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民法案例之买到凶宅要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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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凶宅告到法院,法院怎么处理

买到凶宅告到法院,法院怎么处理

买到凶宅告到法院,法院怎么处理摘要:现代许多⼈买房的时候都有很多的忌讳,如是否是凶宅、地势,朝向都是⼤家关注的焦点问题,如果买到凶房告到法院,法院怎么处理?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案例买到凶宅要退房,法院判决不⽀持!唐建新(化名)为了购置婚房经房源⽹站居间服务与苏⼩明(化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苏⼩明名下的房屋⼀套,建筑⾯积88.98平⽅⽶,总价款237万元。

在签订买卖合同当天唐建新将⾸付款六⼗万元以转账的形式交付给中介公司。

苏⼩明开始办理涉案房屋的银⾏贷款解押⼿续,并将涉案房屋内的户⼝转⾛。

苏⼩明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规定履⾏了相应义务,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续,将涉案房屋过户到唐建新名下。

后唐建新以涉案房屋系“凶宅”不具有使⽤价值为由拒付剩余款项。

苏⼩明将唐建新诉⾄法院,要求唐建新⽀付房屋的剩余款,并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诉讼中,唐建新以涉案房屋系“凶宅”提出反诉,要求撤销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付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经审理查明,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前,涉案房屋确实发⽣有⼈⾮正常死亡事件。

苏⼩明表⽰他也是从别⼈⼿⾥买的房⼦,并且⽤来投资的,对“凶宅“⼀事并不知情,不存在过错,不能以此撤销合同。

房源⽹站也表⽰对“凶宅”不知情。

本案中,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合法有效。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凶宅”能够成为合同撤销的理由。

在我国,对“凶宅”存在普遍的忌讳和恐惧,⽽且房屋的市场价值也存在⼀定程度的贬损。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该事实不是法定的撤销合同的事由。

且唐建新没有提出充分证据证明苏⼩明和中介公司恶意串通,故意隐瞒这⼀事实。

唐建新的反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唐建新⾮故意拖延⽀付剩余购房款,法院根据苏⼩明的损失情况、双⽅的过错程度和本案的实际情况,对苏⼩明应承担的违约⾦予以酌减,并判决唐建新⽀付给苏⼩明剩余房款。

法官说法:“凶宅”本⾝并不构成合同撤销事由从法律⾓度理解,只有在卖房者刻意隐瞒“凶宅”事实,对买房者构成欺诈的情况下,才能根据《合同法》第五⼗四条之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段或者乘⼈之危,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司法考试辅导:2011司考民法案例之“凶宅”

司法考试辅导:2011司考民法案例之“凶宅”

花了大半辈子的积蓄买了一套中意的二手房,没料还没入住就听说原业主丈夫曾在该屋内自缢身亡。

因无法承受这种住在“凶宅”中的恐惧感,买房人遂向原业主提出了退房及赔偿要求。

今天,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调解,原业主胡女士一次性补偿购房人薛先生4万元。

【案情】2010年3月,经房产中介介绍,薛先生看中了一套面积为71.25平方米、总价为49.9万元的二手房。

在中介的见证下,薛先生与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此后付清了购房款,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就在薛先生准备入住时,有知情人向他透露,卖主胡女士的丈夫曾于2008年在该屋内自缢身亡!薛先生认为胡女士在售房时,故意隐瞒了房屋内曾经发生过意外死亡的情况,导致他误买了“凶宅”,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欺诈,遂将胡女士告上法庭,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我国传统的民俗习惯,如出售房屋内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事件,此类房屋通常被称之为“凶宅”。

从生活经验上讲,多数人对“凶宅”充满忌讳,入住后往往会心存晦气、感到恐惧,影响生活质量。

该案被告未能主动告知原告“凶宅”信息,致使原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考虑到被告售房款已大部分用于偿还其丈夫生前所欠债务,该案执行存在一定的困难,且被告丈夫自杀的事实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凶杀等恶性事件,对房屋价值影响不大。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胡女士同意一次性补偿薛先生损失4万元,原购房合同继续履行。

【评析】公民购买房屋习惯上考虑多种因素,除了房屋质量、朝向、环境、交通外,还有追求平安、吉祥的美好愿望。

人们对在住宅内发生非正常死亡的事件感到晦气和恐惧,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

故在这起案件中,原告的理由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封建迷信,而是一种善良无害的人文习俗,应受到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公序良俗法律原则的调整。

如果出卖人未能及时将“凶宅”信息告知买受人,导致买受人基于错误的意思表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有权基于出卖人的欺诈要求撤销合同。

买到“凶宅”是否能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买到“凶宅”是否能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买到“凶宅”是否能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作者:张星【案情】2018年年底金某与黄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全款购买了黄某名下的一套住房并成功过户。

2019年金某从其他地方了解到,该套住房曾在2013年发生过入室抢劫杀人案,原房主朱某在该住房内被入室抢劫者杀害,遂以被欺诈买到“凶宅”为由,要求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并退还购房款。

据查。

该房屋是黄某在2018年年初在朱某的继承人处购买而来,黄某表示对该套住房内曾发生过凶杀案一事不知情,当时是为投资而买房。

【分歧】关于该案中的房屋买卖合同能否撤销,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在向其出售该住房时没有将该套住房的全部情况如实告知购房者金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对该套住房内曾发生过凶杀案一事是否真的不知情,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了公序良俗,属于欺诈行为,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可以撤销。

第二种意见认为,金某提出黄某所售住房发生过凶杀案即为“凶宅”之说系迷信说法,该住房对生活居住不会产生任何影响,且该套房是黄某为投资从他人处购得,向金某出售该套住房不存在任何过错,而且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该房屋买卖合同不能撤销。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处理的关键在于对“凶宅”的法律理解。

“凶宅”即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实的住房,有人认为“凶宅”系迷信说法,不影响住房的使用价值及居住功能,不能因为“凶宅”而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但在现实中,社会大众对“凶宅”感到忌讳及恐惧,是普遍存在的一种传统心理,属于“凶宅”的住房的市场价值也确实存在一定的贬损,所以,如果卖房者对所售住房系“凶宅”刻意隐瞒,应理解为卖房者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

在对买房者构成欺诈的情形下,买房者才能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请求撤销合同。

女子购买凶宅后要求退款,原房主指责迷信,对簿公堂

女子购买凶宅后要求退款,原房主指责迷信,对簿公堂

女子购买凶宅后要求退款,原房主指责迷信,对簿公堂重庆,女子为父母买下一套带地下室的花园别墅,谁料在装修改造时,竟发现原房主的父亲在房子内不正常死亡。

她觉得不吉利,要求退款,被拒后以故意隐瞒凶宅为由,把原房主告上法庭,谁料原房主却说:“她这是迷信、恶俗!”这天,李女士喜滋滋去看房,为了这套房子,她可谓费尽心思。

家里原来住的房子很小,一家几口人住有些挤。

她早就想换套大的了,奈何父母提出要求,他们年纪大了,喜欢带院子的房子。

面对父母的要求,李女士有些头疼,她很想尽孝,买父母喜欢的房子,奈何手中钞票不多。

要知道,城里带院子的除了别墅,就是洋房,可这些房子的价格都让她望而却步。

新房买不起,那就从二手房入手吧,李女士跟中介说了她的需求。

想试试看能否遇到既能合父母心意,又不那么贵的房子。

没想到,中介一个星期后就联系她,说还真有这么一套房子,各方面都合她的要求,唯一不足的地方就是有些偏远。

李女士明白,真要地理位置合适,又能合父母心意的房子,价格肯定不便宜,她暗自盘算了下,就算远一点也没关系,现在有公交,有车子,只要房子能买的如意,其他的都不是问题。

所以,就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她喜滋滋跟中介一起去看房子。

李女士看中了一套带地下室的房子,这套房子是父母想要的带花园的房子,最主要价格合适,才125万,而同类型这样的房子,都要比它贵好几万。

看中房子后,李女士在中介的牵线下见到了原房主游某,双方协商后,以123万的价格成交。

并当场签订了合同。

李女士回去后跟父母说买到合适的房子了,两位老人也很欣慰。

李女士看到父母的笑脸,觉得这一天的辛苦都是值得的。

她是个孝顺的女儿,为了让父母尽快住上心仪的房子,在游某交房后,当即就叫熟人对房子进行改造。

之后李女士沉浸在买房的喜悦中,但让她始料未及的是,一周后,熟人带给她一个恐怖的消息,他们在装修过程中,意外听到有人说,一个月前,游某父亲在改造房子时,被围墙砸中,当场没了性命。

熟人怕是谣言,特地找周围几个人求证,结果证实是真的,所以熟人才来告知李女士,要不要继续施工。

律师提示:买房遇到“凶宅”怎么办?

律师提示:买房遇到“凶宅”怎么办?

律师提示:买房遇到“凶宅”怎么办?案例:结婚购房遭遇死亡之屋,能退房吗?林明准备结婚,四处看房,后来通过中介看中了一套二手房,经过中介林明与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在合同中对交房、付款、过户等条款作了约定,也明确了房屋内设施的归属,在签订合同当天林明付了2万元定金。

合同签订后十天左右,林明听说自己所购的房屋去年连续死了两个老人。

马上觉得心里很不舒服,向房主提出,因房主隐瞒了房屋里连续死人的重要事实,属于欺诈或重大误解,所以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退还定金。

房主原本不同意解除买卖合同,后看林明态度坚决,就同意了解除合同。

但房主认为是林明违约,所以不同意返还定金。

双方争执不下,林明到法院起诉了房主。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林明认为,房屋内发生过死人情况,不吉利,因房主没有告知而产生误解,这构成欺诈,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即使房主是因无意未告知自己,责任也在房主身上。

房主认为,人的生老病死是常事儿,自己并没有法定告知的义务,这情况不是自己不说,而是林明没问。

在合同签订后,林明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合同,这属于林明违约,定金不能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内曾有人死亡并不影响房屋本身的价值和实际使用,林明提出因“死人不吉利”而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也没有证据证明房主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存在欺诈、故意隐瞒的情形,不能认定房主构成欺诈。

通过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和中介工作人员的证言可知,林明在购房中也未明确提出购房为结婚所用,并有特殊要求,因此重大误解之说也不成立。

因此驳回了林明的诉讼请求。

在购买二手房过程中因原房屋中曾经死过人,尤其是一些非正常死亡的,购买人在发现后觉得“不吉利”而提出解除合同的事情屡见不鲜,对于这种因“不吉利”而引发的纠纷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也不一。

一种看法是“生老病死”人之常情,认为死人不吉利是封建迷信,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不应该支持。

另一种看法是房屋中发生死人的事对购买人确实会构成一定影响,这并不是封建迷信,而是风俗习惯,因此,在一定条件下应该承认这种情形对购买者造成的影响会影响双方的交易。

购房后发现房屋为“凶宅”买受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购房后发现房屋为“凶宅”买受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L E HUO LAO N!AN乐活老年2019年5月购房后发现房屋为“凶宅” 买受人能否行使撤销权谢某通过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在某小区 购买了刘某的一套二手房,双方签订了《房屋 买卖合同》。

因刘某称自己着急用钱,故合同签订后第 三曰谢某便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随后双 方到房管局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拿到房产证 后谢某很是欢喜,心想终于有自己的一个小家 了。

可是令谢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他刚搬进 去不久,邻居们便议论纷纷,最后他竟然听到 了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

原来,在一年前,刘某的妻子在该房屋内 自杀,后来刘某很快就搬走了并把房屋挂牌出 售。

房子被谢某买走了,谢某是外地人,他哪里 知道这个房子死过人,如果知道的话他是绝对 不会买的,当初中介公司也没有告诉过他这个 情况。

谢某知道后,一下子瘫坐在地上,当晚他 便没有再回这个家,而是选择了住在宾馆里。

此后,谢某多次给刘某打电话,质问他:“当初 为什么没有告知房屋内有人自杀?如果你说 了,我是绝对不会买你房子的!”刘某态度很强 硬:“房子是你自愿买的,白纸黑字你自己签 的,死人又不影响住,你现在想反悔?门儿都没 有! ”然后“砰”的一声就挂了电话,再后来刘某 干脆连电话都不接了。

谢某买了一个这样的房子感觉很倒霉,整 天心神不宁,他想把房子卖出去,可是觉得这 样做太缺德,任何人都不愿意住死过人的房 子。

谢某在极度郁闷中希望能撤销房屋买卖 合同。

律师解答:大家一听到“凶宅”这个词都比较忌讳,在 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买房子都想图个吉利, 如果在购房之前知道某个房子死过人或者发 生过命案,大多数人都不会购买。

通常意义上 的“凶宅”一般是指发生过凶杀、自杀及其他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住宅,如果仅发生过属于正常的生理死亡及意外事件死亡则不应被界定为 凶宅。

其次,凶宅的房屋价格要远远低于正常房 屋的价格。

通常按照交易惯例,如果某套房屋发 生过凶杀、自杀等事件,往往房屋再次出售时会 面临很多问题,一般情况下普通民众都不愿意购买此类房屋,因此,其价格也会明显低于市场 价格。

沪首例凶宅案被判交易无效不知情或可退房

沪首例凶宅案被判交易无效不知情或可退房

沪首例凶宅案被判交易无效不知情或可退房在没有“凶宅数据库”的情况下,意外买到凶宅之后能否退房?对此,曾经经手过一起凶宅买卖纠纷的赵星海律师告诉记者,近年来司法上对“在不知情情况下购买凶宅”的案例,已经从不支持退赔到逐步转向支持。

买凶宅曾遭房东否认在采访中,赵星海告诉记者一例他经手的上海“首例被判交易无效的凶宅案例”。

2010年12月,市民曾先生花了91万元,贷款48万元买下浦东新区花山路一处房产。

想等原本租住的房子租约到期后,稍微装修后,搬新家。

一年后,经好心的邻居提醒,才知道购买的房屋内曾发生过恶性凶杀事件。

了解到真实情况后,曾先生找到了卖家,但卖家却矢口否认。

记者查阅了相关资料发现,这起凶杀案曾经被沪上多家媒体报道过:32岁的孙建国由于在做生意过程中与其母亲吕桂勤和弟弟孙兴国产生矛盾。

2010年7月23日,兄弟间再次发生争执,孙建国在租屋内用锤子、尖刀等凶器将母亲和弟弟两人残忍杀害并抛尸。

就是这套位于浦东新区花山路的房子,事后被业主委托给远离该房屋的中介挂牌出售。

价格或成凶宅交易关键买到这样的房子,购房者可否要求“退房”?当时经过对整个事实确认后,浦东法院判定,撤销房屋交易合同,卖家退换91万元房款并承担曾先生部分交易税费。

理由是,该房屋虽然在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但因人们普遍对凶杀事件的恐惧心理及对曾经发生凶杀案件的房屋的忌讳心态,房屋的价值会贬损,且购房者的生活质量会因此受到影响。

赵星海说:“在明知发生凶杀事件时业主隐瞒交易,有违诚实守信原则,所以予以撤销合同,支持购房者退房。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也有少部分的购房者其实并不太介意住凶宅,关键的还是要看价格。

链家地产告诉记者:“对于凶宅,一般其价格会下浮一至三成,只要价格合适还是会有买的。

”上海首例被判交易无效的凶宅案例中,原告方提起诉讼的一个原因也是房东给出的房价和周边正常房价几乎一样。

建议合同进行约定赵星海告诉记者,近年来司法上对“在不知情情况下购买凶宅”的案例,已经从不支持退赔到逐步转向支持。

买房买到“凶宅”怎么办,看《民法典》怎么规定?

买房买到“凶宅”怎么办,看《民法典》怎么规定?

买房买到“凶宅”怎么办,看《民法典》怎么规定?
近⽇,河南省郑州市某⼥⼠发帖称,⾃⼰买的房⼦住了半年才知道竟然是“凶宅”,某⼥⼠就与原房主协商退房,却遭到拒绝,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出卖⽅故意隐瞒房屋是“凶宅”的事实,当事⼈能否要求退房呢?
根据《民法典》第⼀百四⼗⼋条规定“⼀⽅以欺诈⼿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作为出卖⽅,应该将房屋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受让⽅,尤其是房屋出现过⾮正常死亡事件,⼀般⼈都会介意的。

⽽出卖⽅恶意隐瞒“凶宅”事实,应为148条所规定的欺诈。

我认为本案的某⼥⼠是有权请求⼈民法院予以撤销的。

那房屋中介机构是否有责任的,收取的中介费能否退还呢?我认为,作为中介机构,不仅仅是介绍房源,更有责任和义务调查房屋的基本事实情况,⼀般买房⼈在不认识房东的情况下,基于对第三⽅中介机构的信任才作出购买决定,就本案中介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收取的中介费也应当退还。

购房凶宅法律案例(3篇)

购房凶宅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女,35岁,已婚,某公司职员。

被告乙,男,45岁,已婚,某房地产公司经理。

2010年6月,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乙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处房产出售给原告甲,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甲支付了定金10万元,并于2010年7月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

2010年10月,原告甲在装修该房产时,发现房屋内有一处暗格,打开暗格后发现里面藏有一把凶器。

经调查,原告甲得知该凶器是2005年一起命案凶器。

原告甲认为,被告乙在出售房屋时未告知房屋存在凶案历史,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乙返还购房款100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被告乙是否构成欺诈;二是原告甲是否遭受了精神损害。

三、法院判决1.被告乙构成欺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乙在出售房屋时未告知房屋存在凶案历史,隐瞒了房屋的实际情况,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乙返还原告甲购房款100万元。

2.原告甲未遭受精神损害关于原告甲是否遭受了精神损害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原告甲在装修房屋时发现了凶器,但该凶器并未对原告甲的身体造成伤害,原告甲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该凶器而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甲要求被告乙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四、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乙在出售房屋时未告知房屋存在凶案历史,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原告甲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并要求被告乙返还购房款。

此外,虽然原告甲在装修房屋时发现了凶器,但并未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甲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凶宅法律责任案例(3篇)

凶宅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爆,一些曾经发生过凶杀案的住宅,即所谓的“凶宅”,也逐渐进入购房者的视野。

然而,这些住宅的购买和使用过程中,往往伴随着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凶宅”购买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中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介绍某市居民张某,于2018年购买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老旧住宅。

在购房过程中,张某了解到该住宅曾发生过一起凶杀案,凶手在案发后自杀身亡。

尽管如此,张某认为该住宅地理位置优越,周边配套设施完善,且房价相对较低,便决定购买。

入住后,张某发现邻居对自家住宅存在恐惧心理,甚至拒绝与张某交往。

张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于是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投诉,要求退房或给予赔偿。

然而,房产管理部门认为,张某在购房前已了解到该住宅的凶杀案历史,且购房合同中并未约定退房或赔偿条款,因此拒绝支持张某的诉求。

三、案例分析1. 凶宅的定义与法律性质所谓“凶宅”,通常是指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住宅。

在我国,凶宅的法律性质尚无明确界定。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因此,凶宅的所有权人有权将房屋出售或出租,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2. 凶宅购买过程中的法律责任(1)购房者对凶宅的了解程度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有义务了解房屋的历史和周边环境。

对于凶宅,购房者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①查阅房产证、土地证等证件,了解房屋的权属情况;②询问房产中介或卖房人,了解房屋的历史和周边环境;③实地考察,了解房屋的实际情况。

若购房者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购房后产生纠纷,购房者可能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2)房产中介和卖房人的法律责任①如实告知义务:房产中介和卖房人应如实告知购房者房屋的历史和周边环境,不得隐瞒或虚假宣传。

②协助购房者了解情况:房产中介和卖房人应协助购房者了解房屋的历史和周边环境,包括查阅相关证件、提供相关资料等。

若房产中介或卖房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购房者购房后产生纠纷,房产中介或卖房人可能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关于凶宅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关于凶宅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我国某市A区有一座历史悠久的古宅,相传在民国时期曾发生过命案。

近年来,这座古宅因各种传闻而声名狼藉,成为当地居民口中的“凶宅”。

近年来,古宅的主人杨某(化名)因生活困难,决定将古宅出售。

然而,在出售过程中,买家李某(化名)得知古宅的“凶宅”传闻后,对购房事宜产生了疑虑。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古宅不属于“凶宅”,并要求杨某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古宅是否属于“凶宅”?2. 杨某是否构成违约?3. 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三、法律分析1. 关于“凶宅”的认定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保证标的物符合约定。

”在本案中,杨某作为古宅的出卖人,有义务向李某保证古宅的质量和状况。

然而,古宅的“凶宅”传闻使得李某对购房事宜产生了疑虑。

关于“凶宅”的认定,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

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中未约定的事项,可以按照交易习惯或者行业惯例予以确定。

”在本案中,古宅的“凶宅”传闻在当地居民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可以认定李某对古宅“凶宅”状况的了解属于交易习惯。

因此,杨某在出售古宅时,应当告知李某古宅的“凶宅”传闻。

2. 关于杨某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杨某在出售古宅时未告知李某古宅的“凶宅”传闻,导致李某对购房事宜产生了疑虑。

根据上述分析,古宅的“凶宅”传闻属于交易习惯,杨某未履行告知义务,构成违约。

3. 关于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杨某未履行告知义务,构成违约。

李某要求确认古宅不属于“凶宅”,并要求杨某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古宅的“凶宅”传闻在当地居民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杨某在出售古宅时未告知李某古宅的“凶宅”传闻,构成违约。

购房凶宅法律案例(3篇)

购房凶宅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女士,一位普通的白领,为了改善自己和家人的居住环境,于2019年10月在某城市购买了一套二手房。

然而,在入住后不久,张女士发现这套房子曾发生过命案,即所谓的“凶宅”。

这一发现让张女士陷入了深深的恐慌和焦虑,她开始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经过1. 购房过程张女士在购房时,通过中介公司了解到这套房子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面积、价格、楼层等。

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张女士并未了解到该房屋曾发生过命案。

在签订合同后,张女士支付了首付款,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了贷款。

2. 发现凶宅张女士入住后不久,通过邻居得知该房屋曾发生过命案。

这一消息让张女士十分震惊,她开始调查此事。

经调查,张女士确认该房屋确实发生过命案,死者为一名年轻女性。

3. 维权之路张女士认为,中介公司在未告知房屋真实情况的情况下,将其推荐给自己,构成了欺诈行为。

于是,张女士向中介公司提出了赔偿要求。

中介公司则辩称,其在推荐房屋时,并未了解到该房屋曾发生过命案,因此不构成欺诈。

张女士随后将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中介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违约金等。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中介公司在推荐房屋时,未告知张女士该房屋曾发生过命案,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

同时,法院认为,张女士在购房时,对房屋的历史情况有一定的知情权,中介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张女士的知情权。

据此,法院判决中介公司赔偿张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分析1. 中介公司的责任本案中,中介公司未告知张女士房屋真实情况,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因此,中介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张女士的维权途径张女士在发现房屋真实情况后,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值得肯定的。

在此过程中,张女士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1)与中介公司协商解决:在发现房屋真实情况后,张女士可以与中介公司协商,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购买凶宅_法律案件(3篇)

购买凶宅_法律案件(3篇)

第1篇在我国,关于凶宅的法律规定并不明确,但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购买凶宅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多。

本文将围绕一起购买凶宅的法律案件,探讨其中涉及的法律法规、伦理道德以及社会影响。

一、案件背景2015年,杨某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老旧住宅。

在签订购房合同前,杨某并未被告知该房屋曾发生过命案。

入住后,邻居们纷纷避而远之,甚至有的邻居将窗户封死,以免看到杨某家的惨状。

杨某这才意识到自己购买了凶宅,遂将中介公司和卖房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二、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中介公司和卖房者未告知杨某房屋曾发生过命案,属于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构成欺诈。

因此,购房合同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中介公司和卖房者因隐瞒房屋信息,导致杨某遭受精神损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知悉其真实情况。

在本案中,中介公司和卖房者未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杨某的知情权。

三、伦理道德分析1. 诚信原则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本案中,中介公司和卖房者未履行告知义务,违背了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人权原则尊重和保护人权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在本案中,杨某因购买凶宅而遭受精神折磨,其人权受到侵害。

3. 公平正义原则公平正义是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

在本案中,中介公司和卖房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实现公平正义。

四、社会影响1. 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购买凶宅引发的纠纷,损害了房地产市场的秩序,降低了消费者对市场的信任度。

2. 加剧社会恐慌凶宅事件容易引发社会恐慌,对居民生活造成负面影响。

购买凶宅_法律案件(3篇)

购买凶宅_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李先生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得知了某小区一套二手房,该房屋位于小区的中心位置,装修豪华,价格合理。

李先生对此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经过详细了解后,得知该房屋曾发生过命案,但他并未在意,认为只要自己小心谨慎,就不会有问题。

于是,李先生与房主签订了购房合同,以较低的价格购得了该房屋。

二、案件经过入住后,李先生发现邻居们对他的态度十分冷漠,甚至有些排斥。

在一次与邻居的闲聊中,李先生得知自己购买的房屋曾发生过命案,凶手已被捕。

这让李先生十分震惊,他开始担心自己的安全,并试图与房主协商退房,但房主以各种理由拒绝。

无奈之下,李先生将房主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

房主则辩称,在签订合同时,他已经告知了李先生房屋的历史,不存在欺诈行为。

三、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房屋确实发生过命案,凶手已被捕。

2. 在签订合同时,房主未告知李先生房屋的历史,存在欺诈行为。

3. 李先生在购房时,对房屋的历史并不知情,且购房价格较低。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房主存在欺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房主退还李先生的购房款,并赔偿李先生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如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产品或者服务信息。

”本案中,房主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李先生房屋的历史,存在欺诈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房主赔偿李先生的损失。

五、启示1. 在购房过程中,消费者应充分了解房屋的历史,包括房屋的产权、装修、用途等,以免购买到有问题的房屋。

2. 房地产开发商和中介机构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如实向消费者提供房屋信息,不得隐瞒、欺诈消费者。

房产法律凶宅案例(3篇)

房产法律凶宅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凶宅指的是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住宅,如自杀、他杀等。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凶宅交易案件逐渐增多,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通过一起典型的凶宅案件,对房产法律相关问题进行解析。

二、案件背景2019年,某市居民张先生(以下简称张)通过中介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位于该市某小区。

购房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发现该房屋曾发生过他杀事件,且凶手至今未找到。

张先生要求中介退还购房款,但遭到拒绝。

无奈之下,张先生将中介及房屋出卖方告上法庭。

三、案件争议焦点1. 凶宅信息的披露义务2. 中介及房屋出卖方的法律责任3. 张先生的维权途径四、案件审理过程1. 法院审理案件经法院审理,认为中介及房屋出卖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未向张先生披露房屋发生过他杀事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同时,中介及房屋出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侵犯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

2. 法院判决法院判决中介及房屋出卖方退还张先生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张先生因房屋质量问题而产生的损失。

五、案件解析1. 凶宅信息的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卖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有义务向买受方如实披露房屋的实际情况。

在本案中,房屋出卖方及中介未向张先生披露房屋发生过他杀事件,属于隐瞒房屋真实情况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出卖方及中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中介及房屋出卖方的法律责任中介及房屋出卖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侵犯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卖方及中介应退还张先生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张先生因房屋质量问题而产生的损失。

3. 张先生的维权途径张先生在本案中,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介及房屋出卖方承担法律责任;(2)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帮助;(3)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凶手法律责任。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张先生在购房过程中,因中介及房屋出卖方未披露房屋发生过他杀事件,导致其权益受损。

购房凶宅法律案例(3篇)

购房凶宅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某位于某市的住宅一套。

在签订合同之前,张某对李某的房屋进行了实地考察,并对房屋状况进行了了解。

在张某与李某签订合同后,双方约定于2019年1月1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前,张某得知该房屋曾发生过命案,导致其购房意愿动摇,遂要求解除合同。

李某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2. 若合同解除,张某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1. 张某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的瑕疵,导致买受人遭受损失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张某房屋曾发生过命案,属于故意隐瞒房屋瑕疵。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2. 张某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非其主观原因导致,而是由于李某故意隐瞒房屋瑕疵。

因此,张某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凶宅的定义及法律地位凶宅,是指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

在我国法律中,凶宅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但是,凶宅的存在会对房屋的购买者产生一定的影响。

2. 出卖人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如实告知买受人所售房屋的瑕疵。

在本案中,李某未告知张某房屋曾发生过命案,违反了出卖人的告知义务。

3. 买受人权益保护本案中,张某作为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保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4. 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在本案中,张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非其主观原因导致,而是由于李某故意隐瞒房屋瑕疵。

因此,张某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五、启示1. 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要充分了解房屋的实际情况,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遭受损失。

关于凶宅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关于凶宅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李某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老房子。

在签订购房合同前,李某曾询问中介公司该房屋是否为“凶宅”,中介公司答复该房屋并无特殊之处。

李某基于对中介公司的信任,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入住后不久,李某得知该房屋曾发生过命案,使得他倍感恐惧。

李某遂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定金,并解除购房合同。

中介公司则认为,其并未隐瞒房屋的历史,李某购买房屋是出于自愿,不应承担责任。

双方协商不成,李某将中介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中介公司是否构成欺诈?2. 李某是否有权要求解除购房合同?3. 李某的损失如何赔偿?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1. 关于中介公司是否构成欺诈,法院认为,中介公司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未向李某告知房屋的历史,存在一定的过错。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中介公司并未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李某购买房屋是出于自愿,故不构成欺诈。

2. 关于李某是否有权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一)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三)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一方当事人有严重违约行为。

本案中,李某购买房屋是出于自愿,且在入住后并未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故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

3. 关于李某的损失如何赔偿,法院认为,李某购买房屋后,因房屋历史原因导致其精神受到一定程度的困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中介公司未告知房屋历史,存在一定过错,应对李某的精神损失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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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回顾
买到“凶宅”要退房
近日,刚过而立之年的王先生遇到了一件倒霉事。

王先生和妻子是来沪打工的白领,婚后一直租住在浦东新区某小区内。

2010年底,由于妻子怀孕,他们打算买一套新房。

经过四处打听,他们终于找到了一套心仪的二手房。

该房面积55平方米,总价91万元。

他们经过与房产中介的联系,顺利办理了该房的买卖过户手续。

入住后,王先生发现,小区里的人看他们的眼光总是有些异样,而且在他们饭后散步时,总有人问他们房子的情况,特别喜欢问他们晚上睡觉是否安宁。

还有人说“这种房子怎么能买呢?”“这对夫妻好傻啊。


他们感觉不大对,可是又没人告诉他们原因,于是他们只能到居委会打听。

居委会的人也支支吾吾,只是告诉他们可以到警署打听。

他们来到警署,经过询问才知道,这套房子在出卖前曾经发生过凶杀案。

凶手是一个家庭中的弟弟。

他因家庭琐事杀了哥哥和嫂子一家。

而且因杀人过程系用钝器重击面部,因此受害人死状惨烈。

而杀人犯也已经被判处死刑,执行完毕。

原来,王先生化了全部积蓄买的房子居然是一处“凶宅”。

王先生认为卖家在出卖这套房子时候没有告知买家真实情况,而中介也刻意隐瞒真相,因此将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买卖房屋的合同,返还所有房款,并支付赔偿金。

二、案例分析
1.房屋买卖应该尊重公序良俗
房屋内发生过恶性凶杀案件后,命案对于这套房屋已经构成了重大事项或者说重大瑕疵。

根据现实生活中人们的风俗习惯,对房屋内发生的恶性凶杀案件感到恐惧和忌讳,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属于公序良俗。

发生过恶性凶杀案件的房屋,虽然在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或者说实际的使用价值没有收到损害,但是依据人们现实生活的观念和风俗习惯,房屋的交易价格会因市场上不确定的购买者的忌讳而大大下降。

虽然我国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凶宅”这一说,但是买卖双方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作为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将此表述为“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

“凶宅”虽不构成人们对房屋本身进行物质性使用的障碍,但会影响使用人的心理,客观上会降低房屋对使用人的效用。

卖家既然知晓涉案房屋为“凶宅”,就应在出卖前告知上诉人,但其却加以隐瞒,明显违背了《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同时,“凶宅”对于涉案房屋而言显然属于重要事实。

此案中,如果你是当事人,而且妻子又有身孕,买来的房子曾发生恶性凶杀案件,你住进去是否有所忌讳?如果你所在区域的绝大部分人不能接受这样的房子,那就应该尊重民意,认定有悖“社会公德”,毕竟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标准。

老百姓的这种忌讳,也应当算是民间的一种善良风俗。

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应该尊重这样的民俗。

2.房屋买卖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房内曾发生恶性凶杀案件这一事件,已构成合同标的物的重大事件或者重大瑕疵。

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之规定,房东应当在买
卖合同签署之前就将恶性凶杀案件全部告知购买方,由购买方决定是否选择购买
曾经发生过恶性凶杀事件的房屋。

若房东表示已经将该恶性凶杀事件告知了购买
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房东没法证明自己已经告知的情况下,构成欺诈。


买方有权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返还房款赔偿损失。

3.购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

“凶宅”目前并无公认或权威的界定。

法律法规也没有关于“凶宅”的规定。

现实生活中,每间房子都不可能避免发生过生老病死,如果照此定论,每间房子都应算“凶宅”。

如此当事人仅仅以“凶宅”作为退房理由,很难得到法律的认可。

原告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凶宅”是其主观认识问题,且属于封建迷信。

房东虽未将房内曾发生恶性凶杀案件一事告知原告,但这并不影响原告对涉案房屋的使用,也不存在违法等情形,故房东依法并无向原告返还购房款、赔偿其经济损失的义务。

三、联系现实
1. 购得“凶宅”可否要求退房或赔偿损失
关于隐瞒实情应当退房的情况,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这也就是说,如果能够找到卖房人欺诈行为存在的依据就可以退房。

但是对这种欺诈行为,买房人需要证明:
第一、卖房人有故意隐瞒影响房屋价值或使用价值因素的行为;
第二、他这种故意隐瞒的行为导致自己订立了买房合同。

如果卖方未履行告知义务,买主要求退房,应当支持买主的要求。

买主对于要买卖的房屋不掌握实际情况,存在重大误解,按照法律规定,该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买房人可行使撤销权,可以将房屋退给卖方,卖方应将购房款退回。

如果买方要求赔偿损失的,也应支持。

因此,不论是卖房者隐瞒真相还是购房人有重大误解,在购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购得“凶宅”均可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

2. 如何预防购得“凶宅”
虽然现实中购得“凶宅”的概率非常低,便还是屡有此类纠纷发生。

为了买到没有此类问题的房屋,购房人可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购得“凶宅”。

(1)购房前多方询问邻居、小区保安或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签订购房协议时应注明“无凶杀案发生”这样的约定,并对该条款约定相应的违约
责任,即约定一旦购得“凶宅”可要求卖房人退房并赔偿损失。

“无凶杀案发生”
的条款约定不与标准合同的条款矛盾,更不违反公序良俗,可以在合同中加以约定。

(3)一旦发现所购房屋为“凶宅”应尽快向卖房人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因为合同法规定,受到欺诈或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权利人请求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撤销合同的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若权利人在一年内没有行使权利,则丧失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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