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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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 手 续 权登记管理力法 》 的规 定 凡 企 业 国 有 资产产权 变更 后都要 到 国 资 部 门进 行 产 权 变 更 登 记 和 注 销 登记手续 相应的处罚
的
,
应 注 意 受 让 方 接 受 企业 产
,
首先要 界定企业 资产 理顺资产 的产权 关系
,
)产 权 移 交 方 式 和 期 限
权 而 未支付对价
,
双 方 串通 故
。
,
企业 职工 的 安置方 式
;
、
意逃避债务的 该约定无效
b
, 、
避 免 日后 可 能 发 生 的产 权 纠 纷
;
和 劳动待遇
约 定 由 受让 方 承 担债 务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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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w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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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产 权 转让是 当前国 有 企业 改革转制 的一 种重要形 式
。
在实施 国有企业 产 权转让
,
过程 中
应 注 意 以下 五 个方面
。
的法律问 题 一
、
有 国 应 个 题 企 问 一 几 让 思 ù 注 鲍 署 霜 鳖
确 定企业产权 转让主
体
企业产 权转让 主 体包括 出 让 方和 受让 方双 方 让 过程 中
义务
,
被出 让 的 国 有企业 多数是 老企业 的来 源
,
记等有关手续 的约定 (8 )
全部 或部 分转 让 给第 三 人 的 应 当取得 合 同另 一 方 的 同 意 并 不得 牟 利
。 ,
企业的 隶属 关 系 资产 建筑物 的 用地报建 名
,
、
产 权 转 让 过 程 中发 生
; ;
、
的 税 费 承 担 问题 (9
、
还须 报经土
据 《 企 业 集 团 国 有 资 产授 权 经 营试行办法 》 的 规定 依法 对 其
办理企业产权 转让的
地 房答
耳利 商 标 等 职 能 部 门
有 关 审批 手 续 L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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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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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明 晰 企 业 资产 产 权 评
。
然 后 在 确 定 权 属 的 基础 上
,
,
(6 ) 产 权 转 让 前 后 的 债 权 债务承担方式 (7 )
;
的 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
即要 符
、
评估 企业 资产 的 价值 价格 提供依据
。
为转让
合 民 法通 则 第 九 十一条 规 定 :
办理 产权转 让 变更登
;
合 同一 方 将 合 同 的权 利
,
国 资部 门 市 批 文 件 的 规 定 执
_
若
行
3
、 .
还 应 符 合我
对 企 业的 特殊 资产
、 _ 、
如 专利
上 述 国 资 部 门授 权 单
,
国 对外 方 产 业 投 资指 导的 有 关 政策规定 二
、
。
涉 及 房产
、
上地 使 用 权
,
位 已 多 数 为 企业 集 团
,
它们 根
权
商标 权的 转让
, 。
在实施转
首 先 必 须 对 出让 方
、
与 受让方 的 资格 定
,
条件作 出 审
以 避 免 因主 体 错误 或 主 体
拳
不合格 而导致转让 行为无效的 后果
。
燕
升
1
、
出让 方
。
企业产权转让
,
是行使 所有权 的 行为
因此出
让 方 必 须 是 企 业 的 投 资主 体
— 才能依 法行使转 让 企 业产 权 的因此, Nhomakorabea请
经批准 后 才能着 手进行实
有权 人 的 主体 方
,
故不得 成为产 权转 让
只有准 确地确定 出 让
、
目 前企业 产 权 转 让 的 出让 方 多 以 被出 让 的 企 业 所 属 的企 业 集
_
际 转 让 的 准 备工 作
2
、
对 资 产 评估 报 告 和评 估
,
才 能 避 免在 产 权转 让 谈 判
、
团 出现
2
、
后 提 出 的 转 计底 价
.
须报 国 资
报批
签 约 过 程 中 发 生 主体 错
受让 方
、
凡 是 具备 民事
、 _
部 门审批确认
转让 价 格 要 按
误而 致前功尽 弃 的 后 果 随 着 我 国企 业 集 团 制 度 和 国有 资 产 授 权经 营 制 度 的 建 立 和发展
,
权 利能 力和 行 为能 力 的法 人 自然 人都 可 以 成 为受 让 方 受让方是外商的
l
、 、 。 ,
从
出让 方 和 受 让
,
并进
l ) 争 议 的解 决 方 式 (i
;
方 应对 该债 务 承担连 带 责任
(1 2 ) 其他双方认为必 要 的 条款
。
出让 方 承担 责 任 后 可 依 约 定 向 受 让 方 追偿
。
办 理 产权 过 户 和 变 更 根据 《 企 业 国有 资 产 产
、 ,
,
因此 出让 属 下 子公 司 企业 的 国 有 资 产 进 行经 营和 管理
,
l
、
向主 管部 门
、
体 改部 门
方 只 能 是 国 资部 门 或 其 授 权 单 位
,
决定并实施 企
,
和 国 资部 门提 出产 权 转 让 的 中
.
被 出 让 的企 业 本 身 并 非 所
,
业 转让 等 产 权 变 动 事 项
地 址 和法 定 代 表 人
(2 ) 产权 转让 的标 的及 所 有权凭证 (3 ) (4 (5 )
;
(2 ) 约 定 时 应 注 意 的 问题 :
a
、
产权 转让 价格及 价款
; ;
约 定 由 出让 方 承 担 债 务
对 被 出 让 的企 业 进 行 全 面 的 清 产核 资 的权属
。
支 付 方 式 与期 限
、
a
加w y
,
(l )
产 权转让双方的 名称
;
、
(l ) 约 定的 原则 : 符合法律 法规的 规 定 ; 不得损 害债权人 利 益 ; 符 合 公平 原 则
。
估企 业 资 产 状 况
根据 《 企业 国有资产所 有 权 界定的暂行规 定》 《 国有资 产 评 估 管 理 办 法 》等 有 关规 定
, 、
”
未经债权人同意
,
义 均经 历了 一定的 变迁 需要认 真查找有关文件
因此 资料
,
,
)违约 责任
或事后 债权 人 也 未 予 认可 的
、
,
( 1 0 ) 合 同 变 更 和解 除 的条 件
;
该 约 定 对 债权 人 没 有 约 束 力 不 得对 抗 债 权 人
,
搞清 产权 变更的来 龙去脉 而 界定企 业的资 产权属 行 资产评估 四
处分权 国家
, , 。
所 有权 人
,
只 有所有权人
国有 企 业 所 有 权 归 属
在 现 行 国 有 资 产管 理 体
制 中 国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下 称 国 资部 门 ) 或其授权 单位代 表 国 家依法行 使管理国 有 资产 的 有 关权利
、 ,
包 括国 有 资产 的 管
。
理经 营 转 让处 分等权 利 在 国有 企 业 产权 转 让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