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福州大学对外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印发《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印发《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9.02.28•【文号】公境港〔2009〕331号•【施行日期】2009.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印发《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境港〔2009〕3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局(处):1997年5月,根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制定实施了《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对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我局重新制定了《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定居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审批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内地和香港、澳门的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要从维护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大局意识,严格按照《定居规范》受理审批,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各地要采取措施严把审核关,有效防范和查处定居申请中弄虚作假等问题,维护正常出入境秩序。
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机制,严格落实《定居规范》(一)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规范内容。
《定居规范》在申请条件中,明确偕行子女、无依靠子女申请年龄为未满18周岁,增加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类申请事由;在审批程序中,进一步细化了工作环节,明确面见询问制度、现场面像采集制度,规范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内部核查制度、与港澳有关部门存疑个案核查制度,完善了公示制度和工作时限等要求。
国际处(港澳台办)相关工作流程图手册
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主要工作流程手册(试行版)2019年8月前言国际合作交流及港澳台事务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为了使该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高效和透明,服务我校师生,满足我校对外合作交流的需求,加快我校在新时代国际化的进程,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对国际合作交流及港澳台事务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作了《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主要工作流程手册》,供大家参阅。
该手册左侧页为相关事项的工作流程图,包括事项内容及其工作程序指引。
由于该手册为首次尝试,难免有错误或疏漏,为了便于您反馈意见,在右侧页设计了“修订意见页”。
查阅左侧流程图时,如有意见和建议,您可记录在右侧提供的“修订意见页”内,给予我们反馈,后续我们将定期进行修订完善;同时,该页也可作为您外事工作的记录页。
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目录一、因公临时出国(境)手续办理流程二、外事接待工作流程三、申办国际会议工作流程四、外籍教师聘用工作流程五、外籍教师公寓管理流程六、学生赴国(境)外交流交换选派流程七、公派出国汉语教师和汉语教师志愿者选派流程八、外事资料归档流程九、因公临时出国(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流程十、外籍教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因公临时出国(境)手续办理流程2二、外事接待工作流程三、申报国际会议工作流程34 四、外籍教师聘用工作流程五、外籍教师公寓管理流程56六、学生赴国(境)外交流交换选派工作流程七、公派出国汉语教师和汉语教师志愿者选派流程78八、外事资料归档流程九、因公临时出国(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流程10 十、外籍教师突发事件应急流程。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为进一步规范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的受理、审批、签发工作,提高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和科学管理水平,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特制定本规范。
一、受理工作(一)受理部门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1、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2、内地居民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须由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地级以上(含地级,下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3、军人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由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4、内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可以由其原逗留签注受理审批部门或者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深圳签证办)受理。
5、内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澳门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或者申请赴香港其他签注,可以由其原逗留签注受理审批部门或者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珠海签证办)受理。
(二)申请条件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探亲。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2、商务。
(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
“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申请3个月或者1年多次商务签注,所在单位须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登记备案的具体办法和审批条件,并对外公布。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
港澳通行证办理流程
港澳通⾏证办理流程对于港澳通⾏证办理流程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申请材料⼀、往来港澳通⾏证核发及签注:1、申请⼈⾝份证明,内地居民交验居民⾝份证原件(申请⼈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居民户⼝簿;军⼈只需交验⾝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2、港澳关系⼈⾝份证件资料;3、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4、填写《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5、⼯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6、提交2⼨半⾝正⾯免冠照⽚4张;7、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证。
⼆、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证核发: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近期正⾯免冠彩⾊照⽚(规格为32mm×40mm)的《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式⼆份和2张同申请表上相同的照⽚。
2、交验居民⾝份证和户⼝簿或其他户籍证明。
3、提交与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
4、港澳亲属的邀请信。
5、申请⼈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对申请⼈赴港澳定居的意见。
6、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办理程序往来港澳通⾏证核发及签注:⼀、受理(⼀)岗位责任⼈:市、县级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作⼈员(⼆)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
同时,根据《⾏政许可法第三⼗⼆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不予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向有关⾏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内⼀次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起即为受理;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政许可申请;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政机关专⽤印章和注明⽇期的书⾯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以下简称出入境通行证)的签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以下简称护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出入境通行证由公安部确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
第三条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边境地区县(市、区、旗)、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由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批签发并制作出入境通行证:(一)从事边境贸易的(含从事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项目的);(二)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三)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
特殊情况下,经省级公安机关报经公安部批准,边境地区县(市、区、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受理、审批签发并制作出入境通行证。
第四条申请人系边境地区公民的,边境地区县(市、区、旗)、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要求本人提交如下真实有效的材料:(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一)》(以下简称申请表);(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三)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四)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申请人系非边境地区公民的,边境地区县(市、区、旗)、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要求本人提交前款第(一)、(三)、(四)项规定的材料,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及复印件,以及下列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一)从事边境贸易的,提交边境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的派遣其从事边境贸易活动的有关证明材料;(二)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提交所在的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证明材料、本人导游证及复印件;(三)参加边境旅游的,提交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相关材料。
因私出国(境)审批以及证件管理制度(2020年版)
因私出国(境)审批以及证件管理制度(2020年版)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区卫健系统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和管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关于开展XX区2019年干部因私出国(境)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制定XX区卫健局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以及证件管理制度如下:一、证件种类根据有关规定,纳入集中管理的出国(境)证件有: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管理对象区卫健局、区计生协会、区红十字会全体在职在编干部,各医疗卫生单位所有在职在编干部职工,区卫健局政府雇员、临时合同工,各医疗卫生单位临时合同工。
三、总体要求1.把握因私出国(境)管理的三大关键环节:审批、证件管理和登记备案。
2.干部出国(境)探亲的,一般不超过20天;出国旅游的,不超过15天;出境(指香港、澳门)旅游的,不超过7天,1年内出国(境)不超过2次,政府雇员、临时合同工一年出国(境)次数不作要求。
四、登记备案1.区卫健局、计生协会、红十字会所有在职在编人员、各医疗卫生单位正副院长(主任)需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备案登记,由区卫健局办公室统一办理。
区妇计中心除正副主任外所有在职在编干部需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备案登记,由妇计中心人事部门办理。
区人民医院、中医院、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除正副院长(主任)外所有在职在编人员在各单位备案,原则上要求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备案登记。
4间乡镇卫生院、3间街道卫生服务中心除正副主任外所有在职在编人员由各单位人事部门自行备案登记。
区卫健局政府雇员、临时合同工由局办公室登记备案。
2.新进入卫健局的干部和新调入各医疗卫生单位的正副院长(主任)要及时填写《出入境管理特殊身份人员报备信息登记表》交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应按要求在15天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备案登记;各单位新进人员备案由各单位自行做好备案登记,需到公安机关备案的人员(除正副院长(主任))由各单位人事部门按要求在15天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备案登记。
2007-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境出[2007]2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局、处: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以下简称《护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审批签发普通护照等管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属于中央事权的观念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与保障公民出国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密切相关。
《护照法》明确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属于中央事权,由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
《管理办法》赋予公安部确定、暂停或者终止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审批签发普通护照的权力,进一步强化了中央事权的理念。
《工作规范》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审批签发和制作普通护照的标准、程序及各环节的职责、工作内容和要求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以确保普通护照签发管理中央事权落到实处。
各地要认真学习《护照法》、《管理办法》和《工作规范》,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一步增强对普通护照签发管理中央事权的认识,严格按照《工作规范》行使普通护照签发、管理职权,不得擅立标准、越权行事。
二、进一步完善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模式,强化监督制约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实行部、省、设区市、县(市、区、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四级管理模式。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制定普通护照签发管理的政策、工作规范,规定普通护照的式样并监制,规划普通护照签发管理系统的建设,通过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对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进行管理监督。
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对下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普通护照受理、审批签发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进行信息化管理、业务分析研究,集中制作普通护照。
出入境审查制度模板
出入境审查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和物品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出入境审查工作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和物品进行审查。
第三条出入境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通关顺畅。
第四条出入境审查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保护出入境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出入境人员审查第五条出入境人员应当依法办理出境入境手续,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
第六条对出境入境人员的申请材料,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询问、查阅相关资料、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等方式,对出境入境人员的申请进行审查。
第八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出境入境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对不予批准出境入境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并依法解释说明。
第十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出境入境人员进行必要的背景审查,防止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治安管理的人员出境入境。
三、交通工具和物品审查第十一条出入境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当依法办理出入境手续,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出入境交通工具和物品进行检查,包括安全检查、卫生检查和海关检查。
第十三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对出入境交通工具和物品进行抽检,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出入境交通工具和物品,可以采取扣留、封存、销毁等措施。
第十五条交通工具负责人对出入境交通工具和物品的安全负责,应当加强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四、审查工作流程第十六条出入境审查工作按照受理、审核、审批、执行的流程进行。
第十七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调查。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往来港澳通⾏证和签注签发管理⼯作规范对于往来港澳通⾏证和签注签发管理⼯作规范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往来港澳通⾏证和签注签发管理⼯作规范为进⼀步规范往来港澳通⾏证和签注的签发⼯作,提⾼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依法⾏政和科学管理⽔平,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特制定本规范。
⼀、签发⼯作(⼀)签发部门往来港澳通⾏证由省级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统⼀制作、签发。
签注由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或者经公安部出⼊境管理局授权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制作、签发。
(⼆)签发要求1、未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证,签发往来港澳通⾏证和相应签注。
2、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证,签发与申请事由相应签注。
3、签发的签注出境有效期不得超过往来港澳通⾏证的有效期,如签注的出境有效期超过往来港澳通⾏证有效期,重新签发往来港澳通⾏证,并将原往来港澳通⾏证剪去右上⾓后,发还申请⼈。
4、不得向申请⼈签发两本(含)以上有效往来港澳通⾏证,不得签发两个(含)以上同⼀前往地的有效签注。
签发机关签发新签注时,应当将前⼀个仍有效的同⼀前往地的签注注销。
5、申请⼈根据本规范向⾮常住户⼝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的往来港澳通⾏证和签注,发证部门应当将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证和签注信息资料通报给申请⼈常住户⼝所在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
(三)签注种类、出境有效期、往返次数和备注往来港澳签注分为6个种类:探亲(T)、商务(S)、团队旅游(L)、个⼈旅游(G)、其他(Q)和逗留(D)。
根据申请事由分类签发。
1、探亲签注。
(1)探望配偶,⽗母或者配偶的⽗母,⼦⼥,可以签发3个⽉⼀次签注,在⾹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或者3个⽉多次签注,在⾹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次进⼊之⽇起90天。
(2)探望兄弟姐妹,签发3个⽉⼀次签注,在⾹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1.12.20•【文号】公安部令第118号•【施行日期】2007.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07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6号发布,根据2011年12月20日《公安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的申请、审批签发和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以下简称护照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
第三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参照国际技术标准,逐步推广签发含有电子芯片的普通护照(以下简称电子普通护照),提高护照的防伪性能。
电子芯片存储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资料和持证人的面部肖像、指纹信息等。
第四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三)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四)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五)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出入境审批权限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出入境审批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5.22•【字号】闽政[1988]24号•【施行日期】1988.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交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出入境审批权限的通知(1988年5月22日日闽政〔1988〕24号)为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适应当前大进大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需要,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省政府决定下放因公出境和邀请外国人来华的审批权限。
一、出国(境)审批权1.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含港、澳地区),其任务属于经济、贸易方面,地、市的团组由地区行政公署和省辖市(地级市,下同)人民政府自行审批。
省直各单位的团组归口省经贸委审批。
地市团组邀请参加的省直单位人员,须报省经贸委审批。
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其任务属非经贸方面(党、政、群、侨务、旅游、外事、科教文体卫等),均归口省外事办审批。
2.根据国发〔1988〕22号文件精神,沿海地区(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市及其所辖县、区,宁德、霞浦县,省属系统)有对外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和加工出口企业、劳务承包工程企业的人员,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因业务洽谈、采购、推销、售后服务等商务活动,一年内再次出国(境),授权企业自行审批(审批表附后)。
3.因业务需要办理多次入出港、澳签证的人员,由各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省主管部门报省政府审批。
在多次入出境签证的有效期内再次出境的,由各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省主管部门审批。
属于负责管理外派劳工的干部需办理多次入出境签证的,由省经贸委审批。
4.由副厅级以上干部(含地市级领导)带队或参加的团组,视其任务性质分别报省经贸委或省外办审核后,转报省政府审批。
其中属党委、人大、顾委、政协和群众团体的,分别由省经贸委、外事办转报省外事领导小组审批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办理批件。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银行因公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多次往返签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银行因公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多次往返签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12.20•【文号】银办发[2007]232号•【施行日期】2007.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其他规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银行因公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多次往返签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12月20日银办发[2007]232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司局,党委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现将《人民银行因公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多次往返签注管理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人民银行因公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多次往返签注管理办法附件人民银行因公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多次往返签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外交部《关于坚决制止因公出访中不正之风的通知》(外外管函[2006]180号)、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港办”)《关于从严控制国家工作人员因公赴澳门的通知》([2007]港办联字第24号)和《中纪委、中组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团组境外纪律的通知》(外外管函[2007]2号)的有关要求,结合人民银行因公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因公赴港(澳)”]多次往返签注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因公赴港(澳)多次往返签注指有效期为半年的多次往返港(澳)签注。
第三条申请因公赴港(澳)多次往返签注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工作内容。
(二)与申请者的工作职责密切相关。
(三)在短期内需要多次赴港(澳)处理公务。
第四条申请因公赴港多次往返签注的程序及申请材料:(一)人民银行直属企事业单位人员申请因公赴港多次往返签注,由所在单位向总行国际司报送请示件,内容包括:企事业单位在香港的分支机构、合资机构以及子机构的情况说明,申请人的工作职责和多次赴港的必要性;高层管理人员(副司局级及以上人员)赴港,还须提供主管行领导的签署意见。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管理条例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的合法权益,维护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内地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往来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的通行证件,从开放的口岸通行。
第四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的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内地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第五条内地居民短期往来香港或者澳门,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居住六个月以上的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定居国外临时回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暂住期间短期往来香港或者澳门,应当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
公安部每年根据定额和申请人数,确定受理申请的标准,安排受理审批的进度,并对外公布。
第七条内地居民或者定居国外临时回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暂住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往来香港或者澳门:(一)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就业、培训的亲属的;(二)前往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的;(三)前往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四)前往香港或者澳门从事科技、文化、体育或者学术交流等活动的;(五)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就业、就学或者接受培训的;(六)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之间的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或者乘务人员;(七)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短期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
第八条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二)第一项所列申请人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与父亲或者母亲同行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三)在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者以后在香港或者澳门出生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或者在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者以后在香港或者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在其成为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后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四)需要前往照料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年龄都在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父母的;(五)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六)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的;(七)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赴港澳事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赴港澳事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6•【字号】闽政办[2004]173号•【施行日期】2004.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赴港澳事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4]17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港澳办《关于调整有关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港办交字第2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赴港澳事项的审批管理办法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派驻港澳中资企业人员审批及相关事项(一)我省派驻港澳中资企业人员的报批,由派遣单位提出申请,送省外经贸厅审核后,报省外办审批。
省外办在征得香港、澳门特区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出具赴港澳任务批件,并签发港澳通行证及工作签注。
厦门市派驻港澳中资企业人员的报批由厦门市贸发局审核、厦门市外办审批。
厦门市派驻港澳中资企业人员的办证工作由厦门市外办负责。
(二)港澳中资企业内派人员编制的核定由审批制改为报备制,即由派遣单位自行确定内派人员编制,报省外经贸厅和省外办备案。
厦门市在港澳设立中资企业内派人员编制由派遣单位自行确定,报厦门市贸发局和厦门市外办备案。
(三)常驻港澳人员选派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得降低标准或变相派出。
派往港澳工作的应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港澳缺乏的技术人员。
要选用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经营管理能力强的优秀人才担任中资企业的领导职务。
(四)港澳中资企业常驻人员在港澳工作期间工作签注的延期,仍由中央驻香港或澳门联络办出具介绍信,通过外交部驻港或驻澳公署办理。
二、我省赴港澳从事雇佣工作和培训事项的审批,调整为由公安部门按照因私渠道办理。
由港澳雇主或受训机构向香港、澳门特区入境事务处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申请人凭香港、澳门特区签发的进入许可到内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赴港澳手续。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边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边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2.04.04•【字号】沪公发〔2002〕119号•【施行日期】2002.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边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公发〔2002〕119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各公安处(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第42号令)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以下简称《边境通行证》)的申领范围、申办程序、签发、管理等工作,方便群众进出边境管理区,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边境通行证》的申领范围凡年满十六周岁的本市居民或在本市暂住(居住)一年以上的外省市人员前往边境管理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领《边境通行证》:(一)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二)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三)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四)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五)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二)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三)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四)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
二、《边境通行证》的申办程序申请办理《边境通行证》的人员应当先填写《边境通行证申请表》(可复印,以下简称《申请表》,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并履行下列手续:(一)本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后,到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或专业公安部门申请办理《边境通行证》。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办证处关于加强对赴港劳务人员通行证管理的通知-[98]港秘证字第014号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办证处关于加强对赴港劳务人员通行证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办证处关于加强对赴港劳务人员通行证管理的通知([98]港秘证字第014号)各劳务公司:近一段时间,发生多起我赴港劳人员在香港和内地丢失《因公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事件,为不法分了伪造和涂改通行证造成可乘之机。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持证人对通行证应妥善保管。
如有遗失,在港应及时报告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在内地应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和公安机关”。
请各劳务公司加强赴港劳务人员教育,妥善保管通行证。
赴港劳务人员在港履行完合约返回内地后,各劳务公司应及时收缴其所持通行证,并将所收缴的《通行证》连同《销毁清单》)(一式两份)送交我办证处,予以销毁。
特此通知。
附:《因公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销毁清单》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办证处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四日附:因公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销毁清单┏━━━┯━━━━━━━━━┯━━━━━┯━━━━━━┯━━━━━━┓┃姓名│通行证种类及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备注┃┠───┼─────────┼─────┼──────┼──────┨┃││││┃┠───┼─────────┼─────┼──────┼──────┨┃││││┃┠───┼─────────┼─────┼──────┼──────┨┃││││┃┠───┼─────────┼─────┼──────┼──────┨┃││││┃┠───┼─────────┼─────┼──────┼──────┨┃││││┃┠───┼─────────┼─────┼──────┼──────┨┃││││┃┠───┼─────────┼─────┼──────┼──────┨┃││││┃┠───┼─────────┼─────┼──────┼──────┨┃││││┃┠───┼─────────┼─────┼──────┼──────┨┃││││┃┠───┼─────────┼─────┼──────┼──────┨┃││││┃┠───┼─────────┼─────┼──────┼──────┨┃││││┃┠───┼─────────┼─────┼──────┼──────┨┃││││┃┠───┼─────────┼─────┼──────┼──────┨┃││││┃┠───┼─────────┼─────┼──────┼──────┨┃││││┃┠───┼─────────┼─────┼──────┼──────┨┃││││┃┗━━━┷━━━━━━━━━┷━━━━━┷━━━━━━┷━━━━━━┛登记人:监烧人:审批人:年月日求和做法,待外交部领事司与沙驻华使馆协商后由该司另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经海关总署2004年1月7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汽车及所载货物监管办法》(〔88〕署货字第6号)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来往港澳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来往港澳公路货运企业(以下简称货运企业),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在海关备案的从事来往港澳公路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包括专业运输企业和生产型企业;(二)来往港澳公路货运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在海关备案的来往港澳公路货运车辆,包括专业运输企业的车辆和生产型企业的自用车辆;(三)来往港澳公路货运车辆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在海关备案的驾驶本条第(二)项所称车辆的驾驶员。
第三条海关对货运企业、车辆、驾驶员实行联网备案管理。
货运企业、车辆、驾驶员的备案、变更备案、注销备案、年审等业务以及相关后续管理工作,由进出境地的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四条货运企业备案时,应当向进出境地的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来往香港/澳门货运企业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二)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四)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专业货运企业提交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生产型企业提交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六)海关认可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担保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为进一步规范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的受理、审批、签发工作,提高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和科学管理水平,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特制定本规范。
一、受理工作(一)受理部门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1、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2、内地居民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须由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地级以上(含地级,下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3、军人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由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4、内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可以由其原逗留签注受理审批部门或者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深圳签证办)受理。
5、内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澳门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或者申请赴香港其他签注,可以由其原逗留签注受理审批部门或者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珠海签证办)受理。
(二)申请条件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探亲。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2、商务。
(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
“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申请3个月或者1年多次商务签注,所在单位须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登记备案的具体办法和审批条件,并对外公布。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
(3)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
3、团队旅游。
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4、个人旅游。
经批准开办常住居民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5、其他。
(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
(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
6、逗留。
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
(三)申请材料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一)。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内地居民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4、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5、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四)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1、探亲。
须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以及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亲属,1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2、商务。
(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须提交的证明材料由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另行规定并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备案。
3、团队旅游。
须交验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出具的旅游费用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个人旅游。
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5、其他。
(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6、逗留。
(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
(4)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
其中,在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学,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在澳门就业,须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该意见由工作单位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签署,该意见可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也可单独开具。
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赴香港或者澳门(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
具体要求如下:1、国家工作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意见。
3、已满16周岁的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军人,由其所在部队或者工作单位出具意见。
5、其他人员,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根据本规范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核查,本人免交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6、未满16周岁,免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7、常住户口在已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地区,且不属于登记备案人员、军人的内地居民,免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六)受理内容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1)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2)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但不包括商务签注异地申请。
(3)申请人通过劳务经营公司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及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就业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须由商务部指定的劳务经营公司代为申请。
(4)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代为申请。
上述情形中,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劳务经营公司须事先将公司印章、负责人签名等向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二、审批工作(一)审批部门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授权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对内地居民赴香港或者澳门的申请做出审批决定。
(二)审批内容1、审核。
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备及符合规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属于登记备案人员、是否属于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是否属于限制赴香港或者澳门人员、是否有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认为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2、审批人员审核申请材料后,根据受理审核情况,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赴香港或者澳门。
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式样见附件三)。
三、签发工作(一)签发部门往来港澳通行证由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签发。
签注由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授权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制作、签发。
(二)签发要求1、未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相应签注。
2、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与申请事由相应签注。
3、签发的签注出境有效期不得超过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有效期,如签注的出境有效期超过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重新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并将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剪去右上角后,发还申请人。
4、不得向申请人签发两本(含)以上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不得签发两个(含)以上同一前往地的有效签注。
签发机关签发新签注时,应当将前一个仍有效的同一前往地的签注注销。
5、申请人根据本规范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发证部门应当将申请人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信息资料通报给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三)签注种类、出境有效期、往返次数和备注往来港澳签注分为6个种类:探亲(T)、商务(S)、团队旅游(L)、个人旅游(G)、其他(Q)和逗留(D)。
根据申请事由分类签发。
1、探亲签注。
(1)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或者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2)探望兄弟姐妹,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2、商务签注。
(1)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根据各地制定的审批条件,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2)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3)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交通工具人员,可以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3、团队旅游签注。
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4、个人旅游签注。
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5、其他签注。
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6、逗留签注。
签发多次签注,出境有效期根据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的期限签发。
(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务处进入许可批准的最长有效期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