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有关问题的函-天津市发改委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九十号)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九十号
【发布日期】1998-01-07
【生效日期】1998-01-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九十号)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1998年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月7日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1998年1月7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的行业管理,维护乘客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车站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第三条本市客运出租汽车事业应当贯彻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公平竞争、稳步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公共客运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守法经营、文明服务、合理收费。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经营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市规定的车辆和相应资金;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综合交通运输“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综合交通运输
“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8.12
•【字号】津政办发〔2021〕35号
•【施行日期】2021.08.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综合交通运输“十四
五”规划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综合交通运输“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12日
天津市综合交通运输“十四五”规划
目录
第一章发展基础
第二章“十四五”发展目标
第三章“十四五”重点任务
第四章保障机制
“十四五”时期是天津在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基础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
义现代化大都市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交通运输连接生产和消费两端,是畅通国内大循环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基础依托和重要环节,“十四五”时期要深入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赋予交通运输的新要求、新任务,着力完善现代化高质量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本规划依据《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对标对表《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交通运输部关于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指导意见》、《天津市国土空间发展战略》等文件,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明确“十四五”时期本市综合交通运输发展的基本思路、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涵盖港口、航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等领域,是指导“十四五”时期本市综合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和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再次取消降低对客运出租经营者五项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00]428号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再次取消降低对客运出租经营者五项收
费的通知
正文:
----------------------------------------------------------------------------------------------------------------------------------------------------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
再次取消降低对客运出租经营者五项收费的通知
(津价费[2000]428号)
各有关单位,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书记张立昌与出租汽车司机座谈会的精神,进一步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改革发展和方便人民生活服务,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对出租汽车运营和负担情况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在已出台四项措施的基础上,再次取消、免收和下调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的五项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及免收的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
(一)取消每月150元、120元、100元的出租汽车场站服务费和出租汽车场站管理费。
(二)对出租汽车免收每车每年30元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费。
(三)对出租汽车免收每车每年200元的教育事业发展费。
(四)向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收取的治安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20元降低为每证10元。
(五)向个体客运出租汽车司机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降低为:桑塔纳车40元/月辆、夏利车32元/月辆、大发车28元/月辆。
二、各有关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取消、免收和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不得拖延执行或变相收费。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4〕1224号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
正文: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
津发改价费〔2014〕1224号
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要求,现就我市放开部分实行定价管理的服务价格的通知如下:
一、放开以下3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服务价格。
(一)资产评估服务。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法定资产评估收费,即: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
(二)税务师事务所服务。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涉税鉴证服务收费,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服务收
费。
(三)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降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综合服务费的通知-津价费[2006]110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降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综合服务费的通知
正文:
----------------------------------------------------------------------------------------------------------------------------------------------------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降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综合服务费的通知
(津价费[2006]110号)
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的统一部署,为了减轻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负担,经市政府批准,决定降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综合服务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综合服务费标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向出租车驾驶员的第一从业人员收取的综合服务费每月减收20元,即:一级企业由现行的每月280元降为260元,二级企业由现行的每月250元降为230元,三级企业由现行的每月210元降为190元;对出租车驾驶员中的第二从业人员收取的综合服务费每月减收10元。
二、联众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对个体工商户出租车驾驶员收取的综合服务费每月临时性减收综合服务费20元。
三、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以任何名义变相收费、乱收费。要加强企业内部财务核算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杜绝只收费不服务的问题。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顺延我市收费公路收费期限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顺延我市收费公路收费期限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09.06
•【字号】津交发〔2023〕172号
•【施行日期】2023.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
正文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顺延我
市收费公路收费期限的通知
津交发〔2023〕172号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部署,我市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5月6日实施了阶段性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政策,共计79天。为依法保障收费公路经营企业债务偿还、实施正常养护运营管理,维护收费公路使用者、债权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收费公路正常运营和行业稳定,促进我市收费公路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市域范围内且于2020年2月17日前开通运营的全部收费公路项目(不含已取消收费公路项目)在已经批准的收费期限截止日期基础上顺延79天。请天津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组织有关收费公路经营企业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等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我市收费公路项目收费期限
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
2023年9月6日附件
我市收费公路项目收费期限
天津出租车收费标准
天津出租车收费标准
天津市是一座现代化的城市,出租车作为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市民和
游客提供了便利的出行服务。出租车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市民出行的成本和出租车司机的收入,因此,合理的收费标准对于城市交通的良性发展至关重要。
天津市出租车收费标准主要包括起步价、里程费和时间费等内容。根据《天津
市出租汽车收费管理办法》,天津市出租车的起步价为10元,包含3公里里程,
超过3公里的部分按每公里2.5元的价格计费。同时,当车辆在拥堵路段行驶时,
还可以按照每分钟0.5元的价格向乘客收取时间费。这些收费标准在天津市的出租
车行业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有效地保障了出租车司机的合法权益,也让乘客能够享受到公平合理的出行价格。
在实际出租车服务中,天津市出租车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一方面,出租车司机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计费,不得私自提高价格,不得拒载或者议价。另一方面,乘客也应当了解并且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遇到出租车司机违规收费或者服务态度恶劣的情况时,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除了基本的收费标准之外,天津市出租车行业还在不断探索和完善新的收费方式。比如,一些出租车公司开始尝试推出电子支付方式,方便乘客使用手机支付或者刷卡支付出租车费用,提高了出行的便利性和安全性。同时,还有一些出租车公司加大了对出租车司机的绩效考核力度,通过奖惩机制来促使出租车司机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市民满意度。
总的来说,天津市出租车收费标准在不断地完善和调整中,旨在为市民和游客
提供更加便捷、公平、合理的出行服务。出租车司机和乘客也应当共同遵守相关规定,维护好出租车市场的良好秩序,共同营造和谐的城市交通环境。希望在未来,天津的出租车行业能够更加健康地发展,为城市的交通运输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客管办拟定的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联队重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客管办拟定的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联队重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4.30
•【字号】津政发[2002]31号
•【施行日期】2002.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装备工业
正文
天陈出新
出租汽车联队重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发[2002]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联队重组工作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实施客运出租汽车联队重组,是贯彻落实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我市服务业跨越式发展步伐的重要措施。要抓住客运出租汽车行业重组的机遇,解决好目前个体出租汽车管理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问题,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主体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不断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更高要求。市建委、市客管办和各区人民政府以及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采取积极稳妥的保障措施,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切实保证客运出租汽车从业者和相关单位的合法利益,通过做好过细的组织和思想工作,赢得客运出租汽车从业者的理解和支持,维护好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局面,确保重组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联队重组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客运出租汽车企业要逐步做大做强,提高政府职能部门对出租汽车行业宏观调控能力,改变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面貌的要求,现就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联队重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津价成[2010]187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
通知
正文:
----------------------------------------------------------------------------------------------------------------------------------------------------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津价成[2010]187号)
市公共交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各公共汽车运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06年第42号令)及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津价成〔2006〕37号)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公共汽车营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企业营运成本基础上核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是指企业为完成营运任务所发生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的基本依据。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运价和建立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津价商[2006]230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运价和建立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
正文:
----------------------------------------------------------------------------------------------------------------------------------------------------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运价和建立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
(津价商〔2006〕230号)
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区、县物价局、各出租运营企业:
按照国务院改革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统一部署,为了应对国际市场石油价格上涨,疏导燃油价格波动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听证会论证,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自2006年9月1日起调整我市出租汽车运价,并建立出租汽车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提高车公里运价。排气量在1.6升(含1.6升)以下的车型,车公里运价由每公里1.5元提高为
1.7元,每车公里提高0.2元,起步价仍为3公里8元。排气量在1.6升以上车型的收费标准和计费方法均不做调整,即:起步价为2公里8元,车公里运价为每公里2元。各类车型的等候及低速和返程费计价条件、办法不做调整,即:等候及出租汽车的时速低于12公里时,每累计5分钟按1公里运价计费,不足5分钟不计费用;各类车型运营超过10公里后,每公里按相应的车公里运价标准加收50%返程费;通过收费路、桥的通行费,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由乘客承担。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联众出租汽车服务中心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联众出租汽车服务中心综合
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05.15
•【字号】津价费[2003]235号
•【施行日期】2003.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联众出租汽车
服务中心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2003]235号)
天津市联众出租汽车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天津市联众出租汽车服务中心收取综合服务费的申请》收悉。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客管办拟订的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联队重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2]31号)规定,为了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主体和运行机制,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的收费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政府关于“保持原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不变”的规定,你中心向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收取的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仍为:每辆车每月100元。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联队重组工作完成后,市物价局《关于个体出租汽车联队收取综合服务费的复函》(津价费字[1993]第166号)即行废止。
二、你中心应严格按照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规范收费行为,推动和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
三、你中心应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
督检查。
二00三年五月十五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收费行为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收费行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1.18
•【字号】津交发〔2019〕167号
•【施行日期】2019.1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交通运输
正文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收费行为的通知
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的要求,我市将积极推进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综合服务费改革,在新的标准出台前,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第一从业人员收取的综合服务费为:特级企业每月320元、一级企业每月260元、二级企业每月230元、三级企业每月190元,第二从业人员按照综合服务费标准的三分之一交纳。
二、综合服务费的服务内容应当包括:驾驶员及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治安防范等相关证件的登记、变更和办理,驾驶员运营投诉的接收、核实和处置,驾驶员运营服务规范、安全运营规范和治安防范的培训教育,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领取、发放、登记和核销等相关内容,协助驾驶员办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乘
客遗失物查找并提供法务咨询及诉讼帮助等相关内容。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正文: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价格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和转变工作职能,完善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2015年8月26日市人民政府宣布原《天津市定价目录》(津政发〔2002〕79号)失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我委制定了新的《天津市定价目录》,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实行政府定价的项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跟踪监测、政策评估等环节工作,科学合理制定价格。对于取消政府定价的项目,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影响价格波动的苗头性、倾向性和潜在性问题,按照预案的规定及时处置,促进市场价格运行平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天津市定价目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8月31日——结束——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
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8.18
•【字号】津交规〔2019〕1号
•【施行日期】2019.09.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管
理规定的通知
津交规〔2019〕1号
各有关部门、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为加强本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监管,进一步规范本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管理,现印发实施《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2019年8月19日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高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车辆信息化监管能力,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全市域经营巡游车车辆,区域经营巡游出租汽车车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鼓励本市巡游车车辆更新使用节能车型和新能源车型。
第四条在本市从事巡游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本市公安部门首次登记的7座及以下三厢四门小型轿车;
(二)机动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
(三)新准入车辆须符合本市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
(四)安装符合规定的智能服务终端、计程计价设备和智能顶灯等运营专用设备,并与本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实时对接;
(五)符合安全、环保、节能、舒适的要求,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并配备有防抱死制动系统(ABS);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01.05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旅客运价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交通(运管)局、处、所、滨海新区建交局,市交通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旅客运输健康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制定了《天津市道路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月5日
天津市道路旅客运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交运发〔2009〕275号),结合实际,特制定《天津市道路旅客运价实施细则》(下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计算汽车旅客运费的依据。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包括道路客运经营者、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和旅客,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计价标准
第三条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四条计费里程
计费里程= 营运线路公路里程+ 城市市区里程
(一)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
关于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有关问题的函-天津市发改委
附件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
运价调整听证方案要点
为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的出行服务体系,进一步优化我市客运(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等部门研究提出本市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方案。重要内容如下:
一、我市出租车基本情况
(一)行业基本情况
目前,我市有出租汽车运营车辆31940辆,其中:企业运营的车辆25926辆,个体工商户运营车辆6014辆。全行业从业人员45496人,其中,第一从业驾驶员31940人,第二从业驾驶员13556人,双班从业率42.4%。
(二)价格情况
本市出租汽车实行许可经营,政府定价。现行运价执行以下标准:
1、基本租价。排气量在1.6升(含1.6升)以下的车型,起步价为3公里8元,超过3公里外的里程,车公里运价为1.7元;排气量在1.6升以上车型,起步价为2公里8元,超过2公里外的里程,车公里运价为2元。
2、候时费。各类车型的运行时速低于每小时12公里时,
每5分钟加收1公里的车公里运价,不足5分钟不计费用。
3、返程费。各类车型单程超过10公里以上部分,按车公里运价加收50%费用。通过收费路、桥的通行费,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由乘客承担。
4、燃油附加费。各类车型每运次加收燃油附加1元。
(三)营运情况
1、运营情况。根据对部分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运营车辆、驾驶员的调查情况,我市出租汽车单车日均运营200公里,日均载客趟次19次,每车次平均乘距6.1公里,日均客运量33.1人次,月均运营天数27天。据对出租汽车主流车型单班运营车辆基本租价测算,2017年每车每月平均运营收入(不含燃油补贴)为8155元,平均运营成本为43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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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
运价调整听证方案要点
为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的出行服务体系,进一步优化我市客运(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等部门研究提出本市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方案。重要内容如下:
一、我市出租车基本情况
(一)行业基本情况
目前,我市有出租汽车运营车辆31940辆,其中:企业运营的车辆25926辆,个体工商户运营车辆6014辆。全行业从业人员45496人,其中,第一从业驾驶员31940人,第二从业驾驶员13556人,双班从业率42.4%。
(二)价格情况
本市出租汽车实行许可经营,政府定价。现行运价执行以下标准:
1、基本租价。排气量在1.6升(含1.6升)以下的车型,起步价为3公里8元,超过3公里外的里程,车公里运价为1.7元;排气量在1.6升以上车型,起步价为2公里8元,超过2公里外的里程,车公里运价为2元。
2、候时费。各类车型的运行时速低于每小时12公里时,
每5分钟加收1公里的车公里运价,不足5分钟不计费用。
3、返程费。各类车型单程超过10公里以上部分,按车公里运价加收50%费用。通过收费路、桥的通行费,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由乘客承担。
4、燃油附加费。各类车型每运次加收燃油附加1元。
(三)营运情况
1、运营情况。根据对部分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运营车辆、驾驶员的调查情况,我市出租汽车单车日均运营200公里,日均载客趟次19次,每车次平均乘距6.1公里,日均客运量33.1人次,月均运营天数27天。据对出租汽车主流车型单班运营车辆基本租价测算,2017年每车每月平均运营收入(不含燃油补贴)为8155元,平均运营成本为4366元。
2、燃油补贴情况。按照国家政策的要求,2016年至2019年,我市出租汽车第一从业驾驶员每车每年补贴标准定为5500元、4829元、4382元和3935元;第二从业驾驶员补贴50%。
二、调整出租汽车运价的必要性
(一)合理调整价格政策,回归出租汽车正确定位,是满足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需要。
巡游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据不完全统计,我市出租汽车在本市全方式出行分担比例约为6.5%,机动化出行占比约为18%,高于其他主要城市。因此,合理调整巡游出租汽车价格政策,通过价格机制形成出租车与公共交通之间的合理差价,引导市民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合理选
择出租车满足其个性化客运服务,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促进城市交通与公众出行、城市发展以及生态环境的和谐统一。
(二)科学设置运价结构,有效提高运营效率,与城市发展变化相适应。
本市出租汽车运价结构与城市发展变化不相适应的矛盾愈来愈突出。一是低速等候计费标准与道路交通状况不相适应。现行运价结构中,低速等候费是因车辆载客缓行或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时对运营收入减少的一种适当补偿。随着本市城市道路拥堵时段、区域都明显的扩大,部分驾驶员在道路拥堵时段和区域从事营运活动的意愿下降,由此产生拒载、“打车难”等问题。二是出租车满足个性化需求的能力需进一步提升。由于现行出租车运价夜间与白天相同,一定程度上使机场、车站等特殊区域以及夜间运力明显不足。三是超运距加价与乘客出行特征不相匹配。随着本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市民日常出行活动区域不断拓展,出租车主要服务范围也相应扩大,10公里以上返程空驶率下降,乘客反映现行载客运距超过10公里部分,每公里加价50%不合理。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合理调整运价结构和水平,适当提高基本租价,调整低速等候费计算方式,增加夜间运营补偿,延长空驶费距离,利用价格杠杆缓解运力供需矛盾,有效解决或缓解特殊时段、特殊区域以及夜间“打车难”等问题。
(三)适度提高运价水平,缓解驾驶员经营压力,是推动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需要。
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经营体制与国内大多城市有所不同,出
租汽车均由驾驶员出资购置,且维修、燃油消耗、养老医疗保险、车险及各种税费等所有相关费用需由驾驶员个人承担。同时,近年来网约车作为新的服务形式出现,为巡游车驾驶员的经营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在维护驾驶员和乘客双方利益的基础上适度提高运价,可以有效缓解驾驶员经营压力,减轻驾驶员的经济负担,实现运营收入合理增长,对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和行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将燃油附加费并入基本运价,是完善运价动态调整机制的需要。
本市于2011年6月1日正式实行了加收燃油附加费政策,即出租汽车每趟次业务加收燃油附加费1元。鉴于目前我市汽油零售价格已超过当初设计的联动方案调节点,因此,在此次出租汽车运价调整中,将原燃油附加费并入基本运价,同时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油运价联动机制,以应对燃油价格变动对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
三、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方案
综合考虑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定位、缓解驾驶员经营压力、公众接受能力、行业可持续发展等因素,拟通过适度提高并统一基本租价标准、优化等候费和空驶费、增设夜间附加费和电召附加费等方式,提高运营效率、服务能力和经营服务质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基本租价
将1元燃油附加费并入起步价后,各类车型(不区分排量)
的起步价统一调整至3公里11元,车公里运价统一调整至2.2元/公里。
(二)低速等候费
根据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或由于道路条件限制,时速低于12公里时,由每5分钟加收1公里运价调整为每3分钟加收1公里的车公里运价。
(三)空驶费
将目前单程载客行驶超过10公里部分,车公里运价加收50%费用,调整为单程载客行驶超过15至30公里部分,车公里运价加收20%费用;30公里以上部分,车公里运价加收50%费用;往返载客〔即起点和终点在2公里(含)范围以内〕不加收空驶费。
(四)夜间运营附加费
增设夜间行驶运营附加费,夜间23:00(含)至次日5:00(不含)运营时,车公里运价加收30%费用。
(五)电召附加费
增设电召附加费,是指乘客通过电话、手机APP方式通过巡游出租汽车电召平台叫车,由乘客方自愿发起,驾驶员自愿响应,以电召成功为准,具体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备注:过路、过桥费由乘客负担。
四、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
为使今后本市出租车价格适应燃料价格调价周期短、调整频率快的特点,降低油价波动对行业和乘客影响,本着可升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