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前言为配合实施《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统一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内容、技术要求、工作程序和评估方法,确保房屋建筑安全评估质量,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由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会同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和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编制。
在《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经验,结合北京市房屋建筑的实际,经历了调查、研讨、修改等过程,最终审查定稿。
本导则共分为15章、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附属构筑物、建筑设施设备的安全评估以及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检查记录与报告编写要求等。
本导则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北里18号楼,邮编:100021)。
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的名单如下:主编单位: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参编单位: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要起草人:高小旺杨威冷涛(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王满生刘佳李文岭李清洋陈俞周燕张宜磊郭兵才袁海军凌韧娟唐钷韩继云主要审查人:林松涛高向宇万水娥肖伟赵伯锐栾德成田勇张靖岩张天申目录1 总则 (6)2 术语 (7)3 基本规定 (8)3.1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工作程序和分类 (8)3.2现场检查和安全评估 (12)4 地基基础 (13)5 砌体结构 (14)5.1一般规定 (14)5.2砌体结构安全评估 (15)5.3安全评估结论 (17)6 混凝土结构 (18)6.1一般规定 (18)6.2混凝土结构安全评估 (18)6.3安全评估结论 (20)7 钢结构 (21)7.1一般规定 (21)7.2钢结构安全评估 (21)7.3安全评估结论 (23)8.1一般规定 (24)8.2砖木结构安全评估 (25)8.3安全评估结论 (26)9 建筑构件与部件 (28)9.1一般规定 (28)9.2非承重墙体 (28)9.3栏杆和扶手 (29)9.4附属广告牌 (30)9.5安全评估结论 (30)10 构筑物 (31)10.1一般规定 (31)10.2砌体构筑物 (32)10.3混凝土构筑物 (32)10.4其他材料构成的构筑物 (33)10.5安全评估结论 (33)11建筑装饰装修 (36)11.1一般规定 (36)11.2建筑内部装饰装修 (36)11.3门窗和幕墙 (37)11.4外墙饰面砖和外墙保温面层 (38)11.5安全评估结论 (38)12.1一般规定 (39)12.2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安全评估 (39)12.3安全评估结论 (40)13建筑防火与防雷系统 (41)13.1一般规定 (41)13.2建筑防火与防雷系统安全评估 (41)13.3安全评估结论 (42)14建筑特种设备及系统 (43)14.1一般规定 (43)14.2电梯设备 (43)14.3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45)14.4锅炉设备 (46)14.5压力容器设备 (48)14.6安全评估结论 (51)15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检查记录和报告要求 (51)15.1安全评估检查记录 (51)15.2安全评估报告 (52)附录A 房屋建筑资料与现场状况初步检查记录表 (53)本导则用词用语说明 (54)引用标准名录 (55)相关法律、法规 (56)1 总则1.0.1 为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内容,统一技术要求,确保安全评估质量,制定本导则。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docx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在本市全面构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试行)》《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风险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特定危害事件发生可能性,及其引发后果严重性的组合。
施工安全风险按照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类型的可能性和造成后果的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较低风险四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工程参建单位- 1 -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根据事故隐患的危害和整改难易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建筑工程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存在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可能导致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隐患。
第四条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企业主责、政府监督、社会共治”的原则,推进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指导,建立挂牌督办工作制度。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建筑施工程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试行京建发〔〕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试行)二〇一八年九月目录1总则 ......................................................................................................... 错误!未指定书签。
2编制依据 ................................................................................................. 错误!未指定书签。
3术语 ......................................................................................................... 错误!未指定书签。
4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施工安全风险管控职责 ......................................... 错误!未指定书签。
4.1一般规定 .......................................................................................... 错误!未指定书签。
4.2建设单位职责 .................................................................................. 错误!未指定书签。
4.3施工单位职责 .................................................................................. 错误!未指定书签。
4.4监理单位职责 .................................................................................. 错误!未指定书签。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京建发〔2022〕222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暂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做好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保证排查质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编制了《北京市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2年6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章场地与地基基础安全隐患排查第四章上部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第五章其他北京市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保证排查工作质量,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结合北京市自建房的实际,制定本技术导则。
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建设或改造的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应按照本导则进行。
第三条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结论可划分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房屋、存在一般安全隐患房屋和未发现安全隐患房屋三个类别,并应根据排查结论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房屋:建筑场地有危险情况,地基基础不稳定或结构竖向承重构件不连续、构件连接构造不可靠或存在明显变形与损伤,已经不能满足结构安全使用要求。
房屋所有权人应采取立即停止使用的措施,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用相应的处理措施。
(二)存在一般安全隐患房屋:地基基础存在一定的不均匀沉降或上部结构存在一定变形与损伤。
房屋所有权人应对变形与损伤较严重部位的构件进行观察使用,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导则》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京建发[2011]277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导则》的通知(京建发〔2011〕277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进一步提高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技术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导则》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导则前言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进一步提高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技术水平,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依据国家现行的相关检测、鉴定技术标准(规范或规程)和管理规定,结合实际鉴定工作情况,在总结检测鉴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编制。
本导则将鉴定工作按照三个阶段(鉴定方案确定、鉴定方案现场实施和鉴定结论认定)分九个章节编写。
第一阶段包括接受委托、初步调查、鉴定方案、合同或协议;第二阶段包括房屋建筑组成部分的检查和结构构件的检查检测;第三阶段包括验算分析、鉴定评级和归档管理。
附录部分主要有: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委托单;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初步调查表;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和规程等。
本导则是指导我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的工作指南,鉴定人员应根据鉴定项目严格按照本导则规定进行鉴定工作。
请各使用单位在使用本导则过程中,结合鉴定工作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以备适时修订。
目录1 总则第一阶段鉴定方案确定2 接受委托3 初步调查4 鉴定方案5 合同或协议第二阶段鉴定方案现场实施6 现场检查与检测6.1 一般规定6.2 房屋建筑组成部分的检查6.3 房屋建筑结构构件的检查检测第三阶段鉴定结论认定7 验算分析8 鉴定评级8.1一般规定8.2 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的鉴定评级8.3 危险房屋的鉴定评级8.4 房屋建筑可靠性的鉴定评级8.5 房屋完损等级的评定8.6 房屋建筑抗震性能的鉴定9 归档管理附录A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委托单附录B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初步调查表附录C 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和规程1 总则1.0.1 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特制定本导则。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试行)京建发〔2018〕424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试行)二〇一八年九月目录1 总则 (1)2 编制依据 (2)3 术语 (3)4 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施工安全风险管控职责 (4)4.1 一般规定 (4)4.2 建设单位职责 (4)4.3 施工单位职责 (4)4.4 监理单位职责 (5)4.5 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5)5 风险识别 (6)5.1风险识别方法 (6)5.2风险识别范围 (6)5.3风险识别程序 (8)5.4风险源判别清单库 (9)6 风险分析 (12)6.1发生可能性分析 (12)6.2后果严重性分析 (15)7 风险评价定级 (19)7.1施工安全风险等级 (19)7.2风险等级矩阵法 (19)7.3风险评价方法 (19)8 施工安全风险管控 (20)8.1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原则 (20)8.2施工安全风险源识别清单编制和公告 (20)8.3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 (21)8.4监督检查 (21)8.5持续改进 (22)8.6文件与记录 (22)附录A 企业施工安全风险源判别清单库 (24)附录B 项目部施工安全风险源识别清单 (25)附录C 企业施工安全风险源识别清单 (26)附录D风险评估技术 (27)1 总则1.0.1为规范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健全完善施工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提高施工安全整体预控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较大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压减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指南。
1.0.2本指南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1.0.3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工作遵循全面性、系统性、科学性、专业性、经济性、动态性和实效性原则。
1.0.4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的体制机制,制定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主体,采取有效措施,全面、系统识别风险,科学分析、评价风险,在工程项目活动全过程中对施工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检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检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03•【字号】京建发[2012]318号•【施行日期】2012.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检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2〕318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住房和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房屋建筑自管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提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水平,规范房屋建筑日常检查和特定检查的内容,统一技术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编制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检查技术导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检查技术导则(试行)(《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检查技术导则》编制组二〇一二年六月)编制说明《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检查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是为配合《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的实施,统一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日常检查与特定检查的内容和技术要求,确保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检查工作的有效进行而编制的。
本《导则》由北京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会同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凯德茂望京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导则》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外房屋建筑日常检查的经验,结合北京市房屋建筑的实际,经历了调查、研讨、修改等过程,最终审查定稿。
本《导则》包括:地基基础、建筑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构筑物、建筑装饰装修与防水、建筑给水排水、建筑锅炉压力容器和采暖供热系统、建筑空调系统、建筑电梯设备、建筑供电与照明系统、建筑智能系统、建筑消防系统、建筑防雷系统,共17章。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试行)京建发〔2018〕424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试行)二〇一八年九月目录1总则 (1)2编制依据 (2)3术语 (3)4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施工安全风险管控职责 (4)4.1一般规定 (4)4.2建设单位职责 (4)4.3施工单位职责 (4)4.4监理单位职责 (5)4.5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5)5风险识别 (6)5.1风险识别方法 (6)5.2风险识别范围 (6)5.3风险识别程序 (8)5.4风险源判别清单库 (9)6风险分析........................................................126.1发生可能性分析...............................................126.2后果严重性分析...............................................157风险评价定级 (19)7.1施工安全风险等级.............................................197.2风险等级矩阵法...............................................197.3风险评价方法.................................................198施工安全风险管控 (20)8.1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原则 (20)8.2施工安全风险源识别清单编制和公告 (20)8.3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 (21)8.4监督检查 (21)8.5持续改进 (22)8.6文件与记录 (22)附录 A 企业施工安全风险源判别清单库 (24)附录 B 项目部施工安全风险源识别清单 (25)附录 C 企业施工安全风险源识别清单 (26)附录 D 风险评估技术 (27)1 总则1.0.1 为规范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健全完善施工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提高施工安全整体预控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较大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压减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指南。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分类考核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分类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25•【字号】京建发〔2019〕329号•【施行日期】2019.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分类考核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9〕7号)等文件精神,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对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分类考核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类原则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为机械(C1)、土建(C2)、综合(C3)三类。
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除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全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报考原则从相同内容不重复考核,减轻考生负担的角度出发,报考遵循以下原则:1.已取得土建类(C2)专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可申请报考机械类(C1)考核;2.已取得机械类(C1)专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可申请报考土建类(C2)考核;3.未参加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人员,可申请报考机械(C1)、土建(C2)、综合类(C3)中的任意一项考核。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试行)京建发〔2018〕424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试行)京建发〔2018〕424号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试行)二〇一八年九月目录1 总则 (1)2 编制依据 (2)3 术语 (3)4 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施工安全风险管控职责 (4)4.1 一般规定 (4)4.2 建设单位职责 (4)4.3 施工单位职责 (5)4.4 监理单位职责 (5)4.5 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6)5 风险识别 (7)5.1风险识别方法 (7)5.2风险识别范围 (7)5.3风险识别程序 (10)5.4风险源判别清单库 (11)6 风险分析 (19)6.1发生可能性分析 (19)6.2后果严重性分析 (24)7 风险评价定级 (30)7.1施工安全风险等级 (30)7.2风险等级矩阵法 (30)7.3风险评价方法 (31)8 施工安全风险管控 (32)8.1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原则 (32)8.2施工安全风险源识别清单编制和公告 (33)8.3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 (34)8.4监督检查 (37)8.5持续改进 (38)8.6文件与记录 (40)附录A 企业施工安全风险源判别清单库 (42)附录B 项目部施工安全风险源识别清单 (44)附录C 企业施工安全风险源识别清单 (46)附录D 风险评估技术 (48)1 总则1.0.1 为规范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健全完善施工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提高施工安全整体预控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较大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压减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指南。
1.0.2 本指南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1.0.3 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工作遵循全面性、系统性、科学性、专业性、经济性、动态性和实效性原则。
1.0.4 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的体制机制,制定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主体,采取有效措施,全面、系统识别风险,科学分析、评价风险,在工程项目活动全过程中对施工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试行)
4.7.13 门式起重机停用时,未使用夹轨器夹紧,无锚定装置或其他防风防滑装置。 4.7.14 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失效或超载使用。 4.7.15 物料提升机安全停层装置缺失或失效。 4.7.16 汽车式起重机支腿站位点的平整度和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规范和说明书要求。 4.7.17 起重吊装作业用吊索具达到报废标准。 4.7.18 起重机械吊装时,其任何部位或被吊物与架空线路的最小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或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 4.7.19 大件起重吊装、多台起重设备联合作业或吊运异形结构无吊装方案。 4.7.20 起重吊装作业违反“十不吊”要求。 4.8 有限空间作业 4.8.1 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4.8.2 有限空间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4.8.3 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及监护人员未履行安全职责,未落实应急措施。 4.8.4 人工挖孔每层挖土深度大于1000mm,或松软土质挖土深度大于500mm,护壁未随土方开挖逐层实施,或护 4.8.5 人工挖孔同时施工的两桩净距小于5m。 4.8.6 机动车辆通行孔洞及周边时,无塌孔预防措施。 4.9 消防安全 4.9.1 施工现场内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以上设施被堵塞、占用。 4.9.2 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小于规定值。 4.9.3 在施工程内设置宿舍。 4.9.4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或消防给水系统不能正常使用。 4.9.5 消火栓泵未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或电源未引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 4.9.6 施工现场使用的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 4.9.7 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作业时,未保持通风。 4.9.8 施工现场未建立实施动火审批制度或现场动火部位未设置动火监护人、未清理动火作业现场可燃物、未配备
北京市建委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汇总
一、决定修订的文件(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删除第十一条:“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为邀请招标或者依法不需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可以选择将自行招标条件备案、招标方式抄报、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交、合同备案等事项一次性集中办理。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的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本市评标专家库或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本通知所称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指除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之外的建设工程,同时不包括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建设工程、保障性住房等政府回购项目。
”删除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及发生重要变更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没有及时备案的,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现后应责令改正;至竣工验收备案前仍未备案的,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将未备案合同情况抄报合同当事人上级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
未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不作为企业资质升级的工程业绩。
”(二)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1〕207号)1.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5〕14号)和《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 29号),制定本办法。
”2.第五条修改为:“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可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受托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等委托鉴定机构进行。
”3.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应当提供本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批准成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文件、鉴定资质等级证书,非独立法人机构,本办法规定由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材料,由机构负责人提供;”4.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申请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证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测资质证书及副本、检查机构认可证书及附件;”5.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未进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机构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6.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鉴定机构授权签署鉴定报告的技术负责人应当提供任职证明文件原件及土建类高级技术职称证书,鉴定负责人应当提供土建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7.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机构法定代表人及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原件;”8.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鉴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评估、鉴定专业知识,熟悉掌握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取得安全评估、鉴定方面的培训记录;”9.删除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10.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上述材料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机构。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试行)京建发〔2018〕424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试行)二〇一八年九月目录1 总则 (1)2 编制依据 (2)3 术语 (3)4 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施工安全风险管控职责 (4)4.1 一般规定 (4)4.2 建设单位职责 (4)4.3 施工单位职责 (4)4.4 监理单位职责 (5)4.5 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5)5 风险识别 (6)5.1风险识别方法 (6)5.2风险识别范围 (6)5.3风险识别程序 (8)5.4风险源判别清单库 (9)6 风险分析 (12)6.1发生可能性分析 (12)6.2后果严重性分析 (15)7 风险评价定级 (19)7.1施工安全风险等级 (19)7.2风险等级矩阵法 (19)7.3风险评价方法 (19)8 施工安全风险管控 (20)8.1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原则 (20)8.2施工安全风险源识别清单编制和公告 (20)8.3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 (21)8.4监督检查 (21)8.5持续改进 (22)8.6文件与记录 (22)附录A 企业施工安全风险源判别清单库 (24)附录B 项目部施工安全风险源识别清单 (25)附录C 企业施工安全风险源识别清单 (26)附录D风险评估技术 (27)1 总则1.0.1为规范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健全完善施工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提高施工安全整体预控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较大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压减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指南。
1.0.2本指南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1.0.3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工作遵循全面性、系统性、科学性、专业性、经济性、动态性和实效性原则。
1.0.4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的体制机制,制定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主体,采取有效措施,全面、系统识别风险,科学分析、评价风险,在工程项目活动全过程中对施工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xiexiebang/s/bookpages/502/98803.s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xx〕207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二○一一年五月九日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和《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xx〕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检测与验算,综合分析判断,并出具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准确、公正、科学的原则。
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组织实施。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评估与鉴定的委托第五条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
第六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和已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定期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一)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二)使用满30年的居住建筑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xx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四)建在河渠、山坡、软基、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屋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五)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和阳台、雨罩、空调外机支撑构件等外墙构件及地下室工程,使用满30年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xx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六)悬挑阳台、外窗、玻璃幕墙、外墙贴面砖石或抹灰、屋檐等,应当每xx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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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员B证最新IOO题及答案1、【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BCD)A、保证建筑工程质量B、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C、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D、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2、【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ABD)A、生产经营单位负责B、职工参与C、政府协调D、政府监管3、【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
(AB)A、国家标准B、行业标准C、地方标准D、企业标准4、【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
(BC)A、迟到早退B、违章指挥C、违章作业D、打架斗殴5、【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BC)A、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B、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C、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D、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ABC)A、维护安全B、防范危险C、预防火灾D、行政强制7、【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
(ABCD)A、安全第一B、预防为主C、节能环保D、综合治理8、【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下列()单位应当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ABCD)A、矿山B、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C、危险化学品D、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9、【多选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北京市房屋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管控技术指南试行京发〔〕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试行)二〇一八年九月目录1 总则 (1)2 编制依据 (2)3 术语 (3)4 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施工安全风险管控职责 (5)4.1 一般规定 (5)4.2 建设单位职责 (5)4.3 施工单位职责 (5)4.4 监理单位职责 (6)4.5 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7)5 风险识别 (8)5.1 风险识别方法 (8)5.2 风险识别范围 (8)5.3 风险识别程序 (12)5.4 风险源判别清单库 (14)6 风险分析 (24)6.1 发生可能性分析 (24)6.2后果严重性分析 (30)7 风险评价定级 (37)7.1 施工安全风险等级 (37)7.2 风险等级矩阵法 (37)7.3 风险评价方法 (38)8 施工安全风险管控 (39)8.1 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原则 (39)8.2 施工安全风险源识别清单编制和公告 (39)8.3 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 (40)8.4 监督检查 (42)8.5 持续改进 (43)8.6 文件与记录 (44)附录A 企业施工安全风险源判别清单库 (46)附录B 项目部施工安全风险源识别清单 (48)附录C 企业施工安全风险源识别清单 (50)附录D 风险评估技术 (52)1 总则1.0.1为规范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健全完善施工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提高施工安全整体预控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较大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压减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指南。
1.0.2本指南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1.0.3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工作遵循全面性、系统性、科学性、专业性、经济性、动态性和实效性原则。
1.0.4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的体制机制,制定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主体,采取有效措施,全面、系统识别风险,科学分析、评价风险,在工程项目活动全过程中对施工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建筑施工程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试行京建发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试行)二〇一八年九月目录1总则1.0.1为规范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健全完善施工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提高施工安全整体预控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较大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压减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指南。
1.0.2本指南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1.0.3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工作遵循全面性、系统性、科学性、专业性、经济性、动态性和实效性原则。
1.0.4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的体制机制,制定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主体,采取有效措施,全面、系统识别风险,科学分析、评价风险,在工程项目活动全过程中对施工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
1.0.5施工安全风险应分级、分类、分层、分专业进行管控,明确风险的严重程度、管控对象、管控责任、管控主体。
1.0.6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工作除应符合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北京市相关标准的规定。
2编制依据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T13861-2009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23694-2013风险管理术语GB/T27921-2011风险管理风险评估技术GB/T24353-2009风险管理原则与实施指南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870-2013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JGJ/T429-2018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T77-200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DB11/T1478-2017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评估规范DB11/383-2017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要点的通知(建质函〔2018〕28号)3术语3.0.1施工安全风险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特定危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发的后果严重性的组合。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docx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在本市全面构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试行)》《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风险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特定危害事件发生可能性,及其引发后果严重性的组合。
施工安全风险按照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类型的可能性和造成后果的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较低风险四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工程参建单位- 1 -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根据事故隐患的危害和整改难易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建筑工程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存在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可能导致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隐患。
第四条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企业主责、政府监督、社会共治”的原则,推进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指导,建立挂牌督办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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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前言为配合实施《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统一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内容、技术要求、工作程序和评估方法,确保房屋建筑安全评估质量,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由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会同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和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编制。
在《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经验,结合北京市房屋建筑的实际,经历了调查、研讨、修改等过程,最终审查定稿。
本导则共分为15章、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附属构筑物、建筑设施设备的安全评估以及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检查记录与报告编写要求等。
本导则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北里18号楼,邮编:100021)。
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的名单如下:主编单位: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参编单位: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要起草人:高小旺杨威冷涛(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王满生刘佳李文岭李清洋陈俞周燕张宜磊郭兵才袁海军凌韧娟唐钷韩继云主要审查人:林松涛高向宇万水娥肖伟赵伯锐栾德成田勇张靖岩张天申目录1 总则 (5)2 术语 (7)3 基本规定 (8)3.1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工作程序和分类 (8)3.2现场检查和安全评估 (12)4 地基基础 (14)5 砌体结构 (15)5.1一般规定 (15)5.2砌体结构安全评估 (16)5.3安全评估结论 (18)6 混凝土结构 (19)6.1一般规定 (19)6.2混凝土结构安全评估 (20)6.3安全评估结论 (21)7 钢结构 (23)7.1一般规定 (23)7.2钢结构安全评估 (23)7.3安全评估结论 (25)8 砖木结构 (26)8.2砖木结构安全评估 (27)8.3安全评估结论 (29)9 建筑构件与部件 (30)9.1一般规定 (30)9.2非承重墙体 (31)9.3栏杆和扶手 (31)9.4附属广告牌 (32)9.5安全评估结论 (33)10 构筑物 (34)10.1一般规定 (34)10.2砌体构筑物 (34)10.3混凝土构筑物 (35)10.4其他材料构成的构筑物 (36)10.5安全评估结论 (36)11建筑装饰装修 (39)11.1一般规定 (39)11.2建筑内部装饰装修 (40)11.3门窗和幕墙 (40)11.4外墙饰面砖和外墙保温面层 (41)11.5安全评估结论 (41)12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 (42)12.1一般规定 (42)12.2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安全评估 (43)12.3安全评估结论 (44)13建筑防火与防雷系统 (44)13.1一般规定 (44)13.2建筑防火与防雷系统安全评估 (45)13.3安全评估结论 (46)14.1一般规定 (47)14.2电梯设备 (47)14.3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设备 (49)14.4锅炉设备 (50)14.5压力容器设备 (53)14.6安全评估结论 (55)15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检查记录和报告要求 (56)15.1安全评估检查记录 (56)15.2安全评估报告 (57)附录A 房屋建筑资料与现场状况初步检查记录表 (58)本导则用词用语说明 (60)引用标准名录 (61)相关法律、法规 (62)1 总则1.0.1 为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内容,统一技术要求,确保安全评估质量,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安全评估。
1.0.3 北京市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北京市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核查资料、现场检查和必要的简单测试,对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可能存在的使用安全隐患进行分析判断,对房屋建筑的使用安全做出综合评价的活动。
2.0.2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房屋建筑公共燃气、供电、给排水、供热及空调公共系统、公共照明、建筑防火与防雷系统、建筑特种设备及系统等的总称。
2.0.3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房屋建筑的结构构件、建筑构件与部件、附属构筑物以及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满足正常使用和功能的要求,不存在使用安全隐患。
2.0.4房屋建筑日常检查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受其委托的管理人对房屋建筑地基基础、结构构件、建筑构件与部件、附属构筑物的现状和容易出现安全隐患部位,以及建筑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和运行情况的日常巡检。
2.0.5房屋建筑特定检查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受其委托的管理人在采暖季、雨季以及大风、大雪天气到来前,对可能造成建筑结构、构件、部件、建筑设施设备安全性和运行隐患的部位或系统进行检查。
2.0.6建筑小品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
3 基本规定3.1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工作程序和分类3.1.1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工作程序,宜按图3.1.1进行。
图3.1.1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工作程序框图3.1.2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资料与现场状况查看应包括下列基本工作内容:(1)了解房屋建筑的基本情况和房屋建筑相关建设及维修责任主体。
包括房屋建筑名称、地址、建造年代、设计用途等;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使用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维修单位等;(2)核查资料。
包括房屋建筑权属证明或实际占有人合法使用的证明(区分所有权的住宅,可以用业主共同决定进行安全评估的证明替代)、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变更记录、施工变更记录、竣工图、竣工质检及验收文件,历次维修、改造、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受灾等情况的记录,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余有关技术、档案资料等;(3)所有权人或受托管理人对房屋建筑日常检查、特定检查的资料;(4)房屋建筑状况和损伤的调查与初步检查。
向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和使用人调查房屋建筑结构、建筑设施设备使用和运行情况,查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构筑物出现的明显变形、裂缝、构件损伤以及损伤程度、部位;查看各类建筑设施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情况以及出现的明显老化、锈蚀和其他损伤。
房屋建筑资料与现场状况初步检查记录表可按附录A填写。
3.1.3房屋建筑的第一次安全评估,应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房屋建筑的状况分为以下两类,建筑物状况可按表3.1.1的描述区分。
I类:(1)具有有效的竣工图,房屋建筑使用用途与设计相符,房屋建筑状况较好或一般;(2)具有有效的竣工图,房屋建筑改变了使用用途或主体结构进行过改造,房屋建筑状况较好。
Ⅱ类:(1)无有效的竣工图;(2)虽然有有效的竣工图,但是房屋建筑的状况较差;(3)曾进行过结构或建筑设施设备、线路、管道改造,或改变房屋建筑使用用途及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房屋建筑状况一般;(4)毗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能或者已经受到影响;(5)遭受自然灾害影响及火灾、爆炸、碰撞、振动等外部事故影响,出现结构或建筑设施设备、线路、管道损伤等。
表 3.1.1 房屋建筑状况的区分3.1.4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应按下列要求进行:(1)确定为Ⅰ类的房屋建筑,应在收集资料、向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和使用人调查、查看现场的基础上,按本导则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部件与构件的要求分别进行过检查和必要的简单量测;对建筑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特定检查资料进行核查和对现状损伤情况进行检查;对安全评估期内进行改造的房屋,应核查检测鉴定和改造验收的完整资料。
依据检查和简单量测结果综合给出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结论。
当所收集的资料和检查项目还不足以做出评估结论时,应补充检查和再进行必要的补充量测。
(2)确定为Ⅱ类的建筑物,宜进行专项检测鉴定,并根据检测鉴定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
3.1.5房屋建筑第二次及其以后的安全评估,应依据前一次的安全评估资料和日常检查维修资料等进行现场状况检查,可不进行结构体系、结构布置和构造的检查;但在安全评估周期内进行过改造的房屋建筑,应对改造所涉及结构和设备部分等按第一次的安全评估要求进行,并应重点进行下列方面检查:(1)结构变更与设备改造应有经过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资料、专业设计与施工验收的完整资料,并核查结构变更竣工图与实际情况的符合性和设备运行情况;(2)结构遭受灾害后,应有经过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和正规加固设计与施工验收的完整资料,并核查结构竣工图与实际情况的符合性;(3)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同意改变使用用途文件,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使用用途的,检查核实使用荷载的大小和分布,包括原设计荷载和因变更用途引起实际荷载的改变情况。
3.2 现场检查和安全评估3.2.1对建筑物进行安全评估,应关注下列内容:由于个别构件发生失效而引发大范围连续倒塌的可能性;建筑物的悬挑构件、女儿墙、外墙饰面砖等附属构件以及幕墙等损伤而引发部分坠落的可能性;在紧急事件发生时建筑物布局是否有利于人员疏散逃生;建筑消防与防雷系统是否有效、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的运行是否正常,以及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与维护的实施情况等。
3.2.2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应按本导则相应章节规定的检查内容和评价标准,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分别进行整理分析、综合判断,并做出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结论。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结论可分为以下类别:(1)未发现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2)存在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
3.2.3具备下列情况的可评为未发现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1)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附属构筑物状况较好;(2)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日常检查资料完整且运行完好;(3)特种设备和防火防雷设施年检资料完整且其状况较好。
3.2.4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评为存在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对存在使用安全的问题和应采取的处理措施予以明示,必要时还应建议所有权人进行相关的专项检测鉴定:(1)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存在影响使用安全的损伤;(2)附属构筑物存在损伤;(3)建筑设施设备存在严重老化、腐蚀、缺陷或损伤;(4)特种设备和防火防雷设施年检记录缺失,其他建筑设施设备日常检查资料缺失或不完整;(5)地基基础出现不均匀沉降引起的裂缝或出现受周围深基坑施工影响的变形;(6)结构构件出现较大变形或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