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商检局等单位发布的《进口商品质量

合集下载

国家商检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关于发布《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关于发布《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关于发布《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公布日期】1992.09.02•【文号】•【施行日期】1992.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一九九二年九月二日国家商检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发布)1总则1.1为了做好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以下称《质量许可证》)的实施工作,根据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称“国家商检局”)和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以下称“中汽总公司”)颁布的《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各汽车生产企业(含中外合资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中国商标的外国独资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及其产品检验和企业生产条件评审。

2提供技术资料申请质量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供如下技术资料:a.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表一);b.产品主要检测设备明细表(见附表二);c.商标注册文件及产品批准定型文件(复印件);d.计量定级证书(复印件);e.国家、部级优质产品证书或国家、部级质量管理奖证书(复印件);f.产品说明书;g.上年内产品质量检测报告;h.拟出口国市场环境分析报告和产品适用性试验分析报告(限出口市场已确定的产品)。

3申请产品及申请单元3.1汽车产品汽车整车、汽车底盘、汽车用发动机、总成及零部件。

3.1.1汽车整车包括:载货汽车、客车、轿车、微型汽车、全轮驱动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及专用汽车。

3.1.2汽车底盘包括:二类底盘(无车箱)、三类底盘(无车箱及驾驶室)。

3.1.3发动机包括:汽车用柴油机和汽油机。

3.1.4总成包括:汽车用离合器、变速器、转向器、制动器、传动轴、驱动桥、前轴、钢板弹簧、减振器及车轮等。

3.1.5零部件包括:汽车产品用毛坯件及成品零部件等。

进口商品质量检测措施

进口商品质量检测措施

进口商品质量检测措施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融合和贸易的快速增长,进口商品在市场中的份额逐渐增加。

然而,对于进口商品的质量,消费者和监管机构都越来越关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国内市场的安全,制定和执行进口商品质量检测措施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一些主要的方面,包括法律和法规、质量标准、检验检疫手续和责任追究等,详细阐述进口商品质量检测措施。

一、法律和法规进口商品质量检测的首要步骤是依法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这些法律和法规应当包括对进口商品的质量标准、检验检疫手续、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进口商品,制定相应的质量监督制度,确保进口商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此外,相关法律和法规还应包括监督和处罚措施,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市场的公平竞争。

二、质量标准制定和执行严格的质量标准是保障进口商品质量的关键。

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确定进口商品的必要质量要求,包括物理性能、化学成分、卫生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

对于特殊行业和关键领域的进口商品,还应当制定更为严格的质量标准,以确保其符合国内的安全要求。

同时,应与国际标准接轨,并不断进行更新和改进,以适应全球贸易的需求。

三、检验检疫手续进口商品质量检测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检疫手续。

为了保障进口商品的质量,应当对进口商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等环节的严格把关。

这涉及到货物的查验、抽样、实验室测试等多个方面。

为了确保检验检疫结果的客观公正,应当依法成立独立的第三方检验检疫机构,并加强其监督和管理。

同时,出口国和进口国之间的合作和信息共享也至关重要,以提高对进口商品的监管效能。

四、责任追究在进口商品质量检测中,关键一环是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进行责任追究。

对于有意或无意违法销售、制造不合格商品的企业和个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同时,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加强源头监管,提高出口国的质量管理水平,以防范不合格商品进入市场。

此外,还应建立消费者投诉渠道和保护机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进口棉花入国家储备查验工作有
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发改办经贸[2005]2170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5.10.14
【实施日期】2005.10.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进口棉花入国家储备查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0月14日发改办经贸[2005]2170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为保证国家储备棉质量,经研究决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国家安排的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以下简称“中储棉公司”)进口入国家储备的棉花质量、数量(重量)等情况进行查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质量要求
进口棉入国家储备的质量标准为:
M级及以上的棉花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70%,纤维长度在1~3/32英寸及以上的棉花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80%,主体马克隆值范围在3.5~4.9之间。

对于在进口棉花检验证书中载明的不属于白棉品级的进口棉花,如淡点污棉、点污棉、淡黄染棉、黄染棉、淡灰棉、灰棉等色棉类型的棉花,按照“中纺条款”折算为相应的白棉品级。

对于西非等国按小样成交的进口棉,按原批进口棉提供的。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检监[1993]207号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检监[1993]207号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检监(1993)207号一九九三年六月三十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直属商检局:自一九八九年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以来,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对防止危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进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现根据《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修改后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印发你们,并于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国家商检局印发的《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一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防止危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进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的进口商品,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

对符合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进口商品发给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加施商检安全标志或卫生标志。

第三条国家商检局对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的商品负责制定、公布《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于实施前两年公布,并可以根据需要分期分批进行。

第四条列入《目录》的商品获得安全质量许可的,由国家商检局发布公告;未获得安全质量许可的,不准进口。

第五条获得安全质量许可的商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商品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二)生产企业的生产和检测条件应能确保生产的商品符合要求。

商务部涉及进口商品质量检验规定

商务部涉及进口商品质量检验规定

商务部涉及进口商品质量检验规定1. 背景商务部是中国政府的一个重要部门,负责监管和管理国际贸易事务。

为了保障国内消费者的权益和提高进口商品的质量,商务部颁布了一系列涉及进口商品质量检验的规定。

2. 目的质量检验规定的目的是确保进口商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3. 规定内容涉及进口商品质量检验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3.1 进口商品分类根据商品的特性和用途,规定了不同的进口商品分类。

不同分类的商品需要进行相应的质量检验。

3.2 检验机构认证商务部对承担进口商品质量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进行了认证和管理。

这些检验机构需要符合一定的资质和能力要求,确保其检验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3.3 检验流程和要求商务部规定了进口商品质量检验的具体流程和要求。

进口商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向检验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并支付检验费用。

检验机构则根据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对商品进行质量检验和检测。

3.4 检验结果处理商务部规定了对进口商品质量检验结果的处理方式。

如果商品质量符合要求,可以继续销售;如果商品质量存在问题,则需要进行一定的整改或退货处理。

4. 重要性和影响商务部涉及进口商品质量检验规定的实施对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促进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进口商品质量检验流程和要求,可以有效提高进口商品的质量水平,减少次品流入市场的风险,增强国内消费者的信心。

5. 结论商务部涉及进口商品质量检验规定的颁布和实施,是中国政府为保障国内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做出的重要举措。

这一规定为进口商品质量检验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效提高了商品质量水平,促进了公平竞争。

进口商品质量检验保证措施

进口商品质量检验保证措施

进口商品质量检验保证措施进口商品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而保证进口商品的质量是确保消费者权益和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为了强化进口商品质量控制,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安全措施,以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本文将对进口商品质量检验保证措施进行详细阐述。

一、建立健全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系进口商品质量检验保证的第一步是建立健全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系。

在国际贸易中,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通过对进口商品进行质量把关,可以确保其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

同时,建立起质量标准统一的体系也有利于减少贸易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

二、加强进口商品抽样检验和实验室测试进口商品抽样检验和实验室测试是保证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对进口商品的抽样检验和实验室测试,可以确定其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各国可以建立专门的进口商品检验机构,负责对进口商品进行抽检和测试,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三、建立进口商品追溯体系建立进口商品追溯体系是保证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对进口商品的源头信息进行记录和追踪,可以找出质量问题的根源,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在追溯体系中,可以使用相关技术手段,如条形码、二维码等,对商品进行唯一标识,从而实现对商品流通过程的全程监控。

四、加强进口商品检验人员培训和技能提升进口商品检验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对保证质量起着关键作用。

各国应加强对进口商品检验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辨别能力。

培训的内容可以包括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掌握、进口商品常见质量问题的鉴别与处理等,以确保进口商品的质量检验工作能够有效地开展。

五、建立进口商品投诉处理机制建立健全的进口商品投诉处理机制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当消费者对进口商品的质量存在异议时,可以通过投诉渠道进行申诉。

各国可以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机构,负责接受相关投诉,并进行调查和处理。

对于涉及到质量问题的进口商品,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如下架、召回等,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商检局关于明确《第二批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中商品的适用范围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关于明确《第二批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中商品的适用范围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关于明确《第二批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中商品的适用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2.07•【文号】国检监[1995]324号•【施行日期】1995.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商检局关于明确《第二批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中商品的适用范围的通知(国检监〔1995〕324号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七日)各直属商检局:国家商检局、外经贸部于1995年9月4日联合发布了《第二批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现将该目录中商品的适用范围通知你们,请贯彻执行。

第二批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适用范围1、家用电动洗衣机:适用于家用带或不带水加热装置、脱水装置或干衣装置洗涤衣物的电动洗衣机。

2、真空吸尘器:适用于家庭、宾馆、企事业单位和类似场所所具有的吸除干燥灰尘或液体的由串激整流子电动机或直流电动机驱动的真空吸尘器。

3、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适用于人或动物的皮肤及毛发护理,并带有电热元件的器具;包括干发器(电吹风)、干手器、电烫电器、电热卷发器、电热梳、以及供理发师用的电器和带有喷蒸气装置的器具。

4、电热水器:适用于把水加热至点以下的贮水式和快热式电热水器。

5、电烤箱:适用于电烤箱、面包烘烤箱、华夫烙饼模和类似的电器。

6、微波炉:适用于频率大于300MHz,采用电磁能量来加热食物的家用微波烹调器具,以及家用烹调电灶、烤炉等组合型微波烹调器具。

7、电饭锅:适用于采用电热元件加热的自动保温或定时电饭锅。

8、电熨斗: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干式电熨斗和蒸气式电熨斗。

9、电灶:适用于家用电灶、分离式固定电烤炉、电灶台、台式电灶、电灶的灶头、烤架的烤盘以及内装式电烤炉和烤架。

10、电动食品加工机:适用于家用电动食品加工器具及类似用途的多功能食品加工器具,包括混合器、奶油搅打器、打蛋器、液体搅拌器、食物搅拌器、筛分器、搅乳器、冰激淋机、柑橘果汁压榨器、蔬菜水果离心取汁器、电动搅肉机、切片机、去皮机、多功能食品加工器、磨碎器、碾碎器。

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发布部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公布日期】1988.04.29【实施日期】1988.04.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国家商检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危害人身生命健康或者能引起安全事故的商品进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商检局、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检疫(以下简称“安全”)的商品,实行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

对符合我国颁布和采用的“安全”法规和标准的进口药品;、食品、动植物产品准予注册,其他进口商品发给《安全标志》或者证书。

第三条根据国家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和质量监督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国家商检局统一负责全国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管理工作。

进口人用药品、食品的质量许可制度工作由卫生部及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办理;进口兽药(包括饲料药物添加剂)、饲料添加剂、进口动植物产品的质量许可制度工作由农业部及其指定的兽药监察机构、饲料监察机构、动植物检疫机构办理;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许可制度工作由劳动部及其指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检验机构办理;进口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集装箱的质量许可制度工作由船舶检验局及其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办理(以上机构简称有关监督检验机构)。

其他涉及“安全”的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工作由国家商检局及其指定的商检机构办理。

第四条《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商检局和有关监督、检验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于《目录》实施前六个月公布。

公布《目录》可以根据需要分期分批进行。

有关监督、检验机构的主管部门应在公布《目录》前会商国家商检局。

第五条已获得《安全标志》、证书或者注册的《目录》内商品,由国家商检局和有关监督、检验机构的主管部门发布公告;未获得《安全标志》、证书或者注册的不准进口。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商检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不法分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商检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不法分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商检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不法分子伪造变造买卖商检单证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监督与管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发文字号】法办[1988]2号
【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8.01.20
【实施日期】1988.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转发国家商检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不法分子
伪造变造买卖商检单证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1988年1月20日法办[198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国家商检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不法分子伪造、变造、买卖商检单证行为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在审判工作中参照。

附:
国家商检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
不法分子伪造变造买卖商检单证行为的通知
(1987年12月15日(87)国检务字第5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检局、公安厅(局):
近年来,国内不法分子伪造、变造和买卖商检单证的案件屡有发生,仅一九八七年一至八月就发现几十起。

伪造、变造和买卖的商检单证主要包括商检合格检定单、放行单、进口机动车辆初检报告表以及用于对外结汇、通关的商检证书。

不法分子伪造、变造商检单证,在国内倒。

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流通领域内下属商品:一、《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内的进口商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内的商品;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四、国家商检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级商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公布的进口商品抽查目录内的商品。

第三条商检局是进口商品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进口商品国内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商检局依照商检法,对逃避法定检验和逃避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的经营者进行查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和消费者反映有质量的进口商品进行抽查检验;对假冒伪造商检证单、检验结果、商检标志的行为进行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假冒进口商品、非法进口商品进行查处。

第四条监督检查的内容1 国家规定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是否取得安全质量许可并加贴商检安全认证标志(以下简称CCIB安全标志);2 《种类表》内进口商品是否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3 进口商品使用的标识及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的规定;4 是否为假冒进口商品、非法进口商品;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由商检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的进口商品是否符合我国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商检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销售进口商品的单位或其仓库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抽取样品送当地商检局七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对商品的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项目进行检测。

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1.20•【文号】国检务[1997]344号•【施行日期】1997.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检务〔1997〕344号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各直属商检局:现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出口包装质量,保障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的所有企业。

第三条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管理全国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制度工作,负责制定管理办法、认可检测试验室、审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质量许可证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管理资格证书和检查考核工作。

国家商检局设在各地的直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直属商检局)管理和办理本地区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质量许可证)工作,负责组织抽样、进行预审、实施考核、颁发、吊销许可证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须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方可生产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商检机构凭出口质量许可证接受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

无法形成规模生产的特殊包装的生产企业,直属商检局可对其采取临时许可,批准使用临时编号,并严格检验和监督管理。

临时编号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二章申请和颁发程序第五条施行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企业须向所在地直属商检局办理申请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1.营业执照或其复印件;2.生产用主要设备、机器、工艺装备、仪器明细表;3.现行的质量手册或质量管理文件;4.主要外购及外厂协助生产部件明细表;5.必要的检验、试验用设备仪器明细表。

国家工商局、经贸部、商业部关于加强进口商品管理的通知-[86]工商字第266号

国家工商局、经贸部、商业部关于加强进口商品管理的通知-[86]工商字第266号

国家工商局、经贸部、商业部关于加强进口商品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局、经贸部、商业部关于加强进口商品管理的通知(1986年11月28日〔86〕工商字第266号)为了加强对进口业务和进口商品的管理,制止盲目进口、违法转卖牟利的现象,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经营进口业务,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可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办理进口业务。

没有进口权的企业,不得对外洽谈进口业务。

二、经批准有进口经营权的企业,在开展进口业务中,要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对进口商品,要在品种、质量上严格把关,并须经过商检,否则不准销售使用。

对盲目进口、销售冒牌和伪劣商品的企业,一经发现,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员的责任。

三、广东、福建两省进口的国家限制进口的二十四种商品(包括成套散件和组装件),要运出广东、福建两省,按国务院国发[1985]1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属广东、福建进口在省外其他口岸到货的国家限制进口商品,应运回本省销售。

因特殊情况需调出省外销售的,仍按国务院国发[1985]13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准运证”手续。

四、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口的限制进口的商品,应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进口时规定的范围使用和销售。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卖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凡属本通知附件所列的限制进口商品(包括成套散件和组装件),应凭国务院主管部门原批准进口的批件,到省主管审查部门办理外销批件后,各地进口的非限制进口商品需要外销时,应报卖方所在地的省级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卖到外地。

进口质量保证措施

进口质量保证措施

进口质量保证措施进口商品质量保证措施一、进口商品质量监管机制的建立与优化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进口商品在国内市场中的比重越来越大。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建立健全进口商品质量监管机制至关重要。

在这个标题下,我们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1 加强进口商品质量标准与认证体系进口商品的质量标准是保证其安全性和合规性的基础。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加强国际质量标准的学习和借鉴,适时调整和完善国内的进口商品质量标准,确保其与国际接轨。

同时,完善认证体系,严格审核进口商品的认证证书,确保其合法有效。

1.2 加强对进口商品的监督抽检针对不同类别的进口商品,建立差别化的抽检标准和频次,实施全程监控和全要素检测,确保进口商品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同时,对于已经抽检合格的进口商品,加大后期监督力度,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

1.3 加强对进口商品生产企业的监管进口商品的质量安全与生产企业密切相关。

国家可以建立与进口商品生产企业的长期稳定合作机制,加强对其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评估和监督,推动其建立和完善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

二、进口商品质量检验与验收措施2.1 加强口岸进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工作进口商品首先要在口岸进行检验检疫,以确保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加强对口岸检验检疫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检验检疫工作的精准度和效率。

2.2 健全进口商品质量验收机制国家可以建立统一的进口商品质量验收标准和程序,对进口商品进行全面、细致地验收。

同时,对于不同的商品类别,可以制定相应的验收指南和技术要求,并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

2.3 推广进口商品质量认证为了提高进口商品的安全质量,国家可以鼓励进口商品生产企业主动进行质量认证,如ISO认证、CE认证等,以确保其质量可靠。

三、进口商品质量投诉处理措施3.1 完善进口商品质量投诉举报机制建立健全进口商品质量投诉举报机制,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方便快捷的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和解决质量问题。

3.2 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国家可以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为投诉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提供赔偿和维权支持。

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加强对进口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对外贸易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口审批、签订合同、仓储运输、验收检验和对外索赔等各个环节都应当加强对进口商品(包括利用处资和各种贸易方式进口的商品,下同)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进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统一负责全国的进口商品检验、认证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机构)负责管辖本地区的进口商品检验,认证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进口药品的检验,食品卫生检验的检疫,计量器具检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以及船舶的检验的监督,由有关监督、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检验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国家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和质量监督,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一切进口商品都必须地规定期限内进行检验。

未经检验的,不准安装投产,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第五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的进口商品和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出证的进口商品到货后,收用货单位(包括订货单位,下同)或者外贸运输单位(包括对贸易运输公司等代理接运单位,下同)应当立即向到达口岸或者到达站的商检机构报验。

第六条国家对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检疫(以下简称“安全”)的商品,实行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商检局和有关监督、检验机构和主管部门于实施前六个月公布。

对《目录》内商品检局和有关监督、检验机构和有关监督、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安全”法规和标准进行检验和考核;经检验和考核合格的,批准发给《安全标志》或者准予注册未获得《安全标志》或者注册的商品,不准进口。

国外厂商首次向我国出中列入《目录》的商品时,应当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国家商检局及所属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安全标志》或者注册, 接受审查。

北京市关于加强流通领域进口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加强流通领域进口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加强流通领域进口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布日期】2001.07.13•【字号】•【施行日期】200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北京市关于加强流通领域进口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本市各进口商品经销单位: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的精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北京地区流通领域进口商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保护生产者、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协调配合,依法共同对北京地区流通领域内的进口商品进行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二、本通知中流通领域内的进口商品包括:1.《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进口商品。

2.《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内的商品。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进口商品。

三、任何单位不准销售、使用进口商品无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的进口商品。

符合条件进行销售、使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列入《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目录》内的商品销售、使用时,须加贴黄色“CCIB”安全质量认证标志;2.列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需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口商品销售、使用时须凭加贴“CIQ”检验检疫标志;3.有合法经销进口商品的手续;4. 进口商品须标有合格的中文标识及说明。

四、经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进口、销售、转卖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商品;不得伪造、变造、盗用检验检疫机构的单证、印章、标识、安全质量认证标志或检验检疫标志;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进口商品;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销售进口商品。

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加强对进口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对外贸易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口审批、签订合同、仓储运输、验收检验和对外索赔等各个环节都应当加强对进口商品(包括利用处资和各种贸易方式进口的商品,下同)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进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统一负责全国的进口商品检验、认证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机构)负责管辖本地区的进口商品检验,认证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进口药品的检验,食品卫生检验的检疫,计量器具检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以及船舶的检验的监督,由有关监督、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检验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国家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和质量监督,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一切进口商品都必须地规定期限内进行检验。

未经检验的,不准安装投产,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第五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的进口商品和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出证的进口商品到货后,收用货单位(包括订货单位,下同)或者外贸运输单位(包括对贸易运输公司等代理接运单位,下同)应当立即向到达口岸或者到达站的商检机构报验。

第六条国家对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检疫(以下简称“安全”)的商品,实行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商检局和有关监督、检验机构和主管部门于实施前六个月公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质量分析工作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质量分析工作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质量分析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检验【发文字号】国质检检[2012]758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2.12.04【实施日期】2012.1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质量分析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2012年12月4日国质检检[2012]758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出口商品质量分析工作,总局制定了《进出口商品质量分析工作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执行工作。

附件:进出口商品质量分析工作管理规定附件:进出口商品质量分析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进出口商品质量分析(以下简称质量分析)工作,提高质量分析工作效率,保证质量分析工作质量,有效发挥质量分析的重要作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以下简称总局检验司)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授权进行检验监管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状况,以及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专项工作质量情况的分析。

总局检验司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同时还应按照《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质[2011]240号)要求开展产品质量状况分析。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所称质量分析,指总局检验司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统计调查数据、检验监管信息等,对一定周期内全国、区域或行业的进出口商品质量状况、趋势、特点及相关检验、检疫、鉴定、监管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价,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的一项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基础工作。

第四条质量分析通常分为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两大类。

综合分析主要动态反映一定周期内区域或行业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总体状况。

专题分析主要是反映特定时期敏感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状况,或针对具体质量安全问题、突发质量安全事件展开的分析。

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快推进出入境物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快推进出入境物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快推进出入境物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快推进出入境物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要求,加强北京地区出入境物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鼓励进出口企业、物流企业和第三方平台企业等进行追溯体系建设;坚持形式多样与互联互通相结合,促进开放共享,提高运行效率;坚持政府监管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创新治理模式,保障消费安全和公共安全。

二、工作目标北京地区重要领域出入境物品企业追溯能力显著增强,企业质量管理能力有效提升;保障消费安全,社会公众对追溯物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逐步提升;促进监管方式创新,实现出入境物品质量安全社会共治。

三、分类推进优先将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化妆品、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重要工业品等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监管要求的出入境物品纳入质量安全追溯监督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逐步扩充物品范围。

四、搭建监管系统建立开放性的出入境物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并依托监管系统实施质量安全追溯监督管理工作,对纳入监管系统的企业采取针对性的服务措施。

允许企业按照自身的追溯体系与监管系统进行对接,实现追溯信息互联互通。

企业可申请享受优先试点便利化措施、简化检验检疫监管程序、降低检验、查验比例和监管频次、加快通关验放速度等便利措施。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管理办法》及有关细则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管理办法》及有关细则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管理办法》及有关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4.28•【文号】•【施行日期】1994.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行政复议正文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管理办法》及有关细则的通知各直属商检局:为完善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的有关法规,根据工作需要我局对1992年1月发布的《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配套制订了《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机构注册细则》和《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注册细则》,现予以发布执行,原《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1994年4月28日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我国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推行IS09000系列标准并加强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是指评审机构依据IS09000系列标准或其等同、等效标准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进行审核确认并颁发证书证明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符合标准要求的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统一管理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作,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IS09000)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对该项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国家商检局统一管理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作的职责是:(一)制定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组成质量体系工作委员会具体实施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作的协调和监督;(三)对承担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任务的评审机构和评审员实行注册管理;(四)受理委托方,被审核方对评审机构评审结论提出的质疑或申诉,并转交工作委员会调查处理;(五)发展与国外有关政府部门的合作关系,参加国际间的认证活动;(六)公布注册的评审机构、评审员和取得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的企业名录。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达《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检认[1993]149号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达《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检认[1993]149号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达《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达《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检认(1993)149号)各直属商检局、中国商检研究所、国家商检局认可实验室:现将《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可管理办法》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一九九三年五月八日附件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的管理,促进实验室检测技术水平的提高,创造对外经济贸易领域国际间实验室认证的必备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和国家商检局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指定承担进出口商品检验、测试、分析、鉴定和参加出口产品认证、质量许可证所需要的形式试验和质量监督抽查等工作的各类实验室、检测单位(以下统称商检实验室)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国家商检局实行商检实验室认可的目的是:(一)提高商检实验室的检测能力和管理水平,提供准确可靠的检测数据,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和卫生等检验工作质量;(二)认可并推荐有能力和信誉的商检实验室,为国际贸易关系人和社会其他用户提供优良的服务;(三)促进国际间相互承认实验室认可体系和认可实验室的检测结果,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达到国际间实验室相互承认的目的。

第二章认可机构第四条国家商检局统一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的认可工作,负责实施认可和批准符合条件的商检实验室。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商检局等单位发布的《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北京商检局等单位《关于加强北京地区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进口许可与管理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1987]14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7.09.23
【实施日期】1987.09.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商检局等单位发布的《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北京商检局等单位《关于加强北京地区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几点意
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7]141号
1 /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