纠纷,
避免诉讼。
专家证人在非诉讼中的使用可 以提高解决争议的效率和效果 ,减少对社会资源的消耗。
专家证人制度对法律体系的影响
专家证人制度的实施对法律体系 有一定的影响,可以促进法律与
合适的专家证人。
此外,专家证人的资格和选任还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和法庭程序要求,确 保公正、透明和合法。
02
专家证人制度的运作机制
专家证人的调查和审查
调查
在案件开始阶段,专家证人需要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以便对案件形成全 面了解。
审查
专家证人需要对调查获得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以确保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专家证人制度需要规范和统一专家证人的资格、选任、作证程序和证据效力等方 面。
对未来研究和发展的建议
完善专家证人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专家证人的资格、选任、作 证程序和证据效力等方面的规定。
加强对专家证人制度的监督和管理 ,确保其公正、透明和合法。
建立规范的专家证人培训和考核机 制,提高专家证人的专业素养和综 合能力。
开展国际合作和交流,借鉴其他国 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不断完善我 国的专家证人制度。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VS
国际合作与协调
随着国际交流和合作的增加,未来可能会 有更多的国际合作与协调,以解决不同国 家和地区之间的差异和挑战。
05
结论
对专家证人制度的总结
专家证人制度是一种有效的机制,能够为案件提供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帮助法 庭解决复杂的案件。
专家证人制度可以增加法庭的裁决准确性和公正性,提高司法效率。
关于专家证人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专家证人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该条规定首次确立了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制度,是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证据制度规定的重大突破。
专家证人制度的确立,无疑为人民法院对一些涉及到科学技术问题或专业性很强的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方式。
专家证人的概念及法律定位由于证据规则中没有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直接提出一个明确的概念,因此“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律上如何定位是一个仁者见仁、值得研究的问题。
证据规则公布后,有关著作、论文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已经作出了多种解释:有的将这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界定为专家辅助人,也有的将这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称为鉴定辅助人,还有的将这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表述为专家证人,前者如李国光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书。
笔者认为虽然我们一直在强调立法(包括司法解释)的中国特色,但并不能因此而对已有的法律制度都改换门庭。
从证据规则的立论本身而言,引入这一制度无疑是吸取了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制度的经验,虽然从体例排列上将其列在鉴定人之后,但笔者认为这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律上的定位仍是证人。
只是这种具有专门知识的证人与普通证人存在一定区别,普通证人是基于其了解案件的有关事实而成为证人,普通证人所了解的信息仅仅是根据其记忆中感官感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复述;而具有专门知识的证人的意见是根据掌握的专门知识、技能和实践经验对争议事实所作出的判断。
专家证人制度简介
专家证人制度简介第一篇:专家证人制度简介专家证人制度情况的说明一、我国法律对于专家证人制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十一条创设了“专家证人出庭制度”。
所谓“专家证人出庭制度”是由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或)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案件涉及到的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做出推论或做出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
二、专家证人制度的主要内容它涵盖了四方面的内容:专家证人出庭说明制度、专家证人接受询问制度、专家证人对质制度和专家证人询问鉴定人制度。
这在《规定》中六十一条都作出了规定。
三、专家证人的证明力根据《民诉法》和《规定》的精神及具体规定,一个证据比如专家证人、鉴定结论抑或能直接反映案情的物证,都只是证据的不同形式,其证明力的大小,是由其客观关联合法之三性所决定的。
专家证人的证言,在现今的诉讼过程中得到越来越多的运用,因为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就专门性问题所作出的专业意见,具有明显的客观真实性。
在专家证人运用专业知识发表专业意见,并作出推论或结论后,审判人员还会对按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查,以此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及大小作出判断。
四、司法实践中运用的情况《规定》中明确规定了专家证人制度,这对于专家证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是一个重大突破。
在现在的民事诉讼中,涉及专业性很强的案件不断增加,专家证人制度的运用必将在司法实践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附件:运用专家证人制度的经典案例在民事诉讼中如何运用“专家证人出庭制度”发表时间:2007年03月26日关键字:专家证人制度,案例阅读次数:843 案件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十一条创设了“专家证人出庭制度”。
所谓“专家证人出庭制度”是由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或)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案件涉及到的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做出推论或做出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
论我国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构建
设置, 还应 当综合 考虑其 具体 制度 设 计 , 包括 资格 认 证 和 审查 , 家证 人 的基 本 职 责 、 利 与 义 专 权 务, 作证程序 , 责任机 制 , 以及 如何避 免制度 本 身的缺 陷等 方 面的 内容 。
关键词: 法务会 计 ; 专家证人 ; 制度 构建
中图 分类 号 : 95 文 献 标 识 码 : 文章 编 号 :62— 70 21 )3 O4 — 6 收 稿 日期 :0 0 3— 2 D1 A 17 85 ( 0 0 一 O8 0 0 2 1 一O 0
庭及对 方 当事人 询问 、 等义务 。 质证
( )法务会计 专 家证人 的选任 与诉讼 地位 三
产 与重 组会计师 这 四种 资格之一 ; 如果不具备 , 一
般不被 允许从事 法 务会 计 工作 , 非有 证 据证 明 除 其 已具 备 了被授 予 资格 的知识 基 础 。此外 , 法 务会计 专家证人 与一般 的 专 家证 人相 比 , 了需 除 要具 有丰富 的专 业 领域 的 实践 经 验外 , 必须 掌 还 握相关 法律法规 , 熟悉诉讼 程序 和证 据规则 。
计师》, 奠定 了法 务会 计 的理 论 基 础 。此 后 , 方 西
确 的规 定 , 《 国法 律辞 典》 比如 美 写道 :受 教育 程 “ 度可 以为一个人 提 供 成 为专 家证 人 的 基础 , 是 但
基于经验 的特殊 技能或 知识也 可能使一 个人 成为
国家 的法 务会计 在理论 和实务方 面都得 到 了长 足
一
见 只是 从实验 室里演 算 出来 的理 论结 果 … 。需 要 注意 的是 , 对于一 般 的专 家证人 而言 , 美法 上 相 英 对法 务会计专 家 证人 的 资格 有 明确 限定 , 比如在 美 国如果要从 事 法务 会 计工 作 , 须 具备 注 册舞 必
论专家证人制度下的法务会计诉讼支持——基于中外案例比较的研究
颁 布 了 《 询实 务帮 助 7 咨 —— 诉讼 服 务 》 ,明确 了法务 会 计 提供 诉讼 服务 的 六个 领域 。其后 ,18 年 成立 了美 国 98 注 册舞 弊审 核师 协会 ( C E) 92年成立 了法务会 计 A F ,19 理事 会 ,再 到 20 年 的 Ju a o Fr s con n 00 or l f o ni A cutg创 n e c i
法务 会 计 的实 践 和研 究 ,一 个 是澳 大 利亚 注册 会计 师 协
会 ( P . ut l ) C A A s a a ,另一个是 澳大 利亚特许会 计师协会 ri (A C) 两者 的研究 方 向和业 务却 有所 不 同 ,前者 主 I C ,但 要从 事 的 是公 共事 业 部 门工作 ,对 欺诈 行 为进 行调 查及 对部 分 控 制和 防止 欺 诈 的行 为进 行评 价 ,后者 通过 法 务 会计 专 业小 组 ,主 要致 力 于私 有部 门的会 计 实践 ( 主要
专  ̄gC - Moe A cu t g J g苑 d m co ni n
论专家证人制度 下的法务会计诉讼支持
比较 基 于 中外案例 的研 究
林钟高 ’ 武立明 刘国君
( 安 徽工业 大学 ,马鞍 山 2 30 ;2厦 门大 学法学 院 3 10 1 4 02 605)
础 。 在法务 会计 实务方面 , 国注册会 计师协会 ( I P 美 A C A)
非 常 重要 的作 用 ,是最 成 功 的专 门化 组织 之 一 。在 加 拿 大 ,大 约 有 13的 会计 师 事 务所 从 事 法 务会 计 服 务 ,主 / 要 的领 域 涉及 到 调查 与分 析 、诉 讼支 持 、经济 计量 损失 和 专 家证 人等 。( ) 大利 亚 主要 有两 大会 计 组织 从 事 2 澳
关于专家证人制度
专家证人制度下民事诉讼的基本目标并不要求专家充当当事人之间的调解人,也不要求专家取代法院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
专家证人的一般职责为:(1)专家不管诉讼成败,提供独立的意见。
检验标准为,如对方当事人向其发出同样指示的,专家将作出同样意见。
专家没有支持指示方当事人主张之责任(即不扮演对抗制角色)。
(2)专家仅就对当事人之争议至关重要的事项以及就其专业领域内的事项,提供意见。
如果专家接受指示的系争点或事项不属于其专业领域内的,应明确提出。
(3)专家在发表意见时,须考虑发表意见时的全部重要事实。
专家须列明其意见形成中所依赖的事实、文献或其他资料,如认为需考虑进一步的情形,或者因其他任何原因对最终表达的意见不甚满意,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则须陈述其意见为临时意见。
(4)专家对重要事项的意见如有改变,不论意见改变的原因如何,皆应立即告知指示方当事人。
关于专家证人的独立性,英国贵族院的威尔伯福斯(Wilberforce)勋爵曾说:“尽管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专家和法律顾问的咨询是完全正当的,但专家证据应该并且至少看起来应是这样,即向法院提交的专家证据应该是专家独立的意见,不受当事人之间诉讼的形式和内容的影响,这一点非常重要。
如果不是这样,则专家证据可能不仅不正确,而且将击败自身。
” 他强调了专家的如下责任:(1)向法院提交的鉴定结论应为且应视为专家证人的独立成果,且鉴定结论的形式和内容不为诉讼的紧急情况所影响。
(2)专家证人应通过就专业领域事项提出客观、无偏见的意见,向法庭提供独立的协助。
专家证人不具有律师的职能。
(3)鉴定结论所依据的事实或假定,应与不利于鉴定结论提出的重要事实一并陈述。
(4)不属于其专业领域的问题或事项,专家证人应明确提出。
(5)如因不能取得充分数据而致使不能适当提出意见的,则须明确陈述,且表明专家意见的条件性。
如专家证人不能确定鉴定结论包含真实且全部真实的,则应在鉴定结论中陈述其资格。
(6)鉴定结论开示后,专家证人就重大事项改变意见的,应将改变后的意见通知他方当事人,适当时亦应告知法院。
专家证人
3、2008年6月5日颁布实施的《国家知识产权 战略纲要》第46条明确提出,要针对知识 产权案件专业性强等特点,建立和完善司 法鉴定、专家证人、技术调查等诉讼制度。
4、200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对网 民31个意见建议答复情况”(以下称“建 议答复”)中却公开承认中国法院已经实 行了专家证人制度。其具体表述如下:
5、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 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6、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 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 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 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 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 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4、专家证人与司法鉴定的互补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 人的有关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 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48条规定:
“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 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 法庭也可以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必要时,法 庭可以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对质。当事人对出庭的 专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学历、资历等 专业资格有异议的,可以进行询问,由法庭决定 其是否可以作为专业人员出庭。专业人员可以对 鉴定人进行询问。”
二、专家证人在我国诉讼制度中的 作用和地位
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专利行政、著作权纠纷等 案件中经常会涉及技术性很强的专门问题。这些问题 往往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案 件审理的走向,是法官必须要面对和审查清楚的关键 事实。虽然法官精通法律和审判业务,有的还具备理 工科的知识背景,但也不可能掌握审判中所涉及的各 门类专业技术知识。在这样的背景下,出于诉讼的特 殊需要,专家证人开始出现在庭审当中,利用其所掌 握的特定知识、技能或经验,就有关的专业技术问题 进行阐述和说明,帮助法官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
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论文
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论文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综合运用会计学与法学知识以及审计方法与调查技术,旨在通过调查获取有关财务证据资料,并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在法庭上展示或陈述,以解决有关的法律问题的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侦察学和犯罪学等学科的有关内容为一体的边缘科学。
以下是店铺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相关论文。
内容仅供参考阅读!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全文如下:【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经济法治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专家证人制度在我国有了初步的需求与发展。
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作为专家证人制度中的一种特殊类型,主要是指具有法律、会计、审计等相关知识的法务会计专业人员在开庭审理前和审理过程中对所涉法务会计专业问题进行证据咨询解释和损失计量的诉讼活动。
本文在对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内涵进行界定和分析的基础上,尝试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构想,以期更好的解决经济纠纷,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
【关键词】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鉴定人证据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良好的市场秩序的建立需要法律加以维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专业分工更为明确,各类复杂的经济诉讼不断涌现,社会迫切需要法务会计这一新的交叉科学来消除会计和法律之间的壁垒,将会计、审计分析与法律判断融为一体。
同时从我国的诉讼实践角度来看,庭审方式改革所突出的法庭质证阶段需要法官对诉讼中的各类证据做出分析和认定,但法官不可能精通各类专业知识,在这种矛盾的情况下,对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需求显得尤为突出。
正如弗兰西斯·威尔曼所说,“我们已经不再可能通晓万物,但是我们需要对世事都略有所知,同时又能专精于某些事物,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需要越来越多的专家证人。
在专业分工的时代里,我们需要专家来帮助陪审团对于一般人不甚了解的事物进行审查。
”①本文试从其内涵、必要性和具体制度设计的视角,结合国内外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对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进行研究,以期使法务会计专家证人更好的承担固有的职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年关于专家证人制度
证据真实理论
• 证据真实理论:专家证人制度可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 靠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专业领域的证据往往存在 复杂性和技术性,难以辨别真伪。通过引入专家证人,可 以借助其专业知识和技能,对证据进行准确鉴别和判断, 确保案件判决的正确性。
03
专家证人制度的实践应用
适用范围与程序
适用范围
专家证人的职责与权利
职责
专家证人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客观、公正地提供专业意见,并对自己 的意见负责。专家证人可以参与庭审,接受当事人和法官的询问,提交相关证据 和材料。
权利
专家证人有权获得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有权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并可 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同时,专家证人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 职业道德规范,保证所提供的意见真实、准确、完整。
特点
专家证人制度具有专业性、独立性、中立性和合同性等特点 。专家证人通常由当事人聘请,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件事实或 特定问题进行独立的分析、判断,提出独立的论证意见。
专家证人的资格要求
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能够客观、公正地提供专业意见;
熟悉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行业状况和法律法规;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
案例三:专家证人在环境侵权诉讼中的运用
总结词
在环境侵权诉讼中,专家证人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 具有环境科学和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为案件提 供科学和技术性证据,帮助法庭判断环境侵权的事实 和责任归属。
详细描述
在环境侵权诉讼中,由于涉及环境科学和相关领域的 专业知识和经验,普通法官往往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 。因此,专家证人的出现成为了解决这一难题的关键 。专家证人具有环境科学和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能够对环境侵权案件中的技术性问题进行科学解 读和判断,为法庭提供科学和技术性证据
简述专家证人制度
简述专家证人制度作者:周小韦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1期摘要:专家证人制度是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产物,其对于在诉讼中遇到的专业性问题的解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普遍的应用。
近年来,专家证人制度在我国初露头角。
但是对于是否要借鉴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莫衷一是。
关键词:专家证人;特点;弊端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1-0227-02作者简介:周小韦(1989-),女,山东德州人,上海海事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专家证人制度的雏形形成于美利坚国家的法庭审判。
“在盎格鲁法庭审判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以两种方式出庭作证,“特别陪审团”的成员或者“法庭顾问”的方式。
”现代意义上的专家证人制度形成于19世纪,美国最高法院在1851年首次使用了“Expert Witness”。
作为一个判例法国家,这也标志着专家证人制度以法律形式在美国的确立。
一、专家证人制度的确立与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是密不可分的对法官在专业性问题的解决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其自身所有及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所表现的优势是值得我国借鉴与学习的。
(一)专家证人的专业性根据《美国法律词典》的解释,专家证人是指在一次法律程序中作证,并对作证的客观事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
我国学者定义专家证人为“具备知识、技能、经验、受过培训或教育,而就证据或事实争点提供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意见的人。
专家证人与普通证人的区别在于专家证人是就案件中所涉及到的专业、技术性的问题得出自己的专业意见,而普通证人则只是就案件额基本事实问题向法庭作出陈述而不能有自己的意见。
(二)可替代性这一特点与我国的鉴定人制度是类似的。
与普通证人不同的是专家证人要运用到专业知识,而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不可能只有一人。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已选定的专家证人因为各种原因而不能参与诉讼活动时,当事人或者法庭可以选择其他的专家证人。
浅析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浅析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在当今社会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高科技犯罪,例如利用计算机进行的一些黑客攻击等行为。
另一方面,一些传统犯罪行为在科技的进步下出现了新的形式,例如不断出现的新型毒品等。
面对日益复杂的犯罪行为,传统的法庭审判逐渐感到捉襟见肘,尤其是案件中常常伴随着一些专业性很强,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案件事实。
法官或是陪审员面对这些问题时,因往往不具备相关知识、经验而无法做出判决。
这时就需要一批有相关专业背景,在某一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知识的人来对这种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法庭上出具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认知,以帮助法庭查清事实真相。
这些人即被称为专家证人。
一、专家证人简介专家证人并不是近些年才出现在法庭上的,早在14世纪的英国,法庭诉讼中就出现并承认了专家证人。
此后为西方各国不断采纳和借鉴,到了当代社会,专家证人制度在西方各国,尤其是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均十分发达。
在英美法系中,关于选任专家证人的资格标准十分宽泛,例如在英国,能够成为专家证人的范围很广,并不局限于大学教授、科研机构人员、某方面的权威学者等,只要在某一领域有一定的经验、知识就可以成为专家证人,理论上讲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专家证人。
目前有学说认为专家证人分为出庭的专家证人和非出庭的专家证人。
出庭的专家证人主要在法庭上为当事人某一专业领域问题进行作证,非出庭的专家证人主要在庭下为当事人出谋划策,提供技术、策略方面的支持。
但本人认为,非出庭的专家证人不能算是专家证人,因为证人的特点之一就是要出庭,并在法庭上接受直接询问和交叉讯问。
非出庭的专家证人只能算是“军师”之类的策划者。
在英美法系中,专家证人是证人的一种,都是由当事人聘请在法庭上为当事方相关事实做出证明。
但专家证人和一般证人在以下几个方面还是有很大不同的:首先证词的性质不同,一般证人做出的证词,是证人对在事件发生时的所见所闻进行如实、客观的陈述。
而专家证人则不同,专家证人接触案件事实是在审判阶段,而非事实发生阶段,并且专家证人出具的证词,也是其依据自身所具有的经验、知识对相关专业问题所作出的一种解释。
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轨制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良好地市场秩序地树立需要法律加以维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发展,职业分工更为明确,各类庞杂地经济诉讼不断出现,社会急切需要法务会计这1新地穿插科学来打消会计和法律之间地壁垒,将会计、审计分析与法律判断融为1体。
同时从我国地诉讼实践角度来看,庭审方式改造所突出地法庭质证阶段需要法官对于诉讼中地各类证据做出分析和认定,但法官不可能粗通各类职业知识,在这种抵触地情形下,对于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地需求显得尤为凸起。
正像弗兰西斯・威尔曼所说,“我们有不再可能精通w物,但是咱们需要对于世事都略有所知,同时又能专精于某些事物,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需要越来越多地专家证人。
在职业分工地时期里,我们需要专家来辅助陪审团对正常人不甚懂得地事物开展审查。
”①本文试从这个内涵、必要性和详细制度设计地视角,联合海内外地实践和实践经验,对于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进行一个研讨,以期使法务会计专家证人更明白的承当固有地职责,施展这应有地作用。
1、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地内涵分析专家证人制度当成英美法系底本所特有地1种法律制度,是指由1方当事人委托地具有相应职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地专家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职业知识发表意见作出推论或结论地1项法律活动。
早在104世纪,英国就确立了专家证人在诉讼进程中地位置,不外当时地专家证人只是以法官助手地身份呈现,而且由法庭指定。
在108世纪当前,跟着科学技术地不断发展,对于专家证人地需要越来越普遍,单纯地法庭指定地方式有不能满意诉讼制度效任性和公正性地须要,由当事人聘请专家证人这种方法在英美法系国家发生并一直发展。
对于专家证人制度地内涵,美国联邦证据规矩在第702条做出规定,“假如科学地、技术地或这个他专门知识可能有助于事实审理者懂得证据或断定争执地事实,那些因为他地专门知识、技能、教训、教训或教导而具备专家资历地证人得以意见或其余情势就此作证”。
我国现在民事诉讼中履行地不再是单纯地鉴定人制度,而是将鉴定人制度和专家证人制度地加以融会。
aac_专家证人制度
专家证人制度摘要]所谓专家证人制度是指,由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作出推论或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
[关键词]专家证人专家证据专家辅助人鉴定结论交叉询问证据开示庭前证据交换概念及背景所谓专家证人制度是指,由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作出推论或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
专家证人制度是现代科技发展的结果,诉讼与科技的联系突出地表现在专家证据方面。
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决定了专家证据的扩张趋势。
就证据法而言,现代科技已成为并将更加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革命性力量。
随着现代科技的日益发展,涉及高科技的纠纷及需运用科技手段解决的纠纷日益增加,如环境污染、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
但法官只不过是从事纠纷解决的法律专业人员,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拥有技术背景,以自己的技术知识解决纠纷,从专家证据的功能来看,专家证据能扩大法官的感知能力,帮助法院查明有关事项的因果关系,进行事实认定,如查出客体的共同特征和差别,测定受测客体质量和数量,客观记录和复制痕迹,进行同一认定,运算和处理各种信息等。
因此,专家证据的扩张是一种不可抗拒的潮流。
两大法系关于专家证人制度的做法在介绍我国专家证人制度前,先来看两大法系的规定。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对专门性问题的认知上均采用专家证人形式,但在实践中有所差异。
英美法系对鉴定人的选择,虽然立法上赋予法官指定专家的职权,但在实践中,这种职权的行使十分罕见。
由于英美法系的诉讼机制实行对抗制鉴定人一般由当事人选定,被作为证人看待,由当事人带入法庭,像对待证人那样对其进行主询问和交叉询问,故其结论不被作为独立的证据方式。
与一般证人不同的是,一般证人必须陈述事实,而专家证人可以表示意见。
当事人选定的这些专家证人许多情况下会加入当事人阵营与对方对抗,故在英美法国家经常发生所谓的“鉴定大战”。
而在大陆法系,鉴定人的结论被作为与书证、物证相对应的人证来看待,其诉讼功能上侧重于将鉴定人看作为法官的助手,即由专家代替法官对待证事实及专门性技术领域从事调查、了解,补充法官的认知能力,同时鉴定人兼具证据方法功能,故鉴定人主要由法庭从可作为鉴定人的登记名册中指派。
专家证人制度简介
专家证人制度简介专家证人制度是指在司法中引入专家作为证人的一种制度。
专家证人制度的出现旨在利用专家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法庭提供有关专业问题的证据和解释。
专家证人可以为法庭提供科学、技术、医学、经济、心理学等领域的专业知识,以助于裁判员或陪审团更准确地理解案情。
专家证人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证明及审判公正。
专家证人的信息和解释可以为法庭提供客观、科学、专业的证据,帮助法官和陪审团做出正确的判断。
在一些涉及技术或专业性问题的案件中,专家证人的意见和见解往往是不可或缺的。
专家证人制度的实施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一般来说,法庭会邀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资质的专家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在出庭前,专家证人需要准备相关证据和材料,以便在庭审中提供有力的专业意见。
开庭时,法官会问专家证人一系列问题,专家证人需要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回答这些问题,并解释案情中涉及的专业事项。
同时,法庭和当事人也有权进行对专家证人的询问和质询,以求得更加全面和准确的专业意见。
专家证人在庭审中的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提供专业知识和解释,二是评估和解读证据。
专家证人可以为案件提供专业意见、解释技术或科学性问题,用专业术语描述案情,阐明证据的意义及可能导致的后果。
同时,专家证人也可以对已有的证据作出引申和评估,提供对案件的专业评价和建议。
专家证人制度在实践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在刑事案件中,专家证人可以提供对嫌疑人心理状况的评估,对罪证的研究和解释。
在民事案件中,专家证人可以提供房地产估值、财务评估、产品质量评估等专业意见。
在行政法庭中,专家证人可以就环境问题、安全问题等进行解释和评估。
专家证人的作用不仅限于国内法庭,也在国际上得到广泛应用,比如在国际刑事法庭和国际仲裁中。
尽管专家证人制度有诸多优点,但也存在一些挑战和争议。
例如,专家证人存在专业立场和倾向性的问题,他们的证词可能受到自身经验和职业背景的影响。
此外,专家证人的甄选和管理也是一个关键问题,需要确保专家证人的资质和信誉。
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和鉴定人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和鉴定人制度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和鉴定人制度一、专家证人制度1、《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二、鉴定人制度1、《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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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一)【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经济法治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专家证人制度在我国有了初步的需求与发展。
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作为专家证人制度中的一种特殊类型,主要是指具有法律、会计、审计等相关知识的法务会计专业人员在开庭审理前和审理过程中对所涉法务会计专业问题进行证据咨询解释和损失计量的诉讼活动。
本文在对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内涵进行界定和分析的基础上,尝试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构想,以期更好的解决经济纠纷,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
【关键词】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鉴定人证据【Abstract】WiththedevelopingofChinesemarketeconomyandeconomiclaw,thesystemofexpertwitnesshasitsor iginaldemandanddevelopmentatChina.Theexpertwitnessofforensicaccounting,asaspecialtypeofth esystemofexpertwitness,isalitigationactivitywitchtheforensicaccountantsexplainandrefertoaccoun tingevidenceatcourtusingtheiraccounting,auditingandlawknowledgeandexperience.Thispaperdisc ussesthemeaningoftheexpertwitnessofforensicaccountingandtriestoputforwardthepropositionoft heexpertwitnessofforensicaccountingwhichconformstotheChineseconditionsinordertosolveecono micdisputeefficientlyandtopromotesocialisticmarketeconomyingoodmotion.【Keywords】ForensicaccountingExpertwitnessSystemAppraiserEvidence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良好的市场秩序的建立需要法律加以维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专业分工更为明确,各类复杂的经济诉讼不断涌现,社会迫切需要法务会计这一新的交叉科学来消除会计和法律之间的壁垒,将会计、审计分析与法律判断融为一体。
同时从我国的诉讼实践角度来看,庭审方式改革所突出的法庭质证阶段需要法官对诉讼中的各类证据做出分析和认定,但法官不可能精通各类专业知识,在这种矛盾的情况下,对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需求显得尤为突出。
正如弗兰西斯·威尔曼所说,“我们已经不再可能通晓万物,但是我们需要对世事都略有所知,同时又能专精于某些事物,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需要越来越多的专家证人。
在专业分工的时代里,我们需要专家来帮助陪审团对于一般人不甚了解的事物进行审查。
”①本文试从其内涵、必要性和具体制度设计的视角,结合国内外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对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进行研究,以期使法务会计专家证人更好的承担固有的职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内涵分析专家证人制度作为英美法系原本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是指由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作出推论或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
早在十四世纪,英国就确立了专家证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地位,不过当时的专家证人只是以法官助手的身份出现,而且由法庭指定。
在十八世纪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对专家证人的需求越来越广泛,单纯的法庭指定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诉讼制度效率性和公正性的需要,由当事人聘请专家证人这种方式在英美法系国家产生并不断发展。
对专家证人制度的内涵,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在第702条做出规定,“如果科学的、技术的或其他专门知识能够有助于事实审理者理解证据或确定争执的事实,那些由于他的专门知识、技巧、经验、教训或教育而具备专家资格的证人得以意见或其他形式就此作证”。
我国目前民事诉讼中实行的不再是单纯的鉴定人制度,而是将鉴定人制度和专家证人制度的加以融合。
其依据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关于专家辅助人的规定。
②关于专家证人制度的内涵,我国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其中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做出某种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③。
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作为专家证人制度中的一种特殊类型,主要是指具有法律、会计、审计等相关知识的法务会计专业人员在开庭审理前和审理过程中对所涉法务会计专业问题进行证据咨询和损失计量的诉讼活动。
法务会计专家证人与普通证人不同,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其所提供的证言的性质上。
普通证人只能基于其目击或者观察所得,对发生的事件做出一种感性的判断,而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可以超越他们的感性来作证,依据其掌握的法务会计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对所涉案件做出理性和科学的判断。
其基本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专业性。
专业性是指作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其在法务会计领域必须具有丰富的会计、审计、法律等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技能与经验,这种专业水平应达到能够对诉讼中涉及法务会计的特定事项进行科学分析、判断的要求。
第二,非裁判性。
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以专家报告的形式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咨询或者协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但不能对案件事实直接进行裁决,对法律问题作出决定性的判断。
专家报告只是案件证据中的一种,其是否具有证明力及证明力的大小必须经法庭审理才能确认。
第三,严格限制性。
在诉讼过程中,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适用不是无限的,具有严格的法律限制性。
其体现在三个层面:首先,在诉讼中只有出现合理必要的情形时才适用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
例如,英国专家证人指南第8条中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基本目标和相适应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争议的任何阶段,皆有义务限制专家的指定于如下需要专业知识的事项:(1)界定并就当事人之间的系争点达成一致;(2)协助评价案件(法律责任)的是非曲直;3.帮助明确或评估争议(损害赔偿)金额;(4)明确案件可能尽早和解和公平救济的基础。
”其次,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不适用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往往情节简单,事实清楚,涉及到的会计专业问题并不复杂,因而不必聘请法务会计专家证人。
最后,法务会计专家证人有法定的数量限制。
如加拿大证据法第8条规定,“在任何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中,控方或辩方或任何当事人有权依法传唤专家证人提供意见证据,但未经法院或主审法官许可的,各方传唤的专家证人不得超过5名”。
第四,依赖性。
在英美法系各国,法务会计专家证人一般是由当事人自己聘请的,并由当事人支付其费用。
我国也是如此,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由此可见,作为当事人诉讼武器的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其往往根据当事人的指示就案件中的技术性问题提出意见。
它与当事人形成某种利害关系,在作证时带有某种倾向性不可避免。
第五,公正性。
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使命在于运用法务会计专业知识为法院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服务。
虽然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具有某种程度的依赖性,但是公正性却是其本质特点。
一方面,英美法系国家对抗性的诉讼体制,要求专家在审判开始前必须公开专家证据,并要接受相关者的质询。
因此,法务会计专家证据受到了严密的批判性审查,这至少形成了对不负责任的专家证言的威慑机制。
另一方面,大多数法务会计专家证人不像普通证人一般只作证一次,他们的行为具有反复性,对其而言,树立并维持良好的信誉至关重要。
虚假的法务会计专家证言极有可能对其职业生涯造成很大程度的破坏,其经济收入也无法保障。
因此,从现代意义的普通法原理而言,不应该有所谓原告的专家或者被告的专家,法务会计专家是法院的专家,独立于委托当事人,专家应尊重客观事实和科学规律,公正无私。
1]二、设立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必要性在诉讼机制非常完备、专家证人已适用多年的美国,威尔曼仍有如下的结论,“在美国宪法所规定的法院里,我敢说在半数的案子里,专家证人所提的证据对陪审团的公正审判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如何面对这些证人,也益显重要。
”2]具体到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地位也是如此。
笔者试从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本身和我国现存鉴定制度的缺陷两个方面着手,分析设立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必要性。
(一)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与社会分工发展的需求。
法务会计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其目的是通过法务调查获取有关会计证据资料,并以委托人或法庭能接受和理解的形式给予陈述或解释,以解决有关的法律问题。
法务会计的核心问题是研究如何为解决有关法律问题时提供有用的证据信息。
在法务会计所涉及的诸多经济诉讼活动中,许多问题都涉及到专业性极强的会计与财务问题,但法官和代理诉讼活动的律师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拥有完备的会计和审计的专业背景。
他们迫切需要法务会计专家帮助查明有关事项的因果关系,提供给法官、检察官、当事人等各方所能理解的通俗有效的信息,使法官充分了解争议的专业问题,进而解决复杂的经济纠纷。
因此,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建立是一种不可抗拒的潮流。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鉴定结论是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
鉴定人制度一直是我国鉴定制度的主体,但单一的鉴定人制度由于体制上的种种缺憾使其自身存在着诸多无法克服的弊端,这使得建立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有其必要性和必然性。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国目前立法只对鉴定作了原则性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3]缺乏对鉴定人的资格、责任等具体规定。
这种立法状况使得整个鉴定制度体系良莠不齐,十分混乱。
其次,鉴定机构重叠,缺乏应有的权威性。
由于我国有关鉴定的许多具体规定是由国家各部门分别制定的,这种内部性使得部门规定难以得到其他部门的承认。
就法院本身而言,各级人民法院都设有鉴定部门,负责本法院的有关技术鉴定,但可信性和权威性不足。
同时,鉴定市场不发达,有的案件鉴定部门只有一个,业务量大,怠于鉴定;有的案件查找并确定鉴定部门非常困难,鉴定部门缺失。
再次,鉴定人员由法官直接选任,往往只有一个,无需出庭质证几成惯例。
这些因素综合起来使得鉴定结论无法经过当事人的充分质证,法官进而无法判断鉴定依据的事实是否可靠以及鉴定手段和方法是否科学,不能有效地发现鉴定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