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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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名词解释第十一章法的制定法的制定: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法的稳定性:指法在颁布生效以后,它的效力要维持适当的时期,不能“朝令夕改”,更不能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法的连续性:指同一个政权制定的新法与旧法之间在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方面应该保持一定的继承关系或者有它的一定的连贯性立法体制: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国家机关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

一个国家立法体制的形成,主要是由这个国家的国体、政体和文化传统所决定的。

一般政体对于立法体制的形成的影响是非常直接的。

立法程序: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程序或步骤立法技术:是指在整个立法过程中产生和利法的制定用的经验、知识和操作技巧,包括立法体制确立和运行技术、立法程序形成和进行技术、立法表达技术等。

主要指立法表达技术。

第十二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法的渊源: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地位或效力的法的一种分类,是法的一种形式。

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是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也就是指法的效力渊源。

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据法的制定和实施的主体的不同。

国内法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制定的实施于本国的法律。

国际法是国际法律关系主体参与制订或公认的适用于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

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的不同。

这适用于成文宪法制的国家。

根本法,即宪法,它在一个国家中,规定国家的最根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制定修改需要特别的程序。

普通法,其内容一般是调整某一或者某些社会关系,效力低于根本法,制定和修改必须符合根本法,程序较根本法简单的法律。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

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

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的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生活关系和生活秩序。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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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习惯法:习惯经国家机关依法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后,即成为习惯法。

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如法理学,法律思想史。

应用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运用的法学分支学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学和国内法学以及关于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的学问。

第一章法的概念
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是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

当这些技术规范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一般是指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方面的准则和标准,技术规范如被法律确认,就成为技术法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行为模式: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①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法律规范(鼓励性规范、容许性规范)
②应该这样行为→命令性法律规范(“令行”法律设定了积极的、行为的义务;)
③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法律规范(“禁止”法律设定了消极的、不行为的义务;)
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①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

②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法的概括性(一般性):法律规范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即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使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它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适用,也就是通常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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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法的制定第十一章法的制定转自环球网校(一)1、所谓法的制定,就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2、广义的立法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立法仅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法律的活动,此处所讲立法一般指广义的立法。

立法活动具有如下特征:首先,它是一项国家机关的活动,是同国家权力紧密相连的活动。

其次,它是国家机关的法定职权活动,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专门国家机关的职权活动。

第三,是依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活动。

第四,它是一项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活动。

第五,立法是产生或者变更法的活动,这是立法的内容和要达到的结果。

就是说,立法是导致国家意志的形成或者变更的结果的活动,这是立法的直接目的和要求。

不产生国家意志或者不改变法的内容,就不能称之为立法活动。

3、立法的形式和分类第一,按照立法的主体即立法机关的不同,可以分为:①根据政体的不同,可以区分为君主立法或者专制立法和议会立法或者民主立法。

②根据立法机关的组成不同,可以分为一院制立法和两院制立法。

③根据立法机关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国家立法机关立法、国家行政机关立法和授权立法。

④根据立法机关地位不同,可以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

第二,根据立法主体行为的特征不同,可以分为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

创制是具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作和规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认可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于社会上存在的某些习惯承认和许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修改,又叫修正、修订,是国家立法机关对于原先国家机关颁布生效的法律予以部分的变更,包括删除原有内容和补充新的内容。

废止,又叫废除,是指国家机关终止正在生效的某些法律的活动。

废止的形式有: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

此外,还可以根据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性质,分为民事立法、刑事立法、行政立法、经济立法和立宪活动;根据对社会关系调整的作用不同,分为实体法立法和程序法立法;根据所立之法的效力的不同,可分为一般法立法和特殊法立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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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资本主义法法国拿破仑主持的法典编纂工作标志着19世纪欧洲大陆广泛的立法活动的开始。

当时法国制定了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五部法典,它们对以后资产阶级国家的立法具有重大影响。

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法国民法典》。

它以精确的法律术语和详尽的法律条文规定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财产关系的一些基本法律原则。

《法国民法典》的三个基本原则是:1、私有财产的绝对权利;2、合同自由;3、无过失不负损害赔偿责任等。

法国《人权宣言》包括如下一些原则:1、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公民都有权亲自或通过其代表参加法律的制定。

2、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

3、法律和自由是不可分的。

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

4、罪刑法定和法律不溯及既往,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

5、无罪推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

进入20世纪后,他们又主张法律不仅应保护个人权利,而且更应着重保护社会利益,因此,以个人权利为主的法律精神就改为以社会利益为主,即法律社会化的精神。

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在二战后的半个世纪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

主要有:1、德、意、日三国在战后通过新宪法,建立了资本主义民主和法制;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公民权利有所扩大,宪法和法律监督进一步加强。

2、立法重点从私法转向公法,新的公法,公法化私法,公私混合法大量涌现。

3、在法律指导思想上,已从17~19世纪的理性主义、概念论法学转向现实主义、利益多元论和折衷主义。

4、在法律形式上,虽然也通过了若干法典,但一般采用单行法、特别法形式。

5、对司法组织和程序进行改革,加强法官解释法律的权力。

6、两大法系逐步靠拢,出现像欧盟法那样的超国家组织的法律。

7、美国法律在西方国家中取得了“理智上的领导地位”。

8、在法学上强调法律的“全球化”等等。

(六)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法学著作中一般认为,当代世界主要法系可分为民法法系(在我国通常称为“大陆法系”)、普通法法系(在我国通常称为“英美法系”)、以苏联和其他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

2009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名词解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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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名词解释第十五章权利,义务,权力-法律关系权利:从形式上讲,权利的一般含义是法律规定,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即权利主体或享有权利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至国家本身),具有自己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

义务: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即由法律规定作为法律关系主体(义务主体或承担义务人)应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一种限制或约束。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所结成的权利(权力)义务关系。

它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和上层建筑现象。

法律本身规定的抽象的权利(权力)义务关系仅体现国家意志;而现实生活中具体的权利(权力)义务关系则不仅体现国家意志,而且更体现具体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意志。

但当事人的意志必须符合国家意志,才能构成合法行为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定情况或条件。

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第十六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违法行为:指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履行一定法律关系中作为的义务或不作为的义务。

违约行为是产生民事法律责任重要原因。

归责原则:是指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必须依照的标准和规则。

它对确定民事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般而言,确定民事责任的原则有三种:绝对责任、过错责任、严格责任。

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律制裁包括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第十七章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正式解释:也称法定解释,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做出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解释。

它也成为有权解释。

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解释。

非正式解释:也称学理解释,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出的学术性和常识性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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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政治(一)1、政治的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层意思:第一,就政治的基本含义和实质来说,政治就是各阶级之间的关系,各阶级之间的斗争,说到底就是经济的集中表现。

第二,就政治的内容来说,政治包括处理本阶级内部关系、友好阶级之间的团结合作关系以及其他种种社会关系。

政治还包括民族之间、国家之间的关系,而这些关系也都同阶级关系有不同程度的联系。

第三,就政治对社会的作用来说,政治有进步与反动之分。

第四,就政治的主体来说,政治有掌握政权阶级的政治与其他阶级的政治的区分。

第五,几政治的中心问题来说,它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

简而言之,政治就是一定的社会主体,以国家政权问题为中心,所展开的处理阶级关系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关系的活动,说到底就是经济的集中表现。

在我国现时期,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是我国最主要的政治。

2、政治对法的影响、制约作用以及它对于法的主导地位,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①政治关系的基本状况是法的状况的重要根据,政治的先进与落后是法的先进与落后的重要根据,特别是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的宪法和基本法律,往往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

②政治可以为法的发展提供条件和环境。

③政治可以影响和制约法和法治的内容。

④政治的发展变化,往往直接导致法和法治的发展变化,导致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导致法的贯彻实施方面的或兴或废。

3、法、法治与政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于:①政治的内容比法、法治的内容丰富,不仅反映在法、法治上,也反映在政策方针等方面。

政治的外延是大于法的。

②法、法治反映政治,但并不是每一具体的法都有相应的政治内容,或都反映某种政治要求。

③法在反映政治内容时是一种政治措施,但它不是一般政治措施,而是有特殊强制力的政治措施。

4、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发展民主,加强法制,实行政企分开、精简机构,完善民主监督,维护安定团结。

(二)1、政策是一定阶级、政党、国家以及其他社会团体,为达到一定目的,依据自己的长远目标,结合当前情况或历史条件,所制定的实际行动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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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经济(一)法决定于经济基础,表现在诸多方面:第一,法的产生决定于经济基础。

随着私有制的产生以及与其相伴随的阶级分化,才产生了首先和主要反映一定阶级意志的法。

第二,法的性质决定于经济基础。

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并进而在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必然会运用所掌握的国家政权,把它的意志通过法表现出来,使其统治地位合法化,维护对其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第三,法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经济基础。

规定生产资料所有制,调整生产、交换、分配过程中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几乎总是被一定的经济内容所决定。

第四,法的许多特点主要也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第五,法的发展变化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这种发展变化必然要反映到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上来,要求法与之相适应并为其服务,否则就不能达到为自己的经济基础服务的目的。

(二)法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主要表现在法所具有的一系列特点或优点,对经济基础都有积极的作用:第一,法有指引和预测作用,它可以通过提供行为规范,以法的形式总结和反映成功的经验,来促进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向健全、完善的方向发展,引导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朝有利于掌握政权阶级的方向发展,从而对经济基础起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二,法有特殊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用法来确认一定的经济基础,可以使经济基础具有不可侵犯的性质,可以帮助掌握政权的阶级惩治对自己的经济基础进行破坏的行为,维护有利于自己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

另一方面,用法来确认一定的经济基础,也可以帮助掌握政权的阶级制约本阶级内部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自己经济基础的任性行为,使经济基础具有稳定性、连续性,不因人事的变迁而中断或变动。

第三,法有特殊的强制性,它可以帮助掌握政权的阶级改造或摧毁旧的、不适合自己需要的经济基础。

一切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都具有反作用,但法的反作用同上层建筑中其他部分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相比,有着自己的特点。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在各种经济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作用于经济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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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法的实施(一)1、法的实施,也叫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

2、法的遵守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法的遵守,就是法的实施。

狭义的法的遵守,也叫守法,专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饿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权力,履行义务的活动。

3、法的遵守的意义转自环球网校①认真遵守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实现自己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②认真遵守法律,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

4、法的执行,简称执法,是指掌管法律,手持法律做事,传布、实现法律。

广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5、法的执行的特点①法的执行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②法的执行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③法的执行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④法的执行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6、法的执行主要原则①依法行政的原则。

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

②讲求效能的原则。

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究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以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

7、依法行政之所以是一条基本的执法原则,是因为:首先,行政机关在国家生活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

其次,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

8、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9、法的适用的特点①法的适用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②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③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④法的适用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面,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4、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5、法的本质:是法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必然性和规律性的综合,是法这种现象中一般的共同的相对稳定的,深藏于其内部的只有依靠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的东西。

6、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

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

8、法本身的职能:(或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序的职能。

10、法的保护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已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能。

11、分配的正义:就是对不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根据人的功绩、出身等的不同来分配财富、荣誉。

12、矫正的正义:(或称“改正的正义”)指不管什么人,只要损害了别人的财产、权利,都要给予同等的补偿,适用等价交换原则,适用于处理民、刑事案件,用以矫正并恢复被损害者的利益,是一种补偿性的公平,或曰事后公正。

法理学自考名词解释

法理学自考名词解释
5
法哲学
注重用哲学方式研究法律问题的学问,属于哲学的一个分支。
6
理论学说
迄今法理学领域所研究和阐பைடு நூலகம்、以系统化的理性认识或系统化的专门学问形式所表现的内容。
7
流派思潮
迄今法理学领域所产生和存在的,有源流关系的,对法理学发展或进退形成一定影响的学术流派和学术思想倾向。
8
人物作品
历来对法理学的发展或进退产生过系相当影响的学术人物和学术著作。
1
法学
研究法、法的现象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事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
2
法学体系
不同的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整体。
3
法学研究方法
法学研究主体在研究过程中,所采用的特定行动方式和思维方式,是获取一定研究成果所需通过的门径或所须运用的手段。
4
法理学
研究法的基本问题、一般问题和共通性问题的专门学问,作为法学体系中一门分支学科存在的专门学问。
9

为社会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行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10
社会规范
调整社会生活中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规范,它是不同的社会主体参与和处理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它既有社会性也有个性。
11
法的现象
法的外部表现和外部联系,可以直接感知或触摸的,可以凭经验和直观的方式认识。
12
法的本质
法这个事物的内部联系或内在规定性,它决定法的根本指向,比较深刻和稳定,难以直接感知,需要通过抽象思维才能认识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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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名词解释第十一章法的制定法的制定: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法的稳定性:指法在颁布生效以后,它的效力要维持适当的时期,不能“朝令夕改”,更不能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法的连续性:指同一个政权制定的新法与旧法之间在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方面应该保持一定的继承关系或者有它的一定的连贯性立法体制: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国家机关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

一个国家立法体制的形成,主要是由这个国家的国体、政体和文化传统所决定的。

一般政体对于立法体制的形成的影响是非常直接的。

立法程序: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程序或步骤立法技术:是指在整个立法过程中产生和利法的制定用的经验、知识和操作技巧,包括立法体制确立和运行技术、立法程序形成和进行技术、立法表达技术等。

主要指立法表达技术。

第十二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法的渊源: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地位或效力的法的一种分类,是法的一种形式。

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是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也就是指法的效力渊源。

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据法的制定和实施的主体的不同。

国内法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制定的实施于本国的法律。

国际法是国际法律关系主体参与制订或公认的适用于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

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的不同。

这适用于成文宪法制的国家。

根本法,即宪法,它在一个国家中,规定国家的最根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制定修改需要特别的程序。

普通法,其内容一般是调整某一或者某些社会关系,效力低于根本法,制定和修改必须符合根本法,程序较根本法简单的法律。

自学考试 法理学名词解释

自学考试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确定性规则:明确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而不必再援用其他规则来确定本规则内容的规则。

2.民法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而发展起来的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的总称。

3.法的继承:是指不同时间条件下,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的继受和延续。

4.法的渊源:法的形成的过程,总是基于某种动因和进路,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力和权利的制度性配置的过程。

这种使法得以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就是法的渊源。

5.取得时效:源于罗马法中有关占有权的理论,罗马法中将占有分为自然占有,即不考虑主观要素而对物的实际控制,以及赋予民事权利的占有,即通过占有获得法律上承认的所有权的时效取得。

6.强行性规则:指不问主体的意愿如何而必须加以适用规则。

7.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中依然存在着的法,按照其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所作的基本分类。

8.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至资本主义时期的法,特别是以普通法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和地区的法的统称。

9.法的清理: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

10.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11.法的作用:是法对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所发生的实际影响,它体现法同外部世界即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公民生活所发生的关系。

12.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动和变动的,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的一种法,是中国法的形式体系的主导。

13.法的遵守,简称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团体等)和公民个人依法从事各种同法相关的事务和行为的活动。

14.法律意识:泛指人们关于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知识、思想、观点、心理或态度等。

15.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所调解的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2009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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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资本主义法(一)1、商法商法是封建后期出现的,是带有资本主义法律的第一个例证。

商法通常指专门适用于商人或商事活动的法律(开始时又称商人法)。

在西欧,这种法律最初来自地中海、北海、波罗的海等沿海城市和其他城市的商业习惯和罗马法的有关规定。

较早出现的商法是港口城市的海商法。

后来商法的范围日益扩大,包括票据法、保险法、公司法和破产法等。

这些商法反映了海上贸易和其他商品生产和交换活动的需要,是体现资本主义经济因素的法律。

2、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资本原始积累,是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以前通过暴力迫使小生产者同生产资料分离并积累货币资本的历史过程。

(二)资本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目前,资本主义法主要是指那些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即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和日本等国的法律。

就阶级本质而论,二战后新独立的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也属于资本主义法的历史类型。

与以往私有制社会法律相比,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制政府;维护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和人权。

(三)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即资产阶级的财产权是资产阶级法律的核心。

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是天赋的自然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这里讲的“神圣不可侵犯”,首先是指国家应保障私有财产不受无产者或其他任何人的侵犯,而且也指国家不应直接干预资产阶级的自由经营。

因此,国家的对内职能主要是立法、维护治安和司法。

法律在经济领域中的作用主要是保障私有财产权的安全,为资本主义经济运行的各种法律关系(如合同、债务关系)提供公认的准则,以及对财产和其他多种法律关系中的纠纷进行裁决,等等。

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国家加强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法律在经济领域中的社会作用也大大扩展。

除了上面所讲的那些传统作用外,它还起着许多新的作用。

主要有:1、以法律手段支持和调节作为市场主体私人企业的活动,直接、间接地影响私人资本主义的生产、流通和分配的全过程(如反托拉斯法、信贷法、税法等)。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

2、法的渊源: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即法律规范的创作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3、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4、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5、立法:也称“法的制定”。

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即法的立、改、废活动。

6、立法解释:指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

7、法律解释:是对特定法律规定的含义和内容的说明。

8、系统解释:是对法律的具体条文与其它法条联系起来,或与其所属的法律制度、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相联系,系统地理解和说明法律规定地内容和含义。

9、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法规问题所作的解释。

10、限制解释:是指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11、学理解释:指较权威的法学著作或法学家在学术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制宣传中对法律的解释。

12、行政解释: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和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13、逻辑解释:即遵守思维的基本规律,按照形式逻辑的方法并揭示法律规定的含义。

14、扩充解释:是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广于其字面意义的解释。

15、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进行的解释。

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16、形式推理:是按照形式逻辑的规律,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推的方法决定案件。

不针对思维的实质内容,只强调思维形式的正确。

17、辩证推理:是对各种价值、利益、政策进行的综合平衡和选择。

法官要从法律的价值、目的和作用,法律的基本原理,国家和执政党的政策,社会公德考虑出发,选择或创立一个适当的规范,填补法的空白。

2009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名词解释

2009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名词解释

导论(一)中国先秦时期,与现在所讲的“法学”近似的词是“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刑名法术之学”将“刑名”和“法术”两词联在一起,其中“名”指的是循名责实、赏罚分明。

“刑名”也可以作刑种解。

“术”指的是君主实行统治的策略、手段。

自汉开始各代又有“律学”的名称,但总的来说,在中国,法学或法律科学这一名称,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文化大量传入后才广泛使用。

(二)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三)法学的分类?答:第一,从各种类别的法律这一角度出发,法学可分为:1、国内法学,其中又可分为宪法、民法、刑法等各部门法;2、国际法学(广义),又可分为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3、法律史学,又可分为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两者又可再分为通史、国别史、断代史、专史等;4、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这里之所以将二者并列,因为比较法(或比较法学、比较法研究)通常是指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双边或多边的比较研究。

第二、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这一角度出发,法学又可分为:1、立法学,即研究立法原则,立法规则,立法预测,立法体制(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程序,法律形式的规范化,法律的统一化,立法体系,法律整理、汇编、编纂以及对立法的评价,等等。

这里讲的立法和法律都是从广义上讲的,即指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

2、法律解释学,实质上即中外历史上早已出现的注释法学。

3、法律社会学,即研究法律制定后如何实施,是否实施,怎样得以保证实施,法律的社会作用(功能)和效果究竟如何,法律和其他社会因素的关系,等等。

第三、从认识角度出发,法学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目前,我国法学界把理论法学称为“法理学”或“法学基础理论”,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等。

应用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应用的法学分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以及这种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从这一意义上说,以上所讲的那些法学分科,除法理学和法律思想史以外,都可以归入应用法学。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一、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3.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4.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法的历史类型是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对法所作的科学分类。

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7.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8.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9.法律调整: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关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10.法的创制: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11.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则。

12.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3.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4.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其原意为法的“来源”或“源泉”。

可分为法的物质渊源、法的政治渊源、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

15.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规清理是法的创制机关的专有活动,清理的对象是已经颁布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理学名词解释汇总

法理学名词解释汇总

法理学名词解释汇总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一。

它以注重研究法律与社会活动、法律角色、法律文化、法律运作、法律实效为其理论视角,以理论模型的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汇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治进程,推动法治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

3法律素质: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

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4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②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③法律推理的能力;④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

5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集中表现为法律角色参照系的形成。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其所处的位臵上对外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观点以及独特的推理、论证模式。

我们知道,在社会中生活和工作的人们都担当一定角色,每一角色都必然有其独特的参照系。

法律角色也有自己的参照系。

每个参照系都有三个主要的方面。

第一,每个参照系内部都有许多概念,其中有些概念是关键性概念;第二,参照系在观察问题的范围上是有取向的,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总是指引人们敏锐地发现和关注事物的法律方面,即有法律意义的方面;第三,参照系规定了人们的推理、论证方法。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有其独特的推理、论证方法。

6探知法律事实: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

对法律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

探知法律事实也是法律实践活动相当复杂的环节,因为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并非简单地调查搜集客观事实的过程,而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

法理学基本名词解释

法理学基本名词解释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science of law),它是指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总称。

2.法律现象:是指与法相关联的事件、事情或过程,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

它包括法律意识、法律文化及其各种表现形式。

3.法学体系:是法学的各分支学科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其核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分类问题。

4.法理学:是从总体上研究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特点和规律性的学科。

其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如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法的本质和特征等。

第二,法社会学的基本内容,如法与政治、经济、国家、道德、科学文化等其它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对社会生活的反作用等。

第三,法发挥作用的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如法的创制、实施及实现,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违法与法律责任等。

5.氏族习惯:它是氏族成员在长期的社会生产和生活中,经过不断重复和积累而形成的行为规范,它是原始社会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反映,是氏族全体成员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平等地保护和约束氏族的每个成员,主要依靠氏族成员自觉遵守,以及社会舆论、氏族首领威信和传统力量的制约而得以实施,它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内通行。

6.法的历史类型:它是按照法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的性质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作的基本分类。

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同社会形态的划分相一致。

主要包括: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的法和社会主义的法。

7.奴隶制法:它是经奴隶制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奴隶制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是维护奴隶主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奴隶制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私有制类型的法。

8.法系:它是西方学者根据各国法的特点、历史传统及其源流关系对法所作的分类。

凡是具有某些共同特点和历史传统的、有着同一源流关系的法,就属于同一法系。

法系这一概念所注重的是根据法的某些外部特征对法所进行的划分,这种划分并不揭示法的本质。

9.大陆法系:它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传统而发展起来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总称。

自学考试法理学名词解释(二)

自学考试法理学名词解释(二)

自学考试法理学名词解释(二)人权:是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应然权利与实然权利结合,具有二重性。

[ 民主的法制化] :指掌握政权阶级,运用所掌握的国家政权,将本身的民主,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加以总结、确认和固定,使之法律化、制度化,从而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第九章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文化[ 法律意识] :一般指人们对于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不雅点或态度等。

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也属于精神文明范畴的思想道德方面。

是从法律意识主体来看,可分为个人、群体、和社会三种法律意识,其中群体意识最为复杂;社会意识通常指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意识。

法律文化:它是法律现象的精神部分,即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结构决定的,在历史进程中积累下来并不竭创新的有关法和法律生活的群体性认识,评价,心态和行为模式的总汇文化:从内容来说,社会主义文化同我国通常讲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一致的。

文化相对于经济,政治而言;精神文明相对于物质文明而言。

第十一章法的制定[ 法的制定] :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阶级把本身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 法的不变性] :指法在颁布生效以后,它的效力要维持适当的时期,不能“朝令夕改”,更不能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 法的连续性] :指同一个政权制定的新法与旧法之间在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方面应该保持必然的继承关系或者有它的必然的连贯性[ 立法体制] :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国家机关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

一个国家立法体制的形成,主要是由这个国家的国体、政体和文化传统所决定的。

一般政体对于立法体制的形成的影响是非常直接的。

立法程序] :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程序或步骤[ 立法技术] :是指在整个立法过程中产生和利法的制定用的经验、知识和操作技巧,包罗立法体制确立和运行技术、立法程序形成和进行技术、立法表达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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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依法治国总论
(一)“法治”是“人治”对称的。

从字面上看,法治与人治是指两种治理国家的制度和原则,前者强调法律的作用,后者强调人的作用。

在我国和西方国家历史上关于法治和人治的争论,主要有以下三次。

第一次是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儒法两家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观点。

儒家主张人治(或德治、礼治);法家主张法治。

第二次指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这一问题上的不同观点。

前者主张人治,后者主张法治。

第三次指17-18世纪资产阶级先进思想家为反对封建专制提出的有关法治的观点。

这些分歧大体上可概括为以下三点。

第一个主要分歧是:治理国家主要依靠什么?是法律还是道德?人治论者认为国家主要应由具有高尚道德的圣君、贤人通过道德感化来进行治理。

法治论者则认为主要应由掌握国家权力的人通过强制性的法律(实际上指刑法)来治理。

第二个主要分歧是:对人的行为的指引,主要依靠一般性的法律规则,还是依靠针对具体情况的具体指引?人治论强调具体指引,法治论强调一般性规则。

第三个主要分歧是:在政治制度上应实行民主还是专制?法治论者主张民主、共和政体(包括君主立宪),人治论者主张君主制、君主专制或寡头政治。

(二)“法制”一词,大体上指以下三种含义。

第一,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和制度,或简称法律制度。

第二,动态意义上的法律,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等各个环节构成的一个系统。

第三,指“依法办事”的原则,也即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所讲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十五大将过去通常讲的“法制国家”改为“法治国家”。

十五大报告中对法治问题的论述可以概括为以下七个方面。

1、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要法治不要人治”。

2、报告指出了依法治国的另外三个必要性,即“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以及“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3、报告中阐述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党的基本路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改革、国体与政体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等的紧密联系。

4、报告中从一个更明显的角度解说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定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这一定义也划清了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的原则区别。

5、报告重申了法治在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宏观调控方面的作用。

6、报告对近五年来法制建设的成绩与不足作了全面评价,既指出它取得了重大进展,又指出法制还不健全,群众对社会治安状况还不满意,贪污腐化现象仍在蔓延滋长,等等。

7、对今后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和普法教育等方面工作提出了要求,例如,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行政;推进司法改革;把党内监督与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深入开展普法教育等。

(三)构成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实体原则或价值原则,也即法治国家所要实现的主要目标;另一种是形式原则,指实现法治目标时所必须确立的形式或程序。

1、实体(价值)基本原则我们现在讲的是现代国家的法治,即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两类国家的法治。

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原则区别:
①生存这是首要的人权。

②安全任何国家的法治的一个最起码的任务是保障人民的人身自由不受
侵犯。

③民主民主的意思是人民的治理或政权。

④自由法治在维护人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时必须约束他们不得侵犯他
人的合法自由和权利或社会的利益。

⑤平等与自由一样,平等始终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绝对平等是根本不存在的。

⑥人道主义在不同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下,对人道主义会存在不同的理解,但现代国家的法律制度,在人道主义方面存在很多共同点。

⑦共同福利在资本主义社会尽管一些思想家赋予“共同福利”以崇高的解释,但实际上仅限于通过一些“社会保险”立法。

社会主义国家则以实现繁荣富强和人民共同富裕为目标。

⑧正义正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衡量任何一种社会制度、事业是否合乎正义的最终标准是看它们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合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⑨和平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两大主题。

⑩发展发展权既是一项个人权利,同时又是一项集体权利。

2、形式(程序)基本原则在当代中国,对法制的含义的解释一般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的表述,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一般认为,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关键,执法必严是要求,违法必究是保障。

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的表述是我国法治的一个重要的形式原则,但并不代表整个法治的实体和形式基本原则。

法治基本形式原则,目的是为了有效地实现法治,它对广大公民、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政党、武装力量是普遍适用的:一方面它饱和公民合法权利和利益,也防止他们对权利的滥用。

另一方面,也维护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并防止它们滥用权力,对这两个方面,保持适当平衡。

(四)法治作用的局限性问题,可以从四个方面来说明:①法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②“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③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④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

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号召,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发展史上,这是一个有巨大历史意义的号召。

实行依法治国有两个重要措施:一个是加强对法律实施的各种形式的切实有效监督;另一个是在全社会开展多种形式和切实有效的法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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