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模板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单位发展战略规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单位发展战略规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监管单位(以下简称直接监管单位)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与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监管单位及其重要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展战略规划,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为自身的长远生存与发展所作出的,关于本企业未来一定时期具有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发展定位、目标和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直接监管单位及其重要子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国资委对直接监管单位发展战略规划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的以下职责:(一)研究提出本市国有经济发展方向、战略布局、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制定国有经济进退领域和国有经济重点领域的发展战略;(二)组织编制本市国有经济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三)审核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对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实施核准或者备案管理;(四)对直接监管单位负责人组织领导本单位发展战略规划工作的业绩进行考核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惩。
第六条企业是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实施的责任主体。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发展战略规划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二)尊重企业的合法权益;(三)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指导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四)客观、公正、科学、统筹;(五)提高工作效率,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章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第八条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全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方向,注重突出主业,坚持效益优先原则、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努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与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包括所属各级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开展所出资企业的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且由其直接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经营单位。
重要子企业名单由所出资企业核定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企业设立、重组、改制、上市,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与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产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要事项。
第二章综合类重大事项管理第一节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第五条所出资企业应当编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在下一年度2月底前将本单位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在当年的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实施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7条所出资企业需要对其发展战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后进行调整;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对发展战略的调整,自调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8条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本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并报市国资委核准。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需要变更主营业务范围(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2节企业投资第九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是指:(1)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对外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追加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置换等;(2)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等;(3)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业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4)中国大陆境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5)其他投资。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日期】2005.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行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的报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一)发展战略规划;(二)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三)重大投资、融资;(四)资产重组;(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章发展战略规划第四条直接监管企业应当编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经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发展战略规划一般应当包括3至5年中期发展规划和10年远景目标,重点是3至5年发展规划。
第六条发展战略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现状与发展环境,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环境分析、竞争力分析等;(二)指导思想与发展原则;(三)发展定位与发展目标;(四)经营发展与结构调整的重点;(五)规划实施步骤;(六)实现目标的措施;(七)需要列入规划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是指直接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或国有产权比例发生变化。
直接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由市国资委决定。
其中,直接监管企业全部或部分国有产权变动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直接监管企业子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报市国资委批准。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津国资〔2020〕1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津国资〔2020〕12号有关企业、各区国资委:为推动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管理,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并经国资委党委第60次党委扩大会、国资委第4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0年12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三章合规管理重点第四章合规管理运行第五章合规管理保障第六章附则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促进依法治企,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市管企业和委管企业。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遭受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及评价、合规审查、风险应对、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责任追究、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本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本一、目的和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组织内的重大事项得到及时、准确地报告,并能够迅速采取相应的措施。
本制度适用于组织内的所有重大事项的报告。
二、定义1. 重大事项:指能够对组织的经营、安全、声誉或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事故、问题或决策。
2. 报告人:指发现或涉及重大事项的员工、管理人员或内部监督人员。
三、报告程序1. 报告人应在发现或涉及重大事项后,立即向其所属的直接上级报告。
2. 直接上级收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初步评估,并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和采取相应的措施。
3. 若直接上级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或采取措施,应将事项上报给更高一级的管理人员或相关部门。
4. 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快速评估事态的严重程度,并迅速采取适当措施,包括组织专门的调查小组、危机管理小组等。
5. 在调查或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情况和进展报告,直至事项得到圆满解决。
四、保密和报告人保护1. 对于报告人提供的有关重大事项的信息,组织应给予保密,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身份不被泄露。
2. 组织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报复行为,如解雇、降职、辞退等,对报告人进行保护。
五、督促和追责1. 直接上级在接到报告后,有责任确保事项得到妥善处理。
2. 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部门应对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监督,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3. 对于重大事项的报告和相应的处理情况,应进行记录和归档,以备日后查阅和追溯。
六、培训和宣传组织应对报告重大事项的程序和相关政策进行定期培训和宣传,以提高员工的意识和参与度。
七、修改和补充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由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部门经批准后进行,并及时通知所有相关人员。
以上是一个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范本,具体的制度内容和流程可根据组织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与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包括所属各级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开展所出资企业的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且由其直接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经营单位。
重要子企业名单由所出资企业核定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企业设立、重组、改制、上市,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与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产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要事项。
第二章?? 综合类重大事项管理第一节?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第五条?所出资企业应当编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在下一年度2月底前将本单位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在当年的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实施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需要对其发展战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后进行调整;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对发展战略的调整,自调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本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并报市国资委核准。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需要变更主营业务范围(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22•【字号】津国资规划〔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资规划〔2017〕2号各市管企业: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市国资委修订了《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月22日附件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市管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防范投资风险,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及《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1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管企业,是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市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子企业自主决策的在境内外从事的投资,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市管企业及其子企业合计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股权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市管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性投资项目是指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以获取最大收益为目的投资项目;公益性投资项目是指以提供公共服务、保障民生、履行社会责任等为主要目标的投资项目;功能性投资项目是指为了完善项目功能而实施的不具有独立获利能力的配套项目。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实施细则【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报告行为,明确报告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办法》中所列六类重大报告事项,原则上要以监管企业(单位)名义并以正式文件(一式两份)的形式报市国资委,由国资委办公室统一收文并进行登记、提出拟办意见。
第四条国资委各有关职能处室不能直接接收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及其所属子企业的报告文件。
职能处室对直接接到监管企业(单位)的报件要及时交由办公室登记,按照有关程序批办;对直接接到监管企业(单位)所属子企业的报件要及时退回,并告之退回理由和办理程序。
第五条直接监管企业(单位)所报告的重大事项要按照程序一事一报。
涉及审批、审核、核准的事项要以“请示”件的形式上报;涉及备案的事项要以“报告”件的形式上报。
第六条国资委对审批、审核、核准的重大报告事项要一事一批。
坚持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涉及审批的重大事项原则上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和主任审批,特别重大的审批事项提交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定;涉及审核、核准的重大事项原则上由分管主任审批,其中对影响大的重大审核、核准事项由分管主任提出审签意见后,报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批。
职能处室根据办公会和分管主任的签批意见草拟批复文件,履行机关内部审批程序后,交由办公室规范、成文并以国资委文件的形式给予回复。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5年4月2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9日起施行。
市长戴相龙二00五年五月九日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本市实行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本市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市企业国有资产采取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市有关部门根据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本市部分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本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事项的管理和决策,规范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和流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的各类机构和部门,在处理重大事项时,必须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机构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直接负责制定和监督本制度。
第四条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二)重大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三)重大风险和危机的处理;(四)重大战略和业务变动;(五)重大人员变动和管控风险;(六)其他公司认定为重大的事项。
第五条重大事项报告的目的是及时向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汇报事项的情况,以便进行决策和处理。
第二章报告的程序第六条针对重大事项,相关部门须及时掌握并确定具体的报告流程和程序。
第七条在发生或发现重大事项后,相关部门应立即向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进行报告。
第八条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事件的背景和发生原因;(二)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可能带来的后果;(三)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和预期效果;(四)需要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决策和批准的事项;(五)其他必要的信息和建议。
第九条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并附上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评估和决策,并书面回复报告。
第三章基本原则第十一条在处理重大事项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及时性: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和处理,减少后续风险和损失;(二)真实性:报告应真实、客观地反映事实,不得隐瞒和篡改信息;(三)全面性:报告应包括事项的全部情况,不得遗漏重要信息;(四)准确性:报告应准确描述事项的影响和后果,不得夸大或淡化事实;(五)保密性:报告应严格保密,避免信息泄露和传播。
第四章责任与监督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对重大事项报告的准备和提交负责,保证报告的质量和及时性。
第十三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应对报告的内容进行核实和评估,及时作出决策和回复。
第十四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对报告的内容和决策负有最终的责任和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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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与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包括所属各级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开展所出资企业的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且由其直接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经营单位。
重要子企业名单由所出资企业核定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企业设立、重组、改制、上市,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与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产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要事项。
第二章综合类重大事项管理第一节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第五条所出资企业应当编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在下一年度2月底前将本单位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在当年的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实施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需要对其发展战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后进行调整;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对发展战略的调整,自调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本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并报市国资委核准。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需要变更主营业务范围(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二节企业投资第九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是指:(一)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对外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追加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置换等;(二)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等;(三)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业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四)中国大陆境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五)其他投资。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冶金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国资综合[2012]23号【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5.17【实施日期】2012.05.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冶金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国资综合〔2012〕23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办〔2012〕10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安生〔2012〕5号)文件要求,严肃打击、治理冶金企业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其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我市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按照市安委会扩大会议统一部署,市国资委、市安全监管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集中开展冶金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天津市冶金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附件:天津市冶金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安生〔2012〕5号)等文件要求,严肃打击、治理冶金企业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其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我市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方案。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20•【字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市管金融企业及其各市管国有股东:经市国资委第六次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规定2017年6月20日附件天津市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为加强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管金融企业是指由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集中统一监管的,由市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独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企业。
本规定所称市管国有控股股东是指市管金融企业的股东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市管企业或其所属独资、控股企业。
当两家以上持股比例相同时,由市国资委指定其中一家作为国有控股股东。
二、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股权的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市管金融企业各国有股东单位应当按照国资监管的要求,切实履行股东职责,维护国有资本整体利益。
三、市管金融企业应当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市国资委指导市管金融企业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相关指导意见和制度,依法加强对市管金融企业董事、监事管理。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模版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模版一、背景和目的本报告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完善企业内部的重大事项报告流程,确保重大事项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企业高层管理层报告,从而便于及时做出决策,保障企业的发展和利益。
二、适用范围本报告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发生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重大投资项目的策划和执行;2. 重大合同的签订和履行;3. 重大市场机会和风险的出现;4. 重大法律纠纷和诉讼案件的发生;5. 其他能够对企业经营、发展和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三、报告内容和要求1. 报告内容重大事项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项的背景和描述;(2)事项的影响和可能带来的风险或机遇;(3)事项的原因和可能的解决方案;(4)事项的重要性和紧急程度评估;(5)相关数据和信息的分析和评估;(6)报告人的建议和意见。
2. 报告要求(1)报告应尽量简明扼要,突出重点,便于高层管理层的理解和决策;(2)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客观,不得隐瞒、篡改或歪曲事实;(3)报告应及时提交,确保高层管理层能够在最短时间内了解到重大事项的情况;(4)报告的形式可以是书面或口头汇报,具体形式和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
四、报告流程1. 发现重大事项重大事项的发现可以是内部员工主动发现,也可以是外部环境的变化或其他途径带来的信息。
任何人员在发现重大事项后应及时向直接上级或指定的报告人报告。
2. 报告人的责任和要求作为报告人,应具备以下责任和要求:(1)及时发现和掌握重大事项,准确了解相关情况;(2)独立、客观地对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3)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客观,并将报告及时提交给公司高层管理层;(4)对高层管理层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和解释,并积极配合高层管理层的决策和执行。
3. 高层管理层的责任和要求高层管理层在接到重大事项报告后,应具备以下责任和要求:(1)及时研究和分析报告内容,对重大事项进行评估和决策;(2)向下级传达决策结果和指示,确保决策能够得以有效执行;(3)对报告人提出的问题进行澄清和追问,确保理解和掌握重大事项的全貌;(4)及时反馈决策结果和指示给报告人,保持沟通和协调。
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管理办法模版
xx有限责任公司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管理办法1总则1.1 为加强公司财务监督和经营风险的控制,切实贯彻公司依法经营2号令,及时掌握公司系统各单位重大财务事项情况,规避企业经营风险,根据国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xx有限责任公司系统各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财务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78号)《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财会[2010]11号)《关于强化依法经营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的规定》(x令)《xx有限责任公司“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办法》(x6号)3术语和定义3.1重大财务事项,是指生产经营中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股东权益、依法经营等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财务事项。
4职责4.1公司总部4.1.1财务部4.1.1.1是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公司总部、分公司、子公司上报的重大财务事项,对分公司、子公司上报的重大财务事项请示提出意见。
4.1.1.2负责处理公司总部对外股权投资、担保、抵押、捐赠、重大资产处置、重大会计政策变更、重大会计估计变更、合并范围变化、核销资产减值准备、国家或地方出台电价、基金或其他政策、金融衍生业务、银行账号被查封等原因导致公司存款无法动用等涉及的重大财务事项。
4.1.2各部门4.1.2.1是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的具体责任部门,负责处理公司总部的重大财务事项,协助财务部审核分公司、子公司重大财务事项及提出专业处理意见。
4.1.2.2各部门具体负责的重大财务事项详见表单《各部门重大财务事项分类》(表单编号:XX-2013/B1)。
4.2分公司本部、子公司本部4.2.1财务部4.2.1.1是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本单位及下属单位重大财务事项,对审批权限以内的重大财务事项提出审批意见,对审批权限以外的重大财务事项进行上报。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委托监管试行办法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委托监管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委托,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代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以外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进行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代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市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
受托监管的所出资企业,以下统称委托监管企业。
第三条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应当明确主管领导、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委托监管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具体工作由所属委托监管指导部门负责。
第四条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自身法制建设,坚持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应当支持委托监管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干预委托监管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委托监管企业及其投资设立和管理的企业,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委托监管企业应当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经营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负责委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以下工作:(一)协助、配合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二)建立委托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与委托监管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委托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委托监管企业负责人的奖惩;(三)依法对委托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活动、股份制改造、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清算、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对外担保等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四)指导推动委托监管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企业改革重组改制工作;(五)批准委托监管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六)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委托监管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七)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调控委托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八)依法对委托监管企业的财务、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按照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和经济运行考核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九)负责指导和推动委托监管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十)定期接受委托监管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关于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报告;(十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其他工作。
国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模板
国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模板为加强和规范国企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国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国企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以下是国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模板:一、报告内容1. 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2. 国企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3. 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4. 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5. 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6. 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7. 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1. 全体员工要执行每项工作报告回音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又报告,保证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2. 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请示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3. 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4. 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4小时内)报告。
三、报告方式和时限1. 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
直接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负责人报告;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
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2. 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涉及到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3. 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4小时内)报告。
四、奖励与处罚1. 对按时报告、内容详实、处理得当的部门或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并予以奖励;2. 对未按时报告、报告内容不实、处理不当的部门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予以处罚;3. 对故意隐瞒不报、谎报、迟报的部门或个人,严肃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本
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确保企业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各部门、各子公司、分支机构及与企业存在控制关系的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企业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投资、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合同、重大诉讼、重大担保、重大亏损、重大事项终止等。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报告义务人、报告程序和报告内容,确保重大事项得到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报告义务人第五条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主要包括:(一)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企业各部门、各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三)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达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四)企业章程、制度等规定的其他报告义务人。
第六条报告义务人应当对重大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确保报告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章报告程序第七条重大事项发生后,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企业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进行报告。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收到重大事项报告后,应当对报告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事项性质和影响程度,及时向企业董事会、董事长报告。
第九条企业董事会应当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报告内容第十条重大事项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一)事项名称、性质和影响程度;(二)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经过;(三)事项涉及的主要人物、涉及的金额、比例等;(四)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股票交易价格的影响;(五)事项的解决措施、方案和进展情况;(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信息。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模板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模板一、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重大事项报告的程序和要求,提高公司对重大事项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把握,并加强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风险控制。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
三、定义1. 重大事项:指对公司经营管理或者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变动或决策。
2. 重大事项报告:指相关部门或人员在发现或发生重大事项后,按照特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公司高层报告的行为。
四、程序1. 发现重大事项:任何部门或人员发现或发生重大事项应立即上报到直接上级。
2. 上报流程:直接上级在接到上报后,应及时评估事项的重要性和紧急程度,如确认为重大事项,则向所属的中层管理人员提交重大事项报告。
3. 中层管理人员审批:中层管理人员在接到重大事项报告后,应根据公司规定的流程和权限进行审批,并将审批意见上报给公司高层。
4. 公司高层决策:公司高层在接到重大事项报告后,举行专门会议进行讨论和决策,并将决策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5. 监督和跟踪:公司高层和相关部门应对决策结果进行监督和跟踪,确保决策的有效执行。
五、要求1. 报告内容:重大事项报告应包括事件的起因、影响范围、应对方案、风险评估等内容,确保报告的准确和完整。
2. 报告时效:发现或发生重大事项后,原则上在24小时内上报到公司高层。
3. 保密性:对于涉及商业机密或敏感信息的重大事项报告,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4. 知情权:公司高层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通报决策结果,并向公司全体员工公开重大事项的处理情况。
六、责任和考核1. 部门负责人应确保部门内部对重大事项的发现和报告程序的正常运行,并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2. 公司高层应对重大事项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督,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七、违规处理对故意或严重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按照公司规定的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八、附件暂无。
以上是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模板,具体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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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津国资法规﹝2009﹞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与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包括所属各级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开展所出资企业的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且由其直接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经营单位。
重要子企业名单由所出资企业核定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企业设立、重组、改制、上市,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与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产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要事项。
第二章综合类重大事项管理第一节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第五条所出资企业应当编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在下一年度2月底前将本单位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在当年的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实施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需要对其发展战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后进行调整;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对发展战略的调整,自调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本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并报市国资委核准。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需要变更主营业务范围(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二节企业投资第九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是指:(一)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对外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追加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置换等;(二)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等;(三)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业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四)中国大陆境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五)其他投资。
第十条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下列投资项目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一)年度计划外新增的主业投资;(二)非主业投资;(三)市外及境外投资。
第十二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资额完成情况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市国资委:(一)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四)需报告市国资委的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第十四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
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报告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所出资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报告、年中投资报告。
年度投资报告应当在下一年度1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备案;年中投资报告应当在每年7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六条企业投资项目涉及重组改制、产权管理、增减注册资本、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企业融资、职工安置等核准或备案事项的,应当与所报投资项目一并上报市国资委。
第三节企业重组改制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采取合并、分立等方式组建新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或者企业集团。
本办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的独资企业改为独资公司,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改为控股公司或者非控股公司,控股公司改为非控股公司。
第十八条所出资企业进行重组应当由市国资委决定;其中重要企业进行重组的,市国资委应当在事前报请市政府批准。
重要子企业进行重组,应当由所出资企业在决定前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十九条所出资企业进行改制应当由市国资委决定;其中重要企业改制的,市国资委应当在事前报请市政府批准。
重要子企业进行改制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所出资企业所属其他独资及控股企业进行改制,除以下情况外,报市国资委备案:(一)属于主业范围的企业进行改制,改制后国有股东不再控股或者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二)非主业企业进行改制,改制后国有股东不再控股或者国有资本全部退出,且企业总资产超过1亿元或者净资产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有关企业进行改制时涉及股份制改造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同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改制涉及职工持股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国资委或所出资企业核准。
职工持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严格控制在国有大型企业实行职工持股。
市国资委或所出资企业应当重点审核职工持股的资金来源,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国有企业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二)国有企业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三)国有企业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
第二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需要引入职工持股的,不得有以下情形:(一)该新公司与该企业经营同类业务;(二)新公司从该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股份制企业上市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的破产、解散、清算方案,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所出资企业中的重要企业的破产、解散、清算方案,应当由市国资委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上报的破产、解散、清算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破产(解散、清算)的申请;(二)企业破产预案或解散、清算方案;(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四)职工安置方案。
第二十四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依法退出市场、整体分流安置职工的方案,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二十五条企业重组改制中涉及企业投融资、产权管理、增减注册资本、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等核准或备案事项的,应当与所报重组改制事项一并上报市国资委。
第三章其他重大事项管理第二十六条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用于资本性投入、单项投资规模超过一亿元的融资项目,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核准应当报送下列文件:(一)融资项目核准申请表;(二)董事会同意融资的书面决议;(三)融资项目说明书,包括融资事由、融资形式、还款计划、还款资金来源、融资风险评价等;(四)融通资金所投资本性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五)其他需要上报的文件。
第二十七条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为满足流动资金需要发行短期债券的,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
备案应当报送下列文件:(一)融资项目说明书;(二)董事会同意融资的书面决议;(三)债券发行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四)其他需要上报的文件。
第二十八条所出资企业为其所属企业提供担保,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董事会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二)担保说明书,包括担保事项说明、与被担保方关系、被担保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担保方累计担保额、担保风险评价等。
第二十九条所出资企业为其所属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核准应当报送下列文件:(一)担保项目核准申请表;(二)董事会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三)担保说明书,包括担保事项说明、与被担保方关系、被担保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担保方累计担保额、担保风险评价等;(四)担保双方最近一期和去年年末的会计报表;(五)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有关文件。
第三十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与关联方的交易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市国资委同意的,按照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有关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或者国有产权比例发生变化。
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由市国资委决定;其中国有产权变动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经市国资委核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所出资企业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市国资委监管的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拓展新品种以及重大交易项目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事前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第三十四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国有土地房产转让、抵押、租赁、投资等国有土地房产变动事项,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资产是指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和交通工具等动产。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处置重大资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一)所处置单项资产帐面净值在3000万元以上的;(二)所处置单项资产帐面净值占全部固定资产净值20%以上;(三)一次性转让资产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
第三十六条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转让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三十七条所出资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重要子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三十八条所出资企业进行对外捐赠应当由董事会(非公司制企业为厂长经理办公会) 等企业决策机构决定;超过100万元的大额捐赠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三十九条所出资企业分配利润、财务决算报告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等事项,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四十条所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所出资企业中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国有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市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第四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每户)的企业年金方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经与市国资委事前沟通后,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四十二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涉及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有关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重大事项报告程序第四十三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非公司制企业为厂长经理办公会) 等机构进行决策,并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