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犯罪中罚金刑的适用
法释〔2016〕29号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11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12月23日法释〔2016〕2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罚金刑适用中的三个问题
罚金刑是司法机关强制犯罪人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的一种。
它是伴随着二十世纪刑罚人本主义的倾向,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发展起来的。
与其他刑种相比,罚金刑具有避免交叉感染、打击经济犯罪、减少犯罪人痛苦、增加国库收入等优点,集中反映出新的刑罚价值取向。
1997年颁布的我国修订后的刑法,标志着我国罚金刑步入“快车道”,但罚金刑适用过程中尚有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
本文拟对罚金刑适用中的三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罚金刑对类罪的适用修订后的刑法仅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3类罪无罚金刑的规定,涉及罚金刑的罪名从1979年刑法的20种增至160余种,对罚金刑的运用有了很大的扩展。
笔者认为,在罚金刑对类罪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1.轻罪的犯罪人主观恶性不大,犯罪后果较小,社会危害性较轻,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处以相当的罚金刑也能够使其感受到刑罚的威慑力,减少再犯的可能。
修订后的刑法中补充了大量的轻罪条款,适用相应的罚金刑对轻罪犯罪人的惩治与改造都有良好的个体效应与社会效应。
实践中,对轻罪犯罪人应多适用罚金刑。
2.修订后的刑法对罚金刑适用的一个明显倾向,就是加强了对贪利型、财产型犯罪的打击。
这类犯罪都与经济利益相关,是犯罪人犯罪的目的或动机所在,对其处以罚金刑有利于打击其犯罪欲望,剥夺其犯罪资本。
但这类犯罪人往往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终极目标,对他们来说,罚金刑只是增大犯罪成本,通过进行新的犯罪就可以弥补“亏损”。
因此,罚金刑必须与其他刑种配套使用,比如用自由刑使犯罪人失去获得经济利益的机会与时间,或用资格刑剥夺受贿罪、贪污罪等依靠身份来获取非法利益的犯罪人的特殊身份,这样就可减少再犯的可能,反而比罚金刑具有更好的效果。
3.修订后的刑法未明文规定罚金刑适用于过失犯罪,仅将罚金刑适用到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局部的过失犯罪中。
笔者认为,过失犯罪人主观恶性不大,再犯的可能性小,处以罚金刑能起到较好的预防作用。
论我国环境刑法中罚金刑的适用
无 限 额 罚金 制 是 指 对 罚金 数 额 不 做 出任 何 限 定 , 是 由法 官 而 根 据 犯 罪情 节 、 犯罪 人 的 经 济状 况 等 因 素决 定 应 当 判 处 的罚
金 数 额 , 实 属 绝 对 不 确定 的法 定 刑 . 际 上 违 背 了罪 刑法 这 实
定 原 则 ,同 时 由于 对 环 境 犯 罪 的具 体 罚 金 数 额 没 有 做 出规 定 , 完 全 依 靠 法 官 的 自由裁 量 。 为 法 官 行 使 自由裁 量 权 而 这 预 留了过 大 的空 间 , 限 扩大 法 官 的 自由裁 量 权 容 易 滋 生腐 无
3 适 用 方 式 多样 . 罚 金刑 虽 然 被 国 外广 泛 用 于 惩治 环 境犯 罪 . 具 体 的 适 但 用 方 式 却 多 种 多 样 , 要 包 括 以 下 几种 : 主 第一 , 处 罚 金 , 单 即 在 刑 法 中只 规 定 对 环 境 犯 罪 适 用 罚 金 刑 ,并 没 有 其 他 的 刑
成 本 投 入 获 得 最 大 的刑 罚效 果 。 罚 金 刑 是 符 合 刑 罚 经 济 原 则的一种刑罚方式 . 过罚款等方式保持对犯罪的威慑力 . 通
同时 又 降 低 了刑 罚 的成 本 , 即通 过 刑法 的强 制 行使 犯 罪 人 缴 纳 一 定 数 额 的 金 钱 , 样 不 仅 增 加 了 国家 财 产 . 这 而且 减 少 了
4符 合 现 代 刑 罚 发展 趋 势 . 罚 金 刑 从 根 本 上 符 合 刑 罚 轻 缓 化这 一 世 界 刑 事 立 法 的
破 坏 自然 环境 的原 貌 ,损 害 了环 境 的 自我 调节 及 平 衡 机 能
的 行 为 。在 实 践 中绝 大 多数 环 境 犯 罪 是 由 于行 为 主 体 盲 目 追 求 经 济 利益 所 导 致 的 ,污染 环 境 和 破坏 自然 资 源 本 来 不
环境犯罪罚金刑制度检视
基 金项 目: 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 究基地重大项 目《 两型” “ 社会建设与环保 监管模 式创新研 究》 0 JD 2 17 的阶段性成 (8J 8 06 )
果。
作者简介 : 赵美珍 , , 女 江苏工业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 院教授。 章进 , , 男 江苏工业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
生活及开发 、 利用 自然资源 的过程 中, 人们过 度开采 资源或 超标准排污 , 导致 自然资 源遭 到破 坏 , 环境 遭受 严 重污 染 。
我 国《 刑法》 环境 犯罪采取 的处罚方式 包括 自由刑和罚金 对
刑两种。罚金刑作 为一 种直接涉及经 济利益 的刑罚 方式 , 在 预防和惩罚经济性 、 财产性犯罪方面有着 自由刑和生命刑所 无法替代 的优越性 , 其在 我 国当前 的经 济 、 会条 件下是惩 社 治环境犯罪的最佳选择。 1 以罚金刑惩 治环境犯 罪体现 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
环境犯罪是行 为人 不顾环境危 害, 目追求经 济利益的 盲 产物。环境犯罪 行为 可 以分 为两类 : 类是 污染 环境 的行 一 为, 即非法 向环境输 入大量 的物质 或能量 , 超过 了环境 的 自 净、 调节机能 , 引起 环境 质量下 降, 造成或足 以造 成严 重后果 的行为。另一类是破坏环境 主要是 自然资源的行为 , 即在开 发利用 自然资源的过 程中 , 非法从 自然界 取走某些 资源 、 物 种, 改变或破坏 自然环境的原有面貌 、 形状等 , 害了环境的 损 自我调节及平衡机能 , 情节严重 的行为 。大 多数 环境犯罪是 行为主体对经济利益的盲 目追求导致 的 , 从行 为人 的动机和 价值取 向来看 , 污染 和破坏 环境不 是其本 来的追求 , 害结 危 果 的形成是过度追逐经济利益的产物 , 犯罪人 的主观恶性和 人身危害性不大。若将这些犯罪人 收监执行刑罚 , 对其进行 思想改造 , 就有失对 症处理 之嫌 , 环境损 害也得 不到及 时的 补救 。事实上 , 环境犯罪的主体多是单 位 , 对单位 ( 主要是法 人) 科处罚金刑 , 既能防止 犯罪单位从经济上得到非法 利益 , 又能起到更现实 的教 育和惩 罚犯 罪人 的作 用。行为 主体基 于经济利益 的权衡 , 就会在运营过程 中充分 考量其行为对环 境 的影响 , 随时矫正 和控制 自己的环境 行为。对于单位环境 犯罪而言 , 罚金刑是唯一可行 的刑罚手段 。罚金 刑以外的其 他刑种对单位 ( 法人 ) 虽有刑罚适应性 , 却无执行可能性 。即
从刑法角度论环境保护
从刑法角度论环境保护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了一个全球性的重要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类活动的日益频繁,环境问题愈发严峻,对生态平衡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了巨大威胁。
在保护环境的众多手段中,刑法作为一种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刑法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具有强大的威慑力。
通过明确规定对严重破坏环境行为的刑罚,能够让潜在的违法者心生畏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破坏环境的行为发生。
例如,对于那些肆意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非法采矿、滥伐森林等行为,如果仅仅依靠行政处罚或者民事赔偿,可能无法起到足够的警示作用。
而刑法的介入,意味着违法者将面临牢狱之灾、高额罚金等严重后果,这无疑会让他们在行动之前深思熟虑。
其次,刑法能够保障环境保护法律的有效实施。
当其他法律手段无法有效制止环境违法行为时,刑法作为最后的防线,可以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它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使得这些法律不仅仅是一纸空文,而是具有实际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再者,刑法的适用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当环境被破坏,往往会对广大民众的健康和利益造成损害。
通过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能够让受害者得到一定的心理慰藉,同时也体现了社会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
然而,要使刑法在环境保护中充分发挥作用,还需要解决一些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刑法对于环境犯罪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当前,一些环境犯罪的定罪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认定困难的情况。
例如,对于“严重污染环境”这一概念的界定,需要更加具体和可操作的标准,以便于司法机关准确地定罪量刑。
另一方面,执法和司法力度也有待加强。
在一些地区,由于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不足、执法手段有限等原因,对于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
同时,司法机关在审理环境犯罪案件时,也可能因为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导致案件处理不够及时和准确。
此外,提高公众的环境刑法意识也是至关重要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的理论解读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的理论解读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的理论解读引言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了“污染环境罪”。
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法律条款之一,它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生态环境权益,维护环境的生态平衡,确保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本文将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有关内容进行理论解读。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内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环境保护规定,严重污染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引起环境污染事故,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污染环境罪与环境保护法益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刑罚规定,主要针对那些严重污染环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表明了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和对环境污染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从法律角度上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目的在于保护环境的法益。
环境保护法益是指人们对清洁空气、清洁水源、良好生态等环境条件的需求和期望。
它是每个人都享有的权利。
环境污染破坏了环境的自然状态,危害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因此需要法律来进行保护。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正是为了保护这一法益而设立的。
污染环境罪的成立条件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要求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 违反环境保护规定;2. 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环境污染事故,且后果特别严重。
违反环境保护规定是指违反了国家和地方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环境保护规定的制定是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环境的生态平衡,确保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因此,任何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都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的一部分。
造成严重后果是指环境污染行为造成了对环境、人体健康以及社会经济利益等方面的重大损害。
后果的严重性是判定罪行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
而环境污染事故后果的特别严重性,则是对严重后果的进一步加重和特殊情形的限定。
污染环境罪的法律责任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明确了对污染环境罪的法律责任:1. 对于严重污染环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论国际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
詹
( 南师范大学 湖
【 摘 要】 环境 与人 类息息相 关 , 系着人 类 的 生存 与可持 续发展 。哥 关 本哈根 气候会 议的 无果 而终说 明国际环境 问题 不能仅仅 依靠谈 判等 方 式 解 决 , 救 全 球 环 境 需 要 新 的 解 决 手 段 和 机 制 。 追 究 国 际 环 境 犯 罪 拯 主体 的刑事 责任是 一种有 效手段 。 【 关键 词】国际环境犯 罪 ; 事责任 主体 ; 事责任 承担 刑 刑
408 ) 1 0 1
( ) 际环 境 刑 事 责 任 形 式 。从 有 关 国际 条 约 和惯 例 中 可 以 一 国 看 出 , 家 责任 形 式 主要 有 终 止 不 法 行 为 、 偿 、 复 原 状 、 偿 、 国 赔 恢 补 道歉 、 保证 不 再 重 犯 和 国际 赔 偿 。国 家 刑事 责 任 的主 要 形 式害 行 为 。第 二 , 复 原 状 。 这 种 形 式 并 不 是 绝 对 恢 的 , 当环 境 遭 受 到 严 重 的 污 染 和 破坏 的情 况 下 , 复原 状 已 成 为 如 恢 事 实 上 的 不 可 能 。但 在 可 能 恢 复 原 状 情 况 下 , 根 据 行 为 国 的财 则 政 经 济 状 况 , 维 持 其 经 济 稳 定 的 前提 下 , 令 其 采取 恢 复 原 状 的 在 责 措 施 。第 三 , 金 。这 是 一种 惩 罚 性 的损 害 赔 偿 方 法 , 对 实 施 国 罚 是 际 环 境 犯 罪 的 国 家 , 维 持 其 经济 生命 力 的前 提 下 , 在 在其 赔 偿 能力
认 为 应 是 限 制 主 权 、 复 原 状 、 偿 和 道 歉 。根 据 国 际环 境 犯 罪 的 恢 赔 特 殊 性 和 复 杂 性 以及 国 家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的 可 能 性 , 人 将 国 家 承 有 担 国际 环 境 犯 罪 的 刑 事 责任 的形 式 归结 为 以下 三 种 : 一 , 止 不 第 终 法 侵 害 , 国 际社 会 命 令 一 个 正 在 污 染 和破 坏 国 际环 境 的 国家 , 即 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审理指南(一)》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审理指南(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7.18•【字号】苏高法电〔2018〕516号•【施行日期】2018.07.1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刑事诉讼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审理指南(一)》的通知苏高法电〔2018〕516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为了准确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统一裁判尺度,结合全省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审理指南(一)》。
现予以印发,供全省法院参考。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送我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7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审理指南(一)(2018年6月2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为了准确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统一裁判尺度,结合全省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审理指南,供全省法院参考。
一、实行最严格的环境司法保护制度。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贯彻落实美丽中国建设要求,加大罚金刑的适用力度,严格非监禁刑适用条件,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切实保障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遵循恢复性司法要求。
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注重惩治、教育和预防相结合,将承担污染治理、补种复绿、增殖放流以及劳务代偿、缴纳修复费用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状况作为污染环境罪量刑的重要因素。
三、以下情形为“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一)许可证被吊销、撤销的;(二)许可证有效期已经届满的;(三)许可证被收缴、暂扣的;(四)借用其他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刑法中对环境污染罪的规定是什么
刑法中对环境污染罪的规定是什么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法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刑法中对环境污染罪的规定是什么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法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相关规定第三百三十九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最高检、最高法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概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项旨在保障环境和资源的法律法规。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国家对于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法律责任追究。
本文将重点探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法律责任以及其相关内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类别1.行政责任2.刑事责任3.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于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为,设有一系列行政处罚措施。
行政责任通常由环保部门执法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措施会有不同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封停设备或者停产整顿•违法所得的没收和销毁•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刑事责任对于严重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也设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规定。
刑事责任通常由法院进行审判,并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予以判决。
根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拘役•有期徒刑•罚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于不同的刑事违法行为有不同的处罚幅度,具体的处罚内容将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进行裁定。
民事责任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也设有一些规定用于约束侵害环境与资源的行为,对于此类行为的受害方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责任通常指的是受害方可以向侵害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民事责任按照侵权行为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返还原物•补偿损失•恢复原状•其他民事赔偿民事责任的追究一般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受害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适用原则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法律责任的适用有以下原则:1.举证责任原则: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无需举证,由检察机关和法院进行举证。
而在民事责任的适用中,原则上由受害方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追诉期限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通常为15年,而对于民事责任的追究,通常追诉期限较短,一般为2年。
环境犯罪的刑罚配置与完善
严重的环 境犯罪配置 了无期徒刑 。 重 大环 境污染事故罪的最 章投毒案” , 即可知刑罚配置明显不足, 因此, 为了做到罚罪相
除了要求 其承 担相 应 刑 罚, 剥夺 其一 定 时问 的 自由外 , 还 可 以责 高 刑 为 7 年有 期徒刑, 但 是 以此 条 文 处 理 1 9 9 1 年发生 的 “ 曹 保
一
我国环境犯罪刑罚配置的缺陷
是 刑 罚配 置 整 体 较 轻 。 我 国现 行 《 刑法》 对环 境 犯 罪 的
比较 突 出的 问题 是刑 罚 偏 轻 , 尤 其 对 比类 似 的 财 重大经济损失, 后果十分严重。 而且要消除环境犯罪所造成的 刑 罚规 定 中,
1 22 人 民 论 坛 . P E O P L E ・ S T R I B U N E
罪名进行了配置, 大量罪名的自由刑限定在3 年以下, 部分罪刑 死刑 的适用 问题, 在环境犯 罪中不予配置死刑是环境犯 罪的
的 限定 在7 年 以下, 这 非 常不 利于 惩 治破 坏 环 境 资源 的犯 罪 。
性质和特点决定的, 同时也符 合世界刑种配置的发展趋势。 危
二是刑罚配置种类较 少, 非刑罚措 施 没有得到较 好地 运 害 环境 犯 罪 中虽有 一些 行 为 是相 当严重 的 , 而 且造 成 的影 响恶
个 基础 上 再看 这 种 行 为是 否 造 成 了损 害和 危 险 , 只要认 定 这种
行 为是 被 行 政 法 律 、 法 规所 允许 的, 那 么一 般 情况 下 就 排 除了 构 成 犯 罪 的可 能 性 。 这 种 环 境 犯 罪 的成 立 是 对 行 政 法 规 的 依
对环境犯罪刑罚配置的思考
对环境犯罪刑罚配置的思考摘要本文主要是对于我国环境犯罪中刑罚配置的问题进行思考与反思,对相关问题提出个人的观点并加以完善。
关键词环境犯罪刑罚配置资格刑基金项目:黑龙江大学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资金资助。
作者简介:高思洋,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1-247-02一、环境犯罪的刑罚理论基础在了解环境犯罪刑罚的概念前,我们首先来介绍一下有关环境、环境犯罪、刑罚的相关概念。
第一,环境。
法律中的环境概念主要区分为广义与狭义,广义的环境概念定义为:以人类为中心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
狭义的环境概念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可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①我国环境犯罪概念其分为刑法修订前的确定期和修订后的不确定期。
前者又分为四类,包括:环境犯罪构成要件中包括非自然主体及无过失责任的概念、结果犯和危险犯兼惩的概念、限于结果犯的概念和限于特定范围的环境犯罪概念。
对于修订后环境犯罪概念主要是基于1997年刑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基础上所做出的环境犯罪概念,但是仍然有一定的局限性。
笔者比较赞同付立忠教授关于环境犯罪的界定。
环境犯罪是自然人或非自然人为主体,主观上存有故意、过失、无过失所实施的污染大气、水、土壤或破坏土地、矿藏、森林、草原、其他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具有现实危险或实际危险后果的作为或不作为。
然而刑罚的定义就像英国法理学家哈特所言,人们对于刑罚问题所抱有兴趣,现在已经空前浓厚,但公开的讨论却混乱不堪。
国内学者对于刑罚有一个简单的定义,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法院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依法解决的对犯罪人适用的严厉制裁,用以表达国家和社会对于犯罪人和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
刑罚的作用在于对于犯罪人及犯罪行为的惩处,这种惩处可以理解为对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报复,只不过进入现代文明时期,这种报复的主体由个人转向了国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文件,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时间2013年6月8日施行时间2013年6月19日相关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时间2013年6月8日修订时间2016年11月7日、2016年12月8日实施时间201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办理环境保护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办理环境保护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办理环境保护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2013年10月2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3年第25次会议、2013年11月1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2013年第11次会议通过)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关于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美丽江苏建设,现就全省法院、检察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统一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妥善处理环境保护案件,深入推进我省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挥刑事司法职能,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1、严格依照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认定犯罪行为、危害后果、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依法正确定罪量刑。
2、对于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尚无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仅有我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既有国家排放标准又有我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均应当按照是否超过我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来认定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污染环境情形”。
3、准确把握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污染环境行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以及犯罪行为发生后被告人处置、应对情况,正确适用刑罚;对于共同犯罪,应区分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做到宽严得当,努力实现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试论我国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完善
试论我国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峻,污染环境犯罪也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点。
为了有效打击污染环境犯罪,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我国的相关立法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改进和优化。
一、我国污染环境犯罪立法的现状我国现行刑法中,对于污染环境犯罪主要规定在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
其中,第 338 条规定了污染环境罪,明确了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构成犯罪。
此外,还对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等相关罪名进行了规定。
近年来,我国通过出台司法解释、修改法律等方式,不断加大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
例如,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门槛,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明确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具体情形等。
这些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
二、当前立法存在的问题(一)罪名体系不够完善虽然我国刑法对污染环境犯罪设立了多个罪名,但仍存在一些漏洞和空白。
例如,对于一些新型的环境污染行为,如电磁辐射污染、光污染等,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罪名加以规制。
(二)刑罚设置不够科学在刑罚方面,污染环境犯罪的刑罚种类相对单一,主要以自由刑和罚金刑为主。
罚金刑的数额确定缺乏明确的标准,导致实践中判罚不一。
同时,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难以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三)犯罪构成要件不够明确污染环境罪中“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较为模糊,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理解和把握可能存在差异,影响了法律的统一适用。
(四)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不够紧密污染环境犯罪的认定往往需要依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目前刑法与这些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还不够顺畅,存在冲突和不协调的地方。
三、立法完善的建议(一)完善罪名体系增设新型环境污染犯罪的罪名,将尚未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的环境污染行为犯罪化,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污染形势。
对生态环境的处罚措施
对生态环境的处罚措施引言如今,全球范围内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人类面临严重的生态环境危机。
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已经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任务。
为了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各国不断完善和加强对生态环境的处罚措施,以约束违法者并推动环境保护的落实。
本文将探讨当前对生态环境的处罚措施以及展望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
当前的处罚措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执法权力,使其能够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是最常见的一种处罚手段,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等优势。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可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罚款:对违法者进行罚款,以经济杠杆来约束其破坏环境的行为。
2.暂扣/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对相关企业暂时或永久限制其经营权益,直接影响其生存和发展。
3.停产整治: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企业强制停产整改,直到问题得到解决。
4.其他行政措施:如责令整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
刑事处罚对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往往还规定了刑事处罚措施。
刑事处罚是一种严厉的手段,通过对违法者刑罚的形式,来惩罚犯罪行为,起到威慑作用。
刑事处罚的形式包括以下几种:1.有期徒刑:对犯罪行为较重的违法者,可以判处一定刑期的有期徒刑,以实现对其的惩罚和警示效果。
2.罚金:对犯罪行为相对较轻的违法者,可以判处一定金额的罚金,以承担经济责任。
3.司法监管:对犯罪行为较轻的违法者,可以判处缓刑或监外执行,进行社会性的惩罚和教育。
民事责任除了行政和刑事处罚之外,受损害的自然资源和受害人还可以依法主张民事赔偿。
这是一种通过经济手段来修复环境和弥补损失的方式。
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1.赔偿:对受害人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以弥补其因环境污染或破坏而遭受的损失。
2.恢复原状:要求违法行为者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使其回到原有的自然状态。
公众监督公众监督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处罚手段。
通过公开曝光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和监督违法者的行为,可以让违法者面临舆论压力和社会声讨。
环境犯罪的刑法现状及其改进
建立环境犯罪的举报奖励制度
目的: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犯罪的举报 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信息的价值给予相应的奖励 保护举报人:为举报人保密,确保其个人信息的安全 监管与执行: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确保奖励制度的执行和透明度
强化环境监管部门的执法权
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提高罚款额度,增加违法成本。
建立专门的环境犯罪司法机构,提高司法效率。 完善环境犯罪的证据制度,确保司法公正。 加强环境犯罪的刑事制裁力度,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强化环境犯罪的民事赔偿机制,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01
具体改进措施
增设环境犯罪的罪名和刑罚
添加项标题
罪名:针对不同环境犯罪行为,增设相应的罪名,如非法排放污 染物罪、破坏自然保护区罪等。
续发展
日本:对环境 犯罪的处罚力 度较大,同时 注重对受害者 的赔偿和恢复
国际上对环境犯罪的处罚措施
处罚措施: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民事赔偿 刑事处罚:有期徒刑、罚金、没收财产等 行政处罚: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民事赔偿: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国际上对环境犯罪的预防措施
立法模式:国际上采取了多种立法模式,如专门立法、分散立法等 罪名设置:国际上对环境犯罪的罪名设置多样,包括非法排放、非法倾倒等 刑罚设置:国际上对环境犯罪的刑罚设置多样,包括自由刑、罚金刑等 预防措施:国际上采取了多种预防措施,如加强监管、提高公众意识等
为。
特点:环境犯罪 具有隐蔽性、长 期性、跨区域性 等特点,往往难 以被及时发现和
打击。
类型:环境犯罪 主要包括非法排 放污染物、非法 处置危险废物、 非法捕捞、非法
狩猎等类型。
刑罚:环境犯罪 的刑罚根据犯罪 情节的严重程度 和犯罪人的主观 过错程度而定, 一般包括有期徒 刑、拘役、罚金
浅谈罚金刑的适用
浅谈罚金刑的适用【摘要】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国外,罚金刑都有较长的发展历史,在每个历史时期有其不同的地位,尤其是现在社会,随着文明程度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刑罚方式和刑罚观念也随着改变,罚金刑的地位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本文从罚金刑在中国的渊源和发展入手,具体分析罚金刑的适用方式以及目前的适用情况,力图找到罚金刑制度存在的问题,以求相应对策。
【关键词】罚金刑;适用;历史发展;问题:对策一、引言当今社会,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刑罚的人道化、轻缓化、现代化也就成为世界刑罚发展的主要潮流。
就是在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之下,在世界范围内,无论是刑事立法方面,还是司法实践过程中,罚金刑变得越来越重要,越备受关注,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刑罚方式。
因此,无论实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实证研究中,罚金刑的研究都具有其必要性和时代性,尤其是罚金刑的适用问题。
二、罚金刑的概念(一)我国罚金刑的起源与发展罚金刑产生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一种非常古老的刑种,随着社会的更迭发展,罚金刑也在刑罚体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春秋时期各国都有赎刑的规定,但无罚金刑。
秦律中有剥夺犯人私有财产的赀刑和赎刑。
但是,赎刑却明显的区别于罚金。
赎刑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属于特有的刑罚,是因疑罪而产生,根据证据定罪原则产生的有利于被告的制度,属于是以轻刑赎重罪。
罚金则主要适用于轻罪的处罚,是以轻罪代替轻罪。
汉律中有罚金刑的制度,自汉、晋到南朝,中国的刑罚体系中就同时存在赎刑和罚金刑。
魏律将罚金刑规定为六等,赎刑规定为十一等。
随着发展,从隋唐到宋元明清时期,各个朝代单规定了赎刑,而罚金刑适用的却越来越少。
清政府颁布《大清现行刑律》,把罚金与徒、流、遣、死并列,合称五刑。
此外,《大清新刑律》规定了易科罚金制度。
到了国民党执政时期,以《暂行新刑律》为蓝本,对罚金的易科,缓刑,适用时效等进行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实施的刑事法令以及司法解释,有些涉及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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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 r s e v r n n l r e c i ia n s a p i t n y wo d : n i me t i ; r n l e ; p l a i o a cm m i f c o
、
环境 犯罪 中适 用罚 金 刑的逻 辑基础
为 代价 而获取 的 成本 节省 。 现 为环境 污 染犯罪 , 表 它
是 行 为人违 反 国家规 定 , 向土地 、 水体 、 气排放 、 大 倾 倒 或者 处置 有放 射性 的 废物 、含 传染病 病 原体 的废
1 环 境犯 罪主 体 的特 殊 性与 罚金 刑适用 对 象 的 .
i s Be a s rmia e rewi t at uai o ee vr m na i f e. c u eci n l n s g e t ep r c lr fh n i n e tl r ,tsmo ea v tg o si aiig n i f a hh i y t t o c me ii r d a a e u r l n n ne z
( 中南 财经 政 法 大学 法 学 院 , 北 武 汉 40 7 ) 湖 3 0 0
摘 要: 国对于环境犯罪采取的处罚方法包括 自由刑和罚金刑两种, 我 罚金刑 因与环境犯罪的特殊性相契合 而更加有利 于实现环境刑法的初衷。但我国环境犯罪中罚金刑 的适用还存在诸多明显缺陷, 如适用范围狭窄、 适用方式不 当、 数额不 确定等, 当从扩大罚金刑适用范围, 应 完善罚金刑适用方式、 缩小环境犯罪的罚金刑幅度 、 增强罚金刑对不断变化 的经济和 环境形势的适应 力等方面完善其适用。
关键 词 : 环境 犯 罪: 罚金 刑 ; 用 适 中图 分类 号:F I D 6l 文献 标识 码: A 文章编 号 :093 8 (0 1一1 0 8 4 10 -53 2 1) . 1- O 0 0
On t eApp ia i n 0 i i a n sAg i s v r n e t l h l to fCrm n l c Fi e an tEn io m n a
将 境外的 固体废物进 境倾倒 、 堆放 、 处置 , 以致造成重 大 的环境污 染事 故, 发生人 员伤 亡和公私财 产重大损
Ab at Th ni v t o sa ans nvr n n a rmei u o ty i cu ete i rs n n e at d c i n  ̄ e : epu t eme h d g i t i e io me t l i o rc u r l d c n n n h mp io me t n l a rmial p yn
我 国 《 法》 六章 第六 节 “ 坏环 境 资源 保护 刑 第 破 罪 ” 共 9个 条文对 环 境犯 罪规 定 了 l , 4个罪 名 , 罚 刑 方式 包括 自由刑和 罚金刑 两种 : 罚金刑 与环境 犯罪 的 特 殊性 更 为契合 , 得深 入研 究 。 值
一
主 体主要 为单 位 的环境 犯罪 。 2 环境 犯罪 行 为的 贪利性 与 罚金 刑的 经济 制裁 . 性 相契 合 环境 犯罪往往 受两类利 益驱动 : 一是 以污染环境
as a n vo sfa , u ha h a r w c p fa p ia in t eia p o rae wa s t eu ce ra u t ee mi loh sma yob iu ws s c t en ro s o eo p lc to , h p r p it y , h n la mo n tr - l s n d n to dS n W es o l x a da d i r v h c p n y sof p l n rmi a n s a d atr h u r n pp i ai na Oo . h u d e p n n n mp o et es o ea dwa a pyigc i n l e , i f n l ec re t et a l—
第 l 第 1 3卷 期
21 0 1年 2月
遵义 师 范学 院学报
J un l f u y r l l g o ra n i o Z No ma l e Co e
V 0I
论环 境犯 罪 中罚金刑 的适用
肖 爱, 李颖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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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泛性 相契 合
罚 金刑 既 能适 用于 自然 人犯罪 又 能适 用于 单位 犯 罪 , 用 对象 广泛 。当前我 国刑 事立 法 中, 适 罚金刑
是处 罚法人 的唯 一 刑罚 方法 。“ 环 境 犯罪 的主 体 l 一
物、 有毒废物 或者其他 危险 废物 ; 或是 违 反国家规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