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港澳台侨学生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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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简章》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简章》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简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7.01.30•【文号】教学[1997]3号•【施行日期】1997.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简章》的通知(教学〔199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有关高等院校、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联合招生办公室: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简章》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管理,其日常工作由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承办,该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招生办公室)挂靠在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二、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考试大纲及试题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考试大纲作为该项招生考试的范围和命题依据。

三、根据“一视同仁、适当照顾、保证质量”的原则,通过联合招生统一考试,联合招生办公室根据考生志愿,向各有关高校提供考生成绩,由各有关高校(医药院校录取分数线单独确定)根据不同的专业要求自行确定最低录取分数线,并报我委高校学生司备案。

四、被高等学校录取的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入学注册时,应缴纳学费和杂费。

各校收费标准大体掌握在每学年1000-1500美元左右,具体标准由学校提出,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同时报我委备案。

严禁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五、入学后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享受中国政府或学校设置的奖学金。

政府奖学金分配计划和实施办法由国家教委下达。

六、国家不单独编制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计划,各有关高校所招收的学生数额不占学校当年国家核定的计划指标。

兰州大学本科交流生管理办法试行

兰州大学本科交流生管理办法试行

兰州大学本科交流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学生视野,引导学生形成兼容开放的文化精神,加强合作育人,加快本科教育的国际化进程,规范我校派出与接收交流生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流生是指我校与国(境)外高校,或国内其他高校进行合作培养的本科学生,在合作培养期间,通称交流生。

我校派出交流学习的学生,简称“派出交流生”。

来我校交流学习的学生,简称“接收交流生”。

其中,派出交流生分为境外和国内两种。

第三条交流生在交流期满后应按时返校。

交流生在交流培养期间,学籍不变,其学习计划由双方学校共同指导完成。

交流生的学习形式主要包括:学期制课程学习、“2+2”联合培养、见习实习、科研活动、社会实践、暑期班类短期交流等。

第四条交流生原则上不转换专业,可自主选择与专业相关的课程,可跨年级跨专业插班学习。

学习期满,接收学校发给学生修读课程成绩单,我校对其修读课程、成绩及学分进行认定及转换。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管理部门及职责分工(一)外事处负责港澳台、国外高校交流项目开拓,合作单位的资质认定,与合作单位沟通联络,赴国(境)外交流学生的派出,并提供出国(境)手续办理咨询服务,指导学生办理护照和签证等。

相关申办费用以及购买相关保险等费用均由派出学生自理。

同时,外事处还须负责港澳台、国外交流生的录取,居留许可手续办理等。

(二)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本科交流生管理工作,拓展国内知名高校合作伙伴,派出(或接收)交流生,制定交流计划,议定交流项目,完善交流生培养机制等。

(三)党委组织部、团委主要负责党员、团员交流生的组织关系转入转出及组织生活,以及交流生党员、团员教育活动的开展等。

(四)学生处主要负责有关交流生的学生事务管理,以及协助办理接收交流生的学生证,并发放兰州大学校徽。

(五)财务处主要负责项目协议相关的收费管理。

(六)后勤集团主要负责交流生宿舍安排和调整。

(七)通讯网络中心主要负责接收交流生校园卡办理。

兰州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10.学历留学生选修专业的审核及向相关学院的协调选送。
11.学历留学生进入专业学习后的教学管理指导与协调。
12.其他外国留学生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五条 在考虑留学生文化与生活习惯等因素的同时,积极推动外国留学生与国内学生在管理和服务上的趋同化。研究生院负责指导、协调各学院外国留学生硕士、博士阶段的教学、培养及教务管理等工作;教务处负责指导、协调外国留学生本科层次的教学及教务管理等工作;学生处负责指导与协调本科外国留学生的日常管理;财务处负责外国留学生各类经费的使用管理及收费工作;后勤集团负责外国留学生的住宿调配及管理,做好各种生活保障工作;保卫处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网络中心负责外国留学生校园卡及网络相关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各学院负责本院外国留学生具体的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及有关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外国留学生,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兰州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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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拨款全额纳入学校预算,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提出该经费使用预算和划转方案,学校财务处根据有关规定,审核确定"中国政府奖学金"经费使用预算。
第十九条 自费外国留学生的收费标准由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教育部的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拟定,报学校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各相关学院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十三,关于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的补充规定

十三,关于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的补充规定

十三、关于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的补充规定为了维护教学管理的严肃性、客观性,使港澳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经校教务处与港澳台办公室共同研究,对我校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学籍管理(一)港澳台学生应当遵守《学生学习指南》中的各项规定。

(二)港澳台学生可以不修读公共政治理论课和军事课。

对不修读公共政治理论课和军事课的学生毕业所要求的总学分,可以从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中,减去这两类课程的相应学分。

减去的学分不退还学费。

学生如不修读这两类课程的,可以增加修读必修课以外的其他课程,来折抵这两类课程的学分,学校不因学生增修这类学分而收费。

(三)考虑到港澳台学生的特殊情况,考试成绩的及格线可放宽到50分(优、良、中的标准线不变)。

(四)港澳台学生如因成绩原因需要重修课程或退学处理的,按照《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办理。

(五)港澳台学生的学费总额,按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结算。

二、学位授予规定港澳台学生取得学士学位的要求应当遵守《学生学习指南》中“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但考虑到港澳台学生的特殊情况,再作如下补充规定:(一)港澳台本科毕业生取得学士学位不受是否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限制,但必须通过校大学英语各级课程的考试。

外国语学院的港澳台学生取得学士学位不受是否通过专业外语四级的限制。

港澳台学生取得学士学位的平均绩点要求为大于等于1.8。

(二)关于绩点的计算:(1)港澳台学生的绩点计算公式与其他本科学生相同,但计算范围不包括公共政治理论课程。

(2)根据港澳台学生的实际情况,在计算绩点时,考试成绩为50~69分,绩点为1;70~79分,绩点为2;80~89分,绩点为3;90~100分,绩点为4。

(三)除上述条件外,港澳台学生取得学士学位的其他要求与其他本科毕业生相同。

三、本规定从我校2005级港澳台本科生开始执行。

四、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

教务处2005年7月。

华侨港澳台学生简章

华侨港澳台学生简章

华侨港澳台学生简章
以下是一份华侨港澳台学生简章,供您参考:
一、招生对象
华侨港澳台学生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地区学生:
1. 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并在香港、澳门居住的港澳地区学生;
2. 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并在台湾居住的台湾地区学生;
3. 持有外国护照,并在香港、澳门或台湾居住的外籍学生。

二、报名条件
1. 符合招生对象要求的港澳台地区学生均可报名;
2. 身体健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 报考本科层次的学生须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且原则上年龄不超过30周岁;
4. 报考硕士层次的学生须具有学士学位,且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0周岁;
5. 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报名条件。

三、报名材料
1. 填写完整的报名表,并贴上近期2寸彩色照片一张;
2.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 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报名方式
1. 华侨港澳台学生可选择参加国家统一招生考试或学校单独招生考试;
2. 参加国家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需按照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规定报名参加考试;
3. 参加学校单独招生考试的考生需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报名和考试。

五、录取方式
1. 学校将根据考生的报名材料、考试成绩及其他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2. 学校将根据考生的综合评价结果,择优录取;
3. 学校将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发放录取通知书。

大学港澳台学生管理规定

大学港澳台学生管理规定

XX大学港澳台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学校港澳台学生的招生、教学、生活管理和服务工作,保证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教育部等六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 XXXX ) 96号)和学校有关规范,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港澳台学生是指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学生,或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学生。

港澳台学生身份信息应当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保持一致。

第三条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港澳台学生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第四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是学校港澳台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在校党委及校长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和学院(研究院)的港澳台学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生处负责港澳台本科生的招生、录取、入学等管理工作,为港澳台本科生建立档案,负责港澳台学生的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和信息统计工作。

第六条教务处负责港澳台本科生的教学管理、学籍、学分认定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审核与发放等工作。

第七条研究生院负责港澳台研究生的招生、入学、学籍、毕业及学术型研究生档案建立与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各培养学院(研究院)负责港澳台学生的日常教学与管理,以及专业学位研究生档案建立与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负责建立港澳台学生档案的部门应妥善保管其报考、入学申请及在校期间学习、科研、奖惩等情况资料。

第三章招生管理第十条学校根据自身的办学条件,确定年度招收港澳台学生的数量,具体招生计划由学生处、研究生院提出,经学校同意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一条学生处负责港澳台本科生的联招考试、台湾免试生、香港免试生及澳门保送生的招生工作,并在上级部门要求的网站及XX大学本科生招生网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研究生院负责港澳台硕士研究生与博士研究生的招生工作,并在上级部门要求的网站及XX大学研究生院网站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学校港澳台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学校港澳台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学校港澳台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港澳台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保证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和《学校关于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管理制度》(〔2019〕1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本科人才培养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正式录取到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习的港澳台学生,是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的一部分,除本管理制度有专门规定之外,其学籍管理,课程管理,成绩管理,专业准入、准出管理等与内地(中国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管理规定。

二、港澳台学生和同专业的内地(中国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教育教学计划。

在保证相同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各院系应根据港澳台学生学力情况和心理、文化特点,开设特色课程,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教学工作。

三、通修课程和学科基础、专业核心课程,港澳台学生须与内地(中国大陆)学生同班上课,但可为港澳台学生单独安排课业辅导,帮助港澳台学生适应学业。

四、港澳台学生可以申请选修其他国情类课程学分替代教育教学计划中的政治课程学分和军事理论课、军事技能训练学分。

五、港澳台学生的课程考核方式、考核内容、评分标准等须与同班内地(中国大陆)学生相同。

六、各院系按照教育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时,应适当考虑港澳台学生的特点和需求。

七、港台澳学生和内地(中国大陆)学生按统一的标准进行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获得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八、本制度经20**年8月31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学校港澳台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九、本制度未涉及事宜按《高校学籍管理细则》处理。

外国语学院本科交流学生成绩管理规定

外国语学院本科交流学生成绩管理规定

外国语学院本科交流学生成绩管理规定为了做好我院学生本科期间交流成绩认定、置换工作,根据《兰州大学本科交流生管理办法(试行)》(校教字〔2013〕18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我院本科生交流课程的成绩管理等方面作如下规定。

一、教学计划学生申请赴接收高校交流学习之前,需充分了解所申请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对照我校教学计划,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并认真填写《兰州大学派出交流生学习计划安排表》(附件1,一式三份),经教学院长审批后实施,并报教务处备案。

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还需要同时报外事处备案。

学生交流返校后,须填写《兰州大学派出交流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附件2),于返校3周内到学院进行学分、成绩及课程性质认定,课程性质分为必修、限选、选修。

出国(境)同学填写兰州大学派出交流生(出国出境)课程转换情况一览表,(附件4),于返校3周内到教务处医学校区管理科进行学分及成绩认定。

认定后,将成绩单复印件及附件4复印件交学院进行课程性质转换,课程性质分为必修、限选、选修。

学生所修课程与我校教学计划课程相同或相近的,按我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认定;我校无相应课程的,按公共选修课认定。

学生交流期间,如没有修读国内同时期全校公共课、院内二外课程,必须于返校后重修,其他专业课不作要求。

交流期间不及格必修课程须于回校后补考。

二、学分转换原则上,学生派出交流生在交流期间,所修必修课学分不应低于兰州大学必修课学分,选修课不作要求,学校鼓励选修尽可能多的与专业学习相关的课程。

由于部分院校学分过高或过低,学生外出期间所修学分按兰州大学学分取得方式置换(18学时/每学分)。

三、成绩转换学生交流返校后,须填写《《兰州大学派出交流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附件2),教学院长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1.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百分制形式登录,则按对方学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如实登录。

2.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A、B、C…”等级的形式登录,则根据下表中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段,并以“取均值”原则给出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兰州大学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管理实施办法

兰州大学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管理实施办法

兰州大学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管理实施办法外交部、教育部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授予我校一定的“外事审批权”,我校可根据所授管理权限自行审批本校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人员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任务。

为保证我校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审批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地开展,根据外交部、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就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的申请、审批与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凡我校正式在编在岗教职工执行出国访问考察、合作研究、实习培训、短期讲学、出席国际会议等任务(以下简称因公临时出国),出访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或赴港澳地区访问、培训、合作研究、出席学术研讨会(以下简称赴港澳),在港澳停留时间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均应纳入本办法管理。

在读本科生或研究生随我校正式在编在岗教职工出国或赴港澳出席会议、参加各类学术交流等任务亦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及分管外事/港澳事务的校领导负责指导和审批全校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事务,外事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是学校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申报材料及要求第三条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必须提供发自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合格邀请信。

邀请信要注明出访活动内容、费用负担办法、出访日期及停留期限;邀请信应打印在信笺纸上,要有邀请人的工作单位、职务、联系办法及签名。

第四条参加外单位组团出访的,须提供组团单位的征求意见函、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和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第五条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还须提供《兰州大学校领导因公出国、赴港澳审批表》或《兰州大学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审批表》,以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在出访前二至四个月向外事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

第七条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的出访任务与出访目的必须与出国(赴港澳)人员在校内的工作相一致,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参加国际会议(或学术研讨会)一般应有论文发表;出访人员应对国外(港澳)邀请方、国际会议(或学术研讨会)的组织者或出访经费提供者的背景有所了解,有义务提供相关背景材料。

2021本科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习管理规定

2021本科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习管理规定

2021本科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习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家《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以及《***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本科外国留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按规定招收录取并在我校注册接受本科学历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根据本科外国留学生的具体特点,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对本科外国留学生的必修类课程要求作出如下适当调整:(一)军事理论、思想政治理论课(哲学专业除外)和大学英语不作为必修课程要求,此类课程学生如果修读,认可其取得的学分,毕业资格审查时作为选修课程学分审核。

(二)学生不需要参加军事训练,其学分不用补回。

(三)学生需要修读单独为外国留学生开设的汉语和中国概况等必修课程作为综合必修课学分,具体课程由开设学院课程教学计划规定。

第四条外国留学生其它必修课程和毕业各类学分要求按照相应专业的培养方案执行。

第五条本科外国留学生的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按照培养方案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港澳台学生是指我校招生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招收录取的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学生。

第七条根据港澳台学生的特殊情况,对于港澳台学生在必修课程上作出如下特别要求:(一)军事理论课程可不作要求,所缺学分需用其他选修学分补回,若修读了军事理论课,学分认可。

(二)免军事训练,学分不用补回。

(三)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不作为必修类课程,所缺学分需用其他课程学分补回,若学生选择修政治理论课,学分认可,不用再修其他学分补回。

第八条港澳台学生其他必修课程和毕业各类学分要求按照相应专业的培养方案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教委关于华侨、台湾、港澳青年进入普通高等学校进修、插班、旁听学习的暂行规定

国家教委关于华侨、台湾、港澳青年进入普通高等学校进修、插班、旁听学习的暂行规定

国家教委关于华侨、台湾、港澳青年进入普通高等学校进修、插班、旁听学习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6.12.09•【文号】[86]教学字044号•【施行日期】1986.1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侨务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华侨、台湾、港澳青年进入普通高等学校进修、插班、旁听学习的暂行规定([86]教学字044号1986年12月9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为了便于普通高等学校接收华侨、台湾、港澳青年进修、插班、旁听学习,特作如下规定:一、申请条件申请进修、插班、旁听学习者,须具有相应年级的同等学力;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无精神病及其他传染性疾病,身体健康。

二、申请时间、程序及证件申请进修、插班、旁听学习者,每年3月31日前直接将申请书函寄学校,并提供学历证件和健康证明。

学校对申请者的证件进行审查后,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于4月20日前向符合条件者发出“准考证”,并通知考试科目、时间、地点及考试方式。

三、考试申请进修者,由学校按各自有关规定进行考试。

申请插班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插班考试。

考试科目和内容由学校视申请者要求插入的系科专业和年级而定。

除考试中国语文以确定能否进行正常学习外,须考试插入年级前一年的基础课和专业课。

插班生只能插入二年级以上、最高学年以下各年级。

申请旁听者,由学校考察申请人的学识程度,以确定是否具有旁听能力。

四、录取高等学校可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本着与国内(内地)考生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进行录取。

五、入学与身体检查新生按学校入学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入学。

被录取的华侨和港澳等地区的学生,须持有有效的原居住地的居留身份证件或者入境许可证件。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进行身体检查。

不符合要求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注册后,由学校或学生本人持新生护照或有关身份证件及学生证,到当地公安部门申报临时户口。

兰州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管理办法
附件
兰州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出国(境)管理工作,依据教育部、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外留学人员工作的意见》(教外 留〔2011〕12 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籍的本科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在校期间参加 各类出国(境)交流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8
3.2 论文题目(中文):
3.3 属于 □口头报告 □墙报张贴
申请人手机号码、邮箱
申请人签字
5
(是否同意该生参加出国境交流项目)
学院主管领导 意见
签字: 日期:
(公章)
(说明交流期间,该生是否为正式在籍学生)
学生处/研究生院 意见
□是/□否 签字:
(公章)
日期: 注:本科生由学生处签署;研究生由研究生院签署
2. 《兰州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协议书》(样表)
4
附1
兰州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审批表
姓名
个 政治面貌
婚姻状况

学院

年级
20
息 紧急联络人
姓名及电话
前往国家/地区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
出生年月日 □本科生 □硕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
与申请人 □父亲□母亲
关系
□配偶□其他__
5.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中止、随意延长或缩短交流学习期限、改 变学习内容等。如遇特殊原因,应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获得 甲方同意后方可变更;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在我校学习期间参加其他出 国(境)交流项目的资格,并视情节对乙方做出相应处理。
6. 乙方交流学习期满后应按时返校报到,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或转 往其他国家(地区)。返校后 10 个工作日内需向甲方提交交流总结及照片。乙 方如未按期完成我校培养计划,需按要求进行课程补修或延期毕业。 四、因本协议引起的有关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提起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按协议进行仲裁。 五、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由甲方、乙方、乙方所在学院、乙方亲属各持一份, 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至乙方交流期满为止。若乙方在国(境)外交流期 间获批延长交流期限,则本协议所有条款和要求自动延展适用。

兰州大学关于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事项审批办法

兰州大学关于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事项审批办法

兰州大学关于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事项审批办法为进一步简化外事工作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结合教育部相关文件及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外国相关人员来华事项实行邀请单位申报、学校审批管理制度。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受理外国相关人员来华审批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条外国相关人员来华按“谁邀请,谁负责”原则进行管理。

邀请单位审核来华外国相关人员的资质,对邀请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外国相关人员来华实行分类管理。

6个月以内的外国相关人员来华由学校审批。

6个月及6个月以上外国相关人员及特殊人员来华由甘肃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短期来华外国相关人员根据其身份及取得来华签证的方式,分为主请人员、顺访人员、特殊人员三种情况。

主请人员是指由校内单位发出邀请并前往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获得签证的外国相关人员。

顺访人员是指已获得来华签证,在签证有效期内由校内单位邀请来校的外国相关人员。

特殊人员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涉及相关事宜的外国相关人员。

第五条主请人员的邀请由邀请单位填写《兰州大学邀请外国相关人员申请表》(见附件1),附被邀请人的护照首页复印件和中英文简历,经邀请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依据审批结果签发《被授权单位邀请函》。

审批时间为3个工作日。

受邀方凭《被授权单位邀请函》和邀请信办理来华签证。

第六条顺访人员的邀请由邀请单位填写《兰州大学邀请外国相关人员申请表》,附主请单位外事管理部门同意邀请的证明、被邀请人护照首页复印件和中英文简历,经邀请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

审批时间为3个工作日。

第七条特殊人员来华由邀请单位填写《兰州大学邀请外国相关人员申请表》,附被邀请人的护照首页复印件和中英文简历,经邀请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后报送甘肃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批件签发《被授权单位邀请函》。

大学本科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学生及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大学本科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学生及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大学本科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学生及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补
充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科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学生(以下简称“港、澳、台、侨学生“)及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保证学生的培养质量,现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学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港、澳、台、侨学生及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守中国大陆地区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努力学习,勤于钻研,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

第三条学校按国家政策招收的本科港、澳、台、侨学生及外国留学生原则上纳入学校统一的学籍管理,除本规定的补充条款外,均参照《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港、澳、台、侨学生和外国留学生的教学和培养,
原则上按照各专业制订的指导性教学计划进行。

第五条港、澳、台、侨学生和外国留学生可以免修以下课程,并可在所免修学分范围内自愿修读其他课程。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三)毛泽东思想概论;
(四)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五)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
(六)思想品德修养与职业道德;
(七)军事理论。

外国留学生和华侨学生可以免修《汉语与写作Ⅰ》即古汉语,所免修的学分应当以任意性选修课学分补足。

外国留学生有汉语等级考试资格证书的,可以免修英语,所免修的学分应当以任意性选修课学分补足。

第六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华侨学生和外国留学生不参加新生入营军训,由学校统一组织文化学习。

第七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由校长批准,从2003级学生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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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兰州大学港澳台侨学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进与港澳台地区的了解和友谊,促进兰州大学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规范兰州大学港澳台侨学生的招生、培养和管理工作,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兰州大学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相关制度,结合港澳台侨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港澳台侨学生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被我校录取的港澳台地区生源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港澳台侨学生的培养和管理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原则上应与内地录取的学生同等对待,除本办法有专门规定外,按照兰州大学现行的本科生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管理机构
港澳台侨学生的管理工作由学校主管本科生教学的校领导分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教务处作为学校港澳台侨学生的归口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及相关学院对港澳台侨学生的管理依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五条职责分工
(一)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港澳台侨学生的协调管理,落实国家有关港澳台学生工作的政策,上报有关港澳台侨学生的情况。

(二)教务处负责港澳台侨学生的招生、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

(三)相关学院负责港澳台侨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学生处负责港澳台侨学生的日常管理及奖学金申请管理工作。

(五)财务处负责港澳台侨学生的收费和经费划拨工作。

(六)保卫处负责港澳台侨学生的暂住登记和台湾学生的出入境签注事务。

(七)后勤集团负责港澳台侨学生宿舍安排。

(八)校团委负责港澳台侨同学校园文化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九)校医院负责港澳台侨学生的入学体检,办理门诊医疗证等。

第三章招生与录取
第六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按照教育部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地区学生的相关文件,制定兰州大学港澳台侨学生相关的招生计划和简章,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合格,确定被我校录取的港澳台侨学生,按照考生填报志愿,结合其考核成绩,安排到相应专业,并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四章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港澳台侨新生,须持兰州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时间及相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

第九条学校在完成港澳台侨学生招生工作后一个月内,将招收港澳台侨学生的情况向甘肃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到学生注册中心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章教学管理
第十条港澳台侨学生不参加新生入学军训,可以免修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职业生涯规划课。

第十一条港澳台侨学生应按照相应专业的教学计划完成除上述规定的可免修课程以外的所有教学环节。

第十二条为了增加港澳台侨学生对中国文化、历史和国情的了解,港澳台学生必需选修10学分以上的文化、历史相关课程。

第六章学生管理
第十三条相关学院应根据港澳台侨学生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教学活动;应指定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港澳台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做好学生的专业思想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港澳台侨学生的学籍处理和变更必须由所属学院提出意见,根据学生管理相关程序报批。

若对港澳台侨学生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第十五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应提醒和指导港澳台侨学生依法办理签注延期及多次出入境手续。

第七章毕业证和学位授予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港澳台侨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为获得学位的港澳台侨学生颁发学位证书(对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作要求)。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提供上述证书的外文翻译文本。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与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关于港澳台侨学生的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以教育部为准;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教务处可根据上级政策法规以及教学管理的需要,对本《办法》未尽事宜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教务处
201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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