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委宣传部、天津市发改委等关于成立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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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区体制初步改革方案》的通知-津党发[1984]18号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区体制初步改革方案》的通知-津党发[1984]18号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区体制初步改革方案》的通知正文:----------------------------------------------------------------------------------------------------------------------------------------------------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区体制初步改革方案》的通知(1984年8月15日津党发〔1984〕18号)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天津市市区体制初步改革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市区各项工作都取得了很大成绩。

为了进一步发挥区级政权的作用,针对多年来市区体制存在的条条统得过多、条块职责不清、权责脱节等问题,本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简政放权、权责一致和积极地、有步骤地进行改革的原则,经过深入调查和反复协商,决定对市区体制进行初步改革,将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部分权限下放给区。

市区体制改革,是城市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顺市、区关系,开创城市管理工作新局面的重要措施。

为了保证这个方案的贯彻执行,市委、市人民政府要求:一、要明确市区体制改革的目的。

这次改革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建设、管理好城市,组织好人民生活,支援四化建设。

改革后,必须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财政收入,改善和方便群众生活,而不能损害国家和群众的利益。

二、各区要勇于承担改革后的繁重任务。

各区的权力加大了,任务也加重了,要变压力为动力,充分用好市委、市人民政府放给的权力,努力把各项工作搞好。

三、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

在工作中,要坚持实践的观点,按照事物固有的规律去探索、研究、解决大城市管理和改善人民生活中的各种问题,不断创造和总结新鲜经验。

四、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帮助各区搞好工作。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11•【字号】津教委〔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各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学分制收费改革的有关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17号)中"积极探索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行方案》(以下简称《试行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学分制收费试点高校要履行简易听证程序。

申请试点的高校要按照要求制定具体的学分制收费改革实施方案,在校内广泛征求意见后报市教委审核,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规定履行简易听证程序通过后,报三部门批准实施。

二、试点高校要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工作。

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生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之和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学费总额,不得以学分制收费改革为由提高收费标准。

不得对同一学校的同一专业和同一年级的学生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严禁搞"双轨制"收费。

三、试点高校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照《试行方案》规定,扎实推进学分制教学和收费改革的各项工作。

要向广大师生做好学分制收费改革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同时,及时总结学分制收费改革经验,不断完善各项改革配套措施,将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及时反馈我们。

四、非试点的高校仍执行学年制收费。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小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教委〔2015〕53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小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教委〔2015〕53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小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教委关于印发《中小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教委〔2015〕53号各区县教育局、直属学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依法治校和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天津市中小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印发给你们。

为做好章程制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章程制定的重要意义章程是学校基于法定的权限和职责,就学校重大问题作出规定的纲领性文件,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和实施管理的基本准则。

开展章程建设工作,有利于明确学校法律地位,建立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新型关系,理顺管理方式和治理结构、落实办学自主权、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凝练学校办学特色。

学校章程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重要抓手和关键环节。

二、章程建设的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区县教育局、各学校要建立健全章程建设工作机制,依照暂行办法,结合各区县、各学校实际,制订章程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

各区县教育局要成立局领导牵头的章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章程核准委员会;各学校应成立由校长牵头的章程起草小组,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章程制定工作。

(二)明确时限要求。

学校章程建设的总体目标是:用两年左右时间,全市学校完成章程的制定或修订工作。

各区县教育局要强化督促指导,确保到2017年底实现"一校一章程"目标。

(三)加强学习培训。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津教规范〔2020〕2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切实提升研究生教育支撑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胸怀“两个大局”,坚持“四为”方针,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内涵式发展之路,以立德树人、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追求卓越为主线,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深化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为加快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实现“一基地三区”功能定位、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将正确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贯穿研究生教育和管理全过程,加快构建优质高效开放创新的研究生教育体系。

坚持需求导向、创新引领。

围绕打造我国自主创新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主要策源地的目标,突出创新精神塑造、创新与实践能力培养,推动研究生教育更好服务新动能引育和产业转型升级。

坚持育人为本、质量为要。

以提高人才培养能力为核心,聚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根本标准,把握高质量发展要求,形成质量保障长效机制。

接管天津

接管天津

接管天津作者:杨颖来源:《求知》2018年第11期天津等大城市的解放和完整接管对迅速解放全中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党中央对天津的解放和接管工作极为重视。

平津战役开始后不久,中央军委作出指示:“此次接收平、津,影响中外,你们务必办到如同沈阳、济南那样的接收及管理成绩,不要落在沈阳、济南之后。

”经过充分的思想动员和入城准备,城市接管工作在天津解放后有条不紊地展开并顺利完成,使天津这座城市完整地回到了人民手中。

建立军管会和党政机构为迎接天津解放、完成天津接管工作,中共中央首先组建了天津市军事接管机构和党政领导机构。

1948年12月13日,中共中央任命黄克诚为天津市委书记兼天津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主任,黄敬为天津市市长。

12月15日,中共中央复电中共中央华北局,同意黄克诚、黄敬、黄火青、许建国、张友渔、黄松龄、吴砚农、丘金、杨英等为天津市委委员,黄克诚任市委书记,黄敬任第一副书记,黄火青任第二副书记。

黄克诚、黄敬分别任天津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黄敬、张友渔分别任天津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

天津市军事接管机构和党政领导机构的建立,为全面接管天津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证。

根据中共中央指示,黄克诚、黄敬、黄火青等立即率干部,由河北省平山县奔赴临近天津市区的河北省霸县胜芳镇,着手接管天津的各项准备工作。

与此同时,华北局从原晋察冀边区政府选派大批干部,并从国统区吸收工人、知识分子,经过考察培训后,派往胜芳镇参加接管准备工作,先后派出干部7400余人。

这些干部大都来自华北党校、华北联大、中央团校、冀中党校、渤海军区以及晋察冀、晋冀鲁豫、冀察热辽等地,有的长期在天津从事地下工作,其中一些人熟悉城市工作或经济技术工作。

这支干部队伍的组成,为顺利完成接管任务提供了重要保证。

黄克诚、黄敬等集结胜芳镇后,立即组建了天津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军管会)、中共天津市委员会和天津市人民政府的下设机构,明确部门职责,并任命干部。

军管会是天津实行军事管制时期的最高权力机关。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7.18•【字号】津科基[2003]120号•【施行日期】2003.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津科基[2003]120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本市重点实验室在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加强本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推动和完善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市科委、市教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现下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1、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2、天津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略)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二ΟΟ三年七月十八日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完善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天津市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

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和天津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以知识发展和技术原创为目的。

第四条天津市重点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有限目标、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认定。

依托国家级和市属重点建设学科,作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天津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等单位的主管领导组成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实验室的认定和运行管理。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十六部门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十六部门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十六部门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09•【字号】津教委〔2015〕12号•【施行日期】2015.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市教委等十六部门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津教委〔2015〕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要求,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等16部门制定了《建立健全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2015年3月9日建立健全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03号),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校舍防震减灾能力,实现校舍安全达标,现就建立健全我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以下简称"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各区县政府落实责任,综合考虑城镇化发展、人口变化等因素,紧密结合教育事业发展、防灾减灾、校园建设等规划和各类教育建设专项工程,统筹实施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坚持建管并重,通过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多种形式,逐步使所有校舍满足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设标准、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国家综合防灾要求,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校舍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维护。

庆祝《天津教育》创刊暨天津教育杂志社成立60周年同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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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N KA N SH I XI A N 本刊视线 庆祝 �天津教育� 创刊暨天津教育杂志社成立 60 周年
天津市河西区中山小学 天津市河西区平山道小学 天津市河西区东楼小学 天津市河西区第七幼儿园 天津市河西区第十一幼儿园 天津市河西区第十六幼儿园 天津市河西区第二十一幼儿园 天津市河西区第二十四幼儿园 天津市河西区启智学校 天津市逸阳梅江湾国际学校 天津市第五十五中学 天津市汇文中学 天津市第十一中学 天津市第九十中学 天津市和平区中心小学 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小学 天津市和平区建物街小学 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小学 天津市和平区四平东道小学 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小学 天津市和平区新华南路小学 天津市和平区第四幼儿园 天津市和平区第五幼儿园 天津市崇化中学 天津市育红中学 天津市第六十三中学 天津市南开区外国语中学 天津市美术中学 天津市南开区中营小学 天津市南开区中心小学 天津市南开区实验学校 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小学 天津市南开区风湖里小学 天津大学附属小学 天津师范大学第三附属小学 天津市第五十一中学 天津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天津市红桥区实验小学 天津市红桥区北马路小学 天津市塘沽第十五中学 天津市塘沽实验学校 天津市塘沽滨海中学 天津市塘沽新港中学 天津市塘沽北塘学校 天津市塘沽渤海石油第一中学 天津市塘沽浙江路小学 天津市塘沽上海道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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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单位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 中共天津市委宣传部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中国教育学会 中国期刊学会 天津市教育学会 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区县教育局 天津市和平区教育局 天津市河北区教育局 天津市河东区教育局 天津市河西区教育局 天津市南开区教育局 天津市红桥区教育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教育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教育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教育局 天津市东丽区教育局 天津市西青区教育局 天津市津南区教育局 天津市北辰区教育局 天津市武清区教育局 天津市宝坻区教育局 天津市蓟县教育局 天津市宁河县教育局 天津市静海县教育局 天津市天铁集团教委 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教育中 心 市教委直属单位 天津市工读学校 天津市聋哑学校 天津市视力障碍学校 天津市教育教学研究室 天津市幼儿教育教学研究室 天津市教委职业技术教育中 心 天津市电化教育馆 学校 天津市南开 中学 天津市第一 中学 区县教研部 门 天津市和平 区教师进修学校 天津市河东 区教育中心 天津市河西 区教育中心 天津市河北 区教师进修学校 天津市南开 区教育中心 天津市红桥 区教育中心 天津市滨海 新区塘沽教育中心 天津市滨海 新区汉沽教育中心 学校 天津市大港 海滨教研中心 天津市东丽 区教研室 天津市西青 区教研室 天津市津南 区教研室 天津市北辰 区教研室 天津市静海 县教研室 天津市武清 区教研室 天津市宝坻 区教研室 天津市蓟县 教研室 天津市宁河 县教研室 育促进中心 天津市天铁 集团教委教研室 备供应中心 管理中心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财务管理中心 天津市语言 文字培训测试中心 天津市校舍 管理服务中心 天津市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 务中心 天津教育报 刊社 天津市教育 发展基金会 天津外国语学院附属外国语学校 天津市复兴中学 天津市瑞景中学 天津市第二中学 天津市第五十七中学 天津市红光中学 天津市第一�二中学 天津市第二十一中学 天津市海河中学 北京师范大学天津附属中学 天津市第二十五中学 天津大学附属中学 天津市南开区实验学校 天津市红桥区职业教育中心 天津市第三中学 天津市第五中学 天津市民族中学 天津市塘沽第一中学 天津市汉沽第一中学 天津市大港第三中学 天津市大港油田实验中学 天津市大港油田第一中学 天津市第一百中学 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第一中学 天津市第四十七中学 天津市咸水沽第一中学 天津市武清区杨村第一中学 天津市宝坻区第一中学 天津市静海县第一中学 天津市宁河县芦台第一中学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中学 天津泰达枫叶国际学校 天津市天铁集团第一中学 天津市天铁集团第二中学 天津市蓟县中等专业学校 天津市实验小学 天津市和平区昆明路小学 天津市蓟县城关小学 天津市和平区第十一幼儿园 天津市扶轮中学 天津市第七十八中学 天津市第四十八中学 天津市第三十五中学 天津市第二十四中学 天津市新开中学 天津市第九十三中学 天津市第七十七中学 天津市河北区实验小学 天津市河北区昆纬路第一小学 天津市河北区天泰小学 天津市河北区红星路小学 天津市河北区江南寄宿小学 天津市河北区增产道小学 天津市河北区月牙河小学 天津市第三十中学附属小学 天津市河北区黄纬路小学 天津市河北区宁园小学 天津市河北区生产道小学 天津市河北区金沙江路小学 天津市河北区大江路小学 天津市河北区启智学校 天津市第五十四中学 天津市第八中学 天津市第八十二中学 天津市河东区福东中学 天津市河东区实验小学 天津市河东区嵩山道小学 天津市河东区大桥道小学 天津市河东区互助道小学 天津市河东区靶 革 村小学 天津市河东区友爱道小学 天津市河东区香山道小学 天津市河东区盘山道小学 天津市河东区中心东道小学 天津市河东区街坊小学 天津市河东区万辛庄小学 天津河东区第二中心小学 天津市河东区第二十幼儿园 天津市河西区上海道小学 天津市河西区闽侯路小学 天津市河西区同望小学 天津市河西区中心小学 天 津市教 育委员 会教育 信息化 天津市天津中学

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天津市委

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天津市委

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关于表彰天津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2009-2010学年度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集体的决定【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津教委[2010]155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中共天津市委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天津市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12.08【实施日期】2010.1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关于表彰天津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2009-2010学年度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集体的决定(津教委〔2010〕155号)各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独立设置高职学院,各区县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关于在天津市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评选2009-2010学年度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集体活动的通知》(津教委〔2010〕135号)精神,通过学校科学测评和民主评选,我市大中专学校推荐了一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并积极承担社会工作的优秀学生和团结奋进、勇于创新、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

为了弘扬先进、树立榜样,激励广大青年学生成才报国,促进各大中专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决定,授予在2009-2010学年度争当“优秀学生”、创建“先进集体”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天津大学2008级茅以升2班等10个集体“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市级学生先进集体标兵”称号;授予天津理工大学自动化学院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3班2008级学生豆本加等10名同学“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十佳大学生”称号;授予南开大学合唱团等161个集体“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市级学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天津师范大学文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孟亮等216名同学“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市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授予天津医科大学护理学院涉外护理专业2006级王茜等217名同学“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市级三好学生”称号;授予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天津铁路工程学校道路与桥梁33班等50个集体“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市级学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天津市第一轻工业学校杨洋等119名同学“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市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授予天津市经济贸易学校滕金玲等119名同学“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市级三好学生”称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天津港建设世界一流港口领导小组等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天津港建设世界一流港口领导小组等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3期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天津港建设世界一流港口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和调整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津政办函〔2019J51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天津港建设世界一流港口领导小组等3个议事协调机构,调整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组成人员。

现通知如下:一、成立3个议事协调机构(一)成立天津港建设世界一流港口领导小组,市长张国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马顺清任常务副组长,副市长孙文魁、金湘军任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兼)许颖悟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天津港集团、天津海关、天津海事局、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铁路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充实相关单位及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二)成立天津市城乡困难群众排查解困专项工作组,副市长康义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兼)李荣强和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教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市慈善协会负责同志为成员。

专项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三)成立天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副市长姚来英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景悦和市人社局主要负责同志,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委、市统计局、市合作交流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工商联、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津教委办〔2018〕10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津教委办〔2018〕10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津教委办〔2018〕10号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36号)的要求,在前期意见征询的基础上,我市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天津市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印发,请各联席会议单位遵照执行。

2018年2月11日天津市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36号)文件要求,加强部门协调与配合,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参照国家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本制度。

一、主要职能在市政府领导下,加强统筹协调和相互配合,推进我市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相关工作;提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工作思路,落实国家和我市鼓励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强化监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纠正民办教育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各区、各部门信息沟通,及时总结各区、各部门工作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织形式联席会议由市教委、市委教育工委、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金融局、市审批办、市网信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建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等部门组成。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8.26•【字号】津教委〔2015〕39号•【施行日期】2015.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津教委〔2015〕39号各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5〕6号)的有关规定,并经市政府同意,对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进行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原则服务性收费指高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高校为方便在校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统一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收取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收的部分应及时退还学生;学校不得将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与学费、住宿费合并统一收取,不得从中牟利,侵害学生利益。

严禁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二、服务性收费项目(一)网络使用服务费。

高校按照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在保证学生完成学习任务所必需的计算机上机、上网外,为学生非教学任务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可采取计时方式或按流量收取网络使用服务费。

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不得收取费用。

(二)资料复印、打印及制作费。

高校为学生提供资料复印、打印或加工制作磁盘、光盘等,可收取复印、打印及制作服务费。

(三)乐器租赁费。

有音乐专业的院校,在专业课教学大纲课程安排以外,学生自愿租用乐器进行练习的,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原则收取乐器租赁费。

天津市委教育工委、天津市教委关于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与应用的指导意见

天津市委教育工委、天津市教委关于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与应用的指导意见

天津市委教育工委、天津市教委关于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与应用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委•【公布日期】2019.03.15•【字号】津教政〔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关于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单位(学校),教育两委各处室: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推进《天津市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提升数字教育资源的服务水平,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切实加快教育信息化进程,以教育信息化支撑和引领教育现代化,服务教育强市建设,按照《教育部关于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与应用的指导意见》(教技〔2017〕7号)要求,就加强我市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与应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内涵市级基础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是政府提供数字教育资源基本公共服务的载体,是国家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的省级组成部分,是市级基础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和各区基础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区级平台)经市级枢纽环境连接构成的逻辑统一的整体,主要通过网络学习空间的形式提供资源服务并支撑基于信息技术的新型教育教学模式。

(二)总体目标落实"全国一个体系、每人一个空间、平台就近服务"的基本思路,建成覆盖全市、互联互通、用户统一、共治共享、协同服务的具有天津特色的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新机制及资源有效供给和灵活应用的新模式,建立支撑教育信息化可持续发展的新格局。

(三)工作原则1.数据融合、开放共享。

按照国家资源体系建设总体要求,统一资源标准、服务标准和管理标准,实现与国家体系的无缝衔接和各区级资源体系的数据融合,实现"一点接入、体系共享",打破"信息孤岛"。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津教委规范〔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教委规范〔2017〕10号各区教育局、人力社保局、民政局、编办、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各高等学校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做好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与分类登记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36号)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的要求,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编办、市市场监管委、市审批办共同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编办市市场监管委市审批办2017年12月29日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民办学校办理分类登记的相关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分类进行法人登记。

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2016年11月7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统称为现有民办学校)应当依据本办法按照举办者意愿,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并重新进行法人登记。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01•【字号】津教委〔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教委〔2015〕31号机关各处室:为了规范我委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工作,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了《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

该《办法(试行)》业经第9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7月1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委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工作,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和质量,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本委负责起草,以本委名义出台的重大决策,以及受市政府委托,本委负责起草的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风险评估是指,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决策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及影响进行综合评价和估量,由此决定重大决策是否实施的活动。

第三条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应当坚持法治、民主、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被评估事项的分管领导是风险评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分管领导负责重大决策风险评估的组织、领导,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牵头实施具体评估工作,法制等其他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风险评估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教育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二)教育重大投资项目的设立及调整;(三)招生考试、教育收费、学生资助、学生就业等重大政策的制定及调整;(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的制定及调整;(五)学校办学及管理体制改革及学校布局调整;(六)其他教育改革发展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调整分工情况的通知-津教委[2010]140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调整分工情况的通知-津教委[2010]140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调整分工情况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调整分工情况的通知(津教委〔2010〕140号)各区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直属学校,市教委各处室:根据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调整和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市教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安排如下:靳润成主任主持市教委党组及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发展战略研究、财务工作。

分管处室:办公室、战略办、财务处。

黄永刚副主任分管基础教育、特殊教育、中小学教材工作。

分管处室:学前处、中学处、小学处。

林炎生副主任分管高等教育、学位、人事、发展规划、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和大运会筹备工作。

分管处室:高教处、学位办、人事处、规划处、体卫艺处。

于立军副主任分管德育、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学生资助、安全保卫工作。

分管处室:德育处、学生处、保卫处。

刘欣副主任分管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海河教育园区工作。

分管处室:高职高专处、中职处、成教处。

孙志良副主任分管科技、国际交流工作,协助润成同志分管办公室工作。

分管处室:科技处、国交处。

王东军督学分管党组、老干部工作。

分管处室:机关党委、老干部处。

闻玉东督学分管信访、政府信息公开和审计工作,协助润成同志分管发展战略研究工作。

分管处室:信息公开与信访处、审计处。

王洪华督学分管督导、法规工作,协助永刚同志分管义务教育、特殊教育、中小学教材工作。

分管处室:法规处、督导办。

岳腾仑副巡视员分管纠风和社会力量办学工作,协助刘欣同志分管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工作。

分管处室:民办处。

张向阳副巡视员分管语言文字与民族教育工作,协助炎生同志分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协助志良同志分管国际交流工作。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研究会”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研究会”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研究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26•【字号】津教委办[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研究会”的通知(津教委办〔2012〕15号)各中等职业学校:为加强全市中职德育工作,调动我市中职学校做好德育工作的积极性,加强学校德育工作的研讨和经验交流,经研究决定成立“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机构研究会接受天津市教委学生处、中职处的指导。

全市各中职学校主管德育工作的校领导为成员,研究会设会长单位1名,副会长单位若干、秘书长单位1名,具体工作由会长单位牵头、组长校负责。

研究会按地域和学校层次、类型下设五个组,组内设组长校和副组长校。

各中职校主管德育工作校领导若有变动,将由继任者接任研究会内的职务。

二、主要职责研究会将结合我市中职学校学生德育工作的特点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及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对新时期中职学校学生德育工作的要求,就学生德育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定期开展全市性的研讨活动;交流和推广各校学生德育工作中的优秀成果和经验;承办全市中职德育工作队伍培训等相关工作;组织全市德育工作队伍开展调研和考察等工作;加强理论研究,组织德育工作者探索新时期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的规律,把握工作特点,创新工作方法。

三、工作要求(一)研究会要不定期的召开碰头会,研究相关工作并负责拟定研究会每年的工作计划,交市教委学生处备案;(二)研究会按照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每学期全市性活动不少于1次,并对活动内容和效果做好记录;(三)研究会平时以小组为单位,开展交流活动。

各组长校及成员单位应互相支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校际交流和研讨,促进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取长补短,使我市中职学校学生德育工作整体水平得到提高。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31•【字号】津教政〔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精神卫生,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正文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各高等学校、行业办中等职业学校,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卫生健康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工作,提升学生健康素养,为学生健康成长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教体艺〔2021〕7号),市教委会同市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制定了《天津市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委2022年3月31日天津市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卫生健康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工作,提升学生健康素养,为学生健康成长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引导学生树立正确健康观,深化学校健康教育改革,提升学校卫生条件保障,构建面向人人、人人有责的高质量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养成健康生活方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建立天津市小学生、高中生体质健康档案的通知-津教委[2011]94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建立天津市小学生、高中生体质健康档案的通知-津教委[2011]94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建立天津市小学生、高中生体质健康档案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建立天津市小学生、高中生体质健康档案的通知(津教委〔2011〕94号)各区县教育局,企事业办学单位,各直属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9〕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体育工作,促进学校体育和体质健康工作的科学化管理,我市从2010年开始已经完成了对初中阶段的所有学生《天津市中小学学生体质健康档案》的建立工作。

在总结经验、加强调研的基础上,将继续完成在全市小学校、高中学校建立"天津市中小学学生体质健康档案"工作,并将档案建立工作纳入阳光体育评价体系中。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真,做好工作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对学生在校期间体质健康过程实施科学化管理,是对学生身体形态机能及耐力、速度、力量发展适用等标准,体育成绩、阳光体育活动、体质健康标准等健康指导及发展情况进行跟踪分析的一个重要步骤和有效措施。

它的建立,对于促进广大小学生、高中生终身进行体育锻炼,掌握体育运动技能、保持良好身体状况,为了解和掌握全市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体质健康状况的准确性提供一个平台,都将会产生重大的推动作用。

二、建立健康档案,完善评价机制(一)建立体质健康档案,是完善学生体质健康评价机制的基础平台。

作为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健康成长的记录,各单位、各学校要使体质健康档案成为学生平时参加各项体育课程和阳光体育活动的真实记录,成为掌握小学生、高中生体质达标、生理机能指标状态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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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委宣传部、天津市发改委等关于成立天津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及其办
公室的通知
【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
【发文字号】津教委[2012]28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监察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审计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天津市委员会天津市妇女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2.04.28
【实施日期】2012.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委宣传部、天津市发改委、天津市监察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委、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审计局、天津市工商局、天津市质监局、天津市食药局、天津市食安办、团市委、天津市妇联关于成立天津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
计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通知
(津教委〔2012〕28号)
各涉农区县教育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农委、滨海新区农
业局、卫生局、审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办、区县团委、区县妇联: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十四部门联合下发的《教育部办公厅等十四部门关于成立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通知》(教财厅〔2012〕1号),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领导,经市领导同意,成立天津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靳润成市教委主任
副组长:于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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