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不合法,也不宜过早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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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尊敬的评委、各位参赛选手,大家好。

我作为一辩,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对社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一旦允许安乐死合法化,将会引发一系列的争议和纷争。

不仅如此,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导致医疗资源的浪费。

在我们国家,医疗资源十分有限,如果各种疾病都可以通过安乐死结束,那么医疗资源的浪费就会更加严重。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会对人类的生命权利产生严重的侵犯。

生命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我们应该尊重每一个人的生命,不能因为一时的痛苦而放弃生命。

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给人们传递错误的信息,即生命可以随意放弃,这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来说都是极为危险的。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对医生职业道德产生极大的影响。

医生是救死扶伤的职业,他们的职责是尽最大努力去挽救每一个病人的生命,而不是放弃病人的生命。

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让医生面临道德上的困境,他们会面临去救治病人还是执行安乐死的选择,这将会影响医生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综上所述,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这将会对社会、人权和医生职业道德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辩: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尊敬的评委、各位参赛选手,我作为二辩,我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帮助那些身患绝症、疼痛难忍的病人减轻他们的痛苦。

这些病人可能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他们的痛苦难以忍受,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没有痛苦的情况下结束生命,这是一种对病人最大的关爱和尊重。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让病人自主选择自己的生死。

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自主选择自己的生死,这是一种基本的人权。

如果一个病人已经没有任何希望,并且痛苦难以忍受,那么他应该有权利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而不是被迫继续忍受痛苦。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

在我们国家,医疗资源十分有限,如果一些绝症病人可以通过安乐死结束痛苦,那么医疗资源就可以更好地用于挽救那些还有希望的病人。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辩论辩题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辩论辩题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

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那些身患绝症或慢性疾病的人在痛苦中找到一种解脱的方式。

这符合人道主义的精神,让人们能够在尊严和自主的情况下结束自己的生命。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少病人的痛苦。

有些疾病是无法治愈的,患者可能会长期遭受痛苦和折磨。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不必要的痛苦中找到解脱,而不是被迫忍受痛苦直到死亡。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轻家庭的负担。

很多家庭都会因为照顾患病的家人而陷入困境,他们不仅要承受经济上的压力,还要承受情感上的折磨。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家庭在病人痛苦难忍的情况下做出决定,减轻他们的负担。

引用名人名句,爱因斯坦曾经说过,“人生的最大悲剧不是死亡,而是遇到了不值得死的人。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那些不值得遭受痛苦的人在尊严和自主的情况下结束自己的生命。

反方观点,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滑向滑坡。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滥用情况的发生。

有些人可能会利用安乐死来解决经济或家庭问题,甚至可能会被强迫接受安乐死。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影响医生的职业道德。

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而不是结束病人的生命。

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会让医生陷入道德困境,甚至可能会影响他们对患者的治疗态度。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给社会传递错误的信息。

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会让人们觉得死亡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而忽视了生命的价值和尊严。

经典案例,荷兰是第一个合法化安乐死的国家,然而在实践中却出现了滥用的情况,一些病人并不是在无法忍受的痛苦下选择安乐死,而是因为心理问题或其他原因做出了这样的选择。

总结,从以上观点可以看出,安乐死的合法化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权衡各方利益和考虑到可能出现的滥用情况。

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患者的权利和尊严,但同时也不能忽视可能出现的滑坡和滥用情况。

因此,在决定是否合法化安乐死时,需要慎重考虑,不能草率行事。

辩论赛: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

辩论赛: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安乐死,即主动帮助病人结束其生命的行为,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话题。

在这个伦理和道德问题上,人们意见不一。

有些人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以尊重个体自主权和减轻病人痛苦;然而,也有人坚决反对合法化,担心滥用和伦理道德的风险。

下面,我将就安乐死合法化的利弊展开讨论。

首先,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人们主张尊重个体自主权。

人们应该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死,尤其是在终末期疾病折磨着他们的时候。

对于那些无法摆脱病痛,生活变得毫无尊严的患者来说,安乐死可能是唯一的解脱之道。

我们不能忽视患者的利益和需求,而应允许他们在尊严和安详的环境中结束生命。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轻病人和家庭的痛苦。

终末期疾病带来的身体痛苦和精神折磨是无法想象的。

对于一些患者来说,病痛可能会持续数月甚至数年,他们没有任何希望得到康复。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不必忍受痛苦的情况下离世,减轻病人和家庭的痛苦。

此外,这还能节省医疗资源,使医护人员更专注于那些有希望康复的患者。

然而,安乐死合法化也面临着一些严重的问题和道德困境。

首先是滥用的风险。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就难以控制和管理谁应该有这个权利,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这个权利。

滥用可能导致一些本不需要安乐死的人请求它,或者被错误地诊断为终末期疾病的人接受它。

这可能引发伦理道德上的混乱和争议。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对医护人员产生心理和道德压力。

医生和护士们面临的是救治的责任和道德约束。

他们可能会被迫面对一个困境,即要履行患者的要求,同时又要平衡自己内心的伦理和道德观念。

这对医疗界的职业道德和个人抉择都是一个巨大的考验。

综上所述,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尽管合法化可以尊重个体自主权和减轻病人及其家庭的痛苦,但滥用和伦理道德问题也不可忽视。

或许我们需要更多深入的研究、讨论和规范来找到一个平衡的解决方案。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关注患者的需求和利益,同时保护医疗界的职业道德和患者的生命尊严。

正方: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反方: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正方: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反方: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正方: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反方: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正方:
广义理解的安乐死,包括一切因为身心原因致死、让其死亡以及自杀。

狭义理解的安乐死则把其局限于不治之症而又极端痛苦的人,即对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不对他们采取人工干预的办法来延长痛苦的死亡过程,或为了制止剧烈疼痛的折磨而采取积极的措施人为地加速其死亡过程。

安乐死定义:《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安乐死的定义是:“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全过程。

”,安乐死并不是生与死的选择,而是每个人必须面临的安乐死亡还是痛苦死亡方式的选择。

安乐死不只是人为地导致死亡,而且指死亡过程中的一种良好状态,以及达到这种良好状态的方法。

其目的是通过人工调节和控制,使死亡呈现出一种良好的状态,以避免精神和肉体的痛苦折磨,达到舒适或愉快,即改善死者濒临死亡时的自我感觉状态,维护死亡的尊严。

安乐死分类:分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

主动安乐死——自愿—自己执行的主动安乐死、自愿—他人执行的主动安乐死、非自愿—他人执行的主动安乐死三类。

被动安乐死——自愿被动安乐死和非自愿被动安乐死两种。

正方主线:
个人:1、肉体:无痛苦
2、精神:安详
反方
根据非自愿被动安乐死来打
主线:
个人:侵犯了他人生命权益(非自愿性)
他人:1、安乐死的非自愿性具有法律漏洞,会被人有机可乘
2、不会因为自己伤害他人而感到难过
社会:影响社会秩序。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一辩稿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一辩稿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

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反驳,20秒)(对方极有可能把安乐死的定义扩大.我方对于安乐死的解释是选取的我国的解释,我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在此强调病人的病痛及自愿的原则.)那么今天我们讨论“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而合法化的标准即为维系社会稳定,推进社会进步.由于,安乐死在参照条件,和实施过程中,有极大的不可控性,会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所以我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以下,阐述我方观点..1从医学角度考虑,人类医疗发展水平有限.实施安乐死首先要对病人的病情有正确的了解,而这需要高超的医疗技术和现代化的医疗检测手段,但是目前无论是我国还是世界其他国家都相对落后,距准确诊断还有一段距离. 而随着医学的进步,不治之症也逐渐被克服,也许明天,也许下个月,这种病就可以医治了.同时,痛苦的程度无法界定.单单从生理的痛苦而言,是女生的经痛比较痛苦,还是男生的蛋疼比较痛苦.人与人不同,自然痛苦的界定也各不相同.2从法律的角度看,安乐死的权利主体不好界定.单按照我国对安乐死的解释,病人安乐死,需要通过病人和其亲属的共同要求,并且获得医生认可.那么这个权利属于谁?如果病人申请安乐死,而其亲属不同意,那么,亲属是不是侵犯了病人的权益?并且是哪些医生可以评判一个人是否可以安乐死,是不是需要一个考核制度?而考核制度的严格与否又关系到一个人的生命。

那又是哪些亲友可以评判?这些问题都是凌驾于生命之上的,直接决定人的生死。

3. 从社会文明角度看,世界各国精神文明发展参差不齐,人们的道德素质尚不能为安乐死提供伦理保障.(对方也举出荷兰的例子或我们以著名国家荷兰为例),02年,安乐死实行合法化但是,下半年不到一年时间,荷兰实施安乐死的人数突增只7000人.与此同时,荷兰有3万名患者老人单独或者接班逃亡到邻近还没有实施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04年德国著名教授赖纳发表文章,用证据证明:荷兰患者逃命邻国,是因为担心被该国安乐死变相杀害.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是指当有行为能力的患者毫无救治希望且正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时,医生根据患者的理性意愿采取措施,使患者尽可能无痛地非正常死亡。

下面我方将从三个方面论证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第一,安乐死与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契合。

法律的可操作性要求它有明确的量刑标准,而在您方的安乐死中,首先,如何判断一位患者是否无法治愈呢?霍金21岁被医生断言活不了几年,可他现在仍在探究宇宙的奥秘。

其次,痛苦是一种主观感受,难以量化。

如果一个失恋的人认为自己遭受了举世无双、难以忍受的痛苦,他是否也可以要求安乐死呢?再者,患者的理性意愿是申请安乐死的必要条件,而医学调查显示92℅的人在遭受极端痛苦时作出的决定是非理性的。

当病人呼喊“我不想活了”的时候,他其实是想结束自己在承受的痛苦,而不是结束生命本身;他这时候最需要的到底是他人给予生的鼓励,还是法律提供死的选择?第二,安乐死合法化,与社会风尚相违背。

俗话说“久病无孝子”,面对高昂的医疗费用,会不会有亲属代替患者表达安乐死的意愿或者暗示患者自主表达安乐死的意愿,从而逃避经济上的压力?(荷兰老人逃避安乐死)而对于患者自身而言,安乐死合法化也会为患者带来消极的心理暗示。

当患者面前只有生存这一个选项时,他会一心渴望战胜病魔;可当死亡也被作为一个选项摆在了患者面前,人性中的懦弱与逃避被放大,患者极有可能出于减轻家庭负担等道义上的考虑选择结束生命。

这种所谓的“自愿”实际上是在物质压力下放弃生的希望。

安乐死合法化造成患者被合法地谋杀或者被迫地自杀,这岂不是与安乐死的初衷背道而驰吗?第三,安乐死本身才是对生命的不尊重。

其实对方辩友支持安乐死是恐惧疾病带来的肉体上的痛苦,当然这是人之常情。

但是我们要知道,死亡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实施安乐死也就人为地抹灭了一切生的可能性。

为什么不给奇迹留一个空间,给感动留一个余地?对方辩友强调死得尊严,难道安乐死是有尊严地死的唯一方式吗?我们其实可以通过临终关怀这种方式满足临终病人的意愿,让病人安然过渡到死亡,从而维护病人的生命尊严。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开宗明义,安乐死,即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提前死亡。

我们今天判断安乐死在中国是否合法化是基于安乐死本身在立足国情的前提下是否具有实施的可行性而提出的。

所以我方认为,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是以患者的真实意愿作为一般原则,这是安乐死实施的基本条件。

我们尊重患者选择的权利,但是事实上,每个人都对生命有着强烈的渴望,但由于诸多因素,患者不得不选择死亡。

因此我们不得不看到这一切的背后,不想成为子女的负担、不想成为社会的负担、家庭压力、财产纠纷,也许才是患者选择死亡的真正原因。

患者在极端痛苦和压力下,极易做出违背理性的选择。

根据医学权威雷克米林报告,绝大多数选择安乐死的是心理抑郁的垂危病人而非那些真正病痛缠身的患者。

面对这种情况,临终关怀就不失为一只上上签,我们更应该重拾他们生的希望,发展适当且有效的关怀体系,而非让医生更便于实施安乐死。

其次,我们要立足国情。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医疗技术和研究能力有限,且在医疗设施不完善,医务人员素质普遍有待提高的情况下,如何界定患者病情是否真的毫无扭转可能,恐怕目前的医疗技术仍无法给出答案。

同时,我国各地不的医疗水平和管理也参差不齐,极易发生医生误诊的情况。

美国作为发达国家,据统计每年有30.5万例样本是误诊的,其中40%给病人带去痛苦,因医疗过失引起的死亡人数大约为10万。

如果仅仅以病人痛苦为由,滥用安乐死,过早地限制或剥夺治疗,就意味着剥夺了患者的生存机会。

最后,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后,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其中医生被赋予了执行安乐死的权利,极易造成安乐死的滥用,造成越来越多的患者无辜流逝,这是对生命的亵渎,这在社会道德层面是不允许的。

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没有良好道德基础的法律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

即使安乐死合法化后,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规范的行为,也将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综上所诉,我方坚定的认为,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反方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观众们:安乐死是一个极其敏感的话题,涉及到人们的生命和尊严,应该慎重对待。

作为反方,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以下是我的理由: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滥用。

虽然安乐死的初衷是为了减轻患者的痛苦和痛苦的家庭成员,但是如果安乐死合法化,会有人滥用这项权利,把它当成一种逃避责任的方式。

一些家庭成员可能会利用安乐死来解决医疗费用的问题,或者为了继承财产而迫使患者选择安乐死。

这种滥用行为将会严重侵犯患者的权利和尊严。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对医生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

医生的职责是拯救生命,而不是结束生命。

如果安乐死合法化,医生将面临选择是否执行安乐死的困境。

这种选择将会对医生的职业道德和心理造成极大的压力和困扰。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传递出一种消极的信息,即生命不值得珍惜。

这种信息将会对社会道德产生负面影响,导致人们对生命的看法变得越来越淡漠。

综上所述,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我们应该尽力帮助患者减轻痛苦,同时保护他们的尊严和权利,而不是通过结束生命来解决问题。

谢谢。

二辩反方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观众们:安乐死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话题,需要我们从多个角度去思考。

作为反方,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以下是我的理由: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对患者和家庭成员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

患者和家庭成员将面临着一个艰难的决定,是否选择安乐死。

这种决定将会对他们的心理造成巨大的压力和困扰。

如果安乐死合法化,这种心理压力将会更加严重,因为他们将面临更多的选择和责任。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人们将会认为生命不值得珍惜,这将会导致社会的道德水平下降。

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传递出一种消极的信息,即我们可以通过结束生命来解决问题。

这种信息将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导致人们对生命的看法变得越来越淡漠。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一辩稿 )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一辩稿 )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谢谢主席,大家好。

开宗明义,安乐死是一种对重症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死去的方式。

我方今天认为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原因有三:第一,从价值层面来看,安乐死不符合当今法律精神和价值取向。

我国现行宪法保护与尊重公民生命健康权。

所谓对生命的保护,在我方看来是应该尽可能保护每一个体的生命和健康,而安乐死,则是对生命的提前结束,这不是对人的保护而是对人的毁灭。

所谓对生命的尊重,应是尽可能延长生命并使其更有意义,而非以安乐死的方式使之对生命进行减损或是终结。

去年刚离开我们的现代物理学大师霍金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

他曾言,提前死亡是个严重错误,尽管生命看似很坏,但你总能找到事做,也会像别人一样取得成功。

有生命就有希望,于是在被预言两年内必死之后他又活了整整十八年,并且写出时间简史,成就自己辉煌的一生,这体现的是对生命应有的尊重,而不是在听说预测之后,选择早早结束自己的生命。

第二,从效果层面来看,安乐死无法真正解决患者问题且弊端重重。

一方面,今天之所以部分患者有希望离开这个世界,究其实质是因为病痛的折磨和对生活及未来失去了活下的希望,而以上种种并不根属于安乐死是否合法化。

以癌症为例,中国抗癌协会主任委员王杰军教授表示:“超过90%的癌痛在医生的精心呵护下可以大幅度降低疼痛等级,提升生存质量,摆脱生不如死的晚期癌痛困境。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成文武主任也表示:“超过95%的癌痛患者都可以得到有效缓解。

”同时三联生活周刊的调查显示:中国人均止痛药使用量排名世界倒数第三,被视为止痛最不令人满意的国家之一。

今天我们面对患者的病痛与其让安乐死合法化,不如改善对于患者的治疗方式。

另一方面,安乐死对重症患者的生命权造成了实质威胁。

今天当老人躺在病床上的时候,巨额的医疗费,时日无多的时间,是否会成为一种让子女合法摆脱这种负担的途径?即利用父母不希望影响子女生活的内疚和爱,劝说或者利用冷暴力迫使父母主动同意安乐死。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反方四辩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反方四辩

下面我再次从以下几个方面阐释我方观点。

第一,安乐死不符合流淌于中国人血脉中的道德观。

孔子云:“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

”所谓畏天命,即是对于天地自然客观规律的尊重与维护,这是我们中国人历来传承额的思想。

主动结束一个人的生命,亵渎了自然规律。

并且,中华民族自古具有自强不息的优良民族精神,人一生难免有生老病死,生病自然是人生命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这一过程锻炼着人们的意志与心态。

倘若人们一面对疾病想到的就是可以逃避,会影响人们与病魔斗争的那么民族的脊梁就会受损。

第二,安乐死合法化违背了宪法精神,安乐死的本质是死亡而不是安乐,然而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因而任何个人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都是违宪的。

当然,宪法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但是宪法具有不可变化的东西,比如对个人生命权利的尊重。

我方认为,尽管自杀无罪,第三,安乐死在我国没有可操作性。

就连高税收高福利,医学界道德高尚,法治健全的荷兰都出现了失控的状况。

那我方结合我国国情,自然要坚决反对。

我国的社会文明,特别是道德素质、人道意识水品不足以作为社会伦理保障;医疗卫生以及福利保障体系不足以为安乐死提供可靠的医学保障;医学界从业人员的道德状况不足以让病患信服,我的法治状况也不容乐观,即使建立了严密的法律体系,我方也有理由担心大量“被安乐死”以及人性崩塌局面的出现。

最后我想说,在疾病面前,没有人想要选择死亡。

是现实的残酷下的无可奈何。

其实这个社会更需要的,不是安乐死合法化,而是给予更多的生命活下去的理由。

因此,提高医疗水平,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和人文关怀才是解决问题的出路!尽管肉体被病痛纠缠,但思维可以突破肉体的局限。

想一想那一些巨人吧,史铁生,张海迪,霍金,他们在病魔面前,没有选择懦弱的死亡,而是勇敢地在荒芜之中走出了繁华的风景。

因此我方坚定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一辩稿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一辩稿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生存是一种权利,死亡也是一种权利。

自20世纪30年代起,“安乐死”这个概念被提出以来,全世界范围围绕安乐死的争论就从来没有停止过。

因为安乐死问题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它涉及到哲学、宗教、伦理、医学、法学、社会学等诸多领域的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

安乐死究竟是对生命权的亵渎,还是人性关怀?针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化这样一个法律问题、社会问题摆在我们面前。

它考验着人们的理智和良知,人有没有自己决定自己生命的权利?安乐死是否合法化?我方认为,安乐死脱离了法律的本源忽视了生命的重要性,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首先,从人性层次而言,消极的选择死亡并不是病人真正的想法。

在面对死亡的抉择时,很多人更多的是考虑自己对家人的负担,以及家人的利益,因此有了早点结束生命的念头。

但是,每个人都有活下去的意念和坚持,谁能否认病人内心对生的渴望呢?!更何况哪些没有清醒意识的植物人!人非草木,一条鲜活的生命又岂是一句简单的是非对错能否认结束的?你如何知道他对生命不存在着向往和执着?(今天对方辩友说有多少人支持安乐死那是因为他们没有站在死亡线上,仅用理性单一的价值角度来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生存下去的意义,但是我们要看到,生命无价!最大的努力去挽救每一个需要挽救的人,不是价值衡量所能理解的范围。

)其次,再上升到法律角度,我们看到国家设有法律对人权进行了保障。

生命权刑法保护的基本原则就是“生命至上”和“平等”。

如果他人想结束生命,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其要求,这是一种“帮助自杀”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如果人人都这样子继续进行所谓的“安乐死”的话,那岂不是要多了多少“故意杀人罪”啊。

再者,就现实而言,我们要看到安乐死的不可操作性。

什么是可以进行安乐死的标准?而什么程序又可以比较合理的进行安乐死?在现有国情下,如何判别合理与否是存在相当大的难度的。

如果有人打着“安乐死”的幌子,大举手中杀人的屠刀,我们要如何去判断,我们要如何去保护那些患者?综上所述,安乐死是一个理论上说不通,法律上不认可,现实上不可行的行为。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辩题:安乐死应该合法化1、安乐死定义: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使病人无痛苦地死去(注意安乐死不是让病人选择生或死,而是让病人自行选择死亡的方式)2、合法化,是让安乐死的存在受到法律的保护,并非是倡导人们盲目选择死亡。

安乐死的实施条件:1、病人正在经受着“难以忍受的持续痛苦”并且以现有的医学知识和技术,病人的病症已无法救治;2、安乐死是经病人亲自同意或嘱托的,非为他人利益而实施的解除病人痛苦的举措;3、病人提出的安乐死请求需要经过权威机构的重复认证,并且由权威的有充分临床经验的医生执行。

【核心论点】1、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是基于赞同安乐死合法化的这一社会趋势(安乐死逐渐被社会所接纳,安乐死合法化成为一种趋势。

因为有这种需求的存在,我们才需要通过安乐死的合法化来给民众提供这么一种选择。

)2、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是基于安乐死的合法化是有相关的政策法规来确保安乐死的可行性的3、安乐死合法化,是人道主义的体现。

(随着人们对死亡的态度从畏惧到平静接受,安乐死的合法化,是保护他们这一权利,是对人权的尊重。

,也是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

)【反驳基调】一、安乐死合法化后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道德问题(医生、伦理、道德、变相谋杀、评判标准等)延伸:中国极大的贫富差距和医疗体制的不完善、医患关系紧张不适合推行安乐死<反驳>1、我们的道德良知没有那么脆弱,政策的出台也不是为了鼓催这种价值观念的产生,我们提倡的只是在病人垂危之际可以多一个选择,使其更安乐地死去2、安乐死合法化是有严格的相关配套措施的,而这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就是为了规避以上问题二、我们更应该运用临终关怀而非摆出安乐死这一选择<反驳>1、谁说安乐死就没有临终关怀了呢?2、我们所说的安乐死,是在各方尽己所能的情况下,病人意志极限,医生能力之至,家属料理周到后,针对病人病情依然无法挽回的情况,做出最无能为力地相对对病人而言较温和地决定【自由辩论战场】。

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

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

反方原始报告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下面由我来宣读我方原始报告,就“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问题,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从字面上看,安乐死即安然而愉悦的离开人世。

纵然表面上的美好的定义让人感到舒服,但是我方在立足国情考虑到我国安乐死立法的时机和条件还不成熟和完备,还存在亟待解决和完善的诸多问题的情况下,认为现在我国实行安乐死合法化还为时过早。

下面我方将从三个方面论述:第一,患者真实意愿不确定。

安乐死应以患者本人的意愿作为一般性原则,这是安乐死实施的基本条件。

而且只有当患者的情绪处于稳定状态时,所做出才是理性的判断,但在处于肉体和精神极度痛苦状态下,在考虑到家庭和家人的情况下,容易感情冲动,失去自制力,在这种状态下,极易做出违背理性的选择,表达对死亡的渴望,这个选择并不能算是患者的真实意愿。

其次,根据医学权威雷克米林报告,绝大多数选择安乐死的是心理抑郁的垂危病人而非那些真正病痛缠身的患者。

面对这种情况,我们更应该重拾他们生的希望。

第二,医疗科技水平和研究能力有限,死亡标准和安乐死判断标准难以确定。

安乐死立法必须具有科学的依据。

世界上到目前为止对安乐死尚没有统一的定义,国内外学者对安乐死的定义,性质,适用对象,和条件等基本理论问题尚未达成共识,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对安乐死的立法内容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

要为安乐死立法,对于适用对象,“濒临死亡”,“不治之症”的认定,应当由相应的医疗权威机构制定具体统一的判断标准,这是安乐死合法性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的关键。

而在我国,“濒临死亡”和“不治之症”的判断标准在短期内也不能达成一致。

第三,医疗机构管理体制不健全,法律意识尚需强化。

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要与社会的发展状况相适应。

由于技术水平和管理体制的制约,我国医疗卫生机构在技术,设备,和诊断水平上与发达国家比仍存在巨大差距,同时我国各个地区不同医疗机构的水平和管理也参差不齐,除了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硬件设施的限制外,由于管理体制的不健全和法律意识的淡薄,必然出现安乐死实施和监管不力的现象,允许安乐死实施,如果医疗机构不能很好的遵守安乐死实施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管理体制出现漏洞,法律意识淡薄,出现监管不力等现象,必然会导致安乐死的滥用,产生负面效应。

安乐死不应合法化 一辩稿

安乐死不应合法化 一辩稿

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方坚信,安乐死不应合法化。

开宗明义,安乐死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及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同意,通过注射氰化物、凝血剂或口服安眠药等措施,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

值得明确的是,所谓的无痛苦应是精神和肉体都不存在痛苦;病人、亲友、医生均感到安乐。

合法化是使某事物符合法律规范,体现了官方对某一事物的肯定和积极的态度。

我们判断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的标准是:安乐死是否符合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和社会伦理道德。

此外,今天双方的讨论应以生命为共同前提。

我方认为安乐死不应合法化,理由有三:首先,安乐死自身存在极大缺陷。

一、诊断的确切性。

病人所患疾病在医学不断发展的今天是否真是不治之症?医生能力参差不齐是否会导致误诊?二、病人要求安乐死的真诚性。

哈佛大学医学院研究表明,抑郁、绝望、焦躁是病人要求安乐死的主要原因,由一时冲动造成的安乐死后果不堪设想,而因为家庭减负而提出安乐死则更为可悲。

三、病人自身痛苦程度无法判定。

四、环境及护理条件对病人的影响。

以上种种不确定性都向安乐死合法化提出了质疑。

其次,安乐死缺乏社会现实基础。

以我国为例,根据刑法理论,安乐死从认定手段上来讲属于犯罪行为,“帮助自杀”,涉嫌故意杀人;根据宪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而安乐死的合法化为保障死亡权利而剥夺了生存权利。

根据传统伦理观念,“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而安乐死则与伦理相悖。

更现实的是,由于我国医疗资源分布不均,社会福利制度有失公平,医疗救助制度存在缺陷,安乐死的合法化缺乏足够的客观条件。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安乐死的合法化缩小了人的价值,是对生命的极大不尊重,也是社会病态的表现。

患者的逃避痛苦取代了顽强抗争病魔的不屈,生命的奇迹将逐渐被人淡忘!更可悲的是,当病人因无法承担医疗费而“被安乐死”的时候,我们在做的不是尽力研究医学技术,不是加大医疗资源投入、而是任患者死亡,这样病态冷漠的社会是我们想要的吗?!因为生命价值高于一切,所以哪怕有一丝希望,我们也要付出百倍努力。

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 反方一辩立论稿之欧阳语创编

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 反方一辩立论稿之欧阳语创编

正本清源,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自己及其亲友要求下,经医生认可并实施的,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死亡的过程。

我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理由有三。

第一安乐死的认定本身具有不确定性。

实施安乐死首先需要对病人的病情有正确的诊断,但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医疗技术和设施跟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距,距离准确诊断安乐死的要求相差甚远;据统计,我国目前临床误诊率在30%左右,而某些疑难病例的误诊率达到40%以上。

这种情况下,作为决裁者的医生又如何能保证其判断的准确性呢!再而,病人提出安乐死是在遭受病痛折磨的状态下,当他们神志清醒时,将更加感受到生命的可贵,对生命更加留恋;调查显示90%的病人经医生劝说都放弃了安乐死。

试问,将病人极端痛苦时的非理性选择作为评判的标准真的合适吗?面对如此严重的无法避免的隐患,安乐死一旦合法化,将会有多少人因此而轻易的丧失生命啊,所以安乐死当然不应该合法化。

第二安乐死合法化会让法律制度打开一个危险的口子,后果将不堪设想。

据统计荷兰7000例安乐死案例中有41%是非情愿安乐死,在比利时近半数执行过安乐死的护士称没得到过病人同意。

如果安乐死真的是为了病人的利益,那又为什么有这么多人被迫安乐死呢?况且安乐死合法化会让病人产生一种无形的压力,甚至将安乐死作为自己的义务,为了减轻家庭社会的负担而要求安乐死,当个人选择变成了社会义务,这样的安乐死能说是自愿的吗?安乐死合法化还会让不法分子有空可钻,为他杀提供“合法”的途径。

这是我们所不希望看到的啊。

第三安乐死合法化违背了宪法精神和伦理道德。

安乐死的本质是死亡而不是安乐,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个人不得剥夺他人生命权。

如果法律同意安乐死,相当于法官判决终止病人的生命,这是法律对人生命生存的必要性作出的否定评价,这不是严重违背了宪法精神吗?再而,人是社会最宝贵的财富,人的生命是神圣的,其神圣性不仅表现为生命的质,还表现为生命的量;不仅体现为生命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还体现为生命的存在价值。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正方观点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正方观点

安乐死该不‎该合法化正‎方观点名词解释:安乐死有“好的死亡”或“无痛苦的死‎亡”的含意,是一种给予‎患有不治之症的人以无痛‎楚、或更严谨而‎言“尽其量减小‎痛楚地”致死的行为‎或措施,一般用于在‎个别患者出‎现了无法医‎治的长期显‎性病症,因病情到了‎晚期或不治‎之症,对病人造成‎极大的负担‎,不愿再受病‎痛折磨而采‎取的了结生‎命的措施,经过医生和病人双方同意后‎进行,为减轻痛苦‎而进行的提‎前死亡。

目前医学界‎对“安乐死”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不过在操作‎层面,主要可分为‎[1]:主动安乐死‎(A ctiv‎e Eutha‎n asia‎)按病人要求‎,主动为病人‎结束生命(例如透过注‎射方式)。

被动安乐死‎(P assi‎v e Eutha‎n asia‎)被动安乐死‎是按病人意‎愿停止疗程‎(例如除去病‎人的维生系‎统或让病人‎停止服药),使其自然死‎亡。

以荷兰为例,目前荷兰要执行安乐‎死,须出自病人‎意愿,且有医生证‎明病人正处‎于“不能减轻”和“不能忍受”的痛苦中,医生和病人‎之间也得先‎达成共识,确认安乐死‎已经是他们‎的唯一选择‎。

[2]德国禁止主‎动安乐死,允许被动安‎乐死。

重症病人可‎以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要求被‎动安乐死。

当病人因病‎重无法表达‎意愿时,其亲属可以‎代替他做出‎决定。

安乐死的对‎象是没有治‎疗希望的人‎。

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我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对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处于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实施使其在‎无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为。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一辩稿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一辩稿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一辩稿尊敬的主席,亲爱的同学,大家上午好!在此我想重申一下安乐死的定义:所谓安乐死,是指对患有不治之症而且极其痛苦的病人,用人为的方法加速其死亡或任其死亡的方法。

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诚然,生存是一种权利,死亡也是一种权利。

自20世纪30年代起,“安乐死”这个概念被提出后,全世界范围围绕安乐死的争论就从来没有停止过。

因为安乐死问题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它涉及到哲学、宗教、伦理、医学、法学、社会学等诸多领域的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

而不是单单如对方辩友所说的它可以减轻病人痛苦、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就可以立为合法的。

(对方辩友也说了,我们是人,我们不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亲人受苦。

那么,难道我们就可以眼睁睁看着用这些“减少”和“节约”的字眼来和我们对于亲人的情怀套上边吗?这样的牵强拉扯,不是更没有人情味,更不公平吗?)所以我方认为,安乐死脱离了法律的本源,忽视了生命的重要性,是对生命权的亵渎,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我方将从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第一:中国现有的国情不具备实行的条件,安乐死的合法化必须和具体国情发展相同步,对比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我国的临终关怀和社会援助起步不久、各项法律和医疗保障制度也不健全。

(就算安乐死合法化是一个动态过程,(但请问对方辩友),我们可以拿患者的生命去完善我们的法律吗?人权何在?人道主义何在?)在现今客观因素还很不完善的情况下,安乐死有很多弊端。

第二:从医学技术及其发展这一方面来看,安乐死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我们不能保证安乐死对每个患者的可行性,对方辩友将安乐死说的如此美好,那请问,我国目前临床误诊率仍为30%左右,您又如何信誓旦旦保证安乐死真的能带来安乐,真的应该实行呢?再者,安乐死会阻碍医学进步,降低医生责任心,加深医患矛盾,带来一系列不可预测的问题。

第三:道德冲击。

从中国人的传统“百行孝为先”来看,安乐死是一种自私逃避的行为,你死了、解脱了,你的父母家人却要备受相思之苦;再从医生的天职“救死扶伤”来看,安乐死合法化就是赋予了医生杀人的权利。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一辩稿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一辩稿

感谢对方辩友的精彩陈词,开宗明义,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由于不堪忍受病痛,在其自愿原则下,他人用人道方式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而不具有自我意识的患者,他们无法决定自己生死,故这一类患者不在我们今日的讨论范围内。

合法化则是指法律支持某种行为,并保障该行为的权利义务。

而我方的判断标准在于何者更符合我国国情,更有助于推动我国长远发展。

下面我方将从以下三点进行论述:首先,安乐死合法化不利于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也不利于推动医疗水平进一步发展因为合法,安乐死或许会被部分医生看作“可选”的医疗选项而不是无奈之举。

当你身患绝症寻求治疗时,医生对你说的话不是能治好而是“我建议你选择安乐死”,这显得医生过于冷漠无情。

因无法救治病患而通过实施安乐死结束患者生命,容易让医务工作者产生懈怠情绪,同时医学未来的研究方向或许会变为如何能更好地令一个人无痛苦的死去,这不利于推动医疗水平进一步发展。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是对生命的不尊重,不利于人们树立正确的生命观当你身患绝症,痛苦不堪时,你的亲人和医生或许想的是如何让你安详无痛苦的死去,这会减弱患者的求生意志。

而一些不负责任的家属可能会因绝症患者在治疗过程中花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而退缩,患者被安乐死的几率将无限上升。

这让人与人之间的信任面临着巨大挑战,会造成社会的恐慌。

我们从小就被灌输“生命诚可贵”“生命至上”等观念,安乐死合法化后,我们将面对的是一个“想死就能死”的世界,法律赋予了人们合法杀人的权利,死亡这件事变得离我们非常近,长时间的潜移默化,生命在人们的眼中也就不那么珍贵了。

最后,安乐死合法化违背了社会公正的基本诉求,不利于社会公平公正的建立绝症患者没有医生的专业知识,也没有自力更生的能力。

而患者在面对医疗资源受限,治疗资金不足,家庭负担过重等重重压力,难以保证他们不会被迫地主动选择放弃自己的生命。

安乐死政策的实行,会使得这些本该让社会投入更多资源的一方被忽视而受迫,这不利于社会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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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不宜过早合法化
“安乐死”不仅仅是一个医学名词,它同时是法律问题,是伦理问题,是经济问题,是思想传统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

一、“安乐死”的概念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为无痛苦的死或安详的死。

目前,我国学者普遍认为,安乐死,是指对于身患绝症的人,在确信没有办法医治的情况下,在病人和家属同意的基础上,由医生无痛苦的解束其生命的一种死亡手段。

我认为安乐死不该合法化,至少不该过早合法化。

首先从法律上说安乐死不合法。

安乐死的实质是医生协助病人自杀。

因此安乐死的核心问题是个人有无权利协助他人死亡。

显然个人无权剥夺他人生命,即使是自愿的。

从宪法角度看,实施安乐死剥夺了人最基本最主要的生命权,是违宪的。

从刑法角度看,实施安乐死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从现实来说,第一,安乐死很可能违背病人的真实意愿。

患有绝症的病人一时激动可能会做出想要自杀的决定,是不理智的和暂时的。

如果这样,安乐死就是不人道的。

第二、安乐死可能让本有希望治愈的人过早地死亡。

科技日新月异。

今天的绝症或许明天就可以被治愈。

如果因为医疗水平落后,安乐死很可能让本能活着的人死亡,对社会发展不利。

从道德来说,当你尚有一丝的可能性去避免人的死亡时你却让人
死亡,那是不道德的。

并且安乐死导致一些人们认知上的误解。

认为安乐死的病人生命已不再有意义,而且是社会和家庭的累赘。

如果带着这样的认知实施安乐死,对我们的社会伦理怀道德将带来不可估量的冲击。

从风险上说,第一、安乐死可能造成更大社会不公。

将造成在医疗资源的分配上对弱势群体更弱,而强势群体更强的局面。

第二、安乐死被用来合法的谋杀。

比如承受不起医疗费用或者不孝的子女,可能会在违背患者意志的情况下,滥用安乐死。

孔子曰:未知生,焉知死。

人们应该先解决好生的问题后,再来谈死的问题。

讨论安乐死的最佳情景是国家经济、法制、医疗保障和公民的观念达到一定的发达水准,而这些中国是不具备这样社会文明基础。

安乐死的问题不是中国目前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甚至也不是中国目前有能力解决的问题。

所以安乐死在我国不宜过早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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