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如何确定所有权?可以赔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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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一物二卖合同效力

如何确定一物二卖合同效力

如何确定一物二卖合同效力在现实生活中,如果遇到一房有两主的情况,该怎么办?这个房子应该归属谁呢?判定一物二卖合同效力的原则是什么呢?请大家阅读下文了解!如何确定一物二卖合同效力对一房二卖纠纷,实务中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1.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情形。

一房二卖中,这种情形最为普遍。

在该情形下,如前所述,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

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

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享有的是基于对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

前买受人享有的是基于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尤其是受领其给付的权利,对买卖标的物本身无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

即使其已占有买卖标的物,因该房屋所有权已经经过登记移转于后买受人,故其对该房屋的占有即失去法律上的基础,构成无权占有,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

依据《》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出卖人对买受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情况下,买受人不得要求履行。

出卖人违反此种义务,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也就是说,合同的标的物已经归他人所有,实际履行已不能,在该种情形下,没有强制实际履行问题。

此时,合同上的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

出卖人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对债权得不到满足的买受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值得讨论的是,前买受人可否向出卖人请求相当于其再出售房屋所获取价金的损害赔偿,亦即赔偿的范围如何。

我们认为,损害赔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应以填补债权人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为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所有权)模拟试卷3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所有权)模拟试卷3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所有权)模拟试卷3(总分:54.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27,分数:54.00)1.单项选择题第31-50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中,具有主导性的权利是( )。

A.管理权B.成员权C.共有权D.专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专有权(空间所有权、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权(共同部分所有权、共同管理权)和成员权,其中,专有权占据主导地位,没有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毫无意义。

可见,选D项。

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构成专有部分须具备的条件的是( )。

A.能够获取业主的资格√B.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C.能够在构造上明确区分D.能够在功能上明确区分,具有排他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整栋建筑),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即构成专有部分必须具备3个条件): (1)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物理上的独立性,即专有部分应当在建筑构造上能够与同一建筑物中的其他部分完全隔离),能够明确区分; (2)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即能够被单独地使用,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可以排他使用; (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据此,B、C、D项表述构成专有部分的条件,只有A项表述并非属于构成专有部分的条件,故选A项。

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的是( )。

A.有利生产B.方面生活C.等价有偿√D.公平合理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有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5.相邻关系的客体是( )。

一房二卖构成合同诈骗罪案例

一房二卖构成合同诈骗罪案例

一房二卖构成合同诈骗罪案例【案情简介】2016年1月,张某某通过楼房外墙上张贴的小广告获知,在涟水县某村有一套小产权门面房出售,售价15万元,张某某按照广告与房主周某某取得了联系,并在周某某的带领下,去现场看了两次房子。

由于这套门面房是小产权房,没有产权证明,在周某某提供了当地居委会盖章的相关证明后,张某某向周某某付了11.8万元的购房款,购买了该门面房。

签订合同时该门面房正被租给他人5月份到期,4月底,张某某联系周某某商讨交房事宜,周某某推辞说在外地打工,后张某某就再也联系不上周某某了。

原来,这套门面房早在2015年12月就被周某某卖给了祝某某,水电户头也都已变更。

周某某提供给张某某的证明是他在广场上随便找的一个陌生人写的,证明上盖的居委会印章是刻的假章。

案发后,周某某一直处于畏罪潜逃的状态,直至2018年才被警方抓获归案。

【调查与处理】该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5月21日,涟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后向涟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8月27日,涟水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法律分析】本案中,周某某的行为属于“一房二卖”,简单来说,就是房屋所有权人将同一间房子前后卖给了两个人,也可能存在两个以上的买受人。

在实践中,一房二卖的现象并不少见,尤其是在小产权房的买卖中,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不需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审查,买房者无法核实房屋的真实情况,容易导致房主“钻空子”将房屋再次卖给他人,骗取钱财。

那么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卖房者可能涉及民事责任,甚至还有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房多卖如何处理

一房多卖如何处理

如何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为了保证买受人对其所购房屋拥有依法受保护的所有权,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也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以房屋产权登记为标准。

但在实际的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由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付款与办理产权登记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不良房产商在此期间可能会一房多卖,最后也许只有出价最高的买受者得到了产权证,买受人的利益因此受到极大损害。

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民法典》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即买受人只要和开发商签订了预售买卖合同,即可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保证将来获得对于不动产的所有权。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百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如何查实一房多卖购房人可通过询问承租人或卖家、出租屋管理部门等途径查实所购的房屋是否已经有人租赁,如果有人租赁,应当确认承租人是否是已经与卖家签订买卖合同或者承租人是否已经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等事项,如有承租人已经与卖家签订买卖合同或者承租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购房人最好别再购买该房。

一房二卖该如何处理

一房二卖该如何处理

一、一房二卖该如何处理一房二卖,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

买受人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出卖人签订合同的,出卖人一房二卖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以登记为准。

如果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因物权优先于债权,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

2、以鉴定合同的先后顺序为准。

如果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以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确定合同成立的效力,顺位在先的合同有效。

3、在第一个买房人已办过户后又卖第二人的情况下,出卖人已没有房屋所有权,但是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依旧是有效的,买受人可以此合同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遇到一房二卖的情形时,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二、一房二卖是否构成诈骗罪一房两卖涉嫌构成诈骗罪。

对于同一套房屋,在出卖给他人后。

以非法占有购房款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欺诈第三人,将房屋再出售给第三人,致使第三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可能会构成诈骗罪。

需要值得注意的是,要认定“一房二卖”的行为人构成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出卖人具有非法占有购房款的主观目的;2、购房者存在认识错误;3、出卖人实际取得购房款。

所以,不是所有的一房二卖都构成诈骗,判断的关键是当事人是否有收取第二笔房款的愿望,那些出于其他目的的,不宜以诈骗行为论处。

三、一房二卖起诉状怎么写原告:张xx,身份证号码xxxx,住址xxx,联系电话:xxx委托代理人: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xxx被告:李xx,身份证号码 xxx ,住址 xxx联系电话:xxx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与原告解除《房产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定金xx元人民币及利息;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产转让价百分之二十违约金元人民币;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房二卖”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一房二卖”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一房二卖”相关法律问题探析作者:籍薇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6年第11期【摘要】文章对我国近年来关于“一房二卖”现象从法律角度进行了探讨。

界定了一房二卖的概念,对审判实践及其法律解决规则做了综述:相关审判案例总结,审判中的法律解决规则。

对完善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买受人的救济方式进行了探讨:请求商品房合同变更,基于合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完善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实际占有情形下的瑕疵担保责任,从现状出发,揭示现存问题,并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方案。

【关键词】一房二卖;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权利救济一、一房二卖的界定一物二卖现象自古有之,是指房屋出卖人在与先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之前,又与后买受人达成买卖该房屋的协议。

出卖人因以同一标的物订立合同而成立了不同的债权,但出卖人只能实际转移一个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这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来说可能是债法上不能充分补救到的。

因为房屋这类不动产标的特殊性,其不同于动产当合同的标的物存在替代品时,一旦发生违约,法院通常会选择损害赔偿进行违约救济,受害人可以通过赔偿重新购买替代品。

而不动产的价值高且具有很强的区位性与稀缺性,不可替代性或难以替代。

在我国,由于特殊的体制,一些不动产甚至还附带某些特殊的利益,如坐落在重点小学或中学附近的所谓“学区房”。

[1]因此买受人都希望出卖人实际履行合同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这也是本文之所以选择讨论一房二卖问题的原因。

二、审判实践及其法律解决规则综述1、相关审判案例总结通过对近两年关于一房二卖案件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此类案件案由多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有的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效力,要求获得该房所有权;[2]有的请求解除买卖合同,要求返还购房款和利息,同时赔偿一倍的购房款;[3]还有的请求出卖人在承担赔偿一倍购房款的同时也要赔偿房屋涨价的损失;[4]此外,还有同时要求承担违约金责任的。

物权法案例

物权法案例

物权法案例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将正式施行。

《物权法》历经8次审议,今年3月16日顺利通过,堪称中国立法史上里程碑式的一部法律,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

10月1日起,《物权法》开始正式实施。

这部惠及千家万户民生的法典,将对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改变?从今天开始本报推出“法官案解物权法”系列报道,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结合现实中与群众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具体案例,解读《物权法》实施后将会带来的变化。

过去购买二手房的人经常会被卖房人突然反悔所困扰,一旦卖房人以所卖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一方对卖房一事并不知情也不同意,要求解除买卖合同,买房人在大多情况下只能干瞪眼,顶多获赔点违约金,而《物权法》实施之后,二手房主再想以这招儿反悔,就难以奏效了。

-现实案例李华和杨利1997年结婚,2003年两人购买了一套一居室住房,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张军的名字。

2006年底,张军家又购买了一套面积更大的商品房,就想把先购买的小房子卖掉。

张军通过中介公司与郭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子卖给郭某,后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没想到在张军与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久,一居室所在位置的房价从每平方米9000元,涨到了12000元。

张军和李丽向法院起诉郭某,以所售房屋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张军卖房未经李丽同意为由,要求法院判令郭某将该房屋返还张军和李丽。

-不同结果物权法实施之前———法院可能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系婚后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一方擅自处置属于无权处分。

据此法院判令张军与郭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军返还郭某价款,郭某腾退房屋并协助张军对房屋进行恢复登记。

物权法实施之后———法院在审理此案中重点审查郭某在购买该房屋时是否与张军有恶意串通行为?法院在查清买房人郭某与张军素不相识只是根据自己需要善意买房后,判决郭某取得房屋产权,不需要将该房屋返还张军和李丽。

一房二卖

一房二卖

“一房二卖”合同效力的判定规则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房屋的处分权,在普通的“一房二卖”的现象中,根据物权法确定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的原则,房屋所有权人在已与购房者订立买卖合同,但并未完成过户的情况下,再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并完成过户手续,其转卖行为及物权变动仍然有效,在先的购房者仅能依据合同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

但在本案中,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主张房屋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转卖合同无效,并要求继续履行原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请,原因在于法院综合分析案件事实最终认定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以使出卖人规避对原购房人的过户义务从而继续牟取房价上涨利益的情形。

【案情简介】2002年马某以11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处上海某小区的预售商品房,2003年7月,马某以158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出售给张某,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签约当日由张某先支付总房价的50%,马某将房屋交付给张某,余款由张某在六十天内支付,支付余款当天双方共同至房屋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后张某按约支付了房款并实际占有了该房屋,并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但产权过户手续并未按期完成。

2004年10月某日马某通知张某表示不再履行原购房合同,次日,马某与赵某就系争房屋订立了购房款为180万元的售房合同,并于同日上午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赵某随即凭产权证进入系争房屋,强行终止了张某的装修活动,并更换了门锁,引发了三方的激烈纠纷。

为此,张某以马某、赵某为被告提起诉讼,以二被告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利益为由,请求法院确认马某与赵某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马某继续履行对其的房屋过户义务。

【诉争焦点】本案系在先的购房人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就同一房屋签订的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纠纷,焦点争议为:房屋出卖人与已取得产权登记的第三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即出卖人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是否是真实的交易行为,原告主张转卖合同无效及继续履行原合同的诉请是否成立。

【法院判决】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马某与赵某的交易及过户过程存在以下明显不符合常理之处:一是在马某向张某发出解除合同的次日上午,赵某与马某即签约并同时完成了产权过户交易手续,且双方交易无中介商居间介绍,马某与赵某均不能举证证明具体的洽谈过程;二是马某与赵某的交易过户之日正是本市房价持续上涨之时,而双方签订的合同售价较当时的市场价格明显偏低,对此,马某与赵某均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三是赵某承认在交易前从未去查看过系争房屋,此亦与常理不符;四是马某与赵某均陈述是在交易过户当天用现金交割了180万元购房款,但双方均未能提供相关的银行存、取款凭证。

“一房二卖”合同效力的判定规则

“一房二卖”合同效力的判定规则

了产权过户交易手续 ,且双 方交易无 中介商居间介绍 ,马
某 与 赵 某均 不 能举 证 证 明具 体 的洽 谈 过 程 ;二 是 马 某 与 赵
某的交易过 户之 日正是本市房价持续上涨之时 ,而双方签
定 的 合 同售 价 较 当 时 的市 场 价 格 明显 偏 低 ,对 此 ,马 某 与 赵 某均 未 能作 出合 理 解 释 ;三 是 赵 某 承 认 在 交 易 前 从 未 去 查 看 过 系争 房 屋 ,此 亦 与 常理 不 符 ; 四是 马 某 与 赵 某均 陈
情形 ,即出卖人与第三人的房屋 买卖是 否是真 实的交 易行
为 ,原 告 主 张 转 卖 合 同 无 效及 继 续 履 行 原 合 同 的诉 请 是 否
成立。 法 院 判 决
房人可要求出卖人继 续履行合 同义务。这两种情况的区别
就 在于 出卖 人 与第 三 人 之 间 的 交易 行 为 是 否是 真 实 的。 法 院 在 认 定 这种 恶 意 串通 的 虚 假 交 易 时 ,应 当基 于 一 般 的 社 会 经验 详 细 审查 个 案 中 的交 易事 实细 节 ,要 求 房屋 转 卖 人 与第 三人 在 一 定 合 理 范 围 内承 担 证 明 交 易 真 实 性 的 举 证 责任 。具 体 而言 ,基 于 二 手 房 买 卖 交 易 流 程 的 一般 常
二审 法 院 经 审理 认 为 ,本 案 中马 某 与 赵 某 的 交易 及 过 户 过 程 存 在 以 下 明 显 不符 合 常理 之 处 :一 是 在 马 某 向张 某 发 出解 除 合 同 的 次 日上午 ,马某 与 赵 某 即签 约 并 同时 完成
识 ,可以从 以下 几个 方面审查 :一是交易双方是否有合理 的谈约过程 ,包括是 否有 中介 方参与 ;二是第三人是 否有 合理 的看房过程 :三是 出卖人与第三人 的交易金额 与市场 行情是 否相符 ;四是 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是否有真实的交

一房二卖的认定标准

一房二卖的认定标准

一房二卖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行为人具有将同一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买受人的故意,并且与两个买受人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这意味着,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欺骗的故意,并且已经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将同一房屋卖给了两个不同的买受人。

两个房屋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

这意味着,两个买受人都已经与行为人签订了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且这些合同在法律上都是有效的。

两个买受人都已经支付了购房款,或者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这意味着,两个买受人都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但是因为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导致其中一个买受人无法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需要注意的是,一房二卖并不一定都构成犯罪,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如果行为人只是违反了合同约定,而没有触犯刑法规定的其他罪名,那么可能只会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等犯罪行为,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一房二卖还涉及到一些法律原则和规定,如物权变动原则、合同欺诈的认定等。

因此,在处理一房二卖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法律规定,以便做出正确的认定和处理。

高中政治《法律与生活》第一单元探究与分享答案

高中政治《法律与生活》第一单元探究与分享答案

高中政治《法律与生活》第一单元探究与分享答案◆结合材料,说一说你身边体现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具体事例。

1.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社会关系多种多样,并非所有社会关系都由民法调整。

民法仅调整民事关系,即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例如,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时,会与自然人或法人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在这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种行政法律关系不归民法调整。

行政机关从事民事活动,如因购买商品而与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民法要求其必须以机关法人的身份进行,此时机关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种买卖合同关系则由民法调整。

2.民法所调整的民事关系根据权利义务所涉及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形成的无直接物质利益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关系有的与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相关;有的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相关,如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和赡养关系。

4.财产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物质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如所有权关系;还包括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等。

就财产关系所涉及的权利内容而言,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等。

5.民法通过规定基本原则、民事基本制度和具体的民事法律规范,对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予以确认、保护、规制,并赋予民事主体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相应的救济方式,以确保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维护民事生活的和谐有序。

◆◆◆◆◆【案例分析】11周岁的小明在商场看到一款手机,想让其父母为其购买。

小明的母亲认为价格太高且小明年龄还小用不上手机,故未买。

随后,小明私自用自己的压岁钱,花了4200元在商场买了这款手机。

其母发现后,以孩子的名义将商场告到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判决商场返还小明4200元。

问题: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一房二卖如何处理 怎么处理一房二卖

一房二卖如何处理 怎么处理一房二卖

一房二卖如何处理怎么处理一房二卖1、购房者要进行产权调查。

2、提存房屋产权证。

3、购房者要在交易中心登记后,再向业主支付首付款。

(一)买房时一定要及时网签,严格采取资金监管及资金托管的形式进行交易。

(二)购房者要调查所购房屋的产权,提存房屋产权证。

(三)购房者应尽量要求在房屋交易中心登记后再向卖房者支付首付款。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纠纷也在不断升级,其中“一房二卖”就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

那么遭遇一房二卖怎么办呢?其实前者购房合同的当事人能不能要回房屋产权要看具体情况,本文将一一介绍关于遭遇一房二卖如何处理的各种情况。

购房者遭遇一房二卖如何处理呢?其实根据前后两个购房合同的效力不同,可以有不同的措施,本文将从以下三种情况分析关于购房者遭遇一房二卖如何处理的问题:第一种是前后两个购房合同都有效;第二种是前一个购房合同无效;第三种是后一个购房合同无效。

一、前后二个买卖关系都有效如果房屋出售者与前后两个购房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那么基于其中任何一个购房合同进行的产权登记都会产生房屋产权转移的效果,当然其中一个登记后必然导致另一个购房者的产权无法实现。

此时由于卖方将房屋过户给了后一个买家,后面的买家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导致卖方对前一个买家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实际履行。

根据《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开发商与你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就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此后开发商再将同一套房屋出售,是一种违约行为。

卖方因此应当向前一个买家承担违约责任。

二、前一个买卖合同无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也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如果前一个买卖合同本身就无效,那么也就不存在实际意义上的“一房二卖”,也就不存在房产的纠纷,而是要分析具体无效的原因从而判断是否可能存在其他纠纷。

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房屋合同纠纷是指房屋买卖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包括售房广告引起的纠纷、认购书相关的纠纷、房屋买卖合同价款支付相关纠纷、房屋交付相关的纠纷、延期办证的纠纷、惩罚性赔偿的纠纷、二手房买卖的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与房屋按揭关系的冲突与协调、有关包销的纠纷等。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房屋作为基本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对单位、对个人事关重大。

一方面,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长以及人们的消费水平和消费愿望的提高,使得土地、房屋的供应跟不上需求,供需失调容易引起利益矛盾;另一方面,某些客观情况的变化,如价格波动、质量问题、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交付房屋等,也会引起利益矛盾;第三,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身不规范、不具体、不明确,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甚至双方发生违约现象,同样会引发利益矛盾;第四,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甚至双方违反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是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一个主要原因。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出现的司法难题第一,关于认购协议与定金的效力问题。

认购协议是广泛存在于房屋销售中的一种文书,因认购协议签署后无法达成房屋买卖合同而引发的案件的数量已经在不断地上升。

由于买受人在签订认购协议后,往往要先行支付几千元到几万元的定金,如果双方不能达成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更容易成为受损方,买受人索还定金则成为必然,从各个区县法院审理的案件看,因认购协议产生的纠纷原告全部为买受人。

第二,关于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义务承担问题。

现因办证发生的纠纷,往往是出卖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导致的买受人办证迟延。

那么买受人购买房屋后只能自己居住,出租、出售受到限制;有的经营者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建造商品房,消费者根本领不到产权证书。

现此类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难点问题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办证义务以及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

第三,政策调整后的税费分摊。

研究 最高院刑事审判案例961号:如何准确对一房二卖的行为进行刑民界分

研究  最高院刑事审判案例961号:如何准确对一房二卖的行为进行刑民界分

研究最高院刑事审判案例961号:如何准确对一房二卖的行为进行刑民界分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立强,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

2010年5月29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逮捕。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济南大有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有升公司)成立于1998年,2003年更名为济南普天大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普天大有公司)。

被告人王立强在普天大有公司任职并实际控制该公司期间,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隐瞒真相,于2007年8月至2008年8月间,自己或者指使公司其他工作人员以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已经出售的天旺浅水湾项目4套房屋再次出售,骗取被害人郭某等4客户的购房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5万元,用于支付公司诉讼费、房租、职工工资、偿还债务等。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立强犯合同诈骗罪,向天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以被告人王立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王立强不服,提出上诉。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王立强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宣判被告人王立强无罪。

宣判后,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立强一房二卖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天桥区人民法院认定王立强无罪错误为由提出抗诉。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被告人王立强未提出上诉。

被告人王立强及其辩护人基予以下理由提请法庭维持原判:一是唐某购买其公司开发的3套房屋,因逾期交房不到一年即被法院判令其公司承担与唐某预付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 022 628元等值的巨额违约金,其公司是在500万元银行资金被冻结的情况下,无奈与唐某达成总额仍为290万元的和解协议,并在唐某的进一步胁迫下,同时签订了以其公司开发的另外4套房屋抵顶200万元违约金的协议。

“一房二卖”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一房二卖”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房人 拥 有房屋 所有 权 。因 为依 据 《解 释》第 十 一条规 定 :对房 屋 的 第 八条 和第 九条 分别 规定 了无法 取得 商 品房所 有权 的 买受 人 的
转 移 占有 ,视 为房 屋的 交付 使用 。由此可 见先行 合 法 占有房 屋具 法律 救济 即买受 人可 以要求 出卖人 返还 已付购 房款 及利息 、赔偿
权 归属和 买受人 的 法律救 济 问题 发表 了相 关见解 。
关键 词 一房 多 卖 合 同履 行 法律保 护
中图分 类号 :D920.5
文 献标 识码 :A
文 章编 号 :1009·O592(20lO)03 9l l
所 谓一房 二卖 ,是指 出卖人 将 同一房 子出售给 不 同的两 个买 于未 实际 履行 的状态 ,应 当以签 订 在先 的合 同优 先得 到履行 ,而
向登记 机构 申请 预告 登记 。预 告登 记后 ,未 经预 告登记 的权 利 人
(二 )房 地产 开发 商违 约 的处理 及 法律适 用
同意 ,处分 该不动 产 的 ,不 发生 物权 效 力。预 告登 记,有 效 防止 了
首先 ,在 房地 产企 业与 买受人 订 立的 两份 买卖 合 同,都是 有
行 原则 ,维护 已完 成的 交 易。
高人 民法 院关于 审理 商 品房 买卖 合 同纠纷 案件 适 用法 律若 干 问
4.两 份合 同均未 办理过 户登 记和侦 告登记 手续 ,且标 的房屋 题 的解释 》第十 条规 定 :“买 受人 以 出卖 人 与第 三人 恶意 串通 ,另
尚 未交付 ,那 么预 先 支付 房屋 价款 的 购房 人应 该拥 有房 屋所 有 行订 立商 品房买卖 合 同并将房 屋交 付使用 ,导致 其无法 取得 房屋

“一房二卖”中恶意次买受人利益保护问题探讨

“一房二卖”中恶意次买受人利益保护问题探讨
张 艺 馨
( 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 法 学 院 ,北 京 1 0 1 1 009 )

要 : “ 房 二 卖” 恶 意 次 买 受人 的f 益 是 否 一概 不 受 保 护 的 问题 , 论 上 和 司 法 实践 中存 在 着诸 多模 对 一 中 t . 4 理
糊之 处和 争议 点 根 据 恶 意 次 买受 人 的 主 观 恶意 的 程 度 , 其 区分 为 恶意 串通 、 纯 知 情 及 应 知但 因重 大过 失却 不 将 单 知 . 主 张 予 以 区分 对待 。对 于 单 纯 知 情 或应 知 但 因重 大过 失 却 不 知 的 恶 意 次 买 受 人 的 利 益 , 当受 法 律 保 护 , 并 应 其 与 出 卖人 签 订 的合 同依 法 应属 有效 : 其 办理 房屋 登 记 后 , 亦 可确 定 地取 得 房 屋 所 有 权 。而 出卖人 与 次 买 受人 恶 在 其 意 串通 的 行 为 , 为 法律 明文 禁 止 , 应 受到 保 护 , 可能 在 特 定情 形 下 发 生 两 者 分担 损 失 的 问题 。 则 不 惟 关键词 : 一房 二 卖 : 恶意 ; 买受 人 ; 屋 所 有权 次 房 中图 分 类 号 : 9 36 D 2.
收稿 日期 : 0 00 —8 2 l 6 0
文献标识码 :A
文 章 编 号 : 0 9 6 5 ( 0 0 0 — 14 0 1 0 .0 1 2 1 ) 40 3 —4
作者 简 介 : 艺 馨 ( 9 9 ) 女 , 东 莒南 人 , 京航 空航 天 大学 法 学 院 。 张 1 8一 , 山 北
所 助 益

人有 恶意 串通 的行为 十分 困难 。本 文认 为 . 以根 可

恶 意 次 买 受 人 的 内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涵 及 其 类 型

一房二卖的处理原则有哪些

一房二卖的处理原则有哪些

一房二卖的处理原则有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后,房屋出卖人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是合同的效力最重要的表现,也是出卖人最主要的义务。

但在一房二卖情况下,由于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而言,不可能出现出卖人同时履行两个合同的情况。

也就是说,出卖人在履行了一个合同后,对另一合同的履行必然产生违约问题。

对一房二卖纠纷,实务中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一、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一房二卖中,这种情形最为普遍。

在该情形下,如前所述,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

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

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享有的是基于对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

前买受人享有的是基于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尤其是受领其给付的权利,对买卖标的物本身无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

即使其已占有买卖标的物,因该房屋所有权已经经过登记移转于后买受人,故其对该房屋的占有即失去法律上的基础,构成无权占有,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出卖人对买受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情况下,买受人不得要求履行。

出卖人违反此种义务,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也就是说,合同的标的物已经归他人所有,实际履行已不能,在该种情形下,没有强制实际履行问题。

此时,合同上的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

出卖人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对债权得不到满足的买受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值得讨论的是,前买受人可否向出卖人请求相当于其再出售房屋所获取价金的损害赔偿,亦即赔偿的范围如何。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处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处理社会上有许多人因为二手房买卖合同进行纠纷,小编在这提供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处理给大家参考。

1、一房多卖情形下,多个当事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怎么处理?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买受人中之一人起诉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出卖人以房屋已转让给他人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他买受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买受人另行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据前款原则协调处理。

2、当事人先后签订数份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对房屋价款和履行方式约定不一致的,怎么处理?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对于当事人在房屋买卖中确实存在规避税收征管、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必要时可一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也就是说,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避税的,避税的条款因违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仍应按照实际交易价格履行。

3、以他人名义购房,借名人与登记人发生纠纷的,怎么处理?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

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这里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借名购房达成了书面协议,或有证据能够证明借名的事实。

一房二卖起诉状范本

一房二卖起诉状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一房二卖起诉状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1 页共6 页一房二卖起诉状范本原告:______,性别:_____,_____族,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 ______市人,职业: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性别:_____,_____族,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 ______市人,职业: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风险提示: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

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

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第 2 页共 6 页1、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____________元,并承担已付房款_______倍即____________元的赔偿责任;两项共计____________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风险提示: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

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

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

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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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如何确定所有权?可以赔偿多
少?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二手房签约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房屋的所有权只有一个,所以对于多个买家而言,不可能都能得到房屋。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对于一房二卖我们应该如何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呢?此外,没有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家,对卖方一房二卖的行为可以要多少赔偿呢?下面小编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说明。

一、一房二卖该如何确定所有权?
(1)若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
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

即哪一份合同签订的日期在前则能优先拥有房屋的产权,即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优先获得房屋的产权。

(2)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
其中一份合同得到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履行,这时,已经接房的一方就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而不论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

(3)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
不管房屋是交付了哪一方,那么已经登记的一方取得了房屋的产权。

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先办理登记的,在所有程序上签订的合同都能被确认的效力,而未办理登记的,只能选择向卖房人要求赔偿。

二、一房二卖可以要多少赔偿?
如果开发商将同一个房屋又卖给了第二个买受人并且已经过户登记的话,我们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向开发商索要赔偿,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从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即您可要求卖家赔偿的包括两部分:
(1)赔偿实际损失
即赔偿买家现在购买此房的损失,包括房屋的增值部分造成的损失。

(2)惩罚性赔偿
即除了第一部分实际损失外,卖家还必须给买家支付惩
罚性赔偿,但最高金额不超过买家已付的购房款。

综上,是关于“一房二卖该如何确定所有权”以及“一房二卖可以要多少赔偿”的有关一房二卖的法律内容,希望对您能有一定的帮助。

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您对一房二卖应该已经有了最基本的了解,但在实务中,由于一房多卖所涉及到的合同、证据等材料会比较多、比较复杂,所以您往往处理不好。

因此,建议您在遇到该类纠纷时,最好是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您解决。

本文结束,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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