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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级初始注册条件:
①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②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③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④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2、不予注册的情形: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申请在两个或以上单位注册的;
③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④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⑤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不满5年的;⑥因前项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不满3年;⑦被吊销注册证,处罚日至注册不满2年;
⑧申请日前3年任经理,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⑨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⑩年龄超过65周岁及其他法律、法规情形;
3、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①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②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③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4、建造师对岗位的规定:
①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②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5、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6、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民事行为能力分:完全、限制、无;
法人具备的条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指民事法律关系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种类: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8、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9、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分为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主体变更有两种表现形式:
①主体数目发生变化:主体数目增加或减少;
②主体的改变:也称合同转让,由另一个新主体代替原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10、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

可分为: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和违约终止;
违约终止: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民事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
1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①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②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心与表示一致);
③行为内容合法;
④行为形式合法;
12、代理的含义:代理人于代理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权限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第三人;
13、代理种类:委托、法定、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
委托代理的终止:
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③代理人死亡;
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⑤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指定代理的终止:
①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②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④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⑤被代理人和代理人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14、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发生的根据:
①合同;②侵权行为: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③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④无因管理;⑤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债的消灭:
①债因履行而消灭;
②债因抵销而消灭;
③债因提存而消灭;
④债因混同而消灭;
⑤债因免除而消灭;
⑥债因当事人死亡而消灭
15、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的种类:
①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②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③担保物权;
物权的保护采取的方式:
①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利害关系人可请求确认权利;
②被无权占有的,权利人可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或仍有损失的,可请求损害赔偿;③造成毁损的,可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或仍有损失的,可请求损害赔偿;
④妨碍行使物权的,可请求排除妨害;
⑤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可请求消除危险;⑥侵害物权,造成损害的,可求损害赔偿;
16、知识产权特征:①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②专有性;③地域性;④时间性;
专利权保护对象:发明(期限20年)、实用新型和外
观设计(期限10年);
17、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
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③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1、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种类:①普通诉讼时效:2年;②短期诉讼时效:1年(身体受到伤害、延付或拒付租金;出售不合格商品;寄存物丢)③特殊诉讼时效: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④权利最长保护期限:20年(从权利被侵害)
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国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2、建筑施工许可制度: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①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在城市规划区的,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③需要拆迁的,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已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⑦建设资金已落实;(工期不足一年,到位资金≥50%;工期超过一年,≥30%)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处以罚款;
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都要停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3、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
①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30万元或300平方以下;
②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③抢险救灾工程;④临时性建筑;
⑤军用房屋建筑;⑥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4、施工许可证的管理:
①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②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报发证机关验许可证;③超过6个月的,重办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5、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招标与直接发包;
6、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7、工程监理的依据:①法律、法规;②有关的技术标准;③设计文件;④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8、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②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融资;③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④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
⑤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单项100万元以上;⑥勘察、设计、监理采购,单项50万元上;
⑦单项低于标准,但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
9、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金额5‰~10‰罚款;
影响公平竞争的法律责任:①招标人排斥投标人的,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②招标人透露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有关情况的或泄露标底,给予警告,处1~10万元罚款;
10、废标处理的情形:
①无单位盖章、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的;
②未按规定格式写,内容不全,字不清;
③交两份及以上内容不同投标文件,一份中有多个报价,未声明哪个有效,要求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④投标人名称、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不符;⑤未按招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
⑥联合体未附各方共同投标协议;
11、招标人与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最短不少于20天;
1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③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④督促检查安全工作,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⑤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⑥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3、安全生产经济保障措施:
①保证安全生产资金;②安全设施;③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培训;④工伤社会保险;
14、未配备合格人员的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责令停产停业,处2万元以下罚款;
15、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①知情权;②拒绝权;③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④紧急避险权;⑤请求赔偿权;⑥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⑦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16、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规章制度核心)
②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③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人有责)
④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⑤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⑥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7、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8、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包括:
①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②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③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总承包、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①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②分包的,总承包和分包单位对分包
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③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管理发生事故的,由分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单位应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国家对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的,不得从事生产;
4、建筑企业取得安全许可证的安全条件:
①建立、健全制度及规程;②保证所需资金投入;③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
④主要、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考核合格;⑤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⑥管理与作业人每年至少一次安全培训并合格;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保险费)⑧符合法律、法规要求;⑨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⑩有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⑾配备必要的应急求援器材、设备;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责令改正,处20~50万元罚款:
①使承包方低于成本价竞标的;
②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③明示或暗示违反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④施工图未审查或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⑤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的;
⑥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⑦明示或暗示使用不合建筑材料的;
⑧未将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报送备案的;
6、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合理使用年限;防水工程、防渗漏5年;供热供冷2个采暖期、供冷期;装修工程、电气管线2年;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8、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目的是保证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9、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特点:权威性、综合性、强制性、宏观性;
10、需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11、民事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侵权行为分为一般和特殊侵权行为;
12、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更换只适用于种类物,修理、重作适用于种类、特定物)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
13、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的种类: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⑥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处罚;
1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①平等;②自愿;③公平;④诚实信用;⑤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15、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
①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婚姻法、收养法)②有关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③劳
动合同;④政府间协议;
16、要约的生效:自要约生效起,其一旦被有效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生效情形为:
①口头形式: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②书面形式:到达受要约人;③电子文件形式: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受要约人拒绝要约方式有:通知、保持沉默;
17、承诺生效: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不需通知的,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18、承诺超期与延误:
承诺超期: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限而发生承诺导致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承诺延误指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回与撤销,但承诺只可撤回;
19、缔约过失责任: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而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虽已成立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造成确信该合同有效成立的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
①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
②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义务;③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
承诺生效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20、合同生效的要件:
①订立合同当事人有相应民事权利、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④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21、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
①一方以欺诈手段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以胁迫手段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④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合同无效的免责条款:
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2、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①返还财产;②折价补偿;③赔偿损失;④收归国库所有;
3、导致合同变更与撤销的原因:
①重大误解②显失公平③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④乘人之危订的未损害国家利益;
4、效力待定合同不必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而通过私人间的行为或一定事实来确定合同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③越权订立的合同;
④无处分权人所订立合同;
5、合同履行的原则:①全面、适当履行;②诚实信用;③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④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6、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
①价款或报酬不明,合同履行地市场价履行;②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方所在地;
③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债权人可随时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④履行方式不明,按有利实行合同目的方式;
⑤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由履行义务方负担;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按原价;价格下降,按新价;逾期提取标的物或付款的,价格上涨,按新价,价格下降,按原价;
7、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①明确表示或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②合同约定期、催告期未完工;
③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④将承包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①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②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不符强制标准;③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8、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9、债权的转让: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基础上,享有合同权利的当事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

下列三种债权不得转让: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③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可转让;
10、合同法定解除的备件:
①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履行期满前,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为预期违约;
③一方迟延履行债务,催告期内仍未履行;④一方迟延履行或有违约行为不能实现合同;
11、违约行为: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约定条件的行为;
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
①继续履行;②采取补救措施;③赔偿损失;
违约金存在于主合同,定金存于从合同;
违约责任的免除:约定、法定免责;
12、保证担保:
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
保证合同内容:
①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③保证的方式;④保证范围;⑤保证期间;
⑥双方认为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单位不可作保证人:
①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经国务院批准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的除外;②学校、幼儿、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13、定金的性质:①证明性质;②预先给付性质;③担保性质;
14、定金与违约金区别:
①定金合同履行前交付,违约金违约行为后;②定金有证约和预先给付作用,违约金没有;
③定金担保作用,违约金民事责任形式;
④定金为约定,违约金可约定、可法定;
15、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而质押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出质人将质物交质权人保管;
16、仲裁的基本特点:
①自愿性;②专业性;③灵活性;④保密性;⑤快捷性;⑥经济性;⑦独立性;
17、下列几类人不能作为证人:
①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②诉讼代理人;③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④鉴定人员;⑤参与民事诉讼的检察人员;
18、不需要举证证明的事实:
①众所周知的事实;
②自然规律和定理;
③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出另一事实;④为人民法院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⑤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⑥为有效公正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19、诉讼管辖: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分类:①级别管辖;②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适用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③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20、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

21、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①提出撤销申请的主体是仲裁当事人;
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
③在法定的期限内(6个月)提出撤销申请;④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撤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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