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学校不入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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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资料

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资料

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经中央同意,现将《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006年8月20日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工作是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做好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现就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条件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要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作为授权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规定(方案)或规定的主要职责确定。

(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二、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和本《意见》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

事业单位考试试卷

事业单位考试试卷

事业单位考试试卷一、单选题1、下列不属于事业单位的是()。

A、公立医院B、国有企业C、公立学校D、文化馆2、下列不属于事业单位人员的是()。

A、教师B、医生C、护士D、销售员3、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主要分为()。

A、行政管理体制B、科研管理体制C、市场管理体制D、财务管理体制4、事业单位依法应当接受()的监督。

A、党的监督B、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C、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监督D、以上都是5、事业单位的收入主要包括()。

A、财政拨款B、经营所得C、资产处置收入D、所有选项都对二、多选题1、事业单位的主要特点包括()。

A、独立核算、自负盈亏B、事业性、公益性C、人员自由聘用、终身聘用D、方便实验、创造条件2、事业单位的基本运行原则包括()。

A、财务自主、独立核算B、终身聘用、政府管理C、公开公平、竞争激励D、社团自管、集体所有3、事业单位的纪律规章包括()。

A、工作纪律B、廉洁纪律C、敬业纪律D、以上都对4、事业单位的业务管理主要包括()。

A、科研管理B、财务管理C、人力资源管理D、政府管理5、事业单位的社会责任包括()。

A、提供公共服务B、保护环境C、履行义务D、促进经济发展三、判断题1、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产生。

()2、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由事业单位财务人员负责。

()3、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尽量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

()4、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技能。

()5、事业单位的员工享受的主要待遇有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等。

()四、填空题1、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主要分为()和()两种。

2、事业单位依法应当接受()的监督。

3、事业单位的收入主要包括()、()和()。

4、事业单位的主要特点包括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和()。

5、事业单位的纪律规章主要包括工作纪律、()和()纪律。

二、论述题1、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区别和联系。

2、事业单位在社会中的作用和意义。

3、事业单位的自主权与政府管理之间的关系。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什么意思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什么意思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什么意思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什么意思关于参公人员身份,《公务员法》提及,事业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国家职能的依必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比如:“省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是指具备法律赋予的职能、省财政全额拨款、经中组部、人事部审核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就是本次招考的备注括号了的。

它是事业单位,考上也不是公务员。

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常见问题一、判定公务员身份的依据和条件是什么?《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具有行政编制、有国家财政供养、行使管理国家职能,三者缺一不可。

因此,毫无疑问,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具有行政编制的,不是公务员。

二、参公身份与公务员和普通事业单位人员的主要区别是什么?与公务员的主要区别:不是行政编制不是公务员,到了退休后按事业退休人员处理。

与普通事业编制人员的主要区别:可以参加公务员交流、有非领导职务、和公务员一样仅扣两金。

可见,参公身份是介于行政编制和普通事业编制之间的一种特殊事业编制身份。

事业编制待遇国家怎么规定的?三、通过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省市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统一考试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一定是公务员吗?不是。

这两种考试兼招公务员和事业编制,前者称之为公务员,后者称之为机关工作人员。

国考招的事业编制有:国务院各监管委员会、专利局、统计系统各城调大队、海事局系统、各所、各监管站、各协会等社团组织,在国考上现在做的比较规范,大家在近年的国考职位表上都可以清楚的看到职位性质的分类,“中央部委”、“党的机构”、“各垂直系统”这些都是公务员,“社会团体”(各协会)、”国务院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监管委员会)、“其他单位”(海事系统及机关辅助职位)都是事业单位事业编制。

同样,在省级招考中,各中心、站、协会、省垂管基层分局、大队等都是事业单位,不同是有些是参公事业,有些是普通事业。

可见,参加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统一招考进入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不一定都是公务员。

最新管理2020年取消参公管理

最新管理2020年取消参公管理

此次事业单位改革后,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全部转到与职能对应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职工将不再承担行政职能,以后也不会再有行政职能类事业单位。

参公事业单位虽然隶属于事业单位性质,却受公务员法统一管理,行使的也是行政职能。

这样一来,事业单位没有任何依据受参公管理,参公事业单位也将面临大规模整改。

从去年在辽宁等地完成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测试结果来看,事业单位将全面取消参公管理,这是肯定的。

按新《公务员法》第112条规定,只有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才能参公管理,目前也只有像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领域的执法机构,以及管理城市、乡镇地区综合类执法机构才能保留参公的身份,其他事业单位到现在为止仍是一个未知数。

从目前来看,公务员管理机关正在大力整顿事业单位,就算是部、委层级也只有党校、党史办、证监会、银监会等少数几个事业单位可以继续参公管理,省、市、县一级还在清理阶段,目前还不能确定哪些单位可以参公管理。

事业单位改革后,取消了参公岗位,参公人员大概有3种出路:1、保留参公身份,继续留在参公事业单位工作。

这类人指的就是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执法机构,这类单位的参公人员可以继续参公身份,继续参公管理。

2、保留参公身份,转任到公务员岗位。

这是指军转、群团、规划、农综等随职能整合到党政机关的事业单位。

如果能转任到公务员岗位,也会由原来的参公身份转变为公务员身份,只不过最后能从参公人员转为公务员的人少之又少。

3、取消参公岗位,参公人员被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

既然已经取消了参公岗位,参公身份也就失去了其意义。

大多数参公人员会成为事业人员,这大概是大多数参公事业人员的最终出路。

辽宁省出台政策,参公人员转事业岗位的,原来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以继续评聘,参公管理年限作为职称评定年限。

从现状来看,辽宁省的试点改革依旧存在着很大的弊端,各省也在等最终的政策,预计今明两年即可见分效。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确定地方党委所属事业单位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确定地方党委所属事业单位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确定地⽅党委所属事业单位列⼊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号:组通字[1996]33号颁布⽇期:1996-07-25执⾏⽇期:1996-07-2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为了进⼀步做好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实施⼯作,根据中组发〔1993〕8号⽂件规定,现对地⽅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党委⼯作部门和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确定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范围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确定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范围,要有利于实⾏⼲部分类管理,有利于事业单位的改⾰和发展。

要以机构改⾰“三定”⽅案确定的职能为主要依据,从严掌握实施范围,严格履⾏审批程序。

⼆、省(⾃治区、直辖市)党委直属事业单位中,⾏使党的领导机关⼯作职能(或⾏政职能)并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经审批,可以列⼊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范围。

⾏使党的领导机关部分⼯作职能(或部分⾏政职能)及实⾏差额拨款、⾃收⾃⽀的事业单位,不列⼊参照管理范围;列⼊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其下属事业单位,不列⼊参照管理范围。

省(⾃治区、直辖市)党委⼯作部门和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列⼊参照管理范围,确需列⼊的,按照以上原则从严掌握。

三、列⼊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参照试⾏国家公务员制度并执⾏国家公务员的职级⼯资制,不得实⾏事业单位的⼈事管理制度及⼯资制度。

⼀个单位不得实⾏两种制度。

列⼊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的⼯作⼈员,不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原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保留其资格,不与⼯资挂钩。

四、省(⾃治区、直辖市)党委直属事业单位符合条件列⼊参照管理范围的,由省(⾃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省(⾃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批,并报中央组织部备案。

省(⾃治区、直辖市)党委⼯作部门和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符合条件列⼊参照管理范围的,由省(⾃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报省(⾃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批。

审核列⼊参照范围过程中,应征求财政、编制和⼈事部门的意见。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的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第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由中央另行发文明确。

第四条中共中央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本单位提出意见,中共中央委托中央组织部审批;中央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批后,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市(地)、县级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比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本单位提出意见,国务院委托人事部审批;国务院各部委、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各部委、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提出意见,报人事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人事部备案;市(地)、县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审批。

特殊需要列入参照管理的单位,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中共中央或者国务院直接确定。

第五条申请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参照管理的请示;(二)获得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三)设立机构的批准文件;(四)单位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参公人员交流到机关公务员队伍问题的答复意见

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参公人员交流到机关公务员队伍问题的答复意见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川人社函〔2011〕676号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参公人员交流到机关公务员队伍问
题的答复意见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干部(人事)处:
最近,一些地方询问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参公人员能否交流到机关公务员队伍的问题。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转任机关公务员职务:
(一)国家政策性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二)原为机关公务员,因工作需要调入事业单位的;
(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考试录用的。

二、按照《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调任条件的,可调任机关公务员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

三、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时,原则上应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参公人员纳入报考范围,促进人才流动。

四、严格审批:调入省直机关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调入市(州)及以下机关的,由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存在问题浅探

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存在问题浅探

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存在问题浅探引言在我国的公共部门中,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承担着一定的公共服务职责和经济事务。

然而,近年来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认真探讨和解决。

本文将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的定义、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等方面进行浅探。

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的定义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是指事业单位在管理体制上参照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公务员法作为我国公务员管理的基本法律,对公务员的招录、考核、待遇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而事业单位作为公共部门中的另一类组织形式,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管理,提高其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

存在的问题虽然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其积极的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缺乏灵活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的一大问题是缺乏灵活性。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和升迁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事业单位的灵活性。

事业单位的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经验,而严格按照公务员法来进行管理,可能会忽视了一些专业性要求。

这就导致了事业单位在人员招聘和使用上出现了一些不合理和僵化的问题。

2. 待遇差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还存在待遇差异的问题。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薪资、福利和职称评审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然而,事业单位的性质和业务特点与公务员有所不同,这就导致了事业单位的待遇往往无法与公务员相媲美。

这种待遇差异可能会影响事业单位的人才流失和工作积极性。

3. 管理体制不适用于所有事业单位公务员法规定的管理体制并不适用于所有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的种类繁多,有些是市场化的企业,有些是社会服务机构,还有些是教育科研机构等。

对于这些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公务员法的管理体制不一定适用。

这就导致了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的针对性不强,无法满足其具体的管理需求。

事业单位改革后,这些单位和人员不再参公!

事业单位改革后,这些单位和人员不再参公!

参公单位有三种类型,分别是:1、党委群团参公单位;2、行政执法类参公单位;3、行政类事业单位参公。

这三类参公单位,分别有不同的改革趋势。

1、党委群团: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完成之后,体制内的机构规范为行政部门是公务员,使用行政编制。

党委群团组织,和行政部门一样,机关全部使用行政编制,不再像以前一样,因为编制限制,一些群团机关使用事业编制,是参公事业单位。

党委群团的参公,和政府部门的公务员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使用行政编制,身份和流动没有什么限制。

2、行政类事业单位:行政事业类单位中,完全或者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被过渡为参公事业单位。

但在机构改革之后,事业单位只承担公益服务职能,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其行政权力剥离出来,全部划归机关承担。

这类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因此也不再保留参公事业单位属性。

3、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随着行政执法综合改革,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整合后,体现综合行政执法功能。

由于行政执法类职能,主要由县区承担,而县区的行政编制总量控制,行政编制短缺,改革后的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依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而不是成为行政机关。

根据辽宁省的改革实践,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不再参公,以前参公人员暂时保留参公身份。

从以上三类参公单位改革实际来看,参公单位今后只能是使用行政编制,也就是只有党委群团才能参公。

今后,行政类事业单位和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除行政执法单位外,不再承担行政职能,也不再参公。

原来的参公人员,暂时保留身份,今后能不能参公,如何恢复专业技术人员与参公身份之间的转换,都有待相应的方案出台后,才能确定。

人,应当成为改革的主体而不是客体。

任何改革都不应忽视人这一要因素。

无论从稳定还是事业还是情感角度,都应保障在改革中各方的合法权益。

编随事转,人随事走。

改革中,原先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有这两部分人员要“动”。

一是部分相关人员随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而过渡为公务员。

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2006〕27号

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2006〕27号

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正文:----------------------------------------------------------------------------------------------------------------------------------------------------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工作是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做好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现就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条件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要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作为授权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规定(方案)或规定的主要职责确定。

(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二、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和本《意见》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

机构改革 组织部电教站取消参公 与党校整合成为专业技术类单位

机构改革 组织部电教站取消参公 与党校整合成为专业技术类单位

机构改革:组织部电教站取消参公,与党校整合成为专业技术类单位12-16
党政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涉及所有的党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组织部也不例外。

在此次机构改革中,各地组织部门是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的主力军,同时也是党政机构改革中职能大幅增强的部门之一。

根据党政机构改革方案要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老干部工作局、公务员管理局等机构,改革后都隶属于组织部管理。

将来的发展趋势,组织部门在原来管理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党群机关人员和高级知识分子的基础上,将全面接管公务员和参公人员。

人社局在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之后,所管理的人员都是《劳动合同法》调整规范的范围,逐渐从“依规”办事,调整为“依法”办事,从使用《工作条例》管理人事关系,调整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范劳动关系。

除组织部机关职能变动之外,组织部下属的事业单位也发生了变化,其中变化最大的,是原来参公的党员干部远程教育办公室,或者叫党员干部电教工作站、电教中心等。

事业单位不再参公之后,党员干部教育机构将和党校整合,从参公事业单位,调整成为专业技术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职级待遇调整为职称待遇。

在改革过程中,已经登记为参公人员的身份和待遇暂时保留,等待机构改革人事制度进一步明确,人事管理对接政策出台后,统一整改规范。

学校算事业单位吗

学校算事业单位吗

学校算事业单位吗事业单位有很多,事业单位每个地方都有不同,地方政府对事业单位管理的权限比较大,一般事业单位设立与否,县政府就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决定。

事业单位大致可以分为四类,一个是最为常知的机关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虽然不是公务员,但做的工作,工资待遇与公务员无异,在就业市场也是最炙手可热的单位。

第二类是教育类,从公办幼儿园到公办大学都是这类事业单位,而里面的老师基本都具有教育类事业编,我们常称之为教师编。

第三类是医院,医院属于医疗类事业单位,医生同样拥有医疗类事业编。

第四类是科研机构,比如某某研究院等等,不过这类事业单位很多都改企业了参公事业单位主要是指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像妇联、共青团、公积金中心、社保局、政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都是参公事业单位,代表国家提供行政服务功能。

参公事业单位的工资待遇都参照公务员执行,像绩效、车等,机关行政单位怎么发,参公的也同样发。

行政单位是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和指挥,拥有执法权;而事业单位是为了社会的公益目的从事教育、文化、卫生、科技等活动。

机关事业单位的人,本身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只有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实施行政执法权。

此处所指授权是针对组织,不能针对个人。

也可委托行政机关行使执法权。

比如一些农场或者林场的,但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但是带有事业单位编制的,工资是自己发的,不要财政供养,比如经营,比如林场啊,农场啊。

嗯,之类的单位目前大多数都会带有“国有”这两个字。

你比如国有什么什么林场,国有什么什么农场之类的常见的有:医院、学校、科协、科研院所、图书馆、群艺馆、报社、出版社、公路处、养路费征稽、环卫、园林、绿化、市政、农机站、农技推广站等等,几乎很多行政单位都有事业性质的单位。

公立学校当然是事业单位了,当然私立的不是。

比如,省交通厅下面有不少二级局,像运管局、路政局、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局之类的,这些单位就是参公单位,里面的工作人员就是参公编制,参照公务员管理,但又不是公务员。

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问题的通知川人发〔2006〕43号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级各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参照管理的条件根据组通字…2006‟27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要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作为授权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规定(方案)或规定的主要职责确定。

(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规定,确定参照管理的范围和对象,不得擅自放宽条件、扩大范围。

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不得列入参照管理。

二、规范参照管理的申报和审批(一)审批程序和权限省委直属事业单位和省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委组织部审核,省委审批后,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市(州)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市(州)党委组织部、市(州)党委审核后,由市(州)党委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县(市、区)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先后报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县(市、区)党委和市(州)党委组织部审核后,由市(州)党委组织部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存在问题浅探

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存在问题浅探

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存在问题浅探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事业单位逐渐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组织形式。

然而,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问题日益突出。

本文将就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浅探。

关键词:事业单位;公务员法;管理正文: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管理体制不完善。

公务员法是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适用于公务员管理。

但是,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与公务员管理不同,导致公务员法无法完全适用于事业单位的管理。

二、招聘方式不合理。

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招聘的方式和程序。

但是,事业单位与公务员不同,需要因地制宜地采用不同的招聘方式和程序,以确保招聘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福利待遇不一致。

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的福利待遇,但是事业单位的福利待遇与公务员不一致。

这种不一致未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导致部分事业单位员工的福利待遇严重不足,难以维护员工的切身利益。

四、薪酬机制不合理。

公务员的薪酬机制由公务员法规范,但是事业单位薪酬机制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不规范。

这种不合理的薪酬机制会导致员工的积极性下降,影响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五、权责不明确。

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的权利和责任,但是事业单位与公务员不同,权责不同。

事业单位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时,对于权责的界定和管理也存在问题。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存在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在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上进行深入的思考和研究,以为事业单位的正常发展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

总之,在管理上需要建立科学、完善、合理的体制机制,合理确定招聘、薪酬等制度。

加强事业单位内部制度方面的建设,明确权责,完善监督机制。

使得事业单位的发展更为健康、稳定和可持续。

在解决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时,一些解决措施必不可少。

首先,需要建立适合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

必须充分考虑事业单位的特殊性,以不侵犯公务员法的前提下,制定出适合事业单位管理的体制机制。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引言事业单位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公益活动,独立承担责任,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营利组织。

而公务员则是指通过公开、公正、竞争的方式进入政府机关工作的人员。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公务员法是公务员管理的主要法律,它规定了公务员入职、待遇、权益等方面的制度。

近年来,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入推进,管理事业单位的方式也不再局限于事业单位管理条例,也开始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本文将探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必要性、实施过程和具体措施。

必要性建立规范统一的管理制度事业单位的组织结构比较复杂,职责范围广泛,人员组成多样。

在过去,事业单位的管理存在着灵活性过大、规范性不足的问题。

为了提高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是必要的。

通过建立规范统一的管理制度,可以明确事业单位的权责,合理配置人员,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保障事业单位人员权益事业单位的人员普遍享受着相对稳定的职业待遇和福利待遇。

然而,在事业单位改革中,一些事业单位的人员权益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可以保障事业单位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享有公平的待遇和权利。

公务员法对于公务员人员的选拔、考试、使用、考评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可以保证事业单位人员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实施过程法律法规的完善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之前,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这包括修订事业单位管理条例,明确事业单位按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方式。

同时,还需要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和细则,详细解释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具体步骤和程序。

人员选拔和考核机制的建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需要建立符合公务员法要求的人员选拔和考核机制。

人员选拔应该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性的方式进行,确保选拔出的人员具备优秀的素质和能力。

同时,还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对事业单位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和奖惩,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晋升和待遇调整的依据。

老师属不属于公务员_两者有什么区别

老师属不属于公务员_两者有什么区别

老师属不属于公务员_两者有什么区别很多一线教师都希望,仿照公务员职级晋升制度,修改现行的教师工资制度,简化或者取消职称评审,让教师们和公务员一样按年限自动晋级。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教师纳入公务员的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老师属不属于公务员公办教师不是公务员,公务员概念原指行政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现在还包括了党群机关/公检法等,公办教师是事业编制。

教师与公务员有什么区别公办教师不是公务员,公务员概念原指行政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现在还包括了党群机关/公检法等,公办教师是事业编制。

教师是算干部,国家第二十四级的干部,在每位教师的档案里面,每个人都有一份干部履历表。

相应的法律就不知道了。

这里纠正一下楼上的说法,教师的确是属于国家编制的事业单位人员,但不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人员,只有共青团、妇联才属于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人员,他们享受公务员待遇,教师就没有享受公务员待遇,现在全国的教师都比同一地区公务员工资标准低很多。

干部是身份,公务员是职业。

公务员是统称,国家干部是公务员其中一种。

教师要纳入公务员编吗2017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再次对教师的职业地位和经济待遇不高的问题给予了热切的关注。

周洪宇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交了一份题为《关于建立独立的教育公务员制度的建议》称,我国教师队伍经过几十年的建议,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突出的问题,诸如中小学教师社会地位、职业地位和经济待遇不高,中小学教师职业缺乏吸引力,不同地区、不同学校之间师资力量水平悬殊较大等。

澎湃新闻了解到,这不是周洪宇第一次针对上述问题向两会提建议。

2008年全国两会上,周洪宇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正式提交了《关于建立国家教育公务员制度的建议》。

2010年3月,周洪宇又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提交了《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建议》,再次阐述了建立独立的教育公务员制度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大意义。

县监委能否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公立学校的普通教师、公立医院的普通医生作出政务处分?

县监委能否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公立学校的普通教师、公立医院的普通医生作出政务处分?

县监委能否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公立学校的普通教师、公立医院的普通医生作出政务处分?基层监委能否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公立学校的普通教师、公立医院的普通医生作出政务处分?这个问题,在国家监委、省级监委、市监委都很少涉及。

但是对基层监委而言,可能会经常涉及到,个别地方监委会错误地作出政务,故有必要研究。

我们认为,监察全覆盖,并不是说什么人监委都管、什么事监委都管。

政务处分的前提是受处分人是监察对象,不是监察对象,不能给予政务处分。

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监察对象的最核心要素一是看其身份,如对法定监察对象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来说,只要其具备公务员身份,就属于监察对象,二是看其职责,对不属于法定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来说,只有在其行使公权力的时候才属于监察对象。

公立学校的普通教师、公立医院的普通医生,如果不是从事管理的人员,则其不属于监察对象。

即便其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职务违法行为,也应有其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纪律处分,而不是由监委越过任免机关、单位直接去处分。

监察机关一定要坚守职责定位,不能越俎代庖,牢记纪委监委是监督的再监督。

请读者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条中的限定词“从事管理”,而不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的人员。

相关规定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条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

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刘飞老师,您好,学习了您编著的《纪检监察实务百问百答》后受益匪浅,但有两点疑问请教,该书P222: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疑问一:书中提到被相对不起诉党员,在党内没有担任职务,无法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不能再降格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业务】关于几类公职人员身份界定的问题

【业务】关于几类公职人员身份界定的问题

【业务】关于⼏类公职⼈员⾝份界定的问题公务员、事业单位⼯作⼈员、监察对象、党员领导⼲部、国家⼯作⼈员、国家机关⼯作⼈员……这些职务⾝份是我们从事法律和纪检⼯作经常遇到的,但对这些⽿熟能详的概念我们是否清楚其内涵和外延?作者对此进⾏初步梳理,希望与⼤家共同研究探讨。

⼀、公务员的范围根据2006年《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公职、纳⼊国家⾏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资福利的⼯作⼈员。

这个概念本质属性有三:其⼀从事公务,其⼆纳⼊⾏政编制,其三财政供养。

相较于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条例》,新《公务员法》所确定的公务员范围进⼀步扩⼤,不仅局限于⾏政机关公务员。

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案》的通知,其附件⼀《公务员范围规定》第三条明确公务员范围为七类机关中的⼯作⼈员(⼯勤⼈员除外),七类机关即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政机关;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商联的各级机关。

⼆、事业单位⼯作⼈员什么是事业单位⼯作⼈员?事业单位,⼀般指以创造或改善⽣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民对社会⽂化、教育、科学、卫⽣等⽅⾯的需要为⽬的,主要以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职能的社会组织。

⽬前我国的事业单位主要有科研单位、教育单位、⽂化单位,部分新闻、⼴播、出版单位,卫⽣单位,体育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农业、林业、⽔利和⽓象单位,社会福利单位,环境保护单位,交通、城市公⽤事业单位等。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以及《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事业单位的分类以社会功能为依据。

现有事业单位据此划分为承担⾏政职能、从事⽣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承担⾏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直属国务院正部级事业单位)。

上海小学单位性质

上海小学单位性质

上海小学单位性质
公立小学校一般是事业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性质。

公立小学在财务上有一定的支配权,但是在人事编制上必须服从教育主管部门的安排和审批。

工资待遇参照公务员系统。

事业单位是指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接受政府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

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

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公立小学校一般是事业单位。

在财务上有一定的支配权,但是在人事编制上必须服从教育主管部门的安排和审批.工资待遇参照公务员系统。

小学的性质为人们接受初等正规教育的学校,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发展,在其前又开设了幼儿园。

一般6-12岁为小学适龄儿童,现阶段小学阶段教育的年限为6年,有些地方仍是5年。

小学教育阶段后为中学教育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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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所属公立学校属于事业单位,不是列入参照公务员管理,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是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管理职能,或行政执法职能,这类的单位经省级人事部门批准,列入参照管理,所有列入参照管理人员须参加参照管理过渡考试,并进行参公登记,
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有共青团、妇联、总工会、残联这些人民团体和环境监察执法、卫生监察、安全生产监察等部分事业单位。

教育系统所属公立学校属于公共服务性质的事业单位,将来事业单位的改革,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相当于公务员一样稳定,而且国家将加大投入,人员待遇及社会保障也将不断提高,甚至要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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