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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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

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

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

引言

在现代社会,法律诉讼越来越频繁,各种各样的案件层出不穷。因此,证人作

为诉讼过程中的非常重要的角色,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司法体制的改革越来越重视证人的作用和价值。尤其是随着法律审判和调查取证的标准的提高,要求证人能够拥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对于解决各类复杂的法律问题,能够提供更加客观和准确的证言。而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逐渐发展起来。

什么是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

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是指,法律审判机关和调查机构在处理一些涉及财务和

经济纠纷的案件中,对于证人做出一定的限制和要求,这些限制和要求涉及证人必须具备专业的财务和会计知识,经验丰富,熟悉经济法律法规,独立客观,证言真实可靠等条件。只有具备这些条件的人才能被认可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提供客观准确的证言,成为一项重要的司法保障措施。同时,法律机构也会根据证人的专业背景,委派专家进行协助调查和鉴定。

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意义

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实施,对于法律诉讼和经济纠纷案件的解决,具有重

要意义。

首先,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可以更加有效地解决证人证言的不真实和不准确

问题。在日常的证人证言中,因证人的主观性等因素,证言可能存在失误和错误。而通过严格的证人甄别和录取制度,可以更加严格的限制证人的证言内容,保证证言的真实性,减少文体、逻辑等方面上的误差,从而增强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其次,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还可以更加精准的了解经济和财务纠纷案件的具

体情况和背景,帮助裁判部门更高效地处理案情。既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投入,也可以更快速地解决案件的争议,降低长时间纠纷的风险,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专家证人制度

专家证人制度

专家证人制度

摘要所谓专家证人制度是指,由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作出推论或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

关键词专家证人专家证据专家辅助人鉴定结论交叉询问证据开示庭前证据交换

概念及背景所谓专家证人制度是指,由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作出推论或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专家证人制度是现代科技发展的结果,诉讼与科技的联系突出地表现在专家证据方面;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决定了专家证据的扩张趋势;就证据法而言,现代科技已成为并将更加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革命性力量;随着现代科技的日益发展,涉及高科技的纠纷及需运用科技手段解决的纠纷日益增加,如环境污染、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但法官只不过是从事纠纷解决的法律专业人员,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拥有技术背景,以自己的技术知识解决纠纷,从专家证据的功能来看,专家证据能扩大法官的感知能力,帮助法院查明有关事项的因果关系,进行事实认定,如查出客体的共同特征和差别,测定受测客体质量和数量,客观记录和复制痕迹,进行同一认定,运算和处理各种等;因此,专家证据的扩张是一种不可抗拒的潮流;

两大法系关于专家证人制度的做法在介绍我国专家证人制度前,先来看两大法系的规定;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对专门性问题的认知上均采用专家证人形式,但在实践中有所差异;英美法系对鉴定人的选择,虽然立

法上赋予法官指定专家的职权,但在实践中,这种职权的行使十分罕见;

由于英美法系的诉讼机制实行对抗制鉴定人一般由当事人选定,被作为

关于专家证人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专家证人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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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家证人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该条规定首次确立了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制度,是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证据制度规定的重大突破。专家证人制度的确立,无疑为人民法院对一些涉及到科学技术问题或专业性很强的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方式。

专家证人的概念及法律定位

由于证据规则中没有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直接提出一个明确

的概念,因此“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律上如何定位是一个仁者见仁、值得研究的问题。证据规则公布后,有关著作、论文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已经作出了多种解释:有的将这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界定为专家辅助人,也有的将这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称为鉴定辅助人,还有的将这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表述为专家证人,前者如李国光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书。笔者认为虽然我们一直在强调立法(包括司法解释)的中国特色,但并不能因此而对已有的法律制度都改换门庭。从证据规则的立论本身而言,引入这一制度无疑是吸取了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制度的经验,虽然从体例排列上将其列在鉴定人之后,但笔者认为这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律上的定位仍是证人。只是这种具有专门知识的证人与普通证人存在一定区别,普通证人是基于其了解案件的有关事实而成为证人,普通证人所了解的信息仅仅是根据其记忆中感官感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复述;而具有专门知识的证人的意见是根据掌握的专门知识、技能和实践经验对争议事实所作出的判断。

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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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论文

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全文如下: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经济法治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专家证人制度在我国有

了初步的需求与发展。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作为专家证人制度中的一种特殊类型,主要

是指具有法律、会计、审计等相关知识的法务会计专业人员在开庭审理前和审理过程中对

所涉法务会计专业问题进行证据咨询解释和损失计量的诉讼活动。本文在对法务会计专家

证人制度的内涵进行界定和分析的基础上,尝试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

度的构想,以期更好的解决经济纠纷,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

【关键词】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鉴定人证据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良好的市场秩序的建立需要法律加以维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发展,专业分工更为明确,各类复杂的经济诉讼不断涌现,社会迫切需要法务

会计这一新的交叉科学来消除会计和法律之间的壁垒,将会计、审计分析与法律判断融为

一体。同时从我国的诉讼实践角度来看,庭审方式改革所突出的法庭质证阶段需要法官对

诉讼中的各类证据做出分析和认定,但法官不可能精通各类专业知识,在这种矛盾的情况下,对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需求显得尤为突出。正如弗兰西斯·威尔曼所说,“我们已经

不再可能通晓万物,但是我们需要对世事都略有所知,同时又能专精于某些事物,在民事

和刑事案件中,需要越来越多的专家证人。在专业分工的时代里,我们需要专家来帮助陪

审团对于一般人不甚了解的事物进行审查。”①本文试从其内涵、必要性和具体制度设计

的视角,结合国内外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对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进行研究,以期使法务

新时期法务会计专家制度的构建与改进策略

新时期法务会计专家制度的构建与改进策略

作者简介: 朱晓峰, 欣贺股份有限公 司。
中图分 类号 : D9 2 0 . 4
随 着我 国社 会经济 的快速 发展 , 法 务相关 的工作 人员 的分工 更 加的科 学化和专 业化 , 法庭 可 以用 这些 专家 的证 词作为案件 处 也 越来 越细 。 在很 多有 关财 务 问题 的法律案 件 中, 迫切 需要法 律 理 的依据 , 可 以帮助法 庭弄清 这些 财务 专 门问题 , 合理 地对这 类
会计知 识与法律 知识相 结合 , 利 用财 务会计方 面的专 业知识和 技 持 ;三 是两者 都是 依靠 相关 人 员提供 的材 料 了解 财务 相关 的情 能更好地 解决一 些经济 案件 , 为法律事 务的处 理提供 会计专业 方 况 , 凭 借会 计专业 知识 和法 律知识 对材 料和 数据进 行分析 , 从而 面的支 持 , 同时也促 进法律 事 务处理 更加科 学化 、 专 业化 和规 范 掌 握案件 的真 实情 况 , 为法 官和 陪审 团提供 翔实 的会计信 息 , 并 化。 在 这种 综合性 人才 的帮 助下 , 可 以为相关 案件 的处理 提供 财 能 够就相 关 问题发表 意见 和看法 ; 四是 两种 法系下 , 法 务专 家 的
工 作者掌 握财务 会计等 方面 的相关 知识 , 以解 决案件 处理 中的专 案 件进行 判 断和处 理 。
业 性 问题 , 使 案件 的处理 更 加的标 准化 、 专业 化和规 范化 。 为此,

论我国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构建
的发展 。我 国引入法务会 计这个 概念是 近年来 的 事, 学界对 法务会 计 的探讨 也是众 说纷纭 , 笔者在
专家证人 。 而 实务 中专 家 证 人 的 资 格 主 要 依 靠 ”
法庭 判断 , 如在 毛德斯 莱 ( .Ma dl v h r— H u s .tePo y pi os f t t Pa ) r t r a ln 一案 中 , e roSa 因雨 后 在被 告 的地 板 上滑倒受 伤 , 告 向法 院诉 请 赔 偿 。法 官采 纳 原 了被告提 供的铺 地 砖工 人 的 意见 , 而没 有采 纳 原

见 只是 从实验 室里演 算 出来 的理 论结 果 … 。需 要 注意 的是 , 对于一 般 的专 家证人 而言 , 美法 上 相 英 对法 务会计专 家 证人 的 资格 有 明确 限定 , 比如在 美 国如果要从 事 法务 会 计工 作 , 须 具备 注 册舞 必
48 一
弊审 查师 、 注册会 计师 、 注册法务会计 师 和注册破
设置, 还应 当综合 考虑其 具体 制度 设 计 , 包括 资格 认 证 和 审查 , 家证 人 的基 本 职 责 、 利 与 义 专 权 务, 作证程序 , 责任机 制 , 以及 如何避 免制度 本 身的缺 陷等 方 面的 内容 。
关键词: 法务会 计 ; 专家证人 ; 制度 构建
中图 分类 号 : 95 文 献 标 识 码 : 文章 编 号 :62— 70 21 )3 O4 — 6 收 稿 日期 :0 0 3— 2 D1 A 17 85 ( 0 0 一 O8 0 0 2 1 一O 0

论专家证人制度下的法务会计诉讼支持——基于中外案例比较的研究

论专家证人制度下的法务会计诉讼支持——基于中外案例比较的研究
( h F la c ,在众 多领域 ( teI A Al n e) i 国际仲裁 、知识产 权 的诉 讼 支 持 以及法 务 会计 实务 指 南 和准则 方 面 )起 到了
分—— 法律 支 持与 舞弊 审计 ( 若 山 ,20 ) 。它 是在 李 0 1 市场 经 济迅 速发 展 ,经 济组 织不 断 扩大 ,经 济组 织 内部 结构 日益 复 杂 以及经 济组 织 间联 系 日益 密切 与 经济 纠纷 趋于 多样 和 复杂 的 背景 之下 ,为 了保 护 相关 利 益人 的权
1李若山教授的观点 与美 国学术和理论界关于法务会计 的含义是一致的 , 我们也赞 同该观点 。美国法务会计 网 w wf e s acu t g o ) w .rni c on n . m o c i c 的定义是 T eitgaino conig a dt ga divsi tesis ils h pc lyko na oescA cu t g ”oe s co nig. h ert f cu t , u in n et ai l ed esei i nw sF rni coni . F rni A c u t ” n o a n i n g v k ly t at n c n
法务 会 计 的实 践 和研 究 ,一 个 是澳 大 利亚 注册 会计 师 协
会 ( P . ut l ) C A A s a a ,另一个是 澳大 利亚特许会 计师协会 ri (A C) 两者 的研究 方 向和业 务却 有所 不 同 ,前者 主 I C ,但 要从 事 的 是公 共事 业 部 门工作 ,对 欺诈 行 为进 行调 查及 对部 分 控 制和 防止 欺 诈 的行 为进 行评 价 ,后者 通过 法 务 会计 专 业小 组 ,主 要致 力 于私 有部 门的会 计 实践 ( 主要

论我国的专家证人

论我国的专家证人

• 5、做好庭前准备:
• 在案件开庭前,代理律师应当向已方聘请的 “专家证人”介绍案情,详细说明案件涉及 到的专门性问题、已方要达到的目的等,并 与“专家证人”进行讨论,共同研究确定庭 审方案。代理律师应当在庭审前向“专家证 人”介绍庭审程序,对庭审的方式、方法及 技巧应当重点介绍,提高“专家证人”的庭 审应变能力。切忌在“专家证人”还不知道 应当说什么以及应当怎么说时就让“专家证 人”出庭。
会计专家证人与普通法务证人的不同点
• 它们之间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其所提供的证言的性 质上。普通证人只能基于其目击或者观察所得, 对发生的事件做出一种感性的判断,而法务会计 专家证人可以超越他们的感性来作证,依据其掌 握的法务会计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对所涉案件做 出理性和科学的判断。 • 其基本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第一,专业性。专业性是指作为法务会计专家证 人,其在法务会计领域必须具有丰富的会计、审 计、法律等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技能与经验,这种 专业水平应达到能够对诉讼中涉及法务会计的特 定事项进行科学分析、判断的要求。

诉讼支持(Litigation Support)是法务会 计的核心业务,其含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 法务会计人员协助公安司法人员、律师等 查明相关的财会事实,如对火灾事故进行 调查,收集、固定相关财产损失的证据材 料、确认损失金额等,并以专家证人或鉴 定人身份出庭作证、质证以及提供其他相 关的专业协助。实践中,法务会计常以专 家证人或鉴定人、专业顾问等身份活跃于 调查取证、庭前准备、审理与上诉等各个 环节。

司法会计理论辨析与专家证人心智理性探究

司法会计理论辨析与专家证人心智理性探究

来 指称 所有 付诸 司法 案 件 中 的全 部 意识 构 成 , 而
且 这种 意识 既贯 通 了专 家证 人 的心 智 , 能包 涵 又 当事者 身体本 能 的 巨 大潜 质 , 而 在 司 法救 济 过 从 程 中 ( 别 是 证 据极 为 隐蔽 的情 况 下 ) 能 展 现 特 也
其 言说 不尽 的 动态 过 程 。正 因 为 如此 , 于 司法 对 会 计人 员而 言 , 智 的开启 和思 维 的开放 便 构 成 心 了司法会 计人 格 的基 本 特 征 , 际 上这 也 是 专 家 实


问题 的提 出
本文 中所 指 “ 智 ” 非 一般 语 义 上 的 “ 心 , 心灵 与智 慧” 心 理智 慧 , 是 指 转 型 时 期 国 家 司法 或 而
涉及将 会计 资料 用 于法庭 作 证 或 辩 论 , 以解 决有 关法律 问 题 的科 学 ” …④, 我们 又 清 楚 地 知 道 , 而 对法律 事 务 的判 别 , 司法 会 计 ” 概 念 更 为 宽 “ 的
中 的忠诚 义务 与 当事 人期 待公 正廉 洁的专 业形象
① 目前 国 内对 法 务 会 计 的 研 究 中 , 苏 彤 教 授 的 成 果 较 丰 , 张
断侵 蚀人类 经济 社 会 的 机体 时 , 我们 对 从 国外 引
进 的司法会 计理 论 必 须采 取 理 性 的 态度 , 不相 信

论我国法务会计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论我国法务会计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论我国法务会计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摘要:法务会计制度对于经济发展与繁荣具有着保驾护航的重要意义。我国法务会计制度相对发展滞后,实践中存在理论体系未建立、法务会计人员培养欠缺、法务会计法律制度建设不完善和公众认知度较差的问题。加强法务会计制度的研究,建立法务会计法律体系,培养法务会计人员和宣传法务会计制度,将是我国会计工作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法务会计;社会认知;人才培养

一、法务会计的基本范畴

法务会计活动在西方起源较早,表现为会计人员作为专家证人在诉讼活动中提供支持。随着金融业,特别是证券行业的发展,相关的经济犯罪活动变得更加专业与隐蔽,为打击遏制相关违法经济活动,舞弊审计制度逐渐发展起来,并最终发展为法务会计。目前,普遍接受的定义是1998年毕马威”舞弊与法务会计”全球化研讨会上的定义:”通过财务技能的运用以及对未决策问题的调查方法,将证据规则与此相结合的一种会计学科。”[1]国内对法务会计的研究相对较晚,目前较为认可的观点是”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职业或专业领域。”[1]在法务会计出现之前,国内还有司法会计的概念,笔者认为这两个概念具有同意内涵,不过是不同法系的表述不同,法务会计的基本概念是特定主体运用专业会计

知识为相关诉讼活动提供证据支持或者咨询意见的活动。

法务会计作为一项新兴的制度,具有学科的复合性及人才的复合性的特点,同时具有较强的实践性。法务会计业务,实质上就是处理民事、刑事方面与法律事项有关的会计信息问题,并提供专业的会计鉴定与服务。[2]

我国法务会计人员主体资格探讨

我国法务会计人员主体资格探讨
大, 会计界人士应该责无旁贷地参与进来。
案件时自 自鉴情况严重。 侦、 按照法制要求, 法 但迄今为止没有任何法律、 法规有关于法务会 我 国对 法务会计基本 理论 问题研 究 尚处 务会计人员若参与讯问、 调查、 查账、 查物工 计主体资格认 定以及行业规范标 准的 明确指 于萌芽阶段, 虽然对国际法务会计研究也有涉 作, 从实质上讲已经是侦查人员了, 其所进行 定,而关于主体资格的具体定位也就无从谈 猎, 但只停 留在介绍其他国家法务会计及外 国 的活动应是会计侦查。 如果案件还需要进行会 起。
题。随着法务会计在我国的不断发展, 有关司 法部 门, 由司法机关指派 , 多 容易滋生司法腐 和公正 , 将我国司法会计的侦查和鉴定业务进
法诉讼 问题 的出现 , 人们开始对法务会 计人员 败, 增加法官偏袒一方或枉法裁判的可能性。
行剥离,法务会计侦 查业 务由司法部 门承 办,
关键词: 法务会计; 主体资格; 法务会计人员
专家具有专业的财务会计知识,可以以推断、
我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职权主义诉讼
中图分类号 :2 文献标识码: F3 A

判定、 结论的形式进行工作, 目的在于解决会 模式, 相应设立了处理财会 专门问题的会计鉴
计领域具有特殊难度 、 普通人不能正确判断的 定人制度。在 这种制度 下, 法务会计人 员充 当 专业性事实问题 。 会计鉴 定人 ( 类似于英美 法系的会 计 专家证

论法务会计的法律环境

论法务会计的法律环境
并不 认 为法律 在 每个地 方都 是 “ 自然 地生 长 ” 。立法 是一 种持 续 的沟通 过程 , 内容 、 威 属性 以及 作 其 权
为威 胁 的惩罚 , 都必 须 随着 各种 正式 与非 正式 的情 景而 有所 调 整 , 因此其 中也包 含 了人 在调 整 中 的 能动 作 用 。这种作 用 , 有时 不 是很 容易就 能 即刻 体现 的 , 是在 以后 的进 程 中逐 渐 对法 律 环境 的走 向 而 和 质量产 生 重大 影响 。具 体到 对我 国法务 会 计 所处 法律 环 境 的考 察 上 , 们就 要 从法 的 自然成 长 和 我

8 ・ 6
在研究 法律环境对 我 国法务会 计 的影 响和作用 的时候 , 们必须 要有 一个 清 晰的 印象 : 我 法律 环境是 与法 律规则相 关 的一个 多方位 的 、 合的氛 围 , 综 它是法务会计 得 以形 成并发展 的重要 外部因素 。
一Leabharlann Baidu

我 国法务会计所处 的立法与执法环境

定 的发 展 , 从整 体上看 , 但 尚处 于 起 步 阶段 , 研究 大 多 是 零 散 而 非 系 统 的 , 广 度 和 深度 上 均 显 不 在
足 , 无论是 理论 还是 实务 , 与西 方 国家 法务 会 计 的发 展 相 比都 有 较 大 的差 距 。从 时 间 上 看 , 国 的 我

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在反商业贿赂中的应用

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在反商业贿赂中的应用

1 会 计 鉴 定人 制 度 。 鉴 定 人 ” 大 陆 法 系 的概 念 , 般 . “ 是 一
指具有较高文化程度并具有特殊专业 才能和名望的人士 , 通 常是在某 个被批 准和认 可的权威或 专 门鉴定 机构工作 的人
员 。 陆 法 系 国家 的诉 讼 模 式 主 张 职权 主义 , 定人 被 视 为 法 大 鉴
员和律师等法 律工作者在案件有关技术性或专业性问题上将 越来越依赖于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服务。在涉及商业贿赂的 案件中 ,相关 的财会专门性 问题需要法务会计人员调查搜集 证据 , 提供专家意见 , 出庭作证 、 质证 , 并遵 守专家证人 的各项 规则及法务会计人员的特殊规定 。法务会 计人员提供这种专 业服务的有关管理制度 、 行为规则 、 道德规范等构成 的有机体 与独立董事之间 、 董事会 与经理之间 、 经理与一般员工之 间都 存在权力的制衡 , 这种权力制衡过程就是博弈 的过程 。
董事会 、 监事会与经理之间的制衡关系。 而董事会在公司 理 台 结构 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 董事会连接着所有者和经 营者 , 是内部控制 的最高层次。只有董事会的功能完善 了,才能把 “ 内部控制之网” 从公司的最 高层撒至最低层 , 实现全过程 、 全 方位 、 员控制。因此 , 全 完善公 司 理结构 的关键是要建立健 台 全董事会 , 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 独立董事要真正在公 司内部控

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轨制

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轨制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良好地市场秩序地树立需要法律加以维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发展,职业分工更为明确,各类庞杂地经济诉讼不断出现,社会急切需要法务会计这1新地穿插科学来打消会计和法律之间地壁垒,将会计、审计分析与法律判断融为1体。同时从我国地诉讼实践角度来看,庭审方式改造所突出地法庭质证阶段需要法官对于诉讼中地各类证据做出分析和认定,但法官不可能粗通各类职业知识,在这种抵触地情形下,对于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地需求显得尤为凸起。正像弗兰西斯・威尔曼所说,“我们有不再可能精通w物,但是咱们需要对于世事都略有所知,同时又能专精于某些事物,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需要越来越多地专家证人。在职业分工地时期里,我们需要专家来辅助陪审团对正常人不甚懂得地事物开展审查。”①本文试从这个内涵、必要性和详细制度设计地视角,联合海内外地实践和实践经验,对于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进行一个研讨,以期使法务会计专家证人更明白的承当固有地职责,施展这应有地作用。

1、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地内涵分析

专家证人制度当成英美法系底本所特有地1种法律制度,是指由1方当事人委托地具有相应职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地专家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职业知识发表意见作出推论或结论地1项法律活动。早在104世纪,英国就确立了专家证人在诉讼进程中地位置,不外当时地专家证人只是以法官助手地身份呈现,而且由法庭指定。在108世纪当前,跟着科学技术地不断发展,对于专家证

人地需要越来越普遍,单纯地法庭指定地方式有不能满意诉讼制度效任性和公正性地须要,由当事人聘请专家证人这种方法在英美法系国家发生并一直发展。对于专家证人制度地内涵,美国联邦证据规矩在第702条做出规定,“假如科学地、技术地或这个他专门知识可能有助于事实审理者懂得证据或断定争执地事实,那些因为他地专门知识、技能、教训、教训或教导而具备专家资历地证人得以意见或其余情势就此作证”。我国现在民事诉讼中履行地不再是单纯地鉴定人制度,而是将鉴定人制度和专家证人制度地加以融会。其根据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地若干规定》第6101条关于专家帮助人地规定。②对于专家证人制度地内涵,我国学者有不同地观点,这中较有代表性地观点以为“具有相应职业知识和实战经验经验地专家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职业知识发表意见,做出某种论断地1项法律活动”③。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当作专家证人轨制中地1种特别类型,重要是指具有法律、会计、审计等相关知识地法务会计职业人员在休庭审理前和审理过程中对于所涉法务会计职业问题做一个证据征询和丧失计量地诉讼运动。

论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的基础与缺陷_兼论我国引入专家证人制度的障碍

论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的基础与缺陷_兼论我国引入专家证人制度的障碍

诉讼理论

论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的基础与缺陷

———兼论我国引入专家证人制度的障碍

邓晓霞

摘 要 诉讼模式的改革使得产生于强职权模式下的传统司法鉴定体制与新庭审方式的矛盾日益突出,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我国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司法鉴定也亟需立法。近年

来,有关引入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的改革构想成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中的热门话题,本文在分析英美

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的基础及其固有缺陷的基础上,对在我国建立专家证人制度的观点提出了质疑。

关键词 专家证人交叉询问鉴定人制度

我国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司法鉴定也亟需立法,对此理论和实务界均达成共识,然而在我国司法鉴定体制应如何改革这一问题上却莫衷一是。近年来,有关引入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的改革构想成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中的热点呼声。不少学者认为我国鉴定体制中最大的问题是鉴定人不出庭接受询问,因此很难保证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而专家证人制度中将鉴定人视为证人并要求其出庭接受交叉询问有利于协助法官查明事实,能较大程度上保证其结论的科学性与客观性,因此主张我国应引入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事实上,鉴定人出庭只是专家证人制度的表象,而专家证人制度的基础、本质内容及其存在的问题才是我国是否引入该制度应重点考察和研究的对象。

一、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的基础

(一)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基础

专家证人证言作为意见规则的例外在英美法系中广泛存在。普通法中将证人的陈述分为事实性陈述和意见性陈述,意见陈述是专家证人的“专利”。只要诉讼中的争议所涉及的问题超出一般人(主要是指陪审员)的知识或能力范围,当事人都可以举出专家证人这面大旗。专家证人依据他们在本专业或本行业的相关知识、经验出庭作证,如果他在某一特定领域内具有的专业知识或经验对事实认定者认定案件事实有所帮助,他的意见陈述即有证据能力。①专家证人制度是有关专家证人资格、专家证人程序的启动和推进、专家证人的选任、专家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专家证人证据能力等一系列问题的规范体系。

关于专家证人制度

关于专家证人制度

专家证人制度下

民事诉讼的基本目标并不要求专家充当当事人之间的调解人,也不要求专家取代法院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专家证人的一般职责为:(1)专家不管诉讼成败,提供独立的意见。检验标准为,如对方当事人向其发出同样指示的,专家将作出同样意见。专家没有支持指示方当事人主张之责任(即不扮演对抗制角色)。

(2)专家仅就对当事人之争议至关重要的事项以及就其专业领域内的事项,提供意见。如果专家接受指示的系争点或事项不属于其专业领域内的,应明确提出。(3)专家在发表意见时,须考虑发表意见时的全部重要事实。专家须列明其意见形成中所依赖的事实、文献或其他资料,如认为需考虑进一步的情形,或者因其他任何原因对最终表达的意见不甚满意,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则须陈述其意见为临时意见。(4)专家对重要事项的意见如有改变,不论意见改变的原因如何,皆应立即告知指示方当事人。关于专家证人的独立性,英国贵族院的威尔伯福斯(Wilberforce)勋爵曾说:“尽管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专家和法律顾问的咨询是完全正当的,但专家证据应该并且至少看起来应是这样,即向法院提交的专家证据应该是专家独立的意见,不受当事人之间诉讼的形式和内容的影响,这一点非常重要。如果不是这样,则专家证据可能不仅不正确,而且将击败自身。” 他强调了专家的如下责任:(1)向法院提交的鉴定结论应为且应视为专家证人的独立成果,且鉴定结论的形式和内容不为诉讼的紧急情况所影响。(2)专家证人应通过就专业领域事项提出客观、无偏见的意见,向法庭提供独立的协助。专家证人不具有律师的职能。(3)鉴定结论所依据的事实或假定,应与不利于鉴定结论提出的重要事实一并陈述。(4)不属于其专业领域的问题或事项,专家证人应明确提出。(5)如因不能取得充分数据而致使不能适当提出意见的,则须明确陈述,且表明专家意见的条件性。如专家证人不能确定鉴定结论包含真实且全部真实的,则应在鉴定结论中陈述其资格。(6)鉴定结论开示后,专家证人就重大事项改变意见的,应将改变后的意见通知他方当事人,适当时亦应告知法院。(7)专家证据载明的照片、计划、勘验报告及其他文书,应在鉴定结论开示时一并向他方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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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一)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经济法治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专家证人制度在我国有了初步的需求与发展。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作为专家证人制度中的一种特殊类型,主要是指具有法律、会计、审计等相关知识的法务会计专业人员在开庭审理前和审理过程中对所涉法务会计专业问题进行证据咨询解释和损失计量的诉讼活动。本文在对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内涵进行界定和分析的基础上,尝试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构想,以期更好的解决经济纠纷,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

【关键词】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鉴定人证据

【Abstract】WiththedevelopingofChinesemarketeconomyandeconomiclaw,thesystemofexpertwitnesshasitsor iginaldemandanddevelopmentatChina.Theexpertwitnessofforensicaccounting,asaspecialtypeofth esystemofexpertwitness,isalitigationactivitywitchtheforensicaccountantsexplainandrefertoaccoun tingevidenceatcourtusingtheiraccounting,auditingandlawknowledgeandexperience.Thispaperdisc ussesthemeaningoftheexpertwitnessofforensicaccountingandtriestoputforwardthepropositionoft heexpertwitnessofforensicaccountingwhichconformstotheChineseconditionsinordertosolveecono micdisputeefficientlyandtopromotesocialisticmarketeconomyingoodmotion.【Keywords】ForensicaccountingExpertwitnessSystemAppraiserEvidence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良好的市场秩序的建立需要法律加以维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专业分工更为明确,各类复杂的经济诉讼不断涌现,社会迫切需要法务会计这一新的交叉科学来消除会计和法律之间的壁垒,将会计、审计分析与法律判断融为一体。同时从我国的诉讼实践角度来看,庭审方式改革所突出的法庭质证阶段需要法官对诉讼中的各类证据做出分析和认定,但法官不可能精通各类专业知识,在这种矛盾的情况下,对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需求显得尤为突出。正如弗兰西斯·威尔曼所说,“我们已经不再可能通晓万物,但是我们需要对世事都略有所知,同时又能专精于某些事物,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需要越来越多的专家证人。在专业分工的时代里,我们需要专家来帮助陪审团对于一般人不甚了解的事物进行审查。”①本文试从其内涵、必要性和具体制度设计的视角,结合国内外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对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进行研究,以期使法务会计专家证人更好的承担固有的职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内涵分析专家证人制度作为英美法系原本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是指由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作出推论或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早在十四世纪,英国就确立了专家证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地位,不过当时的专家证人只是以法官助手的身份出现,而且由法庭指定。在十八世纪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对专家证人的需求越来越广泛,单纯的法庭指定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诉讼制度效率性和公正性的需要,由当事人聘请专家证人这种方式在英美法系国家产生并不断发展。对专家证人制度的内涵,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在第702条做出规定,“如果科学的、技术的或其他专门知识能够有助于事实审理者理解证据或确定争执的事实,那些由于他的专门知识、技巧、经验、教训或教育而具备专家资格的证人得以意见或其他形式就此作证”。我国目前民事诉讼中实行的不再是单纯的鉴定人制度,而是将鉴定人制度和专家证人制度的加以融合。其依据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关于专家辅助人的规定。②关于专家证人制度的内涵,我国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其中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做出某种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③。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作为专家证人制度中的一种特殊类型,主要是指具有法律、会计、审计等相关知识的法务会计专业人员在开庭审理前和审理过程中对所涉法务会计专业问题进行证据咨询和损失计量的诉讼活动。法务会计专家证人与普通证人不同,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其所提供的证

言的性质上。普通证人只能基于其目击或者观察所得,对发生的事件做出一种感性的判断,而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可以超越他们的感性来作证,依据其掌握的法务会计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对所涉案件做出理性和科学的判断。其基本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专业性。专业性是指作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其在法务会计领域必须具有丰富的会计、审计、法律等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技能与经验,这种专业水平应达到能够对诉讼中涉及法务会计的特定事项进行科学分析、判断的要求。第二,非裁判性。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以专家报告的形式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咨询或者协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但不能对案件事实直接进行裁决,对法律问题作出决定性的判断。专家报告只是案件证据中的一种,其是否具有证明力及证明力的大小必须经法庭审理才能确认。第三,严格限制性。在诉讼过程中,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适用不是无限的,具有严格的法律限制性。其体现在三个层面:首先,在诉讼中只有出现合理必要的情形时才适用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例如,英国专家证人指南第8条中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基本目标和相适应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争议的任何阶段,皆有义务限制专家的指定于如下需要专业知识的事项:(1)界定并就当事人之间的系争点达成一致;(2)协助评价案件(法律责任)的是非曲直;3.帮助明确或评估争议(损害赔偿)金额;(4)明确案件可能尽早和解和公平救济的基础。”其次,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不适用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往往情节简单,事实清楚,涉及到的会计专业问题并不复杂,因而不必聘请法务会计专家证人。最后,法务会计专家证人有法定的数量限制。如加拿大证据法第8条规定,“在任何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中,控方或辩方或任何当事人有权依法传唤专家证人提供意见证据,但未经法院或主审法官许可的,各方传唤的专家证人不得超过5名”。第四,依赖性。在英美法系各国,法务会计专家证人一般是由当事人自己聘请的,并由当事人支付其费用。我国也是如此,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由此可见,作为当事人诉讼武器的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其往往根据当事人的指示就案件中的技术性问题提出意见。它与当事人形成某种利害关系,在作证时带有某种倾向性不可避免。第五,公正性。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使命在于运用法务会计专业知识为法院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服务。虽然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具有某种程度的依赖性,但是公正性却是其本质特点。一方面,英美法系国家对抗性的诉讼体制,要求专家在审判开始前必须公开专家证据,并要接受相关者的质询。因此,法务会计专家证据受到了严密的批判性审查,这至少形成了对不负责任的专家证言的威慑机制。另一方面,大多数法务会计专家证人不像普通证人一般只作证一次,他们的行为具有反复性,对其而言,树立并维持良好的信誉至关重要。虚假的法务会计专家证言极有可能对其职业生涯造成很大程度的破坏,其经济收入也无法保障。因此,从现代意义的普通法原理而言,不应该有所谓原告的专家或者被告的专家,法务会计专家是法院的专家,独立于委托当事人,专家应尊重客观事实和科学规律,公正无私。1]二、设立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必要性在诉讼机制非常完备、专家证人已适用多年的美国,威尔曼仍有如下的结论,“在美国宪法所规定的法院里,我敢说在半数的案子里,专家证人所提的证据对陪审团的公正审判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如何面对这些证人,也益显重要。”2]具体到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地位也是如此。笔者试从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本身和我国现存鉴定制度的缺陷两个方面着手,分析设立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必要性。(一)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与社会分工发展的需求。法务会计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其目的是通过法务调查获取有关会计证据资料,并以委托人或法庭能接受和理解的形式给予陈述或解释,以解决有关的法律问题。法务会计的核心问题是研究如何为解决有关法律问题时提供有用的证据信息。在法务会计所涉及的诸多经济诉讼活动中,许多问题都涉及到专业性极强的会计与财务问题,但法官和代理诉讼活动的律师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拥有完备的会计和审计的专业背景。他们迫切需要法务会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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