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已被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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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办法

河北省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办法

河北省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冀档[2003]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河北省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办法(冀档(2003)4号)开展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活动的目的和意义档案工作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基础性工作之一,对各单位的发展和生产、科研、教学、工作决策等,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各单位的档案,尤其是各级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档案是国家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重点收集、管理和利用。

开展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活动,是贯彻落实《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和依法管理档案的一种有效手段。

目的是通过这些目标的实现来规范各单位的档案工作,促进档案事业整体水平的提高,使其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一、适用范围与等级划分1、适用范围:(1)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2)非生产性企业2、等级划分:共分三个级别,实行百分制。

省三级76-84分省二级85-94分省一级95-100分二、等级的申报、认定、批准与发证1、申报(1)申报原则:自愿和计划相结合的原则。

自愿是单位自己申请认定;计划是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分期、分批给有关部门下达目标管理认定的指标。

(2)申报条件:凡申报进行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的单位,应首先对照《河北省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标准》进行自检。

自检计分达到某一等级的分数段后,方可向同级档案行政档案管理部门提出晋升相应等级的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河北省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申报审批表》若干份,报有关部门审批。

2、认定(1)认定分工乡(镇)、县(市、区)各单位及下属单位的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三级认定,由县(市、区)档案局组织认定。

乡(镇)、县(市、区)各单位及下属单位省二级、省一级的认定,由石市、县(市)档案局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河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厅属单位档案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厅属单位档案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厅属单位档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3.08•【字号】冀建办[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厅属单位档案工作的通知(冀建办[2007]9号)厅属各单位:近几年,特别是实行立卷改革以来,厅属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档案法》和《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严格按照《河北省省直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收集、整理、保管本单位的档案,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取得长足进步。

但是在档案整体管理上还存在许多不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达标升级单位很少。

为了加强厅属单位档案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对档案工作的管理力度,按《河北省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办法》开展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达标升级工作。

二、以《河北省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标准》指导本单位档案工作,认真抓好组织管理、基础建设、开发利用等方面的工作。

三、加大对档案工作的投入,配备必要的档案设备、装具和档案管理软件等。

四、对于档案基础工作薄弱,需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对室藏档案进行整理的单位,省城建档案馆可派出骨干人员指导并帮助各单位的档案整理工作。

五、已符合《河北省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标准》的单位,要及时做好升级申报工作。

各单位在工作中如有什么问题,可及时与省城建档案馆联系。

联系人:邬可璋、王京涛联系电话:87902293二〇〇七年三月八日。

机关档案管理办法

机关档案管理办法

北戴河区政局机关档案管理办法为做好局机关文书档案资料的立卷归档和利用服务工作,进一步推进档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实施办法》、《河北省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目标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秦皇岛市归档文件整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凡属《细则》中明确的机关归档范围的各种文件材料及相关的图表、声像、实物、电子文件等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以下统称综合资料),按照文书立卷的要求,组成案卷,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条局档案管理办公室隶属局办公室,负责机关综合档案室归档管理工作,设专(兼)职档案管理员。

档案员负责各自业务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保管、移交工作。

第三条综合资料归档工作纳入各股室及下属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做到每项综合资料都能完整、准确、系统地归档保存。

各股室、下属事业单位所形成的综合资料因工作需要留存的,自行备份或留存复印件,原件须移交局综合档案室归档。

第四条承办重大会议、重大活动的股室及下属事业单位应及时向办公室提供信息,便于机关综合档案室管理人员对重大会议、重大活动跟踪了解,做好档案归档指导工作。

重大会议、重大活动结束后,承办股室、下属事业单位应及时做好综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保管工作,并按规定期限移交机关综合档案室归档。

由多个股室、下属事业单位参与的重大会议、重大活动,综合资料由主办股室、下属事业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保管、归档。

重大会议、重大活动主要是指:(一)党和国家领导人、省部级及市厅级领导来我局视察、考察、调研和指导民政工作开展的各类座谈会;(二)局领导参加的有较大影响和意义的各类活动;(三)国(境)内外各界知名人士、友好团体到我局的访问、考察、参观;(四)以市民政局名义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五)其它具有重大影响和意义的活动。

第五条文书立卷归档时间各类文书档案,以及随文件材料产生的电子档案,按照纸制文件及其电子版本同步整理的规范要求,及时整理、立卷,每季度一次集中移交机关综合档案室。

河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办法

河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办法

河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水平,充分发挥档案“资政惠民”作用,更好地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机关)。

中直驻冀机关、事业单位和新型社会组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机关档案工作是国家档案事业的基础。

全省各级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和提高本机关档案工作。

自“十二五”起,全省各级机关均需按照本办法实现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并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2008年之后认定“省二级”、“省三级”的单位,可按照本办法AAA、AA 级标准进行对标定级,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第四条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等级分为:“AAAAAA级”、“AAAAA级”、“AAAA级”、“AAA 级”、“AA级”五个等级。

“AA级”为合格等级,是各机关档案工作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AAAAAA级”为最高等级。

各机关可根据本单位档案工作发展状况申报相应等级,取得相应等级后应经过一年以上时间改进提高,再申报上一等级。

第五条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工作在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省档案局负责省直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和中直驻冀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全省申报AAAA级(含AAAA级)以上单位的认定工作;设区市档案局负责市直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申报AAA级、AA级的认定工作;县(市、区)档案局负责县直机关及其所属单位、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申报AAA级、AA级的认定工作。

新型社会组织由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认定,报省档案局备案。

第六条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等级有效期为五年,期满需重新进行认定。

省档案局将不定期抽检,发现有违反认定程序、降低认定标准、在有效期内不能保持认定等级的,将取消该单位的原定等级,并通报批评。

档案管理工作条例

档案管理工作条例

档案管理工作条例(讨论稿)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为中心各项工作服务,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中心在业务开展、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其它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中心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中心档案记录和反映了中心建立、建设和发展的历史过程,是中心各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评估和衡量中心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它为中心工作、管理水平的提高创造了必要的条件,是办好中心的重要基础工作。

第四条中心各门类、不同载体的档案必须遵循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维护档案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开发利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归档的材料截留在部门或据为己有。

第五条中心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工作纳入中心规划和计划,列入各单位有关人员岗位职责,各单位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将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工作,列入各单位和有关人员工作内容。

严格实行部门和课题组立卷归档制度,做到“三纳入”、“四同步”,即:纳入中心计划和规划、纳入管理制度、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六条中心办公室负责对全校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中心各部门均要设立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具体承办本部门的档案工作。

第八条中心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严守机密、勇于创新、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和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

第九条根据需要,中心应有计划地为档案部门配置计算机、复印机、等同中心管理现代化同步发展的设备。

第十一条各部门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由文件材料形成者配合本部门兼职档案员,按照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整理组卷。

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按时向中心办公室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

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

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11.15•【字号】•【施行日期】1995.11.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1995年11月1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宗教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数字、符号、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条例所称档案工作是指档案行政管理工作、档案馆工作、单位档案工作,以及档案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出版、外事等工作。

第四条档案是国家和社会的宝贵财富,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是一切单位和个人的义务。

档案工作是各项工作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础,全社会应当重视和支持档案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将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进行部署与检查,保证档案工作机构、人员、设施、经费的落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国家档案馆。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和直属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纳入工作计划,设置档安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人员,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档案工作正常开展。

各专业主管部门还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档案工作的管理。

第七条全省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或者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河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办法

河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办法

河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水平,充分发挥档案“资政惠民”作用,更好地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机关)。

中直驻冀机关、事业单位和新型社会组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机关档案工作是国家档案事业的基础。

全省各级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和提高本机关档案工作。

自“十二五”起,全省各级机关均需按照本办法实现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并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2008年之后认定“省二级”、“省三级”的单位,可按照本办法AAA、AA级标准进行对标定级,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第四条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等级分为:“AAAAAA级”、“AAAAA级”、“AAAA级”、“AAA级”、“AA 级”五个等级。

“AA级”为合格等级,是各机关档案工作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AAAAAA级”为最高等级。

各机关可根据本单位档案工作发展状况申报相应等级,取得相应等级后应经过一年以上时间改进提高,再申报上一等级。

第五条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工作在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省档案局负责省直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和中直驻冀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全省申报AAAA级(含AAAA级)以上单位的认定工作;设区市档案局负责市直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申报AAA级、AA级的认定工作;县(市、区)档案局负责县直机关及其所属单位、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申报AAA级、AA级的认定工作。

新型社会组织由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认定,报省档案局备案。

第六条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等级有效期为五年,期满需重新进行认定。

省档案局将不定期抽检,发现有违反认定程序、降低认定标准、在有效期内不能保持认定等级的,将取消该单位的原定等级,并通报批评。

河北省档案局、馆的分设与合并

河北省档案局、馆的分设与合并

河北省档案局、馆的分设与合并作者:刘胜杰来源:《档案天地》2021年第01期2019年3月18日是河北省档案局、馆成立六十周年,根据1994年出版的《河北省志·档案志》(第85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整理出省档案局、馆六十年来机构变化情况,供同行们参阅。

一、省档案局、馆的建立档案局的设立。

1959年3月18日,中共河北省委批准省委办公厅、省人委办公厅党组《关于统一管理党、政档案工作的意见》,成立河北省档案管理局和河北省档案馆,档案局在省委、省人委秘书长领导下统一指导全省档案工作。

因为档案局是在省委办公厅档案处和省人委办公厅档案处合并的基础上成立的,因两个档案处属办公厅内设机构,在1958年8月随省委和省人委搬迁到天津,所以,档案局一成立就在天津办公。

档案馆的设立。

1957年3月,省委办公厅决定在秘书处档案科的基础上,组建省委档案馆筹备组;同月,省人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处负责组建省人委档案馆筹备处。

同年8月,省人委档案馆筹备处更名为河北省档案馆筹备处。

1958年省会由保定迁往天津,两个档案馆筹备处机构留在保定,为工作方便,搬至保定市兴华路61号。

1959年3月,河北省档案馆成立,在档案局领导下工作。

这种格局至1971年,历时12年。

二、档案馆并入档案处1967年1月,省委、省人委被夺权,省档案局停止工作,1968年10月,省档案局全部人员进了学习班(五七干校)。

因为战备,1966年3月,省档案馆从保定(包括1962年7月,因战备接收的存放在满城县人委的省直机关现行档案)迁至定县(现定州市)西关后街10号,同时在曲阳县葫芦汪村建立档案存放点,代号108。

1966年5月文革开始,省档案馆的业务工作基本停止。

1969年3月16日,省革委批准成立省档案馆(对外称河北省地方志研究所)革命领导小组,取代原班子。

不久,因所谓“反革命案”,原班子及大部分人员进了干校,只留下几名业务骨干。

1969年11月,省档案馆再次搬迁,除保留曲阳县葫芦汪村档案存放点外,定县的全部档案迁往赞皇县王小峪村西的原竹山水库工程局和张庄村原河北人民广播电台停用的战备基地,代号103和104。

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范本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档案工作人员,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的内容包括档案管理基本原则、档案管理组织机构、档案管理工作职责、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四条档案管理工作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档案管理工作贯彻全员参与原则,每个工作人员都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确保档案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本规章制度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不定期进行修订,并报领导部门审批备案。

第七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所有。

第二章档案管理基本原则第八条保护原始记录真实、完整、可靠是档案管理的首要原则,所有档案材料必须真实记录相应的事实内容,不得随意篡改、涂改。

第九条保护档案信息安全是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涉密档案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妥善管理,不得泄露给未授权人员。

第十条档案管理工作要遵循档案利用原则,及时提供档案信息及服务,方便用户查阅和利用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工作要遵循档案保管原则,对档案材料妥善保管,确保档案资料的长期保存。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工作要遵循档案整理原则,及时清理、整理、归档和销毁无效档案,保持档案库的清洁整齐。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工作要遵循档案流转原则,确保档案材料流转及时准确,减少等待和耽误时间。

第三章档案管理组织机构第十四条本单位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全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主要负责档案的采集、整理、保存和利用等工作。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部门设置档案管理员,负责每份档案的具体管理和档案信息的提供。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部门直接受领导部门领导,协助完成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配合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所需档案信息及材料。

第四章档案管理工作职责第十八条档案管理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负责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整理、分类、归档、借阅等。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的决定(1997)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的决定(1997)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的决定(199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6.29•【字号】•【施行日期】1997.06.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立法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的决定(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9日公布施行)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五条中“须经市(地)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资质认定”修改为“须经设区的市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资质认定。

”二、第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列入设区的市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十年,向设区的市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第二十条中“鼓励向地方国家档案馆寄存档案”修改为“鼓励集体和个人向地方国家档案馆寄存档案。

”四、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有单位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属于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有关档案的转让,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需要向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复制件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六、第二十七条修改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向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七、第三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单位和公民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档案局(河北省档案馆)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档案局(河北省档案馆)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档案局(河北省档案馆)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9•【字号】冀政办[2009]74号•【施行日期】2009.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档案局(河北省档案馆)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7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档案局(河北省档案馆)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9年9月9日河北省档案局(河北省档案馆)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档案局(河北省档案馆),仍为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机构,由省政府管理。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承担政府信息收集、整理和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查阅利用等职责。

(二)加强战备后库档案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制定全省档案事业发展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依法实行宏观管理与监督指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建设部《档案馆建设标准》和国家统一要求,编制全省各级档案馆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拟订档案工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档案行政执法和监督,并依法负责解释《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

(三)利用档案为省委、省政府工作服务,向社会公众提供档案查阅、咨询;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任务。

(四)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及《河北省档案接收和收集管理办法》,依法监督指导全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室)档案资源建设,负责省直机关档案系统化管理和接收;负责撤并单位的档案处置和接收工作;有计划地开展档案征集。

(五)统一管理全省档案资料对外交流和港澳台交流工作;审批携带档案出国、出境和赠与档案事项;依法管理全省档案鉴定、档案开放和目录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1.1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2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2024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五章档案信息化建设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档案法》所称档案,其具体范围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

反映地方文化习俗、民族风貌、历史人物、特色品牌等的档案,其具体范围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条档案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健全党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档案工作各方面和各环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档案机构,提供档案长久安全保管场所和设施,并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本单位档案工作,履行档案工作主体责任,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五条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中央国家机关经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国家机关经本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档案知识,传播档案文化,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第八条国家加强档案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立档案学等相关专业。

河北省档案接收和收集管理办法

河北省档案接收和收集管理办法

河北省档案接收和收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档案接收和收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接收,是指《档案法》第二条规定的档案,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地方国家档案馆移交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档案收集,是指为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有利于档案的开发和利用,将档案资料以征集、收购和接受捐赠等方式收入地方国家档案馆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档案接收和收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地方国家档案馆,负责接收和收集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对所收集的档案价值进行评估、鉴定。

其他各类档案馆的档案接收、收集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档案接收和收集以及档案价值评估和鉴定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省地方国家档案馆的档案接收范围:(一)中国共产党本级委员会形成的需要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和部分有保存价值的短期档案;(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形成的需要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三)本级人民政府形成的需要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和部分有保存价值的短期档案;(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本级委员会形成的需要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五)中国共产党本级委员会工作部门和办事机构形成的需要永久保存的档案;(六)本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及部门管理机构形成的需要永久保存的档案;(七)本级群众团体形成的需要永久保存的档案;(八)民主党派本级委员会形成的需要由地方国家档案馆管理的永久保存的档案;(九)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形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由地方国家档案馆永久保存的档案;(十)双重领导部门形成的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确定需要由地方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十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由地方国家档案馆保存的干部档案;(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地方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

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你知道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有哪些吗?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规、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以文字、图纸、图表和声像制品等为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建档案工作纳入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为中心、产生城建档案单位的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体系,保证城建档案机构、人员、设施和经费的落实,使城建档案工作与当地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同步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档案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人员,按照城建档案归档的内容,做好收集、整理、建档、保管和利用工作,并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占为己有。

对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技术指导,并对其重点建设工程的档案进行跟踪管理。

第七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并接收下列档案:(一)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业和民用建>工程,城市公共设施工程,城市公用事业工程,抗震工程,与城市建设有关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档案,以及军事工程档案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蔽工程的位置图;(二)建设系统的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绿化设施管理、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市>工程设施管理、公用事业管理、房产管理等专业部门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科学研究成果和有关城市的历史、自然、经济、资源等方面的文件资料;(四)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厅机关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版)》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厅机关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版)》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厅机关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2011)【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卫办[2011]39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11.12.30【实施日期】2011.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厅机关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冀卫办〔2011〕39号)厅机关各处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卫生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我厅结合工作实际,对机关档案管理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河北省卫生厅机关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处室在今后公文档案立卷、归档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卫生厅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进行收集、整理、立卷,确保归档文件资料规范、完整。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版)为加强档案工作,更好的为卫生事业发展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卫生部与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厅机关档案是指厅机关在卫生管理及其他各项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以及其他不同载体、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发展卫生事业和做好各项工作的必要条件和依据,也是重要的信息资源。

具体包括: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基建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等。

机关档案属国家财产,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占有和损坏,以确保厅机关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与有效利用。

第二条档案工作是机关工作的组成部分。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都要支持、关心和了解档案工作,提高档案意识,将档案工作与机关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纳入业务工作范围,在各项业务工作的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个阶段,应同时布置、总结、检查、验收档案工作,实现档案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同步管理。

第三条本厅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综合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档案局关于加强县级国家档案馆建设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档案局关于加强县级国家档案馆建设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档案局关于加强县级国家档案馆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1•【字号】冀政办函[2006]50号•【施行日期】2006.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档案局关于加强县级国家档案馆建设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函〔2006〕5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档案局《关于加强县级国家档案馆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一日关于加强县级国家档案馆建设的意见(河北省档案局)为充分发挥档案工作“资政惠民”的作用,实现档案工作与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同步发展,根据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档案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特制订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县级国家档案馆建设的重要意义各级国家档案馆是档案事业的主体,是档案事业赖以持续发展的基础。

县级国家档案馆是县级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发布、利用国家档案的唯一法定机构。

随着我省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档案工作已经从封闭走向开放,广大人民群众对档案的需求日益增长,档案工作既面临新的挑战,又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

加强县级国家档案馆建设,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的要求,是建设“和谐河北”和“文化大省”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档案事业与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同步发展的现实需要。

近10年来,各地做了大量工作,使相当一部分县的档案保管条件得到了改善。

但目前我省县级国家档案馆建设仍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是一县建一新馆的目标远未实现,馆库面积严重不足,库房陈旧且技术装备落后,无监控室和陈列展室、无群众阅览档案场所的现象相当普遍;有的有馆无库,馆库面积普遍严重不足,造成了大量档案不能接收进馆。

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县级国家档案馆建设的重要意义,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创造条件,在兴馆上创造出自己的特色,走出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路子。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5.10.31•【字号】冀劳社办[2005]267号•【施行日期】2005.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劳社办[2005]267号)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现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档案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月三十一日附件: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档案工作管理办法为加强机关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科学化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准确及时地反映和记载我厅履行职能和工作情况,根据国家、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在厅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厅机关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各方面的利用。

二、管理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机关各处室形成的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集中统一管理机关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编制各种检索工具。

(四)开展档案史料的编研工作,积极提供利用、为机关工作服务。

(五)根据国家、省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确定本机关档案保管期限,并督促检查、实施。

(六)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的档案业务工作。

(七)在抓好机关档案工作的同时,对直属单位和本系统档案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八)按规定向省档案馆移交应进馆的档案。

三、立卷归档(一)归档范围凡是反映本机关工作活动中办理完毕,具有历史价值和长期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二)归档要求1、各处室要按照立卷归档范围,将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根据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有机联系科学整理立卷。

河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档案局、各县(市、区)档案局、省直各部门、中直驻冀单位:现将《河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河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水平,充分发挥档案“资政惠民”作用,更好地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机关)。

中直驻冀机关、事业单位和新型社会组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机关档案工作是国家档案事业的基础。

全省各级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和提高本机关档案工作。

自“十二五”起,全省各级机关均需按照本办法实现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并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2008年之后认定“省二级”、“省三级”的单位,可按照本办法AAA、AA级进行对标定级,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第四条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等级分为:“AAAAAA级”、“AAAAA级”、“AAAA级”、“AAA级”、“AA 级”五个等级。

“AA级”为合格等级,是各机关档案工作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AAAAAA级”为最高等级。

各机关可根据本单位档案工作发展状况申报相应等级,取得相应等级后应经过一年以上时间改进提高,再申报上一等级。

第五条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工作在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及目录

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及目录

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及目录1. 档案管理规章制度1.1 档案管理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单位制定以下档案管理规章制度:1.2 档案管理职责•确定档案收集、整理、加工、利用、保管、报送和销毁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制定档案管理的组织机构及分工职责•组织档案的建立工作,对各部门的档案资料进行审查、核定和编目、分类•负责档案保管,建立档案保管制度和安全保密制度•协调档案利用和档案服务工作•负责档案的移交和交接工作•对各级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进行档案检查和鉴定工作•对各级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提供档案资料咨询、服务和复制1.3 档案收集收集机构和责任人:各部门和全体工作人员建立档案收集工作制度,保障有效档案材料的及时、完整、准确和规范的收集。

对于涉及重要决策、重要业务、重要会议、重要人员的文件和资料,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提交档案管理机构。

1.4 档案整理、加工和编目整理机构和责任人:各部门和全体工作人员建立档案整理和加工制度,对督办文件、决策文书和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文件及资料,要及时进行整理、加工和编目,形成档案目录和档案管理系统,并及时报送档案管理机构。

1.5 档案保管保管机构和责任人:档案管理机构建立档案保管制度,对建立好的档案材料进行妥善保管。

负责全部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对档案提交的机构,应当会同信访部门协商确定档案的闭架保密期限。

1.6 档案利用和服务机构和责任人:档案管理机构建立档案利用和服务制度,对外提供档案检索、复制、提供资料等服务,并及时解决用户需求,落实档案管理的公开原则。

1.7 档案销毁机构和责任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文件归档制度规定,对已经到达规定保存期限或已经过时的档案做好销毁工作,并按照建档单位的规定程序销毁。

2. 档案目录2.1 机关文件机关文件作为单位内部决策和行政事务的主要记录,本单位对机关文件按照时间、类别、文件号等方式进行了编目和分类,同时编制了相应的机关文件手册、机关文件目录和年度机关文件收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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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已被修订]发文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5-11-15执行日期:1995-11-15生效日期:1997-6-29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及公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宗教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数字、符号、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条例所称档案工作是指档案行政管理工作、档案馆工作、单位档案工作,以及档案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出版、外事等工作。

第四条档案是国家和社会的宝贵财富,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是一切单位和个人的义务。

档案工作是各项工作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础,全社会应当重视和支持档案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将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进行部署与检查,保证档案工作机构、人员、设施、经费的落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国家档案馆。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和直属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纳入工作计划,设置档案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人员,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档案工作正常开展。

各专业主管部门还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档案工作的管理。

第七条全省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或者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档案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制定本地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检查和指导;组织培训档案工作人员,组织开展档案科学技术和理论研究,推广档案管理先进技术。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分管档案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对所属单位和行政村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条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档案管理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省专业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本专业、本系统档案管理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施行。

第十一条各单位档案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指导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立卷和归档工作,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专业主管部门的档案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还应当对本系统、本行业档案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设置,负责管理多种门类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其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地方国家专门档案馆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专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负责管理专门领域或者特殊载体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其收集档案的范围,由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设置档案馆,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单位设置档案馆,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置的档案馆,负责管理本单位和直属单位的档案。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选配政治素质高,保密意识强和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档案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接受专业培训,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从事有毒有害档案工作人员的岗位补贴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及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的专业人员,须经市(地)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资质认定。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十六条国有单位、集体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由单位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定期移交本单位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股份制单位及其他单位档案的形成、积累与归档参照前款执行。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归档。

第十七条反映本行政区域重大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宗教等活动的档案,是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

对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实行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八条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向地方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一)列入省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十五年,向省综合档案馆移交;(二)列入市(地)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十年,向市(地)综合档案馆移交;(三)列入县(市、市辖区)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五年,向县(市、市辖区)综合档案馆移交;(四)列入专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一年,向专门档案馆移交。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长档案移交期限的,应当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根据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某方面档案的移交期限做出特殊规定。

第十九条档案馆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颁发的《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档案馆和各单位的档案库应当具有防盗、防火、防光、防尘、防潮、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安全设施,不得在危房和不安全的环境中保管档案。

对破损、霉变、散失的档案,应当及时采取修补、复制、收集等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鼓励向地方国家档案馆寄存档案。

非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因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可以采取代为保管或者收购等措施,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征购。

第二十一条档案馆和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和处理。

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二十二条档案馆和各单位按照规定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的档案工作机构报送档案统计报表和目录。

第二十三条单位的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重要设备的验收、鉴定,由本单位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按照规范要求对其档案进行验收。

重大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攻关项目,在竣工验收、成果鉴定前,须经专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须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收集、补充、整理完整。

第二十四条城市公用设施、重点建设项目等已建工程,其档案材料不准确、不完整的,由有关单位采取补测、补绘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国有单位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属于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

国有单位发生产权变动时,其档案处置应当接受原专业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非国有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形成的有关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属于国家所有部分,列入国有资产。

第二十六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档案复制件,未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国外、境外机构和个人以及国内非国有单位和个人出售、赠送、转让和交换。

第二十七条非国家所有而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未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国外、境外的机构和个人出售、赠送、转让和交换。

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倒卖、涂改、伪造档案。

第二十九条未经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携带、运输、邮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非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国(境)。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及公布第三十条地方国家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

单位、公民和外国机构或者个人可以依法利用地方国家档案馆已经开放的档案。

单位和公民可以依法利用地方国家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其他单位保存的档案,但不得擅自抄录、复制和泄露档案内容。

第三十一条地方国家档案馆提供利用重要、珍贵档案,应当以缩微品或者复制件代替原件。

由档案馆法人代表签名或者盖章的档案复制件同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地方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由该档案馆公布,重要档案的公布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的同意,或者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国有单位保存的档案由本单位决定公布,重要档案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

地方国家档案馆和国有单位未公布的档案,利用者不得擅自公布。

第三十三条非国有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档案,由所有者决定公布,但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未经档案所有者同意,地方国家档案馆不得向社会提供利用以及公布所寄存、代管的档案。

第三十四条地方国家档案馆应当加强对馆藏档案内容的研究,编辑出版档案史料,在不同范围内发行。

第三十五条地方国家档案馆提供档案时按照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查阅本单位或者本人移交、捐赠的档案,免收费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一)对单位档案没有实行统一管理,未按时立卷归档,档案管理混乱的;(二)拒绝向单位档案工作机构或者人员移交应当归档案材料的;(三)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四)不按规定报送档案统计报表和目录的;(五)不按规定开放档案的;(六)档案库房不符合规定,危及档案安全的;(七)档案出现破损、霉变、散失迹象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八)聘用无资质证书人员从事档案中介服务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对单位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或者对直接责任人、主管领导人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并可以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主管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销毁档案的;(二)因保管不善,造成档案损毁、丢失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擅自抄录、复制档案的;(五)擅自公布档案的;(六)泄露档案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拒绝国家依法征购档案的;(八)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九)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拒不改正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属于国家所有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责令赔偿损失;有非法收入的,没收非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倒卖档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档案或者档案复制件出国(境)的,由海关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没收的档案,移交原保存单位或者地方国家档案馆。

第三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财物时,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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