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对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29•【字号】洛政〔2014〕86号•【施行日期】2014.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14〕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2月29日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为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实施意见》(豫发〔2013〕14号)精神,结合洛阳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2009年7月,省委、省政府决定成立洛阳新区。
2013年12月21日,省委、省政府决定洛阳新区更名为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辖洛龙区、伊滨区、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总面积515平方公里,包括三部分:核心区89平方公里,伊滨新区70平方公里(其中,纳入洛阳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52平方公里,城市预留地18平方公里),城乡一体化发展区域356平方公里。
区内有省级产业集聚区3个——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洛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伊滨产业集聚区,其中,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2013年,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地区生产总值238.8亿元;公共财政预算收入20.4亿元;人口67.3万人,人口城镇化率59.4%。
五年来,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新区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2009〕52号)精神,坚持城乡统筹发展,一手抓城市建设,一手抓城乡一体化推进。
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为重点,以城市功能区、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街区和小城镇工业园区为平台,加快现代工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发展,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现代城镇体系、自主创新体系和现代市场体系。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房地产闲置土地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洛政[2010]90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房地产闲置土地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房地产闲置土地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洛政〔2010〕9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洛阳市房地产闲置土地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房地产闲置土地专项整治方案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土地利用水平,切实加强土地供应和监管,提升城市形象,优化投资环境,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规范土地市场管理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为目标,以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为重点,以盘活存量、督促使用为原则,有效促进土地的循环使用和节约集约利用,为全市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的用地保障。
(二)工作原则。
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分类处理,公开处置”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集中清理房地产开发中的闲置土地、囤地炒地行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盘活存量土地,促进用地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二、清理范围截至2010年6月30日,全市范围内已签订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但尚未开工或开工后尚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存在的闲置土地、囤地炒地等行为的违法违规用地。
具体包括:1. 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2. 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3. 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洛政[2012]33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洛政〔2012〕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发挥政府投资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市本级政府投资范围本级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以下经济和社会领域:(一)农业、林业、水利、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民政、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三)区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项目;(四)市本级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五)国家和省投资明确要求市本级配套的建设项目;(六)市政府确定的其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二、基本建设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民主决策和审批制,进一步完善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要在审批环节引入专家评议制度。
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专项规划明确提出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须履行审批程序。
其中,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以及较为简单的工程建设项目(城市道路、市政设施改造、绿化等)可编制报批建设方案。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洛阳市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调整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洛阳市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调整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12•【字号】洛政[2013]26号•【施行日期】2013.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洛阳市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调整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意见(洛政〔2013〕26号)洛阳新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调整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调整及补缴土地出让金行为,提出如下意见:一、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调整及补缴土地出让金,应严格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土地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
二、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原则上不得调整。
确需调整容积率的,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因城市建设需要等原因,经市政府研究,要求调整容积率的;(四)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市城乡规划部门自受理建设单位调整容积率申请后,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市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意见。
具有以下情形的,应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不按期开工,依据土地闲置处置有关规定应当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二)因政府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受让人提出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的;(三)政策明确要求收回或纳入土地储备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四、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调整的,应当依照程序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洛阳新区范围内报新区主任办公会)研究。
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11.03•【字号】•【施行日期】1992.11.03•【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2年10月9日洛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3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县以下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区。
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各区、郊区、吉利区、龙门风景名胜区、汉魏城遗址,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县以下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区,由县、镇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各项建设,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各类房屋建筑,市政管线、架空杆线、铁路、道路、桥梁、人防、防洪、公园、城市绿地、行道树、河渠水系、水源井、围墙、停车场、堆料场等建设工程和一切构筑物,以及城市雕塑、广告设施等。
第四条城市规划实行合理发展,健全功能,提高整体素质的方针。
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保护文物古迹、自然景观、森林植被、城市风貌,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点。
城市各项建设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城市各项建设要有利于提高和改善城市质量,不得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五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依据本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分步实施。
洛阳市土地利用变化特征及驱动力分析
1 435.28
1 454.73
1 451.28
316.56
390.19
347.81
353.87
1.56
753.27
1.56
面积变化
Area change∥km2
339.36
1 448.37
708.81
2000—2015 年
940.38
3.07
变化率
Change rate∥%
16.85
-64.30
126.96
34°45′N)位于河南省西部,横跨黄河中下游南北两岸,东邻
郑州,西接三门峡,北跨黄河与焦作接壤,南与平顶山、南阳
相连。 洛阳市总面积 1.52 万 km ,其中市区面积 803 km ,市
2
2
区建成面积 209 km2 ,2020 年洛阳市年末总人口为717.02 万,
全市全年生产总值达到了 5 034.9 亿元。 洛阳市属温带季风
对应分级指数
Corresponding
grading index
ΔLb-a
万人)、人口密度( X2 ,人 / km2 )、农业人口比例( X3 ,%);经济
因素人均 GDP( X4 ,元 / 人)、地方财政收入( X5 ,亿元)、农民
人均纯收入(X6 ,元)、第二产业比重( X7 ,%)、第三产业比重
等[11] 提出的土地利用动态度划分标准,将土地利用动态度
变化分为 4 个类型:急剧变化型(20% < | K | ≤24%)、快速变
化型(12%< | K | ≤20%)、缓慢变化型(3%< | K | ≤12%)、极缓
慢变化型(0< | K | ≤3%)。
年均气温 12.2 ~ 24.6 ℃ ,无霜期 210 d 以上,年降水量 528 ~
洛阳土壤规划方案最新-更新版
洛阳土壤规划方案最新简介洛阳市位于河南省西部,是河南省的重要城市,也是中原经济区的重要节点城市。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土地资源日益紧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为了更好地维护市民的利益,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洛阳市政府不断开展土壤规划方案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本文将介绍洛阳市最新土壤规划方案。
规划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土地资源日益紧缺,其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成为关键问题。
因此,制定一份全面的土壤规划方案,对于城市整体发展、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保障市民的利益,洛阳市政府于最近发布了最新的土壤规划方案,以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规划目标和政策洛阳市土壤规划方案旨在维护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会城市的整体发展和经济增长。
具体来说,该规划包括以下目标和政策。
目标1.确立可持续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的规划思路和方案,确保城市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2.保障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完善城市绿地系统;3.提高城市土壤质量,优化土地资源结构,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政策1.加强土壤质量监管,保护土地资源环境;2.完善土地利用管制和调控制度,优化土地利用结构;3.推进土地资源整合,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4.引导市民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城市生态文明建设。
规划重点本土壤规划方案的重点是: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保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完善城市绿地系统。
着眼于优化生态环境,加强环境保护,建立高效的环保管理机制,提高城市绿化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提升土壤质量提高土壤质量,优化土地资源结构,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制定一系列具体的措施,加强土壤质量监管,推进土地污染治理,加强土地资源综合整治,实现土壤质量逐年提升的目标。
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制定有效的土地利用规划,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引导市民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城市生态文明建设。
国土局土地利用总体计划
国土局土地利用总体计划—WORD版
【本文为word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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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土地利用总体计划
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央于“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提高土地利用率,占有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的原则,以保护耕地为重点,严格控制占有耕地,统筹安排各业用地,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的要求,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洛阳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5—2019年)》进行了修编,以便从宏观上控制、组织和监督市域内土地开发、利用、保护和政治,促进土地资源持续利用和管理,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本规划基期年为1996年,规划年为2019年,近期目标为2019年,并展望到2019年。
第一章区域概况
(一)基本情况
洛阳市位于河南省西部,北依邙山,南望洛水,西有秦岭潼关之险,东有虎牢黑石之固。
位于东经111°08′至112°59′,北纬33°39′至35°05′之间。
东距郑州148公里,西距西安324公里,北隔黄河与济源市相邻,南连平顶山与于南阳。
洛阳市为省直辖市,下辖一市八县六区。
即:偃师市、孟津县、新安县、宜阳县、伊川县、嵩县、栾川县、汝阳县、洛宁县以及吉利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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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
洛阳市《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8.21•【字号】•【施行日期】1991.08.2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洛阳市《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1989年9月15日洛阳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1年8月21日河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批准,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洛阳市<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管理,全面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切实保护土地资源,严格控制非农业用地,禁止乱占滥用土地。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土地。
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省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对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处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第六条市、县土地管理机构,直属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统一管理工作。
郊区、吉利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城市区土地管理分局,直属市土地管理部门领导。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区仅指郊区和吉利区。
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本村的土地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设兼职土地管理员。
国营农场、林场和工矿企事业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所使用的土地管理工作。
洛阳新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汇报全
6.2 一体化的城镇格局
规划形成“一主四副多组团”的大洛阳格局。其中,
一主: 新区核心区:都市核
多组团: 偃师老城、孟津县城、庞村组团、高龙组团、麻屯组团、磁涧组团
空间结构
伊洛新城核心区总体城市设计
规划形成“一河两岸、组团扩展、一轴一心、一园多片”的空间格局。 一河两岸:将伊河两岸地区纳入整体规划范围,统筹考虑,即可扩充城市发展空间,亦提升滨水城市活力,塑造特色城市景观。 组团扩展:以生态廊道和道路廊道划分为多个组团。 一轴一心:纵向串连各个片区的中央生态公共服务轴和滨水商务中心。 一园多片:伊河生态度假公园和多个城市功能片区。
洛阳新区拓展区规划设计
土地利用规划
1
R
居住用地
810.8
15.78
其中
二类居住用地
490.3
商住混合用地
128.0
村民安置用地
192.44
2
C
公共设施用地
661.6
12.87
其中
行政办公用地
4.2
商业金融业用地
226.1
文化娱乐用地
80.4
体育用地
18.3
2、整体定位及发展目标
3、规划理念:
理念二:良性互动——与大遗址协调
理念一:复合型城市——多元共生、多面协调
复合型城市倡导多元共生、协同发展、实现多维度的结构性转变和整合
积极保护现有历史文化遗址,实现生态文化保育;依托历史文化资源,发展文化旅游展示等产业;
理念三:低冲击开发——与自然生态协调
洛阳土壤规划方案
洛阳土壤规划方案1. 引言洛阳市位于河南省中部,是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
土壤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对于农田的合理布局和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洛阳市土壤规划方案,包括土壤类型、土壤质量评价、土地利用和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2. 土壤类型洛阳市的土壤类型多样,根据土壤形成过程和特征,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红壤:主要分布在洛阳市北部,土壤呈红色,透水性好,肥力较高,适合发展农作物种植。
•黄壤:主要分布在洛阳市南部和东部,土壤呈黄色,耕层较为肥沃,但排水性不好,需要加强治理。
•黑土:主要分布在洛阳市西部山区,土壤呈黑色,含有丰富的有机质,适宜种植经济林木。
了解土壤类型可以帮助我们确定合适的土地利用方式和农作物种植结构,提高土壤的利用效益和农业生产的稳定性。
3. 土壤质量评价对土壤质量进行评价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土壤的肥力状况和环境质量,进而制定合理的土地利用政策和环境保护措施。
洛阳市土壤质量评价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土壤养分含量:包括氮、磷、钾等主要养分的含量,可以通过土壤样品的化验进行测试。
•土壤酸碱性:酸碱性对农作物的生长和发育有重要影响,可以通过pH值来评估。
•土壤重金属含量:重金属对土壤和农产品的安全性具有重要影响,需要进行监测和评估。
通过土壤质量评价,可以制定合理的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措施,保护土壤资源,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4. 土地利用根据洛阳市的土壤类型和土壤质量评价结果,可以制定合理的土地利用方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农田布局根据不同土壤类型和农作物的要求,合理规划农田布局,避免单一作物连片种植,减少病虫害的发生和传播。
同时,根据土壤质量评价结果,将高肥力的土地用于粮食作物种植,将排水性较差的土地用于经济林木种植。
4.2 城市建设根据洛阳市的城市规划,合理规划城市建设用地,避免对农田资源的过度占用。
优先选择土壤质量较差的土地用于城市建设,保护农田资源和农业生产。
4.3 生态保护洛阳市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需要加强生态保护,合理规划生态保护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区,保护土壤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国有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国有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29•【字号】洛政〔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价格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国有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洛政〔2019〕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7〕42号)等要求,我市对市区新一轮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进行了更新调整。
2019年6月14日,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将市区新的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予以公布,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补缴土地出让金,自2019年9月1日起按新基准地价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国有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洛政〔2014〕74号)同时废止。
各县(市)、吉利区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成果,由各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2019年7月29日洛阳市市区国有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说明:一、本基准地价的适用范围为洛阳市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二、本基准地价为级别基准地价,不同用途的土地级别范围不同,具体见洛阳市市区分用途土地级别图。
三、本基准地价的内涵为:正常土地市场条件下,各用途各土地级别区域内,设定开发条件下,同一用途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
1.价格基准日为2018年1月1日;2.设定土地开发程度为七通一平,即通路、通电、通讯、通上水、通下水、通气、通暖及土地平整;3.设定容积率:商服用地2.5,住宅用地2.5,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5,工矿仓储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及特殊用地1.0,水利设施用地0.5;4.设定土地使用年限: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矿仓储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0年。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9.28•【字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6月28日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发展和建设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吉利区、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本条例所称的各项建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
第三条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机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为同级人民政府规划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制度。
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
《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批前公示一、总则规划年限:近期2008年~2010年,远期2011年~2020年,远景2020年以后。
规划层次与范围:本次规划分为两大工作层次,即市域和中心城区。
市域规划范围:市域行政辖区面积15209平方公里。
包括所辖的市区、偃师市、孟津县、新安县、洛宁县、宜阳县、伊川县、嵩县、栾川县、汝阳县一市八县范围。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为洛阳市区行政辖区所辖的涧西、西工、老城、瀍河、洛龙、吉利六个城市区的范围,面积为544平方公里,纳入诸葛、李村两乡镇,共计694平方公里。
二、城市发展目标城市发展总目标:实施中原城市群发展战略,融入区域,辐射豫西,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发挥自身优势,携手周边地区,建设中部地区重要制造业基地;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展示,传承华夏文化,建成国内重要旅游节点城市;合理组织自然和人工环境要素,建成中西部地区最佳人居环境城市。
三、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统筹总体思路1.统筹协调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生态的协调发展以及人口、资源、环境的和谐统一;改善洛阳城乡二元结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和谐发展。
2.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
加快产业集聚,合理布局城乡产业发展空间,促进一、二、三产业持续协调发展;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加强重点镇建设,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基础设施网络。
3.以城镇密集地区为突破口带动市域城乡统筹建设。
形成产业布局合理、城乡居民点空间结构有序、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生活环境良好的新型城乡体系。
城镇空间结构:中心城区建成中原城市群重要的增长极核;以交通设施建设为先导,优化调整圈层结构;市区工业适度向外疏散,促进周边卫星城镇发展;培育栾川作为南部新的增长点,带动南部地区发展。
市域城镇空间结构形成“一心、两轴,三区”。
“一心”——洛阳中心城区。
强化中心城区经济规模和人口规模,提升功能,带动周边城镇发展,提高区域辐射力。
“两轴”——依托东西向和南北向综合运输通道形成的城镇集聚带,是城镇发展的重要地区,应优先发展。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国有划拨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5〕64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国有划拨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国有划拨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5〕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国有划拨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2日洛阳市国有划拨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收益租金,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个人住房除外)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租金中所含应当上缴国家的土地收益。
第三条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未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应缴纳土地收益租金。
第四条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标准在上一轮标准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国土部门为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的主管部门,规划、住房、国土、国资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国有土地收益租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建筑物审批合法性的认定工作;住房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的登记备案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土地收益租金核定及具体征收工作;国资部门负责困难、破产、停产企业的认定工作。
洛阳市城市区(不含洛龙区、经开区、高新区、吉利区)国有土地收益租金由市国土部门各直属分局负责核定及征收,高新区由洛阳高新区土地规划和建设服务局负责,洛龙区、经开区分别由洛龙区、经开区国土部门负责,各县(市)、吉利区由当地土地部门负责。
城市土地利用效益及其发展趋势研究——以洛阳市为例
引言2019年末,洛阳市总人口717.02万人,地区生产总值5034.9亿元,三次产业结构为4.9:46.3:48.8,人均生产总值72912元[1]。
随着近些年洛阳市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显著,尤其是在近几年飞快的城市扩张中,更多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生态环境受到了社会经济发展一定程度的影响。
在城市土地利用综合效益中,城市的土地利用社会经济效益与生态环境效益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
土地利用效益的协调程度是评价土地利用是否科学合理的依据之一,也是土地可持续利用研究的重要内容。
当前,我国学者对土地利用效益的指标体系选择与构建,更多是从城市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多方面构成因素中进行选择,并且会根据科学、简洁、系统、动态等原则,结合研究区综合选择。
本文在指标设计与选择中,全方位选择与城市中社会经济、生态环境联系较为密切的指标,以便充分体现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关系。
最后根据研究结果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启示,为实现城市的土地利用发展中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统一提出一些建议。
本文在构建指标评价系统[2]的基础上,在社会经济效益与生态环境效益方面分别通过熵值法确定权重,根据其各个指标权重值[3]计算各指标在2011—2017年以来的效益值[4]。
在确定其效益值后,运用stata 计算社会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与环境效益的演化趋势。
最后根据演化曲线图说明社会经济效益的发展与生态发展、环境发展之间的关系。
在这个过程中对生态效益值、环境效益值与社会经济效益值做多元回归分析,并通过stata 计算其社会经济效益的预测发展趋势。
如果两者之间有相同演化趋势的话,则两者之间有相关关系,可以通过保护生态环境来间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一)指标体系构建本文中的指标是根据一定的原则选择的,同时参考了毕宝德主编的《土地经济学》[5]中有关土地利用效益评价的指标选择方法。
在多指标综合评价系统中,指标值大、评价越好的指标称为正向指标,反之称为逆向指标[6]。
土地确权相关文件
土地确权相关文件国土资源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关土地权属批复、答复、函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市地籍调查中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1988]国土[函]字第44号,1988年5月5日)云南省土地管理局:你局〔88〕云土字第12号《关于请示城市地籍调查中有关政策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在城市地籍调查中凡是在原批准征地四至界线内,即使实际面积与原批准面积不符(不论多或少),可在登记、发证时予以更正,面积超出或不足部分都不再另办手续。
对于在原批准用地四至界线外多占土地的应在弄清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当时政策适当处理。
二、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答复(1991年12月12日)海南省国土局:你局琼建法[1991]230号《关于土地管理部门是否有权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
土地管理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处理决定由人民政府下达或者由人民政府授权,加盖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专用章,由土地管理部门行文。
三、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权属问题的批复(国土批[1996]18号)江苏省国土资源局:一、老三河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应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确权。
即土改时分给农民,已发证的土地,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可确定为农民集体所有;未分配给农民,没有给农民发证的土地为国家所有。
四、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河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洛阳市土地权属问题的请示批复(国土批[1996]93号,1996年9月23日)河南省土地管理局:同意你局意见。
即原廛东社1959年解体并且人口全部“农转非”后,即丧失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当时已调整给其他农民集体的土地归调整后的农民集体所有;原社办企业转为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其用地归国家所有。
洛阳吉利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洛阳市吉利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调整方案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政府二〇一七年七月目录1 规划实施情况与发展形势 (1)1.1区域概况 (1)1.2《现行规划》实施情况 (2)1.3“十三五”时期发展形势 (3)2 规划调整原则与规划目标 (3)2.1 规划调整原则 (3)2.2 规划目标 (4)3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6)3.1农用地结构优化调整 (6)3.2建设用地结构优化调整 (7)3.3适度开发其他土地 (7)4 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8)4.1耕地和基本农田布局优化 (8)4.2建设用地布局优化 (10)4.3生态保护用地布局 (12)4.4土地整治布局 (12)5土地用途分区与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13)5.1土地用途分区 (13)5.2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13)6 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情况 (13)7 对乡级规划的调整 (13)8 与相关规划的衔接 (14)8.1与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衔接 (14)8.2与相关部门的衔接 (14)9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14)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函[2014]123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河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豫证办)[2015]41号)要求和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主要指标,结合本地实际,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对《洛阳市吉利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以下简称现行规划)进行调整完善,形成《洛阳市吉利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调整方案》(以下简称《调整方案》)。
规划调整基准年为2014年,着重对2015—2020年期间各项用地进行调控与安排。
1 规划实施情况与发展形势1.1区域概况吉利区位于河南省西北部的黄河北岸,地处东经112°29′~112°38′,北纬34°51′~34°57′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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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全国高考模拟参考部分《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说明洛阳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八月目录一、关于上一轮规划实施评价 (1)(一)上一轮规划编制背景 (1)(二)上一轮规划实施情况 (1)(三)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4)(四)对新一轮规划修编的主要启示 (6)二、规划修编依据 (7)三、规划修编过程 (8)四、关于基础数据和图件 (12)(一)关于基期和规划期 (12)(二)关于基础数据 (12)(三)关于规划图件 (16)五、关于土地利用潜力 (16)(一)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潜力 (17)(二)农用地整理和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潜力 (19)六、关于土地供需预测 (20)(一)社会经济发展目标 (20)(二)人口预测 (20)(三)土地供需预测 (21)七、关于《规划》的指导原则和目标 (22)(一)《规划》原则 (22)(二)《规划》目标 (24)(三)关于对省级规划下达的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 (26)八、关于《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 (28)(一)关于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28)(二)关于土地利用布局调整 (30)(三)本次规划重点保障的发展领域 (35)九、关于土地利用综合分区 (36)(一)分区的目的 (36)(二)分区的原则 (37)(三)分区的方法 (37)(四)分区结果 (37)(五)各区域土地利用调控的主要手段 (37)十、关于中心城区建设用地 (38)(一)关于中心城区现状面积与人口 (38)(二)关于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边界的划定 (39)(三)关于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39)十一、关于主要用地指标与需求预测的 (40)对接和安排 (40)(一)关于城镇工矿用地指标对接和安排 (40)(二)关于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指标对接和安排 (40)(三)关于林地、园地指标对接和安排 (41)十二、规划方案的可行性 (41)(一)基础资料和数据可靠 (41)(二)规划的依据充分,专题研究到位 (42)(三)修编规划的指导思想明确、手段先进、方法科学 (42)(四)保障措施得力,确保规划实施 (43)十三、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43)(一)自然环境现状及主要环境问题 (44)(二)规划方案与环境保护协调性分析 (46)(三)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分析 (49)(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57)十四、关于对上级审查意见的修改情况 (59)(一)省厅初步审查意见的修改情况 (59)(二)省级联合审查意见的修改情况 (60)(三)国土资源部验收意见的修改情况 (61)按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在对《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进行实施评价和土地利用重大问题研究的基础上,洛阳市人民政府编制了《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关于上一轮规划实施评价(一)上一轮规划编制背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经济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各地发展经济的力度空前加大,各项建设对耕地的占用面广、量大,耕地浪费十分惊人,粮食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出于对粮食安全的担心,国家把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作为上一轮规划修编的主要指导思想。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按照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做到本地耕地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并努力提高耕地质量。
不符合上述原则和要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要重新修订”。
《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就是在这一背景下编制完成的。
(二)上一轮规划实施情况《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批准实施以来,在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基础上,通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加强土地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保障了工业、基础设施和城镇合理发展用地,为洛阳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有效用地保障。
1、主要控制性指标实施情况(1)耕地减少量上轮规划耕地减少量指标包括建设占用耕地和退耕灾毁两部分。
上一轮规划确定的1997~2010年耕地减少量为28399.9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10666.6公顷,退耕灾毁耕地17733.3公顷。
1997~2005年全市实际耕地减少量为33854.64公顷,超出原规划目标5454.74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11165.51公顷,生态退耕及灾毁耕地22689.13公顷。
(2)耕地补充量耕地补充量指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活动新增耕地量。
上一轮规划确定的1997~2010年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量为12466.7公顷,其中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7172.7公顷,土地开发补充耕地5294公顷。
1997~2005年全市实际补充耕地量为11265.61公顷,实施比例为90.36%。
其中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5995.79公顷,占实际补充量的53.22%;土地开发补充耕地5269.82公顷,占实际补充量的46.78%。
(3)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有量上轮规划耕地基数为457666.45公顷,确定的2010年耕地保有量441733.3公顷,基本农田保有量为389000公顷。
2005年底全市耕地总量为426684.25公顷,比规划目标少15049.05公顷。
虽然规划实施期间耕地总量有所减少,但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始终稳定在389000公顷以上。
耕地总量减少原因是1999年前国家实施的一些重点项目如:小浪底水库、开洛高速等未实行耕地占补平衡。
规划期间国家加大生态退耕力度,生态退耕面积远超出规划确定的退耕目标。
2、“四查清、四对照”情况“四查清”是指按照国办发﹝2005﹞32 号文件要求,查清上轮规划实施期间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查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查清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数量;查清违法用地数量和处理情况。
“四对照”是在查清的基础上与相关目标要求进行对照分析。
(1)1997~2005年洛阳市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构成情况1997~2005年洛阳市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为12198.56公顷,年均1355.40公顷,其中占用农用地11857.11公顷(农用地中耕地11165.51公顷),未利用地341.45公顷。
1997~2005年洛阳市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量虽突破原规划控制目标,但与洛阳市经济社会发展速度是相适应的。
(2)全市2005年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情况截止2005年底,全市耕地保有量为426684.25公顷,比原规划目标(441733.3公顷)减少15049.05公顷,比1996年耕地面积净减少了30982.2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11165.51公顷,生态退耕22591.96公顷,灾毁97.17公顷,农业结构调整减少耕地12045.13公顷,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增加耕地11265.61公顷,农业结构调整增加耕地3651.96公顷。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面积与建设占用耕地面积相等,实现了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规划期间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始终稳定在389000公顷以上。
(3)洛阳市各类建设用地存量和低效利用土地情况据调查,2006~2020年可盘活潜力为17650公顷,其中城镇可盘活潜力预计为1700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可盘活潜力预计为11700公顷,工矿用地可盘活潜力预计为4250公顷。
根据可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难易程度和洛阳市的经济发展状况,预计2006~2010年可盘活潜力预计为9250公顷,其中城镇可盘活潜力预计为200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可盘活潜力预计为6400公顷,工矿用地可盘活潜力预计为2650公顷。
(4)洛阳市违法用地数量和处理情况1997~2005年洛阳市共查处违法用地案件200起,涉及的土地总量371.13公顷,目前违法用地案件已全部处理到位。
(三)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1、存在的主要问题(1)建设用地指标在各业、各区域分配上不尽合理。
从部门指标上看,水利设施用地指标过剩,而村镇建设、独立工矿、交通用地指标严重不足,特殊用地、旅游设施用地没有安排指标;从地域来看,指标分配也不合理,使得一些经济发展较快的地方建设用地指标不足,不得不经常调整县、乡规划,而在一些经济发展缓慢的地区,手里的指标又形成“沉淀”,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2)上一轮规划对村镇用地、独立工矿用地、交通等基础设施用地的巨大需求没有能充分预计,规划指标安排明显不足,前瞻性明显不够。
村镇建设实际占用量959.14公顷,比规划指标714.1公顷超出245.04公顷,规划确定的独立工矿占用耕地量为2739.6公顷,而实际上,受国家宏观产业政策的影响,近几年洛阳市矿产、能源等基础产业建设投资力度不断增加,造成独立工矿用地严重突破规划指标,占用耕地量达3588.93公顷。
交通用地也存在同样境况,实际占用耕地量比1041.9公顷的规划指标超出了423.65公顷。
(3)规划分配给重点工程项目用地指标偏少。
对由于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加之产业结构和布局变化的加快,规划实施中重点工程项目用地指标偏少,已对全市的建设项目有很大的制约,部分建设项目用地的布局和规模也需要调整。
(4)退耕灾毁面积已远远突破省下达的指标。
规划全市1997~2010年退耕灾毁面积为17733.3公顷,而1997~2005年实际退耕灾毁面积为22689.13公顷,已远远突破省下达的指标。
(5)规划前期研究不深入,协调机制和咨询论证机制不健全,行业规划之间存在脱节现象。
2、原因分析(1)生态退耕面积远远突破省下达的生态退耕控制指标规划实施9年来,生态退耕实际发生量是原规划控制目标的1.28倍。
主要原因是受国家生态退耕宏观政策的影响,洛阳市退耕还林力度较大。
生态退耕国家不要求退一补一,这也是耕地保有量下降的主要原因。
(2)规划用地预测缺乏前瞻性由于上轮规划编制时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用地预测所依据的各部门规划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特点,加之规划期过长,对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估计严重不足,在近期与远期、发展与保护、城市与乡村、产业协调、区域协调等关系处理上未能很好地做到统筹兼顾,致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与规划互相矛盾的情况时常发生,造成规划实施过程中频繁调整规划。
(3)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太少洛阳市社会经济发展进程晚于沿海发达地区,九十年代中期发达地区各种工业园区、开发区建设已达到一定规模,给后期的经济社会发展留下了空间,而洛阳市才刚刚起步,正是各项建设用地高峰期。
特别是中央及河南省关于加快城市化、工业化及加强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一系列措施实施以来,洛阳市各项建设步入了快速发展轨道,建设用地需求量进一步增大,相对于实际需求,原规划国家下达指标明显偏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