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首要标准努力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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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首要标准努力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2008年10月,司法部在河南郑州召开了全国监狱教育改造工作会议。
这次会议规格高、规模大、内容丰富,是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专门研究部署教育改造的会议。
会议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明确提出了坚持把降低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把改造人放在监狱工作的第一位,赋予了监狱工作新标准和新使命,在新中国监狱工作发展史上尚属首次,具有里程碑意义。
会议深刻阐明了新形势下加强教育改造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紧紧围绕中央领导同志对监狱工作的新要求和《教育改造罪犯纲要》,以改革创新精神对做好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做了全面安排部署。
如何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实现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新发展,如何进一步推进监狱教育改造工作成为监狱工作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形势逼人,时不我待。
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我结合多年的从事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实际经验,深入监狱进一步认真调研,与基层民警一道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理清思路,研究措施,对推进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坚持“首要标准”营造适度和谐的改造环境
监狱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力量,承担着惩罚、教育罪犯的重要职责,对于有效地消除和减少社会不安全、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地作用。
同时,监狱工
作也是衡量社会和谐的一个社会平衡器。
因此,监狱机关必须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给监狱工作带来的新任务、新机遇、新挑战,监狱民警要始终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党对监狱工作的绝对领导,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始终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义在心中。
切实强化大局意识,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
切实强化责任意识、纪律意识,做到令行禁止、步调一致,确保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通过监狱管理理念的嬗变来推动监狱工作的发展和完善,切实履行好监狱的职能,促进监狱工作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实现与社会的同频共振、同步发展。
马克思指出:“人是环境的产物。
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的一致,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地实践”人与环境是有机的整体,环境总是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人的人生道路及其修养、道德品行。
和谐的改造环境应该是狱内群体基于一致的利害关系而融洽、协调相处(即“共生”),形成和谐共存的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其核心是以新的行刑理念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监,理顺各方面的人际关系,营造融洽的积极向上的改造氛围,促进改造秩序的稳定、协调、有序,实现监管场所良性、持续、健康的安全稳定。
(一)革新理念,创建和谐的改造环境
法具有公正和功利双重属性,刑罚执行首先是法的公正性的体
现,其次通过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实现对犯罪人的教育,并使之改过迁善复归社会,体现法的功利性,为此监狱不再是单纯的监禁罪犯的场所,更是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学校。
但历史的、传统的人们认识上的监狱仅仅是惩罚犯罪的机关,是严酷的,从而长时间以来,罪犯、受害人、罪犯亲属、受害人亲属、民警等,相互之间所存在的矛盾对抗性,均会使民警的教育工作和罪犯的改造都不能在一个稳定平和的基础上进行。
因此,必须革新传统的行刑理念,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在依法、严格、公正、文明管理的前提下,在注重维护罪犯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在民警工作与罪犯改造之间,在罪犯与受害人之间,在监狱理论与社会共识之间,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从而构建一个适度和谐的改造环境。
(二)依法治监,优化罪犯改造环境
依法治监是构建和谐改造环境的根本保证,监狱工作只有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才能实现本质安全稳定目标。
没有健全的法制基础,改造就失去了依据和导向,和谐更无从谈起;不公正、不文明的执法背景之下,和谐的人际关系更是没有存在的土壤。
为此,一是监狱民警必须在依法惩罚和改造罪犯、维护监管秩序的同时,给罪犯应有的宽容和尊重,培养罪犯的道德水平、文化水平和技能水平。
二是针对自身的特点和所处的实际情况,大力开展建章立制工作,制定一套公平的、完备的监狱改造工作流程标准和执法规章体系,以制度规范改造工作,调整改造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从而构建以公平为基础的和谐改造环境。
三是以依法行刑为重点,营造健康的执法环境。
始终按照依
法执行刑罚、依法进行改造的要求,公正、文明地执行刑罚,构建以公正为本质的和谐改造环境。
四是以依法监督为基础,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大力实施执法阳光工程,认真听取社会各界对我们监狱工作的评价、评议和批评建议,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密切监狱与社会的沟通和联系,构建以公开为依托的和谐改造环境。
(三)大胆创新,多渠道、大纵深地推进监狱工作社会化进程
监狱始终在“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指导下,围绕提高改造质量为中心,形成上下一至行动,齐抓共管得“大教育”格局。
通过开展各种活动,加大监狱社会化进程,让社会更多的人关注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促进罪犯悔罪,鼓励和引导罪犯培养感恩社会的心,培育和谐文化。
一是通过以引导、培育罪犯树立和谐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为目标,开展“知罪、认罪、悔罪、赎罪”的教育活动。
监狱机关将教育工作定位在以解决冲突和重建和谐为基础,教育罪犯以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会的谅解,使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愈合和改善,削弱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为维护、服务和谐社会起到积极作用。
构筑被害人了解罪犯服刑状况的“平台”,为罪犯提供各种沟通机会,以便向受害人和社会真诚道歉悔罪以及通过劳动所得进行赔偿等。
三是帮助罪犯重塑各种和谐关系和重获自尊积极促进罪犯改造,建立监狱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二、建立学习型管理模式,坚持“首要标准”和“第一位任务”,
努力打造与和谐社会同步发展的监狱警察文化
“学习型组织管理模式”,简言之这种学习型组织管理就是通过培养弥漫于整体组织的学习气氛,充分发挥每一名民警的创造思维能力而建立起来的一种有机的、高度柔性的、扁平的、符合人性要求的,能持续发展的组织管理模式,学习型管理模式,可以使每一名警察通过自觉组织学习,培训政治、业务知识、不断培养自己的学习习惯养成,培养警察真实、诚实的人格,忠实于事业的工作态度;开阔的视野,敏捷的思维;提高民警的执行力和做事的能力。
诸如自我超越、向其他成员学习、沟通的技巧、团结协作等在智力、情感、社会和精神上的交流。
使民警能够在轻松、愉悦的环境中积极的努力的工作,并自觉的与员工合作努力完成共同的愿景,满足现今人们高层次的需求—自尊和自我表现的实现。
事实上这就是一种新型的监狱警察文化。
它应是在监狱这种特定环境下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群体文化,是提高监狱警察综合素质的前提和基础,是推进监狱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
其核心就在于培育和塑造忠诚并献身监狱事业的核心价值理念和精神,体现监狱警察的群体价值观,并使坚持“首要标准”和“第一位任务”,成为监狱人民警察的自觉行动。
提高对“首要标准”的认识,唱响以提高改造质量为中心的主旋律,增强加强和改进教育改造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大张旗鼓地宣传贯彻落实监狱工作方针、宗旨和“首要标准”的重要意义,着力强化警察的执法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事业心和使命感,使坚持“首要标准”,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成为监狱人民警察的自觉行动。
监狱要和谐发展,就必须加强
监狱主旋律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和谐”文化氛围,才能最大限度地促进监狱民警潜能和积极性的充分发挥,树立起监狱机关和监狱民警良好的社会形象,成为促进监狱可持续发展的强大驱动力。
三、实现监狱与社会和谐发展的同频共振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之一,它与社会相互依存,紧密联系,罪犯来自社会,通过监狱的教育改造后又回归社会。
为此,监狱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政权的巩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监狱不仅要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时监狱工作发展的最终目标更应是实现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同频共振。
不断强化创新意识,用新的视角、新的思路研究新情况,分析新问题,采取新举措,取得新进展。
积极推进监狱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监狱布局调整工作和信息化建设步伐,不断提高刑罚执行的能力和水平。
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都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一)加大宣传,正面展示监狱改造成果
监狱改造罪犯是一项系统工程,原本需要全社会的关注、支持和参与。
然而,在今天,社会公众对监狱的认识还存在很多的偏见。
要让社会和公众消除对监狱的偏见,那么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监狱系统必须要加大自身宣传,监狱应注重同媒体和社会的沟通,加强对外宣传,以消除公众对监狱的误解和偏见,塑造良好的公众形象,营造全社会都了解监狱、关注监狱、支持监狱的良好氛围。
同时加大法制宣传教育,营造人人守法的氛围。
监狱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一方面是“走出去”;走上街头,走进社区,走进学校,进行法制宣
传教育,使群众、中小学生了解监狱,提高法律意识,强化其守法观念;另一方面是“请进来”;如组织罪犯亲属等人参观监狱、聘请社会知名人士到监狱作报告等,通过社会参与改造罪犯,就使得监狱从封闭走向开放,使监狱走近社会,也使社会走进监狱,使社会公众通过参与改造罪犯,切身体验到监狱的执法过程,使其从中增加辨别是非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守法意识。
尤其是充分发挥监狱警示教育优势,为预防和减少犯罪真正发挥“警示器”的作用。
(二)强化教育改造,特别是做好罪犯的道德、伦理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监狱工作要始终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切实提高教育改造罪犯的能力。
坚持把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进一步端正监狱工作指导思想,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不断提高教育改造罪犯质量,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强化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工作,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教育改造措施,不断提高教育改造的针对性、实效性。
建立健全与“首要标准”要求相适应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创新教育改造罪犯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改造罪犯质量。
建国60年来,随着国家的发展,监狱服刑人员的学习、生活、等改造环境都有了明显的改变,劳动的强度相对减轻,通过劳动改造罪犯恶习的目的相对难以实现,主要是表现在①部分罪犯并不认为“失去自由是对其最大的惩罚”;②监狱的发展超过所在地区的总体
经济发展的平均水平后,部分罪犯由于不能正确地认识监狱的建设和发展,将会出现“二进宫”增多的趋势。
为此必须做好对罪犯进行法律知识和思想道德教育,让罪犯知法、懂法、认罪悔罪,是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的基础,是减少罪犯重新犯罪率的重要保证,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在要求,更是我国监狱工作的优良传统。
首先要规范三课教育基础工作。
落实教育内容、时间、教材,聘请专职教员授课,建立罪犯学籍管理制度,创新教育内容,加强三课教育内容的针对性。
其次,要强化罪犯主题思想教育。
对罪犯进行思想道德教育,要突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中华传统美德教育、诚信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内容,使罪犯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分清是与非、善与恶、荣与耻、美与丑的界限,诚信改造,为重新做人打下基础;积极开展感恩祖国、感恩亲人、感恩社会三个系列专题教育活动。
要以构建和谐社会为重点,因势利导,紧密结合社会发展形势,结合国内国际重大事件,结合监狱实际,深入开展时事政治教育。
第三,要大力加强法律知识教育。
通过对罪犯开展普法教育,使罪犯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增强认罪悔罪意识,切实树立遵纪守法观念。
第四,要大胆创新,尝试开展民族、民俗美德及宗教文化的教育,特别是在青海少数民族的聚居区,针对少数民族罪犯上升的趋势,发挥少数民族民警的对其的教育优势,“变堵为疏”利用民族、宗教积极进步的有利因素,引导少数民族罪犯走上踏实的改造道路。
第五,强化技术等级教育。
在当今社会已经进入高技术信息社会,罪犯被久置于封闭的监狱内势必扩大罪犯与社会的不相融程度,不仅使罪犯的生活
技能相对淘汰,而且使他们的认知水平与社会发展拉开了距离,因此监狱要将监狱的资源与社会资源有效地结合起来,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这不仅是我国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的一个基本手段,同时更有利于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有利于罪犯学会一技之长,提高罪犯的生产技术水平和掌握一定的生产技能,提高罪犯参加生产劳动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并增强改造和今后生活的自信心,使罪犯刑满释放后能较快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
为罪犯刑满释放回归社会以后自谋职业创造了有利的条件,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和西部大开发的进一步深入,对罪犯进行系统的技术教育,有着较深远的意义。
(三)围绕“首要标准”,开展罪犯心理健康教育,逐步建立起一个统一完整的罪犯矫正标准体系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犯罪者心理上的问题与病态反应逐渐凸现出来,这不仅影响和支配着犯罪者犯罪行为的产生,也阻碍着罪犯重新社会化的进程。
此外,在自由刑执行过程中,罪犯由于监狱化而导致的不良心理和行为反应几乎成了服刑生活的伴随物,这也是罪犯实现重新社会化的最大障碍。
近几年,许多研究者通过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大量的心理测验,结果表明,罪犯是心理障碍高发的人群之一,其总体心理健康分值明显低于社会正常人群。
然而由于大多数罪犯没有明确恰当的自我认识,他们对自身存在的心理问题不能进行清晰地认知和自觉的调节,这不仅影响了罪犯的改造质量,而且直接威胁监狱的安全稳定。
因此,坚持“首要标准”,加强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普及对罪犯的心理健康教育显得尤为重
要。
首先,要完善罪犯心理测试工作。
参照《中国罪犯心理评估系统》对罪犯进行心理测试,充分运用科学手段和方法,增强测试的准确性。
其次,要加强罪犯心理咨询和矫治工作。
把加强心理矫治和精神疾病治疗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采取多种咨询方式,在罪犯中普遍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开展心理矫治,引导罪犯树立心理健康的科学观念,懂得心理健康的表现与判断标准,了解影响心理健康的因素及其关系,对自身出现的心理问题学会自我调节或主动要求辅导和咨询,增强心理承受和自我调控情绪的能力,提高心理素质。
第三,要建立心理咨询网络。
一方面利用现有心理咨询资源,建立心理咨询中心,形成心理咨询网络,遇有重大心理问题可进行集体会诊;另一方面可与地方心理咨询与矫治机构进行对接,可聘请社会心理专家帮助监狱进行罪犯心理矫治。
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实施有效干预,使他们消除心理障碍,恢复心理健康;特别是对心理状态严重异常、处于心理危机中的罪犯要及时实施心理干预,防止发生极端事件和安全事故;第四,要逐步建立起一个统一完整的罪犯矫正标准体系。
据了解,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建立起一个统一完整的罪犯矫正标准体系。
从监狱工作实际出发,要准确评价监狱改造罪犯的效能,迫切需要建立一个科学的罪犯改造质量的评估标准和体系,这既是现实的需要,更是发展所求,并以此为手段,推动监狱工作向更高的层面迈进。
监狱应在监区、分监区全面开展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工作,要按照《监狱改造罪犯纲要》对罪犯“认罪悔罪、遵守规范、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改造质量评估工作,分阶段对罪犯进行评
估,并据此制定和调整改造方案,开展有针对性的改造转化工作。
(四)围绕“首要标准”,认真抓好出监前教育,巩固罪犯改造成果。
罪犯出监教育是落实“首要标准”最后一个环节,是巩固改造成果的关键时期,更是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做好与社会衔接工作的重要时期。
这一时期要完成对罪犯改造效果的综合和社会危险程度的预测,它主要是法律、政策、就业信息的教育,形势政策前途教育、遵纪守法教育,要在内外结合上下功夫。
同时,将罪犯的服刑情况和评估意见寄送罪犯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积极作好帮教安置的衔接工作,实现监狱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和无缝对接,共同降低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率。
(五)着眼大局,积极主动参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监狱与社会是一种互动的促进关系。
监狱作为社会和谐的一部分,不但要考虑决策者如何看待监狱,还要考虑社会如何看待监狱。
因而,监狱机关不仅要切实提高保持监狱持续安全稳定的能力。
大力加强安全稳定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稳定工作机制和领导责任机制,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安全防范系统,确保监狱持续安全稳定。
同时监狱机关要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就是要通过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促进和谐稳定社会环境的形成,这不单单只是通过对服刑人员的监管改造来实现,监狱还应主动寻求除此之外为社会服务的突破口。
为社会发展服务,为和谐社会服务。
把罪犯关进监狱虽已实现了打击犯罪的目的,而要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则需要我们付出更多的努力,使罪犯本人不仅要受到预防不再犯罪,社会公众
也要预防重蹈覆辙,从这一点不难看出监狱本身就有服务社会的义务和功能,是与社会接轨和同步同调的。
因此,要切实增强监狱机关和民警队伍的大局意识,积极投入和谐社会的构建。
(六)从源头上预防与减少犯罪
监狱机关要服务于和谐社会的构建,理应在众多犯罪案例中寻求预防与减少犯罪的切入点。
积极从最根本的人的道德价值体系进行分析,特别是通过对典型职务犯罪案例的成因、规律的剖析,总结归纳权力运行及其监督制约机制等存在的缺陷、漏洞问题,为党和政府研究建立执政党拒腐防变机制和公共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提供具有理论性实践性相结合的有益参考。
承载使命、恪尽职守,在新的形势下,我们担负着期望,只有直面挑战,争创一流,充分发挥监狱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的职能作用,找准自身的坐标与着力点,不断发展与完善,以发展增和谐、以改革促和谐、以公平求和谐、以稳定保和谐,才能将监狱教育改造工作推上新台阶,才能真正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才能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合格的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