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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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鹤政[2007]18号
【发布部门】鹤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5.29
【实施日期】2007.05.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鹤政〔2007〕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至2009年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并下发了《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以下简称《通知》),省政府下发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通知的意见》(豫政〔2007〕34号,以下简称《意见》)。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意见》精神,完成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意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科学分析了开展第
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对普查内容和时间进度、普查的组织实施、经费来源等进行了安排部署。

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是各级政府的责任,是重大的国情调查,目的是掌握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信息数据库,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提供依据。

我市是一座因煤而建、以煤而兴的资源型工业城市,产业结构不尽合理,环境承载能力较弱,资源环境与经济快速发展的矛盾比较突出。

近年来,随着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污染点源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

通过调查摸清全市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环境安全;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开展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的紧迫性、重要性,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保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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