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实务审查同步录音录像中发现的问题和思考
关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探析
经济与法关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探析杨二鹏 河南省滑县检察院技术科摘要:随着当前我国的科学技术进步,一些先进的技术已经在实际生产生活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对于各级的检察机关来说对嫌犯的审问时需要进行讯问同步记录,这就需要在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制度上要能得到有效落实。
本文主要就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价值体现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然后就其问题成因加以分析,最后探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策略,希望能通过此次理论研究对实际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3-000285-01一、引言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对于检察机关的讯问制度也有了相应的改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主要是侦查机关对嫌犯以及被告人讯问中,从开始到结束这一段时间的完整客观录音录像的记录。
通过这一方式就能够保证讯问的公正性,对案件的查清也有着重要依据,加强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理论研究对实际就有着重要意义。
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价值体现及存在的问题分析1.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价值体现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自身有着诸多价值,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讯问是获得证据最为重要的措施,以往的书面记录是通过人工实施记录的,由于在记录水平和认识能力的限制,就在实际中会出现为能够详细记录就要将讯问的速度放慢,有的不能完全将讯问的内容记录下来,还有是重复的讯问等问题[1]。
而在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施下,就能够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在同步性上比较强,能够准确的记录嫌犯供述,从而对讯问笔录的缺陷得到了有效弥补。
另外,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对讯问的规范化也有着重要作用,有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以及诬告侦查人员。
通过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对讯问成果的固定就这保障,以往的讯问笔录是在封闭环境当中进行的,所以人们对笔录的准确性就会存在着怀疑,并在庭审过程中翻供的情况也比较容易出现,而通过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有效实施就能够在公正性上得到保证。
基层检察院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常见问题及对策研究
基层检察院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常见问题及对策研究[摘要]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保障人权、贯彻以人为本原则、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科学发展、规范发展、健康发展,促使各级检察机关主动适应法治进步的时代潮流,积极转变执法方式和侦查方式,严格依法办案、规范执法,努力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水平。
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希望引起大家的注意。
[关键词]全程录音录像;审录分离;对策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新形势下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
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全过程实行同步录音录像,既有利于及时、全面固定关键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和诬告干警,也有利于强化对讯问活动的监督,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讯问行为的发生,促使侦查人员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和工作作风,努力提高依法办案水平。
另外,通过再现审讯过程,还能帮助检察机关从中寻找新的案件突破口。
近年来,各级检察院广泛使用录音录像加以固定证据,这在刑事诉讼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不过,它的使用也引起了相应的问题。
下面,本人谈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常见问题及对策研究。
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常见的主要问题1.讯问人员的仪表、检容和纪律不佳。
侦查人员便装上阵,举止随便,仪表不整洁,有的侦查人员讯问用语不够规范,使用方言过多、法律用语不规范,行为不规范,如在讯问过程中有接打手机、聊天、随意出入等,不利于进行讯问[1]。
2.办案理念和侦查讯问能力与当前工作形势不适应。
有些侦查人员工作经验不足和阅历不丰富,导致驾驭讯问局面的能力不足,对案件突破和特殊情况的处理应对策略不充分。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出台后(以下简称《试行规定》),有关部门没有更多地组织相关学习培训,也没有进一步加强基层检察院技术侦查手段,导致出现“12小时”恐惧症。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研究——以刑诉法《草案》第120条为引子
是 当被告人 翻供 时 ,公诉 方应主动向法庭 出示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资料 ,以驳 回被告 人翻供 之词 ;二是 人 民法 院、被告 人或者辩 护
人对讯 问活动提出异议的 ,要求公诉方播出录音录像的 ,公诉 方也应 向法庭 出示讯问 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 ” ②最 高人 民检察 院 19 99年 发布的 《 民检察 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 14条规定 ,“ 问犯罪嫌疑 人 ,可 以同时采用录音 、录像 的 人 4 讯 记 录方式 。 0 3年发布的 《 民检察 院讯 问室 的设置 和使用 管理办法》第 5条 和第 8条也分别规定 :“ ”20 人 有条件的人 民检察院还应 当
、
关 于 “ 录 ” 之现 行 法规 及 双
《 案》 第 10条 之 弊端 草 2
( )关 于 “ 录 ” 之现 行法 规 一 双
理刑 事 案 件 程 序 规 定 》 ( 下 简 称 《 定 》 以 规 , 19 98年公 安 部 颁 布 ) ,它 的 颁 布 已 有 1 0余 年 , 具 体体 现在 《 定 》 的第 15条 、第 14条 。 规 5 8 ④ 当前 ,各地 公 安部 门纷 纷制 定相 关 的规 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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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已有 法 规 .
现在 ,关于 “ 录 ” 的现行 法规 ,对法 院 而 双 言 ,适 用法 规 除 刑诉 法外 ,还 有 19 9 8年 颁 行 的 《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执 行 ( 最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事 诉讼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 以下 简 称 《 解 释 》 。 察 院主 要有 《 ) 检 刑诉 法 》 《 民检 察 院 、 人 刑 事诉讼 规 则 》 《 民检 察 院 讯 问职 务 犯 罪 嫌 、 人 疑人 实 行 全 程 同 步 录 音 录 像 技 术 工 作 流 程 ( 试 行 ) 和 《 民检察 院讯 问职务 犯 罪 嫌 疑人 实 行 》 人 全程 同步 录音 录像 系统 建设 规 范 ( 行 ) 以及 试 》 最 高人 民法 院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司法 部 于 20 07年 3月 9 日联 合发 布 的 《 于 进 一步 关 严格 依 法 办 案 确 保 办 理 死 刑 案 件 质 量 的 意 见 》 第 1 之规 定 。 公 安机 关 主要 有 《 安 机关 办 南 ・ 湖 长沙 40 3 ) 118
申请调取监察调查阶段录音录像问题探究
区域治理RULE OF LAW 申请调取监察调查阶段录音录像问题探究中共石家庄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张慧摘要:录音录像制度作为刑事司法改革中的重要成果之一,在防范刑讯逼供和证明讯问合法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监察调查程序的高度封闭性以及全程录音录像采随案移送法律依据的缺失,并使得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时常出现辩护律师申请调取查看录音录像材料无门的窘境。
故本文从全程录音录像的留存备查制度入手,结合刑事诉讼法及配套解释关于录音录像调取的现行规定,寻求有助于辩方申请调取查看录音录像材料的法律依据和行为方式。
关键词:录音录像;监察调查;查看调取中图分类号:D03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3-0067-0002一、监察调查阶段同步录音录像申请查看调取困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仅在第41条第2款规定:“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此条规定虽然拓展了录音录像的范围,且在内容上更加严格,但监察法并其他涉及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例如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属于案卷材料,是否应移送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可否申请查看调取等。
由于监察调查过程的封闭性,辩护律师在监察调查过程中不被允许介入,而且后续也难以和监察机关直接取得联系进行有效沟通调取录音录像材料。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进一步解释称:“监察机关对调查过程的录音录像不随案移送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调取与指控犯罪有关并且需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录音录像,可以同监察机关沟通协商后予以调取。
”这条解释明确了监察机关调查阶段的同步录音录像不进行随案移送,这使得辩护律师无法从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处直接调取相关同步录音录像。
因此需通过检察机关作为中间环节与监察机关进行沟通、协调。
而此方式一方面属于间接沟通,沟通不流畅且沟通效率低下;而另一方面实务中由于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通常具有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涉案人数多等特点,可能涉及国家或单位秘密,监察机关常以可能产生不必要的泄密风险,拒绝录音录像资料的调取。
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问题描述:在司法系统中,案件审理是重要的环节。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一些问题。
首先,存在审理周期长、效率低下的情况。
其次,有时候判决结果可能会偏向一方,缺乏公正性。
此外,在证据收集和调查过程中也有出现漏洞等问题。
二、审理周期长、效率低下的原因分析:1.人力资源不足:目前,我国法院面临着大量未解之案和诉讼纠纷,但员额法官数量较少,导致了办案能力与繁重任务之间的矛盾。
2.程序设计复杂:目前很多案件都需要经历预立管辖制度下立案阶段、“三转”程序(指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当庭询问笔录和取保候审确认书)、开庭阶段等各个阶段才能最终进行裁判,这些繁琐步骤增加了整个流程的时间成本。
3.信息化水平落后:还有部分地区没有配备完善的电子设备与网络基础,并无法将繁琐办事手续简化、快速办理。
这也导致了案件审理工作效率的低下。
三、判决结果偏向一方的原因分析:1.司法不公问题:一些地区可能存在官商勾结、腐败现象,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不公正行为,对某一方进行非法优惠或者歧视待遇。
2.证据获取困难:在实际操作中,收集和保全合适的证据往往是一个复杂而棘手的问题。
有时候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并不能提供足够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立场。
3.技术设备欠缺:目前我国在部分基层法院还存在着技术水平有限等问题,无论是专业知识培训还是先进设备配置都需要更大投入与改善,以满足司法需求和提高审理效率。
四、解决办法及建议:1.加强人力资源建设:通过增加员额法官数量、招聘专业化辅助人员等方式来增加队伍规模,并针对相应领域提供必要培训和磨炼机会,以提升案件处理能力。
2.简化诉讼程序:对于一些繁琐程序的阶段,可以考虑通过引入电子诉讼、在线庭审等方式进行改革。
这样可以有效提高审理效率,节约时间成本。
3.加强信息化建设: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统一的司法信息化系统,确保各个地区都能快速办理案件,并实时更新信息。
同时鼓励法院适应更好的技术设备配置。
浅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存在问题及对策
浅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存在问题及对策第一篇:浅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存在问题及对策一年来,我院对所办理的件自侦案件全部实行了同步录音录像,确保了证据的可靠性、合法性,取得了办案数量上升、质量提高、时间减少的良好效果。
但是由于经费及技术短缺、实际办案条件有限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也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现结合本院一年来的实践情况,谈谈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以供参考。
一、当前的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办案人员思想认识尚不适应规范化要求。
一些办案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作用的认识存在误区:一是认为同步录音录像万能。
认为案件只要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就高枕无忧了,对其他证据的收集不重视或者重视不够。
二是认为同步录音录像无用。
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只是作为一种证据的固定方式,对职务犯罪事实认定起不了多大作用,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翻供,同步录音录像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而且会成为侦查过程的累赘,过多的精力投入在录音录像上不仅会耗费大量人力和财力,还会影响侦查进程。
于是,一些办案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操作不规范,导致质量不高、效果不明显。
2、侦查人员笔录制作能力尚未适应工作需要。
目前许多讯问笔录所记载的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上所反映的内容存在有差异,如说得多记得少或记得多说得少,有的还出现了重大分歧。
这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犯罪嫌疑人表述能力差,讲话逻辑性不强,条理不清,使得记录很费劲;二是记录人员对案件情况不了解、整体把握不够,书写时速度慢、归纳整理能力较差等。
3、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行为举止不规范。
由于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时间较短,一些侦查人员未能及时转变传统方式下的讯问作风,存在着装随意、举止随意、言语不规范等现象。
4、专业技术人员缺乏,侦查人员替代比较普遍。
由于缺乏技术人员编制,引进的专业人士又少,难以满足办案工作需要,有时只好由侦查人员自行摄录。
5、检察机关办案硬件设施配套尚不能完全适应同步录音录像的需要。
新形势下的全程录音录像问题再思考
新形势下的全程录音录像问题再思考一.一则案例说起2012年10月17日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受贿案件,检察机关控告被告人(原海盐县人民政府秦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韩自更在任期间收受贿赂共计*****元。
而在此之前(2012年10月8日)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曾向法庭提出过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系非法取得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并提交了一定的线索和材料,合议庭在初步审查以及召集控辩审三方共同回看了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和侦查人员出具的关于侦查过程合法性的证明后,认为对被告人韩自更的整个侦查过程没有出现暴力、威胁等非法取证的情形,而且被告人韩自更在作有罪供述时神情比较自然,应当排除供述系非法取得的嫌疑并最终决定不再当庭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经法庭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韩自更有期徒刑七年。
日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律师事务研究所邀请众多学者就本案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了研讨①。
在会上,辩护律师曾指出:“在7月2号到5号的连续讯问期间确实录有11张光盘,但是遗憾的是这11张光盘只有图像没有声音,我们在图像里面看到了被告人在那段时间(近60个小时),总共只睡了5个小时。
当法院看到这些视频资料后认为因为没有暴力,所以不管有音无音都是合法的,就此否定了我们的申请,不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②通过辩护律师就该案中录音录像材料的简单陈述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就录音录像这一制度的运作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首先,就本案来说,对于检察院自侦的贪污受贿等案件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应当录音录像③,而本案只是对部分讯问过程进行了录像的做法显然有悖于现行法律规定;其次,整个的讯问过程中只有录像但没有录音,而且有的录像画面也极不清晰以致影响观看,表明录音录像制作过程的不规范、不严谨;再次,该案法官对录音录像的审查采取的是开庭之前召集控、辩(辩护律师)双方至法院共同观看录像带的方式,而犯罪嫌疑人本人并没有实际参与,这种审查方式是否合乎法理还有待研究;最后,法官在看完这些录像资料之后认为整个讯问过程侦查人员并没有实施暴力行为也不存在其他明显不合法的行为,所以即使没有声音,即使不完整也可以认可它的合法性,据此驳回了辩护律师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笔者认为对于法官的这一做法也是值得商榷的。
自侦案件中同步录音录像法律依据调查报告(五篇模版)
自侦案件中同步录音录像法律依据调查报告(五篇模版)第一篇:自侦案件中同步录音录像法律依据调查报告近年来,由于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各地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中广泛使用同步录音录像,这在刑事诉讼中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不过,它的使用也引起了相应的问题: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它所产生的证据的法律性质是什么?笔者试就上述等问题略述己见。
一、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依据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对同步录音录像有明确的规定,仅仅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的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同时采用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搜查的时候,在必要情况下,必要的时候,可以录像。
这些规定是具有与法律同等效力的,应该是视为同步录音录像的直接法律依据。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来看,第42条第2款规定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七种证据;相对应的也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七种侦查行为,上述七种侦查行为除通缉外,都是刑事证据产生的直接形式,可见立法者为了保证刑事证据本身的客观性、合法性,专门就收集证据的侦查行为作出了特别的约束。
但由于视听资料作为刑事证据中的一种,是新生事物,刑事诉讼法还没有对其收集程序加以规范。
但是没有对其规范并不意味着它不需要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它恰恰因为缺少规范性收集程序,导致侦查机关各行其是,公诉和审判部门各有标准,从而形成事实上的司法不统一。
在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将警察侦查行为划分为五类,把在警察局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录音直接规定为侦查行为。
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为侦查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上,还是从立法意图来看,同步录用录像都属于一种侦查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
由此可以得出,检察机关采取同步录音录像是一种诉讼行为,是一种侦查行为,是为证实案件事实,以记录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扣押、搜查过程为手段的侦查行为。
审查调查工作中发现的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法探讨
审查调查工作中发现的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法探讨1.引言在审查调查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各种疑难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涉及侦查技术、证据收集、取证过程等各个环节。
如何解决这些疑难问题,是每个调查人员都需要面对的挑战。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审查调查工作中发现的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法进行探讨。
2.疑难问题一:证据获取困难在实际的调查工作中,有时会遇到证据获取困难的情况。
这可能是因为证据被隐藏、销毁,或者对方有意遮掩真相。
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侦查技术的运用。
利用现代化的侦查技术,如网络取证、数据恢复等技术手段,可以解决证据获取困难的难题。
3.疑难问题二:证据真实性存疑在调查工作中,有时会遇到证据真实性存疑的情况。
这可能是因为证据来源不明,或者存在伪造的可能。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依靠专业的技术手段和科学的鉴定方法。
还需要借助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协助,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4.疑难问题三:取证过程不规范在取证过程中,如果操作不规范,可能会导致证据的无效性和不可采信性。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取证程序、工作纪律等方面加强规范管理,确保取证过程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也需要加强对取证规则和标准的学习和实践,不断提高取证技能和水平。
5.总结与回顾在审查调查工作中,疑难问题是无法避免的挑战。
但只要我们采取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加强规范管理和学习实践,就能够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对于证据获取困难的问题,我们可以运用现代化的侦查技术;对于证据真实性存疑的问题,我们可以依靠专业的技术手段和科学的鉴定方法;对于取证过程不规范的问题,我们可以加强规范管理和学习实践。
通过不断的总结和回顾,我们能够更全面、深刻和灵活地理解审查调查工作中发现的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法。
6.个人观点与理解在审查调查工作中发现疑难问题并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具备丰富的实战经验和专业知识,更需要我们具备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
只有不断地积累经验、学习新知识,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种疑难问题。
新刑诉法规定对同步录音录像的意义和影响
新刑诉法规定对同步录音录像的意义和影响摘要新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出台和实施,将录音录像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展至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普通刑事案件,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有效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将发挥重大作用,同时也必将给侦查工作带来更大的挑战。
本文重点结合检察机关实施录音录像的方法和经验,就录音录像制度的意义、影响及对策作一初步探析。
关键词录音录像证据侦查作者简介:胡贯理、李永平,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自改革开放以来,司法中有关刑讯逼供的事件屡见不鲜,无论在公安机关还是在检察机关侦查工作中,时常出现过致伤、致残,甚至致死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如湖北佘祥林案、广西黎朝阳案等,均受到了社会舆论的指责。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高检院于2005年底开始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有益尝试和探索,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
为巩固和全面推广落实这一制度,新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这也是与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新刑诉法的立法本意是一致的,体现了打击犯罪与尊重、保障人权并重成为刑事诉讼的精神实质。
一、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同步录音录像的意义(一)防止刑讯逼供,有利于保障人权、规范侦查行为原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及修改后刑诉讼法第五十条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对犯罪嫌疑人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目的是将这一侦讯过程以视频资料的方式固定下来,使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依照刑诉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加强了对办案人员讯问活动的监督,促使侦查人员转变执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和合法办案的自觉性。
(二)防止翻供翻证,有利于及时固定证据、依法惩治犯罪录音录像有利于及时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提高办案效率。
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一、概述在司法实践中,办案过程中经常会面临各种问题和困难。
这些问题和困难可能来自于证据收集、调查取证、审判程序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证据收集困难1. 信息碎片化:由于现代社会信息爆炸的特点,相关涉案信息往往分散在不同的媒体平台上,导致获取证据变得困难。
解决对策:加强协作机制,在相关部门之间建立定期沟通交流机制,通过共享信息资源进行全面搜集。
2. 隐蔽性犯罪:某些犯罪行为具有高度专业性和技术含量,导致调查人员在寻找关键证据时遇到极大挑战。
解决对策:提升执法人员技能水平,引入新技术手段并开展培训计划以保持与犯罪者呼应,在监管领域设立尽快更新方式以配合当前或未来利益需求。
3. 数据保护限制:涉及隐私和个人信息的犯罪案件,通常需要面临法律和伦理规范的约束,使证据获取受到限制。
解决对策:建立合法依据,通过获得搜查令或其他授权方式来保护合法权益,在遵守相关法规的前提下进行证据收集。
三、调查取证困难1. 缺乏协助意愿:某些关键目击者或当事人可能不愿配合调查工作,这给案件进展带来了阻碍。
解决对策: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司法系统及其重要性的认识,并通过引入鼓励机制适时给予当事人奖励以增加协作意愿。
2. 信息质量问题:调查取证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可能存在虚假、夸大等问题,导致无效或错误判断。
解决对策:加强鉴别能力培养,在采集过程中注重技巧与专业知识相结合。
同时,在关键时刻多方核实以确保准确性。
3. 复杂国际转移性犯罪活动: 追溯资金流动, 确定涉案嫌疑人和犯罪行为信息所需的国际合作相对困难。
解决对策:加强跨区域和跨国家司法协作,建立互信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促进案件追捕工作有序开展。
四、不公正审判问题1. 司法腐败: 有时候,司法人员可能会接受贿赂或者操纵证据以达成不公正的裁决。
解决对策:加大监督力度,设立独立监察机构,并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
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一、背景概述案件审理是司法机关的核心工作之一,它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到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日常审理工作中,我们也不可避免地面临各种问题和困难。
本文将从流程繁琐、资源不足、法律适用不一致等方面,对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探讨。
二、流程繁琐1.庭前程序冗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庭前程序可以起到排除非必要争议、简化庭审环节的作用。
然而,现实情况下庭前程序往往过于繁琐,包括起诉状、答辩状、抗辩状等的准备和审核,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和审理的时间成本。
这不仅对当事人不利,同时也对法院工作效率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2.审判流程不够简化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诉讼环节十分繁杂,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庭审、判决等。
其中,调查取证过程中的取证难度、庭审环节中的证据质证等都是导致流程不够简化的原因。
这些繁琐的流程使得案件审理的时间拉长、效率低下,给当事人带来了额外的负担。
三、资源不足1.审判人员不足案件审理需要充足的审判人员来保障工作的正常进行。
然而,现实中的司法机关普遍存在审判人员短缺的问题。
缺乏足够的审判人员不仅加重了现有审判人员的工作负担,也难以满足案件审理的工作需求,导致审理工作效率不高,司法公正难以得到确保。
2.司法设施和技术设备不完善高效的案件审理离不开现代化的司法设施和技术设备的支持。
然而,很多地方的法院设施老化、技术设备滞后,无法满足审理工作的需要。
例如,庭审录音、视频等技术手段应用不足,导致庭审过程记录不全和证据保存困难。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案件审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四、法律适用不一致1.法官的理解和适用不一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律是司法工作的核心。
然而,不同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这导致了相同类型案件的判决结果存在差异。
这种法律适用不一致不仅影响了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也可能引发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2.地方法律适用不一致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地方性法规起到了重要的补充和规范作用。
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意见
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意见一、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司法公正和法律权益的期待越来越高。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
主要问题包括:审理周期长、审理程序复杂、证据收集不充分、庭审质量有待提高等。
1. 审理周期长在许多案件中,特别是一些重大刑事案件或民事纠纷案件中,审理周期常常较长。
这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困扰,延长了他们维护自身权益所需要的时间,并且增加了成本和心理压力。
同时,长时间的审理也降低了司法效率,使得法院无法及时解决其他案件。
2. 审理程序复杂当前我国的诉讼制度比较繁琐复杂,需要进行大量繁文缛节的手续。
这导致诉讼双方经常因为手续上的错误或遗漏而耽误时间。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诉讼参与人员对程序规定未必都完全掌握清楚,给予当事人以应有的教育和审议机会常常不易达到。
3. 证据收集不充分证据是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但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往往面临着困难。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包括:一是被告方拒绝提供相关证据;二是公证、鉴定等手续繁琐,费用高昂。
缺乏充分的证据不仅使审理工作受阻,也无法确保当事人权益得到公正保护。
4. 庭审质量有待提高庭审过程中,应该注重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衡和司法的公正性。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庭审效果欠佳,法官对应诉方求实性辩解能力考核不足;二是庭审纪律松散,存在一些规章制度遵守不严格现象;三是庭审过程中涉及个别主观意识、政治派别等非法律因素影响判决结果。
二、建议意见针对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1. 加强立案管理与调研为了减少案件审理周期长的问题,可以加强对案件信息的及时管理和调研,确保案件及时得到受理和处理。
建立健全案件审理统计与监控机制,通过技术手段提高办案效率。
2. 简化审判程序为了解决复杂的审判程序问题,可以简化一些繁琐的诉讼步骤,减少不必要的程序环节,提高司法效率。
同时,借鉴国际上一些先进的诉讼模式与系统经验,推行电子诉讼系统等新技术手段。
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存在的问题1. 司法公正性问题在审判工作中,司法公正性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原则。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不可否认存在一些司法工作中的不公平现象。
其中一个主要问题是审判员的主观意识对审判结果产生了较大影响。
有些审判员可能因为个人喜好、关系网络或者其他非客观因素而偏袒某一方当事人,导致裁决结果失去了公正和公平性。
2. 办案效率低下办案效率低下也是当前司法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之一。
由于过多繁复的程序和不少制度上的制约,案件往往在审理过程中耗费大量时间。
这导致了当事人们长期地在案件纠纷之中无法得到解决,既增加了他们的精神负担也浪费了社会资源。
3. 证据收集和保全难题在现行司法体系下,证据收集和保全难题成为许多案件处理过程中长期困扰双方当事人的问题。
尽管相关部门已推出许多措施来加强证据保全和收集工作,但实际效果仍不尽如人意。
有时候,证据被篡改或者不完整地呈现,在裁判过程中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多困扰。
二、问题解决的建议1. 加强司法独立和公正性为了解决司法公正性的问题,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和保障司法独立。
首先,严格遵守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确保他们在判决过程中不受任何外部压力干扰,并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待每个案件。
此外,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审判错误,并追究相关责任。
2. 优化案件处理程序为了提高办案效率,我们可以考虑对案件处理程序进行优化。
例如,在适用范围内缩短某些诉讼环节的时间限制;推行电子诉讼系统,提高信息交流效率;设立专门机构加强案件管理和分流等。
通过简化程序,并提供更高效的技术支持,可以实现更快速、更有效地处理案件。
3. 建立健全证据保全与鉴定体系为了解决证据收集和保全难题,需要建立完善的证据保全与鉴定体系。
在这个体系中,可以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对涉及证据的案件进行协调和指导,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和设备支持。
同时,通过加强对律师、法官等司法工作者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意识素养,以减少证据被篡改或遗失的风险。
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录像是解决不了实质 问题 的, 而且会成为侦查过程 的一 种 累赘 , 于频 繁 地 录 音 录像 不 仅 耗 费 大 量 人 过
收 稿 日期 :0 2— 6—1 21 0 5
守所接受讯 问, 或者 因特别情形在 临时场所进行 同 步 录音 录像 , 不但 录像设 备而 且影 像 和声音 效果 、 光
力和财力 , 还会 影 响侦查 进 程 ; 是认 为 只要是 侦查 三 就 应该 同步 录音 录像 。
( ) 二 同步 录音 录像 工作 中的保 密 问题
程实 施不 问 断录音 录像 的一 项专 门技 术工作 。如果
询 问证人 需要 录音 录像 的应 当事 先 征得 证 人 同意 。 从 20 0 7年 1 0月 1日开 始 , 国检 察 机关 办 理 职 务 全
识存 在误 区
部 分侦 查人 员认 为对讯 问 过程实 施不 问 断的 同
步 录音 录像 是高级 人 民检察 院 的要求 , 主要 表 现在 :
一
根 据规 定 , 同步 录 音 录像 要 与 讯 问过 程 实 行 同
步摄 录 , 录制结束 后 立 即制 作 录音 、 像 资料 , 问 录 讯 人 员 和犯罪 嫌疑 人确 认后 当场将 原件 装 入人 民检 察 院讯 问全 程 同步 录音 录像 密封 袋 中 , 由录制 人员 、 讯 问人 员 、 讯 问人三 方封 签 , 被 由被讯 问人 在封 口处 骑 缝摁 指 印。而 当犯罪 嫌 疑人在 被羁 押 的状态 下到 看
出 了相 应的 建议及 对 策 。
[ 中图分类号 ] F 3 [ D 7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 ]17 10 (02 0 — 12 0 62~ 50 2 1 )3 0 8 — 3
公诉承担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的几点思考
文◎ 潜 艇
一
、
强 化证 据 合 法 性 审查
智商 、 广人 脉 、 辩 护 的 特 点 , 来 是 提 出非 法 证 据 排 强 历 除 申请 的 高发 类 案件 .要 对 职 务犯 罪案 件 和公 安 机 关 侦 查 案件 坚 持 同 样标 准 .监 督 侦查 人 员 严 格 落 实 拘 留
者 盖章 。
第 _ . 加 注 重捕 诉 、 诉 衔 接 配合 。修 改后 刑诉 三更 侦
法 细 化 逮 捕 条件 , 善 逮 捕 程 序 , 监 部 门把 关 更 严 , 完 侦
这 为 身处 其 后 的 公诉 工 作 提 供 了有利 条 件 要通 过 电 子 诉 讼 文档 移 送 、 侦监 公 诉 联 席会 议 等 方 式 。 加强 捕 诉 衔接 . 了解 案 件 审查 逮 捕 时 证 据情 况 和存 在 的 问 题 . 掌
{江 西 省 人 民检 察 院公 诉 一 处 [ 3 0 9 30 2 ]
第 三 , 查 核实 。 改后 刑 诉 法新 增 了检 察机 关 对 调 修 侦查 人 员 非法 取 证 行 为 的调 查 核 实 权 。侦查 机 关 对 证 据 收集 的 合法 性 作 出说 明 后 .仍 不 能 排 除存 在 以非 法
二、 完善 公 诉环 节 非 法证 据 排 除规 程
和其 他重 大案 件 .也应 当要 求 同 时移 送 全 程 同 步 录音 录像。 第二 , 更加 注重 辩 方证 据 。 检察 机 关 的法 律 监督 属 性. 决定 了公诉 人 同时 也是 法 律 监督 者 。 履 行公 诉 职 在 能 的 过程 中 . 秉持 客 观 公 正 立场 . 片 面 追 求定 罪 与 要 不 胜 诉 结果 . 只 专 注 于有 利 于 追诉 的证 据 . 不 既要 重 视 侦 查 方 和被 害 方 提 供 的证 据 .也 要更 加 注 重 来 自辩 方 的 证 据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翻供 的案 件 , 要 严 格 审 查 , 意 更 注
论基层检察院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若干问题分析
论基层检察院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若干问题分析中国从2005年开始,检察机关在对安检责任人进行审讯期间,可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这个制度的出台,使得犯罪人员得到惩罚的同时,还使其人权也得到了保障。
2012年,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将纳入到《刑事诉讼法》中,使这项工作上升到法律层面。
基层检察院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可以对基层检察院的各项工作的展开以有力监督。
但是,制度作为理论化的约束的,当落实到具体操作中,就必然会存在一些问题而使得一些实际工作难以充分发挥,并不会获得良好的效果。
本论文针对论基层检察院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若干问题进行分析。
标签:基层检察院;同步录音录像;问题0 引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国家出台的一项管理制度,旨在对检察院的各项工作展开情况进行监督,特别是在对犯罪人员进行刑讯的时候,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仅可以将整个的刑讯过程以录音、录像的形式保留下来以作为证据,而且还对罪犯的人权予以保障。
由于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的整个流程都被记录下来,因此而使得该项制度充分地发挥了监督作用,而且对检察机关具体工作的展开提供了重要条件。
1 基层检察院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现状1.1 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缺乏规范性基层检察院虽然执行了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但是多是以其为辅助性工作,并没有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而导致录音录像的改革执行环节不够规范。
特别是办案人员对录音录像工作没有产生认知,包括录音录像工作的展开流程、需要录制的内容以及录制的时间以及资料保管等等都缺乏认知而导致录音录像的质量不高[1]。
部分办案人员虽然执行了同步录音录像,但是,并没有履行全程执行的责任,而是主观性地选择录音录像的环节,很容易导致案件证据缺乏衔接性而给办案带来不必要的困难。
特别是一些办案人员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同步录音录像认识不够,就会缺乏工作的配合度。
按照规定,全程录音录像,是接受审讯的犯罪嫌疑人进入到审讯室就要开始执行录音录像,但是,基层检察院往往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说服教育之后才开始刻录,直接说明了对“全程”的概念认识不清。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庭审实践运用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庭审实践运用同步录音录像在庭审实践中的运用是现代司法改革中的重要内容,旨在提高庭审效率、确保庭审公正、增加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本文将从同步录音录像的意义、运用方法和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同步录音录像的意义同步录音录像是指在庭审过程中对被审讯人的陈述和案件相关证据的录制,既包括音频记录,也包括视频记录。
与传统的纸质笔录相比,同步录音录像具有以下几个优点:1. 提高庭审效率同步录音录像可以更准确地记录庭审过程中的陈述和证据,减少录入错误和纰漏的概率,节约了庭审结束后整理和校对笔录所需的时间,提高了庭审效率。
2. 确保庭审公正同步录音录像可以完整地记录被审讯人的陈述和辩护律师的辩论,可以作为证据进行核查和审查,保障庭审的公正性,防止庭审中的疏漏和偏颇。
3. 增加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同步录音录像可以提供真实、准确的庭审资料,不易被篡改和编造。
被司法机关用于调查和审判的证据来源更加可信,有利于客观公正地判定案件。
二、同步录音录像的运用方法同步录音录像的运用方法主要包括庭审设备的安装及调试、庭审过程中的录制与保存、录音录像的整理与归档等。
1. 庭审设备的安装及调试庭审设备主要包括录音和录像机、摄像头、麦克风等设备。
在庭审前,需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检查设备是否完好,麦克风是否敏感,录音和录像的质量是否达标。
2. 庭审过程中的录制与保存庭审开始后,将录音录像设备打开,并在庭审开始前宣布庭审过程将进行录音录像,并记录庭审日期和时间。
庭审过程中,要确保设备的正常录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庭审现场,确保录音录像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庭审结束后,将录音录像存档,确保记录的完整。
3. 录音录像的整理与归档录音录像在庭审结束后需要进行整理和归档,包括整理录音录像的文件、编号、分类、存储等工作。
归档后的录音录像应妥善保存,并标明存档日期和归档人员的签名,以备需要时进行查阅和使用。
三、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例分析以下案例展示了同步录音录像在庭审实践中的应用。
论我国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论我国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问题及完善林哲【摘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正式建立了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该制度对于固定证据、规范侦查讯问行为、保护被追诉人和侦查人员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但从目前来看,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还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应当以全程同步、程序规范、客观真实、严格保密四大原则为基础,逐步细化、改进该制度,并辅之以必要的保障措施,从而实现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在我国侦查阶段中的良性运作.【期刊名称】《安徽科技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27)002【总页数】5页(P124-128)【关键词】讯问;录音录像;全程同步;真实【作者】林哲【作者单位】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931 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基础理论1.1 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诉讼价值近年来,各种刑讯逼供事件屡屡见诸于媒体,一幅幅触目惊心的犯罪嫌疑人被殴打的照片,一次次声泪俱下的被告人对刑讯逼供的控诉,让人们不得不反思在当前的中国,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遏制刑讯逼供这一刑事侦查过程中的“毒瘤”。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建立完善而健全的讯问录音录像制度是解决刑讯逼供问题最有效的良方之一,其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以下价值:1.1.1 便于及时、完整地固定证据,为庭审中的质证和采证创造良好条件单纯采取讯问笔录来固定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方式可谓弊端丛生。
第一,讯问效率会受到影响。
因为人工记录的速度一般慢于人说话的速度,所以往往会出现侦查人员讯问以及犯罪嫌疑人回答讯问后,等待记录人员记录的情况。
第二,完整性难以保证。
讯问笔录由侦查人员制作,作为控诉方,其更倾向于记录下对己方有利的内容,而忽略对辩护方有利的证据,从而造成讯问信息的缺失,间接导致法官无法清晰、准确地了解讯问的全过程。
与讯问笔录相比,录音录像在固定证据方面显然更具优势。
首先,录音录像可以同步记录下整个讯问过程的情况而不遗漏一点内容,能够保证讯问信息的完整性。
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庭审是法院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事实的查明、法律的适用和法官内心确认的形成多在这一阶段完成.因此.考察当前庭审活动的客观现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措施.对于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规范庭审活动以及促进审判公正高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综合素质展现方面1、审判法庭环境有待改善:有的审判法庭办公楼装修年代久远.设计和布局不合理.一些诉讼指南等上墙资料未及时更新.标牌不清晰.不显目.内容也不符合当前工作要求;有的审判庭计算机等摆放不规范.不整齐.给人以杂乱的印象.影响法庭形象。
2、合议庭成员形象方面:有的审判员坐姿不正.注意力不够集中.如质证时对当事人出示证据出现遗漏;一些平常的习惯动作也不时表现在审判庭上.如托脸、柔眼、抠鼻等;个别审判员、书记员没有按规定着装.开庭时配带小微章.且配带位置不合规.有的书记员甚至着便装。
3、庭审纪律方面:法庭纪律维护不够严肃.因公诉人、当事人等原因.导致案件不能按时开庭审理;没能正确运用法槌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情况予以制止或警告.如有的案件庭审中.当事人亲友带小孩旁听、旁听群众未关闭手机、高声喧哗、随意走动.而审判员未进行及时有效地制止。
4、个人综合素质方面:庭审中.有很多用语不规范的情形.一些日常的口语经常出现在庭审中.有的法官、书记员声音不够响亮、清晰;有的审判员庭前准备不充分.对卷宗材料不熟悉.导致庭审中各个环节把握得不是很紧凑.有时出现“冷场”的情况;少数案件中.对突发情况处理应变能力不足.如对代理人不按时到庭.庭审中未经审判长或审判员允许.直接入席就座.审判长或审判员也没有反应.而过一段时间后.才核对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
个别法官心理素质较差.因领导旁听等原因.庭审显得紧张、局促.秩序较混乱.如在举证质证后未经合议即进行认证.认证过程中又突然中断进行合议。
(二)、庭前准备阶段存在的问题1、核对当事人到庭情况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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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实务审查同步录音录像中发现的问题和思考
随着刑诉法、《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及《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的贯彻落实,对侦查阶段使用录音录像措施案件的范围、同步录音录像的制作、保存、使用和违规处理等一系列问题提出了新要求,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朝着规范化、法制化的方向迈进。
然而目前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审查、运用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发现一些问题,影响审查起诉工作的进行。
一、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讯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之间存在不一致、不全程、不同步。
虽然《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三条规定“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但实际操作中同步录音录像普遍从正式问话开始录制,至讯问所问问题完成结束,而不是从犯罪嫌疑人步入审讯室开始,缺少向犯罪嫌疑人表明身份、宣告权利义务以及犯罪嫌疑人确认笔录、签字按印的过程记录。
此外,同时笔录记录的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相比,有多记、漏记、错记实质性内容的情况。
比如,在涂某贩毒案的同步录音录像中,关于毒品来源同步录音录像的记录为“问:你当时购买的什么毒品?是冰毒还是?答:嗯。
问:告诉你多少克?答:19.44.问:每次都是用小红包包着?答:(沉默)问:初几记得不?初十不?答:嗯。
”而在当次笔录对应的记载则为:“问:将你购买毒品的过
程讲下?答:2015年2月23日晚上7点左右,梁某打电话问我是否需要毒品,我们在平和堂附近的马路边上见面,我打的过去以500元的价格从梁某手上购买约5克冰毒。
2015年2月28日晚上8点左右,我打的来到平和堂附近的马路边上以500元的价格从梁某手上购买约5克冰毒。
今天晚上我和梁某电话联系购买毒品,9点左右,我打的来到平和堂附近的马路边上,从副驾驶室的窗子递给梁某1200元现金,梁某给我一个小红包装的19.44克冰毒”,笔录中涉及犯罪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等关键事实未在同步录音录像中有体现。
二是讯问过程出现违法、违规现象。
同步录音录像现实,部分讯问无法保障全程至少两名办案人员在讯问室,出现一名办案人员具体负责讯问,另一名办案人员不时进出执法办案区的情况,部分讯问协警、书记员等非执法人员参与讯问。
同时,讯问过程中,讯问人的用语不规范,容易出现类似“你这个案子不大,说出来早点回去”、“问:毒品呢?不能说白送”、“你不能说光自己吸食,也要赚一点啊?”的提问方式。
部分案件先突破再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亦有体现,在审查过程中时有发现讯问人拿着打印好的笔录进行讯问,讯问完成后犯罪嫌疑人直接在事先打印好的笔录上签字按印的情况。
(二)制作保存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同步录音录像质量不高。
出现侦查机关移交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非对应案件录音录像、无法打开、打开后画面模糊、只有画面没有声音、声音较小或者有杂音的情况,不同程度地影响固证的效果。
二是侦查机关在拷贝同步录音录像程序不规范。
一般不密封、不签名、只注明案件名称和讯问次数的情
况,并且只拷贝一份附卷,在移送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时将该份同步录音录像原件一同移送,缺乏对光盘介质的有效保护,光盘保存期限将会大幅缩短。
当检察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发现同步录音录像出现声音画质不清晰或者拷贝错误时,录音录像设备中的文件早已被覆盖。
(三)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审查起诉过程中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方式粗放甚至不审查。
目前,对于大部分刑事案件,侦查机关均会移交至少一次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材料,但是,在检察机关、法院审查案件时,常常出现不审查同步录音录像,或者走马观花审查的情况,同时,审查报告的叙写中,对于同步录音录像的表述仅是以“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一笔带过,对录像的程序、内容没往往没有详细叙写。
二是律师阅卷时申请查看、拷贝同步录音录像阻碍重重。
目前,对于辩护人提出查看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各地司法机关没有统一的规定,往往以不是证据或者涉及国家秘密为由进行拒绝性答复。
今年6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讯问录音录像资料,辩护律师要求查看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在人民检察院专门场所查看。
”对辩护人要求查看同步录音录像有了确定性规定,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未给出批准时间限制,同时,对于辩护人复制、拷贝同步录音录像仍无确切规定。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