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新型监狱最重要的是平等对待罪犯
如何开展对罪犯及个别教育
如何开展对罪犯的个别教育(XXX)【关键词】个别教育个别谈话情感施教依法办事【引言】目前,监狱的工作正面临着现实的严竣挑战,罪犯的结构复杂化,一些罪犯的认罪服法意识趋淡,改造意识明显减弱,自我维权意识显著增强.工作在监狱一线的警察普遍感到罪犯难治理、难教育、难改造.社会现实也在提曜我们,时代在变迁、监狱罪犯在变化、监狱工作所处的工作环境在改变,迫使监狱的各项工作也要以突应变,用先进的理念、创新的工作方法不断提升教育改造质量,才能更好地完成?监狱法?赋予我们教育和改造罪犯的神圣职贲.运用科学的手段教育改造罪犯,不断提升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是监狱治理工作中的一项长期而又重要的任务.如何改良和创新教育改造的工作方法和途径,增强教育改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是广阔监狱警察在具体工作实践中所要面临的新问题.通过具体的工作实践,笔者对罪犯的个别教育改造工作有以下几点熟悉.一.对罪犯的个别教育要运用科学的手段运用科学的手段教育改造罪犯就是要坚持“科学地熟悉罪犯、科学地分析罪犯、科学地组织治理罪犯只有如此,才能够逐步构筑监狱平安防范的立体化、监管手段科学化的新格局.科学地熟悉罪犯,才能使我们在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中有的放矢.科学的认识罪犯是做好罪犯教育改造的根底.作为一名罪犯,他首先是“人〞,是触犯刑律的人.他的犯罪是法律素质、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低下的必然反映,是在其错误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指导下产生的必然结果.但他作为一个人,其人性尚未完全泯灭,这方面从罪犯的来往信件和与亲人会见时的表现可以找到佐证. 熟悉到这一点,就能使我们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目标更加明朗化,在罪犯的个别教育中更具有针对性.在同罪犯谈话时,有许多罪犯都倾诉了对自己犯罪的忏悔、对亲人的思念和愧疚、对家人生活的担忧.如果我们抓住这一特点因势利导,就能够取得很好的教育效果.如笔者所工作的豫中监狱服刑人员张某(35岁,因抢夺、抢劫罪被判刑18年),入狱后通过个别谈话和教育,该犯熟悉到因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哥们义气重才走上犯罪道路,在熟悉到自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同时,也感到对不起父母、妻儿.如果不好好改造,不断对不起家人,也对不起警官的关心教育. 针对这一情况,我屡次与其谈话,帮其制定改造规划,宣传监狱政策,使该犯坚定了改造信心,改造表现积极.并且非常想在适当时候让其父母来监狱进行帮教, 了解他在监狱的改造生活,消除家人的担忧.科学地分析罪犯,才能使我们有针对性地做好个别教育.罪犯都来自不同的地区,有着不同的犯罪经历、不同的家庭背景、不同的文化层次,不同的价值取向和思想观念,在改造中的表现也千差万别.有些认罪悔罪意识强烈、有些我行我素态度消极、有些阴奉阳违投机改造、还有些感情丰富意志薄弱之人对生活悲观失望.对这些不同思想的人员,就需要我们采取不同的教育改造举措、采取不同的治理方法,开展有针对性个别教育.如对职务犯注重身份意识教育、消除其优越感,对低龄罪犯注重前途和亲情教育并强化学历或技术教育,对改造表现好、劳动积极的罪犯树典型,抓住其闪光点,及时进行表扬和鼓励.而对惯犯、累犯那么增强法律法规、监规狱纪教育,在严格落实?服刑人员行为标准?上下功夫,科学地组织治理罪犯,才能使罪犯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在此过程中,我们要熟悉到罪犯不是被动的受教育者,而应该是主动的受教育者.他们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具有选择性、有表达的需要,因而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应该表达针对性、渗透性、可接受性.另外在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中可以借鉴治理学的“柔性化治理〞的原那么,结合改造实际,科学的熟悉罪犯,遵循罪犯改造的规律,努力挖掘罪犯自身改造积极性的要求,实现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目标.二、对罪犯的个别教育要坚持依法办事.?监狱法?第七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平安、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松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多年来,我国的监狱工作取得了许多珍贵的经验但也留下了一些带有歧视性的传统做法,如以罚代管的旧传统、罪犯不打不骂管不了的旧思想等,都与我们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理念不相符.因此在罪犯的教育改造中树立依法行刑的理念,依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监狱警察的权利,认真履行义务,不搞法外施刑,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对罪犯进行治理、考核和奖惩,才能让罪犯心服口服.一是要平等的对待每一名罪犯,不偏袒、不歧视,监狱的各项执法活动都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阳光政策、阳光操作,杜绝关系犯、人情分.二是给予每名罪犯同等的时机和希望,创造条件给予他们同等的受奖励的时机,在实现狱内公平的同时,也着眼于回归社会后的同等机遇.例如在罪犯文化教育及谋生技能的培养方面追求普及性.三是要保证罪犯人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四是老实守信教育罪犯.监狱及警察的执法行为也要老实守信.三、对罪犯的个别教育要坚持情感施教.在罪犯教育改造中的情感施教能提升罪犯的心理认同性和情感相融性,从而提升教育效果.面对罪犯这一特殊群体,我们在教育改造中应逐步由传统的看守型向教育型转变,“监狱是学校〞就是对监狱警察这一职业很好的诠释.罪犯的教育改造应着重突出依法、严格、科学、文明,充分表达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人性化、理念化.情感施教的方法有很多.如亲情同餐、亲情帮教活动、亲情、亲人互动等,借助亲情的力量唤醒罪犯内心深处对真、善、美的渴望,发挥亲情的吸引力、亲和力、感召力,让罪犯在希望中改造.如笔者所工作的豫中监狱的服刑人员许某〔18岁,因抢劫罪判刑4年〕,刚入狱时与他犯由于口角引起矛盾打架,受到严肃处理.处理后,承包警察及时与其谈心,分析了其犯罪的根源、违规违纪的后果、被判刑后给家人造成的伤害、以及他应该对社会对其家人承当的责任.该犯感到深深的自责,为自己的所作所为痛哭流涕.通过情与法的感召,该犯逐步转变了思想,端正了态度,积极参加劳动,对于他的进步,我们及时予以肯定, 并在不同场合进行表扬,极大的鼓舞了该犯的改造积极性.同时我们还可以走访罪犯的家庭,发动罪犯的亲属主动做好奉劝帮教工作. 此外可以邀请社会知名人士、法律专家到监狱作报告、现身说法,开展法制教育,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监狱教育工作效劳.可以在罪犯中开展学历和技能教育,鼓励罪犯对未来生树立信心,使罪犯的教育工作与社会接轨,最终到达教育社会化.四、对罪犯的个别教育要注重个别谈话在罪犯的教育改造中,注重做好罪犯的个别谈话教育.通过与罪犯谈心,第一有助于了解罪犯的根本情况;二是能及时掌握罪犯入狱后的思想动向;三是为今后对罪犯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打下根底.警察在谈话中掌握好谈话技巧,注意谈话的方式、姿态、用语、对罪犯表达人格上的平等,坦诚相待,可以拉近罪犯与干警的心理距离,使罪犯愿意吐露心声.该狱服刑人员李某〔46岁,因职务侵占罪判刑6年〕在与警察谈心时说:与警官谈话时感觉到警官很平易近人,把犯人当人看,让他非常感动,也非常愿意袒露自己的心声,有问题也愿意向警官反映,并且对其反映的问题、情况予以调查、落实、解决,很好地向其传递了警察很重视他们的信息.“监狱干警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公正的执法态度以及对罪犯的关心保护都让他非常感动.并且每次与警官谈心后都觉得心情很放松.在没有到监狱服刑时对监狱有神秘感和恐惧感,但来了之后感到与他想象中的监狱简直是天壤之别, 新的监狱环境优美、执法严明、生活保证到位,监狱警官执法公正,治理人性化, 让他感到在这里改造很踏实,对早日回归社会充满信心.〞该狱56岁的服刑人员姚某感慨地说.【结束语】总之,对罪犯的个别教育要运用科学的手段、坚持依法办事、持情感施教、因人施教、注重个别谈话等等.欢送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平等对待罪犯的核心理念”的思考
完善法律体系中平等对待罪犯的建议
完善宪法规定
进一步明确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加强对平等原则的 监督和保障,确保所有罪犯都能得到公正的待遇。
完善刑法规定
根据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对刑法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 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完善刑事诉讼法规定
加强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罪犯权益的保障,完善相关程序和制度,确 保所有罪犯都能得到公正的待遇。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确保对罪犯的平等对待 有明确的法律保障。
公正审判
确保审判公正,不受任何 外部因素的影响,确保罪 犯得到公正的判决。
平等对待
在监狱管理和改造中,对 罪犯实行统一的标准和待 遇,不因个人或群体的差 异而有所偏颇。
03
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 析
存在问题的表现
司法实践中对罪犯的判决存在差异
加强宣传教育
开展公众教育活动,减少社会对罪犯的偏见和歧视,创造有利 于平等对待罪犯的环境。
完善制度设计
对现有制度进行全面审查和修订,确保其与平等对待罪犯的核 心理念相一致,减少执行中的矛盾和冲突。
05
平等对待罪犯的核心理念 在法律体系中的体现及完
善建议
法律体系中平等对待罪犯的核心理念的体现
宪法中的体现
等对待罪犯的核心理念。
观念冲突
社会大众对罪犯存在不同程度 的偏见和歧视,导致实际操作 中难以贯彻平等对待的原则。
制度设计缺陷
某些制度设计存在漏洞或不合 理之处,使得平等对待罪犯的
核心理念难以有效落实。
改进措施和建议
加大投入
政府应增加对司法部门的投入,改善资源紧张的状况,以便更 好地落实平等对待罪犯的核心理念。
02
平等对待罪犯的核心理念
现代监狱必然平等对待罪犯的思索
现代监狱必然平等对待罪犯的思索写作无忧!]未来的监狱如何发展,怎样构筑监狱的现代化,这是每一个关心监狱工作的人关注的问题。
高文同志在年初发表《未来十年我们打造什么样的监狱》一文,以鲜明的观点、全新的理论视角引起了极大的反响。
针对高文同志的观点,宋新国、马力同志分别撰文表示了不同意见,双方针对性很强,交锋尖锐。
拜读上述大作,深受启发,我认为这些争论其实也是监狱工作在社会转型时期积累起来的问题在理论深度上的反映。
现不揣浅陋,谈一点自己的看法,求教理论方家和实践界的诸位同仁。
一、平等及平等对待罪犯什么是平等,这是一个古老的话题。
从人类发展的历史看,它最早是一种生理要求,既而变成一种政治愿望,最终形成了一种法律的概念。
西方社会,亚里士多德时代就提出城邦公民等级平等,要求社会的利益按公正的原则分配;到罗马时代,平等已经不单纯是一种政治上的要求,成了法律保障的权利;又经过中世纪基督教时代“众人都是上帝平等的子民”观念的洗礼,发展到了资本主义时代天赋人权的平等、自由阶段。
中国古代平等的呼声也一直不停,《诗经》里有“不稼不穑,胡取禾三百躔兮……”,历代农民起义几乎都有“等贵贱,均贫富”的呐喊。
考察平等观念的发展大致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平等是个历史的概念,不同时代、不同的社会经济状况可能含义不同;2.平等是反特权的产物,西方也好,东方也好,平等口号的提出是对等级、阶级不平等的回应;3.平等是保护弱者的产物,不管这一口号的提出者、倡导者本人是“下等人”还是拥有特权、拥有既得利益的“高贵分子”,客观上都是保护弱势者的利益。
①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可以看到,平等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词汇,不是简单的理解的平均、等同或相同,更不是中国传统的平均主义概念。
平等实质是指一种价值观的平等,具体是指这么一种信念,在静态上,指相同的情形相同对待,“凡法律视为相同的人,都应以法律所确定的方式对待之”②;在动态上,指所有的权利、机会、利益都不歧视地对所有人开放,人们享有相同的地位资格去竞争。
现代监狱的行刑理念
现代监狱的行刑理念随着十七大的召开,以及我国和谐社会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实际,现代监狱行刑理念体系应该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树立人性尊严、人文关怀的理念。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本源,国家公权力行使的目的是为了人民权利、利益和幸福。
对于人的尊严的维护是国家的一项最基本的义务。
”“人性尊严的理念同时也为国家公权力划出了一条界限,避免对人的自身价值和尊严的恣意侵犯,不仅严禁国家从事损及人的尊严的行为,如对于人格的侮辱、刑讯逼供等,同时要求国家在程序上必须保障人的主体性地位。
一是保障人们在民主的基础上有参与的机会,应该保证国家公权力行使的公开性与透明性;二是应该给与公民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特别是在做出可能对公民不利的行为时,应该保证公民有提出辩驳意见的机会。
罪犯作为犯了罪的公民,除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剥夺的权利外,所有依法享有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侵犯。
但是,我国是一个有几千年封建社会历史的国家,在封建社会制度下,人们只是国家统治、驭化的工具。
罪犯作为危害封建统治地位稳固的对立力量,自然成为统治阶级无情镇压的对象。
监狱也成为揭露封建统治黑暗的有力证据,成为透视封建社会腐朽的窗口。
新中国成立后,人性尊严的理念在我国法律规范中逐步得到了确立。
但在十年浩劫中,法律遭到了极大的破坏人性尊严的理念也几乎荡然无存。
直到1982年我国宪法才把人性尊严的保障写进了宪法,并且系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的原则和规范中始终贯彻了人性尊严的理念。
根据宪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更是旗帜宣明地将罪犯的人性尊严写入法律,详细规定了罪犯的人格权、健康权、申诉权、控告检举权、知情权、继承权、劳动保护权、劳动报酬权等,并明确了罪犯权利的救济渠道,整部法律充满了人文关怀的理念,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明确罪犯权利的法律。
因此监狱在行刑活动中,要进一步摆正公权与私权、行刑权与刑事执行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关系,教育和引导罪犯敢于维权,善于维权。
监狱基础知识多项选择题
37.下列选项中那些监狱应设立域内侦查科(CD) A女子监狱 B中刑罚监狱 C重刑犯监狱 D押犯在3000人以上的大型监狱 38.我国监狱执行刑罚中两项最主要的活动时(AD) A惩罚罪犯 B打击罪犯 C教育罪犯 D改造罪犯 39.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要求是(ABC) A发挥教育的先导和知识的启迪作用 B重视劳动的实践检验 C二者互为补充,相互渗透 D二者相互制约,共同发挥作用
68.狱政管理的特征是(ACD) A教育性和直接性 B管教结合性 C协调控制性 D目的性和组织性 69.对(AB)应当分别有不同的监狱或者监区关押 A同伙犯 B同案犯 C有地域特色的罪犯 D暴力型罪犯 70.下列属于教育改造特征的是(ABD) A法定性 B强制性 C文化性 D综合性
19.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实行(ABD)的原则。 A.因人施教 B.分类教育 C.人道主义 D.以理服人 20.罪犯有下列情形的,监狱可以对齐使用戒具(BD)。 A.辱骂监狱管理人员 B.有逃脱行为 C.有暴力倾向 D.正在押解途中 21.监狱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并对罪犯进行(ABC)教育。 A.思想 B.文化 C.技术 D.专业
34.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立即通知(BCD)。 A.公安机关 B.罪犯家属 C.人民法院 D.人民检察院 35.《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对罪犯教学时间的规定标准为,成 年罪犯的教学时间每年不少于(A)课时,16至18岁的未 成年犯每年学习时间不少于(C)课时。 A.500 B.800 C.1000 D.1500 36.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以后,占据监狱行刑理论主导地位的 理论是(CD) A.威吓刑理论 B.报应刑理论 C.教育刑理论 D.改造刑理论
65.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ABD) A监狱应当及时处理 B监狱应当转送公安机关处理 C监狱应当检查其是否合法 D监狱应当转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66.对罪犯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罪犯(ABCD) A认罪服法 B遵守监规 C接受教育改造 D参加学习和劳动 67.狱内看守的任务包括(ABCD) A管理禁闭室及关押禁闭室的罪犯 B白天负责留在监区、监室的罪犯的管理工作 C负责监区大门出入人员的检查验证和登记工作 D处理罪犯之间发生的问题
现代监狱的行刑理念
现代监狱的行刑理念随着十七大的召开,以及我国和谐社会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实际,现代监狱行刑理念体系应该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树立人性尊严、人文关怀的理念。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本源,国家公权力行使的目的是为了人民权利、利益和幸福。
对于人的尊严的维护是国家的一项最基本的义务。
”“人性尊严的理念同时也为国家公权力划出了一条界限,避免对人的自身价值和尊严的恣意侵犯,不仅严禁国家从事损及人的尊严的行为,如对于人格的侮辱、刑讯逼供等,同时要求国家在程序上必须保障人的主体性地位。
一是保障人们在民主的基础上有参与的机会,应该保证国家公权力行使的公开性与透明性;二是应该给与公民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特别是在做出可能对公民不利的行为时,应该保证公民有提出辩驳意见的机会。
罪犯作为犯了罪的公民,除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剥夺的权利外,所有依法享有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侵犯。
但是,我国是一个有几千年封建社会历史的国家,在封建社会制度下,人们只是国家统治、驭化的工具。
罪犯作为危害封建统治地位稳固的对立力量,自然成为统治阶级无情镇压的对象。
监狱也成为揭露封建统治黑暗的有力证据,成为透视封建社会腐朽的窗口。
新中国成立后,人性尊严的理念在我国法律规范中逐步得到了确立。
但在十年浩劫中,法律遭到了极大的破坏人性尊严的理念也几乎荡然无存。
直到1982年我国宪法才把人性尊严的保障写进了宪法,并且系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的原则和规范中始终贯彻了人性尊严的理念。
根据宪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更是旗帜宣明地将罪犯的人性尊严写入法律,详细规定了罪犯的人格权、健康权、申诉权、控告检举权、知情权、继承权、劳动保护权、劳动报酬权等,并明确了罪犯权利的救济渠道,整部法律充满了人文关怀的理念,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明确罪犯权利的法律。
因此监狱在行刑活动中,要进一步摆正公权与私权、行刑权与刑事执行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关系,教育和引导罪犯敢于维权,善于维权。
监狱执法管理的原则
监狱执法管理的原则作为维护社会治安和保障公民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执法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监狱执法管理的原则是指在监狱中进行法律执法活动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和规范。
下面将分别从公正、人性、规范、效率四个方面来阐述监狱执法管理的原则。
一、公正原则公正是监狱执法管理的核心价值观。
监狱执法管理应坚持公正原则,不论罪犯的身份、背景或社会地位如何,都要依法进行管理和执法。
在处理罪犯的过程中,要做到法不偏袒、执法公正,确保每一个罪犯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法律权益。
只有通过公正的执法管理,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人性原则人性是监狱执法管理的基本关怀。
监狱执法管理应注重对罪犯的人性关怀,尊重罪犯的人权,保护罪犯的基本尊严。
在监狱中,应提供必要的生活、医疗、教育等服务,帮助罪犯重建信心,重新融入社会。
同时,监狱执法管理应注重罪犯的改造和教育,通过教育和心理疏导,引导罪犯转变思想,重塑价值观念,促进其积极向上的人生发展。
三、规范原则规范是监狱执法管理的基本要求。
监狱执法管理应坚持规范原则,建立健全的执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
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监狱执法管理还应加强对监狱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执法水平和素质,确保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四、效率原则效率是监狱执法管理的重要要求。
监狱执法管理应注重提高工作效率,通过科学的管理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执法效率。
在监狱中,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共享。
同时,要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能,确保监狱执法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
公正、人性、规范、效率是监狱执法管理的原则。
在实际工作中,监狱应坚持这些原则,加强法制建设,提高执法水平,不断完善监狱执法管理制度,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民安全作出更大的贡献。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监狱执法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共同推动监狱执法管理工作不断向更高水平迈进。
浅谈监狱如何确保公正执法
浅谈监狱如何确保公正执法[摘要]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做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这是社会进步和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对于提高改造质量,促进国家的法制建设,树立监狱人民警察和政府的良好形象,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和国际人权斗争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影响公正执法的因素有很多,因此监狱要确保公正执法,提高监狱人民警察公正执法能力,一是抓“人”的素质提高,包括干警和罪犯;二是抓制度建设,三是优化执法环境,四是强化执法监督,五是落实责任追究。
[关键词]监狱执法公正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国家法律的具体实施者。
为了使监狱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权限将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付诸实施的活动正确、公正、合理,避免执法风险,确保执法安全,监狱必须坚持公正执法。
公正执法,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本质要求,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和要求,更是我们监狱工作的永恒主题。
历史的经验表明,只有公正执法,才能避免执法风险,确保执法安全树立法治权威,才会有良好的社会秩序和风尚,法律所蕴含的公正、公平、正义、秩序等基本价值才能最终得以实现。
一、监狱公正执法的含义、内容及意义公正执法指的是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权限将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付诸实施的活动。
监狱的公正执法,特指监狱和监狱人民警察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国家有关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平等地对待每一名罪犯而实施的各种行为的总称。
主要体现在对待罪犯要一视同仁,在处理问题时,实事求是,依法办事,不凭个人的主观意志或感情用事;同类问题要平等地适用同一法律或规定。
严禁监狱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以权谋私。
监狱公正执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依据监狱的职能,其执法内容可以分为执行程序法和执行实体法。
因此,监狱的公正执法分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方面。
1、执法程序公正是指执法过程中的公正。
浅谈与罪犯关系
浅谈与罪犯关系文章标题:浅谈与罪犯关系[找文章到☆()一站在手,写作无忧!]——兼与高文同志商榷高文同志在《犯罪与改造研究》期刊2003年第1期上发表了《未来十年我们打造什么样的监狱》一文,该文内容涉及范围甚广,对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监狱工作进行了多方位的深刻剖析,其中不少观点鲜明犀利,切中弊端,很值得监狱各级决策者和理论工作者深思。
同时,笔者认为,该文某些观点似显偏颇,比如说平等对待罪犯的观点,就值得商榷。
该期刊2003年第4期上,马力同志撰文认为,罪犯作为特殊公民与警察乃至一般社会公民的法律地位“从来是不平等的”;而高文同志则坚持认为罪犯应该得到平等对待,并且坚持认为“平等对待罪犯是我们未来十年打造新型监狱的核心理念!”平等对待罪犯这一观点究竟是否成立,并且进而应该成为我们监狱工作未来十年的核心理念?笔者认为对此应当作深入的分析,因为就平等而言,它总是具体的、相对的而不是抽象的、绝对的。
通过深入分析,有助于弄清楚罪犯与我们(本文中的“我们”有大、小概念之分,因具体内容而异。
大概念系指“人民群众”或“普通群众”,小概念系指“监狱机关及其警察”。
)的地位究竟是否平等,罪犯是否应当得到平等对待。
笔者拟从我们与罪犯的关系方面对此作些分析,并就教于大家。
一、从刑法角度看刑法具有若干特性,而鲜明的阶级性是其中的一个显著特征。
法律具有阶级性,主要是因为法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力,统治阶级需要以法律为工具来维护自己的统治。
尽管有些人忽视甚至否认法律的阶级性,但法律的阶级性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特别是刑法,它规定的基本内容是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统治阶级总是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来制定刑法,把刑法作为维护其统治强有力的专政工具,因此,刑法的阶级性比其它法律更为鲜明。
刑法的阶级本质由国家的阶级本质所决定。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刑法当然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维护社会主义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浅议新形式下和谐监狱构建
浅议新形式下和谐监狱构建浅议新形式下和谐监狱构建文章标题:浅议新形式下和谐监狱构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前全党、全国各项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宏伟目标,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给监狱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动力,同时也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挑战。
当前监狱工作必须紧扣和谐理念,用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的角度来审视目前的工作。
一、和谐监狱应具备的基本要求[找文章到☆ --一站在手,写作无忧!](一)和谐监狱首先是充满活力的。
和谐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但它必须有基础,它的基础就是有活力,有活力才能达到和谐监狱的目标,包括政治建设的活力、经济发展的活力、思想文化的活力和监狱管理方式进步的活力等等,构成了一个监狱应有的活力,只有活力才会有发展,只有发展才能有和谐。
(二)和谐监狱必定是有序的。
监狱的发展需要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会促进监狱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文明化。
(三)和谐监狱必定是以人为本的。
狱警各方面的能力协调发展,物质、文化生活能够得以满足,罪犯能够安心踏实改造。
1/ 6(四)和谐监狱必须是公平、公正的。
和谐最核心的问题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人与人和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狱是否有一个公正的环境、公正的规则、公正的条件和公正的机会。
能者上,庸者下,人尽其才;功者赏,过者罚,奖惩分明。
只有具备这些条件,监狱的发展才会昂扬向上,监狱的工作实践才会进入一个新的更高的水平。
二、监狱不和谐的表现1.狱警与服刑人员的冲突。
一方面,由于狱警身着警服,代表着国家执法,自身优越感很强,居高临下的状态时常存在,无形之中拉大了狱警与服刑人员的距离;另一方面,服刑人员本身有犯罪行为,心理上背着包袱,认为低人一等,还有人认为判处不公,抵触情绪较大。
2.狱警与职工的利益冲突。
狱警作为国家公务员,有执法的权利与义务,而职工虽同在一个监狱,但收益比狱警明显偏低,既无警服穿,也没有执法权。
“平等对待罪犯的核心理念”的思考
“平等对待罪犯的核心理念”的思考一、什么是“平等”[找文章到☆一站在手,写作无忧。
]高文同志说:“通过慎重的考虑,我依然坚持认为平等对待罪犯是我们未来十年打造新型监狱的核心理念。
”什么是“平等”呢。
《辞海》的解释是“指人与人之间在政治上经济上处于同等的社会地位,享有相同的权利。
”平等这一概念有它的历史条件与阶级内容。
在我国封建社会的农民革命中,提出过“均贫富,等贵贱”等主张。
资产阶级革命初期,在反对封建专政与等级特权的斗争中,提出“平等”口号,宣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小资产阶级的各派思想家主张在储存私有制的前提下,实现财产的与人身的平等权利,事实上在资产阶级占有生产资料,掌握国家机器,劳动人民一无所有的资本主义社会里,资产阶级同无产阶级之间,只有剥削与被剥削、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不可能有实质上的平等。
马克思主义认为平等的内容是消灭阶级与一切阶级差别。
“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
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定要流于荒谬”。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146页)。
①《辞海》的解释也许有些陈旧,版本是1979年的缩印本。
但是除了关于阶级与阶级斗争的那段话有些不合时宜以外,马克思关于“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定要流于荒谬”的论述,至今仍然闪耀着理论的光辉。
由此可见,“平等”是一个属于政治经济学范畴的概念,平等的唯一前提就是“享有相同的权利”。
权利不一致,何来平等。
先从政治上看,《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年满18周岁的的公民,……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这个但书就是对剥权人员“政治权利”不平等的规定。
《监狱法》第3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处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这里清晰地告诉我们,罪犯与守法公民并不能划等号,监狱人民警察对待罪犯是惩处与改造,而对待通常社会公民则是“俯首甘为孺子牛”。
监狱体系中的性别平等为女性罪犯争取公正待遇
监狱体系中的性别平等为女性罪犯争取公正待遇在当前社会的监狱体系中,性别平等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和争议的话题。
尤其是对于女性罪犯来说,他们常常面临着更多的困境和不公平待遇。
然而,随着社会观念的不断进步和立法的完善,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并倡导为女性罪犯争取公正待遇,以实现监狱体系中的性别平等。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监狱体系中的性别不平等问题。
事实上,女性罪犯在监狱中往往面临一系列不公平待遇。
首先,在监狱环境中,女性罪犯常常受到性别歧视和性别暴力的威胁。
由于监狱中男性罪犯的数量远远超过女性罪犯,监狱管理者往往更关注男性罪犯的安全和权益,而对于女性罪犯的关切和保护常常不够。
其次,女性罪犯在用餐、休息和卫生设施等方面往往没有足够的关注和支持。
这种不公平待遇严重侵犯了女性罪犯的基本权益,加剧了他们在监狱中的困境。
面对监狱体系中的性别不平等问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呼吁为女性罪犯争取公正待遇。
首先,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女性罪犯的权益。
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明确规定对女性罪犯的平等保护措施。
监狱管理者应该重视女性罪犯的权益,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确保其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其次,可以加强对监狱管理者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性别平等和女性罪犯权益保护的认识。
只有通过对监狱管理者的思想转变和职业素养的提高,才能真正实现监狱体系中的性别平等。
另外,还可以通过教育和宣传来推动监狱体系中的性别平等。
加强对罪犯的教育,在教育过程中注重性别平等和女性权益的宣传,提高罪犯对性别平等的认识和尊重。
同时,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女性罪犯权益保护的关注和支持,推动全社会形成对女性罪犯的关爱和支持。
当然,在为女性罪犯争取公正待遇的过程中,也需要注意到社会的整体平衡。
虽然我们应该为女性罪犯的权益进行倡导和争取,但我们也不能忽视对其他群体的公正和平等。
为了确保社会的整体平衡和公正,我们需要在倡导性别平等的同时,保持对其他群体权益的关注和支持。
监狱中的人文关怀从人性角度看待罪犯的改造
监狱中的人文关怀从人性角度看待罪犯的改造罪犯的改造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传统观念中,监狱被视为罪犯的“坟墓”,被划分为恶劣的环境和残酷的待遇。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权意识的觉醒,监狱改造理念逐渐发生变化,强调人文关怀的重要性。
本文将从人性角度探讨监狱中的人文关怀,以期实现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一、重建罪犯的尊严监狱中的人文关怀首先要从重建罪犯的尊严开始。
无论罪犯犯下何种罪行,他们都是有着人性的存在。
过度严苛的待遇只会进一步侵蚀罪犯的尊严感,剥夺他们的社会参与和自我价值感。
相反,通过提供教育机会、职业培训和心理辅导等方式,使罪犯拥有重新走向社会的能力和机会,是恢复其尊严的有效途径。
监狱应该给予罪犯犯错误的机会,让他们反思自己的行为,并提供改过自新的平台。
二、倡导人性化的狱务管理严密的狱务管理是确保监狱秩序的重要保障,但过度严苛的管理方式往往会加剧罪犯的敌意和逆反心理。
因此,人文关怀需要贯彻在狱务管理中。
监狱应该通过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机制,保障罪犯的基本人权,同时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和保障,如为罪犯提供食宿、医疗、教育等基本权益,以确保罪犯身心的健康和全面发展。
三、开展职业培训和教育活动罪犯的改造需要更多的关注和关爱,而不仅仅是惩罚和禁锢。
监狱中的人文关怀应该聚焦于罪犯的内心需求,以便他们获得自我救赎的机会。
为此,监狱应加强职业培训和教育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文化课程、手工技能和职业技术培训。
通过提供相关教育和培训,帮助罪犯获取社会认可的技能和知识,增强他们重新回归社会的能力。
四、心理健康与社会适应在监狱中,罪犯的心理健康问题亟待关注和解决。
许多罪犯在进入监狱前可能已经承受着各种负面的心理压力和问题,而在监狱环境下,这些压力可能会进一步加剧。
因此,监狱中的人文关怀必须着重关注罪犯的心理健康问题,并提供心理咨询和治疗的支持。
此外,帮助罪犯实现社会适应也是重要的一环,通过开展社会实践和交流活动,增加罪犯的社会化机会,提升他们面对社会生活的能力和信心。
关于监狱管理规定(4篇)
关于监狱管理规定在监狱管理规定方面,有着一系列严格的规章制度,旨在维护监狱秩序和保障囚犯的生活权益。
本文将详细探讨监狱管理规定及其意义。
一、监狱基本原则监狱管理规定的制定基于以下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囚犯的基本权益,实现惩罚与改造的有机统一,加强法制建设和依法执政。
这些基本原则为监狱管理提供了根本性的指导。
二、监狱管理制度建设1. 入监程序监狱管理规定明确了入监程序,包括接收登记、身体检查、物品查验等环节。
这些程序的严谨性能够确保每位囚犯的身份真实,并为后续管理提供具体依据。
2. 制度规范监狱管理规定建立了一系列制度规范,包括服刑期限计算、收支管理、劳动生产、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等。
这些规范旨在规范监狱管理行为,保障囚犯权益,并推动囚犯的改造和教育。
3. 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监狱管理规定强调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
对于有意图犯罪、多次犯罪或恶性犯罪的囚犯,应采取严厉措施进行惩罚,同时也要给予改造和教育的机会。
4. 监狱内部管理监狱管理规定规定了监狱内部的管理制度。
比如,监狱内部要建立完善的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囚犯的基本信息记录准确无误;监狱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卫措施,确保囚犯的人身安全。
三、监狱管理目标与意义监狱管理规定的制定具有重要的目标和意义。
首先,监狱管理的目标是惩罚犯罪与挽救罪犯,使其能够重新融入社会。
其次,监狱管理规定的制定能够促进监狱内的秩序与安全,减少犯罪发生。
此外,监狱管理规定也能够维护囚犯的基本权益,确保人权得到保障。
四、监狱管理规定的实施1. 严格执行监狱管理规定监狱管理规定必须得到全面贯彻执行,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应受到严厉的处理。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监狱的秩序和囚犯的权益。
2. 加强监督和检查为确保监狱管理规定的实施,需要加强对监狱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监狱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 完善监狱管理机制为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和法律需求,监狱管理规定的制定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监狱管理机制。
监狱体系与司法公正平衡惩罚与改造
监狱体系与司法公正平衡惩罚与改造在法治社会中,监狱体系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监狱旨在平衡惩罚与改造,实现司法公正。
本文将探讨监狱体系对司法公正的作用,以及平衡惩罚与改造的挑战。
一、监狱体系的作用监狱体系是法律的执行者,负责管教和惩罚犯罪分子。
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社会保护:监狱的首要目标是保护社会免受罪犯的危害。
通过将罪犯隔离于社会之外,监狱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秩序。
2. 惩罚与威慑:监狱通过对罪犯的剥夺自由、限制权益,实现对犯罪的惩罚。
此外,监狱体系的存在也能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阻止人们违法犯罪。
3. 启发与教育:监狱不仅仅是为了单纯地惩罚罪犯,更重要的是提供改造的机会。
通过教育、培训和康复计划,监狱可以帮助罪犯重建自我,迈向社会复原。
二、司法公正与监狱体系的挑战监狱体系的运作与司法公正密切相关,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挑战:1. 刑罚的公正性:监狱对罪犯的惩罚应当与犯罪行为的严重性相匹配,以确保刑罚的公正性。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对刑罚十分灵活或过于严苛的情况,导致刑罚不公。
2. 管教与改造的平衡:监狱不仅要惩罚罪犯,还需提供改造机会。
然而,如何在平衡惩罚与改造方面取得平衡是个挑战。
过度强调惩罚可能导致改造效果不佳,而过分关注改造则可能使罪犯逃脱应有的惩罚。
3. 再犯率的控制:监狱改造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后是否再次犯罪。
然而,再犯率的控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包括监狱内外资源的整合与协作。
三、改进监狱体系的措施为了进一步提高监狱体系在司法公正中的作用,应采取一系列措施:1. 加强监狱管理:建立完善的监狱管理制度,确保对罪犯的监管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监狱管理的效能。
2. 优化犯罪预防:加强对社区、学校等基层单位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犯罪危害的认识,从而降低犯罪率。
3. 注重改造教育:加大对罪犯的教育培训力度,设置多样化的康复项目,提供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帮助罪犯重新适应社会生活。
监狱中的刑罚执行平衡惩罚与人权的边界
监狱中的刑罚执行平衡惩罚与人权的边界监狱中的刑罚执行:平衡惩罚与人权的边界在现代社会中,监狱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不仅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更是为了实施刑罚、惩罚罪犯并促使其改过自新。
然而,监狱刑罚的执行往往涉及到平衡惩罚与人权之间的边界。
本文将探讨监狱中刑罚执行的一些关键问题。
一、惩罚与社会效益的平衡监狱作为惩罚罪犯的场所,其首要目标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
刑罚的执行不仅仅是为了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更重要的是通过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的方式保障社会的安全。
在平衡惩罚与人权的边界上,监狱需要确保刑罚的严厉程度与社会效益之间的平衡。
过度侵犯罪犯的人权可能会导致复仇情绪的产生,同时也难以实现罪犯的改过自新;而过分关注罪犯的人权又可能导致公众对司法公平性的质疑。
二、刑罚与人权的尊重监狱中对罪犯进行刑罚执行时,也需要尊重其基本人权。
尽管罪犯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伤害,但他们仍然享有一定的人权,如生命权、尊严权等。
在执行刑罚时,监狱需要确保罪犯的基本人权得到尊重和保护。
虽然刑罚的执行可能涉及到一定的限制,但任何对罪犯的虐待或人权侵犯行为都是不可容忍的。
三、刑罚与改造的平衡监狱不仅仅是一个执行刑罚的场所,更是为了通过改造罪犯使其回归社会。
因此,在刑罚的执行中,监狱需要平衡惩罚与改造之间的关系。
罪犯需要接受一定的惩罚,但同时也需要获得改造和教育的机会。
监狱可以通过提供职业培训、心理辅导等方式来帮助罪犯改过自新,实现惩罚与改造的平衡。
四、刑罚与公正的界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公正是一个关键的要素。
刑罚的执行必须遵循法律程序,并确保司法的公正性。
监狱需要确保刑罚的执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并确保罪犯的权益得到公正的保护。
任何侵犯罪犯权益、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
五、刑罚与社会回归的平衡刑罚的执行结束后,监狱还需要关注罪犯的社会回归。
刑满释放的罪犯需要融入社会,重新开始他们的生活。
监狱可以通过提供就业援助、社会支持等方式来帮助罪犯成功回归社会。
平等对待罪犯是我们打造新型监狱的核心理念.
平等对待罪犯是我们打造新型监狱的核心理念本人拙作《未来十年我们打造什么样的监狱》在今年第1期刊登出来后,就接到许多的电话,赞许者寥寥,反对者多多,上海的马力同志还专门写了一篇文章与本人商榷,这都是本人所始料未及的,我写这篇文章时也曾经想到过有不同的意见,但只是没有想到过有这么多的反对声音,不由得不让我深思,难道我真的错了?其实,原本我这篇文章并没有写完,完整的应该是由三部分内容组成,如何对待罪犯是其中的第一部分,后两部分分别是监狱人民警察和监狱的运行,我考虑一个完整……记得进入新世纪以前,本刊曾经发起过一次关于监狱定位问题的研讨,这以后又就监狱立法问题和中国监狱特色问题发起了一系列探讨,目的旨在于寻找出一条建立能够代表中国最先进文化的监狱的发展之路,在组织和参与这些研讨活动的过程中,一个看似已经解决了的问题凸现了出来,这个问题就是如何对待罪犯的问题,这个问题在我们多次组织的研讨活动中被忽视了,而且,在监狱实践中也是被忽视的,虽说近些年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监狱实际部门,都在探讨罪犯的权利保护问题,但是,如何对待罪犯和罪犯的权利保护问题却不是一个层面上的问题,不过,在更多的时候,人们却将二者混淆了,以为对罪犯权利保护了,就表明了对待罪犯的问题解决了,其实,这将本末倒置了。
监狱到底何时产生?很难确定,我国最早见诸文献记载的大约在夏朝,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无论是画地为牢,还是洪桐县衙的监牢,设计的第一理念就是囚,把人给囚住,当然这还不够,还有报应,结果就是一个惩字,有了这样的对待罪犯理念,罪犯的苦辱就可想而知了。
《资治通鉴》上记载,连汉朝大将周勃蒙冤入狱时都惨遭狱吏羞辱。
成语“请君入瓮”的始作俑者周兴、来俊臣为囚犯设计各种酷刑,任意滥杀囚犯。
还有明朝的东厂、西厂、锦衣卫更是经常性地冤杀无辜。
以至于到了清朝末年,我国的监狱成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竞相攻讦的一个主要目标。
尽管这以后,监狱在沈家本等人的倡导下进行改良,从我们现在收集的资料来看,清末也好,民国也好,各种各样的监狱法规相当完备,而且也出现了一些像提篮桥监狱这样建筑别致的模范监狱,可以说,在许多方面,几乎是将西方的那一套建筑监狱的模式完整地借鉴了过来,但到新中国建立前,我国的监狱与整个国家一样,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相比,落后依然是全方位的。
监狱制度与社会接纳为罪犯创造和平与包容的社会
监狱制度与社会接纳为罪犯创造和平与包容的社会在当今社会,监狱制度扮演着维持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安全的重要角色。
然而,除了惩罚罪犯外,监狱制度也应该致力于促进罪犯的改造和社会接纳,为他们创造和平与包容的社会环境。
本文将就监狱制度与社会接纳的关系展开讨论。
首先,监狱制度的前提是保证公众的安全。
监狱作为一种刑罚形式,旨在将罪犯隔离出社会,以减少他们对社会造成的威胁。
监狱管理人员负责维持秩序和公共安全,确保罪犯无法逃脱或对外界造成危害。
这种保护公众的措施是监狱制度的首要任务,同时也是社会接纳的基础。
尽管如此,仅仅局限于这种惩罚性的措施还远远不够。
为了实现罪犯的改造和重新融入社会,监狱制度应该提供一系列的教育、康复和再社会化机会。
通过教育和培训项目,罪犯可以获得知识和技能,在监狱外找到工作并实现自食其力。
此外,康复和再社会化计划也应该提供心理咨询、社会技能训练等服务,帮助罪犯从犯罪的恶习中脱身,并逐步适应社会生活。
除了教育和康复项目,监狱制度还应该鼓励罪犯与外界保持联系,以促进社会接纳的过程。
通过探望、通信和其他交流渠道,罪犯可以保持与家人和亲友的联系,增强他们的社会纽带。
此外,与社区组织和志愿者机构的合作可以提供更多机会,使罪犯参与到社会服务和群体活动中,增加他们对社会的责任感和归属感。
社会接纳也需要社会的包容和宽容。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能会遇到各种挑战和困难,他们需要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监狱制度应该通过庇护、赋予一定的权益和机会,帮助罪犯重建自尊和信心。
当罪犯在刑满释放后,社会应该给予他们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创造一个包容的环境,让他们能够将自己的经历转化为积极的动力,重新融入到社会生活中。
总之,监狱制度与社会接纳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
监狱制度通过保障社会安全和秩序,为罪犯的改造和社会接纳提供了基础。
教育和康复项目、社会交流、社区合作以及社会的包容和宽容,都是实现罪犯和平与包容社会接纳的重要因素。
只有通过这些努力,我们才能为罪犯提供改造的机会,为他们创造和平与包容的社会环境,实现他们的再次融入社会的目标。
教育改造工作内容及相关业务
教育改造工作内容及相关业务创新教育改造工作的内容及实现路径创新教育改造工作,应该是全方位的,它既需要不断丰富教育改造工作的内容,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需要不断完善教育改造工作的机制、手段和方法,增强教育的效果,更需要创新教育改造工作的理念,提升创新的层次。
(一)创新教育改造工作的理念理念决定着工作的价值取向,理念创新是一切创新的前提和基础。
创新教育改造工作必须首先在理念的变革和确立上有新的突破,才能在机制、内容和方法手段创新上有大的作为。
一是确立第一发展战略的理念。
新中国监狱从成立起,就始终把改造罪犯放在首位,“首要标准”的提出,更明确了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是监狱的战略选择和第一要务。
因此,寻求教育改造工作的发展和创新,就必须牢固树立教育改造是监狱第一发展战略的理念,监狱所有工作都必须围绕提高改造质量来展开,监狱工作绩效最终也应当以重新犯罪率高低来衡量,把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作为监狱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把教育改造作为监狱的本质职能,把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作为监狱工作的首要追求。
只有确立了第一发展战略的理念,教育改造工作才能从软任务变为硬指标,教育改造的核心地位才能得以确立,教育改造工作才能得到应有的重视。
育者双方互动的过程,尽管对罪犯的教育有其特殊性,但没有罪犯的主动、积极参与,要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是不可能的。
因此,遵循教育改造规律就要坚持“以人为本”,把罪犯置于矫正关系中平等的地位,最大限度地尊重、理解、关心罪犯,与罪犯“做朋友”,实现情感相容、心灵共通,把监狱的教育改造定位于为罪犯改造服务,教育改造工作的创新才会迎来辉煌的明天。
《学记》有云:“安其学而亲其师,乐其友而信其道,是以虽离师辅而不反也,”学生只有发自内心与老师亲近,才能相信老师所授的道理;反之,老师只有走进学生的心灵,赢得学生的尊敬,学生才能真正接受老师的观点,即使离开老师也不会改变。
教育改造更是如此,民警在给罪犯灌输知识的同时,更加注重与罪犯的沟通,言教与身教并举,以人格魅力感染罪犯,少一些警察的严肃,多一些教师的和悦,才能收到更好的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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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新型监狱最重要的是平等对待罪犯本人拙作《未来十年我们打造什么样的监狱》在今年第1期刊登出来后,就接到许多的电话,赞许者寥寥,反对者多多,上海的马力同志还专门写了一篇文章与本人商榷,这都是本人所始料未及的,我写这篇文章时也曾经想到过有不同的意见,但只是没有想到过有这么多的反对声音,不由得不让我深思,难道我真的错了?其实,原本我这篇文章并没有写完,完整的应该是由三部分内容组成,如何对待罪犯是其中的第一部分,后两部分分别是监狱人民警察和监狱的运行,我考虑一个完整的监狱应该是由这三部分组成的,只是限于篇幅,第1期只刊出第一部分内容,后两部分在以后择期刊登。
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如何对待罪犯是决定监狱一切工作的核心,对待罪犯的理念不同决定着构建监狱的先进类型不同,就如同如何看待犯罪决定国家的刑事政策一样。
记得进入新世纪以前,本刊曾经发起过一次关于监狱定位问题的研讨,这以后又就监狱立法问题和中国监狱特色问题发起了一系列探讨,目的旨在于寻找出一条建立能够代表中国最先进文化的监狱的发展之路,在组织和参与这些研讨活动的过程中,一个看似已经解决了的问题凸现了出来,这个问题就是如何对待罪犯的问题,这个问题在我们多次组织的研讨活动中被忽视了,而且,在监狱实践中也是被忽视的,虽说近些年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监狱实际部门,都在探讨罪犯的权利保护问题,但是,如何对待罪犯和罪犯的权利保护问题却不是一个层面上的问题,不过,在更多的时候,人们却将二者混淆了,以为对罪犯权利保护了,就表明了对待罪犯的问题解决了,其实,这将本末倒置了。
监狱到底何时产生?很难确定,我国最早见诸文献记载的大约在夏朝,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无论是画地为牢,还是洪桐县衙的监牢,设计的第一理念就是囚,把人给囚住,当然这还不够,还有报应,结果就是一个惩字,有了这样的对待罪犯理念,罪犯的苦辱就可想而知了。
《资治通鉴》上记载,连汉朝大将周勃蒙冤入狱时都惨遭狱吏羞辱。
成语“请君入瓮”的始作俑者周兴、来俊臣为囚犯设计各种酷刑,任意滥杀囚犯。
还有明朝的东厂、西厂、锦衣卫更是经常性地冤杀无辜。
以至于到了清朝末年,我国的监狱成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竞相攻讦的一个主要目标。
尽管这以后,监狱在沈家本等人的倡导下进行改良,从我们现在收集的资料来看,清末也好,民国也好,各种各样的监狱法规相当完备,而且也出现了一些像提篮桥监狱这样建筑别致的模范监狱,可以说,在许多方面,几乎是将西方的那一套建筑监狱的模式完整地借鉴了过来,但到新中国建立前,我国的监狱与整个国家一样,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相比,落后依然是全方位的。
为什么?根子就在于对待罪犯的理念没有多大的进步,只是图建立了一个现代监狱的空壳而已。
新中国监狱是在无产阶级为了完成解放全人类最后解放自己的历史使命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而,在建立之初与西方的那些制度是根本对立的,迫于当时国内国际的恶劣形势的压力,新中国需要的是安全稳定,所以,尽管一直高举改造的大旗,但是,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是按照敌我矛盾对待罪犯的,这在那时的特定的政治环境下是无可厚非的。
问题在已经发展到了市场经济的今天,平等、公正、自由正在成为构建我们社会的价值理念时,而在我们的监狱系统,依然习惯用阶级斗争的眼光看待监狱里发生的大小事件的观点却还大有市场,这不能不说是我们监狱的一种悲哀。
马力同志谈到了国家意志和最广大人民意志的关系,对此我没有异议。
但我有两句题外的话还得说,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现在理论界已经越来越达到共识,我不想再多赘言。
我想说的是国家意志也好,最广大人民意志也好,如果缺乏了平等,单以拥有公权者为标准,以为拥有了权力就拥有了公众的意志,就很难说出现什么后果?苏格拉底怎么死的?是被诩为城邦民主制度的公众宣判的死刑,还有丹东、罗伯斯庇尔,不也是被大多数人举手送上的断头台吗?在文革中,类似的事件就更举不胜举。
所以说,千万不能乱施什么国家意志。
至于说监狱的本质,马力同志认为监狱法的那句话就是了,对此我也没有太大的异议,但我得补充一点,根据这种理解,监狱的本质应当是发展的,古代的监狱就没有改造。
所以我认为,监狱法说的监狱本质很好地反应了我们监狱的现实状况,但是,对于未来监狱来说,监狱法的那句话就该落后了。
不过要说的清楚,还得很大的篇幅,就目前而言,司法部即将进行的社区矫正试点正可以改变过去固有的一些观点。
比如说惩罚,马力一一列举了,但我以为除了行刑是将刑罚具体到了罪犯身上以后体现了刑罚的惩罚外,其余的很难说是惩罚,只不过是对违反监狱规章制度的处罚,就好比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受到了处罚,我们不能说学校是为了惩罚和教育学生。
所以说,监狱法规定了惩罚,其实就将惩罚罪犯的理念体现了出来,根据这一理念建立的监狱运行机制就可能加重行刑的恐怖和威慑,比如说将围墙修的更高,电网拉的更多,电子眼遍布各个角落,随时随地进行检查……,这其实比马力同志认为的那种打骂的违法惩罚要更加严重的多。
《上海警苑》今年第1期上面刊登了一篇文章,有一名北京的罪犯被判了3年,本来是个犯罪并不严重的人,服了一段刑期后被惩罚到了新疆服刑,还被注销了北京市户口,结果怎么样?出狱后报复社会,又被判了14年。
可见惩罚的理念是很可怕的,它造成的结果就是对抗,最终受到伤害的还是社会。
生物力学在解释人体骨骼发育的时候,认为受到外界压力越大,人体产生的反抗就越强,对于生物界的这一自然法则,同样适用于我们的社会。
所以,我个人以为,作为监狱的改革,切不可以设立重度戒备监狱,除非你将罪犯关押到死,否则,他们仇视社会的程度可能会远远大于一般的罪犯,一旦回归社会重新犯罪,制造的危害将会是十分严重的。
再比如说改造,我为什么强调对于罪犯个体来说更多的意义上应该是管理?这既是平等对待罪犯的基本要求,也是我们目前监狱客观实际的要求。
陈云同志有句话,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
对于我们监狱的改造罪犯来说,从上上下下到各种文件书刊的宣传,我们监狱的工作就是改造罪犯,那么,什么是改造呢?改造的内容是哪些呢?翻开教科书,很丰富,很多样,但具体到我们监狱最基层的工作中,又有多少能够付诸操作实施的呢?以一个基层的单位为例,120名罪犯由8名监狱人民警察负责改造(其实,许多地方的一线警力配备还要低),在这8名监狱人民警察中至少有一半的精力用于组织罪犯生产劳动,那么再扣除警力开会、学习、倒班、出差、病事假及处理狱内发生的各种事件所花费的时间,真正留给用于改造罪犯的时间又有多少呢?能够保证一名罪犯一年能够得到监狱人民警察的2-3次谈话就是做的很不错的了,按照平均的关押周期大约5年左右计算,一名罪犯也就是获得与监狱警察面对面的交流10次左右,而对于改造一个人来说,仅仅这些是不够的。
但为什么没出问题呢?这就是两个方面因素决定的:管理和绝大多数罪犯的自律。
在这里,管理的作用在于及时地发现问题予以解决,将各种不安定的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这是监狱人民警察所能做到的,但单凭管理还不足以稳定监内秩序,还必须要绝大多数罪犯的自律,拿这个例子来说,如果这120名罪犯中有10的罪犯属于那种反改造尖子,每天给你制造麻烦,那么仅凭8名监狱人民警察的力量就很难将这个单位的秩序维持下去。
我想马力同志对这一点不会有异议吧。
当然,也有人说狱政管理也是改造的一种手段,但要如此理解的话,改造就成了一个宽大无边的筐,那我的观点就确实错了,不过,狱政管理就应该改成狱政改造才更为妥当。
马力同志认为我有关淡化罪犯身份意识的观点是否定了罪与非罪的界限,这很令我匪夷所思。
所谓罪或者是非罪纯粹是刑法上所确定的一个概念,指的是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能由法院来决定,而身份却是人们思想观念中的东西,是对一个人的社会地位的评价。
无疑,罪犯的身份在社会中是最为低下而为人所不耻的,所以,人们就想方设法羞辱罪犯,古代的刺字,现代的游街,方法多多,目的就是让罪犯的身份意识加强,永世不得为人。
如果我们的这个社会还处于一种远离文明的时代,这些做法尚情有可原,但是现今的世界已经进入一个以人为本位的时代,每一项政策和措施的出台都不能以某一个集团和某个人的好恶为标准,而必须出于对我们所有人的尊重,无论这个人是个天使,还是一个恶魔(对于好人与坏人的划分是个道德问题,罪与非罪则是一个法律问题,需要理性地对待这个问题,过去投机倒把是犯罪,现在是搞活经济,过去犯这种罪的人能说是坏人吗?还有过失犯罪,义愤杀人,交通事故犯罪,等等。
马力同志似乎将二者统一了。
)即将颁布的新修改的《民法》,将“人格权”写进了法条,就是反映了以人为本位的立法理念,所以,淡化罪犯身份意识正是出于对罪犯人格的尊重,出于有利于罪犯顺利回归社会的基础上提出来的,这根本谈不上否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本人提出来的一旦平等地对待罪犯,那么罪犯就不再是“弱势群体”的提法,马力同志有自己的看法,他引用了教科书上的定论。
在这里我不想对这个定论(这个定论至少形成了20年,20年没有发展!)发表意见,我只谈我个人的观点,一直以来,大学的法律教科书都有法律地位这个概念,但我考证了现有的许多法律,却没有一条有关法律地位的规定,仔细想来,恐怕是教授法律的人为了方便受教育者而制造出来的,究其根源,实质上也是人们思想观念中的东西。
故此,对于罪犯而言,就不应该用观念中的东西或者教材作为具体实践的依据,来得出罪犯与监狱人民警察,与普通公民的不平等,这对罪犯是不公平的,因为,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宣称罪犯与监狱人民警察和普通公民是不平等的!实际上,在社会上,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的不单单只有罪犯,象未成年人,军人,等等,我们不能说因为未成年人和军人的权利受到了限制,我们就可以不平等地对待他们。
罪犯也是如此,不能够因为他们的权利受限制就可以不平等地对待他们。
马力同志对未来监狱的展望是监狱人民警察公正执法,但我以为,如果没有树立起平等对待罪犯的行刑理念,就很难保证做到公正执法。
“有治人,无治法。
”即使有了良法,也得靠人来掌握和贯彻,试想一下,执法者不是以平等的态度而是以居高临下的态度来执法时,是否公正恐怕就只会由执法者自己来评判了。
经过慎重的考虑,我依然坚持认为平等对待罪犯是我们未来十年打造新型监狱的核心理念!《打造新型监狱最重要的是平等对待罪犯》来源于文秘114网,欢迎阅读打造新型监狱最重要的是平等对待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