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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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工作实施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工作实施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营政发[2012]1号【发布部门】营口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1.29【实施日期】2012.0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发〔2012〕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现将《营口市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营口市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城镇化建设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11〕3号)精神,积极推进我市城镇化建设健康快速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我市在辽宁沿海经济带建设中率先崛起为目标,以统筹城乡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根本出发点,提升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合理有序引导农村人口转移,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进程,实现城乡均衡发展、集约联动、整体推进,为营口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底,全市城镇人口有序增长,城镇化率达到75%;完成城中村改造123个、9.15万户,城边村改造57个、3.46万户,每年完成不低于总量20%;完成省下达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化社会公共服务指标。

全市城镇化质量全面提高,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更加完善,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社会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三、工作任务(一)科学编制规划,明确工作重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认真做好城镇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明确年度任务,落实项目用地、建设时序,加强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提升规划执行效率。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实施方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实施方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发文字号】营政办发[2017]66号【发布部门】营口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2.21【实施日期】2017.1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营政办发〔2017〕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1日营口市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创建国家卫生城镇是改善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建设健康营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为做好我市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以国家卫生城镇创建为抓手,坚持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全民共建共享,统筹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打造宜居生活环境和社会发展环境,加快推进健康营口建设步伐。

--2017年开始,县(市)区全部启动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

--2018年,鲅鱼圈区、盖州市、大石桥市、老边区各有一个乡镇必须进入国家卫生乡镇。

--2019年,盖州市、大石桥市各有一个乡镇必须进入国家卫生乡镇。

--2020年,营口市必须进入国家卫生城市行列,大石桥市、盖州市争取进入国家卫生城市行列。

二、重点任务和责任分工(一)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城市功能全面维修和养护主次干道、背街小巷,保证路面平整,排水畅通,街路环卫设施配备符合标准,城市道路装灯率100%。

完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垃圾、粪便收运全面实现密闭化。

市本级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办发〔2017〕32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办发〔2017〕32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办发〔2017〕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30日营口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持续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8号)、省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全面推开全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辽卫发〔2017〕57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原则、目标、路径和重点任务。

把深化医改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突出城市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和主体作用,深入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等综合改革,发挥人才培养、学科发展和信息化建设支撑作用,统筹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和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等各项工作。

(二)基本原则坚持改革联动。

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促进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同步改革,强化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与社会办医协调发展,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营口市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营口市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营口市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2.22•【字号】营政办发[2016]5号•【施行日期】2016.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营口市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营政办发[2016]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96号)精神,推进我市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工作目标把加快社会办医作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举措,落实支持措施,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环境;拓宽工作思路,融入健康理念,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持续提高社会办医管理的质量和水平,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向规模化、多层次方向发展,实现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共同发展。

到2020年全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服务量和床位占比维持在35%以上,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二)基本原则坚持科学规划、统筹推进,需求导向、非禁即入,产业融合、协同发展,规范监管、提升能力的基本原则,促进我市社会办医加快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科学制定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在制定和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为社会资本办医留出发展空间。

未公开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

各级公立医院要按照医疗服务功能定位,大力开展急危重症、疑难病症的诊疗服务,适当开展特需服务。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27•【字号】营政办发〔2016〕57号•【施行日期】2016.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老年人保障正文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营政办发〔2016〕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56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市医养结合工作,更好地满足广大老年人的医疗服务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

发挥政府在规划设计、政策制定、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形成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紧密配合、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以需求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养老和医养结合服务事业,构建政府引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多位一体的发展格局。

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立足当前医疗和养老服务实际,着眼医疗、养老需求及发展趋势,科学制定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分布,结合区域内老年人状况,统筹规划医养结合布局。

加强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衔接与合作,完善医养结合功能。

实现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共享,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益。

依托政府综合服务信息和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平台,实现服务对象信息、健康信息和服务信息共享。

(二)工作目标到2017年,实现医疗、养老资源有效融合,建成一批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以下统称医养结合机构),逐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营口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营政办发〔2015〕33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营口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营政办发〔2015〕33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营口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营口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营政办发〔2015〕3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知情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过全面清理,确认市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190件。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19日营口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4年12月31日)序号文件标题文号发布日期1营口市兵役登记工作规定营政发〔1994〕14号1994年3月26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2营口市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营政发〔1996〕29号1996年9月10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3营口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办法营政办发〔1997〕21号1997年6月5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4营口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营政发〔1998〕24号1998年5月21日5营口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营政办发〔1998〕19号1998年6月10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6营口市森林病虫害限期除治实施办法营政办发〔1999〕5号1999年1月14日7营口市人事代理工作办法营政办发〔1999〕11号1999年3月19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8营口市实行企业空岗报告制度的规定营政发〔1999〕15号1999年4月20日2009年2月23日修订9营口市除“四害”工作办法营政发〔1999〕41号1999年11月3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10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营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的若干规定营政发〔1999〕42号1999年11月9日11营口市玉石水库移民安置若干规定营政发〔2000〕5号2000年1月8日12营口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法营政发〔2000〕18号2000年4月17日13营口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营政办发〔2000〕27号2000年6月16日14营口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营政发〔2000〕22号2000年6月19日15营口市私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营政办发〔2000〕28号2000年6月21日16营口市地名管理办法营政办发〔2000〕36号2000年8月4日17营口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营政发〔2001〕6号2001年3月20日18营口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规定营政办发〔2001〕18号2001年4月14日19营口市治理中小学学生辍学规定营政办发〔2001〕26号2001年5月14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2015年4月1日修订20营口市政府债务偿债资金管理办法营政发〔2001〕19号2001年7月6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21营口市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营政发〔2001〕27号2001年8月7日22营口市市区单位卫生长效管理办法营政办发〔2001〕47号2001年8月14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23营口市殡葬管理办法营政发〔2001〕50号2001年12月14日24营口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营政发〔2002〕9号2002年4月8日25营口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营政发〔2002〕22号2002年5月16日2009年2月23日修订2015年4月1日修订26营口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办法营政发〔2002〕23号2002年5月16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27营口市法律援助办法营政发〔2002〕28号2002年6月12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28营口市殡葬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营政发〔2002〕30号2002年7月11日29营口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营政发〔2002〕34号2002年8月14日30营口市困难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营政发〔2002〕35号2002年8月15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31营口市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营政发〔2002〕36号2002年8月15日32营口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办法营政发〔2002〕40号2002年9月3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2012年10月30日修订33营口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营政发〔2002〕53号2002年12月4日34营口市人民政府作出或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规定营政发〔2003〕4号2003年1月27日35营口市社区建设规定营政发〔2003〕6号2003年2月25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36营口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营政发〔2003〕7号2003年2月26日37营口市出售公有住房对社会弱势群体照顾办法营政发〔2003〕12号2003年3月5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38营口市城市美化亮化管理办法营政发〔2003〕20号2003年5月6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39营口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营政发〔2003〕22号2003年5月15日40营口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营政发〔2003〕27号2003年5月30日41营口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规则营政发〔2003〕30号2003年6月4日42营口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营政发〔2003〕37号2003年7月21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43营口市房屋面积测量与计算规则营政办发〔2003〕45号2003年8月5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44营口市建设项目公共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规定营政发〔2003〕40号2003年8月15日45营口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营政发〔2003〕44号2003年11月6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46营口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营政发〔2004〕2号2004年1月4日47营口市水上旅游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营政发〔2004〕3号2004年1月14日48营口市大型社会活动方案上报备案规定营政办发〔2004〕10号2004年3月16日49营口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办法营政办发〔2004〕14号2004年3月30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50营口市就业备案规定营政发〔2004〕15号2004年6月1日2009年2月23日修订2010年12月22日修订营口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营政办发〔2004〕49号2004年9月6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52营口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营政发〔2004〕22号2004年9月6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53营口市人民政府财务总监委派管理办法营政发〔2004〕25号2004年10月26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2012年10月30日修订54营口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营政发〔2004〕27号2004年7月1日55营口市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营政发〔2004〕30号2004年11月26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56营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规定营政发〔2005〕7号2005年2月23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57营口市各类安全事故报告办法营政办发〔2005〕13号2005年3月16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58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营政发〔2005〕9号2005年4月8日59营口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营政发〔2005〕10号2005年4月12日60营口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营政发〔2005〕13号2005年4月20日61营口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营政发〔2005〕14号2005年5月10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62营口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规定营政办发〔2005〕30号2005年5月16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63营口市经营组织经济实体法定代表人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规定营政办发〔2005〕35号2005年6月17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64营口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营政发〔2005〕20号2005年7月25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65营口市未确权房屋产权登记操作办法营政办发〔2005〕45号2005年8月1日66营口市档案管理规定营政发[2005]24号2005年8月15日67营口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营政发〔2005〕29号2005年10月21日68营口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规定营政发[2005]31号2005年10月27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69营口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营政发〔2005〕37号2005年12月13日70营口市行政决策听证办法营政发〔2006〕3号2006年1月5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71营口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营政发〔2006〕4号2006年1月6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2015年4月1日修订72营口市协助行政执法规定营政发〔2006〕5号2006年1月11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73营口市重大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规定营政发〔2006〕6号2006年1月11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74营口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营政发〔2006〕7号2006年1月11日2012年10月30日修订75营口市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投诉管理办法营政办发〔2006〕5号2006年2月16日76营口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使用规定营政发〔2006〕17号2006年4月8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2015年4月1日修订77营口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营政发〔2006〕19号2006年4月11日2012年10月30日修订78营口市人民政府市民投诉工作办法营政发〔2006〕21号2006年4月14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79营口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法营政发〔2006〕23号2006年5月9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2012年10月30日修订80营口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营政发〔2006〕24号2006年5月9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81营口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营政发〔2006〕25号2006年5月9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82营口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营政发〔2006〕27号2006年5月15日83营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营政办发〔2006〕42号2006年6月28日84营口市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办法营政办发〔2006〕49号2006年7月22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85营口市政务公开制度办法营政办发〔2006〕52号2006年8月9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86熊岳古城保护管理规定营政发〔2006〕31号2006年8月15日87营口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管理规定营政办发〔2006〕55号2006年8月17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88营口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营政发〔2006〕32号2006年8月30日89营口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营政办发〔2006〕60号2006年8月30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90营口大辽河通航水域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营政发〔2006〕34号2006年9月5日91营口市政府偿债基金归集使用管理规定营政办发〔2006〕75号2006年10月26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92营口市小企业贷款抵押收费办法营政办发〔2006〕79号2006年10月26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93营口市城市管道燃气管理办法营政发〔2006〕36号2006年10月30日94营口市三农档案管理规定营政办发〔2006〕81号2006年11月28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95营口市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则营政办发〔2006〕84号2006年11月29日96营口市城乡生活困难居民应急救助办法营政办发〔2006〕89号2006年12月8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97营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营政发〔2007〕3号2007年1月9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98营口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营政发2007年6月2日2015年4月1日修订99营口市解决企业招工不足问题的若干扶持政策营政办发〔2007〕38号2007年6月5日100营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营政发〔2007〕10号2007年6月7日101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及年检项目的决定营政发2007年6月13日102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营政发〔2007〕15号2007年7月15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2015年4月1日修订103营口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营政发〔2007〕19号2007年9月25日104营口市城市无工作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细则营政办发〔2007〕84号2007年11月14日105营口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营政发〔2008〕11号2008年8月14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106营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营政发〔2008〕15号2008年10月6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107营口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营政发〔2008〕19号2008年10月15日108营口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营政发〔2008〕22号2008年11月6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109营口市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营政发〔2008〕24号2008年11月12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110营口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营政办发〔2008〕76号2008年11月19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111营口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营政发〔2008〕25号2008年11月20日112营口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营政发〔2008〕26号2008年11月22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2015年4月1日修订113关于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营政发〔2008〕29号2008年11月27日114营口市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工作办法营政办发〔2009〕6号2009年2月2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115营口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营政办发〔2009〕12号2009年3月5日116营口市行政复议调解处理办法营政发〔2009〕3号2009年4月9日117营口市建筑业社会保险统筹管理办法营政发〔2009〕6号2009年5月15日118营口市行政效能投诉工作办法营政发〔2009〕7号2009年6月5日119营口市支持和鼓励外埠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新设立机构的政策营政发〔2009〕9号2009年7月20日120营口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营政办发〔2009〕49号2009年7月31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121营口市基础设施类专项贷款管理办法营政办发〔2009〕53号2009年9月2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122营口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营政发〔2009〕12号2009年10月23日123营口市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营政发〔2009〕13号2009年10月23日124营口市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办法营政办发〔2009〕69号2009年12月28日125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营政发〔2009〕16号2009年12月30日126营口市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营政办发〔2010〕21号2010年1月26日127营口市房地产中介管理办法营政办发〔2010〕24号2010年3月9日128营口市市级融资平台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营政发〔2010〕4号2010年5月25日129营口市经营者年薪制企业派驻审计员工作管理办法营政发〔2010〕6号2010年7月13日关于调整市与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营政发〔2010〕7号2010年7月14日131营口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营政发〔2010〕8号2010年7月14日2015年4月1日修订132营口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营政办发〔2010〕66号2010年7月14日营口市工程预算追加资金管理办法营政办发〔2010〕68号2010年7月15日134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营政发〔2010〕11号2010年7月23日135关于调整公有住房出售有关规定的通知营政发〔2010〕13号2010年8月27日136营口市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管理规定营政办发〔2010〕73号2010年9月28日137营口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营政发〔2010〕15号2010年10月12日138营口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营政办发〔2010〕76号2010年10月29日139营口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营政办发〔2010〕77号140营口市西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规定营政发〔2011〕1号2011年1月10日141营口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营政发〔2011〕2号2011年2月12日142营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营政发〔2011〕4号143营口市市直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营政办发〔2011〕21号2011年4月12日144营口市封山禁牧规定营政发〔2011〕8号2011年4月15日145营口市酒类管理实施细则营政办发〔2011〕46号2011年7月11日146营口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营政办发〔2011〕55号2011年8月22日147营口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营政发〔2011〕20号2011年10月18日148营口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营政发〔2011〕24号2011年12月10日149营口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定营政发〔2011〕25号2011年12月14日150营口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营政发〔2012〕3号2012年4月18日151营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营政发〔2012〕4号2012年4月22日152营口市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医药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医药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医药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9•【字号】营政办发[2012]41号•【施行日期】201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医药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营政办发〔2012〕4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医药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营口市医药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2012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施“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开局之年。

为贯彻落实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明确目标任务,强化工作责任,巩固扩大医改成果,持续深入推进医改,现就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工作安排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25号)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符合市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核心,以把医改办成人民满意工程为目标,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基本路径,保持医改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着力在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三个方面取得重点突破,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保持医改良好势头,为实现“十二五”时期改革的阶段性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30•【字号】营政办发〔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营政办发〔2023〕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业经2023年10月20日第十七届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0月30日营口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中央改革的统一部署和顶层设计,科学合理划分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始终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大力支持实施健康营口建设,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建立医疗卫生领域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公平享有。

科学界定政府、社会和个人投入责任,强化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完善政府投入机制并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支持力度。

注重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医疗卫生领域投入效益,推动实现人人公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15•【字号】营政发〔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营政发〔2015〕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业经2015年1月5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15日营口市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17号)精神,推动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提高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加基金抗风险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公平性,为加快推进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奠定基础。

二、目标任务在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模式、信息系统统一的基础上,推进基金的统一管理。

从2015年1月1日起,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市级财政统一管理,各统筹地区分账核算。

建立市级城镇医疗保险基金统一核算,统一编制、审批、调整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制度。

三、方法步骤(一)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管理从2015年1月1日起,当期地税部门负责征缴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征缴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以及各级政府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统一上划市级财政专户,实行市级统一管理。

市、市(县)区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承担的财政补助责任不变、补助比例不变。

2015年以前滚存结余基金暂不上划。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5•【字号】营政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发〔2008〕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并经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营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为建立健全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07〕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本级(站前区、西市区)于今年7月30日前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营口开发区管委会,大石桥市、盖州市、老边区政府于今年9月30日前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覆盖面达50%以上。

力争用2年时间将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建立起覆盖全体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1.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2.坚持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的原则。

3.坚持政府组织、自愿参保、政策引导、逐步推进的原则。

4.坚持以个人(家庭)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对困难群体给予照顾的原则。

5.坚持区域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

6.坚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和统筹层次(一)覆盖范围:凡是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的城镇大、中、小学生(包括高中、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其他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9•【字号】营政办发〔2015〕23号•【施行日期】2015.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营政办发〔2015〕2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9日营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5号),将原市卫生局、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整合,设立营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确定考核推荐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确有专长人员参加执业医师(含助理医师)考试的传统医学组织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2.取消医疗机构和保健机构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许可。

3.取消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审核(中医除外)。

4.取消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

5.取消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病残夫妇医学鉴定。

6.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个体行医审批下放至市(县)区卫生和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2.将成立区域性中小学保健机构的批准下放至市(县)区卫生和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3.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公共场所以及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卫生许可。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9•【字号】营政办发〔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营政办发〔2015〕1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是卫生计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承担着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重要职责。

根据《辽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40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服务水平(一)健全农村住院医师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制度。

实施农村住院医师和全科医生培养计划,建立政府投入、基地自筹、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机制。

推进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实行“招生与招聘并轨、校地共育”的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模式,“订单式”培养的住院医师和全科医生要在乡镇卫生院等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一定年限,聘期内享受所在市(县)区的县级公立机构同类人员工资待遇。

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公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全科医生,按国家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市财政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予以适当倾斜。

对于满编且无法调剂编制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允许上岗待编,待出现空余编制时优先解决。

到2017年底,实现每个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到2020年底,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全面建立全科医生制度。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编委办)(二)吸引医疗卫生技术人才到基层服务。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布部门】营口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1.12【实施日期】2010.11.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现将《营口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营口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1.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原则。

立足于保障群众基本需求,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实现基层医疗卫生的公平可及,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

2.坚持基层医疗卫生公益性原则。

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放在首位,扩大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降低基本药物价格,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3.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

强化政府责任,实行全市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多方共同参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4.坚持从地方实际出发,统筹兼顾,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原则。

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药物、保障制度综合改革,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确保基本药物制度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营政办发〔2016〕17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营政办发〔2016〕17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营政办发〔2016〕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120号)精神,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坚持协同服务与共同发展结合。

以协同服务为核心,以共同发展为纽带,以支付方式为杠杆,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联合体。

坚持提升能力与转换模式同步。

突出基层服务能力建设,推进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基层服务模式改革,实现基层首诊和社区健康管理。

坚持激励措施和约束机制并重。

围绕常见病、多发病,综合运用价格、医保支付、绩效考核等激励约束机制,降低患者住院费用支出,减少医保基金支出,构建与营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分级诊疗服务模式。

坚持群众自愿和政策引导。

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鼓励并逐步规范常见病、多发病患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减轻群众医疗负担,降低医保基金支出压力。

坚持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积极性。

完善制度,将分级诊疗纳入医疗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发挥卫生技术人员在分级诊疗工作中的主体作用。

(二)工作目标2016年,重点做好高血压、糖尿病、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终末期肾病等慢性病、结核病等慢性传染病和精神疾病的分级诊疗;进一步探索实施分级诊疗病种,逐步扩大病种数量,完善常见病种分级诊疗;优化城乡医疗联合体布局,加强医疗联合体协同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医保支付制度和价格体系进一步完善。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办发〔2018〕58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办发〔2018〕58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办发〔2018〕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27日营口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促进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从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设计、审图、监督、验收等多环节逐项落实,完成既定的关于装配式建筑发展相关绩效考核任务指标,将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落在实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推进建筑业发展动能转化,以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为契机,以培育装配式建筑及其周边产业发展为抓手,依据“重点先行、全面推进”的原则,进一步深化落实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做好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源头把控,明确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的管理体系和行业规范标准,确保我市装配式建筑稳步发展。

二、总体要求(一)任务目标根据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实际情况,设立重点推进区域为站前区、西市区(含沿海产业基地)、鲅鱼圈区;积极推进区域为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大石桥市、盖州市(含北海经济开发区、仙人岛经济开发区),鼓励推进区域为老边区(含辽河经济开发区)。

2019年,重点推进区域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5%,单体建筑装配率应达到20%及以上;积极推进区域达到4%,单体建筑装配率应达到17%及以上;鼓励推进区域达到3%,单体建筑装配率应达到15%及以上。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营口市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发〔2020〕6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营口市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发〔2020〕6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营口市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营口市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发〔202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业经2020年3月18日第十六届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2020年3月20日营口市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辽宁省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辽政发〔202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新机制。

逐步减少对企业等市场主体的非线索性直接检查、多头检查,切实解决多头监管、重复检查问题,推动形成社会共治模式,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进一步降低对市场主体监管的制度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着力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

在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基础上,到2020年9月底前,实现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和机制建设全覆盖、部门联合监管常态化。

到2022年底,全面实现市场监管领域综合监管、智慧监管。

二、重点任务(一)使用统一的监管平台依托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内全流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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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
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营政办发[2017]48号
【发布部门】营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9.29
【实施日期】2017.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营政办发〔2017〕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9日
营口市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79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深化医改,完善城乡医疗服务体系,构建分工协作机制,更好实施分级诊疗和满足群众健康需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全市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医联体建设作为推进我市卫生与健康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补短板,推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协调联动,以落实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理顺双向转诊流程为重点,不断完善医联体组织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逐步建立完善不同级别和类别医疗机构间分工协作机制,推动构建分级诊疗制度,实现发展方式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为健康营口建设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统筹规划。

发挥政府在医联体建设中的主导作用,以城市和县域为重点,以强基层和构建分级诊疗秩序为导向,中西医并重,履行规划、指导、协调、监管、宣传等职能。

充分考虑医疗资源的区域分布、功能定位、服务能力,按照业务相关、优势互补、双向选择、持续发展等要求统筹组建医联体。

坚持公益,创新机制。

切实维护和保障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

坚持医疗、医
保、医药联动改革,逐步破除行政区划、财政投入、医保支付、人事管理等政策壁垒,建立医疗机构间分工协作新机制。

下沉资源,提升能力。

加强对基层的技术帮扶、人才培养,鼓励采取医联体内统一管理模式,推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

充分发挥三级医院(含中医,下同)资源优势,形成对基层的有力支撑,提高医疗服务体系整体效能。

便民惠民,群众受益。

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健康“守门人”能力,逐步实现医疗质量同质化管理,推进慢性病预防、治疗、管理相结合,促进医联体建设与预防、保健相衔接,方便群众就近就医,减轻疾病负担,增强群众获得感。

(三)工作目标
以强基层为首要任务,通过医联体建设,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和人才队伍建设水平,医联体内各成员单位共同发展,患者和社会满意度明显提升。

医联体内通过上级医院轮派医务人员、帮扶基层科室建设、建立联合病房、畅通双向转诊通道、实行医保总额付费等系列举措,实现上级医疗机构常见病、慢性病收治比例逐年下降,基层医疗机构门诊量、住院人次等诊疗量指标逐年上升,检验、影像、病理诊断同质化并互认共享,基层和上级医院用药有效衔接,为患者提供连续性的诊疗服务。

强力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新格局。

2017年,全面启动医联体建设,基本建立全市医联体制度框架。

县域内二、三级公立中心医院全部参与并发挥牵头作用。

所有二级公立医院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参与医联体建设。

营口市区和大石桥市、盖州市、鲅鱼圈区、老边区至少建成一个有明显成效的医联体。

推动对纵向合作的医联体实行医保总额付费等多种支付方式改革,引导医联体内部初步形成较为科学的分工协作模式和较为顺畅的转诊机制。

鼓励社会办医参加区域性医疗联合体。

到2020年,全面推进医联体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医联体政策体系,实现所有二级公
立医院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覆盖。

在政府主导下,医联体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建立目标明确、权责清晰、公平有效的分工协作机制,建立权责一致的引导机制,使医联体成为服务、责任、利益、管理共同体。

医联体内逐步实现优质资源共享,进一步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显著发挥整体服务效能。

(四)时间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2017年8-9月,完善医联体建设章程,组建理事会,制定考核办法,明确对接单位和职责分工。

第二阶段:2017年9-10月,全面启动医联体签约工作,完善医联体制度建设和机构、人员对接,在医联体牵头单位明确管理机构和责任人。

第三阶段:2017年10-11月,制定出台配套政策,建立医联体内转诊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

第四阶段:2017年12月底前,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方案,对医联体运行绩效进行评估,确定下阶段工作思路。

二、组建形式
各县(市)区要积极发挥不同所属关系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作用,分区域、分层次组建不同形式的医联体,推动不同形式医联体共同发展。

(一)组建城市医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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