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丧失的原因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关于继承权的法律知识
关于继承权的法律知识一、继承权的主体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
具体为以下三类:1.法定继承人。
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
《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
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
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二、继承权的特性继承权的特性一、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二、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三、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四、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的效力。
五、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丧失继承权典型案例
丧失继承权典型案例丧失继承权是指在个人或家族财富传承中,某些情况下继承人无法享有应有的继承权益。
下面是10个典型案例,展示了丧失继承权的不同情形。
1. 未婚夫/未婚妻丧失继承权:法律通常将继承权授予法定亲属,而未婚夫或未婚妻不在法定亲属范围内。
当一方去世时,另一方无法继承财产。
2. 未成年子女丧失继承权:未成年子女通常需要监护人代理他们的继承权。
但如果监护人未能履行职责,或者将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子女可能会丧失继承权。
3. 犯罪行为导致的继承权丧失:如果继承人犯有重大犯罪行为,法院可能剥夺其继承权。
例如,杀害遗产人的继承人可能会被剥夺继承权。
4. 放弃继承权导致的丧失:继承人可以通过正式的文件放弃继承权。
一旦放弃继承权,继承人将失去对财产的权益。
5. 遗嘱或信托中的限制导致的继承权丧失:遗嘱或信托文件中可以设置各种限制,如限制继承人的年龄、婚姻状况、行为等。
如果继承人不符合这些限制,可能会丧失继承权。
6. 负债导致的继承权丧失:在某些情况下,遗产人的负债可能超过其财产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可能会因为负债而丧失继承权。
7. 同居伴侣丧失继承权:在某些国家或州,法律不承认同居伴侣的继承权。
因此,没有婚姻关系的同居伴侣可能会丧失继承权。
8. 不被承认的子女丧失继承权:在某些情况下,继承人可能不被法律承认为合法子女,例如非婚生子女或被遗弃的子女。
这些子女可能会丧失继承权。
9. 财产转移导致的继承权丧失:遗产人在去世前将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可能会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例如,将房产转移至信托,继承人可能无法继承该房产。
10. 长期无联系导致的继承权丧失:如果继承人长期没有与遗产人联系,法院可能认定其已放弃继承权。
这通常发生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需要主动联系法院来主张继承权。
这些案例展示了丧失继承权的不同情形。
了解这些情况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规划财产传承,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规定是什么?
Not good at listening to different voices is the greatest negligence of manager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规定是什么?导读: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规定是根据我国《继承法》当中明确的规定,继承人员如果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那么会绝对导致继承权丧失。
除此之外,如果为了争夺继承的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也会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规定是什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二、哪些情形下遗嘱无效?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立遗嘱人往往希望通过遗嘱对身后事的处分来避免继承人因财产发生纠纷,导致家庭不睦。
但有时遗嘱立的不规范、或者遗嘱内容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甚或遗嘱难以执行导致遗嘱无效,却容易在继承人之间产生矛盾。
1、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2、代书遗嘱没有见证人。
《继承法》第17条规定了遗嘱的形式,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3、老年痴呆被自立遗嘱。
立遗嘱的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立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这样规定是为了确保遗嘱内容确实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利益相关人假借立遗嘱人之手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遗产处分。
现实生活中,很多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大,会出现智力减退的情况,如罹患老年痴呆等,容易出现按照他人意志自立遗嘱的情况。
在审理过程中,如果确有明确的医疗诊断结果,证明老年人在立遗嘱时已经患有相应的病症,不具备正常的辨识力,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法院对于这种遗嘱的效力是不能认定的。
2021民法学-继承法(精选试题)
民法学-继承法1、在分割被继承人遗产时,应区分共有财产与遗产的范围。
()2、继承人的严重犯罪行为直接导致其丧失继承权。
()3、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方式可以默示。
()4、有效的遗嘱只能在继承开始后才有效力。
()5、遗赠的标的是遗赠的财产权利而不包括财产义务。
()6、被篡改的遗嘱无效。
()7、遗嘱不得采取口头方式。
()8、遗嘱继承的继承人同样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
()9、遗嘱是被继承人的一种单方行为。
()10、转继承和代位继承均不适用于法定继承。
()11、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限于三代。
()12、遗嘱只处分了部分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应当适用法定继承方式。
()13、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
()14、公民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不得继承。
()15、遗产不包括职工因工伤致残发给的抚恤费。
()16、我国继承法规定,男女继承人的继承权平等。
()17、继承权的实现以订立遗嘱为前提。
()18、老张去世时留下遗产8万元,在遗嘱中指定其女作为遗嘱继承人继承3万元,不再继承其他财产,其妻、其子作为法定继承人分别继承2万元,其侄接受遗赠1万元。
遗产分割后发现老张生前欠债3万元尚未清偿。
该债务应()A.由其妻、其子负责清偿B.由其妻、其子、其女,其侄负责清偿C.由其女、其侄负责清偿D.判决由其女单独清19、下列属于遗产的是()A.被继承人生前承典的房屋B.被继承人与其配偶婚后购买的房屋的一半C.被继承人承包经营的土地D.因被继承人死亡可得的抚恤金20、甲有三子乙、丙、丁各自独立生活,其中乙、丙与甲同城生活,丁在海外工作。
乙经常上门看望,照顾甲的晚年生活,丙既不上门,也不支付赡养费。
甲生前已有遗嘱,明确其遗产房屋一套给乙,另有存款50万元由三子均分。
乙认为对自己不公平,在分割遗产时改为自己得30万元,另20万元由丙、丁均分。
对本案的处理,正确的是()A.依照甲的遗嘱执行B.篡改遗嘱丧失继承权C.丙能尽而不尽扶养义务,丧失继承权D.丁未尽扶养义务,适当少分遗产21、甲乙夫妇二人有一子一女,其子丙娶妻丁,生子戊,其女已嫁至邻村。
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ot V 麓曩震黧要霪霆曩弱翼霪要纛20l o年-9月(下)i舂{;I’占缸金泷幽泷戳盈函避甾警滋避己里!望.!!!竺!::苎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现状及完善侯伟莉摘要继承权丧失制度是我国继承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对于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亲属之问的伦理道德,维护和睦的家庭关系,良好的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关于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立法友司法解释均制定于1985年,由于当时立法条件和技术的局限,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化和原则化,实务中操作性不强.本文将结合我国实际,论述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现状并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关键词当然丧失相对丧失代位继承中图分类号:I)923文献标识码:A一、我国立法的现状(一)继承权丧失的事由我国《大陆地区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根据《继承法》第7条和《执行<继承法>的意见》第1l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主观上有杀害铍继承人的故意,不论其基于什么动机。
如果只是有伤害的故意或只具有过失,则不具备主观要件。
第二,客观上实施了剥夺被继承人生命的行为,不论其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也不论结果是既遂还是未遂。
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立法中基本都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作为丧失继承权的首要法定事由。
但与我国立法不同的是,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和地区都将“被判处刑罚”作为该项事由的附加条件。
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该借鉴此项规定,增加该附加条件。
从而也可以解决我国学术界和理论界一直以来对于有关具体问题的争议。
例如j“未成年人杀害被继承人的,是否应当被剥夺继承权?”这一问题就可以通过附加“被判处刑罚”这一条件来解决。
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权的法律规定继承权是指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权益。
继承权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中得到了详细的规定和界定。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对继承权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继承权的确定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权的确定主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 继承人的确定:继承权的行使主体是继承人。
民法典中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首先是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等直系血亲;其次是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人。
继承人的身份是继承权确定的前提。
2. 继承份额的确定:继承份额是指每个继承人在继承中所享有的财产份额。
民法典规定,继承份额主要根据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份额和遗嘱继承的约定来确定。
继承份额的确定是继承权的重要方面之一。
3. 继承财产的确定:继承权主要涉及到继承财产的确定。
继承财产包括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对继承财产的确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财产的范围、继承财产权益的归属等方面的规定。
二、继承权的行使1. 继承权的行使时机:继承权的行使是在被继承人去世后进行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继承权,在合法的程序下对继承财产进行行使。
2. 继承权的行使方式:继承人可以选择遗赠遗嘱或接受继承的方式行使继承权。
遗赠遗嘱是被继承人在生前通过遗嘱对继承权进行安排和分配的方式。
而继承则是继承人根据法定继承规定,通过法律程序来行使继承权。
3. 继承权的维护和保护:民法典对继承权的维护和保护给予了充分的重视。
继承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同时,继承权的行使应当遵守继承登记、财产评估等程序和要求,确保继承权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三、继承权的限制1. 法定限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在法定范围内享有继承权。
而非法定的亲属、非婚生子女等在继承权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
2. 遗嘱限制: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对继承权进行限制。
遗嘱限制是指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对继承权进行约定和限制。
论继承权丧失制度
论继承权丧失制度作者:翟云岭刘耀东来源:《北方法学》2012年第05期摘要:继承权丧失制度是“任何人不得于其不法行为中获利原则”的体现,是对继承人不法或不道德行为的一种民事制裁。
既不能纵容继承人的不法或不道德行为,也不能对继承人过于严苛,同时应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
建议增加“以欺诈或胁迫手段迫使、妨害被继承人订立、变更或撤销遗嘱的”作为相对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同时,若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由当然相对丧失继承权改为须经被继承人表示丧失继承权。
关键词:继承权丧失;绝对失权;相对失权中图分类号:DF5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2)05-0076-11一、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立法例因继承人的重大不法或不道德行为而剥夺其继承资格的思想,最早可追溯至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①此后罗马法、日耳曼法也有此定制。
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有重大不法或不道德行为,或就遗嘱有不正当行为时,依法剥夺其继承人之资格,使其丧失继承权即为继承权之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不同于继承权的放弃与继承权的废除,虽然两者于客观上也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但丧失继承权的依据截然不同。
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主动自愿放弃继承权,而继承权的废除则是依被继承人的意思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
换言之,继承权的放弃是基于对继承人意思自治的尊重,继承权的废除则是基于对被继承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而继承权的丧失则是依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即对继承人继承权的强制剥夺,性质上带有私法罚的色彩。
广义的继承权丧失包括“继承人缺格”和“继承人废除”,兹述如下:(一)继承人缺格继承人缺格,是指基于一定事由的发生,继承人当然丧失继承权。
现代各国在立法例上关于继承缺格又有两种不同的主义:一为发生法定的缺格事由时,继承人当然丧失继承权;②一为因丧失继承权而得利益之人系利害关系人,以丧失继承权人为被告提起继承财产取得撤销之诉,经法院判决,始发生继承权丧失之效果。
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讲解
继承制度的根本原那么讲解我国继承的根本原那么,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继承法的出发点和依据。
继承制度的根本原那么,在继承法上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以明确的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出来,其原那么、地位和作用一目了然;二是藏于总那么中,不见其形,其精神实质贯穿于整个法律条文中,通过对继承法的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可以概括出的根本原那么。
我国继承制度主要有以下几项根本原那么: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民法通那么第76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在此根底上,继承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可见,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是我国继承立法的宗旨和出发点,是继承法的首要原那么。
其根本内涵包括五个方面:(一)任何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或财产权利,都可以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二)任何公民都可以是继承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继承的权利;(三)任何公民都有权依法行使其继承权,自主决定承受或放弃继承,除非有法定丧失继承权的情节,不得剥夺公民的继承权;(四)任何公民都享有依法取得遗产和处分遗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限制和干预;(五)继承权为绝对权,他人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公民的继承权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请求给予法律保护和补救。
继承权男女平等是指公民作为继承权的主体,不因性别的差异而影响其权利的享有与行使。
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婚姻法第13条、第17条和第24条分别规定了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等内容。
民法典规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包括哪些
民法典规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包括哪些继承权,是继承⼈依法取得被继承⼈遗产的权利。
⼀般来说继承⼈依法取得的财产,在去世后会被合法继承,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丧失继承权,继承顺序⼜是怎样的呢?2022年颁布的《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跟店铺⼩编⼀起来了解看看吧!⼀、民法典规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包括哪些《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规定,继承⼈有下列⾏为之⼀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三)遗弃被继承⼈,或者虐待被继承⼈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设⽴、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表⽰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的,该继承⼈不丧失继承权。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有:(⼀)故意杀害被继承⼈。
⾸先,在主观上,继承⼈存在杀⼈的故意,不包括过失杀⼈。
在犯罪动机上,不以继承⼈为了取得被继承⼈的遗产为前提。
其次,故意犯罪的对象必须是被继承⼈。
最后,在客观上实施了杀害⾏为,只要继承⼈实施了故意杀害被继承⼈的犯罪⾏为,不论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都将丧失继承权。
(⼆)是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
⾸先,主观上,必须有杀害的故意,且动机为争夺遗产;其次,在客体上,所侵害的必须是其他继承⼈的⽣命;最后,在客观上,实施了杀害⾏为,不论犯罪⾏为是否既遂,都将丧失继承权。
(三)遗弃被继承⼈,或者虐待被继承⼈情节严重。
只要是遗弃被继承⼈,不论是否严重,即失去继承权;对于虐待被继承⼈,则要求情节严重。
⾄于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为的时间、⼿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判断。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所谓情节严重,可以是继承⼈通过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的⾏为侵占了被继承⼈的巨额遗产,也可以是导致其他继承⼈未能参与遗产分割以致⽣活困难等。
关于遗产继承最新政策是怎样的?
When you feel tired, you are going uphill.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关于遗产继承最新政策是怎样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通过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者遗赠方式继承房屋涉及的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遗产继承的问题一直被大众所关注,实践中由于遗产继承产生的纠纷并不少。
我国对于遗产的继承是有法律规定的,谁有权利继承遗产,遗产的继承顺序法律都做了具体地说明。
下面为大家提供的是关于遗产继承最新政策的具体内容,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关于遗产继承最新政策是怎样的?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7条之规定,立有遗嘱的遗产继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继承顺序的明确为遗产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
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在遗产的分割中,应坚持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以及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
论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立法完善
为 的构成要 件有二个 ,二者缺 一不可 :一是继承 人主观上须具有 杀害被 继承人 的故 意 。过失杀害 和 意外 事件不在此列 。二是继承 人客观上须实施 了杀害被继承人 的行 为 。无论该行 为最 终结果是 既遂还是未 遂 ;犯罪嫌疑人是 亲 自实施杀害行为还是教 唆或者辅助他人 实施 杀害行为 ;是 直接杀
VO 1 . 4 NO. 1 . Fe b. 2 01 4
政 治
・珞 律
论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立法完善
吴 国 平 ,吴 锟
( 1 . 福建 江夏 学院法 学院,福建福 州,3 5 0 1 0 8 ;2 . 苏州大学王健 法学院,江苏苏州,2 1 5 1 0 0 )
摘 要 :我 国 《 继承 法 》规 定 了丧失继承权 的 四种 法定情形 ,但 对继承权相 对丧 失法定事 由
害还是 间接 杀害 ,均在所不 问 ,都要 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这里的杀 害是指 非法剥夺他人 生命 ,不 能解释为既包括杀人 ,又包括伤害人 。
2 .为争夺遗产 而杀 害其他 继承人 的 。继承 人为争夺 遗产而杀 害其他继 承人 的 ,法院应 当剥 夺该继承人继承被 继承人遗产和其他继 承人遗产 的继承权 ,这是 当今世 界各 国继承法 的通例 。根 据我 国 《 继承法 》的规定 ,构成这一行 为须符合两个 条件 :第一 ,继承人杀 害的对象是其他继 承 人 。第二 ,杀 害的 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 。即主观上必须具有 “ 为了争夺遗产 ”这一特定故意 ,若 不是为 了争夺遗产 而是 出于其他动机和 目的而杀害其他继承 人 ,以及继承人过 失杀害其他继承 人
继承人有哪些行为会导致丧失继承权
继承⼈有哪些⾏为会导致丧失继承权本⽂由店铺⼩编为您介绍关于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的、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的、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情节严重的以及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情形。
详情请看以下内容。
继承⼈有哪些⾏为会导致丧失继承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有下列⾏为之⼀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的。
继承⼈故意杀害被继承⼈是⼀种严重的犯罪⾏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的。
继承⼈杀害其他继承⼈,既包括法定继承⼈杀害遗嘱继承⼈的情形,也包括遗嘱继承⼈杀害法定继承⼈;既包括第⼀顺序⼈继承⼈杀害第⼆顺序继承⼈,也包括第⼆顺序继承⼈杀害第⼀顺序继承⼈。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的,如果被继承⼈以遗嘱⽅式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效,并按继承法第⼋条处理。
(3)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情节严重的。
遗弃被继承⼈是指对没有劳动能⼒⼜没有⽣活来源的被继承⼈有扶养义务⽽拒不履⾏扶养义务;所谓虐待被继承⼈是指在被继承⼈⽣前对其从⾝体上或精神上进⾏摧残或者折磨。
对遗弃被继承⼈的,不管情节是否严重,都丧失了继承权,但继承⼈如确有悔改表⽰且被遗弃⼈在⽣前表⽰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虐待被继承⼈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为的时间、⼿段、后果和社会影响⽽定。
如果虐待被继承⼈情节严重,则丧失继承权,若继承⼈确有悔改表现且被虐待⼈⽣前表⽰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所谓伪造遗嘱是指以被继承⼈的名义制造假遗嘱。
所谓篡改遗嘱是指改变被继承⼈所⽴的遗嘱的内容。
所谓销毁遗嘱是指将被继承⼈所⽴的遗嘱毁灭。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是否严重是判断继承权是否丧失的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如果继承⼈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没有⽣活来源的继承⼈的利益,并造成⽣活困难的,应认定其⾏为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民)发〔1985〕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
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我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继承法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试行。
一、关于总则部分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
其价额作为遗产。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民法学简答题完整精华版
民法学简答题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答: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四项有效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民事法律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符合法定形式。
2、善意取得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答:从我国情况看,应具备以下条件: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2、取得的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
3、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
3、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是什么?答:主要特点有:1、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2、相邻关系是因为主体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相邻而发生的。
3、在内容上,相邻关系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
4、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的利益。
4、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方面?答:平等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3、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
4、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因他人的行为使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时,都有权要求他人依民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5、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特征是什么?答: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其特征有:1、它是民事主体以达到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它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它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6、财产所有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答:财产所有权的特征有:1、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
2、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上的特定性。
3、财产所有权具有相对义务人的不特定性。
4、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5、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财物。
7、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答:合同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以一定形式表达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愿。
2、合同的标的须为确定可能。
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一致。
继承法知识
继承第一章继承与继承权概述「本章重点提示」本章必须掌握的知识点是:继承权的丧失和遗产的认定,其余的内容了解一下即可。
一、继承与继承权的概念(一)继承的概念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二)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2、特征(1)继承权是一种取得财产权的权利,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而言是一种财产权;(2)继承权是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因此又和身份权相联系;(3)继承权的主体职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更不能是国家,这些组织体只能作为受遗增人;(4)有两个阶段,其一是相互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均未死亡的,此时继承权处于期待权阶段不能实现;当相互有近亲属关系的人中有人死亡并留有遗产时继承权转变为既得权而得以实现。
二、继承权的丧失(一)继承权丧失的原因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注意两点内容:(1)无论是否既遂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2)也无论杀害动机为何;(3)仅丧失其所所害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继承权。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注意两点:(1)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2)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例如:兄弟两人甲与乙为了争夺其母亲的遗产甲将乙杀害,问甲是否丧失了对其父丙的继承权?答:不丧失,因为甲杀害乙并不是为争夺其父的遗产。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注意两点:(1)虐待被继承人的必须情节严重而遗弃被继承人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2)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此种情形若继承人后来悔改的并且被继承人于生前表示原谅的,其继承权可以恢复。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但是不以此为限其他情形若可认定情节严重也导致丧失继承权。
律师普法继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法是规范财产继承关系的基本法律,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为了保障公民的继承权利,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
本文将从继承法的立法宗旨、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遗产的范围、继承权的丧失、遗产的分配等方面,对《继承法》进行解读,旨在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家庭和谐。
二、继承法的立法宗旨1. 保护公民的继承权利:继承法保障公民依法继承遗产的权利,使公民在失去亲人后,能够合法、公平地继承遗产。
2. 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继承法规范继承关系,有助于化解家庭矛盾,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3. 促进经济发展:继承法保障遗产的合理分配,有利于激发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发展。
三、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1. 继承人的范围: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包括:(1)配偶: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3)父母: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4)兄弟姐妹: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5)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 继承顺序:当存在多个继承人时,应按照以下顺序继承:(1)先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2)当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权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四、遗产的范围遗产是指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 财产性权利:如债权、股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2. 非财产性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3. 物权:如房屋、土地、车辆、家具等。
4. 个人合法收益:如工资、奖金、津贴等。
五、继承权的丧失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2.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继承人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北航14秋《法律基础》在线作业三(随机)答案
法律基础北航《法律基础》在线作业三(随机)一,单选题1.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A. 债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B. 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C. 债的当事人一方是特定的,另一方是不特定的D. 债可以因合法行为而发生,也可以因不法行为而发生?正确答案:C2. 下列哪个属于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A. 社会主义制度B. 人民民主专政C.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D. 民主集中制?正确答案:C3. 选项所列的哪个组织享有行政主体资格()A. 接受乡政府委托从事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村委会B. 治安联防队C.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D. 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正确答案:C4. 根据现行宪法,下列哪个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A. 国务院B. 政协委员会C. 中央军事委员会D. 全国人大?正确答案:D5.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那一个案件不是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A. 重大涉外案件B. 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C. 专利案件D. 普通的港澳台民事案件?正确答案:D6. 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者看来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 经济不决定法律B. 经济与法律无关C. 经济决定法律D. 法律是超经济的?正确答案:C7. 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点之一在于()A.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认可的B. 法律可以调整市场经济关系C. 法律具有强制力D. 法律为人们提供了行为模式?正确答案:A8. 男女两青年去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未审查通过,原因可能是()A. 男方刚满21岁B. 女方刚满20岁C. 女方家长不同意双方的结合D. 男方曾患麻风病,已经治愈?正确答案:A9.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的溯及力为()A. 从新原则B. 从旧原则C. 从新兼从轻原则D. 从旧兼从轻原则?正确答案:D10.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女方在(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A. 患病期间B. 子女未成年期间C. 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D. 丧失生育能力后?正确答案:C11. 就程序而言,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采取( )A. 当然无效制B. 宣告无效制C. 行政审批制?正确答案:B12. 朴贞淑是韩国人,在我国境内贩卖毒品,被我国延边地区的公安机关抓获,是否应该适用我国的刑法,依据是()A. 是,属人管辖权B. 是,属地管辖权C. 否,保护管辖权D. 否,普遍管辖权?正确答案:B13. 在诉讼活动中,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依照法定程序不能参与该案中的审理活动。
民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民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试题一一、判断题:1。
我国现阶段关于婚姻的观念表述为: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自愿建立夫妻关系的结合。
()2。
群婚制的特点在于男女两性关系因一定范围血缘关系的排斥而被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
()3。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都能引起婚姻自动解除的后果。
()4。
甲因怀疑乙不忠诚与乙离婚,离婚后确认乙在外面有情人,甲可以请求乙赔偿她的精神损失。
()5. 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后,另一方因生活困难将子女送养他人,被宣告死亡方重新出现后,有权以送养须经双方同意为由主张收养无效.()6。
义绝是中国古代强迫妻子离婚的强制离婚制度。
()7。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是无条件的.()8. 兄弟姊妹是较近的直系血亲。
()二、单选1。
下列各种亲属关系中,属于直系拟制血亲的有()。
A.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 B。
养父母与养子女C。
祖父母与孙子女 D。
继父母与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2。
甲失踪五年,经其妻乙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甲死亡,此后,乙与丙结婚.两年后,甲返回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乙丙婚姻无效恢复与乙的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应该( )。
A 认定乙与丙的婚姻关系无效B 确认乙与丙的婚姻关系有效C撤销乙与丙的婚姻关系,确认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恢复D要求乙与丙解除婚姻关系3.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张某的妻子因病去世,其父、其子、其兄、其祖父母都有监护能力,且担任监护人对张某并无明显不利.但上述近亲属相互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便请张某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指定.按照法律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应从上述人员中指定()担任张某的监护人.A 其父B 其子C 其兄D 其祖父4。
甲九岁时父母死亡留下较大数额的遗产,甲由外祖父母抚养,甲的舅舅乙住在山区生活困难,甲的外祖父母经甲的同意,将遗产中的两万元赠与乙,该赠与行为( ).A 有效B 无效C 可撤销D效力未定5。
某小学8 岁的二年级学生李某学习成绩不好,而且上课经常打闹,影响其他同学学习.一次他正好在班内打闹时,被班主任王某撞见,王某十分气愤,为了惩戒他,便让9岁的班长“惩罚”李某,王某在一旁观看.结果张某在“惩罚"李某时,将其牙打掉两颗.对于李某造成的伤害,责任应由( )承担。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教案
第六章继承法概述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继承的概念和特征、继承的历史发展、继承的种类、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继承法律关系等知识。
教学难点和重点:继承的种类;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遗产教学内容:第一节继承概述一、继承的概念继承,即财产继承,专指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按照法律规定或遗嘱安排将其生前所有、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转移给他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继承的历史发展(一)继承的起源(二)古代社会的继承1、身分继承与财产继承并存,并以身分继承为主。
2、单一继承与共同继承并存。
3、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并存,并以法定继承为主。
4、男女继承权不平等。
(三)西方国家近现代的继承三、继承的本质(一)财产私有制是继承产生和存在的根源(二)继承是因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主体的更换(三)继承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对其起着反作用(四)继承受一定社会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的影响四、继承的种类(一)以继承的对象为标准,分为财产继承与身分继承财产继承,是指以死者生前的财产为继承对象的继承。
现代各国的继承制度都是财产继承。
身分继承,是指以死者生前的身分为继承对象的继承。
(二)以继承的依据为标准,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三)以继承的范围为标准,分为限定继承与无限定继承(四)以继承权人的人数为标准,分为共同继承与单一继承(五)以继承人的地位为标准,分为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第二节继承法概述一、继承法的概念继承法,是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继承法的性质(一)继承法是财产法(二)继承法是实体法(三)继承法是普通法(三)继承法是强行法三、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二)继承权平等原则1、男女平等。
2、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事实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平等。
3、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平等。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无论辈分高低、年龄长幼,也无论职业、政治状况,都平等地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三)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四)限定继承原则限定继承,又称有限责任继承,是指继承人仅在一定范围内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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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丧失的原因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如何判断继承人是否享有继承权呢?根据我国《继承法》第7条的相关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剥夺其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需要注意三点:首先,主观上须是“故意”,至于出于何种动机和原因,则在所不论;过失杀害被继承人的,不丧失继承权。
其次,须是“杀害”,即实施的行为是以剥夺被继承人生命为目的的行为,至于结果是既遂还是未遂则在所不论;不是杀害而是故意伤害被继承人,即便导致被继承人死亡的,也不丧失继承权。
再者,故意杀害的对象须是“被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不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应明确三点:首先,须是“杀害”,含义同上。
其次,须以“争夺遗产”为目的,即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不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是出于其他目的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虽然仍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因此而丧失继承权。
再者,被杀害者须是“其他继承人”,既包括法定继承人,也包括遗嘱继承人;既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包括第二顺序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所谓遗弃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拒不履行其法定扶养义务的行为,既包括积极的行为,如父母将年幼的子女弃于路旁;也包括消极的行为,如子女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置之不理。
但是,继承人对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未尽扶养义务的,或由于继承人本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极其困难而无法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不构成遗弃。
所谓虐待,是指继承人以各种手段对被继承人进行的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摧残与折磨。
需要指出的是,虐待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对此可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加以认定。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伪造遗嘱,是指假造遗嘱,即以假遗嘱充当被继承人的遗嘱的行为。
篡改遗嘱,是指歪曲被继承人的原意,私自修改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行为。
销毁遗嘱,是指故意将被继承人所
立遗嘱毁灭,使之不复存在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这三种情况中,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能确认丧失继承权。
对于“情节严重”,应根据行为的对象、时间、手段、后果等具体情况加以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一旦发生上述法定事由,继承权即当然自动丧失。
若因是否丧失继承权而发生纠纷,则应由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继承权丧失的法律后果为继承人丧失对该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也不得代位继承;若该事由是在遗产分割后才发现的,丧失继承权的效力溯及到继承开始时,即应追回该继承人已取得的遗产,并依法由其他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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