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权若干问题浅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与答案
案例1读小学的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勇的父亲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勇成绩的肯定?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7月份,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某还是买了下来。
同年10月,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
随后,其父找到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案例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后果的承担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
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
邻居萧某见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
”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
事后,镜予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
但随即得知小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
萧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
[问题] 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案例4:监护人的顺序1995年,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某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某儿子小的反对。
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归属是什么
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归属是什么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归属是指在职务范围内创作的作品所署名的权利归属问题。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法律法规的完善,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归属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探讨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归属问题,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析和分析。
首先要明确的是,职务作品是指在个人从事特定职务期间创作的作品,这些作品与个人职务密切相关并符合特定要求。
职务作品往往是在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学术研究机构等组织内创作并完成的。
在这种情况下,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归属问题就牵涉到创作人的权益和组织的权益之间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署名权是著作权的一项重要权利,著作权人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署名以及署名的方式。
然而,对于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归属来说,情况可能会更为复杂。
因为职务作品的创作过程往往依托于组织提供的资源、平台和机会,而组织在保障创作人权益的同时,也有可能享有一定的权益和控制权。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归属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 作品署名权归属于个人对于一些普通的职务作品来说,作品署名权通常归属于个人。
即个人作为创作人享有署名的权利,并可以通过署名来体现自己的创作成果。
这种情况下,组织在发布和使用作品时,应当尊重个人署名权,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予以明确标注。
2. 作品署名权归属于组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可能归属于组织。
这种情况下,组织往往享有一定的控制权,可以根据需要对作品进行署名或标注。
这主要出于对组织形象、品牌宣传和专业性需求的考虑。
然而,在行使署名权的过程中,组织应当充分尊重创作者的劳动成果和署名权益,并且尽量保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3. 共同署名权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职务作品可能存在多个创作者合作完成的情况,这时可以考虑采取共同署名权的形式。
共同署名权是指多个创作者共同享有的署名权利,可以体现各方的劳动成果和贡献。
但需要注意的是,共同署名应当经过各方的共同协商和达成一致,以避免可能产生的纠纷和争议。
论文写作中的作者署名与合作协议
论文写作中的作者署名与合作协议在学术界,作者的署名和合作协议是非常重要的,它们不仅关系到作者的权益,也直接影响到学术交流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本文将探讨论文写作中的作者署名和合作协议的相关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作者署名的意义作者署名是指作者在论文中显式表明自己的姓名以及其他鉴定符号的行为。
正确认定作者的身份对于学术界的研究者和读者都至关重要。
正确署名可确保作者的学术成果得到合理的归属和认可,并确保读者正确引用和参考。
同时,正确署名还有助于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学术声誉,增加学术的透明度和诚信度。
在确定作者署名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实质性贡献原则:只有对研究工作有实质性贡献的人才应该被列为作者。
这意味着作者需要参与到研究的设计、数据收集、分析和解释过程中。
2.知情同意原则:所有被列为作者的人应该知情并同意在论文中署名。
3.署名顺序原则:多位作者需要按照其在研究中的贡献程度来确定署名的顺序。
通常,第一作者为主要贡献者,最后一位作者为通讯作者。
二、合作协议的重要性合作协议是指在合作研究项目中,相关作者之间对于研究成果、署名权和责任的约定。
合作协议的制定有助于明确每位作者在研究中的角色和分工,避免潜在的纠纷和不公平待遇。
以下是一些合作协议中常见的条款:1.作者排序:在合作协议中明确作者排序原则和规定,包括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等。
2.研究成果归属:明确研究成果的归属权,尤其是对于多中心、多学科合作项目的研究来说尤为重要。
3.知识产权:对于可能产生专利、商业化利益的研究,明确各方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权益分配。
4.责任和义务:明确每位作者在研究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数据共享、学术道德和研究诚信等方面。
三、合作协议的制定步骤和建议在实际的合作研究中,制定合作协议是确保研究者之间权益平等、公正合理的重要手段。
以下是一些建议的制定步骤:1.明确研究目标和合作方式:在合作研究开始前,明确研究的目标,确定各位作者的具体角色和分工。
署名权
署名权陈浩 09929202一、署名权的含义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第十条第二项,署名权就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我认为,这一规定过于笼统,易生歧义,用“表明”一词,言外之意似乎将“匿名”排除在外,因为当“匿名”时就不能表明作者身份,只是作者有权随时要求确认其作者身份而以。
故我认为该项最好改为:“署名权,即要求确认作者身份,并在作品上署名和不署名的权利。
”)。
在所有保护作者精神权利的国家,署名权都是其中一项最基本的精神权利,因为它关系到对作者身份的确认。
在这儿有个相关的问题就是“署名权”和“作者身份权”的关系。
我认为这两者本质意义相同,国内外许多着名学者也都持这一观点。
例如,郑成思先生认为:有相当一部分国家的版权法,把这两者分为两项,其实这二者讲的是同一个意思,即作者有权在发表了的作品上署名,以昭示自己“作者”的身份①。
法国佛朗松认为:作者身份权即作品传播时,决定是否将自己的名字公布于众的权利②。
不过我认为严格的说,这两者也不能绝对等同,因为署名权是确认作者身份的重要途径,但并非是表明作者身份的惟一途径。
下面是署名权的几点含义(但不限于):1.作者有权要求确认其作者身份;2.作者有权选择其作品被使用时的署名方式,包括真名、假名(笔名、别名、艺名、雅号等)、不署名等,且作者选定的方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只有作者才可以。
3.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这是署名权引申出来的必然结果–––禁止权。
根据WIPO编写的《伯尔尼公约指南》,署名权的禁止权包括:①非作者不能在作品上署名;②不是作者的作品不能署作者之名。
但经作者同意而署名(未参加实质性创作活动)该怎么看呢我认为这时是权利滥用。
例如作者报答辛勤校对书稿的妻子,因而署上她的名字。
这会产生不公的后果,因为事实上作者在欺骗读者,而不管作者是否是善意的。
这种情况下,以“诚信原则”、“公序良俗”来判断和衡量,我认为这种行为是与公共秩序相悖的。
冒名行为的侵权性质认定
冒名行为的侵权性质认定作者:柴丹丹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期作者简介:柴丹丹(1990-),女,汉族,山西临汾人,西北大学法学院2011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摘要】“冒名”是指假冒他人署名发表自己作品的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第8项将其规定为侵权行为,但并未明确其侵权性质。
对此,学界观点素有分歧,主要有侵害署名权说,侵害姓名权说,不正当竞争说。
文章从冒名的主体、目的及手段对冒名行为进行界定,基于对学界不同观点的分析,认为各个观点都有其不足之处,对于冒名行为的侵权性质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关键词】冒名行为;署名权;姓名权一、冒名行为的内涵及类型冒名行为,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或声誉为目的,假冒他人署名发表自己作品的行为。
冒名行为多以自然人为主体,但特殊情形下,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也可成为其主体。
被冒名者通常是在某些领域取得一定成就,享有较高知名度的人。
冒名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他人的名字。
第二,在第三人创作的作品上署他人的名字。
第三,临摹他人的作品,署原作者的名字,主要存在于美术作品的冒名行为中。
十八、学界关于冒名行为侵权性质的争论(一)侵害署名权说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
其内容包括:(1)决定是否署名的权利;(2)选择署名方式的权利;(3)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的权利;(4)禁止他人在并非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冒名行为侵害署名权的理由:(1)署名权的内容本身便包含禁止他人在并非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作者通过支配姓名行使署名权,以表明其作者身份,真实反映作者与作品之间的关系,因其对姓名的支配使用,属于姓名权的内容,但由于署名权作为一项著作人身权,与作者的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将其归入著作权中进行特殊保护。
在涉及作品及作者身份问题时,应适用特别法著作权法的规定。
(2)冒名行为中冒用他人姓名仅仅是手段,而本质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2024年论《著作权法》中“署名推定”的适用》范文
《论《著作权法》中“署名推定”的适用》篇一一、引言《著作权法》是我国为保护创作者智力成果而设立的重要法律。
在《著作权法》中,“署名推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其核心意义在于确定作品创作者的著作权归属。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署名推定”的适用情况,并对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进行剖析,以期为进一步推动《著作权法》的完善与实施提供理论支持。
二、著作权法中“署名推定”的内涵“署名推定”是指当作品上署有作者姓名时,若无相反证据证明该署名有误,则推定该作者为著作权人。
这一原则在《著作权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其不仅为作品创作者提供了明确的权利保障,也确保了公众对作品创作背景的知情权。
三、“署名推定”的适用情况1. 文学、艺术作品:包括小说、散文、诗歌、绘画、摄影等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若作品上署有作者姓名,且无相反证据证明该署名有误,则可适用“署名推定”。
2. 合作作品:在合作作品中,若作品上仅署有部分作者的姓名,且无相反证据证明其他作者未参与创作,则可适用“署名推定”,推定其他未署名的作者亦为著作权人。
3. 职务作品:对于职务作品中涉及到的“署名推定”,需根据具体情境判断。
若单位未对署名做出特殊要求,则可适用“署名推定”,推定作品创作者为著作权人。
四、“署名推定”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1. 确定著作权归属:在著作权纠纷中,“署名推定”为确定著作权归属提供了法律依据。
当作品上署有作者姓名时,若无相反证据证明该署名有误,法院可依据“署名推定”原则认定著作权归属。
2. 维护创作者权益:在《著作权法》中,“署名推定”有助于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若作品被侵权,创作者可依据“署名推定”原则维护自己的著作权。
3. 促进文化产业发展:通过明确“署名推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有助于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
同时,也为公众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文化消费依据。
五、结语总之,《著作权法》中的“署名推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其在文学、艺术作品、合作作品以及职务作品等领域均具有重要的适用价值。
署名权行使方式探究
委员会 于 18 发 表 的 《 于 署 名 权 的 准 则 》 提 的规 定 , 95年 关 中 其基本 精神 提 示 人 们 , 制 环境 和市 场 机 制 法
出 , 者必 须 同时满 足如 下三 个方 面 的条 件 : 一 , 作 第 对 下 , 护 自己的著 作权 和进 行其 他经 济活 动 一样— — 保
研 究 思路 和方法 有所 贡献 , 及对 数 据进行 了分析 和 解 最好 先订 “ 同 ” 司法 解 释称 , 合 。该 因作 品署 名顺 序 发 释 ; 二 , 文执 笔 , 第 论 或对 文 章 进 行 了重要 的修 改 ; 第 生 的纠纷 , 民 法 院按 照 下 列 原 则处 理 : 约 定 的按 人 有
三 , 意最 终 定 稿 内容 H 。 我 国 曾 于 18 同 J 97年颁 布 了 约定 确定 署名 顺 序 ; 有 约 定 的 , 以按 照创 作 作 品 没 可
作 作 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 付 出 的劳动 、 品排 列 、 者 姓 氏笔 画 等 确定 署 名 顺
三大 准则 : 第一 , 接 参 加 全 部 或 主要 部 分 的课 题 设 确权 之诉 和 侵权 之诉 的必 要 共 同诉 讼 参 与 人 。 比如 直 这 计 、 析等研 究 工 作 , 做 出主 要 贡献 ; 二 , 学 术 我们 常说 的编辑 委 员 会 , 是 没 有诉 讼 主体 资 格 的 。 分 并 第 是
名权行使方 式进行 分析 与探 讨 , 为解 决作品署名 问题提供参考 。
关 键 词 :署 名权 ; 使 原 则 ;行 使 方 式 行
论合作作品中特殊的署名问题
论合作作品中特殊的署名问题作者:万保民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3年第08期合作作品是指两个以上的作者经过共同创作所形成的作品。
要构成合作作品,合作作者必须有共同的创作愿望。
两个以上作者在创作时应当意识到自己是在与他人共同创作一部作品。
如果有分工协作,则每个参与创作者都应当知道分工创作的最终目的是将各自创作的部分整合为一个整体。
任何一位从事创作活动的作家,在完成了一部作品之后都不可能不考虑作品的署名问题,而合作作品的署名问题尤其重要。
在合作作品的署名方面,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例如,合作作品的作者是否同时署名;合作者的署名顺序;确定合作作者署名顺序的依据;合作者以何种方式署名等等。
在现实中,许多合作作品的作者宁可放弃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也绝不愿轻易放弃作品的署名权。
因此,对于合作作品的署名权的讨论有很重要的实际意义。
一、合作作品问题的产生及典型案例关于合作作品的署名顺序问题,有些合作作品中,有的合作作者分别创作完成了文章的70%、30%,然而最后的作品上却把30%贡献的作者的名字放在最前面了,这样就容易引发争议。
例如,在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崔亚斌诉人民日报《时代潮》杂志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原告崔亚斌诉称,原告与被告时代潮签订在其增刊上发表反映刘涌黑社会团伙罪行的两部纪实作品,被告时代潮以《黑枭》之书名交由被告言实出版社以图书形式出版。
原告作品占该书全文的75.4%。
被告言实出版社未经原告同意授权的情况下,将该书公开出版发行,印数1万册,同时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将原告姓氏删掉,印上了从未用过的“亚斌”二字,排在被告陈鹏与另一人之合名“陈言”之后,成为第二作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时代潮没有按照双方的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未以增刊的形式出版,而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与本案另一被告言实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
将双方约定出版形式擅自变更,并在被控侵权图书的作者署名上没有写清作者全名“崔亚斌”,只用了“亚斌”两字,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构建我国作品署名权制度初探
名权作为著作权 中典型 的人 身权, 是指作 者在作 品上署名 表 明作 者身份的权利 。同时该条规定 :著作 权人可 以全 “
部或者部分转 让本条第一 款第 ( 项 至第 ( 五) 十七 ) 项规定 的权利, 并依 照约定或者 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 对 于该 ” 条第 ( ) 二 项所指 的署名权能 否作为著作权转 让的标 的, 该 法并无 明示 。 因此, 有人据此认为, 法律既然没有禁止, 么 那 署名权 的转让便不存在法律上 的障碍。 第二 , 当事 人可 以约定 著作权 ( 括署名权 ) 包 的归属 。 《 著作权法 》 7 第1 条规定 了受委托创 作作 品的著作权归 属
展要求 , 在数字技术 时代 的发展 日新月异 的背景 下 , 我们
应该 对现存 的作 品署名权 制度 中一 些传统理念进 行大胆
突破 , 进行制度 创新 , 更好地 保护 作 品著 作权人 的权 利 ,
适应 市场经 济的要求 。
一
权体现 了作者 的身份 ,也反 映了作品究竟 由谁创 作的这
一
客观事实。这一客观 事实是 不容改变 的。 其次 , 从署名权转 让 的后果来 看 , 允许署名权转 让会
、
目前 我 国关 于作 品署 名 权 转 让 的 几 种观 点
产 生欺骗性的后果 , 会误导 消费者 。读者对作 品的认知和 评 价往往与作者联 系在 一起 , 署名 权的 出让 , 会误 导甚至 欺骗读者 。有人为 了提 高 自己的知名度 , 通过受享他人作 品的署 名权 , 自己的名 字署在他人 的作 品上 , 将 使公众误 认 为好作 品就是他创作 的 , 以此谋取利益 。 第三 ,我国著作权法 倾 向于禁止署 名权的转让与处 分 。 的国家明文规定 禁止转让署名权 , 有 比如法 国和德国。
对《职务发明条例草案》若干基本问题的思考
对《职务发明条例草案》若干基本问题的思考作者:张永华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4年第08期科技创新离不开两个基本要素,一个是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劳动,一个是资金的投入。
对于一项职务发明来讲,职务发明人付出创造性劳动,单位付出资金、设备等物质技术条件,双方合作共同完成发明创造。
要想激励科技创新,必须要让智力和资金的投入都能够分享发明创造带来的收益,以此来激励双方的积极性。
职务发明制度就是调整职务创新成果的权属和利益分配的基本法律制度,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调动双方的创新积极性。
本文将结合《职务发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不同意见,分析探讨条例草案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立法的必要性第一个基本问题就是职务发明制度是否需要立法来调整。
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企业最根本的否定意见就是职务发明制度属于企业的内部经营管理事务,法律没必要介入。
而发明人的意见则相反,不仅认为需要立法规范,而且希望法律规定的尽可能明确。
双方截然相反的意见是由其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决定的。
从单位的角度看,一方面,单位在劳动关系中总体上处于强势地位,而职务发明人总体上处于弱势地位,即所谓的“强资本,弱劳动”的现状决定了单位在职务发明权益分配上拥有更多话语权,既然能够自己说了算,当然不希望法律介入太多;另一方面,我国《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明确将职务发明的原始权利归属于单位所有,单位拥有了职务发明的支配权,进一步增强了这种不平等性。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关于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的立法大致有以下三种模式:美国、日本等是将职务发明的原始权利归发明人,但依据劳动合同,发明人有将职务发明所有权或者独占实施权转让给单位的义务;法国、英国与我国类似,将职务发明的原始权利归单位;德国、芬兰、挪威、瑞典等国家则是将原始权利归发明人,通过申报程序,单位有权选择对职务发明拥有无限权利。
显然我国在职务发明的权属上实行的是“单位优先”,但同时规定,单位应当保障职务发明人的署名权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署名权的概念是怎么样的
署名权的概念是怎么样的署名权作为著作⼈⾝权的⼀项权利,各国法律都有规定。
那么我国关于署名权的⼀些规定有哪些?署名权的概念⼜是怎样的?今天,店铺⼩编就来给⼤家详细的说⼀说署名权。
希望可以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署名权。
署名权的概念是怎么样的署名权是⼀种著作⼈⾝权的⼀项权利,是著作权中最基本的权利。
署名权是指作者在⾃⼰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
著作权作为⼀种⽆形财产权,是⼀种权为复杂的民事权利,客观上已经成为最复杂、最深奥的法学分科之⼀。
⽽署名权便是这种复杂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
署名权的主体署名权主体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于创作作者的⾃然⼈。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第11条、第17条的规定,作者有三种情形:第⼀,创作作品的⾃然⼈;第⼆,被视为作者的法⼈或⾮法⼈单位;第三,由委托合同明确约定⽽取得作者⾝份的⾃然⼈、法⼈或⾮法⼈单位。
作者这⼀概念也有狭义和⼴义之分。
⼴义的作者不仅包括⼀切⽂学、艺术、⾳乐、戏剧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且也包括表演者、录⾳、录像制作或⼴播组织;狭义的作者仅包括进⾏⽂学艺术、⾳乐或戏剧作品的创作⼈。
因此,哪些⼈可以成为作者要由各国法律甚⾄国际公约来规定。
另外,署名权与著作权主体也是两上不同的概念,这是因为作者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包含有多种权利,其主体情况复杂,作者仅是著作权基本主体之⼀。
除了作者之外,著作权主体还包括继承⼈、国际组织等。
署名权可以独⽴于著作权其他权利⽽成为作者单独享有,故署名权主体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
署名权的客体主要有"作品说"与"⼈格利益说"两种。
同意"⼈格利益说"。
因为按照通说,⼈格权所要维护的是某种⼈格利益,署名权虽然属于民法上的⼈格权⽽不属于⾝份权,其理所当然应以某种利益为客体。
这种客体是什么呢?应是"作者与作品的联系",具体地讲就是作者对⾃我⾝份的公开进⾏控制。
何谓署名权
无作品,何论署名权【摘要】署名权作为著作人身权的核心,其产生依据是特定作者创作出了反映自己思想、观点、风格、气质、审美意识等个人“人格”的作品。
即有作品才有署名权。
炮打司令部既然不是吴冠中先生的作品,认定侵犯吴冠中先生的署名权实际上是无中生有,不符合逻辑,背离署名权是基于作品而依法产生的权利。
我国在认定虚假署名行为时,或参照英美法系设定“禁止虚假署名权”,或沿袭大陆法系传统认定为侵犯姓名权或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键词】署名权虚假署名姓名权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何谓署名权(一)署名权的起源1710 年,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娜女王法》在英国诞生。
这部法律中正式出现了“author”一词,确立了对作者及其创造性劳动成果的保护。
然而在《安娜女王法》中,“版权”依然被视为单纯的财产性权利,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身权仍旧被拒之门外。
1791年法国的《表演权法》和1793年的《复制权法》,在人类历史上首次确立了包括署名权在内的著作人身权,将作品视为作者人格的自然延伸。
据此,开启了两大法系各有偏好的著作权理论。
英美法系国家在立法传统上将作品视为一种商品,将著作权理解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强调对于财产性权利的保护。
①正如英国文学评论家塞缪尔·约翰逊曾经说过的那样“如果不是为了钱,只有傻瓜才会去写作”。
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作品是精神和人格的产物,作品就像是作者的儿子,作者就像是作品的父亲。
②因此,大陆法系国家首要保护著作人身权,其次才是著作财产权。
法国于1792年的《表演权法》和1793年《复制权法》中首次明确规定了署名权,即作者的姓名、作者身份受到尊重的权利,法国学者通常表述为“归属权”。
之后,各国也都确认了对署名权等著作人格权的保护,日本称之为“姓名标示权”,德国则称之为“表明作者身份权”。
英国则于1956年才在《版权法》中明文规定作品作者享有确认其作者身份的权利,有禁止他人未经作者同意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署名权侵权行为的界定——以自传体作品和网络环境下署名权侵权行为为例
署名权侵权行为的界定——以自传体作品和网络环境下署名权侵权行为为例朱莉萍【摘要】署名权作为作者表明身份的权利,旨在区分作品来源,是作者最重要的著作人身权.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诸多署名权的侵权行为,其中,对于自传体作品署名权侵权行为以及网络环境下署名权侵权行为的界定,学界存有较大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亦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对于自传体作品,唯有明确真正的著作权人才能界定对应的侵权行为;位于网络环境下,要在保持作品独立性的基础上对侵权行为进行区分.明确署名权侵权行为的界限,有针对性的打击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有助于警示潜在的侵权人,维护著作权管理秩序的稳定.【期刊名称】《内江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33)001【总页数】5页(P102-106)【关键词】署名权;自传体作品;网络侵权【作者】朱莉萍【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 湖南长沙 41008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523.1在司法实践中,署名权的侵权类型复杂多样,而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署名权侵权行为的规定甚少,只有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中明确列举的三项,即“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和“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鉴于署名权侵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频繁发生,而现有法律的规定难以适应现实状况的变化,我们需要在理解署名权本质含义的基础上对侵犯署名权的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引导作者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维护自身正当权利。
在众多署名权的侵权行为中,自传体作品所存在的侵权和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较为复杂,本文将对此展开深入分析。
一、署名权的基础理论(一)署名权的含义署名权,亦称姓名表示权,指作者如何在其创作的作品上标识作品来源的权利。
署名权是作者的一项基本人身权利,他人在作品上署名,若无其他相反证据,则推定其为作者。
作者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创作了作品,署名权是连接作品与作者的桥梁,作者通过在作品上标记自己的姓名来行使署名的权利,作者与作品之间便形成了一种特别的归属关系。
署名权转让问题探究
法治天地作者单位:钱凝萱,南京师范大学。
署名权转让问题探究钱凝萱摘要:对于署名权是否可以转让的规定较为模糊,司法实务中出现了正反两种解读,也成了理论界争论不休的议题。
从立法论的角度出发,基于署名权的私权属性,并将公共利益与立法目的考量在内,应当允许权利人对实用类作品署名权的转让。
关键词:著作权法;署名权转让;立法论知识产权法作为一门年轻的法律,其生命力就在于应对现实、更新自我。
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对民法典草案的说明中所指出的,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仍处于快速发展变化之中,立法需要不断调整适应,设立知识产权编的条件尚未成熟。
而在著作权法领域内,由于立法的模糊性,署名权的可转让性一直是理论界与实务届争论不休的议题。
笔者将从立法论角度出发,回归署名权概念本身,由其性质出发,从而分析署名权是否具备以及是否应当具备可转让性。
一、署名权之定性(一)署名权是一项私权利纵观历史,与物权、债权等典型的私权利不同,知识产权乃脱胎于18世纪欧洲封建社会以垄断为核心的“特权”,逐渐演变为一种私权。
尽管我国历史上曾一度受到“公共产品”观念的影响,否认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但在步入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后,学界逐步认识到,认可其私权属性是激励创新的根本保障,也是与国际接轨的应有之义。
21世纪初,知识产权的私法属性受到了来自部分学者的质疑,认为知识产权已经出现了私权的公权化现象。
该观点以20世纪后西方国家“法律社会化”的趋势为背景,指出知识产权在此氛围之中也愈发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干预,而权利人本身的意思自治则日益削弱。
但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保护私主体利益的权利,这是私权的典型特征,无论其是否受到国家的管理与限制,都不可能突破其私权的本质而变为公权。
至于该观点所依托的现象,事实上是一种“私法的公法化”。
以经济法为例,在完全竞争市场中极易出现市场失灵,在此背景下国家开始干预市场,随后发展为依法干预,于是经济法便应运而生。
知识产权法也如此,上述观点所指出的现象恰恰是“私法的公法化”,而非“私权的公权化”。
论文作者涉嫌不当署名的案例分析及对策研究
论文作者涉嫌不当署名的案例分析及对策研究*段尊雷摘要:文章梳理论文作者署名的相关规定,结合编辑工作中遇到的涉嫌不当署名的实际案例,分析不当署名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其频发原因,并从编辑部实践的角度提出具体对策:通过宣传引导提高对论文署名的认识,完善投稿指南明确论文署名的具体要求,在审稿时仔细甄别不当署名行为,借助作者贡献声明监督署名行为等,以期为减少不当署名的学术不端行为提供参考。
关键词:不当署名;编辑部;学术不端;投稿指南;作者贡献声明DOI:10.19619/j.issn.1007-1938.2021.00.025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编辑部近年来,频繁曝光的不当署名问题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不当署名是论文作者学术不端行为之一,相较于剽窃、伪造、篡改等更加明显且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相对隐蔽,极易被作者和编辑忽视。
尽管论文不当署名行为较难被发现,但其影响和危害不能被忽略。
目前已有不少关于论文不当署名的研究文章,针对不当署名的表现形式、主客观原因和防范对策等开展研究。
散飞雪[1]结合科技期刊编辑工作经验对科技期刊作者署名顺序、署名人数增减、单位署名等问题进行探讨。
宋如华[2]针对科技论文名誉署名、赠送署名、搭车署名和买卖署名等几类表现形式,为稿件处理过程的不同环节设计了不同的防范对策。
刘玉姝等[3]分析了2019年曝光的“5篇SCI论文事件”中的论文不当署名问题,侧重剖析论文不当署名背后的诱因。
丛敏[4]提出设立作者贡献声明制度的建议,使期刊更加主动地应对不当署名行为,以期从源头阻断不当署名乱象。
刘素青等[5]通过统计分析生物学学科期刊中“同等贡献”作者署名的论文,提出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以明确界定且合理认定作者贡献,避免“同等贡献”作者署名发展成为潜在的学术不端行为。
高雪山等[6]通过分析不当署名现象,参照国际著名科技期刊作者署名规范,提出科技期刊编辑应提高对署名规范的认识,以规避论文不当署名现象的发生。
剧本存在多名编剧,署名顺序如何确定?
剧本存在多名编剧,署名顺序如何确定(一)剧本如果存在多名编剧,由多人参与创作,则该剧本为合作作品,参与创作的编剧都为剧本作者,皆有署名的权利。
然而,署名顺序也是编剧较为关心的利益,编剧大多希望自己能署名在前,相较于署名在后的作者,在前者社会公众关注度和评价度会更高。
署名顺序问题的本质在于编剧认为自己的智力劳动对剧本的贡献更大、更有意义和价值。
易言之,在持此观点的编剧眼中,参与剧本创作的编剧之间其付出的工作价值是不均衡的,有高低之分。
某些编剧对剧本的贡献大,某些编剧贡献小,因此,应该依据贡献及价值来划分署名顺序。
然而在事实上,对于合作创作的剧本,每位编剧对剧本的贡献不易甚至无法作出客观评估。
剧本属于艺术创作,具有主观性,对于专业人士尚且难以认定精华之处,将该问题留给裁判者解决则更为困难。
因此,在早期,署名顺序不作为审查范围,不受保护。
如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6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指出:如果作者之间就署名顺序有约定,可按约定处理;如无约定,只要在作品上署名了,作者之间就署名顺序发生争议的,不予保护。
这种处理方式有其合理性,值得赞许。
首先,合作作品的作者对作品的贡献并非容易认定的客观事实,无令人信服且接受的统一客观标准。
因此,对于贡献的评估法律无判断力。
其次,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署名的意义在于表明作者与作品之间的创作关系。
只要为作者署名,作者的署名权便已经得到保障。
署名顺序并非署名权予以维护的权益范围,因此并非保护的对象。
故而,只要在作品上已经署名,作者该项权益便已实现,署名顺序不再做审查及评价。
但在实践中,当署名顺序纠纷发生又不得不做出裁判时,必须有一个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作品署名顺序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原则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署名顺序;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画等确定署名顺序”。
署名权的行使方式有哪些
署名权的⾏使⽅式有哪些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署名权表明作者⾝份的权利,著作权⼈可以署⾃⼰的真实姓名,也可以署笔名、别名,甚⾄可以不署名。
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署名权的⾏使⽅式有哪些1、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署名权表明作者⾝份的权利,著作权⼈可以署⾃⼰的真实姓名,也可以署笔名、别名,甚⾄可以不署名。
2、《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条著作权包括下列⼈⾝权和财产权:(⼆)署名权,即表明作者⾝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作者⾝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作者⾝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使著作权。
第⼗五条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或者受遗赠⼈保护。
著作权⽆⼈继承⼜⽆⼈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政管理部门保护。
⼆、署名权包括哪些内容1、署名或不署名的决定权因为署名权是作者对公开其作者⾝份与作品关系的权利,所以作者可以选择公开其作者⾝份或不公开作者⾝份。
决定公开其⾝份,可以署其本名或其他为公众所知的名字:决定不公开其⾝分,可以署假名或不署名。
不署名⼜叫匿名,匿名并不是作者放弃署名权或没有署名权,匿名也是⾏使署名权的⼀种⽅式,或者说是作者对署名权的⼀种处分⾏为。
2、署名⽅式决定权即署其本名、笔名、别名或假名的选择决定权。
署名⽅式的选择往往反映作者公开或隐瞒其作者⾝份及相应程度的选择。
署其本名或笔名,则是将其作者⾝份公之于众;署其他为⼈较少知道或不知道的名字,则往往是部分隐瞒或完全隐瞒⾃⼰的作者⾝份。
3、署名排列⽅式决定权主要指在数⼈作品中,作者姓名如何排列,由作者协商决定。
作者排名顺序的不同,往往对作者的影响也很⼤。
就⼀般情况⽽⾔,排名靠前的作者往往能得到⼈们较⾼的评价。
如有的单位在评定职称时,对合作作品,只承认排在⾸位的作者可以作为其著作成果来参评职称。
署名权问题探析
署名权问题探析
周俊强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年(卷),期】2011(000)010
【摘要】作品不但是财产权的客体,同时也是人身权的客体.署名权作为一项自由型人格权,其支配对象是作品而非姓名.临摹活动会产生作品与署名权渐变现象: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是从他人原作品渐变而来的,与他人原作品具有内在关联性.制止假冒署名的权利也是从自己署名的权利渐变而来的,与自己署名的权利存在性质一致性.署名权是自己署名的权利与制止假冒署名的权利之有机结合,两者相互配合才能明确界定作品的边界,全面、充分地保护自己的作品.署名权的价值与效力范围是由作者的作品所决定,因此其行使客观上也可以产生保护作者作品整体的效果.
【总页数】6页(P55-59,72)
【作者】周俊强
【作者单位】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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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的署名问题
学术论文题名,署名和单位地址格式规范标准中国国家标准《GB7713-87 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对科技论文的结构和编排格式有详细规定.中国期刊用科技论文的组成部分和排列依次是:题名, 作者署名和单位,摘要,关键词,中图分类号,引言,正文,结论(和建议) ,致谢,参考文献和附录.除国家标准外, 《CAJ-CD B/T1-1998 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规定》是现在流行的标准,已为3000 余种中国期刊采用. 学术论文题名格式规范标准1 题名的定义与重要性科技论文的题名又叫"题目""标题"或"文题" , .有的题名还包括副标题或引题.一篇论文一般还有若干段落标题,也称层次标题或小标题. 题名是一种标记,题名不是句子,它比句子更简洁. 中国国家标准GB7713-87 规定:"题名是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词语反映报告,论文中最重要的特定内容的逻辑组合.题名所用每一词语必须考虑到有助于选定关键词和编制题录, 索引等二次文献可以提供检索的特定实用信息. 题名应该避免使用不常用的缩略词, 首词字母缩写,字符,代号和公式等.题名一般不宜超过20 字.报告,论文用作国外交流,应有外文(多用英文)题名.外文题名一般不宜超过10 个实词" . 不管读者是从检索工具,还是期刊目录等地方接触某篇论文,论文题名都是读者先接触的.判断一篇论文是否值得一读,也是从题名开始的.如题名不当,需要的读者不会去阅读它,因而失去应起的作用.此外,索引和文摘都依赖论文题名的正确性,如题名不当,读者可能检索不到它.在INTERNET 或其他计算机检索系统中用关键词检索可能会检出大量文献,读者一般通过论文题名浏览来取舍论文.为文章争取读者,为报告争取听众,为科研基金申请得到批准,都必须考虑拟定好的论文题名.可见一篇科技论文的题名是十分重要的. 2 一般写作要求科技论文题名一般要求以最明晰, 最简练而便于检索的词组, 能简单明了, 恰当, 鲜明, 准确地概括论文中最主要的内容,同时又引人注目.国外通常要求科技论文题名符合四性, 即:brevity( 简短性),clarity(明确性),indexibility(可检索性),specificity(特异性). 在科技论文题名中,最好避免使用缩略语,首词字母缩写,字符,代号,化学分子式, 专利商标名称,行话,罕见的或过时的术语.在撰写题名时,作者应问一问自己:我怎样在索引中寻找这这篇论文,看到这种题名的论文我是否会继续往下看吗? 在科技论文的写作中, 往往先草拟一个题名, 等论文完成后, 再拟定题名. 拟题过程中, 可设想几个题名加以选择,也可查阅有关文献,避免与同类论文的题名相似或雷同.邹承鲁院士指出:如果结论或主要发现能用一句话表明,用它作为论文题名有时可达到醒目,生动的目的. 副标题的形式一般是在主题名下一行用破折号引出副标题(主题名副题);引题的一般形式由冒号引出(主题名:引题名) .在对待副标题和引题问题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为了使题名提供尽可能多的信息,又使题名尽可能的简明,可采用副题名的方法;另一种-1- 观点认为:多数编辑反对用"主题名副题名"这样的题名形式,也反对用引题.因为每一篇发表的论文"应提出独立而完整的研究结果,而不提倡标有篇序的系列文章" .系列文章内容的不独立完整,严重防碍了读者的阅读和理解. "主题名副题名"的第一部分价值一般不大,可以不用. 当二次情报源编出的关键字索引过长时,常常使人无法理解,因为索引不可能列出"主题名--副题名"这样的双重题名.而引题中必须加标点,会使索引系统混乱不堪.因此, 一般来说它不及直截了当的标记式题名. 当二次情报源编制采用关键词自动方式标引时, 应尽量少用或不采用副标题或引题形式题名(特别是外文稿件). 科技论文中题名及层次标题的书写格式要依指定的标准. 不同的刊物, 场合和对象可能要求不同.国际标准ISO2145-1978 和中国国家标准规定科技报告, 论文采用六级层次题名, 1 至4 级采用阿拉伯数字分级编号,各级间数字右下加圆点.如下所示: 第一级 1 第二级 1.1 第三级 1.1.1 第四级 1.1.1.1 第五级a) 第六级(1) 国内外对题名的层次体现方式还有字体大小,外文字母大小写,罗马字,数字结合等. 3 七类写作错误3.1 采用套话空话采用"… 的研究","… 的分析研究", "… 的探讨"," …调查","… 观察"," … 的机理"" …的规律"等套话空话.采用"…浅谈""试论… "" …初探""… 漫谈" , , , , , " …之我见" " …刍议"等自谦词.外文稿件中采用"Study of (on)… " "Evaluation , , of… ""Observations on…""Exploration and discussion on…"等套话空话. , , 例如: "关于钢水中所含化学成分的快速分析方法的研究" "钢水化学成分的快速分析法"(选定题名) 3.2 空泛不具体,可检索性差空泛不具体, 未能反映出"特定的内容"(1)"抗菌素对细菌的作用" "链霉素,新霉素和四环素对革兰染色菌的作用" "多稀抗菌素对植物致病细菌的作用" "链霉素对结构分枝杆菌的作用" "用链霉素抑制结核分枝杆菌的生长"(选定题名) (2)"一个新的思路" (3)"突破'常规思维' " (4)"一个发人深思的秘密" (5)"傅里叶变换的应用" 3.3 文题不符以大代小,以全代偏,以小代大, 以偏代全.例如: (1)"新能源的利用研究"(文中只讨论了沼气的利用问题) "沼气的利用"(选定题名) (2) "论机械化在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文中提出了对于这一论题的定量分析方法,建立了数学模型,并进行了一系列计算,得出了比较有说服力的结论.) -2- "机械化在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中作用的定量分析"(选定题名) (3)"青藏地区局部位系数模型(论文的另一重要内容是论述区域高阶重力场模型) "区域高阶重力场模型与青藏地区位系数模型"(选定题名) (4)"中国东部随县-启东一带的上地幔细结构研究" (文中的资料仅有单炮的记录,接收地震波的点距又较大,得不出"细结构"这一结论) 3.4 概念模糊与逻辑错误(1)"1950-1980 年中国地区确定的基本磁场模型的建立及其分析" (题名中不宜把自己建立的模型称为"确定的","基本磁场"也不是规范术语,应称"主磁场") "1950-1980 年中国地区主磁场模型的建立及其分析" (选定题名) (2)"极地和赤道热状况异常与我国及湖北省严寒关系的分析" ("我国"与"湖北省"是种属关系,两者不能并列.)(3)"内蒙东部的地壳构造及其与矿产分布关系的研究" ("内蒙古自治区"的简称是"内蒙古") "内蒙古东部的地壳构造及其与矿产分布关系"(选定题名) (4)"三个中国大地震的震源参数及讨论" "中国三次大地震的震源参数及讨论"(选定题名) (5)"煎炸油质量测试仪的研制" (质量有物质的量(Mass)与产品优劣程度品质(Quality)等不同含义, 文章内容是指测量煎炸油的品质,而不是煎炸油的多少.) "煎炸油品质测试仪的研制"(选定题名) (6)"对农村合理的人,畜,机动力组合的探讨" (人,畜,机动力是3 个不同概念,本质属性上没有共同点,不能并列组合在一起.) "对农村合理的人力,畜力,机动力组合的探讨"(选定题名) (人力,畜力,机动力具有相同的内涵,即劳动(或工作)能力可以并列在一起.) 3.5 词序,语序不当词序, (1)"计算机辅助机床几何精度测试" "机床几何精度的计算机辅助测试"(选定题名) (2)"拱坝的应力特点和分布规律的探讨" (成为"拱坝的应力特点"和"拱坝的分布规律",作者本意是拱坝应力的分布规律.) "拱坝应力的特点和分布规律" (3)" 研究模糊关系数据库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作者本意"模糊关系数据库研究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读者可能理解为"研究"模糊关系数据库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 "模糊关系数据库研究中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选定题名) 3.6 结构不对习惯上题名不用动宾结构,而用以名词或名词性词组为中心的偏正结构. "研究一种制取苯乙醛的新方法" (动宾结构) "一种苯乙醛制取新方法的研究" (偏正结构) "一种制取苯乙醛的新方法"(选定题名) -3- 3.7 省略不当(1)"高层建筑变水量供水电气控制系统" "高层建筑变水量供水的电气控制系统"(选定题名) (2)"几种天然固体基质栽培番茄的比较试验" "用几种天然固体基质栽培番茄的比较试验" (选定题名) (固体基质作主语道理上讲不通, 蕴藏主语为"作者") (3)"荧光光度法测定微量汞" "用荧光光度法测定微量汞" (选定题名) (荧光光度法作主语道理上讲不通, 蕴藏主语为"作者" ) (4)"车辆维修器材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 "车辆维修器材管理的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选定题名) (处理的不是"器材"的信息,而是"器材管理"的信息) (5)"H13 钢常规处理与细化处理的组织与性能" "H13 钢常规处理与细化处理后的组织与性能"(选定题名) 学术论文署名和单位地址格式规范标准 1 署名和单位地址在期刊论文上署名能表明署名者的身份,即拥有著作权,并表示承担相应的义务,对论文负责.署名和地址的编写是检索工具编制作者检索途径,单位检索途径的需要,是引用, 引文统计的需要,是评价作者水平和学术地位,影响等的需要,是出版社及读者与作者联系的需要. 2 署名对象中国国家标准GB7713-87 规定: "责任者包括报告,论文的作者,学位论文的导师, 评阅人,答辩委员会主席,以及学位授予单位等.必要时可注明个人责任者的职务,职称, 学位,所在单位名称及地址;如责任者系单位,团体或小组,应写明全称和地址.在封面和题名页上,或学术论文的正文前署名的个人作者,只限于那些对于选定研究课题和制订研究方案, 直接参加全部或主要部分研究工作并作出主要贡献, 以及参加撰写论文并能对内容负责的人,按其贡献大小排列名次.至于参加部分工作的合作者,按研究计划分工负责具体小项的工作者, 某一项测试的承担者,以及接受委托进行分析检验和观察的辅助人员等,均不列入. 这些人可以作为参加工作的人员一一列入致谢部分, 排于篇首页脚注" .个人的研究成果,个人署名;集体的研究成果,集体署名.集体署名时, 一般应署作者姓名,不宜只署课题组名称, 并按对研究工作贡献的大小排列名次. 3 署名的权利与义务 3.1 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规定: "著作权属于作者" 著作权包括发表权, . 署名权, 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作品上署名即表明作者身份,拥有作品的著作权. 未经著作权人授权, 其他任何人不得占有, 控制和使用其作品. 一般期刊社在"作者须知"有关条目说明论文著作权的转让,归属等事项,作者向其投稿即表明接受期刊社的-4- 约定,国外期刊社一般要求作者填写《版权转让证书》 . 3.2 文责自负所谓文责自负,就是论文一经发表,署名者应对论文负责.负有政治上,科学上的责任和道义上的责任.如果论文中存在剽窃,抄袭的内容,或者政治上,科学上和技术上存在错误, 那么署名者就应完全负责,署名即表示作者愿意承担这些责任. 3.3 解答读者疑问署名也是为了建立作者与读者的联系. 读者阅读文章后,若需要同作者商榷,或者要询问, 质疑或请教,以及求取帮助,可以直接与作者联系.署名即表示作者有同读者联系的意向, 也为读者同作者联系提供了可能. 3.4 署名和单位地址编写一般学术性期刊中将署名置于题名下方,并采用如下格式: 作者姓名(作者工作单位名称及地名邮政编码) 一个作者下写下一个地址.在论文发表前,如果作者换了新地址,则应在脚注中写上新地址.两个以上作者,应按编写作者名单的序列,编写每个作者所在地址.必须提供邮政编码. 除非科学家希望隐名发表(或尽可能保密),否则,必须提供作者的全名和地址.作者姓名可以是真实姓名,也可以是笔名.作者工作单位应写全称,例如"中国科学院地球物理研究所"不能写作"中科院地球所" .工作单位地址应包括所在城市名及邮政编码. 投稿前可参阅杂志的"作者须知"或近期发表论文署名的写作惯例.一般来说,科学杂志不在作者的后边印上学衔或头衔, 可在篇首页地脚标注第一作者的性别, 年龄和技术职务等信息. 作者名单中的排列顺序原则是根椐作者对实验研究所作出贡献大小的顺序排列. 在起草论文之初,要确定论文的署名. 列为作者得征得本人同意; 本人不知道,则不能列为作者. 作者过多对科技文献检索产生不利影响. 过去, 有些杂志要求按字母顺序排列作者名字; 一个实验室的领导,不管他是否参加了实验工作,常把他作为论文的作者而编入作者名单中,并且,往往排在末尾. 这样一来,作者名单中排在末尾的位置就成为最有名望者的位置. 目前普遍盛行把资望较高的或者最早倡导这项研究工作的作者作为第一作者.认为实验研究中大部分或全部工作是由第一作者完成,这已是普遍接受的做法了.另一种趋向是资望较深的科学家很重视年轻的合作者或研究生,把他们放在作者名单的首位. 3.5 中国作者外文稿件的正确署名方法国内作者向外文期刊投稿署名或有必要附注汉语拼音时,必须遵照国家规定,即姓在名前,名连成一词,不加连字符,不缩写.1982 年,ISO 通过《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中国专有名词和词语的国际标准.中国人名属于专名,译成外文必须用汉语拼音拼写.中国人名译成外文时,姓氏和名字分写,姓和名开头字母大写,姓在前,名在后,可以省略调号.例如郭守敬(元代天文学家)译成外文:唯一正确的拼写法:Guo Shoujing.不正确的拼写法主要有: GUO SHOU JING,Guo Shou-jing, Guo,Shoujing,Shoujing Guo. -5-。
66.问:如何理解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未参加研究或创作
66.问:如何理解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答:《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也是学术不端行为。
研究成果、学术论文的署名需要充分考虑作者的实际贡献以及所担负的责任。
只有作出实际贡献,并且承担责任的人才具有署名权。
作者的署名权不应受职位、职称、学历等外在因素的影响,也不可以作为一种可以交换的利益,不可以虚构作者。
研究成果、学术论文的署名必须符合不剥夺原则、不虚构原则、不赠予原则、不滥用原则。
①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均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尽管署名权规则相对明确,然而在科研实践中,通过各种不正当的形式寻租、嫁接、互惠而破坏署名权应然规则的情况屡屡皆是。
在研究生论文发表中署名潜规则问题尤其常见。
这既有署名伦① 全国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领导小组:《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学习参考大纲(试用本)》,二零一二年七月,第31页。
理不彰的问题,也有着深刻的学术评价体系欠妥当的背景,还有刊物出版官僚化、商业化的弊端作祟。
有些专业领域一面是研究周期很长, 一面是要求快出论文, 在各种量化指标压力下, 研究人员容易采取多种署名权不端的方式发表论文。
下面谈谈滥用署名权的几种类型:(1)挂名。
顾名思义,挂名是指未对作品作出实质性贡献,没有参加作品创作,而与实际作者共同署名的行为。
有些挂名人没有做主要贡献,却挂名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
这主要是因为挂名者为了谋取个人利益,不是通过自己创作,而是通过在他人的作品上与作者共同署名, 成为“作者”、甚至是“第一作者”的身份,进而成为“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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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扬( 96 ) 女 , 东莱 阳人 , 修 18 一 , 山 中国人 民大学法学院硕 士研 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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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的公 约是 12 98年修订 的 《 伯尔 尼公 约》 马文 罗 本 。在 伯尔尼 公 约 中 , 名 权 被 表 述 为 “ 明作 署 表 者身份权 ” teRgt f li u o hp 。该 公 (h i a at  ̄ i) hoc m h
中 图分 类 号 : F 2 . D 531 文 献 标 志 码 : A 文章 编 号 :6 3— 0 9 2 1 O 0 7 0 17 83 ( 00)2— 0 9— 6
我国《 著作 权法》 将署名权作为作 者的著作 人 身权进 行保 护 , 学 术 界 目前对 署 名 权 的一些 但 基 本 问题存在 很 多争议 和误 区。本文 旨在 通过 对
自己姓 名的行 为 以及违 反事 实对其 作 品称 为是 其 他 作 品 的 改 作 的权 利 。不 过 英 国 1 8 9 8年 《 版权
、
署 名 权 概 述
法》 7 第 8条又 为署 名权 的形 式 设定 了诸 多 限制 ,
即“ 作者 署 名 权 的形 式 必 须 以实 现 声 明 为前 提 , 声 明可 以采用 单独通 知 的形式 或作 为版权 合 同的
作 者人 身分离 , 不能转 让 和放弃 , 也 只有 在 作者死 后才 可 以转移 至作 者 的继承人 或受 遗赠 人 。德 国 《 作权 法》 1 规定 : 著作 人有 权 承 认 对其 著 第 3条 “ 著作 的著 作人 身权 并能 决定 著作 是否标 有 著作人 姓名 和使 用何 种姓 名 。 第 2 ” 9条 ( ) 定 : 1规 著作 权 不 可转让 , 是 , 但 因死亡 原 因而进 行 的处 分 或者发 生 继承 争议 时转让 给共 同继 承人 的情 况除外 。
次 明确规 定 了作 者 的署 名 权— —姓 名 、 者 身份 作
受 到尊重 的权 利 。l 国学 者 通 常将 署 名权 表述 【 法
为“ 归属 权 ” 日本 将 著 作 权 表 述 为 “ 名 表 示 。 姓
权” 。由于法 国和 日本 都 是 采用 精 神 权 利 和 经济 权 利二元 论 的 国家 , 署 名权 被 严 格 限 制 不 能 与 故
英 国在 最 初 版 权 法 成 文 法 —— 《 娜 法 》的 安 制定 中并 无对 署名 权 的保护 , 到 14 直 98年参 与修 订《 伯尔 尼公约 》 鲁 塞尔 文 本 时 , 布 才开 始 考 虑 到
收 稿 日期 :0 9— 7—1 20 0 0
利 的保护 仅仅 局 限于 视 觉 艺术 作 品 , 且 创 作 者 签名 和连 续编 号 的作 品 复制件 不得超 过 20件 。 0 在 国际版 权领 域 中 , 明文 规 定保 护 作 者 署 名
念 , 国 19 美 90年 通 过 了《 觉 艺 术 家 权 利 法 》 视 来 保护 视觉 艺术作 品作 者 的署名权 和保 护作 品完整 权 , 将其 纳入 《 国版 权 法》 11条 和第 16 并 美 第 0 0
条第 t 的规 定 之 中 , 是 该 法 案 对作 者 精 神权 款 但
第2 7卷 第 2期
署名权 若干 问题 浅析
修 扬
( 国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 京 10 7 ) 中 北 0 82
摘
要 : 文在 回顾 署名权的产 生和历史发展 的基础上 对署名权的定 义、 本 称谓、 内容、 性质 以及 能够转让
等基 本问题做 出分析 , 为署名 权是 一种 “ 明作 者 身份权 ” “ 者 资格 权”, 不宜称 为 “ 认作 者 身份 认 表 、作 而 确 权” “ 、 姓名表 示权 ” 同时通过批判“ , 署名权是人身权” 的观点得 出署名权是具有 财产属性 的权利 , 因而在 不违 背公 共利 益的情况下法律应 当允许其转让。 关键词 : 署名权 ; 明作 者身份权 ; 表 财产权 ; 署名权转让
内的作者 的精 神权 利还得 到 了成文法 之外 的普通 法原 则 的保 护 。英 国诗人 拜伦早 在 近两个 世纪之 前就 采用 过普 通法 中 的假 冒之诉 阻 止不法 书商将 他人 创作 的诗 歌署上 他 的名字 出版来 维护 自己的 权利 。 7 2年 表 和 7 3年 复制 权法 》 中首
著 作 权定 义 、 谓 、 称 内容 和性 质 进行 探 讨 , 而 对 进 其 中 比较 有代 表 的争议 做 出阐释 。
一
对作 者精 神 权 利 进 行 保 护 ,9 6年 的 《 国版 权 15 英
法》 4 第 3条 明文 规 定 了作 品作 者 享 有 确认 身 份 的权 利 , 有禁止 他 人 未 经作 者 同意 在作 品上 冠 上
2 版 权法 体 系下 的署名权 .
美 国关 于署 名 权 的保 护 最 早 始 于 17 96年 的 “ 吉廉 姆 ” 。在 该 案 的判 决 中 , 院 更 多地 是从 案 法 联邦 反不 正 当竞 争 法 , 即从 《 哈 姆 法 》 兰 的角 度 ,
讨论 了对 署 名 权 的 保 护 。1 8 9 9年 , 国加 入 《 美 伯 尔尼 公约 》 促使 了 美 国 国会 接受 精神 权 利 这 一 概
一
( ) 一 署名权 的产生 和历史 发展 1作 者权 体 系下 的署名权 . 署 名 权 在 世 界 上 最 早 确 立 于 法 国 , 国 于 法
部 分 , 只 能约 束 接 到通 知 或 依据 该 版 权 合 同 但
主 张权 利 的 人 ” 。事 实 上 , 英 国包 括 署 名 权 在 在
21 0 0年 3月
鲁东大学学报 ( 学社会科学版 )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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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201 r, 0 Vo . 127 No.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