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管理办法.
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
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
(征求意见稿)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屠宰过程中肉品品质检验的内容、程序、方法及处理。
本规程适用于生猪屠宰的肉品品质检验。
2引用标准
GB/T17236畜禽屠宰操作规程生猪
GB18394畜禽肉水分限量
NY/T3227屠宰企业畜禽及其产品抽样操作规范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肉品品质检验内容
3.1生猪健康状况。
3.2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的检验及处理。
3.3有害腺体(甲状腺、肾上腺)和病变淋巴结、病变组织的摘除与修割。
3.4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检验及处理。
3.5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检验及处理。
3.6白肌肉、黑干肉、黄脂、种猪及晚阉猪等的检验及处理。
3.7肉品卫生状况的检查及处理。
3.8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4检验岗位设置及职责
4.1人员要求
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经考核合格。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不得从事肉品品质检验工作。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协助官方兽医开展屠宰检疫工作。
4.2检验岗位
4.2.1宰前检验岗
设置在生猪接收区和待宰区;负责宰前接收检验、待宰检验、送宰检验、急宰检验和信息登记等。
4.2.2宰后检验岗
4.2.2.1头蹄检验岗:设置在放血之后、烫毛之前;负责屠体的头、蹄检验。
4.222内脏检验岗:设置在屠体挑胸剖腹之后;负责检验心脏、肺脏、肝脏、大肠、小肠、胃、脾脏等。
4.223胴体检验岗:设置在胴体劈半之前或之后;负责检验体表、胴体肌肉、脂肪、体腔、肾脏。
422.4复验岗:设置在胴体检验之后;负责对胴体品质进行全
生猪屠宰企业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生猪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使用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规范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工作,严格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的管理,保障肉品品质安全,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参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的使用和保管等工作。
第三条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实行规范使用、严格接受主管部门监管。
第二章证章标志的采购
第四条按照规定的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生产厂家定点制作。
第五条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实行计划订购。订购计划每年申报一次,每年第四季度前逐级上报下一年度定购计划和数量。
第六条质检部应填写《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申请表》,由本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筹安排印制。
第三章证章标志的使用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包括:(一)《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A类、B类);
(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签);
(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胴体用、合格证用);
(四)“种猪、晚阉猪肉品标识”印章(胴体用、合格证用);
(五)“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印章。
第八条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的使用:
(一)《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适用于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白条类猪肉:未分片的一猪一证,分片的一猪两证,随货同行。
分割类猪产品:以包装箱形式包装的,每箱附一证,随货同行;未包装的,按销售对象,一户一证,随货同行。
(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粘贴在生猪产品最小包装上或装进包装内。
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
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内贸易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8.02.27
•【文号】内贸消费字[1998]第24号
•【施行日期】1998.02.27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免疫规划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08年8月1日)废止
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
(1998年2月27日国内贸易部
以内贸消费字[1998]第24号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的管理,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包括:
(一)《屠宰执法监督检查证》、《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二)肉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无害化处理印章;
(三)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
(四)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设置的其他证、章、标志牌。
第三条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的管理工作。负责统一规定证、章、标志牌格式,制作《生猪屠宰执法监督检查
证》。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证、章、标志牌的管理工作。负责按照国务院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格式,制作《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负责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的统一编号,负责发放《生猪屠宰执法监督检查证》、《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的管理工作。负责制作并发放肉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无害化处理印章,定点屠宰标志牌;负责发放《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
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
(征求意见稿)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屠宰过程中肉品品质检验的内容、程序、方法及处理。
本规程适用于生猪屠宰的肉品品质检验。
2引用标准
GB/T17236畜禽屠宰操作规程生猪
GB18394畜禽肉水分限量
NY/T3227屠宰企业畜禽及其产品抽样操作规范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肉品品质检验内容
3.1生猪健康状况。
3.2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的检验及处理。
3.3有害腺体(甲状腺、肾上腺)和病变淋巴结、病变组织的摘除与修割。
3.4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检验及处理。
3.5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检验及处理。
3.6白肌肉、黑干肉、黄脂、种猪及晚阉猪等的检验及处理。
3.7肉品卫生状况的检查及处理。
3.8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4检验岗位设置及职责
4.1人员要求
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经考核合格。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不得从事肉品品质检验工作。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协助官方兽医开展屠宰检疫工作。
4.2检验岗位
4.2.1宰前检验岗
设置在生猪接收区和待宰区;负责宰前接收检验、待宰检验、送宰检验、急宰检验和信息登记等。
4.2.2宰后检验岗
4.2.2.1头蹄检验岗:设置在放血之后、烫毛之前;负责屠体的头、蹄检验。
4.222内脏检验岗:设置在屠体挑胸剖腹之后;负责检验心脏、肺脏、肝脏、大肠、小肠、胃、脾脏等。
4.223胴体检验岗:设置在胴体劈半之前或之后;负责检验体表、胴体肌肉、脂肪、体腔、肾脏。
422.4复验岗:设置在胴体检验之后;负责对胴体品质进行全
现有浙江省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评析
《 浙江省生猪 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管理办法》 《 关 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 《 浙江省食品安 全信息管理办法 ( 试行 ) 》 等。2 0 1 1 年1 月, 浙江省组建 了浙江省第一批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库 , 正式启 动 省食 品安 全地 方标 准 的修订 工作 ; 开展了 2 0 1 1年食 品安 全地 方 标 准 的 清理 工 作 , 共对 2 0 2个 食 品安 全 地 方标 准进 行 了清理 , 确定 需 要修 订 、 废 止 的标准 共 计 1 6 9项 。同时 , 积 极 做 好食 品安 全 国 家标 准 的宣 贯
机制 、 综合 监督 管理制 度等 职责 。《 办法》 明确 了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 统一 负责 、 领导 、 组织 、 协 调本 行 政 区 域 的食 品安全监 督 管理工 作 , 明确 了质量监 督 、 工商 行 政管 理 和食 品药 品监 督 管理 部 门在食 品 生产 、 食 品
流通 、 餐饮 服务 活 动的监 管职责 , 确认 了农业 、 林业 、 渔业 、 出入 境检 验 检疫 、 商务 、 经 济 和信 息化 、 粮食 、 交 通运 输 、 环境保 护 、 公安、 教育 、 旅游、 城 市管 理等部 门在 各 自职责 范围 内做好食 品安 全监督 管理相 关 工作
屠宰企业生猪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
屠宰企业生猪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
一、总则
1.本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企业生猪屠宰及肉品品质得到有效控制,确保每一份生猪及肉品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模式及要求,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2.本制度适用于该企业的所有屠宰、加工和流通活动,并有义务遵守本管理制度。
3.企业每年都要制定一份检验计划,对生猪及肉品进行定期的检验,以确保其质量的稳定性。
二、检验方式
1.检验的方式可以采取在生产环节中抽检、在加工环节中抽检或者在市场上抽检三种形式。
3.检验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给生产者,以便及时纠正生产过程中的问题,确保产品品质。
三、检验仪器
1.为了保证检验计划的准确性,企业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规定,配备有效的检验仪器、设备和材料。
2.检验设备包括:检验室气质分析仪、荧光检测仪、实时培养仪、质谱仪等,都应当经常检查,以保证检测精度和准确性。
3.企业应当定期对各项检验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以确保整个检验过程的正常运行。
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
正文:
----------------------------------------------------------------------------------------------------------------------------------------------------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
《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柴松岳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四日
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以及生猪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卫生、建设、物价、环保、技术监督、税务、公安、土地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作好生猪屠宰检疫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推广定点屠宰厂(场)实行机械化、工厂化、规模化屠宰生猪。
符合省人民政府定点规划要求的规模养猪场(户),可以依法申办定点屠宰厂(场)。
农业农村部关于肉品品质检验证章式样-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农业农村部关于肉品品质检验证章式样-概述说明以
及解释
1.引言
1.1 概述
肉品的品质检验一直是农业农村部十分重视的领域,其目的在于确保消费者能够购买到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优质肉品。肉品的品质检验证章式样主要是农业农村部对肉品品质检验工作的规范和要求的总结和概述。
在现代社会,人们对食品品质的要求越来越高。肉品作为人们日常饮食中重要的一部分,其品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因此,对肉品进行品质检验是不可或缺的。在这个过程中,农业农村部起到了重要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农业农村部关于肉品品质检验证章式样的发布,是为了进一步强化肉品品质检验工作的管理和规范,从而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
肉品品质检验的方法和标准是农业农村部关于肉品品质检验证章式样中的重要内容。这些方法和标准依据科学原理和经验总结而成,包括了对肉品外观、色泽、质地、气味等方面的检测指标和评价标准。通过严格按照这些方法和标准进行检验,可以更加客观、准确地评估肉品的品质,避免因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而对公众造成伤害。
肉品品质检验的应用与意义不仅仅在于判断肉品的质量是否合格,更
重要的是通过定量的检测结果和评价标准,为肉品生产企业提供改进产品质量的依据,帮助企业提高肉品的市场竞争力和用户满意度。同时,肉品品质检验的结果也对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执法提供了科学的依据,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农业农村部关于肉品品质检验证章式样的发布是为了规范和提升肉品品质检验工作的水平和效果。通过这个标准,肉品的品质将得到更加准确和客观的评估,消费者也将更加放心地选择肉品。希望未来在肉品品质检验方面能有更多的创新和突破,为公众提供更加健康、安全的肉类产品。
浙江检测章编号开头
浙江检测章编号开头
检疫验讫印章浙A004是杭州那个区答,亲亲:西湖区兽医验讫章:经检验合格,认为品质良好,适于食用的生猪肉,盖以圆形、直径5">5厘米,正中横排;兽医验讫;四字,并标有年、月、日和畜别的印章。高温章:经检疫部门认定,必须按规定的温度和时间处理,才能出售的肉品,盖以4">5厘米的等边三角形,内有;高温;二字的印章。盖有这种印章的生猪肉不能直接上市出售。食用油章:经检疫部门认定,不能直接出售或食用,必须尽快炼成食用油的生猪肉,盖以长4">5CM、宽2CM、中间有;食用油;三字的印章。工业油章:经检疫部门认定,不能直接出售或食用,只能炼作工业用油的生猪肉,盖以长8厘米、宽3厘米椭圆形、中间有;工业油;三字的印章。销毁章:经检疫部门认定,禁止出售和食用的生猪肉,盖以;型对角线,线长6厘米,内有&;销毁;
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试行)
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
(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屠宰过程中肉品品质检验的内容、程序、方法及处理。
本规程适用于生猪屠宰的肉品品质检验。
2 引用标准
GB/T 17236 畜禽屠宰操作规程生猪
GB 18394 畜禽肉水分限量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和定义
3.1 生猪产品
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内脏、血液、骨、头、蹄、皮等。
3.2 批次
以来源于同一养殖场且同一时段屠宰的生猪为一批次。
3.3 同步检验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将猪的头、蹄、内脏与胴体生产线同步运行,由检验人员对照检验和综合判断的一种检验方法。
4 肉品品质检验内容
4.1 生猪健康状况的检查。
4.2 动物疫病以外的疾病的检验及处理。
4.3 甲状腺、肾上腺和病变淋巴结、病变组织的摘除、修割及处理。
4.4 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检验及处理。
4.5 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检验及处理。
4.6 白肌肉、黑干肉、黄脂、种猪及晚阉猪等的检验及处理。
4.7 肉品卫生状况的检查及处理。
4.8 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内容。
5 检验岗位设置及职责
5.1 人员要求
5.1.1 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经考核合格。
5.1.2 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不得从事肉品品质检验工作。
5.1.3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协助官方兽医开展屠宰检疫工作。
5.2 检验岗位
5.2.1 基本要求
应在生猪接收区、待宰区、屠宰车间和实验室的显著位置标识岗位名称和责任人员。
5.2.2 宰前检验岗
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
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人民
身体健康,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鼓励规模化、规范化
屠宰。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
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屠宰厂(场)的设立与管理
第五条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生猪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动物防疫要求。
第六条生猪屠宰厂(场)应当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并按照国
家规定取得营业执照。
第七条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设施和设备;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生猪待宰圈、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
产品冷却、冷藏设施;
(三)有相应的生猪产品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四)有符合要求的生猪产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卫生管理制度。
第三章屠宰与检疫
第八条生猪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九条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查验生猪的检疫证明、标识等。
第十条生猪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屠宰的生猪产品进行品质检验,并对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产品召回制度,对发现的不合格生猪产品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已经销售的产品。
肉品检验合格证明管理制度
肉品检验合格证明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肉品检验合格证明管理工作,保证肉品的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肉品生产、经营、销售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三、证明种类
1、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由生产企业出具,证明肉品已经通过出厂检验合格。
2、质检抽检合格证明:由质检部门出具,证明肉品已经通过质检抽检合格。
3、检验报告:由权威检验机构出具,证明肉品已经通过检验合格。
四、证明管理
1、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管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管理制度,确保
每批肉品都能够出具合格证明。同时,要求生产企业在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上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相关信息。
2、质检抽检合格证明管理:质检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质检抽检合格证明管理制度,确保
对肉品的质量进行抽检,并出具合格证明。同时,要求质检部门在合格证明上注明抽检日期、抽检结果等相关信息。
3、检验报告管理:权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检验报告管理制度,确保对肉品进行严
格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同时,要求检验机构在报告上注明检验日期、检验结果等相关
信息。
五、证明保存
1、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保存:生产企业应当将每批肉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进行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2年。
2、质检抽检合格证明保存:质检部门应当将每批肉品的质检抽检合格证明进行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3年。
3、检验报告保存:权威检验机构应当将每批肉品的检验报告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5年。
六、证明使用
1、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使用:生产企业应当在肉品销售、流通等环节出具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以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畜禽屠宰证、章、标识、标志牌管理制度
××市畜禽屠宰证、章、标识、标志牌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畜禽屠宰证、章、标识、标志牌管理,保证畜禽屠宰规范运行,根据《××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市经核准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定点屠宰证书的定点屠宰厂(场、点)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的监制、发放、使用、保管和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证章标志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畜禽屠宰证章标志实行统一制作、逐级发放、规范使用、严格监管。
第四条畜禽屠宰证、章、标识、标志牌包括:
1.畜禽定点屠宰证书;
2.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3.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4.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
5.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签);
6.种猪、晚阉猪肉品标识印章;
7.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印章。
第五条证章标志的使用
(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是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取得合法畜禽定点屠宰资格的法规性证件,由省兽医局制定,市人民
ZF按定点条件颁发。
(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是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取得定点资格的外在标志,分品种制作,即:生猪、牛、羊、禽类定点屠宰企业标志牌。定点屠宰标志牌编码由省兽医局统一编制,由市畜牧兽医局统一制作。取得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企业,应将其悬挂在企业门前显著位置,以便接受监督检查。
(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是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按照国家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肉品品质检验出据的合格证明,是肉品上市销售质量安全的重要依据,适用于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
白条类肉品:未分片的一畜一证,分片的一畜两证,随货同行。
分割类动物产品:以包装箱形式包装的,每箱附一证,随货同行;未包装的,按销售对象,一户一证,随货同行。
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
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一、定点屠宰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是农业部统一规定、监
制、批准使用的动物耳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合格
验讫滚印、动物产品检疫标志等。
二、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由驻场负责人统一领取,由专人保
管、专库存放。
三、驻场官方兽医要查验进场动物是否佩戴耳标,无耳标、无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一律不得入场屠宰。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必须由定点屠宰场驻场官方兽医出具,
出证时要严格按农业部《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
的要求填写和使用,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五、定点屠宰场应将每天屠宰后的动物耳标卸下后统一放到耳
标回收桶内进行消毒,驻场官方兽医负责回收的耳标定期
销毁,并填写耳标回收销毁记录,记录应保存二年以上。
检疫证明存根和回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由驻场负责人统
一以月上缴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六、回收的耳标不得重复使用。
七、验讫印章要经常保持清洁,保证正常使用。发现印章有损
坏必须及时向县所申请更换。
八、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动物检疫证章
标志,违者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
公安部门处理。
屠宰六项制度
进厂检查登记制度
一、检验员为进厂检查登记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二、入厂检验员应24小时值班,不得漏检。
三、入厂检验应对畜禽产品的整体状态;查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是否患病;是否伤残;是否灌水以及其他异常情况进行检查。
四、对入厂检验验收合格的畜禽产品,进入待宰圈进行宰前停食静养,并填写《宰前检验记录表》。
五、对入厂检验中发现患有一般性疾病或伤残的,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并填写《病害肉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六、对待宰前已经死亡的产品,应送往不可食用肉处理间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待宰前死亡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七、对入厂检验员不在岗的,一经发现,立即给予开除处分;对企业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八、对入场检验员漏检的,给厂里肉品质量带来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对肉品质量带来重大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并对企业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九、对于入厂检验员工作业务不熟悉,相关登记记录未及时登记、妥善保存的,给予警告处分;发现两次的,给予开除处分。
台帐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
一、台帐包括各屠宰、检验环节的各项登记表;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等。
二、台帐管理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三、质检部、屠宰车间、无害化处理工作室等各相关部门,实行每天一报,当天生产情况当天报送至办公室。
四、台帐保管人应当对报送的各登记表格进行审核后,进行存档。
五、台帐保管人应当按照畜牧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屠宰检验信息、无害化处理信息等各项信息。
六、台帐的保管期限一般为2年,无害化处理信息的台帐保管期限为5年。
七、台帐过了保管期限后,应向企业法人报告,经企业法人批准,记录相关重要数据后,实行销毁。
生猪标识管理制度
生猪标识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生猪标识管理,规范生猪标识使用,保障生猪养殖安全和产品质量,根据《生猪标识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生猪标识种类
(一)生猪耳标
生猪耳标是一种用于标识生猪身份信息的标识,主要用于养殖场内的生猪标识管理。
(二)生猪颈环
生猪颈环是一种用于标识生猪身份信息的标识,主要用于市场销售的生猪标识管理。
三、生猪标识管理机构
(一)国家农业部门
负责生猪标识管理的立法和监督工作。
(二)地方农业部门
负责生猪标识管理的执行和监督工作。
四、生猪标识管理内容
(一)生猪标识申请
1. 养殖场申请生猪耳标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养殖场基本情况介绍;
(2)养殖场证明文件;
(3)养殖场生猪数量及品种情况。
2. 市场销售生猪颈环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市场销售证明文件;
(2)市场销售生猪数量及品种情况。
(二)生猪标识制作
1. 生猪标识制作单位需具备相关生产许可证,符合国家标准。
2. 生猪标识制作单位需对生产的生猪标识进行质量检验,确保标识质量符合要求。
(三)生猪标识使用
1. 养殖场获得生猪耳标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将标识安装在生猪身上,确保标识牢固可靠。
2. 市场销售生猪颈环需按照规定程序在生猪颈部安装,确保标识清晰可见。
(四)生猪标识管理
1. 养殖场需建立生猪标识管理台账,记录每只生猪的标识号码、出生日期、品种、性别等
信息。
2. 市场销售生猪颈环时,需建立生猪标识管理台账,记录每只生猪的标识号码、销售日期、品种、终端销售地等信息。
(五)生猪标识监督
1. 地方农业部门对养殖场和市场销售等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生猪标识管理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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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浙江省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规范我省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工作,严格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的管理,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境内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的监制、发放、使用、保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省商务厅负责全省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的统一制作和管理工作。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是生猪产品上市流通的基本标识,它的管理工作应坚持统一制作、逐级发放、规范使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并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监制和发放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包括:(一)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
志;
(二)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
(三)种猪、晚阉猪肉品标识印章;
(四)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印章。
第六条省商务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制作厂家,实行定点制作。
定点制作企业应当按照省商务厅规定组织制作,并及时向省商务厅报送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制作和交付等情况。
第七条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实行计划订购。订购计划每年申报一次,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根据监管面实际使用量上报下一年度订购计划和数量。
需调整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订购计划和数量的,应由证章标志使用单位提前向所在地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市、县商务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商务厅,经省商务厅审核同意后予以调整。
第八条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逐级发放:
(一)定点制作厂家应当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商务厅交付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其中《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应提供编号清单;
(二)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向省商务厅确定的生产厂家购领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
(三)各证章标志使用单位填写《申报表》,经本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定点单位领购;
(四)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超越辖区、级别发放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不得向非使用单位发放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
第九条证章标志使用单位应按规定购领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及时交纳工本费。
第三章使用和保管
第十条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应由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保管和使用。
无害化处理印章应由屠宰厂(场)负责无害化处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保管和使用。
第十一条证章标志使用单位应建立严格的使用、保管制度,发生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遗失、盗窃或需修改、损毁等问题的,应及时逐级上报省商务厅。
第十二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证章标志使用单位应当如数回收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存根以及因过期或缺损不能再使用的证章标志,做好登记并保存2年以上。
第十三条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及相关资料超过保存期限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销毁处理。
第十四条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上旬将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使用情况上报省商务厅。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管理制度,制定专人管理,专库保存,专帐登记。对订购、发放、回收、销毁的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进行详细登记,做到账目清楚,日清月结。
第十六条证章定点制作厂家违反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制作合同或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省商务厅取消其定点制作资格。
第十七条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发放、保存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的,由上级商务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和负责人责任。
第十八条证章标志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保管、使用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的,由属地商务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收缴或停止证章使用,并可以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的发放、使用和保管,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统计。对冒用、
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的,商务主管部门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浙江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生猪定点屠宰厂肉品品质检验标志印章制作申报表
申报时间:年月日附件3:
生猪定点屠宰厂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合格标签制作申报表
附件4:
生猪定点屠宰厂肉品品质检验标志印章申报情况汇总表市(县):
—9—
汇总人:汇总时间:年月日
附件5:
生猪定点屠宰厂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申报情况汇总表
市(县):
—10—
汇总人:汇总时间:年月日
附件6:
生猪定点屠宰厂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领取情况登记
领取情况: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张;顺序号:至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签:枚。
领取人(签字):保管人(签字):
发放人(签字):
领取日期:年月日
附件7:
生猪定点屠宰厂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发放情况登记
(企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