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卷二《刑事诉讼法》预习知识点:刑事诉讼证明对象
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刑事诉讼证明对象
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刑事诉讼证明对象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刑事诉讼证明对象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在诉讼证明活动中居于极为重要的地位,它是诉讼证明活动的起点和归宿。
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店铺为大家搜索整理的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刑事诉讼证明对象,希望对大家考试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证明对象1.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概念。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也称证明客体、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是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要证明的一切法律要件事实。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在诉讼证明活动中居于极为重要的地位,它是诉讼证明活动的起点和归宿。
正是因为在观念上首先设定了证明对象,才产生了证明主体、证明责任、证明程序等概念。
证明对象和证明标准一起,形成了证明的方向、内容和目标。
整个诉讼证明活动,都是围绕证明对象进行的。
而证明过程的完成,则有赖于证明对象得到法律所认可的证明。
2.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内容。
证明对象是必须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案件事实,主要是由实体法所规定的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当处以何种刑罚的事实。
此外,在诉讼中对解决诉讼程序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由于与正确处理案件密切相关,也是应当予以证明的事实。
(1)实体法事实。
实体法事实是直接决定案件处理结果的关键所在,解决的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犯何罪、罪重还是罪轻、应否处以刑罚、应处以何种刑罚的问题,因此是刑事诉讼中首要的证明对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从理论上来说,实体法事实可以分为以下几类:①犯罪构成要件的诸事实,即关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事实。
诉讼理论上将应予证明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诸事实概括为“七何”要素,即何人,何时,何地,基于何种动机、目的,采用何种方法、手段,实施了何种犯罪行为,造成了何种危害结果。
②影响量刑轻重的各种量刑事实,即作为影响量刑的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理由的法定情节或者酌定情节。
刑事诉讼法的证明对象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的证明对象是什么?1 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2 作为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理由的事实;3 被告人个人情况以及犯罪后的表现;4 程序事实;5 证据事实。
我国自从新中国建立以来一直是法治社会,而在法治社会中人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的提高。
刑事诉讼法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的法律,其中内容包含了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可谓是范围极其广,这其中有对证明对象的具体说明,很多人可能不是很清楚,那刑事诉讼法的证明对象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证明对象是指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最高法院《解释》第52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特别关注:概括起来,刑事诉讼证明对象包括实体法方面的事实和程序法方面的事实两大类。
二、实体法方面的事实主要有:(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事实;(2)作为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事实;(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
程序法方面的事实主要有:(1)关于回避的事实;(2)影响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事实;(3)关于耽误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等事实;(4)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
证据本身不是刑事诉讼证明的对象。
三、特别关注:检察院《规则》第334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民法总则中新的有关规定是什么民法总则并不是十全十美,也是在不断的发现问题,不断的改善和修改。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章概论刑事诉讼的概念: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刑事诉讼的特征:(1)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2)刑事诉讼是专门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3)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4)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刑事诉讼阶段:立案、侦察、起诉、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特殊阶段: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指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的内容:(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及其权利和义务;(2)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其权利和义务;(3)刑事诉讼的原则、规则和制度;(4)刑事诉讼中收集和运用证据的规则和制度;(5)刑事诉讼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的特征:程序法、公法、基本法。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1)宪法;(2)刑事诉讼法典;(3)有关法律规定;(4)法律解释;(5)行政法规和规章;(6)地方性法规;(7)地方性条约。
刑事诉讼法与民诉、行诉的异同:区别(1)诉讼主体,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国家专门机关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民诉、行诉主要为人民法院。
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为被害人、自诉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民俗和行诉中为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2)诉讼原则,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为:当事人平等,调解原则,处分原则;行诉特有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3)证据制度,在举证责任上刑事诉讼法实行控诉方负举证责任,被告方不负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告、被告都负有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实行被告负举证责任;(4)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民诉和行诉规定,对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可采取训诫、罚款、拘留;行政诉讼法还规定有责令具结悔过;(5)诉讼程序,民诉、行诉的程序分为第一审、第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而刑事诉讼则复杂得多,审判前有立案、侦察和起诉程序,审判程序中另有死刑复核程序。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事诉讼法是一种法律法规,规定了对刑事犯罪行为实施追究和审判的程序和方法。
它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一些关键的刑事诉讼法知识点,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法律法规。
一、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根据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系列的权利保障。
首先,他们有权知悉被告知犯罪嫌疑的具体事实和理由,以便能够进行辩护。
其次,犯罪嫌疑人还享有指定辩护人的权利,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外,他们还有权保持沉默,不会自证其罪,而且还有权拒绝进行非法的拘禁或保释。
二、证据收集和调查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警方和检察机关在证据收集和调查阶段的程序。
在这个阶段,警方可以进行搜查、抓捕和调取相关证据。
然而,这些行为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法定程序的批准。
且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应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刑事审判程序刑事审判程序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在这个环节中,法庭会根据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和裁决。
刑事审判程序主要包括开庭审理、举证、辩论和最后的判决。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庭会让原告和被告提供证据和辩护意见,以充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举证和辩论阶段,法庭会仔细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并听取双方的相关陈述和辩论。
最后,法庭会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被告提出的上诉进行审查。
四、量刑和执行刑事诉讼法对量刑和执行过程也有明确规定。
在量刑阶段,法庭会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其个人表现等因素,来决定刑罚的类型和程度。
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刑期的计算和执行方式。
五、证人和鉴定人权利保障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和鉴定人的权利也有明确保障。
在证人出庭作证过程中,法庭会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证人有权拒绝作出对自己或自己的亲属不利的证言,同时,法庭还会对证人的证词进行严密的审查和核实。
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也享有类似的权利保障。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法规,为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和有序审判提供了明确的程序和规定。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为您介绍一些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知识点。
一、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侦查权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行使;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各机关依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进行。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导致诉讼行为无效。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依靠群众原则刑事诉讼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支持。
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
6、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不论其身份、地位、民族、性别等,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7、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别承担不同的职责,同时又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8、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诉讼活动依法进行。
二、刑事诉讼的主体1、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等工作。
2、人民检察院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等。
3、人民法院负责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追诉的地位,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
5、被害人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
6、自诉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人。
7、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019年司法卷二《刑事诉讼》模拟练习试题及答案7
2019年司法卷二《刑事诉讼》模拟练习试题及答案71.在王某被杀一案中,侦查人员取得了下列线索:(1)王某的朋友李某的陈述,证明王某患有严重的失眠症;(2)王某邻居张某的陈述,描述案发当天曾看见一个衣着邋遢的女子(后经查为留着长发的男子齐某被误认)离开王某家;(3)王某的又一邻居肖某反映,看见案发当天小区收破烂的齐某神色慌张地从王某家里跑出来,身上还带着隐约的血迹;(4)齐某在被公安机关拘传后,在侦查人员的威逼恐吓下,按照公安人员的诱导,交代其用斧头杀害王某的犯罪事实;(5)按照齐某的交代,侦查人员找到的沾有王某血迹的斧头。
以上线索,下列说法准确的有:( )A.材料(1)不能成为证据,因为缺乏证据的关联性B.材料(2)不能成为证据,因为缺乏证据的客观性C.材料(4)不能成为证据,因为缺乏证据的合法性D.材料(5)不能成为证据,因为缺乏证据的合法性准确答案:ABC解题思路:证据的特性具体表现为:(1)客观性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有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诉讼证据的这个本质特征,决定了那些虚幻或虚假的情况,一切主观的东西(如本案中张某自认为长头发的一定是女子)都必须排除在诉讼证据之外(2)关联性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有客观的联系很明显,材料(1)缺乏证据的关联性。
(3)合法性我国的"两高"司法解释建立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即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指控犯罪或者定案的根据但是对于由这些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而派生出来的其他实物证据、非法收集的实物证据,能不能予以排除?《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排除,当前司法实践中,应以"两高"的司法解释为准故材料(4)不能成为本案证据(5)不应排除2.齐某在抢劫时被蔡某等人当场抓获,扭送到公安局。
司法卷二:刑事诉讼法题库知识点三
司法卷二:刑事诉讼法必看题库知识点(最新版)1、多选甲是一起案件的目击者,公安机关对甲进行询问。
侦查人员的下述哪种做法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
A.通知甲去某五星级宾馆提供证人证言B.通知甲去公安局提供证人证言(江南博哥)C.到甲的单位询问甲D.到甲的住处询问甲正确答案:B, C, D2、判断题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
正确答案:对3、问答题简述补充侦查的种类。
正确答案: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4、单选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而当地没有拘役所的,应将罪犯放在()内执行。
A、治安拘留所B、收容教育所C、看守所D、劳教所正确答案:C5、单选对于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条件,表述错误的是()。
A、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B、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C、可能判处拘役以上刑罚D、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正确答案:C6、判断题高某因为抢劫被刑事拘留,现高某患有严重疾病,公安机关决定对高某取保候审。
这种做法是对的。
正确答案:错7、判断题根据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由刑事侦查部门负责管辖。
正确答案:对8、判断题对于公安机关和军队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应当共同研究协商,必要时可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协调解决。
正确答案:错9、多选下列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有()。
A.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B.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C.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D.防卫过当的正确答案:A, B, C10、问答题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正确答案: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取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并在一定范围内肩采取普遍管辖原则的结合型刑事管辖体制。
①属地原则(也称为领土原则)。
②属人原则(也称国籍原则)。
③保护原则(也称安全原则)。
④普遍管辖原则。
⑤独立行使刑事管辖的主权原则,兼顾“一罪不二罚”的原则。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一)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一)论文摘要研究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要解决中心问题就是恰当地确定证明的范围。
明确证明对象是为了明确在办案中需要查证的范围,有利于及时全面地查明案情,避免分散精力,遗漏应该证明的重要情节,使办案人员分清主次和缓急,从而有重点、有次序地安排自己的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
明确证明对象对实际工作具有很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证明对象有以下特点:1、证明对象是表现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是受法律规范调整的;2、证明的主体是特定的,仅指司法人员和部分当事人。
3、证明对象是要用证据来加以证明的;4、证明对象是案件中需要证明的有关情况。
证明对象的范围应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两大部分。
实体法事实包括有关犯罪的事实及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有无前科、犯罪后的态度,是否自首等。
案件事实是基本的、首要证明对象,是全部证明对象任务中最核心的内容。
无须证明的事实主要有:1、众所周知的事实及自然规律和科学定理;2、司法人员职务上熟知的事实;3、预决的事实;4、自认;5、推定。
研究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要解决的中心问题即恰当地确定证明的范围。
明确证明对象是为了明确在办案中需要查证的范围,有利于及时全面地查明案情,避免分散精力或遗漏应该证明的重要环节,使办案人员分清主次和缓急,从而有重点、有次序地安排自己的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
明确证明对象对实际工作具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关于证明对象的概念公安部政治部编《刑事证据学》(人民警察高等教育规划教材)关于证明对象表述为:证明对象又称“待证事实”,是指在诉讼中需要有司法人员和当事人使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刑事诉讼法学》表述为:证明对象是指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的范围。
全国统编教材《证据学》表述为:证明对象是指案件中必须由司法人员或当事人依法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刑事证据理论》表述为:证明对象就是刑事诉讼中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问题,也就是办案中需要查明的案件总和。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事诉讼法是维护社会正义、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法律基础。
了解和掌握刑事诉讼法的相关知识点,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和适应法律环境,提高法律意识和保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展开讨论,涵盖起诉、审判、证据、罪刑、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一、起诉阶段在刑事诉讼中,起诉阶段是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过程。
一般情况下,公诉权由检察机关行使。
检察机关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决定是否起诉,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
起诉书应包括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内容。
二、审判阶段刑事诉讼中的审判阶段是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过程。
审判阶段主要包括开庭审理、质证、辩论、合议和宣判等环节。
在开庭审理时,法庭成员向被告人宣读起诉书的内容,并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所列罪名的认罪或否认情况。
同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陈述意见和辩解,质证证据并提出相关请求。
开庭审理结束后,法庭成员进行合议,最终作出判决。
三、证据规定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采信和运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确保审判公正和证明事实的真实性。
刑事案件的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
其中,证人证言是常见的证据形式之一。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证人证言应当真实、客观、公正,且有必然的关联性。
对于不同类型的证据,法院在运用时还需考虑其合法性、证明力等因素。
四、罪刑法定原则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罪行和刑罚必须具备法定事实和法定依据,法定程度高于一切非刑事法律的规定。
即刑罚只能依据法律规定,并在成文法的约束下确定。
这一原则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滥用权力,确保刑事审判的正当性。
五、程序规定刑事诉讼程序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刑事案件审理的一系列程序性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各方参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保护和规范。
司法考试刑诉法(刑事证据)讲解
刑事证据是刑事诉讼法中每年必考的内容,我们在这里简单讲述一下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证据的相关内容,包括证据的基本特征、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的分类、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要求(证明标准)几个方面。
一、证据的基本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这里合法性是重点,非法证据是要被排除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但并不是以这种手段收集的证据都会被排除,要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也就是说要排除证据的法定形式中的两个半。
此外,以刑讯逼供等方式而得到的物证并不排除。
二、证据的法定形式⒈物证、书证,这里要注意物证是绝对不排除的,即便是刑讯逼供所得到的物证。
⒉证人证言,注意单位在刑事诉讼中不。
是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案件的主要事实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包括肯定性的直接证据与否定性的直接证据,肯定性的好理解,否定性的比如李四说不是张三杀的人,这就是否定性的直接证据,这里的谁实施了犯罪行为,谁只要特定化即可,而不用确定为某个人。
根据以上证据的法定形式,我们来总结一下:物证、勘验检查笔录都是间接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可能是直接证据,也可能是间接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一般是直接证据,鉴定结论一般是间接证据,但经鉴定是自杀的鉴定结论是直接证据。
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客观性;关联性;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之间有关联而没有矛盾;结论的唯一性与排他性。
⒊证据以表现形式的不同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鉴定结论是言词证据,物证、书证和勘验、检查笔录是事物证据,这里注意鉴定结论实际上是鉴定人所说的话,所以也是言词证据。
而对于视听资料是有争议的,多数情况下是实物证据,记载言辞的为言词证据。
⒋证据以其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系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有罪证据是罪重或罪轻的证据,这个分类要与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区分开来,例如防卫过当的供述是辩护证据,也是有罪证据,是证明罪轻的有罪证据。
刑事诉讼证明的基本要素
刑事诉讼证明的基本要素
一、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是指在诉讼中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以及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二、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由公诉人承担,但被告人可以提出辩护意见并提供证据。
如果被告人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其辩护意见,则可能面临被定罪的风险。
三、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指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认定该事实。
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即证据必须充分、确实、可靠,使法官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形成确信。
四、证明方法
证明方法是指在诉讼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手段和方式。
在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明方法包括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
此外,还可以通过勘验、检查、搜查等方式获取证据。
五、证明程序
证明程序是指在诉讼中,用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的各种程序。
在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明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程序。
在每个程序中,都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则,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
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司法考试复习资料
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司法考试复习资料考生们需要努力的复习,遇到不懂的刑事诉讼法考点多钻研,才有可能通过司考刑事诉讼法。
“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和当事人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达到的程度。
这个知识点常考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明要求和“疑罪”的处理。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有罪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相关法条有《刑诉法》第195条、第172条和第160条。
各种考试中,通常考的是对这个证明标准的理解。
1、所谓案件事实清楚,是指凡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是清楚的、真实的。
具体讲就是作为构成案件事实的“七何”要素即何人、在何时、何地、基于何种动机、使用何种手段、实施了何种犯罪行为、造成了何种危害后果等七种要素,或者作为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的事实,必须查清。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3个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证据确实是对定案证据在质量上的要求:证据充分是对定案证据在数量上的要求,是指经查证属实的证据在数量上必须符合法律关于定罪的要求。
(二)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明要求1、在立案阶段,只要求确定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移送论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必须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
所以说,随着诉讼活动的进行,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不断深化,法律对证明的要求也相应提高,直至达到定案时的最高标难。
2、“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考点: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
考点4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08/⼆/32、69;05/⼆/97;04/⼆/71;03/⼆/52;02/⼆/54】 《⾼法刑诉解释》第52条规定,需要运⽤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1.被告⼈的⾝份;2.被指控的犯罪⾏为是否存在;3.被指控的⾏为是否为被告⼈所实施;4.被告⼈有⽆罪过,⾏为的动机、⽬的;5.实施⾏为的时间、地点、⼿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6.被告⼈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的关系;7.被告⼈的⾏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8.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具体范围主要包括:1.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
2.作为罪刑轻重的各种量刑情节的事实。
3.解决刑事诉讼程序问题需要证明的事实。
4.其他需要运⽤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证明责任,也称举证责任,是指司法机关或某些当事⼈应当收集或提供证据证明应予认定的案件事实或有利于⾃⼰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认定、主张不能成⽴的危险。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承担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责任。
证明责任的分担:1.证明犯罪嫌疑⼈、被告⼈有罪的责任,由在刑事诉讼中执⾏控诉职能的国家专门机关承担,即由⼈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承担。
2.⾃诉案件的⾃诉⼈应当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
⾃诉案件的被告⼈提出反诉的,对于其反诉主张,被告⼈⼜具有⾃诉⼈的诉讼⾓⾊,负有相应的证明责任。
3.犯罪嫌疑⼈、被告⼈⼀般情况下不承担证明⾃⼰⽆罪的责任。
尽管如此,法律没有赋予被追诉⼈沉默权,对于侦查⼈员的提问,犯罪嫌疑⼈应当如实回答但对于与本案⽆关的,可以拒绝回答。
作为犯罪嫌疑⼈、被告⼈不负举证责任的例外,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案件。
对于此类案件,⾸先承担证明责任的仍是司法机关,当司法机关收集到⾜够证据证明某国家⼯作⼈员的财产和⽀出明显超出合法收⼊且差额巨⼤时,举证责任转移到犯罪嫌疑⼈⾝上,即必须说明差额部分的来源是合法的,如果不能说明,差额部分以⾮法所得论。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刑事诉讼证明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刑事诉讼证明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指导:刑事诉讼证明。
2017-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征程已经出发,我们的小编深知考生的艰辛,特意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诉讼证明的内容,希冀对大家备战2017-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有所帮助,祝广大考生2017-2018年司考金榜题名。
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刑事诉讼证明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依法收集证据,证明是谁实施了犯罪,犯罪人的罪责轻重及其他有关事实,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提供证据,运用证据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活动。
狭义的刑事诉讼证明是指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证据,运用证据阐明系争事实,论证诉讼主张成立的活动。
我国一般采狭义说的观点.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具有以下特征:1.刑事诉讼证明的主体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和自诉人实际上处于原告一方,负有向法庭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被告人原则上不负证明责任,仅在特定情况下承担证明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不是证明的主体。
公安机关虽然承担主要的侦查任务,协助检察机关行使控诉职能,但是其侦查行为只是为公诉机关的刑事诉讼证明活动做准备,公安机关本身并不是刑事诉讼证明的主体。
法院的职责是居中裁断,对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证明活动作出评价,因此法院不是证明主体,在法定情况下依照职权调查证据,是为了审查证据,而不是证明自己的主张。
2.刑事诉讼证明的客体是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项。
证明对象是与定罪、量刑及保障程序公正有关,从而具有诉讼意义的事项。
在诉讼中,并非所有事项都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一般只有诉讼两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不同意见的事实争议和法律争议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法律教育网3.严格意义上的刑事诉讼证明只存在于审判阶段。
刑事诉讼证明是与法庭审判紧密联系的概念,解决的是在审判程序中由谁提出诉讼主张并加以证明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证明对象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证明对象是什么??刑事诉讼法是指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上诉被告发生的违反法律的行为,并且提交诉讼文书,证明对象,顾名思义就是有足够证据证明该事件真实发生的事实。
那么,刑事诉讼法证明对象是什么?我们来看一下。
刑事诉讼法是指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上诉被告发生的违反法律的行为,并且提交诉讼文书,证明对象,顾名思义就是有足够证据证明该事件真实发生的事实。
那么,刑事诉讼法证明对象是什么?我们来看一下。
刑事诉讼证明对象,也称证明客体、待证事实或者要证事实,是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要证明的一切法律要件事实。
(一)证明对象的范围1、实体法方面的事实包括:(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事实,可以分为:①犯罪事实是否发生;②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③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等;④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包括危害后果与犯罪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无刑事责任能力;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主观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以及犯罪动机和目的等;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否追究刑事责任。
诉讼理论界为指导司法实践,将上述需要证明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概括为“七何”要素,即何人;何事;何时;何地;何方(法);何因;何果。
(2)作为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理由的事实。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
(4)排除行为违法性的事实2、程序法方面的事实包括:(1)关于回避的事实;(2)影响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事实;(3)关于耽误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等事实;(4)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
(二)免证事实(不需要证明的对象)免证事实一般包括司法认知、推定和自认三种。
具体来说,在我国,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论文摘要研究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要解决中心问题确实是恰本地确信证明的范围。
明确证明对象是为了明确在办案中需要查证的范围,有利于及时全面地查明案情,幸免分散精力,遗漏应该证明的重要情节,使办案人员分清主次缓和急,从而有重点、有顺序地安排自己的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
明确证明对象对实际工作具有很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证明对象有以下特点:一、证明对象是表此刻刑事诉讼进程中的,是受法律标准调整的;二、证明的主体是特定的,仅指司法人员和部份当事人。
3、证明对象是要用证据来加以证明的; 4、证明对象是案件中需要证明的有关情形。
证明对象的范围应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两大部份。
实体法事实包括有关犯法的事实及被告人的个人情形和有无前科、犯法后的态度,是不是自首等。
案件事实是大体的、首要证明对象,是全数证明对象任务中最核心的内容。
不必证明的事实要紧有:一、众所周知的事实及自然规律和科学定理;二、司法人员职务上熟知的事实;3、预决的事实;4、自认;五、推定。
研究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要解决的中心问题即恰本地确信证明的范围。
明确证明对象是为了明确在办案中需要查证的范围,有利于及时全面地查明案情,幸免分散精力或遗漏应该证明的重要环节,使办案人员分清主次缓和急,从而有重点、有顺序地安排自己的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
明确证明对象对实际工作具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关于证明对象的概念公安部政治部编《刑事证据学》(人民警察高等教育计划教材)关于证明对象表述为:证明对象又称“待证事实”,是指在诉讼中需要有司法人员和当事人利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刑事诉讼法学》表述为:证明对象是指必需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的范围。
全国统编教材《证据学》表述为:证明对象是指案件中必需由司法人员或当事人依法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刑事证据理论》表述为:证明对象确实是刑事诉讼中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问题,也确实是办案中需要查明的案件总和。
2019年司法卷二《刑事诉讼法》预习知识点: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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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搜查的概念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相关的地方实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
搜查是一种强制性的侦查措施,是侦查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
它对于即时收集犯罪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打击和制止犯罪,保证侦查和审判的顺利实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搜查的程序和要求搜查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和住宅。
所以,搜查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行。
1.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实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实行搜查。
搜查的对象,能够是犯罪嫌疑人,也能够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能够对人身实行,也能够对被搜查人的住处、物品和其他相关场所实行。
搜查的日的是发现和收集相关犯罪的证据,查获隐藏的犯罪嫌疑人。
所以,不能为了其他目的而滥用搜查措施。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5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交出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法律教育网3.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
公安机关的搜查证,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
人民检察院的搜查证,要由检察长签发。
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能够实行搜查”。
这里所说的紧急情况,在侦查实践中是指:(1)身带行凶、自杀器具的;(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3)可能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在这些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搜查的审批手续,所以,允许以拘留证、逮捕证实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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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卷二《刑事诉讼法》预习知识点:刑事诉
讼证明对象
1.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概念。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也称证明客体、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是证明主体使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要证明的一
切法律要件事实。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在诉讼证明活动中居于极为重要的地位,它
是诉讼证明活动的起点和归宿。
正是因为在观点上首先设定了证明对象,才产生了证明主体、证明责任、证明程序等概念。
证明对象和证
明标准一起,形成了证明的方向、内容和目标。
整个诉讼证明活动,
都是围绕证明对象实行的。
而证明过程的完成,则有赖于证明对象得
到法律所认可的证明。
2.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内容。
证明对象是必须使用证据予以证明
的案件事实,主要是由实体法所规定的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
及理应处以何种刑罚的事实。
此外,在诉讼中对解决诉讼程序具有法
律意义的事实,因为与准确处理案件密切相关,也是理应予以证明的
事实。
(1)实体法事实。
实体法事实是直接决定案件处理结果的关键所在,解决的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犯何罪、罪重还是罪轻、应
否处以刑罚、应处以何种刑罚的问题,所以是刑事诉讼中首要的证明
对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
量刑相关的事实、证据都理应实行调查、辩论。
从理论上来说,实体法事实能够分为以下几类:
①犯罪构成要件的诸事实,即关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
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事实。
诉讼理论上将应予证明的犯罪构成要件
的诸事实概括为“七何”要素,即何人,何时,何地,基于何种动机、
目的,采用何种方法、手段,实施了何种犯罪行为,造成了何种危害
结果。
②影响量刑轻重的各种量刑事实,即作为影响量刑的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理由的法定情节或者酌定情节。
③足以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即
所谓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
例如:根据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使职权以及意
外事件等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因为以合法形式出现,从
根本上就排除了违法性;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几种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法定情形排除了行为的可罚性;行为人没有达到
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或者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
期间犯罪,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不承担刑事责任。
(2)程序法事实。
能够成为证明对象的程序法事实,主要包括: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关于回避的事实;耽误诉讼
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事实;违反法定程序的
事实;相关管辖争议的事实;与执行的合法性相关的事实,如关于罪犯“是否怀孕”的事实;其他需要证明的程序性事实。
证据事实不是证明对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案件事
实情况是证明对象,而证据事实是证明手段。
证据事实不宜作为证明
对象的主要理由是:在诉讼中确定哪些事实是证明对象,哪些不是证
明对象,理应以诉讼的目的或它最终所要解决的问题为衡量的尺度。
只有这样,才有一个客观的标准。
证据事实归根结底是用以证明待证
事实的,是证明手段。
在此,不能把对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与对案件
事实的证明混为一谈。
(3)免证事实。
刑事诉讼中的事实一般分为待证事实和免证事实两
大类。
其中,待证事实是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免证事实是免除控辩
双方举证、由法院直接确认的事实。
从国外关于免证事实的研究看,
免证事实一般包括司法认知、推定和自认三种。
根据人民法院《解释》第64条的规定,需要使用证据证明的案件
事实包括:
①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②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有;
③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④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水平,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⑤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⑥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⑦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⑧相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⑨相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⑩与定罪量刑相关的其他事实。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
处罚,理应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该条将实体法事实和程
序法事实实行了“一揽子”规定。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5条第3款规定了死刑案件的证明对象,包括:
①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
②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
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③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④被告人有刑事责任水平;
⑤被告人的罪过;
⑥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⑦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
该规定第36条还对作为死刑案件证
明对象的量刑事实作了细化,即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认定后,人民法
院认定被告人的量刑事实,除审查法定情节外,还应审查以下影响量
刑的情节:
①案件起因;
②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水准,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
大小;
③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
④被告人平时表现及有无悔罪态度;
⑤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情况,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被
害人近亲属谅解;
⑥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
需要指出的是,刑事诉讼法将收集证据程序的合法性纳入了需要
证明的程序法事实。
例如,第56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
认为可能存有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理应对
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实行法庭调查。
第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
性实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理应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
证明。
司法解释对此也实行了相关规定。
人民检察院《规则》第437条规定了免证事实,即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实行证明:
①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
事实;
③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理应知
晓的事实;
④在法庭审理中不存有异议的程序事实;
⑤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⑥自然规律或者定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