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流程和专门机关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实行集体领导 的组织形式。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 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以多数人意见作为审判 委员会的意见,合议庭应当据以作出判决和裁定, 但审判委员会委员在判决书上不署名,而由审理 该案的合议庭成员署名 审与判的分离
海事法院 海事法院管辖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不 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各海事法院判决 或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海事法院下设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及研究 室和办公机构。海事法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庭 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海事法院院长由所在 地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 员,由海事法院院长提请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会 任免。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一、概述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依照 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
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部门、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在办 理特定的刑事案件时,是刑事诉讼的专门 机关,另外,从1998年开始,国家在各级 海关均设有走私犯罪侦查部门。
二、人民法院
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
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最
高人民法院件的具体组 织形式 我国的刑事审判组织有:
独任庭 合议庭 审判委员会
各个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统一领导日常工作。各 级人民检察院均设立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主持 下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检察 委员会的成员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 免,检察长、副检察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一般 都是检察委员会成员。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 制,在讨论决定问题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如果检察长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可以报请同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本章重点】第一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承担一定职能的国家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主要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另外,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等。
一、公安机关的性质、组织体系(一)公安机关的性质:(二)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1、上下级关系:2、中央一级------------------------------------------------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地区、自治州、省辖市-------------------------------公安处(局)县、县级市、自治县、直辖市、中等城市的市辖区-------公安(分)局3、根据需要,在大中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县属的乡镇设立公安派出所,他们是基层公安机关的派出工作机构,履行基层公安机关的部分职责,但不是一级公安机关。
4、公安部和地方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一些特殊的部门或单位设立专门公安机关,如我国的海关缉私局,还有在铁路、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设立的公安机关。
二、其他侦查机关其他侦查机关主要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这些部门在各自领域中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其申请批捕由相应的检察机关批准。
三、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组织体系(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1、上下级关系:2、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置如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县级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四、人民法院的性质、组织体系(一)人民法院的性质:(二)组织体系1、上下级关系:2、各级人民法院的设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所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县、县级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法院第二节诉讼参与人※一、诉讼参与人概述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了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办理刑事案件流程
办理刑事案件流程刑事案件是指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办理刑事案件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其程序和流程十分严谨。
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办理刑事案件的流程。
一、立案。
办理刑事案件的第一步是立案。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或者发现犯罪线索后,经审查核实,认为有立案条件的,依法依规定立案。
在立案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害人通知案件立案情况,并告知其有权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
二、侦查。
立案后,公安机关将对案件进行侦查。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依法告知其权利义务。
三、审查起诉。
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将移送案件材料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四、审判。
经过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案件将移交给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严格依法审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执行判决。
经过审判后,如有判决宣告,执行程序将进入最后阶段。
执行判决是指依法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以上就是办理刑事案件的流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各个司法机关都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司法公正。
刑事诉讼程序流程
刑事诉讼程序流程一、立案阶段1.接受报案:当发生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接受报案并登记立案。
2.初步核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身份、案发地点、犯罪时间、违法事实等进行初步核实,确定是否立案。
3.确定案情:公安机关收集相关证据,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进一步了解案情。
4.作出立案决定:公安机关根据初步核实和案情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或取保候审。
二、侦查阶段1.侦查活动:公安机关负责对案件进行侦查,包括审讯犯罪嫌疑人、调取证人证言、搜集、固定、鉴定物证等。
2.制作侦查笔录: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等进行询问,并制作侦查笔录。
3.侦查结束:公安机关在完成被侦查对象的讯问和调取证人证言等工作后,侦查活动结束。
4.侦查结论: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结果,对案件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侦查结论。
5.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结论,决定是否移送审查起诉,如果决定不起诉,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
三、审查起诉阶段1.受理起诉书:检察机关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材料后,受理起诉书。
2.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包括案件事实、证据等。
3.起诉决定:检察机关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书。
四、审判阶段1.受理起诉书: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的起诉书进行受理,并组织依法进行审判。
2.开庭审理:人民法院组织开庭审理,听取公诉人、辩护人的意见,进行庭审过程,并出具判决书。
3.判决公告:人民法院对判决结果进行公告,并根据判决书对被告人进行执行。
五、执行阶段1.判决执行:公安机关根据判决书的要求,对被告人进行刑罚执行。
2.缓刑考验:判决书中如有缓刑的情况,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必须履行判决书中的罚金、赔偿金等责任。
3.申诉阶段:对未服刑生效的刑事判决不满意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申诉。
4.审核刑满释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在刑满的前6个月,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适用刑满释放。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流程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流程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和其它诉讼参与⼈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犯罪,解决被追诉⼈刑事责任的活动。
这⾥的专门机关,主要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
根据我国现⾏法律规定,刑事诉讼的⼀般程序为:⼀、⽴案阶段社会上出现了涉嫌犯罪的事件,侦查机关可能是基于有关单位或个⼈报案、控告、举报以及犯罪嫌疑⼈⾃⾸等原因⽽介⼊,进⾏初步的调查后,如果认为这⼀事件中存在犯罪事实并应该对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则予以⽴案,从⽽启动了刑事诉讼程序。
这⾥的侦查机关,⼀般指公安机关。
刑事案件主要由公安机关⽴案侦查。
另外,检察院负责侦查涉及国家⼯作⼈员的利⽤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侦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涉嫌军职犯罪案件;监狱内的犯罪案件,由监狱负责侦查。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有些案件只有当事⼈直接到法院起诉法院才处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不直接介⼊,这也就是上⾯图⽰中所谓的⾃诉案件。
它包括侮辱、诽谤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涉婚姻⾃由案件、虐待案件、侵占案件。
如果被害⼈及其家属认为侦查机关系应该⽴案⽽不⽴案,怎么办?见“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的权利”栏⽬。
⼆、侦查阶段侦查机关⽴案以后,开始进⾏侦查。
侦查的⽬的有两个,⼀是找到犯罪⼈,⼀是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嫌疑的⼈为了防⽌其阻碍诉讼的正常进⾏,如防⽌犯罪嫌疑⼈串供、毁灭证据、逃跑、⾃杀等情形,可以采取强度不同的强制措施,常见的如、拘留、逮捕等。
为了弄清事实真相和收集证据,公安机关有权采取讯问犯罪嫌疑⼈和询问证⼈,进⾏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组织鉴定、发布通缉令等侦查措施。
犯罪嫌疑⼈在被侦查机关第⼀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代理申诉、控告。
此阶段律师可能起到的作⽤,见“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的作⽤”栏⽬。
侦查机关经过⼀系列侦查活动,对于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撤消案件的决定,并制作《撤消案件决定书》,犯罪嫌疑⼈已被逮捕的,应当⽴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刑事案件中的司法程序与流程
刑事案件中的司法程序与流程刑事案件是指涉及刑罚的犯罪行为,其司法程序与流程是确保公正、合法审判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就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与流程展开探讨,包括侦查阶段、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三个方面,旨在全面解析我国刑事案件的司法模式。
一、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是刑事案件开始阶段,其主要目的是获取犯罪证据和查清犯罪事实。
在侦查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立案:公安部门接到犯罪举报或者发现犯罪线索后,根据法律规定开展立案程序,确定案件的性质和立案承办单位。
2.侦查:侦查阶段是案件调查的核心阶段,主要通过调查取证的方式获取犯罪事实和证据。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可以采取询问、搜查、抓捕等手段进行侦查工作。
3.取证:在侦查阶段,可以通过勘验、检查、鉴定等方式收集证据,并制作相关证据材料。
4.审查起诉: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二、审判阶段审判阶段是刑事案件的核心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提起公诉:在经过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将移交给法院进行审理。
法院将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
2.开庭审理:法院在确定开庭日期后,公告通知相关当事人和证人参加庭审。
开庭时,法官将询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对证人进行询问,审查犯罪事实和证据,并听取原告和被告双方的陈述和辩论。
3.宣判:庭审结束后,法院将择期宣判。
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对被告人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并进行量刑裁决。
4.上诉程序:被告人、原告、检察机关均享有上诉权。
上级法院根据上诉请求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适用或程序错误的判决进行改判。
三、执行阶段执行阶段是刑事案件进行刑罚执行的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刑罚执行:被判处刑罚的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被送往执行机关进行刑罚执行。
执行机关根据判决书的要求,对被告人进行限制自由或剥夺自由的刑罚。
刑事诉讼程序从立案到审判的全流程解析
刑事诉讼程序从立案到审判的全流程解析在刑事案件中,诉讼程序的完整性对于确保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从立案到审判,刑事诉讼程序涉及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其特定的目的和程序要求。
本文将全面解析刑事诉讼程序的全流程。
一、立案阶段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点,也是对犯罪事实进行初步审查和确认的重要环节。
在立案阶段,以下是程序的主要步骤:1. 报案:犯罪发生后,受害人、证人或其他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收到报案后,会对案件进行初步登记,记录案件基本情况。
2. 立案审查:公安机关对报案内容进行核实与审查,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
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会收集相关证据和调查材料,并进行必要的取证、勘验和实验等工作。
3. 立案决定:经过审查,公安机关将根据事实和证据认定是否予以立案。
如果认定存在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将立案,并出具立案决定书。
二、侦查阶段侦查是为了收集证据、查清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背景等信息而进行的调查阶段。
在侦查阶段,以下是程序的主要步骤:1. 勘验、检查:公安机关会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相关物证,收集可能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2. 监听、拍摄:如有必要,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监听、拍摄等方式收集证据。
3. 盘问、询问:公安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等进行盘问或询问。
在盘问或询问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如实陈述。
4. 搜查、扣押:公安机关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某处可能有与案件相关的物品,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搜查,并在必要时扣押相关物品。
5. 鉴定:公安机关可以委托专门机构对犯罪事实进行鉴定。
这些鉴定可能包括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
三、起诉阶段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到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阶段。
以下是程序的主要步骤:1. 受理案件: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如果决定起诉,将会制作起诉书。
2. 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会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犯罪嫌疑人及起诉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结果包括:a) 不起诉:如果认为证据不足或者没有犯罪事实,将不予起诉。
刑事诉讼的完整流程图
刑事诉讼的完整流程图刑事诉讼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司法活动。
刑事诉讼程序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下面将详细介绍刑事诉讼的完整流程图。
一、立案阶段。
1. 接到报案。
当发生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工作。
报案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刑事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2. 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依法立案侦查,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案件的性质和侦查方向。
3. 确认犯罪嫌疑人。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通过调查取证等方式,确认犯罪嫌疑人,并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二、侦查阶段。
1. 侦查取证。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通过勘验现场、调查取证等方式,收集、固定、审查证据,查清案件事实。
2. 询问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了解其犯罪事实和情节。
3. 鉴定、检验。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能会委托相关部门对案件中的物证、文书等进行鉴定、检验,以确定其真实性和证据价值。
三、审查起诉阶段。
1. 移送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结束后,将侦查文件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
2. 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3. 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犯罪嫌疑人。
四、审判阶段。
1. 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在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听取公诉机关、辩护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审查证据,调查事实。
2. 宣判。
经过充分的审理和辩论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
3. 上诉抗诉。
被告人对判决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检察机关对判决不服,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五、执行阶段。
1. 刑罚执行。
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判决生效后,相关部门依法执行判决,对被告人进行刑罚执行。
2. 刑罚变更。
第二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课前概述
根据参与者在刑事诉讼中的使命、作用或 享有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的不同: 一、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1.公安机关(包括其他侦查机关) 2. 人民检察院 3.人民法院 二、 当事人 三、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一、公安机关 (一)性质——行政执法机关 治安保卫机关 (二)职能:控诉 (三)组织 1.组织体系 • 中央一级-------------------------------公安部 •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 地区、自治州、省辖市------------公安局 • 县(城市的区)--------------- 公安局 (公安分局) ★★县公安局、区公安分局下设----公安派出所
• 4.诉讼义务 • (1)举证责任(不能举证怎么 办?) • (2)如实控诉: • 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 • (3)按时出庭(未按时出庭怎 么办?)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区分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地位:
不可替代性、结局直接利害关系、供述辩解法定证据
3.诉讼权利 (1)防御性权利:辩护权(刑事法律援助)、对自诉人
(五)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 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 系 • 1.上级检察院 • 能否对下级检察院发布指示和命令? • 能否撤销下级检察院的错误决定? • 2.下级检察院 • 对于上级检察院的指示和命令是否有 义务接受?
★★讨论(多选)
• 某县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将犯罪嫌疑人许某 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 起诉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 防卫,意见分歧很大,于是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汇 报,请示处理意见。上级人民检察院听取汇报后, 认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要求县人民检察院作 出不起诉决定。县人民检察院根据这一要求作出 了不起诉决定。那么,关于本案的处理程序,下 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法律监督机关
①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人民检察院(按照行政区划称呼)、专门检察院
②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参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公安机关
侦查Βιβλιοθήκη 机关①按照行政区划设立公安部、厅、处、局
②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等
★★二、诉讼参与人(专门机关以外的人)(表-19)(刑诉法第106条)
★★三、当事人(表-20)
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
①提出控告;(刑诉法第14条)
②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刑诉法第9条)
当事人共有的
诉讼权利
①提出控告;(刑诉法第14条)
②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刑诉法第9条)
③申请回避;(刑诉法第28条)
④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⑤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刑诉法第56条)
④提起自诉
⑤对不起诉决定,有权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⑥无刑事上诉权,有权请求检察机关对判决提起抗诉
自诉人
有刑事上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接受调解(公转自除外)。
犯罪嫌疑人
①侦查阶段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
②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被告人
最后陈述权。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有权提出反诉(公转自除外)。
鉴定人
★★★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注:自然人),经过聘请或指派
专门性事实问题(诉讼内了解案件事实)
是
——
——
翻译人员
①公、检、法机关指派或聘请,为参与诉讼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少数民族人员、盲人、聋人、哑人等进行语言、文字或手势翻译的人员。
②翻译人员应当是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否则,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03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27
(三)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实行集体领 导的组织形式。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的规定,各级 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 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 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委员由院长提 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 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7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 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和裁定驳回自诉以及根据
注
▇
提起公诉受理公诉案件,并有权审理和裁判 一切刑事案件;
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 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和冻结; ▇ 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 住和逮捕等强制措施; ▇ 有权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对再审,也有权案件进行 决定维持已生效的裁判; ▇ 有权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 有权执行罚金、没收财产、无罪和免除刑罚的判决。 8
注意: 海事法院只审判海事案件 和海商案件,不审判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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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领导体制
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
系,而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在刑诉中的表现:
就具体案件的审判而言, ▇ 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发布指示或 命令;若发现下级法院审判的案件有错 误,应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 下级法院在审判案件时,没有必要, 也不能向上级法院请示,其有权力、有义务 22 独立审判。
事单位的军事法院
其地位相当于地方的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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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铁路局的铁路运输法院
其地位相当于地方的中级法院, 其上级法院是它所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高级法院。
第4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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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法院下上级关系(领导 体制) 在人民法院内部上下级之间是 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种监督主 要是通过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 序和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最高人民 法院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指导、 监督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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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 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组织形式通常 有二种:独任制、合议制。但各级法院的 审判委员会也具有审判组织的性质。 1、独任庭 独任庭,是指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的组 织形式。 根据《刑事诉论法》第178条、第210条 的规定,独任制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的可能判处3年以下徒刑的案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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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检察院上下级关系(领导体 制)
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 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 是全国检察院的领导机关。各级人民检察 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 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 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 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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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参与人范围
刑诉法第106条第4项:诉讼参与人是指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 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其中,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人和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
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又称为其他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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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 1、某军事大院发生一起盗窃事件,对此案有 侦查权的是( ) A、该军事大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B、该军事大院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
C、军队的保卫部门
D、国家安全机关
刑事案件诉讼流程
刑事案件诉讼流程1.报案:刑事案件的诉讼流程开始于报案。
当一宗刑事犯罪行为发生后,受害人或证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2.立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是否立案侦查。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报案内容和相关证据,认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依法决定调查的过程。
3.侦查:在立案之后,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工作。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各种手段和方法,收集、固定和审查犯罪证据,查清犯罪事实,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过程。
4.起诉: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将侦查结果报送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时,便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
5.开庭审理:一旦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将依法组织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法院根据法律程序,公开对被告人进行审问、质证、辩论等活动,并且依法进行证据的审查和评估,最终形成对案件的审判意见。
6.判决:在开庭审理结束后,法院根据法律和证据,作出判决。
判决是指法院依法采用法律程序,对被告人作出有关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裁决,包括是否定罪和刑罚的确定等。
7.上诉:对于不服法院判决的一方,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下级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请求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申请。
8.执行:一旦判决生效,刑事案件的执行阶段开始。
执行是指依法履行判决和裁定的程序,执行机关需要执行法院的判决结果,将刑罚或其他责任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的刑事案件诉讼流程仅为一般情况下的程序,实际过程中可能会有一些例外情况,例如特定案件的特殊程序等。
此外,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刑事案件诉讼流程可能存在差异,上述所述主要适用于中国的刑事案件诉讼流程。
刑事案件的流程
刑事案件的流程一、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是刑事案件的重要阶段,通常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负责。
在这个阶段,调查人员会收集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并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
1.1 立案在侦查阶段,首先需要确认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如果符合,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会启动立案程序。
1.2 侦查行为在立案后,调查人员会采取一系列侦查行为,如询问证人、搜查、扣押等,以收集证据。
1.3 初步审查在侦查行为结束后,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会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二、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由检察机关负责的阶段,主要对案件进行审查和评估,决定是否将案件起诉到法院。
2.1 审查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会对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确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2.2 评估诉讼风险检察机关还会对案件的诉讼风险进行评估,包括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可能的判决结果等。
2.3 决定是否起诉根据审查和评估的结果,检察机关会决定是否将案件起诉到法院。
如果决定起诉,检察机关会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审判阶段审判阶段是刑事案件的最终裁决阶段,由法院负责。
在这个阶段,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3.1 庭审前准备在庭审前,法院会安排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包括确定庭审时间、地点等。
3.2 开庭审理在庭审中,法院会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证据和指控进行审理,并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3.3 判决在审理结束后,法院会根据审理结果做出判决,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和刑罚。
四、执行阶段执行阶段是指对被判刑人的执行刑罚的阶段。
在执行阶段,被判刑人需要在监狱或其他监管场所接受刑罚。
4.1 刑罚执行根据判决结果,被判刑人需要在监狱或其他监管场所接受刑罚。
刑罚的执行方式可能因判决结果而异,如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4.2 改造与教育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判刑人需要接受改造和教育。
改造的目的是帮助被判刑人重新适应社会生活,改过自新;教育的目的是帮助被判刑人认识自己的罪行,提高思想觉悟和法律意识。
刑事诉讼法解读
刑事诉讼法解读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它规定了对于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的法律程序。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刑事诉讼的过程和相关规定。
一、刑事诉讼程序概述刑事诉讼程序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查明刑事案件的真相而设立的法律程序。
刑事诉讼程序分为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
侦查阶段是对犯罪事实的调查取证阶段,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负责进行。
在侦查阶段,法律规定了必要的调查手段和限制,以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审查起诉阶段是由检察机关负责,对已经完成的侦查工作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在这一阶段,检察机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确保起诉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审判阶段是由法院进行的,负责对经过起诉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在审判阶段,法院必须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有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确保刑事诉讼公正、合法进行的重要准则。
以下是几个基本原则的介绍:1.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罚的适用必须有法律依据。
也就是说,只有在法律规定了某个行为是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情节时,该行为才能作为犯罪予以追究。
2. 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在未被判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的原则。
只有在经过合法程序并经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有罪之后,才可以确定被告人的罪责。
3. 合法证据原则:合法证据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才能作为审判的依据。
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证据是合法的,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不能被用于定罪。
4. 公开审理原则:公开审理原则是指刑事案件应当在法庭公开进行。
公开审理是保障审判公正、公开透明的重要手段。
三、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权利保障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我国法律对于被告人和其他当事人的权利进行了保障。
刑事诉讼的详细流程
刑事诉讼的详细流程⼀⽴案(⼀)、公安机关的⽴案范围管辖⼀般的刑事案件。
(⼆)、检察院⽴案范围1、贪污贿赂犯罪,国家⼯作⼈员的渎职犯罪;2、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法搜查的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民检察院⽴案侦查;3、对于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其他重⼤的犯罪案件,需要由⼈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民检察院⽴案侦查。
(三)、报案、举报、控告1、任何单位和个⼈可以⽤书⾯或者⼝头提出报案、举报;2、被害⼈对侵犯其⼈⾝、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或者⼈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检法不予⽴案得,控告⼈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四)、被害⼈⽴案权利救济被害⼈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案侦查的案件⽽不⽴案侦查,向⼈民检察院提出的,⼈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案的理由。
⼆侦查(⼀)侦查过程1、讯问犯罪嫌疑⼈。
(1)讯问的时候,侦查⼈员不得少于⼆⼈。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讯问,但是应当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件。
(3)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
2、询问证⼈可以到证⼈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但是必须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件。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到⼈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
3、勘验、检查4、搜查、5、扣押物证、书证6、鉴定7、通缉8、侦查终结。
(⼆)、犯罪嫌疑⼈的权利1、犯罪嫌疑⼈对侦查⼈员提问与本案⽆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2、犯罪嫌疑⼈在被侦查机关第⼀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3、检查妇⼥的⾝体,应当由⼥⼯作⼈员或者医师进⾏;搜查妇⼥的⾝体,应当由⼥⼯作⼈员进⾏。
刑事诉讼的六个程序是什么
Being with positive people can make us feel goo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刑事诉讼的六个程序是什么导读:刑事诉讼的六个程序分别是,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执行和特别程序。
立案是有公安或者检察院来确定是否需要立案,一旦立案了,就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由检察院确定是否公诉,最后由法院审判。
执行是根据法院判决来的。
特别程序指的是未成年刑事案件一类。
刑事诉讼的六个程序是什么刑事诉讼主要包括六个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和特别程序1、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2、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3、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4、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5、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6、特别程序对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等的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六十九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四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四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第一节专门机关一、公安机关(-)性质:是国家的泊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長和刑事司法力長,是学管社会泊安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的专门机关。
含义:行政机关;武装性质。
(二)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1、立案权;2、侦査权;3、提出起诉意见的权利;4、执行权二、人民检察院(一)性质: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监督的国家性、权威性、专门性、台法性、诉讼性的待征。
(二)职权:也称检察权。
包括:1、刑事案件的立案权、侦査权;2、批准和决定逮捕权;3、公诉权;4、立案监督和侦査监督权;5、刑事审判监督权;6、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7、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权;8、司法解释权。
三、人民法院(审判机关)(-)性质: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刑事诉讼中的职权:1、审判权;2、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3、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査、扣押、鉴定和査询、冻结;4、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必要时可以査封、扣押被吿人的财产;5、主持指挥审判活动,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予以誓吿制止、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和追究刑事责任。
6、交付执行权;7、司法解释权。
(三)组织体系(四)审判组织:指人民法院审理和判决的具体法庭组织形式。
审判权的具体行使者。
1、独任庭2、合议庭:单一制;混台制。
3、审判委员会四、国家安全机关五、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六、关于“司法权”的理论观点介绍司法权属性(与行政权比较):终结性;独立性;中立性;消极性和被动性;个别性;专属性、不可转授性。
(二)关于“检察权”的性质检察权是行政权还是司法权,还是兼而有之成为“第四权”,争议较大。
1. 行政权说;2. 等同法官说3. 双重属性说:类似“第四权”4. 我国检察机关的司法性:------- “双重属性说”比较符台实际,且有积极意义:1)可以使检察官充分独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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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1、有权对犯罪行为提出控告; 2、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案件,有权向人民检察院 提出,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3、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对于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权提出申诉或 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5、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6、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7、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未生效判决不服,有 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 8、有权申请回避; 9、对公检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 有权提出控告; 10、有权提出申诉; 1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 任,并被司法机关传唤应诉的人。 注意: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等于被告人,而是赔 偿责任人。
重点法条《高法解释》第86条: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人包括: (1)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 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 人的遗产继承人; (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被告人的诉讼权利(12项)
1、了解被指控的罪行; 2、自行辩解和获得辩护人辩护; 3、申请回避; 4、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5、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6、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 重新勘验和鉴定; 7、最后陈述权; 8、对自诉案件被害人提出反诉; 9、上诉权; 10、申诉权; 11、控告权 1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 证人、鉴定人 翻译人员
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 自诉案件:自诉人、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诉讼参与人的分类
分类标准:
参与诉讼的目的 诉讼地位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一)当事人 以自己独立的身份进行诉讼活动,其任务或职责是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其他诉讼参与人 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情或当事人履行特定诉讼职能 的人员
三、人民法院的职权
1、对起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开庭审理。对不符 合起诉条件的自诉案件,有权要求自诉人撤回自 诉。 2、对被告人决定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逮捕等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的职权
3、采取勘验、检查、 扣押、鉴定、查询、 冻结等调查核实证据。 4、指挥法庭审理活动。 5、作出裁决。
第一节 诉讼参与人
一、诉讼参与人概念
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 以外的所有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 讼权利和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
二、诉讼参与人范围
刑诉法第82条: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 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 翻译人员。
诉讼参与人结构
(四)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并在刑事诉 讼中提出赔偿请求的人。
类别: (1)被害人; (2)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 的法定代理人; (4)人民检察院--只能在国家财产、集 体财产遭受损失,且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时,才可以提起,而不是应 当提起。
三大诉讼法近亲属的范围
诉讼种 类 刑事诉 讼 民事诉 讼 行政诉 讼 近亲属的范围 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 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有扶养、 赡养关系的亲属
司考真题 解析
人民法院的职权
6、依法收缴赃款、赃物。 7、为保全附带民事诉讼,可以查封、扣押被告人 的财产。 8、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的判决。 9、依法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死缓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或者决定暂与监外执 行。 10、对案件进行再审。
审判机关的办案部门
第四节 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
国家审判机关
二、人民法院的组织 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普通法院系统分为四级: 1、最高人民法院 2、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3、中级人民法院:省辖市、地区、自治洲 (盟)、直辖市内分片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4、市(县、区)基层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 军事法院(三级)、铁路运输法院(两级)、 海事法院(一级)(不具有刑事案件管辖权) 相互关系 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
二、各自的职权范围
刑诉法第4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 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刑诉法252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监狱: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即:侦查过程中,享有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刑诉法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自侦案件” 考点:侦查机关各自的职权范围。
第一章 刑事诉讼流程和 专门机关
主讲: 马静华 四川大学法学院
第一节 刑事诉讼基本流程
立案
侦查
起诉
审判
执行
刑事诉讼流程
聘请律师作辩护人
专门机关
※重点提示: 享有侦查权的国家机关及其职权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人民法院的职权
第二节 侦查机关
一、依法享有侦查权的机关
主要是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侦查、拘留、执行 逮捕、预审 其他侦查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 保卫部门、 监狱、人民检察院、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重点:诉讼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主要权利(9项): 1、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 2、申请回避; 3、委托辩护人;
4、对检察院酌定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
5、要求亲自书写供词; 6、申请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 7、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8、核对询问笔录; 9、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请求解除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与任务
性质: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 的司法机关,同时也是特定案件的侦查机关。 任务: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
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的分院 3、县、市和市辖区的人民检察院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在公诉案件 不同诉讼阶段的称谓。 立案、侦查、起诉阶 段:被怀疑犯有某种 罪行,并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人。
审判阶段:被有起诉权的公民个人或者检察院指 控犯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法院,要求追究刑 事责任的人。 注意:在自诉案件中,没有犯罪嫌疑人的称谓。
五、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1、立案权 2、侦查权 决定采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拘留措施;对检察 院批准或决定以及法院决定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执行逮捕、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 3、撤销案件权 注意:无需经检察院批准
4、对自侦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权 5、要求复议和提请复核权 对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认为有错误 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意见不被接受,可以提请上一级人 民检察院复核。 6、对某些生效判决的执行权 对象: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以及暂与监外 执行的罪犯。对判处缓刑的罪犯进行考察。
六、公安机关的办案部门
部门:
侦查部门:刑、经、禁、国保、派出所、交警 法制部门:负责案件审核 负责人:负责案件审批 看守所:负责未决羁押(刑拘、逮捕)
权力结构:
侦查部门内部:协作式和科层式权力关系 侦查部门、法制、负责人:科层式权力结构 侦查部门与看守所:配合与制约
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
第二节 当事人
一、当事人的概念
当事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追诉或被 追诉地位,执行控诉或辩护职能,并且与案 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关键词:地位、职能、利害关系、诉讼 参与人
二、当事人的范围 (一)被害人 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注意:被害人地位的复杂性 1、自诉案件中---自诉人 2、公诉案件中---被害人(通常意义上 的被害人) 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被害人陈述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
办案部门:
立案庭 刑庭:合议庭、独任审判员 审判委员会 负责人
权力构造:
刑庭内部:合议(协作)、弱科层权力关系 立案庭与刑庭:配合关系 刑庭与审委会、负责人:科层权力关系
第五章 诉讼参与人
※重点提示: 诉讼参与人的范围 犯罪嫌疑人的地位 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体
诉讼义务
1、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 2、接受公安司法机关传唤; 3、遵守法庭纪律; 4、不得故意提供虚假陈述,诬告陷害他人;等等
(二)自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