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有关问题的函-天津市发改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综合交通运输“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综合交通运输“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12•【字号】津政办发〔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综合交通运输“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综合交通运输“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12日天津市综合交通运输“十四五”规划目录第一章发展基础第二章“十四五”发展目标第三章“十四五”重点任务第四章保障机制“十四五”时期是天津在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基础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
交通运输连接生产和消费两端,是畅通国内大循环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基础依托和重要环节,“十四五”时期要深入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赋予交通运输的新要求、新任务,着力完善现代化高质量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本规划依据《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对标对表《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交通运输部关于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指导意见》、《天津市国土空间发展战略》等文件,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明确“十四五”时期本市综合交通运输发展的基本思路、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涵盖港口、航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等领域,是指导“十四五”时期本市综合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和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
第一章发展基础“十三五”期间,本市依据《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天津市综合交通运输“十三五”发展规划》,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初步建成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便捷、畅通高效、绿色智能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为本市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交通保障。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收费行为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收费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18•【字号】津交发〔2019〕167号•【施行日期】2019.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交通运输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收费行为的通知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的要求,我市将积极推进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综合服务费改革,在新的标准出台前,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第一从业人员收取的综合服务费为:特级企业每月320元、一级企业每月260元、二级企业每月230元、三级企业每月190元,第二从业人员按照综合服务费标准的三分之一交纳。
二、综合服务费的服务内容应当包括:驾驶员及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治安防范等相关证件的登记、变更和办理,驾驶员运营投诉的接收、核实和处置,驾驶员运营服务规范、安全运营规范和治安防范的培训教育,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领取、发放、登记和核销等相关内容,协助驾驶员办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乘客遗失物查找并提供法务咨询及诉讼帮助等相关内容。
三、依据《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除综合服务费外,不准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要健全收费手续,开具收费凭证,遵守票据制度。
不得借税费改革之名变相提高综合服务费,不得擅自收取抵押金、保证金、过户费、办理费、手续费和其他费用。
四、严格执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19年5月16日下发的《关于巡游出租汽车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有关情况的通知》要求,将减税政策再次通知到所属从业驾驶员,并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2.06
•【字号】津交发〔2018〕17号
•【施行日期】2018.0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
通知
津交发〔2018〕17号
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 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交发〔2015〕149号)和《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的要求,我委对制定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同时将委负责起草由市人民政府印发的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纳入统计范围。
经审核确认,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6件,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3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9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对列入拟修改目录的
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修改后,重新发布实施;对于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8年2月6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客管办拟定的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联队重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客管办拟定的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联队重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30•【字号】津政发[2002]31号•【施行日期】2002.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天陈出新出租汽车联队重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2]31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联队重组工作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实施客运出租汽车联队重组,是贯彻落实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我市服务业跨越式发展步伐的重要措施。
要抓住客运出租汽车行业重组的机遇,解决好目前个体出租汽车管理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问题,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主体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不断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更高要求。
市建委、市客管办和各区人民政府以及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采取积极稳妥的保障措施,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要切实保证客运出租汽车从业者和相关单位的合法利益,通过做好过细的组织和思想工作,赢得客运出租汽车从业者的理解和支持,维护好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局面,确保重组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联队重组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客运出租汽车企业要逐步做大做强,提高政府职能部门对出租汽车行业宏观调控能力,改变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面貌的要求,现就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联队重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进一步贯彻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用局拟定的天津市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0]48号)精神,以加强个体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为重点,坚持统筹兼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通过重组改变目前个体出租汽车的管理体制,解决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问题,强化政府职能部门对出租汽车行业宏观调控能力,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变面貌、再上水平,实现跨越式发展。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港
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4.01
•【字号】津交发〔2019〕69号
•【施行日期】2019.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审计
正文
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的通知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临港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南港工业区港务有限公司,天津港引航中心、各相关企业: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近日修订印发了《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现转发给你们,文件内容请在交通运输部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自行下载,网站为
/jigou/syj/201903/t20190318_3177402.html。
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港口经营人、引航中心以及相关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降低部分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合并收费项目、规范收费行为的各项政策规定,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畅通投诉受理渠道,确保降费减负政策落实到位。
二、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法定职责,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督导和检查,依法规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三、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本市此前发布的有关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
2019年4月1日
附件:津交发〔2019〕69号—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市港航局、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2024年全市交通工作会议部署,现将《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结合实际抓好落实,确保全年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2024年1月30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我市实施“十四五”规划、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的关键之年。
做好2024年全市交通运输工作的总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市委十二届四次全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着力落实“十项行动”,聚焦保交通运输资源供给、保通保畅、保安全稳定,加快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包容、韧性的现代化高质量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努力当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的开路先锋。
2024年主要任务指标: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100亿元(含津潍高铁),公路、水路货物周转量同比增长力争达到4%,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突破2300万标准箱。
一、聚焦保基础设施供给,强化综合立体交通网建设(一)加快构建铁路网。
建成津静市域(郊)铁路首开段;加快建设津潍高铁、京滨城际铁路(北辰—滨海新区);完成黄万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天津段)、静海城投铁路专用线;开工建设新港北集装箱中心站二线束。
推进黄万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前期研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征求对《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成本监常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4号令) ( 2 的规定, 我们起草了《 客运出 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
稿) 现印送你们 。 请广泛征求当地行业主管部门、 行业协会、 经营者、 出租汽车驾驶员、 消费者和有关专家意见, 认真研究
提 修改 意见, 1 3日 将修改意见报送国家发改委( 并于1) 0 前  ̄ 价格司) , 同时将意见的电 档发送至我委价格司电子邮箱 子文
( ) 车 燃 料 费 : 出 租 汽 车 行 驶 汇兑收益 ) 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二 行 指 、
( 出租 汽车 个体 经营者 : 二) 管理 费
( ) 三 车辆保 险费 : 投保强 制三者 用 是 指除 第 八 条 所 列 各 项 费 用 以 外 的 驾 按
险、 第三者 责任险 、 损险 、 车 司乘 险等 四 驶员社会保 障费 、 运营权使用 费分摊 、 驾 . ( ) 关 性 原 则 。计 入 定 价 成 本 的 种 基 本 保 险 的 保 费 . 三 相 驶 员 协 会 会 费 、出 租 汽 车 行 业 协 会 会 费 费 用 .需 为 客 运 出 租 汽 车 运 营 过 程 直 接 ( ) 理 费 : 为 维 持 或 恢 复 出 租 等 费 用 以及 上缴 挂 靠 公 司 的 管 理 费 中 扣 四 修 指 相 关 或 间 接相 关 的费 用 。 汽 车 完 好技 术 状 况 或 工 作 能 力 和 寿 命 . 除代缴费用后的余额 :财务费用指购车
管部门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实施定价 册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 、审 计等政府 部 财 务 费 用两 部 分 . . 成本监审 的行 为 出租汽车经营者包括 门 市 计 的年 度 财 务会 计 报 告 :对 出租 汽
( ) 租 汽 车 经 营 企 业 : 理 费 用 一 出 管 出租 汽车 经 营 企 业 和 出 租 汽 车 个 体 经 营 车 个 体 经 营 者 .政 府 价 格 上霄 部 门成 本 是指企、 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出 【 J ,
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通信管理局,天津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天津市委网信办)•【公布日期】2017.10.25•【字号】•【施行日期】2017.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市通信局市网信办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除遵守《办法》外,还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暂行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及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对网约车运力规模实施动态调整。
第四条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12.12•【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施行日期】1992.12.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二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聂璧初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的行业管理,维护乘客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含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接送站客运,区与区之间的专线客运)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出租汽车经营者)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贯彻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稳步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公用局是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本规定由天津市公共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运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市客运管理处根据各区、县出租汽车的数量和管理需要,可以设置派出机构。
第五条本市公安、工商、税务、物价、技术监督、旅游、交通、市政等管理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市客运管理处实施本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服从上述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实施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六条申请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履行下列手续:(一)申请经营客运出租汽车的单位,须持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个人须持户籍证明和居住地街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向市客运管理处提出申请。
市客运管理处对申请的经营范围、运行线路、营业站点等进行审查。
对审查合格的发给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批准书。
(二)申请者持市客运管理处核发的经营出租汽车业务批准书及有关证件,按有关规定申领营业执照、办理车辆检验登记、税务登记、里程计价表检定及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汽车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正文: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价格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和转变工作职能,完善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2015年8月26日市人民政府宣布原《天津市定价目录》(津政发〔2002〕79号)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我委制定了新的《天津市定价目录》,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实行政府定价的项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跟踪监测、政策评估等环节工作,科学合理制定价格。
对于取消政府定价的项目,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影响价格波动的苗头性、倾向性和潜在性问题,按照预案的规定及时处置,促进市场价格运行平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天津市定价目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8月31日——结束——。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规〔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的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27日天津市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的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促进消费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全力打好扩大消费组合拳,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结合《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8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实施情况,制定如下措施。
一、新增小客车个人增量指标2021年内新增35000个小客车个人增量指标,全部以摇号方式配置。
每月具体指标配置额度由市交通运输委统筹安排。
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的小客车个人增量指标配置额度,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9〕31号,以下简称《调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二、放宽小客车个人增量指标申请资格2025年5月31日前,京、冀户籍以外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持有效本市居住证参与小客车个人增量指标竞价并在本市购车的,将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期限调整为近12个月。
京、冀户籍人员参与本市小客车个人增量指标竞价的,按照《若干措施》有关规定执行。
(市交通运输委、市人社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设置投资类其他指标2025年5月31日前,在本市购车的纳入统计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其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或当年新开工项目计划总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当年可直接申领1个投资类其他指标,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可增加申领1个投资类其他指标,每年不超过4个;投资额超过1.6亿元(不含本数)的,超过部分按照《调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班车调价函
班车调价函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为深化我省道路客运价格改革,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维护旅客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客运行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放开我省竞争充分的干线道路班车客运价格。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与高速铁路、动车组列车平行的跨省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省内已开通高速铁路、动车组列车的市、县(市)城沿线道路班车客运价格,非定线旅游道路客运、包车客运价格,一律放开政府定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道路班车起止点在XX至XX至XX、XX至XX至XX、XX至XXX至XX的沿线高速公路、国省道公路客运班车票价,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其他干线公路客运班车票价,与本地高速铁路、动车组开通运营之日同时同步放开。
二、高铁、动车组列车沿线对开互营的跨省班车客运价格,可比照对开经营者的客运价格进行市场定价。
三、我省其他干线道路客运、农村道路客运价格,仍按定价权限实行政府定价。
四、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道路班车运价由经营者结合里程、车型、车辆等级等因素,根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等情况自行定价。
调整票价的时间间隔不应少于10日,避免运价水平频繁变动。
价格调整时,经营者应提前5日,将拟调整的票价在企业网站、经营场所及售票窗口的醒目位置公示。
五、经营者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特殊人群进行票价优惠。
对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实行免票,对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身高1.2米至1.5米的儿童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执行。
六、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建立健全客运票价内部管理机制,明确票价制定、调整的程序和办法,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要建立健全道路客运运输成本核算制度,强化内部成本管理,适时对票价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完善;调整客运票价时要向旅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旅客价格投诉问题;不得串通定价、操纵市场价格,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推动道路客运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2023天津出租车计价标准
2023天津出租车计价标准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增加,出租车作为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居民出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规范出租车行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天津市对出租车的计价标准进行了调整,并在2023年实施新的计价标准。
一、起步价调整根据2023年的调整方案,天津市出租车的起步价将有所调整。
新的起步价为15元,车程包括三公里以内。
对于超过三公里的部分,按照每公里2.5元的价格进行计费。
这意味着,乘客在进入出租车后的前三公里,只需支付起步价即可,之后每超过一公里增加2.5元。
二、早晚高峰调价为了满足高峰期的运力需求,天津市对早晚高峰时段进行了调价。
具体来说,在早晚高峰时段内乘坐出租车将会增加一定的费用补贴。
具体费用补贴标准为:早晚高峰时段内,起步价为16元,超过三公里的部分每公里价格为3元。
三、夜间计价标准为了鼓励出租车司机在夜间继续为市民提供服务,夜间(23:00-次日5:00)出租车的计价标准也有所调整。
在夜间,起步价为17元,超过三公里的部分每公里价格为3.5元。
这一调整对于夜间需要出行的市民来说,提供了更加实惠的出行选择。
四、长途计价标准对于长途出行(超过10公里)的乘客来说,天津市的出租车计价标准也有所变化。
在超过10公里的部分,每公里价格为3元,并且每个乘客每次加价不得超过10元。
这一调整旨在减少长途乘坐出租车的经济负担,鼓励人们选择出租车出行。
五、计价器使用规定为了确保计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天津市对出租车计价器的使用做出了严格规定。
计价器必须安装在车内能方便乘客观察的位置,并且计价器的价格必须与技术监督所核准的价格一致。
出租车驾驶员有义务确保计费的准确性,并保证乘客获取准确的收据和发票。
综上所述,2023年天津出租车计价标准的调整旨在保护乘客权益,规范行业秩序,提供更加优质和实惠的出行选择。
新的计价标准既考虑了出租车司机的经济收入,也照顾了乘客的需求,希望通过这些调整,能够进一步提升天津市出租车行业的整体水平和形象。
天津市出租车收费标准
天津市出租车收费标准天津市是一座现代化大都市,出租车是市民和游客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
出租车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市民出行的成本和出租车司机的收入,因此合理的收费标准对于维护市民和出租车司机的利益至关重要。
下面将介绍天津市出租车的收费标准,以便市民和游客了解和掌握相关信息。
首先,天津市出租车的起步价为10元,行驶距离不超过3公里。
超过3公里后,每公里加收2.5元。
夜间起步价为11元,夜间行驶距离不超过3公里。
超过3公里后,每公里加收3元。
夜间的时间段为晚上11点至次日早上5点。
其次,天津市出租车在行驶过程中遇到拥堵时,每5分钟加收1元的等待费。
同时,出租车在行驶过程中如遇到高速收费站,乘客需额外支付相应的过路费。
另外,天津市出租车在特定情况下还有一些附加费用。
例如,乘客在携带宠物、超过规定数量的行李或者需要使用儿童安全座椅时,可能需要额外支付一定的费用。
此外,出租车司机在为乘客服务过程中如遇到乘客吐泡泡、弄脏座椅等情况,也会向乘客收取清洁费。
最后,天津市出租车还设有一些优惠政策。
例如,60岁以上的老年人乘坐出租车可以享受8折优惠;持有相应残疾证的残疾人乘坐出租车可以享受5折优惠。
此外,天津市还规定出租车必须配备刷卡机,方便乘客使用信用卡或者手机支付。
总的来说,天津市出租车的收费标准相对合理,能够满足市民和游客的出行需求。
同时,出租车司机的收入也能够得到保障。
市民和游客在乘坐出租车时,应当了解相关的收费标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希望天津市出租车的服务水平能够不断提升,为市民和游客提供更加便捷、舒适的出行体验。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车运营成本规制及配套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车运营成本规制及配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05•【字号】津交发〔2019〕132号•【施行日期】2019.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车运营成本规制及配套办法的通知津交发〔2019〕132号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市领导批示精神,有效缓解公交集团债务风险,促进我市公交行业可持续发展,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共同拟定了天津市公共汽车运营成本规制及配套办法,包含:《天津市公共汽车运营成本规制办法(试行)》、《天津市公共汽车运营财政补贴办法(试行)》、《天津市公共汽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编制办法(试行)》及《天津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试行)》。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2019年9月5日天津市公共汽车运营成本规制办法(试行)为科学核定纳入我市财政补贴范围的公共汽车运营企业(以下称公交企业)运营成本,激励公交企业提高运营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3〕3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
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相关性原则。
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与公交企业提供公交运营服务直接或间接相关。
合理性原则。
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客观反映公交企业运营服务正常需要,并按照科学方法与标准合理核定。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市交通运输委委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市交通运输委委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9.13•【字号】津交发〔2023〕179号•【施行日期】2023.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市交通运输委委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交发〔2023〕179号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交通执法总队、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为激发委属事业单位担当作为、创新发展活力,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服务效能,提高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1〕21号)要求,经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将《市交通运输委委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9月13日市交通运输委委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试行)为激发事业单位担当作为、创新发展活力,进一步提高单位服务效能,切实扩大事业单位分配自主权,不断提高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科学化、规范化、差异化管理水平。
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1〕21号)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市交通运输委委属事业单位。
市港航局和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处于行政执法改革过渡期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二、绩效工资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坚持绩效工资水平与考核结果挂钩原则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制度,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各单位绩效工资增长的重要参考,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各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差距,促进绩效工资向全面建设过硬、班子团结奋进、工作业绩突出、干事创业氛围浓厚的单位倾斜,切实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
(二)坚持经费合规、可持续原则各单位发放绩效工资的经费来源要合法合规、可持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07.28•【文号】国办发明电[2000]22号•【施行日期】2000.07.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2号2000年7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认真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市场,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由于部分地区采取的措施不够得力,清理整顿工作进展缓慢,城市出租车市场非法营运车辆猖獗问题仍很突出,乱收费现象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出租汽车企业内部经济关系不够合理、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
加之为适应国际市场价格变化,近期国内成品油价格多次上调、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增加,对出租汽车经营带来一定影响。
为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继续深入贯彻执行《通知》精神,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加强领导,继续抓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依法取缔非法经营活动,坚决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切实维护出租汽车行业正常的营运秩序。
(一)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建设、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从今年八月起至今年年底前,统一部署,开展一次取缔非法营运活动的专项治理。
凡未经建设或交通部门核发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证或道路运输证的出租车辆,必须坚决予以取缔,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尽快组织财政、物价、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对涉及出租汽车运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切实维护出租汽车运营者的合法权益。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11•【字号】津发改价管〔2014〕716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4〕716号各区县发改委(经发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放开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服务以外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4项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服务收费,由委托双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
二、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招标代理、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4项服务收费标准继续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具体是:(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按原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关于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执行。
其中,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服务收费标准如下:(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执行。
(三)工程勘察设计服务收费标准,按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改革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4•【字号】津政办发[2010]124号•【施行日期】2010.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改革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1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改革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天津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改革方案根据《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规定,为合理利用停车资源,加快停车场建设,缓解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结合我市发展实际,考虑市民承受力,采取计时停车为主、计次停车为辅的收费方式,实行不同区域有差别的收费政策,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
具体方案如下:一、差别化收费区域和收费时段划分(一)根据交通流量状况及政策措施实施效果,建立动态的区域划分调整机制,发挥价格杠杆"引导出行、调节需求"的作用,适时调整差别化收费区域的范围。
(二)根据中心城区(市内六区,下同)停车需求和交通状况,划分为三类区域:一类区域为市中心商业繁华区域(如劝业场、金街、食品街、国际商场、小白楼、大胡同等区域)。
二类区域为中环线以内及其附近停车矛盾突出的区域(如奥体中心、水上公园等区域)。
三类区域为外环线以内,除一、二类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上述区域四至范围内的道路停车泊位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划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计时与计次收费的时段划分。
一类区域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日间7时至21时为计时收费时段,夜间21时至次日7时为计次收费时段;二、三类区域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日间7时至18时为计时收费时段,夜间18时至次日7时为计次收费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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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
运价调整听证方案要点
为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的出行服务体系,进一步优化我市客运(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等部门研究提出本市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方案。
重要内容如下:
一、我市出租车基本情况
(一)行业基本情况
目前,我市有出租汽车运营车辆31940辆,其中:企业运营的车辆25926辆,个体工商户运营车辆6014辆。
全行业从业人员45496人,其中,第一从业驾驶员31940人,第二从业驾驶员13556人,双班从业率42.4%。
(二)价格情况
本市出租汽车实行许可经营,政府定价。
现行运价执行以下标准:
1、基本租价。
排气量在1.6升(含1.6升)以下的车型,起步价为3公里8元,超过3公里外的里程,车公里运价为1.7元;排气量在1.6升以上车型,起步价为2公里8元,超过2公里外的里程,车公里运价为2元。
2、候时费。
各类车型的运行时速低于每小时12公里时,
每5分钟加收1公里的车公里运价,不足5分钟不计费用。
3、返程费。
各类车型单程超过10公里以上部分,按车公里运价加收50%费用。
通过收费路、桥的通行费,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由乘客承担。
4、燃油附加费。
各类车型每运次加收燃油附加1元。
(三)营运情况
1、运营情况。
根据对部分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运营车辆、驾驶员的调查情况,我市出租汽车单车日均运营200公里,日均载客趟次19次,每车次平均乘距6.1公里,日均客运量33.1人次,月均运营天数27天。
据对出租汽车主流车型单班运营车辆基本租价测算,2017年每车每月平均运营收入(不含燃油补贴)为8155元,平均运营成本为4366元。
2、燃油补贴情况。
按照国家政策的要求,2016年至2019年,我市出租汽车第一从业驾驶员每车每年补贴标准定为5500元、4829元、4382元和3935元;第二从业驾驶员补贴50%。
二、调整出租汽车运价的必要性
(一)合理调整价格政策,回归出租汽车正确定位,是满足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需要。
巡游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据不完全统计,我市出租汽车在本市全方式出行分担比例约为6.5%,机动化出行占比约为18%,高于其他主要城市。
因此,合理调整巡游出租汽车价格政策,通过价格机制形成出租车与公共交通之间的合理差价,引导市民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合理选
择出租车满足其个性化客运服务,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促进城市交通与公众出行、城市发展以及生态环境的和谐统一。
(二)科学设置运价结构,有效提高运营效率,与城市发展变化相适应。
本市出租汽车运价结构与城市发展变化不相适应的矛盾愈来愈突出。
一是低速等候计费标准与道路交通状况不相适应。
现行运价结构中,低速等候费是因车辆载客缓行或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时对运营收入减少的一种适当补偿。
随着本市城市道路拥堵时段、区域都明显的扩大,部分驾驶员在道路拥堵时段和区域从事营运活动的意愿下降,由此产生拒载、“打车难”等问题。
二是出租车满足个性化需求的能力需进一步提升。
由于现行出租车运价夜间与白天相同,一定程度上使机场、车站等特殊区域以及夜间运力明显不足。
三是超运距加价与乘客出行特征不相匹配。
随着本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市民日常出行活动区域不断拓展,出租车主要服务范围也相应扩大,10公里以上返程空驶率下降,乘客反映现行载客运距超过10公里部分,每公里加价50%不合理。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合理调整运价结构和水平,适当提高基本租价,调整低速等候费计算方式,增加夜间运营补偿,延长空驶费距离,利用价格杠杆缓解运力供需矛盾,有效解决或缓解特殊时段、特殊区域以及夜间“打车难”等问题。
(三)适度提高运价水平,缓解驾驶员经营压力,是推动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需要。
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经营体制与国内大多城市有所不同,出
租汽车均由驾驶员出资购置,且维修、燃油消耗、养老医疗保险、车险及各种税费等所有相关费用需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同时,近年来网约车作为新的服务形式出现,为巡游车驾驶员的经营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在维护驾驶员和乘客双方利益的基础上适度提高运价,可以有效缓解驾驶员经营压力,减轻驾驶员的经济负担,实现运营收入合理增长,对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和行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将燃油附加费并入基本运价,是完善运价动态调整机制的需要。
本市于2011年6月1日正式实行了加收燃油附加费政策,即出租汽车每趟次业务加收燃油附加费1元。
鉴于目前我市汽油零售价格已超过当初设计的联动方案调节点,因此,在此次出租汽车运价调整中,将原燃油附加费并入基本运价,同时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油运价联动机制,以应对燃油价格变动对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
三、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方案
综合考虑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定位、缓解驾驶员经营压力、公众接受能力、行业可持续发展等因素,拟通过适度提高并统一基本租价标准、优化等候费和空驶费、增设夜间附加费和电召附加费等方式,提高运营效率、服务能力和经营服务质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基本租价
将1元燃油附加费并入起步价后,各类车型(不区分排量)
的起步价统一调整至3公里11元,车公里运价统一调整至2.2元/公里。
(二)低速等候费
根据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或由于道路条件限制,时速低于12公里时,由每5分钟加收1公里运价调整为每3分钟加收1公里的车公里运价。
(三)空驶费
将目前单程载客行驶超过10公里部分,车公里运价加收50%费用,调整为单程载客行驶超过15至30公里部分,车公里运价加收20%费用;30公里以上部分,车公里运价加收50%费用;往返载客〔即起点和终点在2公里(含)范围以内〕不加收空驶费。
(四)夜间运营附加费
增设夜间行驶运营附加费,夜间23:00(含)至次日5:00(不含)运营时,车公里运价加收30%费用。
(五)电召附加费
增设电召附加费,是指乘客通过电话、手机APP方式通过巡游出租汽车电召平台叫车,由乘客方自愿发起,驾驶员自愿响应,以电召成功为准,具体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备注:过路、过桥费由乘客负担。
四、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
为使今后本市出租车价格适应燃料价格调价周期短、调整频率快的特点,降低油价波动对行业和乘客影响,本着可升降、
易操作的原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实施燃油附加费标准与出租车用油(E92号汽油,下同)最高零售价波动水平定期联动。
(一)联动标准
按照本市出租车耗油及载客运营实际测算,每1元“燃油附加费”可消化的平均油价变动上限为1元/升。
(二)联动方式
为保持出租汽车运价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以3个月为1个计算和执行周期,定期测算调整燃油附加费标准。
周期内本市出租车常用油品最高零售价加权累计变动水平每提高(或降低)1元/升,燃油附加费相应提高(或降低)1元/运次。
油价变动水平不足1元/升,燃油附加费标准不作调整。
当油价变动达到燃油附加费调整幅度时,由市交通委运输委负责对外公布实施。
燃油附加费标准调整不再另行听证。
五、相关配套措施
(一)做好巡游出租汽车信息化监管工作
加快推进出租车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智能顶灯、服务评价器等信息化设备,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提升出租车行业管理服务水平。
同时,相关部门和企业要密切协作,确保计价器更换、维修、调整等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规范行业服务行为
针对出租汽车拒载、绕道多收费以及扰乱机场、车站、繁华商圈等窗口地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检查整治力度,严格监督执行运营服务标准,强化对经营企业和驾驶员的服务
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市场准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出租车服务的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城市窗口形象。
(三)深化完善行业管理机制
一是加强成本规范,要建立本市巡游车的运营状况动态监测机制和监管部门间信息联动共享机制,定期评估巡游车营运状况,规范出租车行业成本构成,开展成本监审。
二是根据新形势下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定位,研究推进巡游出租车经营权管理改革,完善行业改革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完善重点场站运力保障机制,进一步理顺出租车行政管理体制,促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
201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