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教办字〔2017〕037号附件1
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区幼儿园分类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区幼儿园分类标准》的通知青教通字[2000]63号各市、区教委,各有关单位:为了适应新世纪青岛市学前教育发展需要,实现市政府提出的高标准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目标,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市教委重新修订了《青岛市城镇幼儿园分类标准》,现将修改后的《青岛市城区幼儿园分类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学习。
各单位要把贯彻实施《标准》作为本地区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工作切实抓好。
《标准》是全面提升我市学前教育办学水平,指导幼儿园科学实施素质教育的指导性文件。
要组织幼教行政干部、教研员、幼儿园举办单位有关人员、园长、教师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把握《标准》内涵,用标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
要向社会、家长宣传《标准》基本要求,形成社会、家庭、幼儿园教育一体化。
二、分类指导,全面推进。
各市、区要加强对幼儿园的科学指导,按照《标准》要求,分层次为不同类型幼儿园提出要求和指导性意见,避免在贯彻《标准》过程中一刀切、齐步走。
要求幼儿园在全面学习理解《标准》的基础上,逐条检查,本着先易后难,缺什么补什么,分年度实施的原则,通过自查、自纠,自我提高,自我完善,使每所幼儿园都能够在《标准》指导下,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三、检查验收,确定类别。
1、验收范围:青岛地区城区,包括农村市(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机关、教育、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街道、部队、个人等举办的全日制幼儿园。
2、申报程序:幼儿园按照《标准》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向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由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类别幼儿园按办学水平排序(排序表见附件二),并同申报表(见附件一)一道报青岛市教育行政部门。
青岛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排序横切法,对申报类别幼儿园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抽查。
幼儿园应按照《关于幼儿园向社会发面升类申报公告的通知》(青托办[1999]18号)文件要求做好迎检工作。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民办学校设置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民办学校设置规定》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民办学校设置规定》的通知各区、市教体局,各民办学校:现将《青岛市民办学校设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青岛市民办学校设置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标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中等、初等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学校的活动。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中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的专职校长。
(二)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其中,专职教职工与学生比例不低于1:13;职员、教学辅助人员不超过教职工总数的15%;专业课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职教师数的5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教师1人;专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总体设计、占地面积、建筑标准等应当达到“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具备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
(四)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50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其中用于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资金不少于150万元,学校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第四条设置普通高中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普通高中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中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的专职校长。
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青岛市学前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青教办字[2012]11号
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青岛市学前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青岛市学前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青教办字〔2012〕11号)各区、市教育(体)局,市实验幼儿园:现将《2012年青岛市学前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2012年青岛市学前教育工作要点2012年是贯彻国家、省、市教育规划纲要,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1〕22号),推进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关键一年。
全市学前教育工作要紧紧围绕增强公益性和普惠性这一核心要求,落实政府责任,优化布局结构,加强统筹管理,注重内涵发展,构建具有青岛特色的现代学前教育新格局。
一、落实政府责任,构建抓重点破难点的发展机制1.抓好政策法规建设。
积极推进学前教育立法工作,修订《青岛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
以立法的形式落实政府在规划建设、经费保障、教职工待遇、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职责。
2.完善政策体系。
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政府、社会、家庭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
确保各区(市)财政预算内学前教育经费占预算内教育支出的比例达到既定目标。
出台《青岛市扶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要求落实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公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建设、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购买服务等以奖代补政策。
推进幼儿园收费管理、教职工编制标准、考核督导等配套政策制定工作。
逐步对在教育机构接受学前教育的残疾儿童实施免费教育。
3.做好省政府对学前教育专项督导工作。
各区(市)要加强队伍建设、经费投入等方面的督导检查,建立定期督导、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4.05•【字号】•【施行日期】2017.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关于印发《青海省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普通高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2016〕2号)精神,为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教育发展规划编制和招生计划管理工作,促进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省教育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青海省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4月5日青海省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管理工作,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发〔2016〕2号)和我省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省普通高职(专科)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是指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和普通本科高校举办的专科教育招生计划。
第二章指导思想、编制原则和计划总量第三条编制招生计划指导思想。
以青海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为指导,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提高质量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紧紧围绕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的办学宗旨,充分发挥招生计划的宏观调控作用,科学编制招生计划,推动高校控制规模、调整结构、提高质量、办出特色。
紧紧围绕我省教育改革发展规划中关于职业教育的总体部署,以招生计划为抓手,积极推动有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整体或部分向应用技术类高等学校转型,落实年度招生规模增量,确保到2022年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占全省高等教育在校生的50%以上。
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1.12.12•【字号】青教办字[2011]177号•【施行日期】2011.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青教办字〔2011〕177号)五市三区教体局,局属各普通高中学校,市内四区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根据省教育厅统一安排,2011年12月全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定于12月23-26日(星期五-星期一)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文化课考试(一)考试时间:12月23-25日(星期五-星期日)(二)考试科目: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化学、外语、历史、地理、生物(三)考务组织1.文化课考试考点均设在承担高考任务的标准考点,考试的组织、考场的设置、监考巡考的安排、违规违纪的处理等均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统一要求进行。
考试期间,手机信号屏蔽仪器、金属探测仪和实时监控设备要全部启用,监控数据要存储3个月备查,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将对各考点进行实时监控,并安排考试录像的抽查。
2.各考点要在醒目处张贴《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守则》和《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处理办法》。
要严肃处理各种违纪作弊行为,对考试期间发现的违纪作弊问题,一经发现,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每个考场安排两名监考教师。
监考教师均为外校教师,且来自不同学校。
各学校要安排责任心强、素质高的老师担任监考教师。
要加强对监考教师的培训,强化责任意识,提高监考业务素质。
局属学校考点监考教师由市教育局统一安排(见附件3),五市三区各考点监考教师由各区(市)教体局统一安排。
4.考场编排结束后,不再追加考生。
各学校要加强对考生的考前教育,组织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5.考前15分钟(第一科为考前25分钟)考生入场;开考后30分钟,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对市内四区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实行统一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对市内四区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实行统一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08.31•【字号】青教办字[2018]102号•【施行日期】2018.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对市内四区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实行统一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青教办字[2018]102号各区、市教(体)育局、高新区人才服务和教育体育发展局,有关民办学校,机关各处室:根据有关法规政策,本着“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原则,市教育局决定对坐落在市内四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的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中)实行统一管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按照“与教育管理体制相适应、管党建管业务相结合”的原则,民办高中党建工作管理主体为市委教育工委,党组织隶属关系应逐步划转市委教育工委。
市委教育工委成立市民办教育行业党委,统筹抓好学校的党建工作。
民办高中党组织要在保证政治方向、凝聚教职员工力量、引领校园文化、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学校发展等方面,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政治核心作用。
二、健全资金奖补监管机制1.资金奖补。
根据《青岛市实施<民促法>办法》“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规定,独立设置的民办高中在基建设备新上项目银行贷款贴息、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奖补、中职学生减免学费补助金等方面,按现行政策执行。
2.加强监管。
市教育局将建立民办教育资金管理平台,加强资金监管,监督民办学校的学费、捐赠、财政奖补等收入状况,分别记帐,严格限定使用范围,并进行年度绩效评估,确保政府投入资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最大化,降低办学风险。
三、统一民办高中招生办法1.普通高中。
招生由市教育局负责,与局属公办普通高中同步进行。
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青岛市初中体育与健康学业水平考试过程性评价有关事宜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青岛市初中体育与健康学业水平考试过程性评价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26•【字号】青教办字〔2019〕073号•【施行日期】201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青岛市初中体育与健康学业水平考试过程性评价有关事宜的通知青教办字〔2019〕073号各区、市教体局,高新区人才服务和教育体育发展局,局属初中学校,有关民办初中学校:为进一步落实《青岛市初中毕业生体育与健康课程学业考试实施办法》(青教通字[2018]53号)文件要求,规范初中学生体育与健康课程学业考试过程性评价操作流程,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过程评价对象青岛市所有初中学生。
2017级学生为初二和初三学年;自2018级学生开始为初一至初三学年。
二、组织实施(一)区市教体局职责1.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协调区教学研究部门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制定本区市的过程性管理实施办法和学校成绩上报审核制度,并于8月31日前通过金宏网报市教育局体卫艺处。
2.审核学校过程评价实施方案,审核通过后备案,并将此作为对学校进行过程评价督查的重要依据。
3.审核学校在市教育局e平台提报的学生过程评价结果,确认后计入学生体育考试总分。
4.监督学校过程评价工作,确保过程评价的公开、公正、公平。
设立举报电话或信箱,接受家长和学生的投诉,及时处理。
对过程评价中的违纪行为要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二)学校职责1.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落实到人,有计划的将该项工作纳入学校常规管理体系,从制度上保障该项工作的落实。
2.根据市教育局、区市实施办法制定本校过程评价实施方案,并报区市教体局备案。
3.根据《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相关规定和有关教材,将田径、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武术、健美操、游泳等项目,合理的安排到各学年中,每学期选择3-7个项目供学生选择,制定并落实好体育学科学年、学期教学计划和课时安排。
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3.29•【字号】•【施行日期】2018.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为深化我省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推进基础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构建有利于培养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的评价体系,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教基〔2017〕137号)精神,我厅制定了《青海省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制定各地实施方案,于2018年7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备案。
青海省教育厅2018年3月29日青海省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教基〔2017〕137号)精神,为推进素质教育,坚持立德树人,转变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学生核心素养,构建有利于培养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的评价体系,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目的一是通过评价指标导向和评价信息反馈,引导学生实现自我认识、自我教育,明确发展方向,促进学生发展;二是促进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质量观、学生观、发展观和评价观,转变教育教学行为和方式,运用科学的教育评价理论和方法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评价;三是引导家长和社会逐步形成科学的教育理念,营造有利于学生发展的家庭和社会环境,为学生的发展提供支持和服务;四是促进学校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校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变,逐步实现多样化、特色化发展。
二、评价原则发展性原则:以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和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和归宿,科学地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水平,关注每一个学生的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使学生明确自己发展的方向,促进全体学生健康发展。
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2015学年度第二学期期初调研的通知-青教办字[2015]15号
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2015学年度第二学期期初调研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2015学年度第二学期期初调研的通知青教办字[2015]15号各区、市教育(体)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局属各学校,有关民办学校,机关各处室:市教育局定于2015年3月9日(星期一)至3月20日(星期五)对各区市、局属学校和有关民办学校进行期初调研。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研内容1.各单位贯彻落实市教育局2015年工作要点情况,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2.各区市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各学校平安和谐校园建设情况,以及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工作情况;3.各学校在依法治校,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等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方面的工作思路和措施;4.各区市在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推进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深化教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的工作思路和措施;5.普通学校在深化课程和教学改革、推进现代化学校建设、特色办学方面,职业学校在推进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改革和中高职衔接方面的工作思路和措施;6.各单位新学期主要思路、特色工作、问题和建议。
二、调研时间1.3月9日(星期一)至11日(星期三),到局属学校、有关民办学校进行调研。
2.3月20日(星期五)之前,对各区市进行调研。
具体时间由组长联系区市并请示带队领导确定。
三、调研程序(一)局属学校、民办学校(每学校半天,7:50前到校)1.听课1节;2.组织学生、教师和学生家长座谈(其中学生代表15人,教师代表4-5人,家长代表2-3人);3.听取学校工作汇报。
(二)区市(每区市一天)1.调研3-4所学校(含幼儿园、特教学校);2.组织学生、教师和学生家长座谈(其中学生代表15人,教师代表4-5人,家长代表2-3人);3.听取教育(体)局工作汇报。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公布山东省轻工工程学校等学校新增专业的通知-青教通字[2012]37号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公布山东省轻工工程学校等学校新增专业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公布山东省轻工工程学校等学校新增专业的通知(青教通字[2012]37号)有关区、市教体局,有关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2010]9号)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青教通字〔2010〕53号),经专家评审,现将2012年度普通中专新增专业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新增专业名称、学历及学制见附件二、招生对象招收初中毕业生和具备同等学力的学生。
三、有关要求请有关区、市教体局和中等职业学校加强对新增专业的管理,积极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大校企合作力度,为我市培养更多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特此通知。
附件:2012年青岛市中等职业学校新增专业名单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附件:2012年青岛市中等职业学校新增专业名单序号学校专业名称学历性质学制1山东省轻工工程学校船舶机械装置安装与维修普专三年港口机械运行与维护普专三年海水生态养殖普专三年海洋食品生物工艺普专三年海洋化工普专三年2胶南市高级职业技术学校电气技术应用普专三年电子与信息技术普专三年电子商务普专三年3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计算机平面设计普专三年计算机动漫与游戏制作普专三年会计普专三年4莱西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农业机械使用与维护普专三年——结束——。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2017年春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2017年春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6.10.31•【字号】青教办字[2016]102号•【施行日期】2016.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关于2017年春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教办字[2016]102号各区、市教育(体)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局属各普通学校,有关民办学校,有关教材发行单位: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2016年中小学教学用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67号文件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鲁政发〔2016〕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7年春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保持中小学教材使用的稳定性,2017年春季中小学教学用书继续使用现行教材版本。
按照教育部要求,义务教育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学科起始年级使用新编、修订教材,上述学科因后序册次教材正在审定中,其他年级仍沿用原出版社出版的教材,不得更换其他版本教材。
二、为加强法治教育,教育部规定,自2016年起,义务教育六年制小学和三、四制初中起始年级品德与生活、思想品德教材名称统一更改为道德与法治,五年制小学山东教育版品德与生活、语文、历史继续使用原实验教材。
三、根据教育部教材目录调整,我市使用的七、八年级地理图册(含地图册和填充图册)和三、四年级《书法练习指导》按规定进行调配。
义务教育各学科使用《青岛市2017年春季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目录》(见附件1)公布的教学用书。
四、义务教育地方课程教学用书和学前教育教师用书使用工作,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13至2014学年义务教育地方课程教学用书和学前教育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鲁教基字﹝2013﹞21号)要求执行。
五、普通高中国家课程各学科仍使用《山东省2011至2012学年基础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学用书目录》(鲁教基办字〔2011〕1号印发)中的教材(目录见附件2)。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度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互转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度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互转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6.10.12•【字号】青教办字[2016]94号•【施行日期】2016.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度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互转工作的通知青教办字[2016]94号各区、市教育(体)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局属各学校,有关民办学校:为落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学教育阶段普职融通工作的意见》(青教通字〔2016〕9号),做好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互转、学分互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时间高一年级学生于每年5月下旬,高二年级学生于每年11月下旬或5月下旬向学籍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限报1所拟转入的学校。
由学籍所在学校填写《学生申请普职学籍互转汇总表》(见附件)一式两份,于当月分别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和职业教育处。
二、申请学校普通高中学生可申请转入市教育局、区市教育(体)局有关直属中等职业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申请转入普通高中根据其学籍所在学校隶属关系决定。
市教育局直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可申请转入有关市直属普通高中,非直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可申请转入学籍学校所属区市有关普通高中学校。
三、测试考核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由中等职业学校组织职业适应性的测试。
成绩合格的学生,由学籍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申请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应参加申请转入学校组织的期末考试,期末考试科目成绩等综合素质达到拟转入学校的规定要求,由学籍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未尽事宜,请与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或职业教育处联系。
基教处联系人:刘霖,联系电话:85912178职教处联系人:褚志军,联系电话:85912847附件:1.青岛市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申请普职学籍互转汇总表2.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互转申请表青岛市教育局2016年10月12日。
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估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1.09.22•【字号】青教办字[2011]143号•【施行日期】201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估的通知(青教办字〔2011〕143号)各区、市教育(体)局,局属各有关学校,各有关民办学校:为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推进素质教育的有效实施,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价方案(试行)》的有关要求,今年市教育局决定对部分普通中小学进行课程实施水平评估。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估目的1.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2.全面掌握课程设置现状,评析课程管理水平;3.总结我市课程实施的经验,探讨问题与对策;4.提升课程实施水平,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
二、评估内容1.学校的课程理念与课程管理;2.学校的课程设置与课时安排;3.学校的课程开发与课程资源利用;4.学校的课程实施与教学效果;5. 学校的课程评价与办学特色等。
三、评估方式1.听取学校对课程(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学校课程)实施情况的汇报。
2.召开学校师生座谈会,进行问卷调查。
3.查阅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课程开发、实施、管理与评价的有关文件;教材与教辅资料;学校会议与教研记录;教师业务档案(如学习记录、教案或教学设计、教研论文、著作、研究报告,公开课、优质课与科研课题的有关证书等);学生成长档案、成绩册以及综合实践活动等资料。
4.实地查看校园、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学校宿舍,以及体育、艺术、技术、实验、图书、网络等设施设备。
5.随堂听课或观摩学生的自主学习、合作学习与研究性学习现场等。
6.评估工作期间发布评估公告,接受来访、信件及通过网络提供的各种有价值的信息。
四、评估人员组成评估工作主要由教研部门牵头负责,评估组成员从督学、课程专家、行政人员、教研人员、中小学校长中遴选产生。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全市中小学校服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全市中小学校服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6.06.08•【字号】青教办字[2016]66号•【施行日期】201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全市中小学校服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青教办字[2016]66号各区、市教育(体)局,局属学校:现将做好2016-2017学年全市中小学校服管理服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原则按照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文件要求,坚持学生、家长自愿的原则,实行统一公开招标和学校自主选购、试点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相结合的管理服务模式,严格执行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开展校服采购、验收等管理服务工作。
二、实施步骤1.成立组织。
建立、完善家长为主的校服工作委员会,全程参与校服选用、采购、检验、监管的工作制度,制定工作方案,并通过家长信、学生问卷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2.确定厂家。
从市教育局2016年校服采购中标生产企业中选择生产厂家(试点单位除外)。
通过实地考察、综合比较,按照2016年中标企业价格(本次招标每项货物的实际供货价按该项货物中标人各自中标价格执行)(附件1),选择产品质量高、服务信誉好的校服生产企业,并在学校网站、公告栏公示。
严禁向未中标厂家采购校服。
3.签订合同。
学校与中标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招标文件要求,签订规范的采购服务合同(附件2,内容不能删减但可增补),自行约定个性化服务要求和工作时间表,并按照合同约定予以验收。
4.监督过程。
校服委员会要实地查看、监督所选企业生产、服务情况,参与抽检,确保从源头上控制好校服的产品质量和安全。
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暑期全市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暑期全市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23•【字号】青教办字[2015]68号•【施行日期】2015.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暑期全市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的通知青教办字[2015]68号各区、市教育(体)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局属各单位,有关民办学校:为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根据市教育局《关于公布2015年市级中小学干部教师培训项目的通知》(青教办字〔2015〕28号),市教育局定于暑期开展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班。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项目全市中学骨干班主任培训班、全市中学学生生涯指导骨干教师培训班、心理健康教育骨干教师培训班、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三级)培训班、山师大人文素养培训班、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机构骨干师资培训班、幼儿园骨干园长培训班、农村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班、幼儿园骨干教师技能技巧培训班、幼儿园骨干教师访学提升培训班,参训范围及名额分配见附件1。
各项培训费用由市教育局专项经费拨付培训。
市内往返交通费由各单位报销。
二、有关要求(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根据教师专业发展需求,择优推荐教师自主参加培训,请务于6月30日(星期二)前填写报名表(附件2)报送至***************,市教育局将根据报名人员情况择优遴选,积极鼓励农村中小学教师参训。
(二)参训人员要确保按时参加培训,严格遵守培训纪律,确保出勤率,安全圆满完成培训,切实提高自身教育教学的理论水平和实践技能,赴外地培训项目在培训结束后需提交总结报告。
(三)市教育局将监控培训质量,跟踪学员反馈,总结培训效果。
严格落实《青岛市中小学教师市级培训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青教办字[2013]38号)的有关要求,加强学员考核管理工作,反馈学员参训情况给派员单位。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中小学校实施学校管理权限清单制度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中小学校实施学校管理权限清单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6.11.08•【字号】青教办字[2016]104号•【施行日期】2016.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关于在全市中小学校实施学校管理权限清单制度的通知青教办字[2016]104号各区、市教育(体)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局属各学校,有关民办学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提高学校依法治校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5〕5号)和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意见》(青政办发〔2014〕4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现就在全市中小学实施管理权限清单制度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实现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按照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原则,实施管理权限清单制度,全面推动学校管理权限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加快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现代教育治理结构,为维护广大师生合法权益、推动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提供保障。
二、学校管理权限清单目录内容清单目录以《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意见》(青政办发〔2014〕4号)下放的学校管理权限,充分考虑学校作为单位法人应享有的权限确定,主要包括教育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干部教师管理、财产财务管理等权限(见附件一)。
三、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推行学校管理权限清单制度是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学校管理权限规范运行的必要保证。
各区市、学校要高度重视,精心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有序推进清单制定工作。
要开展专题培训,组织广大干部教师学习通知精神,了解制定实施清单的意义和基本要求,把握好工作标准。
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选派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参加培训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选派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参加培训的
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青教办字[2011]145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1.09.23
【实施日期】2011.09.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选派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参加培训的通知
(青教办字〔2011〕145号)
各区、市教育(体)局,局属各职业学校:
为加强我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学校专业教师的教学能力,学习德国先进的职教理念、专业教学法,经教育部联系,市教育局聘请德国职教专家于2011年10月9日-17日来青对我市职业学校部分骨干专业教师进行专业教学法培训。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和主题
1.培训目标:使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掌握德国先进的专业教学法、德国职教课程开发理念的教学活动设计、教学组织、教学评价的方式方法等,进一步提高中等职业
学校专业教师的教学实施能力。
2.培训主题:借助现代方法,对职业教育进行行动导向的设计。
二、选派范围和名额分配
选派范围:全市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职业教育教研员。
本次培训安排参训人员总数为120人。
名额分配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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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7年青岛市中等职业学校信息化教学比赛参赛视
频制作要求
一、录制软件
录制软件不限,参赛教师自行选取。
二、视频信号源
1.稳定性
全片图像同步性能稳定,无失步现象,CTL同步控制信号必须连续:图像无抖动跳跃,色彩无突变,编辑点处图像稳定。
2.信噪比
图像信噪比不低于55dB,无明显杂波。
3.色调
白平衡正确,无明显偏色,多机拍摄的镜头衔接处无明显色差。
三、音频信号源
1.声道配置
中文内容音频信号记录于第1声道,音乐、音效、同期声记录于第2声道,若有其他文字解说记录于第3声道(如录音设备无第3声道,则录于第2声道)。
2.电平指标
-2db— -8db,声音应无明显失真、放音过冲、过弱。
3.信噪比
不低于48db。
4.其他
声音和画面要求同步,无交流声或其他杂音等缺陷。
伴音清晰、饱满、圆润,无失真、噪声杂音干扰、音量忽大忽小现象。
解说声与现场声无明显比例失调,解说声与背景音乐无明显比例失调。
四、视频压缩格式及技术参数
1.压缩格式
采用H.264/AVC(MPEG-4 Part10)编码格式。
2.码流
动态码流的码率为1024Kbps(125KBps)。
3.分辨率
(1)采用标清4:3拍摄时,设定为720×576;
(2)采用高清16:9拍摄时,设定为1280×720;
(3)在同一参赛作品中,各机位的视频分辨率应统一,不得标清和高清混用。
4.画幅宽高比
(1)分辨率设定为720×576的,选定4:3;
(2)分辨率设定为1280×720的,选定16:9;
(3)在同一参赛作品中,各机位的视频应统一画幅宽高比,不得混用。
5.帧率
25帧/秒。
6.扫描方式
逐行扫描。
五、音频压缩格式及技术参数
1.压缩格式
采用AAC(MPEG4 Part3)格式。
2.采样率
48KHz
3.码流
128Kbps(恒定)。
六、封装格式
采用MP4格式封装。
(视频编码格式:H.264/AVC(MPEG-4 Part10);音频编码格式:AAC(MPEG4 Part3))
七、其他
1.视频和音频的编码格式务必遵照相关要求,否则将导致视频无法正常播出,延误网络评审,影响比赛成绩。
视频的编码格式信息,可在视频播放器的视
频文件详细信息中查看。
视频编码格式不符合比赛要求的,可用各种转换软件进行转换。
2.视频和音频的码流务必遵照相关要求。
按要求制作的视频,信息化教学设计比赛的10分钟讲解视频,文件大小不超过100M;信息化课堂教学比赛的35-45分钟教学视频,文件大小不超过500M;信息化实训教学比赛的20分钟讲解视频,文件大小不超过200M。
码流过大的视频,播放时会出现卡顿现象,延误网络评审,影响比赛成绩。
3.参赛视频可出现教师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