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PDF 130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DOC 56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DOC 56页)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8 年1 月实施 2000 年5 月第一次修订 2001 年6 月第二次修订2002 年2 月第三次修订 2004 年12 月第四次修订 2006 年 5 月第五次修订 2008 年9 月第六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2.3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
2.4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依照本所相关规定披露。
2.5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2.6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申请上市第二条公司在上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规定的条件,同时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所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申请上市,应当向上交所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并按照上交所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上交所应当根据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核结果公告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五条上交所受理公司上市申请后,应当向公司发出上市审核通知书,并且告知公司需要补充提供的材料和资料。
第六条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要求,及时补充提供审核所需的材料和资料。
第七条上交所应当组织审核委员会对公司的上市申请进行审议,并根据审议结果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第八条上交所决定同意公司上市后,应当向公司发出上市批复,并告知公司进行公告和备案的事项。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要求,进行公告和备案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条上交所应当在公司完成公告和备案手续后,根据公司的上市申请文件,制定上市方案,并向证监会报送上市方案。
第十一条证监会应当在收到上交所提交的上市方案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核准公司上市的决定。
第三章上市审核第十二条上交所对公司的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公司的股东结构和控制权情况;(二)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三)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四)公司的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情况;(五)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六)公司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上交所审核委员会对公司的上市申请进行审议,应当根据上市审核准则,认真审核公司的各项情况,并形成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上交所审核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召开会议,讨论并决定是否同意公司上市。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对股票交易的监管,规范股票上市的审批和管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
第三条股票上市原则上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政策、市场、创新的原则,经上交所审查批准,按规定程序在上交所挂牌上市。
第四条上市公司须是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则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备的公司制度和规范的治理机构、健全的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具有稳健、可持续性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并对上市后业绩作出明确承诺。
同时,必须有具备完备、准确、及时、全面、真实的信息披露体系和可靠的财务报告,以便投资者做出明智的理性决策。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股份应当全部国有资产出资的企业除外,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开发行,应当在5年内从发行人的所有制转变过程中,取得国有资产出资的情况,请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
第六条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应当符合宏观经济政策的导向和国家产业政策方向,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市场地位。
上市公司应当重视技术创新与人才引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政府有关公安、税务、安全生产、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具备健全、适当的社会责任体系,尊重员工权益和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有稳定的财务状况,自然数据、经济效益持续稳健,负债情况合理,不予违约。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自律遵守中规中矩和完全诚信原则,公告所有的分析及评估人员、评级机构和媒体,树立正面、客观立场,以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具备良好的股权结构,流通股约3成以上,控股股东的股权少于等于50%。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有关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法律、法规和商业处理原则,在发行与交易过程中,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机制,保障市场的公正运行。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及其发行人需向上交所提交有针对性的板块公告,并严格执行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最高立功行节汇报文件内容需不同推行的具体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主板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主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主板上市规则一、总则(一)为规范上市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主板上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下称“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上市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主板上市管理。
本规则不适用于上市公司在其他市场申请上市、存续上市管理。
(三)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期货公司法》、《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法实施条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以及本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守法、诚信办事,操守上市规则,确保市场稳定运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核实上市公司申请材料及审查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过程中,有权根据市场变化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变化,调整或补充本规则。
二、上市资格(一)申请上市的公司应当具备如下资格: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2.有合法经营的资本金及资金流动性;3.在上市前近3年(含最近完成的会计年度)实现正常经营或当期所处会计期间内可以预见实现正常经营;4.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需满足《中小企业板实施办法》(交易所发布)及相关规定;5.财务报表(设计合并财务报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财务报表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新三板规则(交易所发布)的要求,财务报表质量可靠;6.有稳定及良好的经营业绩;7.有可靠的公司管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8.高管人员有满足法律及规章制度要求的资历及能力;9.具备上市条件,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确认;10.经营范围不从事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禁止的活动;11.确有与上市有关的安排。
(二)上市前公司除应具备上述资格外,还应当具备如下资质: 1.由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通过的上市计划及拟上市并购工作项目;2.正规的合规法律文件及上市必要的审计报告;3.披露完整的以及真实的上市材料和信息;4.有可行的上市筹资计划;5.具有完备的发行上市手续。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1.1为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1.2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境内外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以及权证等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1.3 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第四条1.4 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第五条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六条2.1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2.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是中国内地的证券交易所之一,也是中国市值最大的证券交易所。
上交所成立于1990年11月26日,是一个收费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和运营上市公司股票市场。
上交所的股票上市规则是指上交所在股票市场上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上市条件、上市申请材料、上市程序、发行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交易制度。
首先,上市条件是指公司必须具备一定的经营实力和财务状况,以及满足上市审核的各项要求。
上市条件包括公司的注册资本、业绩、资产负债比例、财务指标、并购重组等方面的要求。
其次,上市申请材料指上市公司需要提交给上交所的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公司的注册文件、章程、财务报表、公司治理结构、业务规划、经营情况等。
再次,上市程序是指上市公司从提交上市申请到上市交易的一系列流程。
上市程序包括公司申请受理、上市审核、上市委员会会议、公告和发行等环节。
上市程序要求公司按照规定的步骤逐一完成,并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
发行制度是上交所对于股票发行进行管理和规范的制度。
发行制度包括股票发行方式、发行价确定、发行数量、申购方法、中签规则等方面的内容。
发行制度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上市公司需要按照一定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以便投资者和市场准确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相关信息。
信息披露制度包括定期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致股东的信函等。
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市场披露相关信息。
交易制度是指上交所对于股票交易进行管理和规范的制度。
交易制度包括交易方式、交易时间、交易价格、交易费用、交易规则等。
交易制度旨在提高交易的效率、公平性和透明度,维护市场的稳定和信任。
综上所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是上交所对于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上市公司需要符合上交所的上市条件、提交上市申请材料,并按照上市程序、发行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交易制度进行操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XXXX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8年1月实施 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 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 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 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 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 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 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5)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8)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8)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11)第四章保荐人 (15)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8)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18)第二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21)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 (22)第六章定期报告 (25)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8)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30)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30)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32)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34)第十章关联交易 (39)第一节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39)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41)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 (47)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7)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8)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9)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1)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52)第六节回购股份 (54)第七节吸收合并 (56)第八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7)第九节权益变动和收购 (59)第十节股权激励 (60)第十一节破产 (62)第十二节其他 (66)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8)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72)第一节一般规定 (72)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73)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77)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80)第一节暂停上市 (80)第二节恢复上市 (84)第三节终止上市 (92)第四节重新上市 (102)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4)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105)第十七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06)第十八章释义 (108)第十九章附则 (110)附件:1.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12)2.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18)3.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24)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1.1 为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境内外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以及权证等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1.3 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第四条1.4 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第五条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六条2.1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2.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998年1月实施 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 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 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 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 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交易,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2.1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
2.3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2.4 上市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修改,相关条文修改如下:一、在第 3.1.5条中新增一款作为第一款:“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二、在第8.2.1条中新增一款作为第三款:“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上市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三、在第11.9.5条中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
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
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修改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详见附件),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 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3年12月第八次修订2014年10月第九次修订2018年4月第十次修订2018年6月第十一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十二次修订2019年4月第十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DOC 130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8)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9)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2)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12)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15)第四章保荐人 (19)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22)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2)第二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25)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 (26)第六章定期报告 (29)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32)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34)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34)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36)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38)第十章关联交易 (43)第一节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43)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45)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51)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2)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53)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5)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56)第六节回购股份 (58)第七节吸收合并 (60)第八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1)第九节权益变动和收购 (63)第十节股权激励 (64)第十一节破产 (66)第十二节其他 (70)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72)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76)第一节一般规定 (76)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77)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81)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84)第一节暂停上市 (84)第二节恢复上市 (88)第三节终止上市 (96)第四节重新上市 (106)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8)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109)第十七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10)第十八章释义 (112)附件:1.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16)2.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22)3.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28)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0年修订本)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0年修订本)--------------------------------------------------------------------------------2000年04月29日08:5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股票上市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股票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1.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的公司申请在本所上市,由本所审查同意后安排上市。
1.4本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及上市推荐人进行监管。
第二章股票上市协议董事、监事承诺和备案上市推荐人第一节股票上市协议2.1.1发行人在股票首次上市前应当向本所申请上市,与本所签署股票上市协议。
2.1.2股票上市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上市公司章程的内容及其制定与修订程序符合《公司法》、有关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款;(二)上市费用及其交纳方式;(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四)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五)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报告程序及上市公司回复本所质询的具体规定;(六)股票停牌事宜;(七)违约责任;(八)仲裁条款;(九)本所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2.1.3上市公司逾期缴纳上市费用,本所按日欠费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第二节董事、监事承诺和备案2.2.1新上市公司的所有董事、监事应在股票上市后两个月内,上市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应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月内,分别签署《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监事声明及承诺书》并送达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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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PDF 130页)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4)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8)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8)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10)第四章保荐人 (14)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31)第十章关联交易 (36)第一节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36)2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37)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 (42)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47)第六节回购股份 (48)第七节吸收合并 (50)第八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2)第九节权益变动和收购 (53)第十节股权激励 (55)第十一节破产 (56)第十二节其他 (60)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第十三章特别处理 (65)第一节一般规定 (65)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6)第三节其他特别处理 (69)第十四章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 (72)第一节暂停上市 (72)第二节恢复上市 (74)第三节终止上市 (80)第十五章申请复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84)第十七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85)第十八章释义 (86)3第十九章附则 (88)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 (90)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 (96)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 (102)4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2.1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2.3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
2.4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依照本所相关规定披露。
2.5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2.6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2.7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2.8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核实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2.9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2.10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披露。
2.11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本规则或者本所要求,在第一时间向本所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应披露事件,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2.12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对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办理。
2.13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本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或已登记内容披露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2.14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款规定。
2.15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2.16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2.17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2.18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2.19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未按照本规则规定和本所要求进行公告的,或者本所认为必要时,本所可以交易所公告的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2.20上市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2.21上市公司对本规则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可以向本所咨询。
2.22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2.23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为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3.1.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和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相关决议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充分理解后签字并经律师见证。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照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3.1.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一)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二)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受查处的情况;(三)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9(四)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五)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六)本所认为应当声明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