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精)
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
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2017版)
备注:1、《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申请书》中有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
2、评审结果最终以得分形式体现。评审过程中,每1项目得分、扣分均不超过其分值。
3、倒扣分项目在总得分中扣除,不超过该项目分值。
4、未按要求实现与江苏省医疗务综合监管系统联接并提供医疗服务相关数据信息的,不得申报。
江苏省临床重点专科评审标准
江苏省临床重点专科评审标准
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
项目要求分值评分要点一、技术水平90
1、能独立完成并常规开展三级
医院一般专科和重点专科规定的必
备临床技术项目,技术临床应用规
范,疗效较好。
(技术项目必须符合准入管理规定;技术项目将适时修订,已淘汰的技术项目除外;已有成熟技术项目取代的,按照新的技术项目。)50
必备项目20分。一般专科必备项
目缺1项扣8分,重点专科必备项
目缺1项扣5分。
常规开展20分。一个项目不能常
规开展扣5分。(常规开展:指熟
练掌握该项目技术,水平、质量和
安全有保证,能够满足需要而经常
性开展。)
治疗效果10分。一个项目治疗达
不到要求或不规范扣5分。
临床技术应用违反有关规定的,1
— 2 —
项扣20分。
2、积极引进并开展新技术、新
项目。近3年有引进或创新技术,并
获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必须为第一
获奖单位)。10
新技术引进奖8分。获省卫生厅医
学新技术引进奖特等奖得8分,一
等奖得4分,二等奖有1项得2
分。(非第一获奖单位不得分)
有引进或创新技术2分。开展的新
技术具有先进性有1项得1分(由
审核专家评定,1个项目不重复计
分)。
3、能开展与重点专科技术发展
相适应的实验研究,至少有3个以上研究方向;近3年承担了厅级以上课题(无经费的指导性课题不统计,地8
课题4分。少1个研究方向扣1
分;厅级以上课题2分;临床应用
性研究项目比例1分,不达标扣1
分。
— 3 —
市政府科技部门列项的课题同厅级),其中临床应用性研究项目>70%。
近3年获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含中华医学科技奖)。成果4分。临床应用性研究项目获省部级以上奖得4分,地市级政府科技进步一等奖得2分;其它研究项目获省部级以上奖每项得2分,地市级政府科技进步一等奖得1分。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开展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期满复核和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开展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期满复
核和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中医药局
•【公布日期】2014.04.18
•【字号】苏中医政[2014]10号
•【施行日期】2014.04.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开展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期满复核和中
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苏中医政〔2014〕10号)
各市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省直中医医疗机构:为加强中医重点专科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根据《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我局决定开展省中医重点专科期满复核和“十二五”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单位中期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核评估范围
(一)期满复核对象:通过评估验收并已被正式命名的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中期评估对象:江苏省“十二五”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2)。
二、复核评估内容
复核评估以《江苏省“十二五”中医重点专科建设指标》(苏中医政〔2012〕53号)为依据,主要考核专科发展的保障措施、条件建设、技术队伍、临床能
力、特色优势及学术发展等。
三、复核评估方式
省中医药局聘请专家采用会议评估考核的方式进行,即由专科负责人按照要求进行情况汇报,专家通过提问和查阅台帐资料进行集中评议,形成复核评估意见。
四、复核评估时间
复核评估将按照学科专业分批进行,7月底前完成,具体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五、复核评估结论
对考核不达标的专科和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撤销省中医重点专科称号或取消建设单位资格。同时,对建设成效显著、考核结果优异的单位优先给予建设经费资助。
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
附件
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2017版)
备注:1、《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申请书》中有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
2、评审结果最终以得分形式体现。评审过程中,每1项目得分、扣分均不超过其分值。
3、倒扣分项目在总得分中扣除,不超过该项目分值。
4、未按要求实现与江苏省医疗务综合监管系统联接并提供医疗服务相关数据信息的,不得申报。
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申报书
附件
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申报书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专科:
申报时间:年月日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
28
/ 4
2017年版
28
/ 5
填写说明
一、申请单位应认真学习《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2013版)》,并按临床重点专科论证书(提纲)要求提交论证书、填写申报书。
二、专科的现状(专科人员数、床位数、专科(病)年工作量及病人收治数、专科已开展的主要技术项目(包括手术)、技术水平、学科带头人知名度、专科人员结构及梯队状况、论文发表及科研成果获奖情况、现有的主要设备、设施及使用情况等)。三、在“专科技术优势及特色”中,应文字陈述本专科基本情况、
技术优势、特色及临床应用情况等。
四、申报书中的相关数据,除人员队伍为申报时情况外,如无特别注明,均指申报时上一年度的数据,近(前)三年数据是指申报年度之前三年的数据。
五、“技术队伍情况”中包括的人员是指申报临床重点专科当年人事关系或执业地点为执业注册在本医院的人员。其中聘用人员是指在本单位执业注册并履行职责1年以上、年工作时间8个月以上。
六、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临床水平高、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强、能带动学科持续发展和梯队建设的专科负责人,其“医疗工作情况”指学科带头人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简历,并简要介绍学科带头人的医疗水平及技术特长以及参加专家门诊、科内查房、手术、院外疑难危重病例重大会诊等情况。
七、学科骨干是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和28 / 6
技术水平、作为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的高级职称人员。
江苏省临床重点专科评审标准
江苏省临床重点专科评审标准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备注:1、除倒扣分项目外,评审实行得分制,每1项目得分不超过其分值,不再倒扣分。
2、倒扣分项目在总得分中扣除,不超过该项目分值。
3、《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申请书》中有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
— 15 —
— 16 —
抄送:无锡市医管中心。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2013年7月22日印发
— 17 —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新增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通知-苏卫医[2006]2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新增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新增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通知
(苏卫医〔2006〕2号)
各有关三级医院:
根据《江苏省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2005年9月,我厅组织专家对新申报的省级临床专科进行了评审,经研究,现将通过评审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希望各有关医院和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进一步加强专科的建设与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要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于每年2月10日前将填写好的《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年度运行情况表》上报我厅医政处备案。我厅将加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动态管理,确保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始终保持省内领先水平。
江苏省卫生厅
二○○六年一月十日
附件:
2005年新增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名单
医院专科名称学科带头人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普通外科唐剑星、秦锡虎、赵春英肿瘤科吴昌平、王赫、陈国瑾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病理科何杰、张东生、黄培林儿科李海浪、唐洪丽、蒋犁、杨莉肾脏内科刘必成、尹莲芳、刘殿阁江苏省口腔医院口腔正畸科王林、陈文静、赵春洋口腔修复科殷新民、蔡玉惠、吴凤鸣口腔内科俞未一、吴友农、刘卫红、孙卫斌南京市妇幼保健院产科刘晓梅、
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标准及考核细则
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尺度及查核细那么
[ 目的]:
力争通过三年的建设,初步形成一批中医特色明显、诊疗程度较高、临床疗效显著、创新能力较强、办理程度较高、医德高医风好、社会影响较大的重点优势中医专科。[具体要求]:
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申报书
附件
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申报书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专科:
申报时间:年月日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
2017年版
填写说明
一、申请单位应认真学习《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2013版)》,并按临床重点专科论证书(提纲)要求提交论证书、填写申报书。
二、专科的现状(专科人员数、床位数、专科(病)年工作量及病人收治数、专科已开展的主要技术项目(包括手术)、技术水平、学科带头人知名度、专科人员结构及梯队状况、论文发表及科研成果获奖情况、现有的主要设备、设施及使用情况等)。
三、在“专科技术优势及特色”中,应文字陈述本专科基本情况、技术优势、特色及临床应用情况等。
四、申报书中的相关数据,除人员队伍为申报时情况外,如无特别注明,均指申报时上一年度的数据,近(前)三年数据是指申报年度之前三年的数据。
五、“技术队伍情况”中包括的人员是指申报临床重点专科当年人事关系或执业地点为执业注册在本医院的人员。其中聘用人员是指在本单位执业注册并履行职责1年以上、年工作时间8个月以上。
六、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临床水平高、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强、能带动学科持续发展和梯队建设的专科负责人,其“医疗工作情况”指学科带头人从事本专业工作
的简历,并简要介绍学科带头人的医疗水平及技术特长以及参加专家门诊、科内查房、手术、院外疑难危重病例重大会诊等情况。
七、学科骨干是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作为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的高级职称人员。
八、护理人员的“技术级别”是指根据《江苏省实施医院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技术级。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和示范专科建设项目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和示范专科建设项目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1.06.03
•【字号】苏中医政[2011]31号
•【施行日期】2011.06.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和示范专科建设
项目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
(苏中医政〔2011〕31号)
各市卫生局,省直中医医疗机构:
为全面总结“十一五”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工作,评估实施成效,总结经验,了解情况,进一步提高中医专科建设水平,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十一五”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和省中医示范专科建设项目开展终期评估验收。现将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验收范围
“十一五”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建设项目和省中医示范专科建设项目。
二、评估验收方法
我局组织成立评估验收专家组,专家组依据《江苏省中医示范专科建设标准及考核细则(试行)》和《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标准及考核细则(试行)》要求,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复核、抽查病历、临床考核等方法进行实地评估验收,并形成评估验收报告和考核分数。
三、评估验收时间
2011年7-8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评估结论确定
1. 我局根据评估验收专家组的工作报告和考核分数,确定各建设项目的评审验收结论。评审验收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2. 评审验收结论不合格的建设单位,给予一定的整改期限,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和示范专科建设单位资格。
3. 各建设单位的评估验收结果将作为新一轮省重点中医专科建设申报确定的依据。
最新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版)
附件
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20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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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申请书》中有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
2、评审结果最终以得分形式体现。评审过程中,每1项目得分、扣分均不超过其分值。
3、倒扣分项目在总得分中扣除,不超过该项目分值。
4、未按要求实现与江苏省医疗务综合监管系统联接并提供医疗服务相关数据信息的,不得申报。精品文档
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
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中医重点专科(含中西医结合重点专科,下同)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重点专科的带动和引领作用,全面提升我省中医临床诊疗技术水平,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中医药服务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中医药局负责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的宏观管理,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和建设标准,遴选确定专科建设单位,组织专科的评审和验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的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并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对专科建设工作予以支持。
专科建设单位负责专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管理,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为专科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保障;专科负责人全面负责专科建设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三条省中医重点专科应在本专科(或本专科2个以上病种)中医诊疗技术和学术方面达到省内同一专业先进水平,具有较大的比较优势。
省中医重点专科应作为全省中医医疗质量管理、人才培养和技术推广的基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中医重点专科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
第二章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省中医重点专科申报评审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遴选、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六条省中医重点专科原则上每5年集中申报一次。申报范围为全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的中医或中西医结合
专科。
第七条申报专科必须符合申报条件,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中医特色优势明显,临床疗效显著,综合学术水平较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市级重点专科优先申报。
第八条申报单位根据省中医药局发布的申报指南,研究确定申报专科,并填写申报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确认2013年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和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确认2013年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和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3.12.31
•【字号】苏卫办医[2013]92号
•【施行日期】2013.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确认2013年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和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3〕92号)
各市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
根据《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依据《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2013版)》,我厅组织专家对66所医院新申报的209个临床专科进行了评审。按照初审和现场测评结果及公示复核,经研究,现确认苏北人民医院医学影像科等61个专科新增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普通外科等16个专科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
希望各有关医院进一步加强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要严格按照《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的要求,于每年2月10日前将《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年度运行情况表》报我厅医政处备案。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建设期为1-2年,各单位要针对存在的差距,进一步加大创建力度,并将建设情况及时上报我厅医政处。建设期满,我厅将组织考
核,达到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标准的予以认定。
附件:1.2013年新确认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名单
2.2013年新确认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名单
江苏省临床重点专科评审标准
江苏省临床重点专科评审标准
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
改进措施。
医学病理科:常规诊断报告准确率A 99%;术中快速病理诊断准确率 >95%;常规切片的优良率》98%。
医学影像科:诊断符合率A 80% 影像报告漏诊、误诊率小于万分之一;报告质量优良率A 90%
临床药学部:加强用药质量控制,建立临床药师制度,通过临床药师工作改善临床科室合理用药整体水平;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报告及时准确,处置科学规范;药物购用管理及抗菌药物用药指标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未发现毒、精、麻、放等特殊药品相关的安全事件。
2分;对不合格项目有改进措施,得2分。(总分不超过20分)医学病理科:常规诊断报告准确率A 99%,得7分,每降1%扣1 分;术中快速病理诊断准确率A 95%,得6分,每降1%扣1分; 常规切片的优良率A 98 %,得7 分,每降1%扣1分。
医学影像科:诊断符合率以手术病例为参数总体大于80%得8分; 影像报告漏诊、误诊率小于万分之一,得6分;影像报告书写质量优良达90%^上,得6分,以上达不到标准均不得分。
临床药学部:建立临床药师制度得2分,用药水平得到改善得2
家级期刊任职;
学科带头人的技术水平符合以下条件:①能够掌握代表本专业先进水平的技术,具有本专业疑难病种较高的诊治能力;②具有带头吸收、消化新技术的能力,近三年获得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A 1项;③每年主持科内专科查房不少于30次;④ 近三年每年应邀参加二级以上医院间疑难危重病例重大会诊次数不少于10次,其中三级医院间的重大会诊次数不少于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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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三级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与管理,促进我省医疗技术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增强医疗服务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设定。主要包括二、三级临床科目,部分一级临床科目及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科目。
第三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评审、确认,在本专科领域能代表全省医疗技术和管理水平,在省内具有医疗服务能力强、医疗质量高、管理科学规范等优势,在临床医疗服务体系中处于技术核心地位。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可作为全省医疗质量管理、人才培养和技术推广的基地。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三级医院。
第五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三级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确认、监管工作。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助省卫生厅,根据《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负责辖区内三级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申报、建设与监管工作。
三级医院负责本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管理,制定专科建设与发展计划,并组织落实。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必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保持学术、技术和管理水平的省内先进地位,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并带动本院其它专科及全省本专科共同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省卫生厅成立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评审专家库及评审监察组。
第七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医政处,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库,并具体组织和实施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评审专家库由专业技术专家库和医疗管理专家库组成。
第九条专业技术专家库成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公道正派,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有较高的积极性;
(二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业务能力,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熟悉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受聘于三级医院;
(四担任相应专业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
(六服从办公室评审工作安排。
第十条医疗管理专家库成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公道正派,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有较高的积极性;
(二有丰富的管理知识、较强的管理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医疗管理经验,熟悉医疗管理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受聘于医疗机构,在院级管理岗位工作5年以上;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
(五服从办公室评审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专家库成员聘用期为5年。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由委员会终止聘任:
(一经查实违反评审纪律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三技术专家变更与所在单位聘任关系的;
(四管理专家调离医疗机构的;
(五发生重大医疗事故的责任人;
(六受刑事处罚或纪律处分的;
(七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第十二条评审监察组由省卫生厅监察室、相关学会和协会人员组成,负责全程监督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公正、公平。
第三章申报
第十三条凡经省卫生厅评审、确认的三级医院,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规定及当地专科发展规划和方向的二、三级临床专科以及部分一级临床专科、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医学专科,对照《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自评合格,可以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
第十四条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在医院为三级医院;
(二能独立并常规开展《江苏省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中本专业一般专科和全部重点专科诊疗技术及项目,整体技术水平处于省内先进行列;
(三具有独立开展与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诊疗技术发展相适应的实验研究能力;
(四学科带头人在国内或省内本专业学术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在专科发展中能起领头作用;
(五人才形成梯队,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比例合理,有一支素质较高的后备人才队伍;
(六具有满足本专科业务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七有独立病区,临床科室病床数≥30张(卫生部或省卫生厅制定的专科建设管理规范中有具体要求的,最低床位数从其规定,病床使用率≥85%,具有较强的医疗服务和医疗技术辐射能力。
(八市属医院申报的专科应为市级临床重点专科。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
(一违反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擅自开展医疗技术项目的;
(二独立并常规开展的必备诊疗技术项目小于总数的95%;
(三截止申报当年,发生经鉴定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或有市级或市级以上医学会已经受理,正在鉴定过程中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或3年内有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经由人民法院审理并终审判为败诉的;
(四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出现人员伤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六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违纪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未按省卫生厅规定全面参与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的。
第十六条凡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医院,根据省卫生厅通知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申报书》,一式6份;
(二能够说明专科水平的文字材料及相关资料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市属三级医院申报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对申报专科进行初评,包括对医院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检查,在通过初评的专科申报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规定时间报送办公室。部、省属三级医院直接报送办公室。
第十八条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确保辖区内医院申报和初评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公平性,并确保医院申报的材料真实有效。
第四章评审与确认
第十九条省卫生厅根据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发展的需要和条件,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遵循行政主导、依靠专家、公正公平、严格严谨、实事求是、择优选拔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省卫生厅制定《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并据此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分专业组资料初审和现场测评两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