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添加非食品原料(药品、保健品)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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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及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及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轻微违法行为:

(一)个人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1000元的;

(二)企业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5000元,未发生危

害后果的;

(三)中止违法行为并主动报告,发生轻微危害后果或部分违法产品已进入流通渠道尚未销售给终端用户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该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法律责任规定先行警告处罚的;

(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轻微违法情形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严重违法行为:

(-)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

(二)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并且实际发生违法行为的;

(四)两次以上责令改正之后仍然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一年内因一般违法行为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六)伪造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

(七)以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药品或急救药品,下同)冒充普通药品或以普通药品冒充特殊药品或以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非药品进行药品疗效宣传严重欺诈消费者的;

(A)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

期实施违法行为,涉案货值达到20000元以上或发生较大危害后果的;

(九)违法行为涉案货值50000元以上;(十)发生严重危害后果或引发群体性上访的;(十一)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

添加剂品种名单

发表日期:2009年1月13日【编辑录入:yjj3】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

品种名单(第一批)

判定一种物质是否属于非法添加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可以参考以下原则:

一、不属于传统上认为是食品原料的;

二、不属于批准使用的新资源食品的;

三、不属于卫生部公布的食药两用或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物质的;

四、未列入我国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及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公告)、营养强化剂品种名单(《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 4880-1994)及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公告)的;

五、其他我国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物质之外的物质。

附表:1.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2.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

健康关注:滥用食品添加剂带来的危害

近年来,我国政府非常重视食品安全问题,执法力度显著加强,但食品安全的形势却不容乐观,相继出现了一系列由添加剂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行业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问,拥有较好的利润,但企业之间的竞争也异常激烈。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企业经营者不能摆正心态,为了降低生产成本,盲目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不按有关规定标准操作,由此引发出企业的食品安全危机。如一些企业为了达到保质期长、食品色泽好吸引消费者的目的,加入超标的防腐剂、着色剂或违规使用其它添加剂等,对人们的身体健康产生危害,并且造成了市场混乱。

虽然国家已经明确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充许使用的品种和使用量,但滥用或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仍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是有的厂家缺乏食品安全意识,根本不顾食品添加剂的用量问题;有的则是设备简单陈旧,缺乏精确的计量设备,缺乏生产技术和人员,从而出现违规违禁超标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成为食品安全的一

药食同源保健品原料、新食品原料清单

药食同源保健品原料、新食品原料清单

最新药食同源、保健品原料、新食品原料清单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按笔划顺序排列)

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艹下加需)、桃仁、桑叶、桑(木右加甚)、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艹下加服)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按笔划顺序排列)

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生何首乌、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石斛(需提供可使用证明)、地骨皮、当归、竹茹、红

花、红景天、西洋参、吴茱萸、怀牛膝、杜仲、杜仲叶、沙苑子、牡丹皮、芦荟、苍术、补骨脂、诃子、赤芍、远志、麦门冬、龟甲、佩兰、侧柏叶、制大黄、制何首乌、刺五加、刺玫果、泽兰、泽泻、玫瑰花、玫瑰茄、知母、罗布麻、苦丁茶、金荞麦、金樱子、青皮、厚朴、厚朴花、姜黄、枳壳、枳实、柏子仁、珍珠、绞股蓝、胡芦巴、茜草、荜茇、韭菜子、首乌藤、香附、骨碎补、党参、桑白皮、桑枝、浙贝母、益母草、积雪草、淫羊藿、菟丝子、野菊花、银杏叶、黄芪、湖北贝母、番泻叶、蛤蚧、越橘、槐实、蒲黄、蒺藜、蜂胶、酸角、墨旱莲、熟大黄、熟地黄、鳖甲。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及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及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

及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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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

(一)个人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1000元的;(二)企业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5000元,未发生危害后果的;

(三)中止违法行为并主动报告,发生轻微危害后果或部分违法产品已进入流通渠道尚未销售给终端用户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该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法律责任规定先行警告处罚的;

(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轻微违法情形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严重违法行为:

(一)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

(二)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并且实际发生违法行为的;

(四)两次以上责令改正之后仍然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一年内因一般违法行为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六)伪造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

(七)以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药品或急救药品,下同)冒充普通药品或以普通药品冒充特殊药品或以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非药品进行药品疗效宣传严重欺诈消费者的;

(八)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实施违法行为,涉案货值达到20000元以上或发生较大危害后果的;(九)违法行为涉案货值50000元以上;

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培训班

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培训班

着色
着色 虚高蛋白含量 增筋 保鲜 着色 着色
罗丹明B 铅铬绿
调味品 茶叶
9
10
碱性嫩黄
酸性橙
豆制品
卤制熟食
着色
着色
24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表1和表2)
序号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名称 工业用甲醛 工业用火碱 一氧化碳 硫化钠 工业硫磺 工业染料 罂粟壳 皮革水解物 溴酸钾 β-内酰胺酶 (金玉兰酶制剂) 皮革水解蛋白 溴酸钾 β-内酰胺酶 主要成分 可能添加的主要食品类别 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 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 水产品 味精 白砂糖、辣椒、蜜饯、银耳 小米、玉米粉、熟肉制品等 火锅 乳与乳制品(含乳饮料) 小麦粉 乳与乳制品 增加蛋白质含量 增筋 掩蔽抗生素 漂白、防腐 着色 可能的主要作用 改善外观和质地 改善外观和质地 改善色泽
1
名称
吊白块
主要成分
次硫酸钠 甲醛
可能添加的主要食品类别
腐竹、粉丝、面粉、竹笋
可能的主要作用
增白、保鲜、增加 口感、防腐
2
3 4 5 6 7 8
苏丹红
王金黄、块黄 蛋白精、三聚 氰胺 硼酸与硼砂 硫氰酸钠 玫瑰红B 美术绿
苏丹红I
碱性橙II
辣椒粉
腐皮 乳及乳制品 腐竹、肉丸、凉粉、凉皮、 面条、饺子皮 乳及乳制品

保健品中非法添加药品行为的司法认定

保健品中非法添加药品行为的司法认定

保健品中非法添加药品行为的司法认定

作者:吴菊萍赵锐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9年第01期

摘要:将保健品定性为食品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认知,因此,在保健品中非法添加药品等禁用物质的行为,其本质是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在对主观心态、共同故意、犯罪金额等事实重点审查的基础上,认定此类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更具合理性和排他性,更能凸显对食品安全的保障力度。

关键词:认定逻辑保健食品非食品原料主观明知

一、问题提出和观点分歧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郝某某系非法保健品生产者,为了增强保健品的降血糖效果从而提高销量,其向药品原料供应商程某某提出购买二甲双胍药品原料,并明确说明了购买用途。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刘某某明知郝某某购买二甲双胍药品原料是用于生产、销售保健品,仍然将300公斤二甲双胍药品原料提供给郝某某使用。随后,犯罪嫌疑人郝某某将二甲双胍药品原料掺入其生产的降血糖类保健品后,销售给下家牛某某、王某某。犯罪嫌疑人牛某某、王某某具有丰富的保健品销售经验,明知从郝某某那里购得的保健品证照不全、来路不正,仍然予以大量购入并最终销往上海、河南、江西等地。

在定性方面,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此类案件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理由是犯罪嫌疑人摻入的物质属于药品成分,且之所以将其入罪也是由该药品成分所决定的;有观点认为,此类案件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理由是犯罪嫌疑人往往不具有专业知识,不可能明知掺入物质的具体成分和准确危害,只对“掺杂、掺假”行为存在概括故意;也有观点认为,类似本案中程某某、刘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理由是此类行为符合“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第1款的规定;还有观点认为,此类案件应当统一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理由是此类行为的实质要件符合《解释》第9条的具体规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9.18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卫办食品函〔2014〕843号

各有关单位:

为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食品中违法添加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委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卫生部公告的6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进行了修订。经过多次专家研讨,提出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4年10月25日,请将反馈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委。

传真:************

邮箱:***************

附件1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征求意见稿)

别名称主要成分

可能违法添加的

食品品种违法添加

目的

主要的涉及

环节

备注

料类苏丹红苏丹红I、苏丹红II、苏

丹红III、苏丹红IV 辣椒粉、含辣椒类的食品

(辣椒酱、辣味调味品)

着色生产加工

王金黄、块黄碱性橙II 豆腐皮着色生产加工

玫瑰红B (罗丹明B)罗丹明B 调味品、花生着色生产加工有天然存在的本

需通过对食品生

营过程的监管确

否违法添加

碱性嫩黄碱性嫩黄豆制品、小米、玉米粉着色生产加工

酸性橙II 酸性橙II 黄鱼、腌卤肉制品、熟肉

制品、红壳瓜子、辣椒面

着色生产加工

第14章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第14章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2、颜色;真蜂蜜呈淡黄色,假蜂蜜色泽鲜艳,一般 呈深黄色。
3、形状;真蜂蜜呈黏稠液体,挑起可见柔性长丝, 不断流,假蜂蜜黏度小,挑起时呈滴状下落,有 断流。
4、气味;真蜂蜜鲜甜可口,有轻微的淡酸味,假蜂 蜜仔细品尝有苦涩味。
新油旧油的分辨
餐馆往往在油里多放辣椒,因此辨别 较为困难。但如果油不太烫,可以取一些 出来,放在手心反复揉搓加热,然后闻。 如果反复熬制,油会有一种特殊的酸败味。 此外,新油油色发亮而清澈,做出的鱼肉 比较白嫩;老油则非常混浊,油色发污, 做出的鱼肉颜色较暗。
超市张贴瘦肉精危害墙报
疑似瘦肉精中毒者在医院吊点滴
5
“苏丹红”鸭蛋
苏丹红-------人造化学制剂, 是一种红色的 工业合成染色剂,不属于食用色素,对肝细 胞致癌,引起中枢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受 损,甚至导致不孕症。
“红心”鸭蛋的养鸭场喂的饲料都是红色饲料
6
猪油的辨伪
• 1、看。纯正的猪油呈乳白色,颜色均匀, 不含颗粒。而劣质猪油颜色发黄,不均匀, 肉眼可见里面含有小颗粒;
一、社会背景
2006 福寿螺致病 管圆线虫 头疼、发热、痴呆
2006 人造蜂蜜事件 饴糖、糖浆
2006 毒猪油事件 “六六六” 、“滴滴涕”
2006 “口水油”沸腾鱼 重复用油
2006 猪肉中毒
瘦肉精
2006 大闸蟹致癌 硝基呋喃类化合物

中成药及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化学药品检验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中成药及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化学药品检验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中成药及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化学药品检验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近年来,由于片面追求疗效和经济效益,一些不法分子在未经药理学毒性试验的中成药和保健食品中添加化学物质。这种违法添加不仅没有效果而且违反用药安全,对中医药的持续稳定发展和效果有很大的负面影响。为此,本文简要分析了中成药、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化学药品相关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针对保健食品药品检验中存在的问题,形成有效对策,进一步增强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的检验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保健食品的检验能力。[1]

【关键词】中成药;保健食品;药物试验;

一、中成药和保健品中非法添加的化学药品

在中成药和保健品中非法添加化学药品似乎是一个普遍现象,但是这是违背法律的,也是损害社会和民众利益的不法行为,下列列举的在不同类别的中成药和保健品中非法添加化学药品的举例,以此明确这种行为的危害。

1、降糖类

高血压是一种以全身循环动脉高压为特征的慢性疾病。在这类慢性病中,非法添加化学药品、使用者不知情地滥用药物、低血糖、肝肾功能损害等不良反应增多,甚至危及生命。所以对于中成药及保健品的鉴定具有很大的必要性。

2、促进胃肠动力类

胃动力障碍引起的消化不良范围广泛。据称,奥美拉唑经常被非法添加到纯天然中成药和保健品中,然而奥美拉唑虽然对治疗胃疼胃胀等病情有着显著的作用,但是必须要合理的服用,长期或高剂量使用可导致骨质疏松。

3、补肾壮阳类

中成药、补肾壮阳、缓解疲劳的保健品中,非法添加非类化学物质,这一类

化学物质的不正确服用会引起人们的不适,更有可能对患者有着极其明显的副作用,例如头痛、头晕、急性青光眼等不良反应的情况非常普遍。而且会给不了解

2022年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试题库汇总含答案

2022年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试题库汇总含答案

2022年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试题库汇总含答案

1.食品安全标准是〔〕。

A、鼓舞性标准

B、引导性标准

C、强制性标准

D、自觉性标准

答案:C

解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2.关于食品贮存、运输的说法,以下表述不正确的选项是〔〕。

A、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B、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别要求

C、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D、预防食品在贮存、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答案:C

解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以下要求:〔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预防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别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3.以下做法中,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是〔〕。

A、以甲醇为原料生产白酒

B、用工业用乙酸勾兑食醋

C、在辣椒酱中添加苏丹红

D、焙制面包时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参加小苏打

答案:D

解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以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四〕超范围、超X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4.以下不能作为食品原料的物质是〔〕。

A、吊白块

B、鸡精

C、白砂糖

D、淀粉

答案:A

解析:依据〔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1—5批汇总〕〕

食品安全法非法添加赔偿申请书

食品安全法非法添加赔偿申请书

食品安全法非法添加赔偿申请书

由于法律并未列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具体情形,理论和实践中,对如何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争议都非常大。因此实践中,消费者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更是五花八门,为了进一步明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我们以违反的食品安全标准作为区分对象,将涉及《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案件分为二大类型:

第一类是消费者主张食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质量问题案件具体还可以细分为两种:一种是生产或经营过期、变质、失效的食品,一种是生产或经营的食品非法添加了食品添加剂、药品、保健食品、非食品原料等;

第二类是消费者主张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的案件,该类案件所占比例最高。我们将该类标签瑕疵案件又细分为两种:一种是“漏标”,即标签、说明书的标识遗漏必要信息,一种是“错标”,即标签、说明书的标识存在错误。针对“漏标”和“错标”,又各列举了十二种标签瑕疵的情形。

以上共有二十六种情形,每一种情形我们通过列举了其对应的具体的、准确的食品安全标准、法律法规,同时选取多份不同裁判角度的裁判文书作为对比,并提炼出具体、清晰的裁判思路,仅供参考。

对于将药品、保健品等非普通食品原料添加入普通食品的,应当根据《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以及其他具体规定来认定行为的性质,如普通食品中添加了尚无足够的安全性能评估、未被许可甚至禁止添加于普通食品的药品、保

健品,如灵芝、紫芝、冬虫夏草,则该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函排查“不老药”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函排查“不老药”

TCM 资讯关注

(以上资讯摘编自《北京青年报》《科技日报》《今晚报》《中国青年报》、人民网等)

3 HEALTHY LIFE -NURTURING 近一年来,所谓的“不老药”成为保健品

市场的新宠儿,即使动辄上千元一瓶的售价,

也让很多消费者趋之若鹜,甚至出现了名人为

其“代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司已印发

《关于排查违法经营“不老药”的函》,明确

在我国境内,烟酰胺单核酸(NMN)不能作为

食品进行生产和经营,并要求对相关经营者进

行全面排查。

该函称,日前,媒体反映有经营者违法经

营“不老药”的情况,“不老药”的主要成分

为NMN 或以此为原料生产,个别以压片糖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函排查“不老药”水凝胶开辟青光眼治疗新途径

据《先进科学》杂志最近报道,研究人员

开发出一种潜在的青光眼新疗法,可取代每日

滴眼液和每年两次的注射术,以控制眼压的增

长。在动物身上进行的实验表明,该方法大大

降低了眼内压。

美国佐治亚理工学院研究人员称,新疗法

可能成为青光眼的第一种非药物、非手术的长

效治疗方法,它通过注射可生物降解的天然材

料制成的黏性水凝胶,打开了眼内多余液体(房

水)离开眼睛的替代途径。它不依赖于患者每天滴眼药水,不需要复杂的手术,副作用小并且具有良好的安全性。全球多达7500万人患有青光眼,青光眼是由伤害视神经的眼内压力过大引起的。当前的治疗是通过每天使用滴眼液、外科手术或植入医疗器械来降低眼内压,但这些治疗通常并不成功。研究人员目前正在努力通过修改聚合物材料(透明质酸)来延长通路开放时间,以期至少提供6个月的治疗效果。

最新药食同源保健品原料新食品原料清单

最新药食同源保健品原料新食品原料清单

最新药食同源、保健品原料、新食品原料清单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按笔划顺序排列)

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艹下加需)、桃仁、桑叶、桑(木右加甚)、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艹下加服)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按笔划顺序排列)

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生何首乌、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石斛(需提供可使用证明)、地骨皮、当归、竹茹、红花、红景天、西洋参、吴茱萸、怀牛膝、杜仲、杜仲叶、沙苑子、牡丹皮、芦荟、苍术、补骨脂、诃子、赤芍、远志、麦门冬、龟甲、佩兰、侧柏叶、制大黄、制何首乌、刺五加、刺玫果、泽兰、泽泻、玫瑰花、玫瑰茄、知母、罗布麻、苦丁茶、金荞麦、金樱子、青皮、厚朴、厚朴花、姜黄、枳壳、枳实、柏子仁、珍珠、绞股蓝、胡芦巴、茜草、荜茇、韭菜子、首乌藤、香附、骨碎补、党参、桑白皮、桑枝、浙贝母、益母草、积雪草、淫羊藿、菟丝子、野菊花、银杏叶、黄芪、湖北贝母、番泻叶、蛤蚧、越橘、槐实、蒲黄、蒺藜、蜂胶、酸角、墨旱莲、熟大黄、熟地黄、鳖甲。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及具有食品监管职能的各成员单位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以署名或匿名方式,通过来访、电话、电子邮件、信件、传真等形式,对发生在我市辖区内涉嫌食品的违法行为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举报。具体包括:

(一)群众来访进行的举报;

(二)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的举报;

(S)以信函形式进行的举报;

(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的案件;

(五)其它途径进行的举报。

第四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据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查处工作,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受理程序和依法调查处理的期限。

市食安办负责举报奖励审定、报批,奖励资金的拨付、发放和案件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五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接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监管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对涉及多个部门监管职责或监管界限不清的,由市食安办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权;对涉及上级部门监管职责或其它行政区域的,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市食安办处理。

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化学药品的现状与危害

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化学药品的现状与危害

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化学药品的现状与危害

一、保健食品的定义、特点及分类

保健食品在许多国家有不同的概念,如在日本称为功能食品,强调以调节人体机能为主要目的。在美国没有保健食品的概念,这一类的保健品统称营养品和功能性食品。我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保健食品的特点在于它对人体机能的调节上,而不在于对疾病的治疗上。保健食品是食品,又不是普通食品。

首先,保健食品必须是食品, 必须无毒无害,符合普通食品的基本要求,即能提供一种或多种营养素,能被人体消化吸收,安全无害。

其次,保健食品应有特定的保健功能,可满足一部分特殊人群的特殊生理机能的调节需要;同时,它不能取代正常的膳食摄入和对各种必需营养素的需要。

再次,保健食品是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的特殊食品,是为解决特殊人群的特殊需要的特殊食品,它的食用对象、食用量都有一定的限制,并非人人皆宜。

此外,保健食品对人体的调节作用是缓慢的, 所以保健食品不应也不能作为药品,它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当病人处于病态时,不能取代药物对病人的治疗作用。

保健食品的分类:大的方面分为二类。

一类是特定功能保健食品,《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将保健食品的功能划分为以下27类(每种保健食品最多可以申报和审批两种保健功能):

1. 增强免疫力功能。

2. 辅助降血脂功能

3. 辅助降血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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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添加非食品原料(药品、保健品)汇总

1、大豆异黄酮(保健品)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关于含大豆异黄酮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567号)》,“大豆异黄酮”不属于普通食品原料,也未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而应作为保健食品原料使用。

《关于含大豆异黄酮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567号)》

“为规范含大豆异黄酮保健食品产品申报与审评工作,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现就含大豆异黄酮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豆异黄酮应当来源于大豆。

二、申请人应当提供大豆异黄酮推荐食用量的食用安全依据。

三、大豆异黄酮测定的成分包括大豆苷、大豆苷元、染料木素和染料木苷四种,应当标明每一种成分的具体含量和大豆异黄酮的总量。

四、产品适宜人群为成年女性,不适宜人群为少年儿童、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妇科肿瘤患者及有妇科肿瘤家族病史者。

五、注意事项中应当注明“不宜与含大豆异黄酮成分的产品同时食用,长期食用注意妇科检查”。”

4、《关于食品中添加药物成分有关问题请示的回复(质检食监函〔2007〕83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十条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的规定,食品原料中含有药物成分(食药两用物质除外)的,不属于食品,不得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食药两用的物质,可以作为食品的原料或配料在食品中使用,但不得宣传、标注治疗功效。食药两用具体物品名单参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

三、国家规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只能在保健食品中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具体物品名单参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

四、为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食品生产企业禁止使用药品名称或可能引起消费者误以为是药品的名称命名食品。

5、《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

“我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附件2)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如需开发《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估并申报批准。对不按规定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的,应按照《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

附件1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按笔划顺序排列)

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附件2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按笔划顺序排列)

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生何首乌、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石斛(需提供可使用证明)、地骨皮、当归、竹茹、红花、红景天、西洋参、吴茱萸、怀牛膝、杜仲、杜仲叶、沙苑子、牡丹皮、芦荟、苍术、补骨脂、诃子、赤芍、远志、麦门冬、龟甲、佩兰、侧柏叶、制大黄、制何首乌、刺五加、刺玫果、泽兰、泽泻、玫瑰花、玫瑰茄、知母、罗布麻、苦丁茶、金荞麦、金樱子、青皮、厚朴、厚朴花、姜黄、枳壳、枳实、柏子仁、珍珠、绞股蓝、胡芦巴、茜草、荜茇、韭菜子、首乌藤、香附、骨碎补、党参、桑白皮、桑枝、浙贝母、益母草、积雪草、淫羊藿、菟丝子、野菊花、银杏叶、黄芪、湖北贝母、番泻叶、蛤蚧、越橘、槐实、蒲黄、蒺藜、蜂胶、酸角、墨旱莲、熟大黄、熟地黄、鳖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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