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古代证据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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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制度史比较

证据制度史比较

中外证据制度比较内容摘要:人类证据制度的发展经历了神证、人证和物证三个阶段。

而出现于人类奴隶社会的神示证据制度,即神证,作为原始诉讼形态裁判依据的第一道分水岭,并跨越数个世纪以致并残存至封建社会末期,有其历史的必然性。

这是显而易见的,生产力的落后导致生产方式的低级状态,这便是神示证据制度产生的最为本质的历史背景及原因。

在我国,证据是诉讼的基础,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

从中国有诉讼开始,与诉讼制度相伴随的证据制度也即产生并随之不断地发展、完善乃至成熟。

但是,在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时候,证据制度却较少得到关注。

关键词:证据,神示证据制度,制度史,证据种类一、国外神示证据制度的概念神示证据制度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它是凭借神的各种启示来判断案件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神示制度曾普通存在于亚欧各国的奴隶社会,甚至在欧洲封建社会早期还保留神示证据制度的残余。

在奴隶社会时期,诉讼采取控告式诉讼程序,起诉权由私人掌握,原告、被告双方的利害关系是直接对立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争执不下。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出于维护奴隶主阶级统治的需要,加之生产力发展水平十分低下,人们不可能通过科学的方式正确认识人类的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

那时人们信奉神灵,认为神是人类的主宰,是无所不知的也是最公正的。

因此,对于难以查明的案情,难以决断的争议,便求助于神意来判明是非和解决争议,并以此为基础对案件作出判决。

由于神本身是一个虚拟的抽象物,事实上根本不存在,所以,神意只能通过人所确定的方式表现出来。

对神宣誓、水审、火审、决斗、十字形证明以及卜筮等,是神示证据制度中具有代表性显示神意的方式。

但由于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历史传统、民族区域上的差异,上述各种神示方式在实际运用中又各具特点。

正如美国学者霍贝尔所说:“从法律这一方面来说,一旦其手段不能收集到充分确凿的证据材料来解决案件的争议时,它便总是转而求助于宗教。

中国最权威的证据学

中国最权威的证据学

中国最权威的证据学摘要:一、证据学在中国的历史与发展1.古代证据制度2.近现代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3.现代证据学的发展二、中国证据学的核心理论1.证据的概念与分类2.证据的审查与运用3.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三、中国证据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1.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运用2.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运用3.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运用四、中国证据学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的发展1.与其他国家证据制度的比较与借鉴2.国际证据法的发展趋势及影响3.中国证据学在国际司法合作中的作用正文:中国证据学是一门研究证据收集、审查、运用以及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的学科,具有悠久的历史与发展。

从古代的证据制度到近现代的改革与完善,再到现代证据学的发展,中国证据学已经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理论体系。

在古代,中国的证据制度以“五听”为主要方式,即通过观察被告人的言辞、脸色、气息、视听和情感来判断其是否有罪。

近现代以来,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中国的证据制度逐步实现了从“五听”向现代证据制度的转变。

199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对证据制度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强调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明确证据的分类,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与运用。

现代中国证据学的发展,不仅体现在立法的完善上,还表现在学术研究和实践应用的深入。

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证据学的理论指导着司法实践,帮助司法机关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中国证据学也在不断发展。

通过与其他国家证据制度的比较与借鉴,中国证据学在保持自身特色的同时,吸收了国际证据法的发展趋势。

在国际司法合作中,中国证据学为维护国家利益、实现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

总之,中国证据学在历史的发展中不断演进,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证据理论体系。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资料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资料
------古希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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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神示证据制度的概念
神示证据:是指司法人员用一定形式邀 请神灵帮助裁断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 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作为裁判的依 据。
神示证据制度: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 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是凭借神的各种 启示来判断案件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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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二)神示证据制度的证明方法
从有罪推定出发,将被告人的口供视为 最好的证据,从而导致了刑讯逼供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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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1)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概念
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 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 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即 “人类普遍认知能力”进行自由判断, 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来认定案件事 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定是审查判断证据绝对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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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
优点是: 与神示证据制度相比,它则更多地体现
了人类的理性与智慧 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规范性 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可预见性 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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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点是:
以法定方式将证据价值绝对化和等级化, 用定量分析方法解决属于定性分析范畴 的证据采用和事实认定问题,过于死板, 缺少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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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1808年《刑事诉讼法》第342条对自由 心证的描述:
法律对于陪审员通过何种方式来认定事实并不计
较;法律亦不为陪审员规定任何规则使他们据以
判断证据;法律仅要求陪审员深思明察,并本诸
良心,诚实推求已经提出的对被告不利和有利的
证据在他们的理智上产生了何种印象。法律未曾
对陪审员说,‘经若干名证人证明的事实即为真 实

中国古代证据制度

中国古代证据制度

中国古代证据制度研究中国古代证据制度是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证据是诉讼的基础,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

从中国有诉讼开始,与诉讼制度相伴随的证据制度也即产生并随之不断地发展、完善乃至成熟。

中国古代证据制度逐步形成于夏商周,发展于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定型与成熟于唐宋,殆于进化于元明清,最终解体于清末。

与其他国家一样,我国古代的证据制度较为简单、粗疏且不成体系,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并不具备其应当具有的地位。

中国古代证据主要分为口供、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勘验笔录、检验与鉴定、神示。

中国古代法定证据制度先天不足、重视口供与刑讯逼供的采用、轻神判重人判。

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按历史的发展阶段可以划分为:奴隶社会的证据制度、封建社会的证据制度。

各个阶段各有其不同的特点。

一、奴隶社会的证据制度。

公元前21世纪,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国家——夏王朝建立,从而标志着我国进入奴隶制社会时期。

根据我国古代文献的记载,我国奴隶制时期三个主要王朝——夏、商、周,都建立了自己的法律制度:夏“作禹刑”,商“作汤刑”,周公制“礼”,吕侯制“吕刑”。

这些法律制度对于处理犯罪事件和财产纠纷的程序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同时其中也包含了与证据制度有关的内容。

我国奴隶制社会时期已经有较为完备的证据制度。

在奴隶社会这一阶段,奴隶社会的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曾有过“神明裁判”的断案方法,历史传说中就有““皋陶治狱用神羊”的说法,也就是在审理疑难案件时,让被告人站在神羊面前,如果神羊用角去顶被告人,就证明被告人有罪,否则被告人就无罪。

我国奴隶制时期已经实行证据裁判,诉讼中涉及的证据种类很多,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还有勘验结果等等,其中当事人陈述是查明案情的主要证据形式,但同时也不忽略其他证据种类的证明作用。

奴隶社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有:1、神判方法适用较少、消逝较早,法官断案主要依据各种证据。

2、法官审查判断证据主要采用“察听五辞”的方法进行。

证据制度与证据法学的发展历史

证据制度与证据法学的发展历史
这里取得它们的合法性。❖ຫໍສະໝຸດ ——伯尔曼司法决斗
❖评价:
▪ 提高了人类司法判断的权威性,因而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 在某些情况下也能够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 不仅表现为对违法者和犯罪人的惩罚,而且表现为在适用过程中
对社会上一般人行为的引导和规范能力。 ▪ 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1.2大陆法系的证据制度
❖ 神示证据制度的内容
神誓法
神判法
水审
火审
决斗
❖ 水审(冷、热)
❖ 火审
❖ 鳄鱼审
❖ 热油审
神断
❖ 面包奶酪审
❖ 十字形证明
神誓法
❖ 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第131条规定:
“倘若某自由民之妻被其丈夫发誓所诬陷,而她并没有在与其他男子 共寝时被捕,则她应对神宣誓,并得回其家。”
❖ 公元5世纪末至5世纪初,法兰克王国的《撒利法典》亦把 “誓言”规定为“主要的证据形式”,要求当事人对神宣 誓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抗辩的真实性。为了加强誓言的力 量,该法典还规定可以由当事人亲属或友人对神宣誓来证 明当事人陈述的可靠性,称之为“辅助宣誓”或“保证宣 誓”。
神判法
❖ 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第2条规定:“若某人被告发 犯有巫蛊之罪,而又不能证实,可将其投入河中进行考验。 如果他没有被溺死,则意味着河水已为他‘洗白’,告发 者应处死刑,其房屋归被告发者所有;反之,则说明被告 发者有罪,其房屋归告发者所有。”
❖ 该法典第132条还规定:对于被告发与他人通奸的自由民 之妻,亦应投入河中去接受神的裁判。古代日耳曼人也曾 采用这种“水审法”,但其检验标准与古巴比伦人恰恰相 反。他们认为河水是世界上最圣洁的东西,不能容纳有罪 之人,所以嫌疑人被投入水中后若浮于水面,则证明其有 罪;若沉入水中,则证明其无罪。在后一种情况出现时, 嫌疑人亲友必须立即捞救,以免被神验明无罪者反遭溺死。

中外证据法比较研究

中外证据法比较研究

中外古代证据制度比较研究一、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自公元前475年中国进入漫长的封建社会,因为中国封建社会是一种封闭形态,生产力发展极度缓慢,外在表现上刑事法律多于民事法律,民刑不分诸法合体。

分析封建社会的诉讼证据的特点:1、中国封建社会的诉讼制度具有强烈地纠问式特点,表现有证据规范上即十分重视当事人口供、证人,其他证据种类较少;2、审判的权限相当大而且充满着露骨的唯心主义,由于专制制度的原因决定了收集证据的极端野蛮性。

画押是认定证据与收集证据的重心,刑讯逼供是取得证据的主要方式。

3、封建等级制度渗透进证据制度之中,体现在证言效力上。

具体的表现形式:1.口供至上,定罪必须取得被告人认罪的供词。

2.依法刑讯与法外用刑相互交织。

3.以五声听狱讼,验诸证信,自由推断。

4.诬告反坐,伪证者罚。

5.疑罪唯轻,实行有罪推定。

6.物证技术发展较早。

总之,中国封建社会的证据制度,尽管在证据理论方面,积累、概括了一些司法实践经验,反映了某些诉讼规律,但从总体上来讲,还是以重口供和刑讯为其主要内容,因而是十分野蛮、残酷的证据制度。

在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证据制度中,占主要地位的仍是法官个人决断。

中国封建社会的证据制度,虽然与欧洲大陆封建社会的法定证据制度不同,但在阶级本质上则是一致的,都是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工具。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没有现代法制那样明确的法律证据的分类,传统律学也几乎忽视了对证据的专门研究,但是事实上证据的分类仍然存在,尽管这种证据种类会随着朝代的更迭而有所不同,同一王朝法律制度对不同的证据强调的程度也不同,但综观整个传统社会的司法实践,不同证据的界限还是清晰的。

一般来说,中国古代的证据有以下七种。

㈠口供。

口供又被称为“口实”,在中国古代的诉讼特别是刑事诉讼中,口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甚至被视为“证据之王”,没有被告人的口供,一般是不能定其罪的。

汉代曾规定,“会狱,吏因责如章告劾,不服,以掠定之”,并有“捶楚之下,何求不得”的主张。

中外证据分类及证据采用规则中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下)

中外证据分类及证据采用规则中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下)

中外证据分类及证据采用规则中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下)英、美、原联邦德国都允许证人在一定情形下放弃拒证权。

放弃拒证权也要符合程序。

美国法律规定,放弃拒证权的几种情形如下。

①未及时抗议。

证人在第一次提供证言时,享有特权人没有适当地及时地提出抗议的,就视为放弃拒证权。

如,被指控抢劫酒店的被告人,因被击中而受伤。

检察官传唤案发后立即为被告人处理枪伤的一名医生作证。

检察官的第一个问题是:“被告人曾否告诉你,他是怎样受的伤?”这名医生回答说:“他说是在酒店里被击中的。

”被告律师应当在医生回答这个问题以前就提出抗议,但是当时未及时抗议,因此,医生的证言可被采用,理由是被告方放弃了这项特权。

②经同意而放弃特权。

享有特权人可以依据契约规定放弃特权。

例如,甲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

在合同中弃权人说明了医生对他身体所作的检查结果,并向保险公司递交了报告。

甲事后不得就此事实主张医生和病人间的保密权,从而拒绝作证。

因为甲和人身保险公司订立的合同说明甲已经同意弃权,弃权行为的后果是不得在诉讼中再主张此项特权。

③谈话时有不必要的第三者在场。

如甲请其友乙一道去找律师咨询。

当着乙的面,甲对律师说,几个月前他偷了几辆汽车,该怎么办。

乙是不必要的第三者,又是甲要求他同去律师事务所的。

甲对律师的谈话内容已经向乙暴露,不存在秘密性,实际上就是放弃了他与律师谈话的保密权。

如果在法庭上检察官让乙证明甲自己承认几个月前偷过汽车的事实时,甲及其律师都不得主张拒证权。

谈话的秘密性应当符合要求,凡是主张谈话保密特权的人,必须说清楚谈话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的。

不是在秘密状态下的谈话,就不得主张拒证权。

例如,在许多朋友参加的宴会上,丈夫和妻子在谈论着什么问题,看上去似乎是秘密的,但是他们没有设法不让别人听到他俩在说什么。

这不能证明他俩的交谈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的,因而不存在特权。

美国许多州都承认秘密性假定。

凡是基于存在特权关系的过程中进行的交谈为理由而主张拒证权者,就假定为谈话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的。

第二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 神誓法往往有利于接受审查的人,接受审查的人只有对神发 誓没有特殊反映就可以通过审查甚至胜诉。
• 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第131 条 规定:“倘若某自由民之妻被其丈夫发誓所诬陷,而她并没 有在与其他男子共寝时被捕,则她应对神宣誓,并得回其 家。”
• 2、神判法 • (1)水审。包括冷水审和沸水审。 • (2)火审。 • (3)决斗。 • (4)卜筮。
(三)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概念 产生:混合式诉讼制度 立法:法国,杜波尔
理论:
• 理性和良心
• 心证达到确信
• 盖然性理论
自由
理 性
良 心
1、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自由心证制度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 和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 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 实的一种法律制度。 • 自由心证制度最早是由法国的杜波尔提出的。1790年12 月26日他向宪法会议提出一个革新方案,强调赋予法官 自由判断证据的权力,才能保证法官有最大可能性查清 案情。 1791 年 1 月 18 日杜波尔的这一提议得到宪法会议 的通过。自此在法国确立了自由心证制度。法国1808年 的《刑事诉讼法》中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进行了详尽的 规定。继法国之后,在欧洲大陆以及许多其他资本主义 国家都先后确立了自由心证制度。
自由心证制度的特点:
( 1)审查判断证据的权力在于法官,即法官凭借自己的良心、 理性自由判断证据和运用证据; (2)法官必须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认定案情; (3)自由心证的适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 • 第一,内心确信必须是从本案情况中得出的结论; • 第二,确信必须是基于一切情况的酌量和判断; • 第三,考虑这些情况时,不是孤立的,而是它们的总和; • 第四,内心确信的形成必须是对每一个证据加以判断的结果。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客观真实
分权主义
(二)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
证据制度 反
作 用 决
定 诉讼制度
二、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证据 存在 制度 时期
诉讼 制度
存在 地区
审查判断 证据标准
神示证 据制度
奴隶 社会
控诉式
亚欧各国 神示
法定证 据制度
封建 社会
纠问式
大陆法系
形式主义 法律规定
自由心 证证据 制度
资本主 义社会

练习
9.自由心证理论的主要内容有()。 A.法官的理性和良心 B.心证达到确信的程度 C.盖然性优势 D.自由判断
AB
练习
10.疑罪唯轻兼从赎,实行有罪推定,是我国 ()证据制度的基本特点之一。
A.奴隶社会 B.封建社会 C.原始社会 D.社会主义社会
B
思考题
有人说,“我国客观真实的证据制度就是自由心 证证据制度”,这种说法对吗?
二、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证据 存在 制度 时期
诉讼 制度
存在 地区
审查判断 证据标准
神示证 据制度
奴隶 社会
控诉式
亚欧各国 神示
法定证 据制度
封建 社会
纠问式
大陆法系
形式主义 法律规定
自由心 证证据 制度
资本主 义社会
混 合 式
职权主义 当事人
主义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自 证据力、证 由 明力均自由
判 证据力法定, 断 证明力自由
完全证据
书面证据 亲自勘验
斯证
帝 国

专门知识的人的证明 受审人相互间的攀供
法 规
不完全证据 询问四邻得知的受审人情况

中外证据制度史比较

中外证据制度史比较

中外证据制度史比较内容摘要:人类证据制度的发展经历了神证、人证和物证三个阶段。

而出现于人类奴隶社会的神示证据制度,即神证,作为原始诉讼形态裁判依据的第一道分水岭,并跨越数个世纪以致并残存至封建社会末期,有其历史的必然性。

这是显而易见的,生产力的落后导致生产方式的低级状态,这便是神示证据制度产生的最为本质的历史背景及原因。

在我国,证据是诉讼的基础,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

从中国有诉讼开始,与诉讼制度相伴随的证据制度也即产生并随之不断地发展、完善乃至成熟。

但是,在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时候,证据制度却较少得到关注。

关键词:证据,神示证据制度,制度史,证据种类一、国外神示证据制度的概念神示证据制度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它是凭借神的各种启示来判断案件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神示制度曾普通存在于亚欧各国的奴隶社会,甚至在欧洲封建社会早期还保留神示证据制度的残余。

在奴隶社会时期,诉讼采取控告式诉讼程序,起诉权由私人掌握,原告、被告双方的利害关系是直接对立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争执不下。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出于维护奴隶主阶级统治的需要,加之生产力发展水平十分低下,人们不可能通过科学的方式正确认识人类的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

那时人们信奉神灵,认为神是人类的主宰,是无所不知的也是最公正的。

因此,对于难以查明的案情,难以决断的争议,便求助于神意来判明是非和解决争议,并以此为基础对案件作出判决。

由于神本身是一个虚拟的抽象物,事实上根本不存在,所以,神意只能通过人所确定的方式表现出来。

对神宣誓、水审、火审、决斗、十字形证明以及卜筮等,是神示证据制度中具有代表性显示神意的方式。

但由于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历史传统、民族区域上的差异,上述各种神示方式在实际运用中又各具特点。

正如美国学者霍贝尔所说:“从法律这一方面来说,一旦其手段不能收集到充分确凿的证据材料来解决案件的争议时,它便总是转而求助于宗教。

第二章中外诉讼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中外诉讼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中外诉讼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第一节神示证据制度一、神示证据制度概述(一)神示证据制度的概念神示证据制度,是指根据神明的启示,来判断证据并进而认定案件事实、解决诉讼的一种证据制度。

(二)奴隶制国家诉讼形式的特点实行私人告诉制诉讼两造的诉讼地位平等二、神示证据制度的基本内容(一)神示证据制度的主要证据种类1.物证2.人证3.宗教信仰的力量(二)神示证据制度的主要证明方法直接宣誓对神宣誓辅助宣誓冷水审水审沸水审火审决斗十字形证明卜卦和抽签三、对神示证据制度的评析首先,奴隶社会由于生产力不发达,科学文化落后,人民普遍信奉神灵。

其次,神示证据制度对维护当时的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历史局限性:第一,神示证据制度具有强烈的阶级性,是为奴隶主阶级统治服务的。

第二,神示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客观唯心主义,思想基础是宗教迷信。

第三,神示证据制度的证明方法单一,具有简单片面化的特点。

第二节法定证据制度一、法定证据制度概述(一)法定证据制度的概念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和审查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

(二)欧洲封建制国家诉讼形式的特点(三)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审查判断证据的规则。

★法律根据证据的形式对证据证明力和审查判断证据的规则作出规定。

★法律对证据证明力和审查判断证据规则的规定是审查判断证据绝对性的根据。

★体现封建等级特权内容。

★刑讯逼供是获取被告人自白所普遍采用的合法方式。

二、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内容被告人供述,又称口供证人证言(一)证据的种类物证和书证勘验检查笔录(二)证据的分类法定证据制度把证据划分为完全的和不完全的两大部分。

(三)证据的运用证明责任证明要求机械计算法证明方法有罪推定法刑讯逼供法(四)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被告人的自白证人证言书证三、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析(一)法定证据制度的历史作用首先,法定证据制度是适应封建君主中央集权的政治需要而建立的。

论外国证据制度的沿革神示证据制度

论外国证据制度的沿革神示证据制度

论外国证据制度的沿革神示证据制度在外国法律发展的漫长历史长河中,神示证据制度占据着独特而重要的地位。

神示证据制度是人类社会早期阶段普遍采用的一种证据认定方式,它反映了当时社会的宗教信仰、价值观以及人们对未知力量的敬畏和依赖。

神示证据制度的产生并非偶然,而是有着深刻的历史、社会和文化背景。

在古代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对自然和社会现象的认知极为有限,无法依靠自身的知识和经验来准确判断是非曲直。

同时,宗教信仰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着主导地位,神灵被认为具有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力量,能够洞察人间的一切善恶。

在这样的背景下,当发生争议和纠纷时,人们便借助神灵的力量来判断事实真相,神示证据制度应运而生。

神示证据制度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其中,常见的有神判法、宣誓法和水审、火审等。

神判法是最为典型的一种方式,例如让当事人接受某种危险或痛苦的考验,如手伸入沸水、走过燃烧的炭火等,如果当事人能够安然无恙,就被认为是神灵庇佑,从而认定其陈述为真实;宣誓法则要求当事人在神灵面前庄严宣誓,如果其内心有愧疚或撒谎,就会受到神灵的惩罚;水审是将当事人投入水中,如果能够浮起来则被认为无罪,沉下去则有罪;火审则是让当事人接触火焰,不受伤则无罪,受伤则有罪。

从现代的视角来看,神示证据制度充满了神秘和荒诞的色彩,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

然而,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它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积极作用。

首先,神示证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在缺乏科学的调查手段和司法程序的情况下,通过神灵的权威来解决纠纷,可以迅速得出一个被人们普遍接受的结果,避免了无休止的争论和冲突。

其次,它强化了宗教信仰的权威,有助于巩固当时的社会价值体系和道德规范。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神示证据制度的弊端也日益凸显。

它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导致了许多不公正的判决。

因为结果完全取决于神灵的“意志”,而不是基于客观的事实和证据,这使得判决结果充满了偶然性和不可预测性。

证据种类的立法流变及其价值因循

证据种类的立法流变及其价值因循

证据种类的立法流变及其价值因循在法律领域中,证据是一切法律裁判的重要基础,它的种类和规定不断地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

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证据种类的立法也经历了许多变化,其价值也因循逐渐凸显。

本文将从证据种类的立法流变及其价值因循两个方面展开探讨。

一、证据种类的立法流变1. 早期的证据种类在古代的法律系统中,证据种类相对简单,主要依赖口供和神的裁判。

而且由于技术和科学手段的不足,证据的真实性难以保障,裁判结果往往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2. 古代的科学证据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古代开始使用一些科学证据,例如化验、图像等来辅助法官的判断。

3. 中世纪的证据发展在中世纪,证据种类得到了一定的规范和发展,比如证人,书证,物证等。

4. 进入近代社会的证据进入近代社会,社会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证据的种类也得到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和保障。

5. 当代证据种类的发展当代证据的种类不断地丰富和发展,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电子证据、DNA证据等进入了法律领域。

二、证据种类价值因循1. 保护证据种类的多样性证据种类的多样性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同类型的证据可以相互佐证,保证案件能够得到更准确的判断和公正的裁决。

2. 提高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新型证据的出现,可以帮助法官更加客观和真实地判断案件,保证案件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5. 保证司法效率不同类型的证据可以相互佐证,可以更加客观和全面地审理案件,提高司法的效率和公正性。

结语证据种类的立法流变及其价值因循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证据种类也将不断丰富和发展,其中蕴含了更多的法律价值和社会效益。

随着证据种类的丰富和完善,司法裁判也将更加公正客观,并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证据种类的立法能够更加完善,为社会的法制进步和司法公正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际法视野下的证据制度比较研究

国际法视野下的证据制度比较研究

国际法视野下的证据制度比较研究2023年,经过多年的不断发展,国际法在世界各国间取得了越来越高的地位。

而证据制度作为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国的法律制度中也表现出了不同的特点和优缺点。

因此,在国际法视野下,对各国证据制度的比较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各国的证据制度在调查、审判、判决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的模式和流程。

例如,在美国,证据的收集和使用非常灵活,法官和辩护律师在审判过程中有更大的权力,而在一些欧洲国家,法官对证据的管理和控制更为严格,对于不合法的证据有更高的排斥率。

这种不同的模式和流程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各国判决的公正性和效率。

其次,各国的证据制度在证明力度、证据类型和证据来源等方面也表现出不同的特点。

在美国,证据类型非常多样化,包括书面证据、口证证据、物证等,证明力度较强,但也存在偏执倾向。

在欧洲一些国家,对证明力度和证据类型的要求相对高,但证据来源也受到严格的限制,不允许使用非法或非正式来源的证据。

而在一些发展中国家,证据收集和使用尚未规范化,泛滥的假证据和暴力手段成为司法公正的重要障碍。

最后,各国的证据制度还存在着文化、历史和体制上的差异。

在东亚国家,尤其是中国和日本,证据制度强调文化因素和道德监督,例如,在日本,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和评估通常依据“人间贵义”和“道德推理”等概念。

在一些拉美国家,证据制度也与地方风俗和宗教传统有关系。

在非洲国家,由于历史原因和各种社会矛盾,证据制度长期处于混乱和不健全的状态。

总之,各国的证据制度在国际法视野下,需要通过比较研究加以了解和改进。

在推进国际司法合作、确保人权和公正、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证据制度扮演着重要角色。

相信在未来的发展中,各国将不断加强证据制度的规范化和改革,更好地服务于全球司法公正和社会进步。

中国古代证据制度

中国古代证据制度

中国古代证据制度研究中国古代证据制度是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证据是诉讼的基础,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

从中国有诉讼开始,与诉讼制度相伴随的证据制度也即产生并随之不断地发展、完善乃至成熟。

中国古代证据制度逐步形成于夏商周,发展于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定型与成熟于唐宋,殆于进化于元明清,最终解体于清末。

与其他国家一样,我国古代的证据制度较为简单、粗疏且不成体系,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并不具备其应当具有的地位。

中国古代证据主要分为口供、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勘验笔录、检验与鉴定、神示。

中国古代法定证据制度先天不足、重视口供与刑讯逼供的采用、轻神判重人判。

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按历史的发展阶段可以划分为:奴隶社会的证据制度、封建社会的证据制度。

各个阶段各有其不同的特点。

一、奴隶社会的证据制度。

公元前21世纪,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国家——夏王朝建立,从而标志着我国进入奴隶制社会时期。

根据我国古代文献的记载,我国奴隶制时期三个主要王朝——夏、商、周,都建立了自己的法律制度:夏“作禹刑”,商“作汤刑”,周公制“礼”,吕侯制“吕刑”。

这些法律制度对于处理犯罪事件和财产纠纷的程序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同时其中也包含了与证据制度有关的内容。

我国奴隶制社会时期已经有较为完备的证据制度。

在奴隶社会这一阶段,奴隶社会的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曾有过“神明裁判”的断案方法,历史传说中就有““皋陶治狱用神羊”的说法,也就是在审理疑难案件时,让被告人站在神羊面前,如果神羊用角去顶被告人,就证明被告人有罪,否则被告人就无罪。

我国奴隶制时期已经实行证据裁判,诉讼中涉及的证据种类很多,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还有勘验结果等等,其中当事人陈述是查明案情的主要证据形式,但同时也不忽略其他证据种类的证明作用。

奴隶社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有:1、神判方法适用较少、消逝较早,法官断案主要依据各种证据。

2、法官审查判断证据主要采用“察听五辞”的方法进行。

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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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制度 (1)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 (2)我国证据制度的特征 ①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是国家专门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目的。 ②依靠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取得确实、充分的证据,是国家专门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方法和要求。 ③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是国家专门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情所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 ④国家专门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情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必须依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⑤在刑事诉讼中贯彻疑罪从无的人权理念
不完全证据
︽ 俄 罗 斯 帝 国 法 规 全 书 ︾
受审人坦白
书面证据
亲自勘验
专门知识的人的证明
受审人相互间的攀供
询问四邻得知的受审人情况
表白自己的宣誓
折 半
四分之一
八分之一
1
2
3
4
5
法定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对其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如何审查判断和运用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必须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作出判决,而不得自由评判和取舍的一种证据制度。
概念 产生:混合式诉讼制度 立法:法国,杜波尔 理论: 理性和良心 心证达到确信 盖然性理论
自由
理 性
良 心
1、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自由心证制度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法律制度。 自由心证制度最早是由法国的杜波尔提出的。1790年12月26日他向宪法会议提出一个革新方案,强调赋予法官自由判断证据的权力,才能保证法官有最大可能性查清案情。1791年1月18日杜波尔的这一提议得到宪法会议的通过。自此在法国确立了自由心证制度。法国1808年的《刑事诉讼法》中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进行了详尽的规定。继法国之后,在欧洲大陆以及许多其他资本主义国家都先后确立了自由心证制度。

论外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法定证据制度

论外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法定证据制度

论外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法定证据制度论文关键词:外国证据历史沿革法定证据制度论文摘要:法定证据制度又称为形式证据制度,是指法律依照各类证据的不同形式,对其证明力的大小和如何审查判定和运用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必需据此作出裁决,而不得自由评断和运用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必需据此作出裁决,而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的一种证据制度。

这种证据制度只要求法官机械地运用法律规定的各项规那么认定案情,而不必考虑案件的真实情形。

一、法定证据制度的概念法定证据制度又称为形式证据制度,是指法律依照各类证据的不同形式,对其证明力的大小和如何审查判定和运用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必需据此作出裁决,而不得自由评断和运用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必需据此作出裁决,而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的一种证据制度。

这种证据制度只要求法官机械地运用法律规定的各项规那么认定案情,而不必考虑案件的真实情形。

法定证据制度理论认输,每一种具有必然特点的证据,其证明力在一切案件中都是永久不变的,因此,能够用法律预先规定证据的证明力。

法官在办理各类案件时,只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运用证据,就能够够准确地查明案情和正确地截断案件,如此做有利于避免法官主观擅断。

在这种证据制度下,法官在审理案件进程中,没必要分析和判定本案中各类证据的真实程序和它们的证明力大小,他们惟一的职责确实是依照法律预先规定的各类证据靠得住性的百分比,机械地计算和评判本案的各类证据,而且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二、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欧洲进入封建君主专制时期以后,一种新的适应那时政治需要的证据制度,即法定证据制度取代了神示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盛行于欧洲16世纪至18世纪的君主专制时期,在德国、奥地利、俄国等国家,直至19世纪后期仍然实行法定证据制度。

最先规定这种证据制度的代表性法典是1532年神圣罗马帝国的《加洛林纳法典》、1853年的《奥地利刑事诉讼法》和1957年的《俄罗斯帝国法规全书》等。

中外证据分类及证据采用规则中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下)

中外证据分类及证据采用规则中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下)

中外证据分类及证据采用规则中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下)英、美、原联邦德国都允许证人在一定情形下放弃拒证权。

放弃拒证权也要符合程序。

美国法律规定,放弃拒证权的几种情形如下。

①未及时抗议。

证人在第一次提供证言时,享有特权人没有适当地及时地提出抗议的,就视为放弃拒证权。

如,被指控抢劫酒店的被告人,因被击中而受伤。

检察官传唤案发后立即为被告人处理枪伤的一名医生作证。

检察官的第一个问题是:“被告人曾否告诉你,他是怎样受的伤?”这名医生回答说:“他说是在酒店里被击中的。

”被告律师应当在医生回答这个问题以前就提出抗议,但是当时未及时抗议,因此,医生的证言可被采用,理由是被告方放弃了这项特权。

②经同意而放弃特权。

享有特权人可以依据契约规定放弃特权。

例如,甲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

在合同中弃权人说明了医生对他身体所作的检查结果,并向保险公司递交了报告。

甲事后不得就此事实主张医生和病人间的保密权,从而拒绝作证。

因为甲和人身保险公司订立的合同说明甲已经同意弃权,弃权行为的后果是不得在诉讼中再主张此项特权。

③谈话时有不必要的第三者在场。

如甲请其友乙一道去找律师咨询。

当着乙的面,甲对律师说,几个月前他偷了几辆汽车,该怎么办。

乙是不必要的第三者,又是甲要求他同去律师事务所的。

甲对律师的谈话内容已经向乙暴露,不存在秘密性,实际上就是放弃了他与律师谈话的保密权。

如果在法庭上检察官让乙证明甲自己承认几个月前偷过汽车的事实时,甲及其律师都不得主张拒证权。

谈话的秘密性应当符合要求,凡是主张谈话保密特权的人,必须说清楚谈话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的。

不是在秘密状态下的谈话,就不得主张拒证权。

例如,在许多朋友参加的宴会上,丈夫和妻子在谈论着什么问题,看上去似乎是秘密的,但是他们没有设法不让别人听到他俩在说什么。

这不能证明他俩的交谈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的,因而不存在特权。

美国许多州都承认秘密性假定。

凡是基于存在特权关系的过程中进行的交谈为理由而主张拒证权者,就假定为谈话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的。

证据制度基本沿革

证据制度基本沿革

三、外国证据制度的沿革(一)人类早期的证据制度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审判模式的发展变化有密切关系。

在人类早期的审判活动中,司法人员的认识活动在认定案件事实中所起的作用并不重要,法庭也不是为查明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所设立的机构,而是为获得“神明旨意”所设置的带有强烈宗教色彩的场所。

早期国家的审判组织有两种基本模式:一种是个人问案的“东方模式”;另一种是集体裁决的“西方模式”。

无论是在古代中国还是在古埃及和古印度,无论裁判者是神职人员还是行政官吏,他们在断狱问案时一般都实行个人负责制。

作为西方文明发源地的古希腊和古罗马采用的则是奴隶主集体负责的审判模式。

在不同的审判模式下,证据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和轨迹有所不同。

这在欧洲国家的历史进程中表现得最为突出。

尽管11世纪以前,罗马法和教会法同样影响着欧洲大陆和英国,但在“神明裁判”消亡的同时,欧洲大陆和英格兰的审判实践也开始分道扬镳。

前者实行了所谓的“纠问式”诉讼制度;后者则形成以陪审制为核心的“对抗式”诉讼制度。

英国和欧洲大陆国家的诉讼制度走上不同发展道路的主要原因如下:第一,早在11世纪的爱德华国王时期,英国的法官就不再由深受教会法熏陶的教士来担任,而是由在王室法院中接受普通法训练的世俗律师来担任。

但是在欧洲大陆,很多法官都是在意大利带有浓厚宗教色彩的大学中接受过罗马法和教会法教育的人。

第二,从13世纪开始,英国的法律教育和培训就以其自己的法律为基本内容,最初都由伦敦那四个(前殿、内殿、林肯、格雷)具有授予律师资格权的律师协会负责。

而在欧洲大陆,法律教育机构直到18世纪末还只能讲授罗马法和教会法的内容。

第三,英国比欧洲大陆更早就确立了王室的中央权力,因此英国国王得以推行其偏爱的陪审团审判模式。

而欧洲大陆的小国君主们则不得不在维护其统治时借助罗马法的力量,于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纠问式”诉讼制度就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确立起来。

(二)普通法系国家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1、陪审团审判模式的历史沿革及其对证据法律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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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中外古代证据制度比较研究证据制度是司法制度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证据制度都是为维护一定的阶级统治服务的,所以,就阶级本质而言,有什么性质的社会,就有什么性质的证据制度。

如果以阶级性为依据,可以将证据制度划分为奴隶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几种类型。

但在不同的审判模式下,即使是阶级性相同的国家,其证据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和轨迹也会有所不同。

一、外国证据制度(一)神示证据制度神示证据制度也称神明裁判或神证,产生于奴隶社会时期,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

它是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判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曾普遍存在于亚欧各国,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对神宣誓、水审、火审、决斗、卜筮是神示证据制度中典型的神意表达方式。

1、原因:人类社会的发展,始终以生产力发展水平为标志并受其制约。

神示证据制度产生的原因,一是政治上实行神权统治,二是因为全民族的科学文化了落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缺乏战胜自然的力量。

2、内容对神宣誓:对神宣誓是神示证据制度最常用的一种方法,即控告人、被告人以及证人都要对神盟誓以证明自己的陈述是真实的。

他们相信神的力量,确认宣誓具有法律效力。

对神宣誓的方法,在许多奴隶制国家以及欧洲封建制国家早期的法典中都有明确规定。

水审:水审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当事人接受水的考验,显示神意,并以此判定当事人对案情的陈述是否真实,或者被控人是否有罪。

水审又分为冷水审与沸水审两种方式。

火审:所谓火审,就是让被告人接受火或烧红的铁器的考验,显示神意,借以判定当事人的陈述是否真实或被控人是否有罪。

火审与水审一样,都是比较重大的考验方法,一般用在大案、要案中。

决斗:将决斗的方法用于诉讼中,以判断当事人陈述是否真实、被告人是否有罪,是许多国家的习惯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决斗的证明方法也盛行于中民纪欧洲各国的诉讼中,它以双方当事人在决斗中的胜败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凡是在决斗中获胜的一方,便认为是神使得他取胜,因而他的陈述是真实的,或者他本人是无罪的;如果一方不敢决斗或者在决斗中失败,则认定他败诉,或者他是有罪的。

3、评价:在奴隶社会,奴隶主阶级是统治阶级,为维护其统治地位,便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对奴隶进行残酷、野蛮的镇压和统治,在法律面前奴隶没有任何权利,对奴隶生杀予夺也无须任何诉讼证据。

神示证据制度以宗教迷信为其思想基础,法律把审查判断证据的,不是赋予法官,而同赋予神灵,因此,它所采用的各种证明方法都是唯心主义的,当然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也不可能对案件作出正确结论。

但是,神示证据制度的产生不是偶然的,而是与当时的历史条件相适应的。

在奴隶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科学文化技术落后,人们愚昧无知。

在人们的头脑中,神灵是万能的,无所不知的,最能公正判断人们难以辩明的是非曲直。

而神作为一个虚构的抽象物,要表现神意,必须通过人所确定的具体方式来实现。

当时的统治阶级正是巧妙地利用了人们这种信奉神灵的心理,运用神示证据制度来断狱息讼,以维护和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

这种证据制度现在看来十分荒谬,但是当时对于判断证据的证明力还是起了一定的作用。

人们信奉神灵,在神灵面前人们心理受到很大的强制,惟恐作不真实的陈述会遭到神的惩罚,从而不敢不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真相,因此,神示证据制度对于正确断狱息讼也有一定的价值。

(二)、法定证据制度: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做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

1、特点:第一,证明分类的法定性。

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的职能就是根据法律的预先设定,机械地计算证据数量的多少和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这就限制了法官在判断证据及其证明力的专横武断。

第二,证据证明力的法定性。

法律不仅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而且对证明力的规定也是根据形式来确定,而不是根据证据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一是被告人的自白被认为是最有价值和最完善的证据,对案件的判决和被告人的命运起着决定性作用;二是对书证的效力也作出了形式化的规定,如是原本还是副本,是公文还是私文等;三是对证人证言也有许多形式化的规则,如两个典型的证人证言就构成完全的证据,如果几个可靠证人的证言相互矛盾则按多数证人的证言来认定案情。

第三,证据证明力的等级化。

法定证据制度中对证据证明力的规定,明显受到封建等级特权的影响,这一点主要反映在对证言证明力的规定上。

2、评价:优点:(1)这种证明模式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得规范性。

(2)这种证明模式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可预见性。

因为诉讼中的规则是具体明确的,人们知晓的,所以人们能事前预见到结果。

(3)这种证明模式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权威性缺点:(1)这种证据制度在运用证据问题上过于死板,缺少灵活性。

(2)这种证据制度容易导致刑讯逼供的泛滥。

(三)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均由法官或陪审团根据自己的理性和良心自由判断,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情的一种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制度的核心有二:一是理性和良心,理性是判断证据的依据,而良心是按照理性判断证据的道德底线和保障。

二是自由判断以内心确信,即法官是斟酌口头辩论的全部旨意及调查证据的结果,并依凭理性和良心自由判断,在内心对案情达到确信。

1、理论和立法“自由心证”原则是由法国的杜波尔在1790年12月向议会提交的一项革新草案中首次提出来。

1791年1月法国宪法会议通过该草案。

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进一步发展了自由心证原则。

在此之后,欧洲各国通过立法,基本上将自由心证原则确定下来。

自由心证理论的主要内容有两点,一是法官的理性和良心;二是心证达到确信的程度。

但这种确信或心证也是建立在调查证据的基础之上的。

2、评价自由心证制度的历史进步意义:资产阶级的自由心证制度取代封建时代的法定证据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建立,为查明案情和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了可能性。

自由心证制度的局限性:自由心证为法官的主观擅断打开了方便之门。

自由心正在认识论上的局限性。

二、中国古代证据法律制度证据是诉讼的基础,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

从中国有诉讼开始,与诉讼制度相伴随的证据制度也即产生并随之不断地发展、完善乃至成熟。

它从西周开始逐步建立,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而自成一体。

其证据的种类主要包括口供、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勘验等,从这些证据的产生,发展及完善中,展现了中华法系证据制度的特色。

中国古代的法律既不同于英美法系,也不同于大陆法系,而是介于两大法系之间的一种——中华法系。

中国的证据制度的发展不能严格按西方三阶段划分方法予以划分,而是以历史发展阶段进行划分。

(一)中国古代证据制度整体特点:1、定罪须取得被追诉者的供述,坚持“断罪必取输服供词”的原则。

2、刑讯是获取被追诉者口供的法定手段,法律对刑讯的条件、方法、用具和程度往往有明确规定。

3、虽然有“疑罪惟轻”原则,但基本原则还是有罪推定。

4、虽然有“据众证定罪”和“断罪必取输服供词”等规定,但是司法官员在判断证据时渗透“五听”制度,因而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二)中国奴隶社会的证据制度在奴隶制国家,占据统治地位的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其经济利益和政治特权,制定了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法律。

我国古代奴隶制各个王朝的证据制度,主要是根据审判实践经验形成的,比较重视与案情有关的客观资料,要求法官据证推断。

(三)中国封建社会的证据制度1、特点:重视口供作用,允许刑讯逼供,实行诬告反坐,实行有罪推定。

2、评价:首先,封建社会证据制度取代奴隶社会证据制度,适应了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客观需要,顺利了历史发展潮流;对封建社会的巩固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具有历史进步性。

其次,诬告反坐、伪证者罚等立法思想对我们当今的立法仍有借鉴意义。

三、中外证据制度之比较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曾经对东亚法律制度及法律文化的发展产生过重大的影响,它历史悠久,留给今人很多值得继承的东西。

纵观逐步形成于夏商周,发展于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定型与成熟于唐宋,殆于进化于元明清,最终解体于清朝。

中国古代证据制度作为中华法系的组成部分,与中国古代的诉讼制度密切相适应,由于中国古代的诉讼制度既具有世界各国奴隶制、封建制证据制度的共同特点,又具有中华法系的独自特色,使得中国古代证据制度一方面与大陆法系国家有许多相似之处,同时又有自己的特色。

通过对中国古代证据制度的特点与外国古代证据制度的特点分析,可以看出,中国古代证据制度的发展具有明显的连贯性和稳定性,没有外国证据制度从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发展模式的明显更替。

从总体上认识,这是我国古代几千年的社会制度、自然环境、社会生产力与科技水平、人的自然禀赋以及资源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中国古代可以说从未真正地从形式和内容上规定过法定证据,法官断案较多采用自由心证,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相反,中世纪的欧洲曾盛行法定证据制度,证据的证明力都由法律机械的加以规定,甚至把证据分为完全的、半完全的、少半完全的证明力等等。

这样,法官只能生硬地按照规定认定事实,而不能按自己的意念来判断,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断案的客观性。

另外,欧洲的司法体制不象中国古代那样有着严密的来自系统内部的制约,要对法官的恣意妄断进行制约,法定证据制度可谓一种良策。

中国古代社会当然也存在着官员枉法妄断的现象,并且也为民众痛恨,但却未产生法定证据制度,主要原因在于传统的政治体制。

首先,中国古代有着一整套严密系统而又高度发达的内部监督机制,对官员“出入人罪”有严厉的处罚规定,且以较严密的监察制度作保障。

在这一体系下,官员受到了其他官员包括上级、同级甚至下级官吏的监督,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从而不敢轻易枉法妄断,随意“出人人罪”;其次,中国传统的官员都是在“修齐治平”理想目标下步入仕途的,目标就是将自己培养成符合王权统治需要的人,所以统治者们相信并且也依赖这些官吏凭自身道德修养和内省来把握尺度运用证据以查明案件的真相;再次,中国古代的诉讼并不是古代欧洲式的两造控辩式的结构,判案也不以明确界定双方权利义务为职责,往往是一种“教谕式的诉讼”。

所有证据运用的目的不是来判断是非界定权利义务,而是要息事宁人,维护社会、家族和国家的稳定,所以对证据的要求不象西方那样高。

因此,中国和欧洲在法定证据制度的重视和采用上有着根本差别。

民事诉讼证据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它始终受制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正如马克思所说:“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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