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建质安站字2012【13】号关于进一步统一安装工程质量标准的通知
济建质安站字[2010]-20-号文关于保证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
济建质安站字[2010] 20 号关于保证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的使用安全及使用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装饰工程,除《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所包含的内容外,还包含建筑地面工程、屋面工程、外墙外保温工程。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建筑装饰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行为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协调各参建单位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管理,并应将建筑装饰工程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不得肢解发包。
2、对幕墙等需要进行二次深化设计的工程,深化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所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原设计单位审核确认,并应由建设单位报请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3、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对建筑装饰工程中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工序,应严格实施旁站监理。
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中不同分项、不同工序配合、衔接环节的协调管理,注意成品保护,避免相互之间的干扰、破坏。
对量大面广的分项工程,尚应遵循“样板引路”的原则,分项工程样板验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5、建筑装饰工程各分包单位应就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请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施工中应严格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条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第六条建筑装饰工程用抹灰砂浆、地面砂浆、防水砂浆及各类特种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预拌砂浆的性能指标及施工质量应符合《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11454-2009)的规定。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7.07•【字号】济建质安字〔2023〕43号•【施行日期】2023.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济建质安字〔2023〕43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全面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智慧工地建设,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21〕7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智慧工地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充分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BIM等新技术,改变传统管理模式,打造部门监管可视化、现场管理智慧化、建造方式智能化、评价结果自动化的智慧工地,实现全市智慧工地接入“济南市智慧工地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市监管平台”)全覆盖,构建“市级监管部门、区县监管部门、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四级联动的智慧工地管理体系,助力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二、建设内容和标准(一)全市所有施工许可限额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均应按本通知要求开展智慧工地建设,并接入“市监管平台”。
(二)对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应按照《智慧工地建设评价标准》(T/SDJSXH01-2021)(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1)内容进行智慧工地建设,至少达到一星级标准。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规程》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2.17•【字号】济建质安字〔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规程》的通知济建质安字〔2023〕11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2月17日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住宅工程质量品质,规范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行为,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便于购房人进行再装修,有效避免因初装修相关预留做法不当造成再装修时产生质量问题及争议,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JGJ/T304)等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并可实行初装修验收的住宅工程。
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民生工程应当实行全装修,不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提倡新建住宅工程实行全装修验收。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本规程所称初装修验收,是指新建住宅工程分户门以内(以下简称“户内”)的部分项目,在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只完成初步装修后,即可组织竣工验收。
除本规程第三章所涉及的户内项目可进行初装修验收外,单位工程的其他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均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设计、施工到位,不得进行初装修验收。
第五条实行初装修验收的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的规定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 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标牌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标牌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切实提高工程参建单位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意识,现将施工现场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标牌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重点做好参建单位管理人员信息公示牌、质量问题及安全生产隐患警示牌、竣工工程标牌的管理工作(一)参建单位管理人员信息公示牌1、工程开工后直至竣工前,应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内的醒目位臵设臵“参建单位管理人员信息公示牌”,公示牌的材料及尺寸可参照济南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图集》中关于“六牌两图”的要求执行,公示牌的内容详见附件1。
2、参建单位管理人员的资格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按要求到岗履职,施工单位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配备人数应符合《济南市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最低标准》(济建建字…2011‟12号)的规定。
(二)质量问题及安全生产隐患警示牌1、工程开工后直至竣工前,应在施工现场办公区域内的醒目位臵设臵“质量问题及安全生产隐患警示牌”,警示牌应采用坚固、耐久并具有防雨防潮功能的材料制作,尺寸宜为600mm(宽)×800mm(高),警示牌内容详见附件2、附件3,除附件2、附件3所列内容之外,各参建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另外添加警示内容。
2、各参建单位应针对警示内容,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有效的预防预控措施,加强施工过程控制,将警示内容真正落到实处,切实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
(三)工程竣工标牌工程竣工后,应于外墙的显著部位镶嵌工程竣工标牌,竣工标牌宜采用花岗岩制作,规格尺寸不应小于500mm(高)×700mm(宽),竣工标牌内容详见附件4。
二、继续做好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六牌两图、两栏一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等其他标牌的管理工作(一)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的设臵制作及内容要求按《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监督管理的通知》(济建质安站字…2010‟ 29号)的规定执行。
济南建筑质量验收条文汇总
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条文汇总第一章编制目的和依据一、编制目的根据国家和山东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前身为济南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结合本地工程质量现状陆续下发了若干质量规定,有些已经废止,有些仍继续通用,对于某些外地企业初次来济,由于对地方质量规定要求不甚了解,质量标准和细部做法把握不透,造成在验收中出现较多问题,为保证工程质量顺利的验收,提高工程质量,更好的指导工作,我工程管理部现将山东省相关质量文件和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的规定要求汇总如下,希望对我项目部管理人员在质量管理过程中有所帮助,由于水平有限,难免误漏之处,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完善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工程管理部,以便修改和完善。
二、编制依据1、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上、下册)。
2、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手册。
3、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手册(上、下册)等相关文件。
4、济南市建筑工程常见质量问题预防措施。
第二章地基基础工程1、强夯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承载力试验,应在施工结束后间隔一定时间才能进行,对于碎石和砂土地基,其间隔时间可取7-14天;粉土和粘性土地基可取14-28天。
强夯置换地基间隔可取28天。
2、换填垫层地基竣工应采用荷载试验检验其承载力,原则上每300平方米一个检查点,每个工程检验点数量不宜少于3点。
3、对于换填厚度小于500mm起“褥垫”作用的换填处理,地基竣工验收按设计要求做压实系数即可;对于局部的换填垫层,由设计单位确定其检验方法。
4、桩基、复合地基、强夯地基、置换地基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承载力及有关施工质量的检测、检查,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应按规范要求对桩底持力层进行勘探。
5、下列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进行沉降观测:(1)地基基础设计为甲级的建筑物。
(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设计为乙级的建筑物。
(3)加层、扩建的建筑物。
(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变化影响的建筑物。
济南质监站文件11号文
济南质监站文件11号文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济建质安站字[2010]11号)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安全及使用功能,提高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水平,依据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基本规定本规定中建筑安装工程是指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电梯工程。
第二章第一条禁止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肢解发包。
涉及安全、使用功能方面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进行图审的,不得施工。
第二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资格的安装专业管理人员。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单位工程范围内的安装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程度,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具有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取得省监理人员上岗证的安装专业监理人员。
文档冲亿季,好礼乐相随mini ipad移动硬盘拍立得百度书包第四条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凡涉及安全、使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试,对其他材料有异议时也应进行复试。
第五条安装工程的下列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查合格后,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否则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隐蔽验收工程:(1)建筑电气、智能工程:电气配管、防雷接地、等电位联结、吊顶内的配管、桥架、线槽、线缆敷设等。
(2)给排水及暖卫工程:给水、排水、采暖、消防、喷淋管道在埋地、墙体、楼(地)板、吊顶、保温前的管道隐蔽。
(3)通风空调工程:吊顶内风管、空调水管道隐蔽。
2、其他工序交接:穿线前的暗配管疏通、成套配电柜安装的基础、各类设备基础验收。
第六条以下项目施工时,监理人员必须进行旁站,并签署结论: 1、给水、中水、热水、消防水、自动喷淋、空调、采暖等承压管道的水压及冲洗试验。
济建质安站字2014.1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
三、现场检测计划申报。已经合同备案的检测工作涉及工程 现场检测时,检测机构应在现场踏勘确认达到检测条件后,将检测 计划以电子申报方式报送市站检测监督科,检测监督科将按申报 的时间和地点开展突击检查工作。未按要求申报检测计划的,不 得开展相应现场检测工作。申报现场检测计划后,因故取消检测 活动时应立即告知市站检测监督科。
以简写形式出现。
3.处罚记录为检测机构动态管理情况。
地基
68 山东舜泰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 主体、钢结构
1.见证取样检测为 8 项:(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2)钢筋力学性能检验;(3)砂、石常规检验;(4)混凝土、砂浆强度检测; (5)简易土工试验;(6)混凝土掺加剂检验;(7)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简易;(8)沥青、沥青混合料检测。表中,见证 6 即为前 6 项,见证 8 为全项。 备注 2.建筑节能检测包含:保温系统检测(节能保温)、建筑幕墙系统检测(节能幕墙)以及采暖、通风空调系统检测(节能通风),在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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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doc
2019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1·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时间:2010-5-7济建质安站字[2010] 11 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市站各科室,各县(市)、区(分)站,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抄送:省质监总站,市城乡建设委田庄主任、王国富副主任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办公室2010年3月24日印发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安全及使用功能,提高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水平,依据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建筑安装工程是指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电梯工程。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禁止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肢解发包。
涉及安全、使用功能方面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进行图审的,不得施工。
第二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资格的安装专业管理人员。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单位工程范围内的安装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程度,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具有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取得省监理人员上岗证的安装专业监理人员。
第四条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凡涉及安全、使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试,对其他材料有异议时也应进行复试。
第五条安装工程的下列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查合格后,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否则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隐蔽验收工程:(1)建筑电气、智能工程:电气配管、防雷接地、等电位联结、吊顶内的配管、桥架、线槽、线缆敷设等。
(2)给排水及暖卫工程:给水、排水、采暖、消防、喷淋管道在埋地、墙体、楼(地)板、吊顶、保温前的管道隐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标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标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6.19•【字号】鲁建质监函〔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标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建质监函〔2024〕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标准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6月19日关于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标准的若干措施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推进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现就强化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标准,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强施工现场技术管理(一)《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等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自实施之日起执行。
新颁布的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实施之日前,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时有效的规范、标准执行。
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依法审查合格未进入施工状态的,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进度情况组织专家综合论证,是否需要进行设计变更以满足结构安全或主要使用功能要求。
(二)全面提升施工质量管理标准。
施工企业要编写实施工艺操作手册,编制不低于国家、省标准的企业质量标准。
现场应设置与竣工状态保持一致的实体质量样板进行可视化交底。
住宅工程应加强防渗、防裂、隔音等多发质量问题防控,外窗宜设置附框并完工后进行压力淋水试验,设置排水板、滴水线等构造,排水坡度不应小于5%。
济建质安站字安装质量规定(11号文)
济建质安站字[2010] 11 号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安全及使用功能,提高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水平,依据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建筑安装工程是指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电梯工程。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禁止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肢解发包。
涉及安全、使用功能方面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进行图审的,不得施工。
第二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资格的安装专业管理人员。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单位工程范围内的安装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程度,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具有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取得省监理人员上岗证的安装专业监理人员。
第四条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凡涉及安全、使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试,对其他材料有异议时也应进行复试。
第五条安装工程的下列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查合格后,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否则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隐蔽验收工程:(1)建筑电气、智能工程:电气配管、防雷接地、等电位联结、吊顶内的配管、桥架、线槽、线缆敷设等。
(2)给排水及暖卫工程:给水、排水、采暖、消防、喷淋管道在埋地、墙体、楼(地)板、吊顶、保温前的管道隐蔽。
(3)通风空调工程:吊顶内风管、空调水管道隐蔽。
2、其他工序交接:穿线前的暗配管疏通、成套配电柜安装的基础、各类设备基础验收。
第六条以下项目施工时,监理人员必须进行旁站,并签署结论:1、给水、中水、热水、消防水、自动喷淋、空调、采暖等承压管道的水压及冲洗试验。
2、排水系统的灌水、通水、通球试验。
3、采暖系统调试、通风空调系统调试。
空调凝结水管道灌水试验应做巡视检查。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30•【字号】济建发[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济建发〔2009〕13号)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济南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测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在建筑施工现场安装、拆卸、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等。
第三条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和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高新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本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安装、拆卸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租赁单位、安装、拆卸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从事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省建筑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济建质安站字〔2012〕 21 号
济建质安站字〔2012〕 21 号关于实施注册建造师等有关执业人员签章制度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注册建造师等有关执业人员(以下简称注册执业人员)的质量责任,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注册建造师签章制度的通知》(鲁建执字〔2012〕2号)、市城乡建设委《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注册建造师签章制度的通知〉》(济建资字〔2012〕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房屋建筑工程有关施工技术资料中实施注册执业人员签章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需签章的施工技术资料内容(一)施工管理文件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开工报告签章人:施工单位注册建造师、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
2.图纸会审记录、设计交底记录签章人:施工单位注册建造师、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
3.工程洽商记录、变更通知单签章人:施工单位注册建造师、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或注册电气工程师。
(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验收文件1.地基验槽检查记录、地基验收记录、试桩记录、桩基子分部及地基基础分部工程验收记录签章人:施工单位注册建造师、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注册结构工程师、勘察单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2.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记录签章人:施工单位注册建造师、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注册结构工程师。
3.装饰装修、屋面分部工程验收记录签章人:施工单位注册建造师、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
4.给排水及采暖、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验收记录签章人:施工单位注册建造师、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5.电气、智能建筑、电梯分部工程验收记录签章人:施工单位注册建造师、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注册电气工程师。
6.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记录签章人:施工单位注册建造师、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带系挂点图集》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带系挂点图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4.07•【字号】济建质安字〔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带系挂点图集》的通知济建质安字〔2023〕18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有效遏制高处坠落事故发生,依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规范要求,结合《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用品专项检查的通知》(济建质安字〔2023〕15号),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编制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带系挂点图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落实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面执行系挂点图集要求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带系挂点图集》,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带系挂点图集》要求落实相关高处作业防护措施,在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的作业部位或作业区域设置牢固可靠的安全带系挂点或生命绳。
二、严格管控安全带使用(一)下列情况必须系挂安全带:1.外围二次结构及构造柱施工;2.临边防护设施安拆;3.安全网安拆;4.烟道、强弱电间施工;5.电梯井防护及四周砌筑作业;6.正式电梯安装;7.施工升降机停层平台安拆;8.塔机起重臂上行走及标准节内攀爬;9.起重机械安拆;10.吊篮安拆及作业;11.各类操作平台及曲臂车、高空车上作业;12.模板支架及脚手架安拆;13.模板拼接及拆除;14.竖向钢筋绑扎;15.钢结构拼装及涂料、屋面施工;16.斜屋面施工;17.攀登作业;18.其他。
(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人员应使用全身式安全带(五点式安全带),严禁使用半身式安全带(三点式安全带)和单腰带式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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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线、电缆汇线槽、保护管(钢管)连 接及接地跨接不符要求。
防治措施:(1)金属线缆保护管严禁对口熔焊
焊接,应根据不同的钢管、不同敷设方式,采用管接
头连接、套管连接等。
(2)采用套接紧定式电线管时,连接螺钉应为 “拧 紧应力型螺钉” ,螺钉根部拧断方视为拧紧。
(5)验收时对竖井内管道安装按检验批进行验收; 对走廊吊顶内管道安济南市装工程质按量与安检全生产验监督站批建筑组安装工织程 隐蔽验收。
交底
3、管道根部堵洞不密实,渗漏;表面不平整,涂 料起皮。
防治措施:(1)管根堵洞这一工作专业性强,应 对质量要求、标准进行事前交底,并应由专业人员进 行管根堵洞工作。
(3)验收范围应为工程使用的全部材料、设备,包括 甲方供材和分包工程的材料,均应按事先制定的验收方 式统一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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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要验收方法和验收内容:
①查验合格证和随机文件、设备出厂试验纪录;实 行安全认证制度的产品,有安全认证标志;并随时收 集整理归档。
防治措施:(1) 当设计无要求时,排水塑料管道横 管伸缩节间距不得大于4米;立管每层应设伸缩节;山 东省标准图规定:立管与水平管的合流部的间距在2-4 米时或每隔4米设一个伸缩节,水平管上的伸缩节应固 定。
(2)立管应每隔一层设置检查口,在最底层和有卫生 器具的最高层必须设置;有乙字弯管时,在该层乙字弯 管的上部设置检查口。
(2)制定专项技术措施。 (3)进行专项验收,检查堵洞混凝土的平整和密 实情况;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管道预 留管口的封闭措施,监理单位应检查把关,并按一定 的验收批对管道预留管口封闭的质量情况进行验收。
济建质安站字
济建质安站字〔2012〕 5 号关于开展基坑工程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市站各科室,各县(市)、区(分)站,各有关单位:为深入治理基坑工程设计、施工及监测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彻底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经研究,决定于2012年2月22日开始,对全市基坑工程开展安全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市站各科室及各县(市)、区(分)站管辖范围内正在开挖的基坑工程及处于暴露阶段未回填的基坑工程。
二、检查时间安排市站各科室及各县(市)、区(分)站应于3月15日前完成检查工作。
三、检查内容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007-2002、《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等技术标准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济南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济建发〔2006〕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基坑工程降水监督管理的通知》(济建发〔2009〕5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检查,具体检查内容详见附表。
四、检查重点(一)基坑工程设计、施工及监测方案的针对性及可操作性是否符合要求,按规定需组织专家论证的,是否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二)基坑工程设计、施工及监测单位的资质情况,有关单位及人员是否存在出借、出卖资质资格证书、违规挂靠等行为。
(三)基坑工程设计、施工及监测方案中重点环节和部位的落实执行情况。
五、检查要求(一)各科室及各县(市)、区(分)站务必严格检查,坚决不能走过场,要认真排查基坑工程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应立即责令停工整改;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应调查取证,并移送执法部门实施处罚。
(二)各受检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查,对检查提出的问题要立即落实整改。
(三)各科室及各县(市)、区(分)站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3月18日前报市站总工办。
附件:基坑工程安全专项检查用表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基坑工程安全专项检查用表关于开展模板工程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市站各科室,各县(市)、区(分)站,各有关单位:为深入治理模板及支架施工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彻底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经研究,决定于2012年2月22日开始,对全市模板工程开展安全专项检查。
济建质安站字{2010}13号文
《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济建质安站字[2010] 13 号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济建质安监字[2009]9号),规范预拌砂浆生产、使用行为,强化监督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供应、使用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预拌砂浆供需双方应按《合同法》及《预拌砂浆》标准要求签订买卖合同,严禁来料加工生产预拌砂浆。
供方应在买卖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到市建筑工程质量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办理合同登记。
第四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加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执行现行标准规范和规定及合同约定,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预拌砂浆所用原材料不应对人体、生物与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并符合GB6566的规定。
进厂应按要求贮存和标识,且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其中:1.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厂的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个检验批,检验至少一次,其结果应符合GB175标准规定;2.人工砂供应单位应提供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3.无现行国家、行业产品标准的原材料,供货单位应提供地方、企业标准,或省级以上产品鉴定证明文件,以及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同一厂家、同一产品不超过5t验证至少一次;(二)预拌砂浆配合比的设计及确定应根据相应标准,按(参)照《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进行设计和试验,其质量指标应满足JG/T230标准及其它相应标准要求;有合同约定的,尚应符合合同约定。
(三)认真按标准做好出厂检验。
干混砂浆按同品种、同规格型号不超过400t或4d产量为一检验批,检验项目按标准JG/T230第九章规定。
(四)人工砂加工和干混砂浆生产及包装区应设置有效的防尘设施,其环境达到环保要求。
建立健全安全、环保生产制度,并落实到位;(五)干混砂浆袋装可采用糊底或缝底式包装,包装袋质量应符合《水泥包装袋》GB9774的要求,包装袋上标识,应符合J11454-2009技术规程要求;(六)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预拌砂浆产品使用说明书,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产品合格证。
济建质安站字[2010] 11 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济建质安站字[2010] 11 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安全及使用功能,提高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水平,依据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建筑安装工程是指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电梯工程。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禁止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肢解发包。
涉及安全、使用功能方面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进行图审的,不得施工。
第二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资格的安装专业管理人员。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单位工程范围内的安装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程度,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具有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取得省监理人员上岗证的安装专业监理人员。
第四条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凡涉及安全、使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试,对其他材料有异议时也应进行复试。
第五条安装工程的下列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查合格后,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否则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隐蔽验收工程:(1)建筑电气、智能工程:电气配管、防雷接地、等电位联结、吊顶内的配管、桥架、线槽、线缆敷设等。
(2)给排水及暖卫工程:给水、排水、采暖、消防、喷淋管道在埋地、墙体、楼(地)板、吊顶、保温前的管道隐蔽。
(3)通风空调工程:吊顶内风管、空调水管道隐蔽。
2、其他工序交接:穿线前的暗配管疏通、成套配电柜安装的基础、各类设备基础验收。
第六条以下项目施工时,监理人员必须进行旁站,并签署结论:1、给水、中水、热水、消防水、自动喷淋、空调、采暖等承压管道的水压及冲洗试验。
2、排水系统的灌水、通水、通球试验。
3、采暖系统调试、通风空调系统调试。
济建质安站字〔2012〕 16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新)
济建质安站字…2012‟ 16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市站各科室,各县(市)、区(分)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强化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和监督检查工作,完善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现将我市建筑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为4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工程质量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安全生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报告(一)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如下: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市站或相应县(市)、区(分)站报告;施工单位尚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见附表),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市站或相应县(市)、区(分)站报告。
2.各县(市)、区(分)站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向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站报告;市站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向市城乡建设委报告。
济建质安站站字2010[1][1][1].20号文
济建质安站字[2010] 20 号关于印发《关于保证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的使用安全及使用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装饰工程,除《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所包含的内容外,还包含建筑地面工程、屋面工程、外墙外保温工程。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建筑装饰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行为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协调各参建单位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管理,并应将建筑装饰工程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不得肢解发包。
2、对幕墙等需要进行二次深化设计的工程,深化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所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原设计单位审核确认,并应由建设单位报请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3、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对建筑装饰工程中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工序,应严格实施旁站监理。
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中不同分项、不同工序配合、衔接环节的协调管理,注意成品保护,避免相互之间的干扰、破坏。
对量大面广的分项工程,尚应遵循“样板引路”的原则,分项工程样板验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5、建筑装饰工程各分包单位应就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请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施工中应严格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条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第六条建筑装饰工程用抹灰砂浆、地面砂浆、防水砂浆及各类特种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预拌砂浆的性能指标及施工质量应符合《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11454-200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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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建质安站字〔2012〕 13 号
关于进一步统一安装工程质量标准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目前,《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等一批新的标准规范陆续实施,为适应新标准规范要求,切实保证安装工程的使用功能,进一步统一我市安装工程的质量标准和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使用钟罩(扣碗)式地漏。
洗衣机位置应设置洗衣机排水专用地漏或洗衣机排水存水弯;普通地漏宜采用直通式地漏加设存水弯形式或使用防干涸功能的地漏,存水弯的水封高度不小于50mm;禁止采用活动机械密封装置替代水封。
二、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
排水立管设置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当必须靠近时,应采用低噪声管材。
三、污废水排水横管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置在本层,清扫口与排水横管应采用两个45°弯头连接。
污废水排水立管的检查口宜每层设置。
四、新建住宅建筑的套内电源插座应暗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起居室(厅)、卧室、书房的电源插座宜分别设置在不同的墙面上。
2.分体式空调、排油烟机、排风机、电热水器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不宜低于1.8m。
3.柜式空调、冰箱及一般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
0.3m-0.5m。
4.当设计无要求时,厨房电炊具、洗衣机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1.0m-1.3m。
5.洗衣机、分体式空调、电热水器及厨房的电源插座宜选用带开关控制的电源插座。
五、金属导管在潮湿场所或埋地敷设时,壁厚不应小于
2.0mm;在干燥场所敷设时,壁厚不应小于1.5mm。
塑料导管在住宅建筑内暗敷或潮湿场所明敷时,壁厚不应小于2.0mm;在非住宅建筑内暗敷时,应采用中型及以上导管,壁厚不应小于1.6mm。
六、卫生间灯具、浴霸开关宜设于卫生间门外。
七、照明回路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敷设PE线,初装饰工程应预留到位,公建工程和精装修住宅工程安装的Ι类灯具应与PE线可靠连接。
八、市站各科室、各县(市)区(分)站监督人员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要求,加大对安装工程的检查力度,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一律责令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组织主体验收或竣工验收。
九、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