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铁办【2010】232号10.18 (3)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要点的通知-呼政办发[2010]21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要点的通知(呼政办发〔2010〕21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二月二十六日2010年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要点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督查室对督促检查工作的统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2010年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总体要求是:按照自治区政府巴特尔主席关于“政府的重要职责就是抓好落实”的指示精神,各旗县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把强化督促检查作为转变职能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督促检查的职责和任务,统筹安排督查工作,加强沟通合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督促检查,确保督查工作定位高、谋事准、落实快、成效好,确保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抓好决策部署的督查落实决策督查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全局工作和重大工作部署展开。
今年决策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分解《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重点,加强督查落实。
具体抓好以下几项督查工作:一是围绕巩固和增强我市经济回升向好发展势头目标,促进投资增长,扩大消费需求方面开展督查工作;二是围绕做好“三农”工作,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方面开展督查工作;三是围绕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方面开展督查工作;四是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方面开展督查工作;五是围绕确保实现首府“十年巨变”目标,加大城乡建设和管理力度方面开展督查工作;六是围绕全面提升首府公共服务水平,全力推动服务型经济大发展方面开展督查工作。
呼局施工安全考核办法
呼和浩特铁路局文件呼铁办〔2007〕169号关于印发《呼和浩特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管及责任追究考核办法》的通知集通公司、临策公司,各直属站,各车务、机务、工务、车辆段,呼和电务、供电、工务机械段,焊轨段,多元经营管理中心,集经处,沁原监理公司,张集、呼和新客站、大包、包惠指挥部(并转各施工单位),呼准铁路运输管理部,恒诺(集团)公司,包头、集宁公安处:为进一步强化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管,根据《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7〕186号)文件,特重新修订《呼和浩特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管及责任追究考核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发《呼和浩特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管及责任追究考核办法》(呼铁劳卫〔2007〕87号)同时废止。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二○○七年十一月二日呼和浩特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管及责任追究考核办法—1—为切实加强全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管,确保施工安全有序可控,最大限度减少施工对运输安全的影响,特制定本办法。
一、监管考核铁路局安全监察室、有关业务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对局管内营业线施工(包括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安全实行全面监督、检查、考核。
二、监管职责(一)安全文件检查1.检查参与局管内营业线施工的部门、单位对上级机关颁发的有关施工安全规章、规范、标准、通知等文电的配备情况。
2。
审查施工组织方案中安全协议、安全措施等施工安全文件。
(二)安全制度措施检查1。
监督检查参与局管内营业线施工的部门、单位保障施工安全的制度、办法、措施、工艺流程、作业标准制定和规范情况。
2。
监督参与局管内营业线施工部门、单位按照“八固定”原则制定安全预警防范措施、应急处置预案,审查预案是否明确应急处置主管领导、应急人员、责任区域、通讯方式、交通工具、机具材料、报告程序和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安全管理责任检查1.监督检查参与局管内营业线施工部门、单位贯彻执行上级机关颁发有关施工安全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命令和措施等情况,—2—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2。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呼和浩特铁路局关于对京包铁路呼和浩特市城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呼和浩特铁路局关于对京包铁路呼和浩特市城区段两侧进行综合整治的通告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呼政发[2000]94号
【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政府呼和浩特市铁路局
【发布日期】2000.11.20
【实施日期】2000.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呼和浩特铁路局关于对京包铁路呼和浩特市城区段两侧进行综合
整治的通告
(呼政发[2000]94号)
为了尽快改变城区铁路沿线两侧的脏乱差现状,树立首府城市良好的对外形象,为提速后的列车创造优美的运营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呼和浩特市市容市貌综合整治方案》,决定对京包铁路呼和浩特市城区
1 / 1。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铁路局行车设备故障考核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铁路局文件呼铁劳卫〔2009〕6号关于印发《呼和浩特铁路局行车设备故障考核办法》的通知局属各单位:现将《呼和浩特铁路局行车设备故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六日—1—呼和浩特铁路局行车设备故障考核办法为进一步规范行车设备故障管理,增强安全考核的激励约束效能,严格过程控制和结果追责,防止和减少设备故障的发生,压缩故障延时,提高运输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路局成立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局长副组长:主管安全副局长组员:运输、机务、工务、电务、车辆、劳卫处、调度所,安监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安监室,办公室主任由局安监室主任、劳卫处处长兼任,副主任由安监室分管副主任、劳卫处分管副处长兼任。
具体负责各业务处行车设备故障定责的审核、统计及奖惩等工作;行车设备故障构成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D21项,由安监室负责调查、定责,并提出考核意见,报考核办公室审核。
二、考核内容局管内发生的主要行车设备故障,按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十五条D21项和《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设备故障分类”进行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1.设备故障件数考核。
—2—2.设备故障延时考核。
3.设备故障构成D21项考核。
三、考核标准(一)每月故障件数控制标准1.机务系统:集宁机务段3件,包西机务段11件;呼和供电段2件。
2.车辆系统:包西车辆段3件(古店、惠农口接入的列车,未经局管内列检所技检作业的除外);包头车辆段2件。
3.工务系统:集宁工务段3件、包头工务段2件、乌海工务段1件。
4.电务系统:呼和电务段8件。
5.设备故障构成D21项的,按实际发生件数考核。
(二)每件故障延时控制标准1.各机务段对机车故障处理,站内从故障停车时间起至实际修复或救援机车连挂动车时止,客运机车不超过20分钟、货运机车不超过30分钟;区间从故障停车时间起至实际修复或救援机车连挂动车时止不超过35分钟。
铁建设[2010]161号 关于严格执行铁路工程设计施工有关标准的通知_百度...
追究 各参建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做好日常记 名培训工作,确保参建人员理解标准、掌握标准、严格执行标准。 要按照质量终身责任制的要求,全面落实好参建各方的责任,对 不严格执行标准、出现问题的,将严肃追究建设、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Βιβλιοθήκη 本文由sh20040496贡献
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铁道部文件
铁建设〔2010〕161 号
关于严格执行铁路工程设计 施工有关标准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投资、集装箱公司: 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 着眼发展” 铁路建设新理念, 2003 年以来, 铁道部陆续发布了 《高 速铁路设计规范》等一系列涉及铁路工程设计、施工、安全的建 设标准和规定,严格执行现行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和规定,是确保 铁路建设质量和安全运营的基本前提。针对目前部分铁路建设项 目不严格执行铁道部颁布标准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铁路工程设 计施工管理工作,现就高速铁路无砟轨道工程设计、线路交叉跨 越方案、路基防排水设施、绿色通道建设等有关工作强调如下, 请认真执行。 一、严格执行现行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及规定
—1—
(一)高速铁路无砟轨道工程设计 新建高速铁路轨道工程设计必须严格执行《高速铁路设计规 范(试行)(TB10621-2009) 》 。为减少运营维修工作量,保证动 时速 车组运行品质,保持站内整洁美观,时速 250 公里及以上铁路正 线及到发线应按一次铺设跨区间无缝线路的原则进行设计, 线及到发线应按一次铺设跨区间无缝线路的原则进行设计,时速 300 公里及以上铁路车站内正线及到发线的轨道结构类型应采用 无砟轨道。 无砟轨道。 (二)铁路线路交叉跨越方案 为解决好客货共线铁路与高速铁路之间的跨越关系,确保高 速铁路列车运营安全,铁道部印发了《关于铁路工程设计线路交 叉跨越有关规定的通知》 (铁建设〔2010〕146 号) ,规定了新建 铁路选线设计应按“较高速度铁路上跨较低速度铁路、客运铁路 上跨货运铁路(含客货共线铁路) ”的原则进行或预留上跨条件, 高速铁路应选择上跨公路及输油、输水、输气等管道方案。 (三)铁路工程路基防排水设施 为提高铁路路基防排水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确保铁路工程 建设质量及运营安全,2009 年铁道部发布了《铁路边坡防护及防 排水工程设计补充规定》《铁路边坡防护及防排水工程施工质量 、 验收补充规定》 《铁路边坡防护及防排水工程管理补充规定》 、 (铁建设函〔2009〕172 号)等 3 项标准。2010 年,针对当前铁 路路基防排水工程中存在的问题,铁道部再次印发了《关于进一 步加强铁路工程防洪排水设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铁建设电
关于修订《呼和浩特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修订《呼和浩特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呼和浩特铁路局文件呼铁运〔xx〕300号关于修订《呼和浩特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部分内容的通知局属各单位,蒙冀铁路公司,集通铁路公司,各控股合资铁路公司:现将《呼和浩特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修改条款内容(技术编号:HHG/CW102Cxx 《呼和浩特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修改条款内容(第三次)一.第76条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在实际施工调度命令的起止时间内完成施工作业,施工负责人(驻站.驻调度所联络员)应提前了解施工过程及开通的状况,在调度命令下达的施工结束时间前30分钟在“施工维修登销记信息系统(CMIS)”或《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附件13)内填写施工销记内容,施工作业完成后,经施工.设备管理单位检查达到放行列车条件,根据施工负责人指令,由驻站(驻调度所联络员)登记销记时间并签认,设备单位检查人(或设备单位指定人员)进行签认后即完成施工销记。
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在施工单位登记销记内容后应及时确认销记内容和有关行车条件,具备开通条件,并确认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均已签认后,按规定签认.开通。
开通前施工单位必须将施工地段的路料.限界派专人检查确认(高铁区段须确认人员.机具已撤出防护网)。
二.第77条修改内容对施工配合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只有配合内容.无具体影响范围的施工,施工开始前.施工开通前在“施工维修登销记信息系统(CMIS)”或《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上进行签认。
施工主体单位负责人(驻站.驻调度所联络员)确认配合单位全部签认后,方可向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提报施工开始或开通申请。
三.删除附件14及修改内容。
四.本规定由铁路局营业线施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xx 年10月1日执行。
抄送:北京.太原.西安.兰州局运输处,路局机关各部门,呼铁公安局。
呼铁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xx年9月14日印发 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铁道部关于发布《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铁道部关于发布《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铁道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12.29
•【文号】建标[2008]232号
•【施行日期】2009.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铁道部关于发布《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
(建标[2008]23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国土资源厅(局),各铁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207号)的要求,由铁道部负责编制的《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原2007年版《客运专线铁路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和1996年版《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同时废止。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铁道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呼和浩特铁路局营业线施工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铁路局文件呼铁运〔2008〕194号关于转发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直属站,各车务、机务、工务段,呼和电务、供电、工务机械段,包西车辆段、包头客运段,焊轨段、采石段,大包、包惠、张集指挥部,临策、新包神公司:现将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转发给你们,请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组织学习。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铁道部文件铁运〔2008〕190号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铁科院,鉴定、工程中心,地方铁路协会,投资公司:为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铁道部重新修订了《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请各铁路局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7〕186号)同时废止.附件:1。
维修天窗作业项目2。
繁忙干线及干线名称3。
繁忙干线施工慢行区段划分4。
月度施工计划格式5。
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6。
施工现场安全重点监控表7。
各项施工作业放行列车条件二○○八年十月十五日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第1条为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管理和施工安全管理,做到运输、施工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
主要项目如下:1.施工作业。
(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穿越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3)在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4)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力电缆径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
(5)在信号、联锁、闭塞、CTC/TDCS、列控、通信等行车设备上的大中修施工作业。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质监[2010]242号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质监〔2010〕242号)现将《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关于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办法和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批复》(铁建设函〔2008〕4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铁路工程质量监督合格检测机构条件2.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基本情况表3.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委托情况汇总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二日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增强监督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是指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在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的活动。
根据实际监督工作需要,监督机构可责成或安排建设单位组织针对性检测。
第三条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路及相关部门的标准、规程、规范,遵循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检测实施第四条监督机构应根据监督工作重点和年度监督检查总体计划,结合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总体监督检测计划。
各监督站应于每年的1月底前将年度总体监督检测计划报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核备。
当举报投诉及事故调查需要用检测手段提供数据支持时,监督机构可专门安排和组织相关检测。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铁路局业务外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各单位根据路局批准的业务外包项目,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确定承包单位并签订业务外包合同或协议。除技术唯一、专利技术等经业务部门批准可不进行招标,其他业务未经招标一律不得外包。
第十六条 业务外包合同必须明确以下内容:外包业务的具体项目、工作内容及要求、工作量、单价组成(分以工时核算的人工成本、材料费用、机械使用费用、其他费用)及确定方法、工作量验收标准及确定方法、价款总额度的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
各单位不得签订无工作内容、无工作量、无单价、无验收标准的外包业务合同。
业务外包合同必须经单位财务、劳资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对经路局批准的机客车、通信信号等重要配件维修外包业务,承包单位必须按规定经过铁道部验收室、铁路局验收室或路局主管业务部门、行业资格认证,坚决禁止无资质的单位承修。
第六条 纳入预算管理的原则。经路局批准可外包的业务,各单位必须纳入支出预算管理,坚决杜绝超预算、无预算业务外包行为。
第七条 讲求支出效果的原则。业务外包要坚持成本效益原则,既要确保业务完成质量最优化,又要保证成本投入最小化。
第三章 业务外包的范围
第八条 可以外包的业务主要是指受技术、设备、能力等条件限制,单位依靠自身能力难以完成的业务。具体为: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外包业务过程管理,单位业务、财务部门应动态掌握外包项目的完工进度及质量情况,发现问题责成改正和完善。
外包业务完工后,单位应成立验收小组,及时办理验收,确认工作量和质量,形成验收记录,按合同规定办理竣工决算。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未经路局批准擅自进行业务外包的,业务外包未按规定进行招标、签订合同、组织验收、合理确定结算金额的,路局将按照《呼和浩特铁路局经营管理过程问责考核办法(试行)》(呼铁办〔2009〕341)号文件规定,对单位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考核。
铁路工程建设用表
12-3、铁路工程建设用表编制说明为了在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范围内统一标准、规范铁路工程建设管理,根据铁道部及太原铁路局有关文件和标准,本着采用现行、最新的原则,收集整理了本套铁路工程建设用表格:1.“铁程检表”依据《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铁建设[2003]127《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铁道部办档[2002]8号)、号)颁布的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太原铁路局企业标准Q/TT46-2006《建设项目文件编制归档标准》,采用“铁程检04~46表”。
“铁程检01~03、47表”取消,纳入“工程质量验收表”中。
详见“‘铁程检表’与‘工程质量验收表’对照表”。
2. “工程质量验收表”依据(铁建设[2003]127号)颁布的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采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实体质量和主要功能核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质统表”依据《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铁道部办档[2002]8号)、太原铁路局企业标准Q/TT46-2006《建设项目文件编制归档标准》、《铁路工程试验表格》(铁建设函[2009]27号),在48个“质统表”中采用27个,有21个失效,由《铁路工程试验表格》(铁建设函[2009]27号)中的有关“铁建试报”和“铁建试录”表替代,详见“原质量保证资料表格(试验报告、记录)与新《铁路工程试验表格》(铁建设函[2009]27号)对照表”。
4.“建交表”依据《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铁道部办档[2002]8号)、《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铁运[2008]158号)、太原铁路局企业标准Q/TT46-2006《建设项目文件编制归档标准》,采用“建交表1~28(6、7、27除外)”,原“建交-6、7、27表”由“地验交-4、5、7表”替代,在“地验交表”中使用。
关于公布《呼和浩特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及天窗修实施细则》的通知 呼铁办〔2007〕168号
呼和浩特铁路局文件呼铁办〔2007〕168号关于公布《呼和浩特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及天窗修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直属站,各车务、机务、工务段,呼和电务、供电、工务机械段,包头西车辆段、包头客运段,焊轨段、采石段: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7〕186号),路局重新研究完善了《呼和浩特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及天窗修实施细则》,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1 —呼和浩特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及天窗修实施细则一、总则第1条为加强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运输安全,按照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7〕186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修订完善《呼和浩特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及天窗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2条营业线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
凡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必须纳入天窗,对影响行车和施工安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强化管理。
第3条营业线施工组织必须纳入运输组织,实行一体化管理和集中统一指挥。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归口管理、分级审批、分工负责、协调配合、严格考核、确保安全”的原则,实现运输、施工“两不误、双促进”。
二、营业线施工范围第4条营业线设备是指由铁路运营维修部门管理的线路、桥梁、隧道、涵渠、路基、站场、通信、信号、接触网、水电及铁路地界内的铁路设施,包括临管和代维修线路。
第5条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
主要项目见附件1。
—2 —第6条营业线安全保护区内不影响设备稳定、使用和安全的施工,须经设备管理单位、设备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三、天窗和慢行处所的规定第7条天窗是指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列车运行线,为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按用途分为施工、维修、垂直天窗,时间规定如下:1.施工天窗:技改工程、线路大中修及大型养路机械作业、接触网大修时,不应少于180min。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呼和浩特市行政事业性收费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呼和浩特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1.09
【实施日期】2015.1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呼和浩特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二
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汇总整理的《呼和浩特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二批)予以公布,其它具体事项要求参照关于公布《呼和浩特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呼发改费字﹝2015﹞459号)执行。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1月9日
附件
呼和浩特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二批)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教育呼和浩特市青少年活
动中心
保教费
460元/月.
人
呼发改费字[2015]5
号
市级示范园。
呼和浩特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16号
呼和浩特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16号)《呼和浩特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市长张佰成2020年11月19日呼和浩特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秩序和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节能环保和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和协调涉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建、财政、审计、国资、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城管执法、卫健、生态环境、园林、水务、人防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调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监督、指导和管理相关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含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做好辖区内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车站周边综合治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障工作。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呼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筑业农牧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呼城建联发[2011]18号
【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1.08.30
【实施日期】2011.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筑业农牧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呼城建联发[2011]18号)
为了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农牧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内建人[2011]355号)的文件精神,加快我市建筑行业的发展步伐,提高我市建筑行业农牧民工的职业技能水平和文化素质,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我市建筑业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组织领导
(一)大力开展建设行业就业培训工作,积极推进建筑业农牧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牧民工的职业技能水平和文化素质,有利于规范我市的建筑行业发展,有利于规范建筑业农牧民工队伍组织化程度,有利于提高农牧民工的稳定就业和持续增收,对吸纳农牧民转移就业,提高我市建筑劳务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安全生产,提高工程质量有重要意义。
(二)为了加强领导,由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成立农牧民工技能。
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0.02.01
•【字号】呼劳社字[2010]20号
•【施行日期】2010.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
知
(呼劳社字[2010]20号)
各旗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有关单位和科室:为深化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我局对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决定对已经超过试用期、不再施行的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现将废止部分规范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附:。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呼政发[2014]17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呼政发〔2014〕1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方案(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5月26日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方案(暂行)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城市投资环境,简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商业性开发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体要求是:“统筹协调、流程再造、联审联办、公开透明、超时默认”。
统筹协调: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重点项目联审联办服务窗口(以下简称“服务窗口”),负责各阶段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统一发证。
市重点项目联审联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办、跟踪推进。
流程再造:科学划分审批流程,统一整合审批要件,精简规范审批手续,全面实现要件共享,减少优化审批环节、审批部门和审批公章。
联审联办:审批流程中的各个阶段均确定一个牵头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有关审批部门同步开展审批工作。
通过要件流转、抄告相关、联审会议等形式,最大限度压缩项目审批时间。
公开透明: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内容、依据、要件、时限、流程及进度,全程进行跟踪监察,实现阳光审批。
超时默认: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有关部门受理后未在承诺时限内及时办结,又未作出合理解释和书面说明,视为默认许可该申请事项,造成的后果由该部门承担。
呼和浩特公司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
呼和浩特公司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呼和浩特公司(以下简称:呼和公司)安全风险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过程控制,重点防范因违反“红线”规定引发人身和旅客列车安全风险,严格落实各岗位安全职责和各项规章、制度、标准,实现安全风险防线前移,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公司安全形势稳步提升,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了呼和公司范围内现场作业安全“红线”管理的有关内容及要求。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呼和公司对各单位关于安全“红线”的管理。
第四条本细则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9号令《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铁路总公司《关于公布“红线”管理范围的通知》、《中铁电化运管公司公司安全“红线”管理办法》(电运安〔2018〕49号)、《呼和浩特铁路局劳动安全红线“13条”》(呼铁安监〔2015〕216号)、《呼和浩特铁路局施工安全红线“19条”》(呼铁安监〔2015〕217号)、《呼和浩特铁路局客车和高铁安全红线“18条”》(呼铁安监〔2016〕220号)及各专业安全操作规程,结合呼和公司实际制定。
第五条“红线”即底线,指最低容忍程度;安全“红线”指安全管理和行为不容触碰的底线。
具体指因员工违章违纪,可能引发人身伤害(重伤、死亡)和旅客列车安全事故,但未发生事故的行为。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安全质量监察室(以下简称:安监室)是本细则的制定部门,负责本细则修订、补充、更新工作。
第三章安全“红线”内容第七条通用安全红线001.严禁各工种作业人员不进行安全培训或安全考试不合格上岗,无证上岗。
002.严禁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使用不具备防护资格的人员担任防护;上道前现场防护员未与驻站联络员确认,作业过程中未执行联控规定。
003.严禁当班期间饮酒、脱岗,作业期间玩手机。
004.严禁非专职司机、无证上岗或无资质(酒后)操作设备、驾驶机动车辆。
005.严禁擅自违规破拆防护栅栏。
铁路工程建设用表
12-3、铁路工程建设用表编制说明为了在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范围内统一标准、规范铁路工程建设管理,根据铁道部及太原铁路局有关文件和标准,本着采用现行、最新的原则,收集整理了本套铁路工程建设用表格:1.“铁程检表”依据《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铁道部办档[2002]8号)、(铁建设[2003]127号)颁布的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太原铁路局企业标准Q/TT46-2006《建设项目文件编制归档标准》,采用“铁程检04~46表”。
“铁程检01~03、47表”取消,纳入“工程质量验收表”中。
详见“‘铁程检表’与‘工程质量验收表’对照表”。
2. “工程质量验收表”依据(铁建设[2003]127号)颁布的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采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实体质量和主要功能核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质统表”依据《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铁道部办档[2002]8号)、太原铁路局企业标准Q/TT46-2006《建设项目文件编制归档标准》、《铁路工程试验表格》(铁建设函[2009]27号),在48个“质统表”中采用27个,有21个失效,由《铁路工程试验表格》(铁建设函[2009]27号)中的有关“铁建试报”和“铁建试录”表替代,详见“原质量保证资料表格(试验报告、记录)与新《铁路工程试验表格》(铁建设函[2009]27号)对照表”。
4.“建交表”依据《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铁道部办档[2002]8号)、《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铁运[2008]158号)、太原铁路局企业标准Q/TT46-2006《建设项目文件编制归档标准》,采用“建交表1~28(6、7、27除外)”,原“建交-6、7、27表”由“地验交-4、5、7表”替代,在“地验交表”中使用。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2018年第九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2018年第九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7.04•【字号】•【施行日期】2018.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2018年第九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的通知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根据你们初审上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以及国务院和住建部相关文件要求,经审核公示后,批准下列14家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申请。
1. 内蒙古华铁铁路工程有限公司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三级2. 呼和浩特市国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3. 内蒙古华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4. 包头市信捷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5. 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6. 内蒙古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7. 内蒙古高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8. 内蒙古尚名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9. 包头市宏意装饰有限公司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10. 包头市隆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11. 内蒙古泰信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12. 内蒙古天地成工程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13. 内蒙古金百川防水保温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14. 通辽市海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2018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