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ST 生化 公告编号:2008-026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2008 年5月26日上午在深圳市福田区联合广场A 座35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通知于2008 年5月8日以电话、邮件和传真方式发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召集,由董事长史跃武先生主持。
独立董事叶全良先生日前因其他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也未委托其他董事代其行使表决权,应参与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8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1、以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董事会决议,提名史跃武先生、陈海旺先生、原建民先生、曹正民先生、田为农先生、任彦堂先生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侯选人,提名陈树章先生、田旺林先生、张建华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候选人将提交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逐项选举表决。
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将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经审核无异议后再提交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逐项选举表决。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王玉才先生、史吉军先生对董事会换届选举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程序规范,董事候选人能够胜任所聘职务的要求,并同意将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最近一次的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第四届董事会在换届选举前,仍将继续履行董事职务,直至第五届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2、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08年度薪酬的议案》同意提交200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的薪酬议案。
每年领取的薪酬为人民币4.8万元(含税)3、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指引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指引
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治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是股东行使权利、监督公司管理层、决策公司重大事项的重要平台。
为了保证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和有效决策,需要制定一些规则和指引,以便引导会议的进行。
以下是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一些指引:
1. 会议召开:股东大会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地点召开。
公司应提前通知所有股东参加大会,并提供大会议程、议题等资料。
2. 出席与表决:股东大会的股东应提前确认是否参会,如无法亲自参会,可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可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进行表决。
3. 会议主持:会议应由董事会主席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主持人主持。
主持人负责会议的议程安排、讨论控制、发言管理等工作。
4. 议程安排:会议议程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审议公司财务报告、决策公司重大事项、选举董事、审议分红等议题。
5. 发言与讨论:股东有权在会议中发言,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发言应围绕议程展开,避免无关话题。
6. 决议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通过。
决议的通过通常需要获得股东持股比例的多数同意。
7. 记要记录:会议应有记录员负责会议的记录和纪要,包括会议的议程、决议结果、股东发言等内容。
8. 会议结束: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指引应该将会议结束后的后续工作明确,如公布决议结果、整理会议记录等。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遵守能够保证会议的秩序和有效性,增强股东对公司的监督和参与意识,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更加规范、透明、公正。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使股东大会会议的顺利进行,规范股东大会的组织与行为,提高股东大会的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及其程序与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称“规范意见”)及本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经理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与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条股东(包括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大会,依法(含本规则)享有与行使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与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五条主持人为大会主席。
设立股东大会秘书处,其具体负责股东登记、印发会议文件、负责签到、接收股东临时报名发言(如需要)、统计表决结果等会议组织与记录等有关方面的事宜。
第六条会议由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全体在册股东组成,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明确授权范围。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程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事务所会计师、法律顾问及其他经董事会会前批准出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参加会议。
为确认出席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必要时,大会主席(主持人)可指派大会秘书处人员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被核对者应当给与配合。
前款以外者,经大会主席许可,可以旁听会议。
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落实会议安全保卫措施。
第七条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大会主席许可。
第二章召集与召开第八条股东大会年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日起的6个月内举行。
股东临时会议视实际情况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举行。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董事会认为必要及监事会提议时,可以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出席股东大会的还可包括: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它人员。
第三条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第四条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权利: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授权董事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的单个项目投资;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3.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14.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15.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16.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17.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第五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即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word版
XXX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公司的股东为《公司章程》规定的依法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义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股东大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第六条股东大会是本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本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转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修改本公司章程;(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一)审议批准本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长期激励方案;(十二)审批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行使的其它职权。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加强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沟通和合作,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公司的稳定运作,根据《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及其各类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具有最终决策效力。
第四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每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一票。
第五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主席或副主席负责召开股东大会并主持会议。
第六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改,应由董事会提出,并经过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股东的赞同通过。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七条股东大会按照事先确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议程进行,凡涉及重大事项的,应提前30天以上通知全体股东。
第八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应以公司公告方式发布,向全体股东发送通知函,并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公示。
第九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应包含的内容:召开时间、地点、议程、股东出席方式、投票方式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股东大会的召开场所应具备必要的音响设备和投影设备,确保全体股东的知情权、参会权和发言权。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专门人员负责,记录会议的主要内容和决议,并留存公司档案。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议程和决策程序第十二条股东大会的议程由董事会确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决策。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的议程一般包括:主席报告、财务报告、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提名产生和变更、公司章程修改、重大决策等事项。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的决策一般采取股东表决方式,每股持有人有一票,多数表决通过即为决策有效。
第十五条股东大会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主席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的决策结果将在股东大会闭幕后及时以公告形式发布,并在公司官方网站公示。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股东享有知情权、参会权、发言权和表决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重要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机构,既是股东行使权力的平台,也是制定公司业务计划和政策的主要场所。
大会对公司发展和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大会的议事规则至关重要。
二、大会准备工作1.召开大会的通知公司应提前发出公告或通知,以便股东有足够的时间做好准备。
通知应当包含大会时间、地点、议程、股西公司股份分配方案及材料的相关细节等。
2.发布公告公司应该在大会召开前至少30天向股东发布公告并刊登在报刊上,详细介绍大会的时间、地点、议程、出席条件、投票方式等细节,以便股东能够及时了解大会信息并做好准备。
3.制定议程公司应制定详细的议程,包括股东提出的各项议案,以便股东知道要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三、大会程序1.主持人大会应由公司高层或董事长担任主持人。
主持人必须确认到会股东的身份和代表权,确保大会的公正和透明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有人利用大会进行作弊行为。
2.设定时间表大会应设定适当的时间表以保证所有股东能够充分表达他们的意见,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决所有议案。
3.出席及表决所有股东应在规定时间内到会,否则应提交授权书。
出席的股东应符合法律、章程和公司规定的资格要求。
表决采用股东成立与股份数成比例的表决权,一股一票制。
4.记录会议大会应有记录员负责记录所有股东提出的建议、意见和表决结果,并及时通报大会结果。
四、大会决议1.法律效力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的决策,具有法律效力。
2.实施能力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方可具有实施能力。
3.公告公示公司应及时公布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且按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果大会的决议触及公司的重大决策,公司应该通过适当的方式告知股东、员工和市场。
五、结论股东大会是制定公司业务计划和政策的重要场所,并对公司发展和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了解和严格遵守大会议事规则是公司治理和维护股东权益的关键。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股东大会旳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旳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可以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企业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及本规则旳有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可以依法行使权利。
企业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准时组织召开股东大会。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保证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大会旳一般规定第三条股东大会是企业旳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企业章程规定旳职权。
第四条在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旳状况下,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旳部分职权。
第五条股东大会应当在《企业法》和企业章程规定旳上述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旳处分。
第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此前告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应六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旳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与,行使委托载明旳权利。
第三章股东大会旳召集第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四章股东大会旳提案和告知第八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旳规定;(二)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三)有明确议题和详细决策事项;(四)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第九条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旳主体包括:(一)企业董事会;(二)执行监事;(三)单独或合并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旳股东。
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旳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告知,公告临时提案旳内容。
除前款规定旳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告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告知中已列明旳提案或增长新旳提案。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一、总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为了保障股东大会的规范运作,提高决策效率,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作出反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作出反馈。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三、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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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出席股东大会的还可包括: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第四条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权利: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授权董事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的单个项目投资;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3.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14.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15.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16.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17.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完整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性质、职权第五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权力。
第六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单笔额度相当于公司净资产30%(不含)以上的对外股权投资和金融产品投资,其他业务活动和低于上述额度的股权投资和金融产品投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对公司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事宜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审议关于监管部门对公司的监管意见及公司执行整改情况的报告;(十三)审议关于受益人利益实现情况的报告。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及召开第七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主持。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建立对于保障公司治理机制的健康运转至关重要。
下面将就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召开时间公司股东大会应于每年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召开,一般为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以总结上一财政年度的经营情况,并决定公司的运营方向和发展策略。
此外,在公司有重大事项需要股东决策时,也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应提前根据章程规定的程序通知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确保股东能够及时参会。
二、议事内容股东大会的议事内容主要包括审议和表决公司的重大事项,如年度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公司章程的修订等。
在进行议事前,应当提前向股东发送有关文件和资料,确保股东对议题有充分的了解和准备。
同时,在会议现场应当设有专门的议事秘书,记录会议的全部过程和决议结果,并将会议记录及时发送给所有股东。
三、表决程序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应当遵循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和原则,包括表决的方式、表决时限、表决结果的确认等。
一般情况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保障股东权益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同时,对于重大事项的表决,应当确保股东在表决前充分了解议题的内容和影响,保证表决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会议纪律股东大会的会议纪律是维护会议秩序的重要保障,会议主持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议事程序主持会议,确保会议顺利进行。
在会议现场,应当禁止参会人员的无关谈话和干扰行为,确保会议的专注和高效。
同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尊重会议纪律,按照规定的程序发言和表态,不得擅自打断他人发言或干扰会议的正常进行。
五、会议结果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会议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公布会议决议的结果,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报告义务。
对于股东的反馈意见和建议,公司应当认真对待,积极改进和完善公司的治理机制,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社会形象。
三会议事规则经典版
三会议事规则经典版规定为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和质量,制定如下规定:第一,股东会议应于每年定期召开一次,会议时间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
第二,股东会议应当在公司注册地召开,如有需要,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
第三,股东会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议事内容应当与会议通知书所载明的议题一致。
第四,股东会议应当保证股东的知情权和表决权,股东应当在会议前收到会议通知书和议案,有充分的时间了解议案内容并做出表决决定。
第五,股东会议应当保证表决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对于表决结果有争议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
第三部分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七条董事会定期会议规定为保障董事会议事效率和质量,制定如下规定:第一,董事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召开,议事内容应当与会议通知书所载明的议题一致。
第二,董事会议应当保证董事的知情权和表决权,董事应当在会议前收到会议通知书和议案,有充分的时间了解议案内容并做出表决决定。
第三,董事会议应当保证表决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对于表决结果有争议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
第四,董事会议应当保证会议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记录应当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议题、表决结果等内容。
第八条董事会决策规定为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制定如下规定:第一,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决策,决策应当符合公司的经营目标和战略规划。
第二,董事会应当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决策应当经过充分的讨论和研究,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和影响。
第三,董事会应当保证决策的执行力和监督力,决策应当有明确的责任人和执行时间,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评估。
第四,董事会应当保证决策的公开透明,对于重大的决策应当及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
通知和程序股东会议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股东会议的议程,并在股东会议召开前向所有股东发出会议通知。
(完整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股东大会议事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信托企业管理方法》、《信托企业治理引导》和企业章程等有关规定,拟订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应该严格依据法律、法例、企业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履行权益。
企业董事会应该确实执行职责,仔细、准时组织股东大会。
企业全体董事应该勤恳尽责,保证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履行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该在《企业法》和企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暂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该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
暂时股东大会不按期召开,出现企业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该召开暂时股东大会的情况时,暂时股东大会应该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性质、职权第五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构成,为企业的权益机构,依据法律、法例和企业章程履行权益。
第六条股东大会依法履行以下职权:(一)决定企业的经营目标和单笔额度相当于企业净财产 30%(不含)以上的对外股权投资和金融产品投资,其余业务活动和低于上述额度的股权投资和金融产品投资受权企业董事会决定;(二)选举和改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酬劳事项;(三)选举和改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酬劳事项;(四)审议赞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赞同企业的年度财务估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赞同企业的收益分派方案和填补损失方案;(七)对企业增添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策;(八)对企业刊行债券作出决策;(九)对企业归并、分立、解散和清理等事项作出决策;(十)对企业股东转让其拥有的企业股份事宜作出决策;(十一)改正企业章程;(十二)审议对于看管部门对企业的看管建议及企业执行整顿状况的报告;(十三)审议对于得益人利益实现状况的报告。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招集、通知及召开第七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招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别原由不可以执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主持。
SST生化:总经理工作细则(2010年1月) 2010-01-07
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10年1月6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总经理的职责第三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附 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程序,确保经理有效行使职权和勤勉履行义务,充分发挥总经理的经营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总经理受董事会委托,全面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事务,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等。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职责第三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定,包括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岗位责任及考核办法;(六)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七)根据公司章程关于总经理职权规定及董事会的授权,对外签署协议,签发日常经营管理业务文件;(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九)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十)制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升级、工资和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十一)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十二)《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总经理负有以下职责:(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二)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三)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七)不得挪用资金或者违反公司章程或其他相关规定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九)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十)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十一)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十二)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1. 法律有规定;2. 公众利益有要求;3. 按该经理人员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三九生化
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2010年1月6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合同和起草与签订第三章合同的审查批准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第六章纠纷处理第七章合同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管理,规范合同法律行为,防范经营风险,保护公司利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必须相互配合,切实执行本制度,凡违反规定操作而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合同的起草与签订第四条合同范本均由证券部根据相关规定起草,具体内容由相关部门负责,由证券部审定。
第五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六条合同签署实行法定代表人签署和授权委托签署制度,授权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签署合同。
第七条签订合同实行洽谈、审查、批准独立制约原则,经办人、审查人、批准人各司其职,分工负责。
合同均须经过评审、批准方可签订。
第八条经济合同除即时结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有公司统一格式文本的,应使用格式文本。
第九条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第三章合同的审查批准第十条合同审查批准程序为:经办人申报—→部门负责人审查—→证券部审查—→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批准第十一条由经办人填写合同会审表,附合同签约文本,报送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为合同签订的第一责任人,对合同拟定、签订和履行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部门负责人负责对合同的审查,签署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除日常作业合同(销售、采购、加工)、流动资金借款、保险等格式化合同外,凡合同标的超过3000万元的合同及其他重要合同均送交证券部审查。
第十四条所有合同均经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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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0年1月6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授权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八章 会议记录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第七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
第八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 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 修改《公司章程》;(十一) 对公司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十二) 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 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十五) 审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事项;(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任何担保;(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十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终结后6 个月内召开。
第十一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 独立董事提议时;(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第十二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山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授权第十四条 相关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第十五条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股东大会将其决定投 资计划、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的职权明确并有限授予董事会如下:(一) 投资方面1.对于单个项目投资,股东大会对投资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30%的项目进行审批;授权董事会对投资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30%的项目进行审批。
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公司运用公司资产对与公司经营业务不相关的行业进行风险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债券、非套期保值期货、股票、委托理财)的,股东大会对投资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0%的项目进行审批;授权董事会对投资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0%的项目进行审批。
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资产处置方面1. 公司进行资产收购、出售时,股东大会对单个项目交易金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30%的项目进行审批;授权董事会对交易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30%的项目进行审批。
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股东大会对处置固定资产总额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固定资产净值的20%的项目进行审批;授权董事会对处置固定资产总额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固定资产净值的20%的项目进行审批。
本条所指的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以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3. 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股东大会对其他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受托理财、承包、租赁等方面的重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涉及累计金额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额的30%的进行审批;授权董事会对涉及累计金额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额的30%的项目进行审批。
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 对外担保方面1. 公司为他人担保的,被担保人应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或其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股东大会对担保金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0%的担保进行审批,授权董事会对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0%的担保进行审批。
2.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控股股东不得参加对于提供该等担保事宜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 如上述投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事项中的任一事项,适用前述不同的相关标准确定的审批机构同时包括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则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五) 如上述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构成关联交易的,股东大会对交易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进行审批;授权董事会审议、决定以下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1. 交易金额低于 3,000 万元且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5%的关联交易;2. 交易金额低于 3,000 万元、但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3. 交易金额高于 3,000 万元、但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依据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用途实施募集资金具体调用计划。
公司股东大会可以针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审批进行授权,授权范围不受本规则其它条款的限制。
第十七条 在必要、合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当时股东大会上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二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