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DSU《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概述

DSU《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概述DSU(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系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英文缩写。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
它是在关贸总协定1979年通过的《关于通知、磋商、争端解决和监督的谅解》的基础上修改的,有27条和4个附件。
主要条款有:范围和适用,管理,总则,磋商,斡旋、调解和调停,专家组(设立、职权范围、组成、职能、程序),多个起诉方的程序,第三方,寻求信息的权利,机密性,中期审议阶段,专家组报告的通过,上诉机构,争端解决机构决定的时限,对执行建议和裁决的监督,补偿和中止减让,多边体制的加强,涉及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程序,仲裁,非违反起诉等条款。
主要内容有:1、规定了争端解决的范围、实施及管理;2、规定了争端解决的原则精神;3、规定了以保证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有效实施为争端解决的优先目标;4、规定了解决争端的方法;5、规定了严格的争端解决时限;6、规定实行“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7、规定禁止未经授权的单边报复;8、规定允许交叉报复。
《争端解决谅解》的宗旨是为争端寻求积极的解决办法,保障多边贸易体系的可靠性和可预见性。
WTO根据《争端解决谅解》设立了争端解决机构。
附件1为《由本谅解涉及的各个协议》;附件2为《各有关协议中的专门或附加的规则和程序》;附件3为专家组解决争端的《工作程序》;附件4为《专家审议小组》,规定了专家审议小组的组成、工作规则及程序。
一、DSU的主要内容该谅解书共27条,另有4个附件,分别规定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与范围、管理与运作、一般原则、基本程序、建议与裁决的实施和监督、补偿与转让的中止、涉及最不发达成员国的特殊程序、专家组的工作程序、专家复审等内容,与原来的GATT体制下的规定相比,该谅解书在多处都有了明显的进步。
WTO争端解决机制司法化趋势视角下的国家主权原则

遥
、
WT O 争端 解决 机 制具有 准 司法性 质
O 5 3 盘 溢 一 … … 。 一 一
二、 从G A T Y  ̄ J t WT O 看争 端解决 机制 的司 法化趋
度 上减少 或 制约 了个别 国家 采取 单边 行 动所 带来 的 不确 定性 。WT O 争端 解决 机制 向司法化 方 向发展 是
不可 阻挡 的 趋势 。
一
外 交方 式 向规则 型解 决 争端 的 法律 方 式 的转 化 , 被 认 为是 国际关 系发 展 的新 阶段 。 说它 是 “ 国际规 范 ” , 有 两层含 义 , 一是解 决 国家 间争端 的准则 , 具 有 国际
时得 不到 保护 。 由于G A T F 实际 上是 以成 员 的 自觉遵
D S U 缔 约各 国对 D S B 的信 任程 度 大打折 扣 , D S B 源引 法 律 原 则和 创 造 性解 释 的权 威 受 到 许 多 限 制 , D S B 做 出决定 须缔 约 国全体 达成 共识 ,还要 时 时顾 虑 自
序就 陷入 僵局 , 这必 然 导致实 力话 语权 。 发展 中 国家 无论 是经 济实 力 ,还是 贸易 报复 能力 相对 于发 达 国
家 都处 于劣 势 ,因此 在 G A T r 框架 内 的双 边 磋 商 途 径, 发展 中 国家往往 靠 妥协来 达成 协议 , 不 能很 好 地
维护 自身 利益 。 而 在WT O确立 的多边 争 端 解决 机 制 下 , 各 成 员 方 不分 大 小 、 强弱 , 都有 权 援 用 争端 解 决 机 制 , 以谋 求公 正 、 合 理 地解决 相互 间的经 贸纠纷 。 这将极 大 地
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各成员同意如下:第一条范围和实施1.本谅解的各项规则和程序,应适用按照本谅解附件1所列的各协议(以下简称为“有关协议”)中的磋商与争端解决规定而提出的争端。
本谅解的各项规则和程序也应适用于各成员之间,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在本谅解中称为“建立WTO的协议”)以及本谅解单独的或与其他任何有关协议相联系的,涉及其权利与义务的磋商与争端解决事项。
2.本谅解各项规则和程序的实施,应受制于本谅解附件2中所列的有关协议中规定的关于争端解决的特别的或另外的规则与程序。
如本谅解的规则和程序与附件2中列出的特别的另外的统则和程序之间遇有抵触,则附件2中的特别或另外的规则和程序等具有优先效力。
在争端中涉及一个以上有关协议的规则和程序等,如果在审议有关协议的特别的或另外的规则与程序之间出现抵触,而争议各方不能在专家组成立的20天内就规则和程序达一致,第二条第1款中规定的争端解决机构(本谅解中称为“DSB”)的主席经与争端有关各方磋商后,在任何一成员提出请求后的10天之内,决定应遵循的各项规则和程序。
主席的指导原则应是尽可能使用特别的或另外的规则和程序,并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本谅解所提出的各项规则和程序,以避免冲突。
第二条管理1.设立的“争端解决机构”(以下简称“DSB”)负责执行规则和程序以及有关协议中的磋商和争端解决条款,但有关协中另有规定者除外。
因此,DSB应有权成立专家组,通过专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监督裁决和建议的履行,并根据有关协议授权中止各项减让和其他义务。
遇有诸边贸易协议项下的争端时,所用的“成员”一词应仅指那些诸边贸易协议的成员。
在DSB执行诸边贸易协议的争端解决规定时,只有该协议成员才可参与DSB对于该争端来取的决定或行动。
2.DSB应向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理事会和委员会通报与各个有关协议之条款相关的各项争端的进展情况。
3.DSB可视需要召开会议,以期在本谅解规定的时间框架内完成其任务。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方法与程序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方法与程序协商;斡旋、调解、调停;仲裁;专家小组;上诉机构。
(一)、协商程序磋商是争端解决机制的首要必经程序,它是争端当事方自行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也是WTO成员解决贸易争端的主要办法。
有资料显示约80%的争端是在建立专家组之前通过磋商使争端双方达成一致的。
关于磋商的规定集中在《谅解》第4条里。
《谅解》规定任何一个成员方可以就另一成员方在其境内采取的影响任何有关协议实施的措施,提出磋商的请求。
争端发生后,要求磋商一方的申请应通知争端解决机构(DSB)及有关的理事会和委员会,接到磋商申请的成员方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并在30日内(紧急情况下10天内,如对易腐烂的产品)进行磋商,60日内解决争端(紧急情况下20天内)。
收到申请的一方未在上述日期内作出答复或进行协商或协商未果,则申请磋商方可要求成立专家组,进入下一程序.如果在磋商过程中,双方认为不可能通过磋商解决争端,也可以更早进入专家组程序。
(二)、斡旋(goodoffices)、调解(conciliation)与调停(mediation)程序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是在争端当事方自愿的基础上,由中立第三方(如WTO总干事)协助解决争端的方法。
该程序的特点:其一,它不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定程序,与磋商必经程序不同;其二,它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可由任何一方提起,可随时开始和终止,即便在专家组程序启动后,该程序仍可进行.限制:此程序一旦在磋商阶段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则磋商请求方在对方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60日内不得要求成立专家组,除非双方共同认为该过程未能解决争端。
按照规定,这一程序所涉及的各个环节,特别是争端当事方在这一程序中的立场应予保密.(三)、仲裁程序与一般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有别,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书》第25条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内的仲裁作为一种选择性的争端解决方式,可解决由当事方明确确定的有关问题之特定争端。
wto争端解决谅解第6条

WTO争端解决谅解第6条1. 简介WTO(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国际组织,致力于促进全球贸易的自由化和规则化。
在国际贸易中,难免会发生各种争端,为了解决这些争端,WTO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和程序。
其中,WTO争端解决谅解(DSU)是WTO成员国之间解决争端的主要机制之一。
本文将重点介绍DSU第6条。
2. DSU第6条的背景和目的DSU第6条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确保争端解决程序的公正、公开和有效。
该条款规定了关于听证会、证据提交和专家组成员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3. DSU第6条的具体内容3.1 听证会根据DSU第6条,在争端解决过程中,当事国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是为了让当事国就有关问题进行陈述、辩论和提供证据等。
听证会应该在合理时间内进行,并且应该向所有WTO成员开放。
3.2 证据提交根据DSU第6条,当事国可以在争端解决过程中提交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专家报告、口头陈述等形式。
提交的证据应当具备可信性和相关性,并且应该在合理时间内提供给对方当事国和专家组。
3.3 专家组成员根据DSU第6条,专家组成员应该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他们应该保持独立、中立和公正,并且不能代表任何国家或利益集团。
专家组成员还应该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4. DSU第6条的意义DSU第6条的制定对于争端解决机制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效力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定听证会、证据提交和专家组成员等方面的具体要求,DSU第6条确保了争端解决过程中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首先,听证会的举行使得当事国能够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并与对方进行辩论,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双方立场并寻求共识。
其次,证据提交的要求确保了争端解决过程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通过提交相关证据,当事国能够为自己的主张提供支持,也有利于专家组在做出裁决时作出公正的判断。
最后,专家组成员的独立、中立和公正是争端解决过程中的关键因素。
他们应该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确保裁决结果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并对各方都具有约束力。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分析——我国如何利用争端解决机制促进贸易发展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分析——我国如何利用争端解决机制促进贸易发展摘要:针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我国作为贸易大国要合理利用争端解决机制,克服当下的不足之处,真正发挥争端解决机制的正向作用,真正实现利用这一机制维护我国贸易利益,为我国对外贸易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深入分析研究争端解决机制的利弊所在,克服其缺点,利用其优点。
关键词: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程序、我国对外贸易一、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述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以GATT40多年争端解决实践为基础,经过发展和重新谈判而确立起来的。
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定于《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根据DSU,WTO设置了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DSB)负责管理解决争端。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主要内容1.争端解决机制原则(1)多边原则。
在发生贸易争端时,WTO 各成员国不得采取单边行动,应上诉以法律形式授权的多变贸易争端解决机构,并严格执行该机构所作出的裁决。
(2)“倒协商一致”原则。
决议应自动予以通过,除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协商一致反对。
保障了建立专家小组和通过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等进程的顺利进行,避免了恶意阻挠,节省办事成本。
(3)法定限时原则。
即在法定时间内,如当事一方未在规定时限内行使权力,则另一方有权将进程自动推进到下一阶段。
同时,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也有明确的时间规定。
这一原则大幅度缩短了争端解决的时间,通过强制性的手段保障了办事效率。
(4)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
争端解决机制对各成员国之间的发展中国家,做出了特殊规定。
即对于发展中国家成员投诉发达国家成员的案件可以优先适用于1966年缔约方全体通过的《关于第23条程序的决议》。
2.争端解决机制运作程序DSU为争端解决机制条理顺利的进行,建立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
争端解决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法律规则进行强制性管理,争端解决机制主要包括五个阶段即协商或磋商、斡旋和解或调解、成立专家组、上诉审议、裁决或建议的执法。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DSU
Introdu Methods -ction
Institu -tions
Proceed -ings
Case study
Challenges & Reform
I. Introduction
coverage innovations principles
Agreemen ts & Exceptions
• An exception: • Where there is a difference between the rules and procedures of DSU and the special or additional rules and procedures set forth in the agreements above, the special or additional rules and procedures shall prevail.
II. Dispute Settlement Methods
Dispute resolution methods compared
• ---- through consultations (Article 4 of the DSU); • ----through good offices, conciliation and mediation (Article 5 of the DSU); • ----through adjudication by ad hoc panels and the Appellate Body (Articles 6 to 20 of the DSU) • ---- through arbitration (Article 25 of the DSU).
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争端解决机制是指在社会生活中,遇到争议或纠纷时,采取特定的程序和方式来解决问题的机制。
这种机制可以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是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一种制度安排。
为了使争端解决机制得到正确、有效的运行,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
一、原则1.公正性原则公正性是争端解决机制的首要原则。
公正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平等相待。
无论各方利益的大小、地位的高低,都应该依照法律和程序进行处理,不应有特权或特殊待遇。
同时,在解决争端过程中,应使双方利益得到合理的平衡,避免某一方被虐待或忽视。
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解决争端时,应遵循法治原则,充分尊重法律和法律程序,对法律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必须严格遵守,不得随意破坏。
2.独立性原则独立性是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之一。
具体来说,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法官独立。
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必须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外部压力或干扰。
任何一方不得对法官施加任何不当的影响或干扰。
第二,裁判结果独立。
争端解决的结果应该由法官独立、公正、客观地做出判断和决定,而不应受到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
裁判的结果应该是贯彻法律的结果,不应受到任何一方的干预、操纵,更不应受到政治势力或其他权威力量的影响。
3.解决性原则解决性原则是指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应该是解决问题,避免扩大矛盾和冲突。
在解决争端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未来的长远利益,防止出现一时的得失而导致长期的危害或影响。
因此,在解决争端时,各方应旨在达成和解、妥协,达到问题根本解决的目的。
二、程序争端解决的程序通常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调解阶段调解是指争议双方通过协商,自愿达成和解的过程。
这个阶段通常由协商员或调解员协助,其目的是在尽可能少的时间和精力负担下,尽量地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调解的主要优点是可以保护各方的隐私,实现快速解决问题的效果。
如果在调解阶段达成了和解协议,一般需要文书的形式来确认。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方法与程序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方法与程序WTO争端解决的方法包括协商、认可和审查。
常规的争端解决流程如下:1.协商阶段:任何成员国认为另一成员国采取了违反WTO规则的措施时,首先应进行协商。
成员国可以提出书面申诉,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寻求和解。
这一阶段通常为60天,但有时可以延长。
2.专家组阶段:如果协商未能解决争端,成员国可以请求WTO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一个由专家组成的争端解决小组。
争端解决小组由独立的专家组成,他们的任务是详细研究争端,并发表对争端的意见。
专家组阶段通常不超过6个月。
3.上诉机构阶段:任何一方对专家组的意见不满意时,可以上诉至WTO上诉机构。
上诉机构由7名成员组成,履行独立的评审职责。
他们会检查专家组的法律解释是否正确,并发表最终的裁决。
4.执行阶段:一旦裁决作出,被裁决的成员必须采取措施解决争端,并消除违反WTO规则的行为。
如果被裁决的成员未能履行义务,胜诉成员可以请求WTO批准采取反制措施。
此外,WTO还设有一种特别的程序叫做快速争端解决机制(Fast Track Procedure),该程序主要适用于敏感的问题或临时的紧急事态。
快速争端解决机制在时间上有所压缩,通常为90天。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具有一些重要的特点。
首先,该机制建立在《一般协议与贸易关税》(GATT)和其他WTO协议的基础上。
第二,解决争端的过程是透明的,包括协商的过程、专家组的报告和上诉机构的裁决等都是公开的。
第三,该机制确保专业性,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成员是经过严格挑选的,他们是不受产业团体或政府影响的独立专家。
第四,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是快速且有效的,目的是在合理的时间内解决争端并确保落实。
总之,WTO争端解决的方法与程序是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重要机制,旨在确保成员国之间的贸易纠纷得到公正和有效的解决。
通过协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等程序,WTO争端解决机制为争端方提供了透明、公正和快速的解决途径,并确保各成员国的贸易权益得到保护。
WTO争端解决案例分析

1.在案件裁决中需要重视所有细枝末节 该案争议点涉及面广,日本的诉求涉及了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关于倾销和
损害方面的初裁和终裁,双方争议点涵盖了损害的确定、因果关系的确定等多方面,特 别是深入到了细微变化的处理,例如因果关系认定中关于调查期内相关因素的适用和评 估。这些争议点的解决为我国调查机关今后应对争端案件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2.需要全面把握争端双方的国内法
本、韩国、俄罗斯、 自各国的15
乌克兰、巴西等受 种钢铁产品征
到限制和损害的国 收14.9%到26%
家纷纷提出与美国 不等的附加关
磋商,并向WTO 提 税。
出申诉。
迫于国际舆论 的压力,美国 宣布取消201 钢铁保护措施。
起始时间:2002 年3 月5 日 结束时间:2003 年12 月4 日,美国宣布取消201 钢铁 保护措施。 时间长度:一年零九个月。 被申诉方:美国 申诉方:欧盟以及中国、日本、韩国、俄罗斯、乌克兰、 巴西等受到限制和损害的国家。 仲裁组织:WTO 原因:美国宣布从3 月20 日起对进口的板坯、板材、长 材等主要钢材品种实施为期3 年的关税配额限制和征收 8%- 30%的关税。 仲裁结果:世界贸易组织2003 年3 月裁定,美国2002 年对进口钢铁征收30%的关税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专家 小组认为,美国没有拿出进口激增的证据,也没有证据 表明进口损害了美国钢铁业。报告指出,美国夸大了进 口增长的数量,把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国家加拿大和墨 西哥的进口量也计算在进口的总量中,实际上协定国之 间不存在进口数量的限制
本案表面上看是美国为保护本国钢铁产业所进行的非关税贸 易壁垒,事实上还有另一个原因是政治顶层的人物为了巩固自身 政治地位所引发的一场争端。钢铁工业是美国的传统支柱产业, 但过去五年来则十分艰难。美国钢铁业把这一切归咎于进口钢材 的大量涌入,因此一再要求政府采取措施。保护钢铁业是历届美 国政府稳定民心、拉取选票的传统政治手段。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书》(中文)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书》各成员同意如下:第一条范围和实施1.本谅解的各项规则和程序,应适用按照本谅解附件1所列的各协议(以下简称为“有关协议”)中的磋商与争端解决规定而提出的争端。
本谅解的各项规则和程序也应适用于各成员之间,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在本谅解中称为“建立WTO的协议”)以及本谅解单独的或与其他任何有关协议相联系的,涉及其权利与义务的磋商与争端解决事项。
2.本谅解各项规则和程序的实施,应受制于本谅解附件2中所列的有关协议中规定的关于争端解决的特别的或另外的规则与程序。
如本谅解的规则和程序与附件2中列出的特别的另外的统则和程序之间遇有抵触,则附件2中的特别或另外的规则和程序等具有优先效力。
在争端中涉及一个以上有关协议的规则和程序等,如果在审议有关协议的特别的或另外的规则与程序之间出现抵触,而争议各方不能在专家组成立的20天内就规则和程序达一致,第二条第1款中规定的争端解决机构(本谅解中称为“DSB”)的主席经与争端有关各方磋商后,在任何一成员提出请求后的10天之内,决定应遵循的各项规则和程序。
主席的指导原则应是尽可能使用特别的或另外的规则和程序,并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本谅解所提出的各项规则和程序,以避免冲突。
第二条管理1.设立的“争端解决机构”(以下简称“DSB”)负责执行规则和程序以及有关协议中的磋商和争端解决条款,但有关协中另有规定者除外。
因此,DSB应有权成立专家组,通过专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监督裁决和建议的履行,并根据有关协议授权中止各项减让和其他义务。
遇有诸边贸易协议项下的争端时,所用的“成员”一词应仅指那些诸边贸易协议的成员。
在DSB 执行诸边贸易协议的争端解决规定时,只有该协议成员才可参与DSB对于该争端来取的决定或行动。
2.DSB应向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理事会和委员会通报与各个有关协议之条款相关的各项争端的进展情况。
3.DSB可视需要召开会议,以期在本谅解规定的时间框架内完成其任务。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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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结构和意义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结构和意义《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简称《谅解》)是一份由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自愿采纳的文件,旨在规范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程序和规则。
《谅解》的结构和意义不仅仅是为了解决特定的争端,更重要的是确保全球贸易体系的稳定和可预测性,维护经济合作伙伴关系的平衡和公正。
首先,谅解的结构包含了争端解决的各个环节和程序。
它由六个主要部分组成,包括了适用范围、争端解决机构、争端解决程序、专家组的构成与任命、专家组程序和决定、实施与补偿。
每个部分都详细说明了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过程中的规范和要求。
其次,谅解的意义在于维护并发展国际贸易体系。
国际贸易争端是不可避免的,如何有效解决争端对于国际贸易的发展至关重要。
《谅解》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解决争端的国际组织(WTO争端解决机构)和一套规则和程序,确保争端解决的公正性和可预测性。
这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了全球贸易的自由化和发展。
第三,谅解的意义还在于平衡和公正。
《谅解》确保了贸易争端的解决不偏袒任何一方,尊重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原则。
在争端解决程序中,每一方都有平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并通过专家组的评估来作出公正的决定。
通过这种方式,争端解决程序既保护了弱势国家的利益,也照顾了强势国家的合法权益,推动了不同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共赢。
此外,谅解的意义还在于促进国际法和国际贸易的发展。
作为国际贸易领域最重要的纠纷解决机构,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法律裁决对于国际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这些裁决具有约束力,不仅可以解决当前的争端,还可以为以后的类似争端提供先例和指导。
通过不断的争端解决,贸易规则和程序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得到了加强,国际贸易体系的运行更加稳定和顺畅。
最后,谅解的意义还在于加强国际合作与经济发展。
贸易争端往往伴随着国家间的紧张关系和经济摩擦。
通过有效解决争端,各国之间的互信和合作得以促进,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得以加强。
《谅解》为国际贸易提供了安全可靠的框架,为各国提供了一个稳定的贸易环境,进一步促进了全球经济的发展。
合同争端解决条款模板

合同争端解决条款模板第一条:争端解决机制1. 双方应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争议。
2. 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程序解决争端:- 首先由双方指定的代表进行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 若调解仍无法解决,双方同意将争端提交至合同签订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二条:仲裁条款1. 双方同意,任何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应提交至合同签订地的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3.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第三条:诉讼条款1. 如仲裁委员会无法解决争端,或双方同意不通过仲裁解决争端,双方同意将争端提交至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2.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法院判决另有规定。
第四条:适用法律1.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变更、终止和解决本合同争议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双方特别约定,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
第五条:争端解决期间的履行1. 在争端解决期间,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以争端为由拒绝履行。
2. 如一方因争端而暂停履行合同,应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暂停履行的理由。
第六条:保密条款1. 在争端解决过程中,双方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与争端有关的信息。
2. 双方同意,仲裁或诉讼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文件和信息,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七条:本条款的独立性1. 本条款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即使合同其他条款无效或被撤销,本条款依然有效,双方应继续遵守。
第八条:其他1. 本条款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
2. 本条款的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九条:本条款的生效1. 本条款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黄东黎几乎所有的法律体系,都会建立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世界贸易组织也不例外。
WTO有关争端解决的规则主要集中在《WTO协定》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书》(DSU,谅解书)。
谅解书共27条,4个附件,包括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管理与运作;一般原则;磋商程序;专家组及争端审理程序;上诉程序;执行。
第一节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方法论传统的国际贸易争端有两种解决途径:- 势力导向型:发生争端的各方以谈判的方式解决争端,谈判结果通常与各方政治和经济势力的强弱有关。
GATT机制。
势力强大的国家明显占优势。
这些国家往往将经济强势通过外交手段,如威胁终止经济援助、限制对方重要进口产品等,转换成胁迫对手就范的力量。
机制缺乏法定约束力,仅在于鼓励争端各方诚意协商,以谋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途径- 规则导向型”:各方以事先制定的规则为依据,由独立第三方裁定争端。
WTO机制。
更能保障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政治、经济势力所起的作用小得多,更可能带来公正的结果,倍受小国,尤其是不发达和发展中国家拥护。
反对观点:可能造成争端裁定结果不一致,动摇各成员对协定的信任。
具有强迫性质的司法裁定给国际贸易带来一种不温和的气氛,反而增加了冲突的可能性。
另外,裁定败诉方可能因国际司法体系的强制力不足而拒不遵守裁定,造成对体制权威性、威严性的破坏,甚至动摇各方对争端解决机构的信心。
此外,如果裁定发生错误,则将从根本上影响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
按照错误的结果执行,则可能对国际贸易体系造成更为严重的危害。
第二节 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协商一致”机制。
任何缔约方,只要不满GATT裁决,违反GATT义务却不愿停止违规行为,或不愿修改或废止本国违反GATT规定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措施,都能轻易阻止裁定的生效。
第三节 WTO争端解决机制“反向协商一致”机制。
美国的极力倡导下形成。
争端解决裁定基本上自动生效,解决了国际法约束力不足的问题。
对于DSB的评价

对于DSB的评价WTO成立以来的实践已充分地证明,该争端解决机制是整个WTO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的机制。
统计表明,相比先前作为准国际经济组织运行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时期的争端解决机制,如今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得到更频繁、更有效的利用。
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当代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提出了许多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有的西方学者认为,WTO的建立带来了国际经济法领域的一嘲革命”。
“当日益增多的国际经济法问题向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提出挑战时,该体系也处在改变中。
其基本的主权概念、领土管辖、主权平等都必须修改。
这就是国际经济法的革命。
”中国即将加入WTO,如何认识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与意义,是我国国际法学界十分关注的问题。
“本文试图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的发展、国际法与国内(域内)法的关系以及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有关的主权理论等三个方面加以探讨。
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的发展以和平取代战争,是“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当年撰写《战争与和平法》的宗旨。
该书题献词曰:“愿和平之神、正义之神,施予陛下-正义之君、和平缔造之君,当之无愧,不仅为祈神赐福,而且示本书之完成。
”三百多年之后,当《联合国宪章》问世之时,祈求和平的人类发出最强烈的呼声:“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庄严宣布“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令人深思的是,促使格老秀斯研究战争与和平问题的原因之一,在于寻求解决与荷兰海外贸易有关的国际争端之法律渊源。
格老秀斯说道:“多年来,当我认识到:与印度(被称为东方)的贸易对于本国安全的极大重要性,并且,这种贸易没有武力保障,似乎难以维持,在葡萄牙人看来,这是通过暴力和欺诈构成的,我便关心如何唤起本国人的精神,勇敢地保护最初诚意进行的事业,因为我看到了问题本身的正义与衡平,以我之见,这是产生对自古以来人们逐步形成的法律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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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1994-4-15 0:0【大中小】【我要纠错】发布日期:1994-4-15执行日期:1994-4-15成员方兹同意:第1条范围和实施1.本谅解书的各项规则与程序应适用于按照本谅解书附件1所列各项协议的磋商与争端解决规则(以下简称为“有关协议”)所提出的争端。
本谅解书的各项规则程序也应适用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条款以及单独或与其他任何有关协议相结合使用的本谅解书之下涉及各成员方之间权利与义务的磋商与争端解决事项。
2.本谅解书各项规则与程序的实施应服从本谅解书附件2中所列有关协议中规定的关于争端解决的专门或增补规则与程序。
若本谅解书的规则与程序与附件2中所列专门或增补规则与程序之间出现分歧,则以附件2中的专门或增补规则与程序为准。
在涉及不止一个有关协议下的规则与程序的争端中,若正受到审查的各有关协议的专门或增补规则与程序之间出现抵触,而争端各当事方未能在专家小组设立后的20天内就规则和程序达成一致,则第2条第1款中规定的争端解决机构的主席经与争端有关各方协商,应在任一成员方提出请求后的10天之内,决定应遵循的各项规则和程序。
主席的指导原则应是尽可能使用专门或增补规则与程序,并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本谅解书所提出的各项规则与程序,以避免冲突。
第2条行政管理1.兹设立“争端解决机构”以主管这些规则程序以及有关协议规定的磋商和争端解决条款,有关协议中另有规定者除外。
因此,争端解决机构应有权设立专家小组,通过专家小组和受理上诉机构的报告,监督裁决和建议的履行,并授权中止各有关协议下的各项减让和其他义务。
在涉及根据属多边贸易协议的某项有关协议所提出的争端中,所用的“成员方”一词应仅指那些已是相关多边贸易协议缔约方的成员方。
在争端解决机构执行多边贸易协议的争端解决规定时,只有身为该协议缔约方的那些成员方才可参与争端解决机构对该争端所采取的决定或行动。
2.争端解决机构应向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理事会和委员会通报与各有关协议条款相关的各项争端的进展情况。
3.争端解决机构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以期在本谅解书规定的时间框架内完成其任务。
4.争端解决机构在按照本谅解书的规则与程序作出决定时,应按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
第3条总则1.成员方重申信守根据1947关贸总协定第22条和第23条所适用的解决争端的各项原则及在此作了进一步阐述与修改的规则与程序。
2.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安全和可预见性的一个中心环节。
成员方公认这种机制可用来保障各有关协议下各成员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可用来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有关协议现有的条款规定。
争端解决机构的各项建议和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各有关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3.对一成员方认为其按有关协议所获得的利益正在直接或间接地因另一成员方采取的措施而受到损害的情况及时加以处理,对于世界贸易组织有效地发挥功能,并使各成员方的权利和义务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至关重要。
4.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的各项建议或作出的各项裁决应旨在按照本谅解书和各有关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使问题获得圆满解决。
5.对于根据各有关协议的磋商和争端解决规定正式提出的争端,所有的解决办法包括裁决书在内应与各有关协议相一致,不应取消或损害任何成员方根据协议所获得的利益,也不应妨碍有关协议的目标的实现。
6.经双方同意的对根据各有关协议磋商和争端解决条款规定正式提出的争端事项的所有解决办法,应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及有关的理事会和委员会,在那里任何成员方可以提出与此有关的任何问题。
7.成员方在提出一诉讼案之前,应对按照这些程序采取行动是否富有成效作出判断。
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在于找出使争端得以积极解决的办法。
显然,应优先考虑能为争端各当事方都愿接受并又与各有关协议相一致的解决办法。
若无法找到双方都愿接受的解决办法,则争端解决机制的首要目标通常是确保取消那些经发现与各有关协议的规定不一致的有关措施。
只有当立刻取消这些措施行不通时,方可诉诸补偿性条款,且应作为一项临时措施在与有关协议不一致的措施尚未取消期间使用,本谅解书为求助于该争端解决程序的成员方提供的最后手段,是可在对该成员方作与其他各成员方相比有利于前者的区别对待的基础上,中止实施各有关协议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但必须有争端解决机构给予的采取此类措施的授权。
8.如果存在违反根据有关协议规定所应承担义务的行动,则该行动被视为事实上构成取消或损害利益的案件。
这就意味着可以正常地推定,违反这些规则对有关协议的其他当事成员方造成不良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要由受指控的成员方来驳回指控。
9.本谅解书的各项规定不妨碍各成员方通过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或某个属于多边贸易协议的有关协议作出决定的方式谋求对有关的某个协议的条款作出权威性解释的权利。
10.不言而喻,请求调整和运用争端解决程序不应被认为存心是或被视为引起争端的行动,如果出现争端,各成员方应真诚善意地参与这些程序以解决争端。
同样,对不同事件的起诉与反诉不应牵连在一起。
11.本谅解书只适用于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或之后根据有关协议之磋商条款提出的新的磋商请求。
关于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前根据1947关贸总协定或任何其他先于有关协议的协议所提出的磋商请求的争端,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以前有效的有关解决争端的规则和程序将继续适用。
12.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某个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基于任何有关协议对某一发达国家成员方提出申诉,作为本谅解书第4、第5、第6和第12各条规定的变通手段,起诉当事方有权授用1947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于1966 年4月5日所作决议(BISD14s/18)之相应条款。
但有一例外,即若专家小组认为该决议第7款提供的时间框架不足以使其按时提交报告,在取得起诉当事方同意的情况下,时间框架可予延长。
若第4、第5、第6和第12条规定的各项规则与程序与该决议相应的规则与程序之间出现差异,则以后者为准。
第4条磋商1.各成员方重申决心加强和改进由各成员方使用的磋商程序的有效性。
2.每一成员方保证对另一成员方提出的关于在其境内采取的影响各有关协议实施之措施问题,给予同情的考虑,并就此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
3.若根据某个有关协议提出了磋商请求,接到请求的成员方应自收到请求的10日内(双方同意的时间除外),对该请求作出答复,并在收到请求后不超过30天内,真诚地进行磋商,以找到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法。
若该成员方未在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或在收到请求后不超过30日或双方另行达成一致的期限内进入磋商,则请求磋商的成员方可直接请求设立一个专家小组。
4.所有此类磋商请求应由请求磋商的成员方向争端解决机构及有关的理事会和委员会通报。
任何磋商请求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应说明提出请求的理由,包括对在讨论之中的各项措施的鉴定和对起诉的法律依据的提示。
5.在根据某项有关协议的规定进行磋商的过程中,在按照本谅解书采取进一步行动之前,各成员方应当力求对问题作出令人满意的调整。
6.磋商应予保密,并不妨碍任一成员方在下一步诉讼程序中享有的权利。
7.若在收到磋商请求之后的60日内未能经磋商解决争端,则起诉方可要求设立一个专家小组。
若进行磋商的各当事方一致认为磋商无法解决争端,起诉方可在60日期限内提出设立专家小组的请求。
8.在紧急情况下,包括在涉及易损坏货物的情况下,成员方应在收到请求后不超过10日内进行磋商。
若在收到请求之后的20日期限内磋商未能解决争端,则起诉方可请求设立一个专家小组。
9.在紧急情况下。
包括在涉及易损坏货物的情况下,争端各当事方、专家小组及受理上诉机构应竭尽全力,尽最大可能加速完成诉讼程序。
10.在磋商过程中,各成员方应特别注意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各项特殊问题及利益。
11.当参与磋商成员方以外的某一成员方认为按照关贸总协定第22条第1款、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2条第1款或其他有关协议相应条款规定正在进行的磋商对其有着重要的贸易利益时,该成员方可以在自按照上述条款进行磋商的请求分发之日起的10日内,向参与磋商的各成员方和争端解决机构通告其参加磋商的愿望。
只要接到要求参与磋商请求的成员方一致认为请求成员方要求承认其重要利益确实有理有据,则该成员方可参与磋商,并应将此情况通知争端解决机构。
如果要求参与磋商的请求未被接受,则提出申请的成员方可按照1994关贸总协定第22条第1款或第23条第1款或其他各有关协议之相应条款请求磋商。
第5条斡旋、调整和调停1.斡旋、调解和调停是在争端各当事方同意的情况下自愿进行的程序。
2.对涉及斡旋、调解和调停的各个诉讼案,尤其是诉讼期间争端各当事方所持之立场应予保密,且不妨碍任一当事方按照这些程序在下一步诉讼程序中享有的权利。
3.争端的任何当事方在任何时候均可请求斡旋、调解和调停。
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可在任何时候开始,也可在任何时候终止。
一旦终止,起诉当事方即可提出设立专家小组的请求。
4.若在提出磋商请求的60日期限内已进入斡旋、调解和调停,则起诉当事方必须允许从提出磋商请求之日起,在要求设立专家小组之前留出60 日的期限。
若争端各当事方一致认为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未能解决该争端,则起诉当事方可于60日内提出设立专家小组的请求。
5.若争端各当事方同意,在专家小组工作的同时,斡旋、调解和调停的程序仍可继续。
6.总干事以其职务上的资格可进行斡旋、调解或调停,以协助各成员方解决争端。
第6条专家小组的建立1.若起诉当事方提出设立专家小组的请求,则最迟应在将此请求首次列入争端解决机构正式议程的会议之后的下一次会议上成立专家小组,除非在那次会议上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协商一致决定不成立专家小组。
2.设立专家小组的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它应指明是否已经进行了磋商,确认在讨论之中的各项特定措施,并提出一份足以将问题表述清楚的该项投诉之法律依据的简明提要。
若申请方请求设立具有标准职权范围以外职权的专家小组,则其书面申请应包括特殊职权的建议文本。
第7条专家小组的职权1.各专家小组应当具有下述职权(但自该专家小组设立起的20日内争端各当事方同意另作规定者除外):“按照XXXX协议(有关协议的名称由争端各当事方引用)的有关规定,审查由xxxx(当事方名称)以xxxx文件提交争端解决机构的有关事项,进行将有助于争端解决机构制定各项建议或作出那项或那些项协议所规定裁决的调查。
”2.专家小组应提交由争端各当事方援用的任何一项或几项有关协议中的各项规定。
3.在设立专家小组的过程中,争端解决机构可以授权其主席按照上述第1款的各项规定,经与争端各当事方磋商,拟定该专家小组的职权。
由此拟定的职权应使全体成员方周知。
若达成一致的是非标准职权,则任何成员方均可在争端解决机构中提出任何与此有关的问题。
第8条专家小组的组成1.专家小组应由合格的政府和/或非政府人士组成,包括曾经在专家小组任职或提交过案件,或担任过1947关贸总协定缔约方代表、任何有关协议或在其之前的原有协议的某个理事会或委员会的代表,或在秘书处讲授过国际贸易法或政府或出版过有关著作,或曾经担任过某个成员方的高级贸易政策官员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