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改造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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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改造新方法、新途径调查研究

彭春芳辛国恩吴新中

【内容提要】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永恒主题。如何科学、有效地改造罪犯,真正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实现罪犯改造工作的科学化,是摆在监狱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面前常说常新的课题。对各监狱在改造实践中探索的罪犯改造新方法、新途径进行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将其进行总结、梳理、分类并加以理论化提升,是实现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和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需要,它有利于丰富罪犯改造方法,有利于科学、有效的改造方法的推广和普及。

【关键词】罪犯改造/方法/调查研究

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永恒主题。这几年,“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中心”的提出,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更加成为了监狱工作的重中之重。如何科学、有效地改造罪犯,真正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成了摆在监狱工作研究者面前的一大难题。教育改造罪犯既需要理论的指导,更需要在理论指导下的具体的、适用的改造方法。这些年,监狱工作者探索和实践了许多罪犯改造的新方法、新途径,如“设立罪犯出监监狱”、“干警承包罪犯监组责任制”、“个别教育招标承包机制”、“个别教育约谈制”、“…一警一箱‟制”等等。这些方法的应用,使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全面提升。通过查阅有关文献资料和对一些监狱的调查,笔者搜集了近年来在一些监狱实施的改造罪犯的新方法、新途径,加以介绍,并对其价值和有效性进行分析,以求总结和推广之效。

本次调查研究采取的方法主要有实地调查法、访谈法、查阅资料法等,本次调查研究所涉及监狱有北京、上海、浙江、湖南、重庆、山东、湖北、广西、内蒙古、四川、河南等省市的二十多个。

一、调查研究的意义

对各地监狱探索实践的改造罪犯的新方法、新途径进行归纳、总结、分类,对其科学性、有效性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的意义和价值。

(一)适应了实现监狱工作“三化”建设的需要

2002年12月司法部召开了全国司法厅(局)会议,原司法部张福森部长的讲话提出了监狱系统需要进行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的工作要求。法制化,是把监狱的全部行刑活动纳入法律、制度轨道,依法治监,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科学化,是遵循改造罪犯工作的客观规律,运用先进的理论、理念、方法和手段,提高行刑质量和社会效应;社会化,是克服监狱工作封闭性,使可资利用的社会资源作用于改造罪犯工作。(注:王明迪.监狱工作“三化”建设理论研讨会综述[J].监狱理论研究,2004,(3):11.)归纳、总结改造罪犯的新方法和新途径,并对其进行分类,对其科学性和有效性进行评析,是监狱工作科学化的内容之一。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相辅相成,“监狱工作法制化是监狱工作科学化、社会化的基础和法律保证,是推动监狱工作科学化、社会化的强有力的手段和后盾,而监狱工作科学化、社会化又为监狱工作法制化提供了众多的理论素材和实践依据。”(注:王明迪.监狱工作“三化”建设理论研讨会综述[J].监狱理论研究,2004,(3):11.)因此,对改造罪犯的新方法、新途径进行调查研究,有利于实现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

(二)适应了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需要

随着司法部对罪犯改造质量的重视,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已经成为监狱工作的中心任务。但是,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是一项系统工程,它包括许多的因素,如改造者的因素,改造方法或手段的因素,被改造者的因素,改造的环境因素等等,这些因素相辅相成,共同对罪犯改造质量起着作用。因此,将罪犯改造方法或手段进行总结、梳理、分类,提高其科学含量,

扩大有效方法的适应范围,是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途径之一。

(三)适应了丰富罪犯改造方法的需要

改造罪犯的方法,从宏观方面来说,过去一般分为三类:管理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这些年心理矫治在罪犯的改造过程中不断推广运用,而且取得了较好的改造效果,2003年颁布实施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将其单独列为一种改造罪犯的手段,也就是说,从宏观的角度来说,目前改造罪犯的方法可以分为四类:管理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心理矫治。但是,宏观的改造方法只能起到指导作用,应该探索更多的微观、具体的改造方法。对各监狱近年来实践的改造罪犯的新方法、新途径的调查研究,就是对微观、具体的改造罪犯的方法的总结、归纳和梳理,它可以从微观的角度丰富改造罪犯的方法,使改造罪犯的方法与时俱进,日益丰富。

(四)适应了不断推广和普及新的改造方法的需要

2001年底,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原司法部张福森部长明确提出“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中心,全面做好监狱、劳教工作”,范方平副部长对这一中心任务做了深刻阐述;2002年底,原司法部张福森部长、范方平副部长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再次指出“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是中心”;2003年司法部又颁布施行了《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这些都说明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已经提到了重要地位。在“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中心”的大背景下,这些年,监狱理论工作者和实践部门提出和实践了许多改造罪犯的方法。但是,这些方法因为没有经过总结、梳理、分类而零乱、不成系统,有些好的改造罪犯的方法也因此没有很好地推广和普及。所以,对改造罪犯的新方法、新途径进行调查研究,将这些方法、途径进行系统地梳理、分类,并对其科学性、有效性进行评析,有利于各监狱在教育改造罪犯过程中对相关方法、途径的借鉴和使用,从而使运用于某一监狱或某些监狱的方法、途径运用于广大监狱,有的甚至可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如心理矫治的方法,在199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没有相关的任何规定,但通过这些年的实践,证明了其方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2003年颁布实施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专列一章“心理矫治”,将这种改造罪犯的方法固定为一种制度。

二、近年来对改造罪犯新方法、新途径的探索

笔者就调查所得的改造罪犯的新方法、新途径归纳为以下四类:

(一)普适性的改造罪犯的方法、途径

这种改造罪犯的方法、途径可以适用于所有的罪犯。

1.“亲情套餐”工程(注:此资料来源于笔者对湖南等省一些监狱的调查。

王建国,刘立华.女警参与男犯施教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监狱学刊,2004,(5).)

罪犯“亲情套餐”工程,由“亲情同餐、亲情电话、亲情短信、亲情互勉、亲情音像、亲情网视、亲情同宿、亲情…零距离‟帮教”等8个项目组成,让在分级处遇中处于不同级别的罪犯,分别享受相应的“亲情套餐”待遇。具体为:

(1)亲情同餐。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监狱和监区宽管级的、原判有期徒刑实际执行二分之一以上的、原判无期死缓实际余刑在10年以下且一贯表现较好的、上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或连续两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经批准均可享受与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子女等近亲属同桌共餐有待遇。

(2)亲情电话。除非宽管级的涉黑(恶)、涉毒犯、流窜犯、惯犯以及被严管禁闭的罪犯外,其余的经批准后,均可在警察的监听下与亲属通过电话进行沟通与交流。

(3)亲情互勉。同在监狱服刑的父子、兄弟、岳婿、叔侄等近亲属罪犯,只要自愿签订以“改造竞赛”为主题的互勉协议,并认真践行承诺,可分别享受生日和春节、元宵、中秋等传统佳节吃团圆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呈报减刑、假释材料,以及相应的行政或考核奖励等特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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