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07.10.10•【字号】粤保监办发[2007]146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保监办发[2007]146号)驻粤各保险公司、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内容记载及管理做了新的要求。
为做好衔接工作,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从2007年9月1日起,新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不再区分正本和副本,其记载内容包括:(一)机构名称;(二)机构编码;(三)营业地址;(四)代理险种;(五)行政许可决定日期;(六)有效期截止日;(七)发证机关。
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目前持有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如机构名称或机构编码未发生变更的,可继续使用,不必更换。
如机构名称或机构编码发生变更及有效期满的,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到广东保监局更换新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二、保险兼业代理申请材料变更结合《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对保险兼业代理申请材料作如下修改:(一)保险公司代为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或增加代理险种时,应提供《拟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机构清单》(详见附件1)。
(二)保险公司代为申请变更许可证内容时,应提供《变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内容机构清单》(详见附件2);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时应提供《申请换发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清单》(详见附件3);申请补办许可证时应提供《申请补办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机构清单》(详见附件4)。
(三)各银行、邮政局、信用联社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所提交的《申请办理保险代理业务分支机构清单》内容有所修改(详见附件5);申请增加代理险种所提交的《申请增加代理险种机构清单》内容有所修改(详见附件6)。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防灾防损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防灾防损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1.15•【字号】粤保监发[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防灾防损工作指引》的通知(粤保监发[2010]16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为统一和加强我省保险业的防灾防损工作,从承保前、承保后、灾害来临前、出险后等多个层次来规范我省保险业防灾防损流程,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局制定了《广东保险业防灾防损工作指引》(见附件)。
现将该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根据该工作指引的总体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相应的工作指引,并于2010年3月1日前将各自防灾防损工作指引报送广东保监局备案。
特此通知二○一○年一月十五日附件:广东保险业防灾防损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广东保险业应对重大事故灾害的运行体系,完善广东保险业防灾防损标准操作,实现事前预防、事中处理、事后重建全流程监控,加强风险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发挥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版)》,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工作指引所指的重大事故灾害,是指洪水、台风、地震等大面积严重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火灾、生产、交通安全等事故灾难,具有影响范围广、影响面宽、损失严重,报损/估损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等特点。
第三条广东保监局是防灾防损工作监管机关,负责指导辖区各保险公司对重大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理、报告和理赔服务工作;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工作指引,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内部组织机构的建设,完善风险监控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将防灾防损工作贯穿于保险展业、承保、理赔的全过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何永鸿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何永鸿任职
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9.05.31
•【字号】粤保监产险[2009]163号
•【施行日期】2009.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何永鸿任职资格的
批复
(粤保监产险[2009]163号)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核何永鸿任职资格的请示》(太平发[2009]12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核准何永鸿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此复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规范团体意外保险及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规范团体意外保险及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3.12•【字号】粤保监发[2009]47号•【施行日期】2009.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规范团体意外保险及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保监发[2009]47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团体意外保险及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团体意外保险(一)保险公司在承保团体意外保险时,应当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第五十六条及保监会《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62号)的规定,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并提供有效证明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团体意外险事宜,不得进行不记名承保。
(二)实施系统联网出单。
保险公司承保团体意外保险时必须实施系统联网出单,但对部分学平险等以手工方式出单的业务,保险公司应按照相关档案管理办法保存手写资料,并将被保险人名单等基本信息在合理的时间内补录到公司业务系统,以实现业务与财务系统数据对接。
团体意外保险不记名承保将做为我局今年的检查重点。
自2009年4月1日起,凡存在团体意外保险不记名承保的保险公司,一经查实,我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二、关于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我局曾转发保监会《关于停止以撕票方式经营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保监发[2009]7号),主要对随汽车票、火车票、公园门票一起出售的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旅游景点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进行规范。
今后,各公司经营上述业务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一是保单上必须包括被保险人身份信息,乘客座位号不能替代被保险人身份信息;二是保单有关信息在合理的时间之内进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公司保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合同报备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公司【发文字号】粤保监发[2010]269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发布日期】2010.07.30【实施日期】2010.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公布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合同报备制度》的通知(粤保监发[2010]269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为进一步推动我省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业务的健康发展,提高保险公司业务、财务真实性,规范保险代理行为,我局制定了《广东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合同报备制度》(以下简称《报备制度》,详见附件一)。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报备制度》的落实工作。
各公司应立即成立《报备制度》落实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由省级分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担任组长。
各公司要同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制度落实的协调联络工作。
各公司应于2010年8月19日前向我局报送工作小组名单(工作小组名单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circgd@),并同时抄送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
二、各公司要按照《报备制度》的要求立即开展代理合同的清查工作。
对没有签订代理合同的,要尽快签订合同;对不符合《报备制度》要求的代理合同,要尽快按要求进行修订或重新签订。
各公司应于2010年9月1日前完成保险代理合同的规范工作。
三、各公司应严格按《报备制度》要求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备代理合同及《××公司保险代理合同基本要素一览表》(详见附件二)。
2010年10月20日前各公司要对2010年第二季度末保险代理合同的有关情况进行报备。
四、各公司严格按《报备制度》要求于每周一前向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报送《××公司保险代理合同明细表》(附件三),2010年9月6日开始报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财产保险市场行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财产保险市场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3.28•【字号】粤保监发[2011]78号•【施行日期】2011.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财产保险市场行为的通知(粤保监发[2011]78号)驻粤各省级财产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广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为防范市场风险,规范市场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广东(不含深圳,下同)财产保险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我局决定在全省开展财产保险市场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高管人员责任(一)提高依法经营意识。
高管人员应当加强对保险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意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分管的机构、部门、人员在开展财产保险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保监局制定的各项监管制度。
(二)明确依法经营责任。
各财产保险公司地市中心支公司以上(含中心支公司)级别机构高管人员任职后,应当明确对公司内设部门、业务领域的直接管理责任。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公司应在2011年4月15日前,向广东保监局上报有关管理责任文件(见附件一)。
高管人员任职机构或分管范围发生变更的,所在机构省级公司应当在变更后2个工作日内向广东保监局报告。
(三)加强违法责任追究。
各级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依法经营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广东保监局依法追究分管高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责任。
下级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广东保监局依法追究上级机构分管高管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同时追究上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责任。
二、完善现场检查机制(一)合理确定检查对象。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机构,广东保监局启动现场检查:1、综合费用率、综合赔付率、综合成本率等三项指标,其中一项高于全省平均水平;2、广东保监局进行的行业内部测评显示,市场反映较差,测评结果排名靠后;3、机构分类监管评价为D类;4、群众举报,有初步证据或明显线索反映,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缴存保证金和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缴存保证金和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2.01•【字号】粤保监办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缴存保证金和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保监办发[2010]21号)驻粤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2009年10月,中国保监会出台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以下合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该制度,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是对防范化解中介机构经营风险的重要措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规章明确要求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
各中介机构应予以高度重视。
中介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二、保证金注意事项(一)缴存比例1、2009年10月后经中国保监会或我局批准设立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均按照注册资本的5%缴存。
2、2009年10月前批准设立的中介法人机构,缴存的保证金超过注册资本5%的部分,可以申请动用。
3、当中介机构注册资本增加时,应当及时增加相应的保证金数额,确保缴存比例符合保险专业中介监管规定的要求。
中介机构保证金缴存数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证金。
(二)缴存形式及协议特别约定1、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
保证金以其他形式缴存的,应事先获得我局认可。
2、保证金以银行存款形式缴存的,应当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
保证金存款协议中应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在具体协议中用机构的全称代替)不得擅自动用或处置保证金。
广东保监局简介
广东保监局简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简称“广东保监局”)成立于2000年4月,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广东的派出机构(正厅级事业单位),2006年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是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依法监督管理广东保险市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
广东保监局具体职能:(一)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辖区内保险业发展规划,引导和促进保险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实施中国保监会的规章,并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三)监测、分析辖区内保险市场运行情况,预警、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并将有关重大事项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四)监管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以及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险经营活动,查处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五)管理辖区内有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等事项;(六)管理有关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七)管理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八)中国保监会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监管事项。
广东保监局内部机构设置:广东保监局内设七个职能处室,分别为: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财产保险监管处、人身保险监管处、保险中介监管处、统计研究处、人事教育处(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群工处、纪检监察处)和法制处。
各处室基本职责如下:(一)办公室:组织协调日常办公,负责保监局公文处理,负责新闻宣传,发布对外新闻和信息,向中国保监会、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报送保监局工作信息和当地保险业重要情况;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颁发许可证;负责保监局财务管理、档案、保密、安全、保卫、消防管理等;负责保监局外事管理,管理辖区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外资保险机构代表处。
负责承办地方有关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保监局党委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财产保险监管处: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辖区内财产保险业发展规划,监测、分析辖区财产保险市场运行情况,预警、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监管广东省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以及财产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险经营活动,维护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管理辖区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等事项,管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以及对从事财产保险业务的营销员进行管理,研究财产保险市场运行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郭勇等人任职资格的批复-粤保监寿险[2008]29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郭勇等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郭勇等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粤保监寿险[2008]290号)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郭勇等同志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平保养发[2008] 6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核准郭勇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核准刘益群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此复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批复-保监复[1999]2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批复正文:---------------------------------------------------------------------------------------------------------------------------------------------------- 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批复(保监复〔1999〕25号1999年2月26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申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并核准其章程。
二、同意孙希岳同志担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第一届会长,戴永保同志担任第一届秘书长。
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严格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做好保险行业自律工作,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四、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此复附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TheInsu-ranceAssociationofChina,缩写为IAC),是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中国商业保险业的行业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协调和自律,规范业务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中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营业部改建为支公司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粤保监产险[2012]692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12.21
【实施日期】2012.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营
业部改建为支公司的批复
(粤保监产险〔2012〕692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中国
1 / 1。
广东银保监局关于刘浩文任职资格的批复-粤银保监复〔2020〕933号
广东银保监局关于刘浩文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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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银保监局关于刘浩文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刘浩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请示》(国寿财险粤发〔2020〕115 号)收悉。
经审查,刘浩文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2020年12月30日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5.12.12
•【字号】粤保监中介[2005]268号
•【施行日期】2005.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粤保监中介[2005]268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代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申报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的请示》(粤太保产[2005]161号)收悉。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详见附件)。
此复
附件:核准保险兼业代理人名单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附件
核准保险兼业代理人名单
代申报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广东银保监局关于李少萍任职资格的批复-粤银保监复〔2019〕167号
广东银保监局关于李少萍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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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银保监局关于李少萍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李少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的请示》(国寿财险粤发〔2019〕27号)收悉。
经审查,李少萍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年第1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2019年3月4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