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公正与司法人员
司法公平:让每个人都有公正的审判
司法公平:让每个人都有公正的审判在一个正义的社会中,司法公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民众权益的基石。
无论一个国家的制度如何健全,其司法体系是否公平决定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民的信任度。
然而,为了实现真正的司法公平,我们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为此,我们需要不断努力改善司法制度,确保每个人都能得到公正的审判。
首先,司法公平需要确保每个人都能平等面对法律。
无论是贫穷还是富有,无论是权势强大还是弱小,每个人在法庭上都应该被平等对待。
这要求法官和律师从职业道德和责任出发,不受外界干扰,公正地审理每个案件。
同时,也需要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确保弱势群体能够享有同等的辩护权利。
只有这样,才能消除因经济条件、社会地位或政治影响而产生的不公平。
其次,司法公平需要依靠透明和公开的审判程序。
透明度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关键,它要求所有的司法活动都应该在公众监督和信息披露下进行。
法庭的审理过程应该对公众开放,以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此外,媒体应当拥有报道司法事件的自由,以促进舆论监督和公正评价。
透明和公开的司法制度不仅能够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还能增强人民对司法机构的信任。
同时,司法公平还需要在司法决策中注重证据和合理推理。
法官应该基于客观证据和合理推理做出判决,而不是个人偏见、政治因素或其他非法律因素。
为了确保这一点,培养法官和律师的专业素养至关重要。
他们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辩论技巧和道德操守,以便能够正确地解释和应用法律。
此外,司法机构也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司法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范。
最后,为了实现司法公平,我们还需要加强司法教育和普法教育。
司法教育应该注重培养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让每个人都能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普法教育则是让公民了解和遵守法律,提高法治素养。
只有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培养法治文化和法治精神,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平。
司法公平是一个长期的目标,需要不断地努力和改进。
我们不能容忍任何形式的不公正和滥用职权。
司法公正申论作文
司法公正申论作文在当今社会,司法公正是维护法治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权益最重要的基石之一。
司法公正意味着法官应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做出公正、公平的判决,不受外界干扰和利益驱使。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时常听到一些与司法公正有关的争议,如法官收受贿赂、裁判不公等。
因此,加强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势在必行。
首先,确保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司法独立是指法官在行使审判职权时不受其他行政机关、非法律力量的干预和操控。
只有司法独立得到保障,才能形成正确的司法导向,确保审判活动的公正性。
因此,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司法机构,并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法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从而确保司法独立的实质性落地。
其次,加强司法透明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司法透明度是指司法活动的程序、标准以及判决结果对公众清晰可见。
通过公开审判、公布判决书等方式,可以让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增加司法公正的透明度。
此外,在互联网时代,还可以借助技术手段,建立司法信息公开平台,便于公众随时了解司法情况,真正实现司法的公正、公平。
再次,强化司法责任制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司法责任制是指法官应当对自己的审判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只有当法官清楚自己的权力、责任和义务时,才能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责,避免滥用职权,做出公正判决。
因此,要坚持依法严惩司法不公行为,建立激励机制和惩罚机制,既称赞公正的判决,也追究不公的责任,以此推动公正司法的实现。
最后,加强司法宣传是提升司法公正度的重要举措。
通过公众教育和舆论引导,增强公民对司法公正的认知,提高对司法活动的参与度和监督能力。
同时,加强对司法案件的宣传和解读,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真相,避免利益集团对司法的不当干涉。
总之,加强司法公正是维护法治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举措。
只有通过加强司法独立、司法透明、司法责任制和司法宣传,才能实现司法的公正和公平,确保人民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司法司法背后的正义与公平
司法司法背后的正义与公平司法背后的正义与公平司法是社会正义的守护者,是维护公平的重要机构。
在司法的背后,正义和公平融为一体,共同构建着社会的法治基础。
本文将从司法的角度,探讨正义与公平之间的关系以及司法背后的秉持正义与公平的方式。
一、正义与公平的内涵及其关系正义是指对于道德、法律及社会价值的认同和实践,是一个社会公认的公正原则。
而公平则强调各方的权益在法律和道德范围内得到平等对待。
正义和公平并不是孤立的概念,而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在司法领域,正义体现为公正的判决和审判程序。
司法的目标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
司法机关作为实施正义的主体,以法律为依据,依法审理案件,对各方当事人进行公正、平等的对待。
只有在司法的过程中充分体现正义,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公平。
二、司法中的正义实践司法实践是实现正义和公平的具体手段。
法官作为司法实践的主体,担负着保障社会公正的重要职责。
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应秉持正义与公平的原则,并基于法律条文和事实证据,对案件进行公正的裁决。
1. 公正的审理程序公正的审理程序是司法实践中的基本要求。
司法机关应确保案件的审理程序合法、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庭应公开进行,确保审判过程的透明度。
法庭应独立、中立,追求公正的目标。
2. 案件的公正裁决法官在作出裁决时,应以法律为准绳,依据事实和证据做出公正的判断。
法官应尊重当事人的权益,公正平等地对待各方。
裁决应当秉持公平与正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司法的公正性。
三、司法中的公平实现司法的公平体现在对待各方当事人的平等对待和公正裁决,以及对法律的平等执行。
公平是司法实践的重要标准,也是司法机关及从业人员应坚守的原则。
1. 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得到平等的对待。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法庭都应公正对待,确保双方平等发言权和申辩权。
司法人员应坚守中立、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2. 法律的平等执行法律是公平与正义的基石,司法机关应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司法公平:法律平等的体现
司法公平是现代社会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法律平等的重要体现。
它意味着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种族、性别或其他个人特征。
在司法公平的理念指导下,法律适用应当公正无私,法官应当客观中立,司法程序应当规范有序。
首先,司法公平体现在法律的适用上。
法律是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基石,而法律的适用应该是公正、公平的。
不论一个人的身份背景如何,他在法律面前都应当受到平等对待。
法律的适用不能偏袒任何一方,要依法行事,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依据。
只有当每个人都信任法律的公正性,才能维护社会秩序,形成和谐的社会关系。
其次,司法公平还表现在法官的客观中立上。
法官是司法公平的守护者和执行者,他们应当本着“公正无私”的原则,客观地处理案件,不受任何个人或集团的影响。
法官需要严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不偏袒任何一方,不听信个人感情或偏见。
他们应当通过独立而严谨的思考,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判决案件,保证每个当事人都能享有公正的审判。
此外,司法公平还体现在司法程序的规范有序上。
司法程序是确保公正审判和保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环节。
合理、规范的程序可以保证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司法程序规定了法庭的组成、证据的收集、辩论的进行等环节,保障了每个当事人的参与权和辩护权。
同时,司法程序中的审理时间和审理效率也应当得到严格控制,避免拖延事件或滥用权力。
只有在规范有序的司法程序下,公平正义才能得以实现。
总之,司法公平是法律平等的核心要素之一,它深刻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只有在司法公平的基础上,每个人才能得到平等的保障和尊重,社会秩序和正义才能得到有效维护。
因此,我们应当始终弘扬司法公平的理念,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从而创造一个更加公正、平等、和谐的社会。
让每个人都能享有平等的法律权益,共同构建一个法治社会的美好未来。
浅议司法公正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垒I』查塾金三!!!竺!!里!!!。
箧l—-—豇陵圃曩■■弓戈议司占之公丘梁立摘要司法公正是法德自身要求,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从司法公正的法律标准来看,司法公正是相对的。
司法公正的主体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
完善法官职业化保障机制是实线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
关键词司法公正依法治国法律监督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1502近些年来,有关司法腐败的报道很多,在腐败的浊流中,司法腐败越来越引入注目。
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第八次全会曾指出:“历史事实证明,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
执法人员本身有问题,何以治人?”可见,扼制司法腐败已克不容缓,而“司法的公正是防止腐败的重要手段。
”所谓司法公正是法律公正的一个组成部分。
法律公正是由两个方面组成的,其一是法律制定上的公正,可以称为立法公正;其二是法律实施中的公正,就是司法公正。
立法公正是法律公正的基础,因为没有公正的立法就根本不可能有公正的司法,但是司法公正是更为重要的,因为只有司法公正,法律公正才有切实保障。
广义的司法活动可以包括大部分执法活动,可以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察等司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但是狭义的司法活动则仅指法院的审判(执行)活动。
狭义上的司法公正,即法院的审判(执行)公正,其基本内涵是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就法律实施而言,司法活动是保障法律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也是保障法律公正的最重要和最有实效的一种手段,司法公正更是法律公正的集中体现。
从依法治国的意义上讲,如果一个社会中没有了司法公正,那么这个社会也就根本没有公正可言了。
由此可见,司法公正既是司法活动自身的目标和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目标和要求。
浅论司法公正
在 现代 民主 法治 国家 ,实行 公开审 判也 是 民众对 审判 活动 知
司法 制度 还 受社 会等 其他 条件 的的制 约 。
情 权 的要求 ,民众 了解审 判过 程 才能 知法 懂法 ,并 能够 相信 审 判
《唐 律》在 当 时 的世界 中 ,是 立法 水准 、内容 结构 上十 分完 善 是 公 正 的,更好 的实现 司法 公正 这一 制度 。因为司 法公 正 的实 现
公 正 、裁 判标 准 公正 、裁判程 序 公正 、裁 判 实体公 正还 包括适 用法 理 间接体 现 了司法 公正这 一制 度 ,所 以公 开 审判具 有十 分重 要 的
律 的平等 。最近 一些 学 者认 为 司法 实践 的公 正有 以下 几点 :1.观 意 义 。主 要表 现 :1.实 行公 开 审判制 度 是贯 彻我 《国 民事 诉讼 法》
的法 典 ,在中 国法 律 史的进 程 中也 是一个 很 具有 代表 性 的法 典 , 在 很大 的程度 上取 决于 司法 者 的素质 ,所 以很有 必要提 高 司法 者
是对 历代 王朝 法典 的总 结 ,是 唐 以后宋 元明清 各朝 法典直 接模 仿 的素质 。具体 从 以下几 点进 行 阐述 :1.专 业素 质 。法 官是 否 正确
己13 1 13年 1月 (下 )
浅论 司法 公正
吴吴 华 杨 淼
摘 要 司法公 正是 有 关 司法改革 的研 究课题 中最重要 的 ,是 法律 的 渊源和 目标 ,它 意味 着伦 理 道德 优 于法律 ,同时又是 在
审判中法官要树立的理念。可以说没有 了公平,LaY-,法律的价值则无从体现。
事 案件 、行政 案件 的 审判活 动 和人 民检 察 院对 公诉 案件 的 审理 、
从司法公正谈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
【 收稿 日期 1 02 ( 一 B 20 一P 2 - 【 怍者简介】 郭 丽( 矾一)女, 1 9 , 铁岭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政史系, 讲师。
8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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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 具 有较 强 的政 治 敏 锐 性 和 政 治 鉴 别 力 . 立 正 确 的世 界 树 观 、 生 观 、 值 观 和权 力 观 同 时 还 必 须 具 有 高 尚 的情 操 、 人 价 忠 于 法 律 于 职 守 、 忠 秉公 办 案 、 正 、 洁 、 勉 尽责 的 职 业 道 公 廉 勤
必 颓 忠实 的服 务 于人 民 , 务 于依 法 维 护 人 民群 众 的 合 法 利 戕
人格 魅力 ; 具有强烈的社会 良舞『 和社会责任感。那 就是不 仅 要具 备社会公 德的一般要求 , 还要有做 为国家公务人员 所应 具备 的政治道德和公务道德 , 更需具备 司法系统人员所 特有 的道穗要求和 品格标 准。这一切都 是由现代法 制 的发展 以 及对 司法人员 的要求所 决定 的。现代 法制是建立在一 套 系 统严密 的法律程序和法律制度基 础之 上的, 虽然 现代法 冶不 要求 司法人员象 中 国法律 文化 中的海 瑞 、 公. 包 西方 圣经 中 的所罗门王和希腊神话中的穗 墨赫利特那样的 完人” 超 或 人 ” 但司法人 员必 须具备 高尚的人品和 职业道德素 质是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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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商务职业学院学报》
2 舯2年 第 3 期
从 司 法公 正谈 加 强 司 法人 员 的职 业道 德 建 设
口 郭 丽
( 铁岭 高等师范专科 学校 , 辽宁 铁峙 120 ) 1( 1 1
【 摘
要】 司法公正是 司法机 关的生命和灵魂 加强 司法人 员职业道德建设是贯彻江泽民
司法公正论
笔者认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不可偏废的。实体公正应该是司法系统追求的根本目标,程序公正则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措施和保障。实践经验证明,单纯追求实体公正不仅会导致漠视甚至践踏诉讼参与者的正当权利,而且也会导致司法公正观念的扭曲。当然,片面追求程序公正也是一种误区。凡事都应有度,超过了一定的度,就变成了做样子给别人看。虽然这样做具有一定的社会稳定功能,但是也有不容忽视的弊端,因为牺牲了实体公正必然会使司法公正“伤筋动骨”。
司法公正论
作者:何家弘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和界说:法律公正与司法公正
司法是法律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司法公正是与法或法律本身的公正密切相关的。因此,我们在讨论司法公正的内涵与界说之前,有必要先考察一下法或法律的公正问题。
论司法公正
浅谈司法公正王莹内容提要: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司法是否公正一直是社会各方普遍关注的问题,因此我们应该正确理解司法公正的本质。
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义的精神,更是人类一直追求的价值目标。
但是,要实现司法公正这一价值目标却又是一个复杂、艰苦探索的过程。
另外,评价司法是否公正的基本尺度是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和人们现实生活中的价值追求,然而在现实当中,我们孤立地论述司法公正是难以对其获得深刻地理解。
因此,本文为了深入讨论司法公正的问题,从分析司法和司法权入手,比较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关系,得出司法公正应有的基本要求,并对如何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制度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司法权司法独立引言:我国意义上的司法公正是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进步的重要标志,更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对于任何一个法治国家而言,人们对司法的信任、接受与认可是至关重要的,不管是程序公正还是实体公正,都是人们的一个信任程序,而不存在绝对公认的标准。
然而,纵观人类历史,为了解开这谜一样的难题,有无数杰出的思想家绞尽脑汁、耗尽心血,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这种难题产生的原因归根结底还是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认识不足,因此,我们应该正确地揭示、理性的对待司法公正的本质。
一、司法公正的含义目前,司法公正是各方普遍关注的问题。
因此,只有明确了司法公正的意义,才能从更深层次的了解、剖析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又称公正司法,是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具体表现出来的坚持和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如果孤立地论述司法公正,是难以获得深刻地理解。
所以,为了深入讨论司法公正这一问题,我们还必须从分析司法和司法权、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关系入手,以便掌握司法公正的内涵。
(一)司法与司法权司法是国家法律生活最基本的形式。
司法视角下的正义、公正和公平
司法视角下的正义、公正和公平【摘要】司法视角下的正义、公正和公平是司法系统中非常重要的价值取向。
本文从司法的使命与责任、正义体现、公正原则、公平问题以及平衡与挑战等方面展开讨论。
司法机构不仅要负责审判罪行,更要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实现正义。
正义在司法中体现为对法律的正确解释和公平执行。
公正原则指司法的独立性、公开性和公正性,确保每个案件都得到公正审理。
在司法实践中,公平问题也会面临挑战,如资源分配不均导致的司法不公。
司法视角下的正义、公正和公平需要平衡处理,以确保司法制度的正当性和效力。
司法视角下的正义、公正和公平对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司法视角、正义、公正、公平、使命、责任、正义体现、公正原则、公平问题、平衡、挑战、司法重要性。
1. 引言1.1 司法视角下的正义、公正和公平的重要性在司法视角下,正义、公正和公平是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核心价值。
正义代表了司法的公平与公正,是司法实践的终极目标。
公正是司法过程中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法治社会的基石。
公平则是司法中不可或缺的基本要求,是司法实践的基本准则。
在当今社会,正义、公正和公平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随着社会转型期的深化和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司法视角下的正义、公正和公平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司法视角下的正义、公正和公平的保障不仅关系到个人权益的保护,更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唯有在司法视角下,正义、公正和公平得以实现,司法才能真正发挥其正本清源的作用,为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2. 正文2.1 司法的使命与责任司法的使命与责任包括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正义和公平等方面。
司法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它的使命在于为社会带来公正和平等的法律保护。
司法部门具有教育和引导社会成员遵守法律的责任,通过审理案件、制定判决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司法部门在执行法律时,必须遵循公正、独立、公平的原则,做到公正裁判,才能有效履行其使命和责任。
浅论司法公正
浅论司法公正【内容摘要】司法是保障人民自由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
司法作为法治的构成要素,其基本功能是借助公共权力对各种法律争端做出最终的权威性解决。
司法功能的实现建立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上。
司法公正涵盖整个司法过程,其价值蕴含包括适用法律平等、诉讼程序正义和判决结果公平三个方面。
本文通过对司法公正内涵的探讨、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主要原因,试图找出一些解决方法,提高司法地位、树立司法权威,通过实现司法公正来真正实现中国民主化、法治化。
【关键词】:司法公正和谐社会司法体制改革现代司法理念一、司法公正的概述司法作为解决、裁判社会冲突或争议的活动。
司法公正,是指通过司法活动实现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是指法律所蕴含的精神和价值被司法机关准确地在裁判活动中加以贯彻和体现。
实际上就是一种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公平地分配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和利益的活动。
司法公正涵盖整个司法过程,包括适用法律平等、诉讼程序正义和判决结果公平三个方面。
[①]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法治社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②]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治国的动态表现,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
二、司法公正的内涵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司法主要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公正的含义则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等。
[③]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
前者可以称为程序公正,后者可以称为实体公正。
它们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
实体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实体法、民事实体法和刑事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各种行政、民事或刑事案件。
就是说司法活动就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做出的裁决或处理是公正的。
维护实体公正,是社会价值观的体现,是司法机关的天职。
浅论司法公正与司法体制改革
---------------------------------------------------------------范文最新推荐------------------------------------------------------ 浅论司法公正与司法体制改革浅论司法公正与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这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更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
它对于维护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司法公正是文明社会的基本要素。
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是一部光明与黑暗、愚昧与科学、善良与罪恶、正义与专横的斗争史,而这一斗争的原动力,来源于人们对光明、科学和正义的不懈追求。
公正与公平、公道、合理等词义等同或者类同,它们是人类生活在群体之中,谋求公平地分配权利和义务,合理地处理善恶、荣辱、得失等问题,为保障共同的安全、自由和幸福而维持和谐的社会关系所遵循的伦理准则。
公正未必与法治相关,而法治则必定以公正为基调。
在宪法体制下,法律的权威和法治的公正性要依赖于司法公正;没有公正司法,就不会有法治。
无论是实质正义,还是程序正义,都是宪政社会的本质内涵。
要实现宪政社会的这一本质要求,最首要的是要实现司法公正。
没有司法公正,就谈不上民主宪政,而没有民主宪政的社会,也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文明社会。
可见,文明社会的基本要素之一就是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首要标准。
法治国家是一个充满着民主、自由和公平、正义的国家,在那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再是一句口号。
而要真正达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想彼1 / 10岸,非“司法公正”之舟莫属。
loaLhST可见,公正司法是法治社会一条最根本的司法原则。
换句话说,现代法治国家的根本标准之一,就是司法机关公正司法。
司法工作中的人权保障与司法公正
司法工作中的人权保障与司法公正人权保障与司法公正一直是司法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司法工作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手段,而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则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分析司法工作中的人权保障与司法公正,并探讨如何不断完善司法工作提升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水平。
一、法律保障下的人权保障法律保障是司法工作中人权保障的基础,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才能确保人权得到保障。
在司法工作中,法律的作用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法律规定了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人身自由等等。
其次,法律规定了司法程序和司法制度,为人权保障提供了保障措施。
法律的保障使人权保障在司法工作中有了明确的依据,确保了人权得到有效保护。
二、公正审判的重要性公正审判是司法工作中必须保证的核心价值。
在司法审判中,法官应以公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依法独立公正地进行裁判。
公正审判的重要性在于确保人民权益不被侵害,法律的公信力不受损害。
只有通过公正的审判,才能保障人权得到真正的保障。
三、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司法独立是司法工作中的重要保障措施。
只有司法独立才能保证司法公正进行,确保法律得到正确地解释和执行,维护司法的公信力。
司法独立使法官能够独立行使审判职权,不受任何外部干扰,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四、司法工作中的监督机制监督机制是司法工作中的重要保障措施。
司法工作中的监督主要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层面。
内部监督主要通过法官的专业素养和纪律要求来实现,确保法官依法办案。
外部监督则包括公众监督、媒体监督等多种形式,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五、司法公正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关系司法公正与社会公平正义密不可分。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方式之一,通过公正审判来确保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司法公正在司法工作中的体现,是保障人民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六、公众参与的意义公众参与是司法工作中人权保障与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点之一。
公众参与可以通过监督司法工作、参与司法公正评价等方式,促使司法工作更加公正公平。
从司法公正角度谈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
( 8 总 l期 )
辽 宁 师 专 学 报 (社 ‘ 科 学 版 )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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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司法 公 正 角度谈 加强 司法 人 员 的职 业 道 德 修 养
郭 力
( 铁岭 师范高等专科 学校 , 宁 铁岭 12 0 ) 辽 10 0
摘 要 : 司法公正是司法机 关的生命和灵魂。加强司法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是 防止 司法腐败、 保证司法公正的必然 , 是符 合司法
完人 。
、
( 司法腐败现象 的存在及严重后果 , 三) 客观上要求 司法 人员 的职业道德修 养必须 加强 随着改革 开放 和市场 经济 的 不断发展 。社会上一些人 出现了思 想道德滑坡 、 理想信 念淡 漠、 价值观念扭 曲 , 腐败 现 象在许 多地方 滋生蔓 延。司法 腐 败在一切腐败 现象 中格外 受到老 百姓的关注 , 因为一 方面 由 于司法本省特 点决定 司法腐 败具 有相对隐蔽性 , 的主体 腐败 多熟 悉法律 、 了解 司法 程 序 、 具有 一定 的 反侦 察 、 审讯 知 反 识, 因而在作案 中手段狡诈 , 较为隐蔽 ; 一方面是腐 败的性 另 质和后果具 有严 重 性 , 法腐 败更 容易 损 害党 和 国家 的威 司 信、 损害法律的尊严 、 损害广大人民的利益 , 更严重 的恶果则 是加 深了人们 对规范的轻视态度 , 对法 律权威和诉讼 活动 的 不信 赖感 , 司法公正更是无从谈起 。 21 0 2年 3月 , 河南三门峡境内发生 一起交通 肇事 案三死 两伤 , 在被告人没有 赔偿 的情况 下 , 河南省 陕县 人 民法院却 以“ 被告人积极赔偿 ” 为重 要依据 , 对肇 事司机从 轻发 落 , 判 处其 有期 徒刑两年。判决 与事实不 符 , 法官称 是 因为 “ 睛 眼 花” 判错 了, 而引起 舆论 关注。4月 2 从 3日, 陕县人 民法 院对 此案再审 , 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原审 被告 人杨新华 有期徒刑 三 年六个 月。河南省高级 人 民法 院院长张立 勇在 谈到 该省 的 宗“ 眼花 ” 案时 说 , 这超 出 了社 会公 众 的底线 , 错 “ 在一般 老百姓看来 , 是无 法理解 和 接受 的。 2 1 ” 0 1年轰 动 全 国的 药
司法司法公正法律的守护者
司法司法公正法律的守护者司法公正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保障了公民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与正义。
作为法律的守护者,司法机构在维护司法公正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从司法的定义、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司法机构的职责及其面临的挑战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司法的定义司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审判活动对社会成员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的过程。
司法不仅是一种法律行为,更是一种价值追求。
它通过审判过程来实现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
二、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司法公正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司法机构以法律为依据,经过公正的程序裁决争议,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遏制、惩治侵害行为,确保人们的权益不受侵犯。
其次,司法公正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与秩序。
司法机构的公正裁判制度有效防止了私自行使权力、私刑、私罚等行为,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持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最后,司法公正是国家治理能力的体现。
一个拥有公正司法制度的国家,才能够获得民众的信任与支持,增强国家的信誉,提升国家的国际地位,更好地履行国家的国际义务。
三、司法机构的职责司法机构作为法律的守护者,承担着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职责。
首先,司法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司法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通过公正、公平的审判程序,依法裁决案件,实现审判的独立性。
其次,司法机构应确保审判的公开透明。
司法机构要依法公开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使司法活动更加透明化,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再次,司法机构应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培养。
司法机构要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等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法律素养、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确保司法人员能够理性公正地履行职责。
最后,司法机构应积极推进司法改革。
司法改革是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通过完善司法制度、优化司法流程等方式,增强司法公正。
四、司法公正面临的挑战司法公正虽然重要,但仍然面临一系列的挑战。
论司法公正
论文封面论文标题:论司法公正作者:工作单位:指导教师意见:指导教师签名:电话:论司法公正内容提要:司法公正是人类在迈向法制社会的进程中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纠纷而追求的一个永恒的价值目标,但实现司法公正这一神圣目标却是一个复杂而又艰苦探索的过程,正因如此司法公正一直是大家讨论关注的焦点。
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社会优越性的体现,是社会和谐特征,是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也是全体执法者的重要职责和使命。
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司法机关及全体执法机关的民警是司法公正是否可以实现的主体和决定性因素,要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必须强化对执法民警的教育,提高执法者的执法素质,还必须加强国家法制化建设,在各行各业形成用制度管人、按法律办事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良好局面。
确保司法公正,还必须多渠道、全方位地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
只有多措并举,才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司法工作的公正公平,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一个安定祥和的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司法权司法独立(引言)司法即掌管执行法律的意思,它是阶级社会的一种现象,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一种用以实现国家意志的重要手段。
法律的制定是维护绝大多数人民的共同利益及国家集体利益的,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一项严厉制度,是保护人民、惩罚犯罪、打击敌人、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保证。
司法的作用就是为社会进行经济建设、人民群众生活保驾护航的。
司法公正、公开、公平就是平衡各种事物的矛盾,惩恶扬善、净化社会风气的,这就是说公正司法不能受外界环境、人物等因素的影响。
这样才不会出现偏差和倾斜。
法律的铁面无私才能使人遵守它、维护它。
“法治”社会才能健康稳定,而“人治”或司法腐败必然导致人心背向,社会混乱。
只有公正的法治,社会才会进一步稳定,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反之,则是破坏法治的尊严和国家的威信。
司法机关及全体执法民警行使着法律赋予的侦察权、检察权、审判权和刑罚执行权,肩负着维护法律权威,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利益,规范社会秩序的重大责任。
论司法公正
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f叁塑尘查塾垒三!!!竺!三望型......2二■圈匿塑圈一论司法公正朱锡松摘要司法公正是人类在迈向法制的进程中运用手段解决各类纠纷而追求的一个永恒的价值目标,但实现司法公正这一神圣目标却是一个复杂而又艰苦探索的过程,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和人们现实生活中的价值追求,是评价司法是否公正的基本尺度,然而现实中孤立地论述s-]法公正难以获得深刻地理解。
作为哲学上.法学上、伦理学上以及政治学上的正义,其涵义各不相同,并且即便在同一学科内也是百家争鸣。
本丈为了深入讨论司法公正,从司法和司法权入手,比较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关系,得出司法公正应有的基本要求,并对如何保障司法公正制度实现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权司法独立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37.02一、司法体制的历史渊源罗尔斯认为:“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不平等,而一种社会制度就是要最大程度的实现平等(不仅是形式上的平等,更是要接近事实上的平等)”,“作为社会制度或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必须从最少受惠者的角度来考虑补偿问题”。
而对于这种不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的正义,波斯纳直接指出:“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不可兼顾性”的命题。
张保生对此进行了解释:“形式正义的理想”在于“把一致适用的普遍规则看作正义的基础,并认为只有独立于相对冲突的价值观而选择的标准或原则”“才是真正有效的”这样一种观点“无视社会现实生活中不同原则和价值观念的冲突”,“往往造成实质上的不正义”。
对于这种两种正义之间的潜在矛盾,龙宗智解释说:“在一个不尽如人意的法治环境中在多方面条件的制约下,我们无论是制度改革还是程序操作,都只能追求一种相对合理,不能企求尽善尽美”。
作为对这种相对合理主义的支持,博登海默援引庞德的论点“历史始终是在推崇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和坚持严格细致的规则之间来回摆动。
宪法解读司法公正
宪法解读司法公正
一、引言
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法治的核心价值之一,也是宪法所强调的重要原则之一。
本文将对宪法解读司法公正进行探讨。
二、司法公正的含义及重要性
司法公正是指在司法活动中,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等司法机关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三、宪法对司法公正的规定
宪法为司法公正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根据宪法规定,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涉和指令。
其次,宪法明确规定法官必须秉公从事审判工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诉讼权以及民事、刑事等方面的司法保障。
四、司法公正的实践挑战
司法公正在实践中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司法腐败是司法公正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特别是在一些发展中国家。
其次,司法资源不均衡也是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
此外,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也需要不断完善。
五、提升司法公正的对策与建议
为了提升司法公正,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与建议。
首先,加强司
法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职业素养和理论水平。
其次,建立健全司
法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外部监督。
此外,加强司法信息公开,推动司法透明化,让公众了解司法工作,增强司法公正的信任度。
六、结语
司法公正是宪法所强调的核心价值,保障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法治
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我们应该共同努力,加强对司法公正的理解与
发展,不断完善司法制度,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浅谈司法公正
浅谈司法公正在这段时间在课上课下了解了一些中国法律的相关案例与法律体系及相关程序。
、通过种种案例都可以发现中国现有的法律体系是还不健全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与提高。
中国历年来发生了不少冤假错案,例如湖北佘祥林“杀妻”服刑11年后妻子现身无罪释放、河南胥敬祥“抢劫、盗窃”蒙冤13年后被宣判无罪、湖南滕兴善“杀人碎尸”枪决16年后被宣告无罪等等都是中国法律体系司法公正欠缺的体现。
那么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就谈谈我对司法公正的一些看法。
司法公正,就是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地适用法律,体现程序公正和裁判公正,维护正义。
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一种方式,一切社会矛盾和纠纷在其他途径和方式不能解决时,就要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公正处理。
加强对司法审查的公正问题的研究就显的十分必要。
我们过去对司法公正的判断主要以社情民意为基准,集中表现为民众关于冤案昭雪、正义伸张、权利实现、利益保障等实体诉求,正所谓“法者,平之如水也。
”但公正在西方的法治语境中主要是一种精英话语。
在他们看来法律不仅是一种意识,更是一种科学,非由经过专门和长期系统训练的“法律人”来感知和判断,即不能达成关于法律现象的正确认识和处理方法。
而且因为司法公正往往与个案的处理有密切勾连,案件的客观真实状况裁判者并不能亲闻亲睹,只能依据诉讼各方所提供的证据来推知案件的真实,因此司法公正除了与自然正义相关外,更应该体现为关于“推知”的游戏规则的公正,换言之,司法公正就是程序公正。
其具体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层面:第一程序应当是公平的,它要求案件的裁判者应该严守中立的立场。
用美国学者戈尔丁的话来说,裁判中立要求: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裁判者不能与裁判的结果有利益瓜葛;冲突的裁判者不应当对当事人一方有好恶偏见。
这个立论是建立在对人性本身的判断和推理的基础之上的。
正如中国的一句名言所云:一个人做一件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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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与司法公正论司法公正与司法人员徐益初内容提要司法人员公正司法,是实现司法公正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
以法官而论,法官的公正司法,必须着重解决三个问题:法官的定位与职权;法官的素质;法官的义务和权利保障。
关键词司法独立法官中立法官素质负责权实现司法公正,不仅要有合理的司法体制和完善的司法制度,而且要依靠司法人员主持正义,严格依法办事。
古语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0/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
0好的法律制度能否实现,关键在于执法之人。
当前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在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制度之后,如何使法律得到正确实施,除依法行政外,极为重要的一块是司法。
司法是对当事人争议和纠纷的依法裁决,如何在处理中做到不偏不倚,秉公而断,实现司法公正,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承担司法职责的司法人员,决定于司法人员正确运用法律。
因此,研究司法公正不能不研究司法人员的问题。
司法人员一般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本文只对法官的公正司法问题,着重就法官的定位与职权、素质、义务和权利保障等问题做些探讨。
一、法官的定位与职权法官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是在国家机构中居于重要地位的司法官员。
法官是世界各国通用的称谓,在人们心目中享有崇高的地位和声誉。
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和应具有哪些职权,一方面要有国家法律的明文规定,从体制、制度上体现公正,防止偏私。
另一方面,还要求法官本身的正确把握和自觉遵守,恪尽职责。
对法官的正确定位与赋予其相应的职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
法官在办案中严守法律确定的地位和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在当事人之间保持不偏不倚的客观态度,依法裁决,是实现司法公正必然的要求。
(一)现代国家都实行司法权(审判权)独立的体制,法官是审判权的执行者,应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这不是为了突出法官个人的权威,而是行使审判权本身的要求。
是历史经验的总结,司法实践的需要。
(1)2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古代国家司法和行政职能无严格区分,封建君主统揽行政和司法大权,行政长官管理司法,君主和行政长官有最终决定权,无法官独立而言。
到了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建立/三权分立0的国家体制,把司法从行政中分离出来,实行司法独立,法官才有了独立的地位。
法官审理案件,不受行政的干涉,依法作出裁判。
实践证明,从体制上实行司法独立,法官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组织保证。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社会主义国家的体制没有采用/三权分立0的架构,而是按国家职能分工,分别设置司法和行政机构。
司法和行政统属国家权力机关,司法独立行使职权,行政无权干涉。
在此体制下,法官同样具有独立的地位。
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体现了司法独立原则。
但是,按过去习惯的解释,我国实行的是法院独立,而不是法官独立。
这种解释使法官的地位和职权在审判活动中受到一定的影响。
司法独立、法院独立、法官独立,几种提法虽略有区别,但其内容和要求基本相同,其目的都是为了约束行政权力,实现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是指从国家体制上把司法和行政分开司法不受行政权干预。
法院是主要的司法机关,法院独立,也就是司法独立,两者没有实质的区别。
都是强调独立行使司法权,反对行政权的干预。
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实际是反映法院组织整体与成员的关系。
宪法上确立了法院独立的体制以后,如何实现法院独立,作为法院组织的成员,当然离不开法官,法院独立只有通过法官的具体执法活动才能实现。
两者在实质上是一致的。
过去我们讲法院独立,强调法院整体独立,不采法官独立的提法,主要是从当时法官的素质、水平的实际情况出发,为保证办案质量和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等方面考虑,在特定情况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忽视了发挥法官独立行使职权的能动作用,给司法实践带来的弊病也是明显的。
其根据还在于对司法机关的性质和法官的特点认识不足有关。
应当看到,司法机关不同于行政机关,法官不同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
不能以一般公务员那样对待法官。
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处理公务,必须在行政首长的领导下进行,按首长的旨意办事。
法官审理案件的情况有所不同,依据的只有法律,而不是首长的指示。
在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时,法官必须依法定程序,在其职权范围内有独立作出决定的权力。
法外的干预,用行政手段限制法官权力的行使都是不合适的。
总之,法官的地位决定于国家体制和司法体制。
赋予法官独立的地位和相应的职权是实行司法独立的具体体现。
明确法官的法律地位和职权,增强法官排除一切外部干扰的能力,为法官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和条件,是实现司法公正所不可缺少的。
但是,对法官独立不应作绝对化的理解,法官独立不是天马行空,可以不受任何约束,一切都由自我决定。
以为法官独立可以排斥任何合法的制约和监督的想法和作法也是错误的,这不是法官独立的本意。
法官要对他所承办的案件负责,依照法律独立作出决定,他有权拒绝来自法外的干涉,但必须接受法律的监督。
现代国家在建立司法独立体制的同时,都有一套与之相配合的司法监督的制度和措施,这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同样是不可缺少的。
法官亦是人,不是神,没有始终不犯错误的神话。
法官虽经严格挑选和任命,但无法保证每个法官者都是高水平的,都有足以抵制社会不良影响的能力。
因此,对法官执法情况实行监督是必要的。
西方一些国家一般是由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对法官的任免、执法论司法公正与司法人员(1)3进行监督。
如德国法官法规定,法官应受行政上的职务监督,但以不侵犯其独立审判为限度。
职务监督,包括制止法官违法执行职务及督促法官合法迅速执行职务。
法国成立最高司法会议,负责对法官的人事任免、调动和纪律惩戒。
也有的国家由总统或议会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监督。
如英、美等国。
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对法官的管理不再由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主要由法院自行管理。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对法院的监督,包括对法官的监督,主要实行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和检察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对法官的任免,对审判工作的评议,开展执法检查,受理公民申诉等方式进行监督。
近年来,人大在司法监督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证明这种监督方式是必要的。
检察监督是通过检察机关参加诉讼活动依法对审判活动实行监督。
检察机关主要采取抗诉、纠正违法和查办法官腐败构成犯罪予以追究等方式进行。
由此可见,对法官既要赋予其独立的地位和相应的职权,同时也应辅之以必要的监督,才能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法官在诉讼中应保持中立的地位。
法官主持审判,听讼断狱,应处于什么地位,历来为人们所关注。
从历史上出现的多种诉讼形式和审判方式,基本上形成以控、辩、审三方的格局。
在不同的诉讼形式下,法官的诉讼地位不尽相同,但无论采何种形式,实践证明置法官于中立的地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佳选择。
形成控、辩、审三方的诉讼结构,当事人地位平等,法官居中而断,既是诉讼规律的客观反映,也是当事人的自然要求。
法官保持中立的地位,不但有利于体现程序公正,也有助于达到实体公正的目的。
当事人发生权益争议,求诉于法庭,要求就争议事实的是非曲直作出裁断,双方都希望法官不偏不倚,秉公而断,如此才能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有利于息讼服判,有利于树立法官的公正的形象。
现代国家所采诉讼形式,尤其在英美法系国家,十分重视保持法官的中立地位,认为这是实行/自然公正原则0,或/正当程序0不可缺少的条件。
英国著名法官丹宁说:/一名法官要想得到公正,他最好让争诉双方保持平衡而不要介入争论。
假如他超越此限,就等于是自卸法官责任,改演律师角色。
0¹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虽比较强调法官的职权作用,为了弄清案件真实情况,必要时法官可依职权进行调查询问,但坚持法官中立地位的立场并无变化,法官必须遵守诉审分离,不告不理原则,不能取代起诉人,主动追诉。
我国的司法制度和审判方式受历史上形成的习惯和传统观念的影响,法官行使职权的方式方法不尽合理,体现法官的中立地位不够明确。
在刑事审判中,由于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检察制度和律师制度很不健全,不少案件没有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也设有律师出庭辩护,而由法官独自审理。
因而,逐渐形成法官在庭审中包揽过多,承担部分举证,出示证据的责任,把法官置于控诉者的地位,审讯被告人,与被告人直接发生冲突。
法官的错位,对树立其客观、公正的形象十分不利。
在民事审判中习惯于采用先调查后开庭的作法,由法官包揽调查取证,透明度又不高,极易造成法官和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难于保持法官的中立地位。
近年来,我国人民法院积极推行审判方式改革针对我国过去在审判活动中没有正确发挥庭审功能的弊病,借鉴外国实行/对抗式0的有益经验,审判方式实行由/审问式0向(1)4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诉辩式0转变端正了法官在庭审中的地位,明确了当事人在庭审中的权利义务。
在民事审判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0,把举证责任还给当事人,法官当好裁判员角色,负责对证据的审核、确认。
在刑事审判中,明确公诉人负举证责任,法官不再承担调查、出示证据的责任,主要职责是正确引导控辩双方举证活动的进行。
在兼听控辩双方争辩意见的基础上,对案件的事实、证据作出认定,依法裁决。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审判程序作出相应的改变,调整控、辩、审三方在庭审中的地位和职责,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突出了法官的中立地位,这是我国诉讼制度上的一大进步。
但是,对如何确立和发挥法官的中立地位和作用,在理论上还有不同的认识,实践中也有不同的作法。
同样实行现代审判方式,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官在庭审中的要求就不完全一样。
在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下,法官处于居中公断人的地位,既不亲自进行调查取证,也不主动干预控、辩双方的活动,以第三方的身份听取双方的争辩,对双方提出的证据及其证明理由进行评断和确认,最后作出裁决。
正如美国法学家埃尔曼所说: /在普通法的对抗制中,-真相.即所争议的事实的发现,基本上留给当事人,传统上,法官扮演的角色是一位公断人或不偏不倚的仲裁人。
0¹在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下,法官基本上处于中立的地位,但比较强调发挥其积极的作用,不完全是一个消极的仲裁人。
在法官主导下进行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和辩讼,必要时,法官为了弄清事实真相,有权主动进行调查。
对这两种审判模式下法官的地位和作用,各有评说,孰优孰劣,难有定论。
我国的审判模式过去受职权主义的影响较深,因而适当吸收当事人主义的一些作法,保持法官在诉讼中的中立地位是必要的,但对法官的中立要有正确认识,不能一强调/法官中立0,就认为法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具有主动调查的责任。
笔者认为,纠正在司法实践中过于职权主义的大包大揽的作法是需要的,但对于当事人主义的一套作法也不能全部照搬,把法官塑造成完全消极的仲裁人,实际上并不利于全面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无助于真正实现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