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合法化问题的探究
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四辩稿
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四辩稿安乐死,也称为合法尊严死亡,是指在患有严重和终身性疾病,且生存质量极差的患者根据自愿的原则,通过医生的协助,选择在人类尊严和减轻痛苦之间结束生命的一种方法。
关于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的争议广泛存在,下文将围绕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的立场,提出四个关键观点进行论述。
首先,合法化安乐死可以尊重个体的自主权。
个人对自己的身体和生命有最终决定权,包括自愿终止生命的权利。
在患有严重疾病和不可逆性痛苦的情况下,患者应该有选择结束生命的权利,这体现了个体自主决策和尊严的核心价值。
患者应该能够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命运,而不必受到他人干预或强加于其身上的痛苦。
允许安乐死合法化,即是为了保护和尊重患者在有需要时能够作出自主选择的权利。
其次,合法化安乐死可以减轻患者的痛苦。
对于患有不可治愈疾病和极度痛苦的患者来说,延续生命可能只会带来更多的痛苦和折磨。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是一种宽容和仁慈的选择。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为患者提供一种减轻痛苦的途径,使他们能够在尊严和安详中结束生命,而不必承受不必要的痛苦和煎熬。
这对于那些生存质量严重受损的患者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第三,合法化安乐死有助于保护医生的职业价值观和伦理准则。
医生的职业责任是帮助和治疗病人,但在某些情况下,治疗往往无法解决病人的痛苦,反而可能延长其痛苦。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为医生提供法律和伦理依据,使他们能够根据患者的真实需求和自愿的原则,提供更加人文关怀和细致入微的服务。
这样一来,医生将能够在临终关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并维护他们的职业道德和价值观。
最后,合法化安乐死可以建立一个合法、透明和监管的框架,以确保其在道德和法律的边界内进行。
合法化意味着对安乐死实施严格的限制和程序,以确保其只应用于满足特定条件的合格患者身上。
这将有助于防止滥用和滑坡,确保安乐死只在确实有需要的情况下使用,并避免任意或错误的决定。
此外,因为安乐死在合法范围内被监管和控制,所以可以提供咨询、心理支持以及相关的法律和伦理指导,以确保过程的透明和患者的知情权。
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思考及意见
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思考及意见2001年,荷兰上议院首次通过了安乐死法案,是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随后,一些国家也在试图进行安乐死的立法探索。
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为个体,我们经常会发问:我们有死亡的权利吗?这个问题几乎是人类社会一直以来都存在的。
2001 年4 月,荷兰首次通过安乐死法案。
我国在安乐死合法化中,依然保持沉默吗?一、关于安乐死的典型案例1.美国的安乐死案例1966年,12岁的 Karem Ann Quinlan 始终处于昏迷状态,靠呼吸器和静脉滴注维持生命。
至21岁其父亲成为监护人后,使用监护权,明确表示终止维持手段,当地州法院经过争论后同意这一申请。
申请书中附有患者关于终止治疗的意愿。
法院判定同意病人家属对病人终止治疗的申请,这是史无前例的安乐死法案,至少在美国是如此。
2.西欧的安乐死案例在荷兰代尔夫特城的一家医院里,一位87岁的老太太正躺在病床上,与后期癌症病魔作殊死的斗争。
医生用平静而坚定的口吻问患者:“你期望早死,肯定吗?”患者含笑点点头,然后与每个亲人吻别。
告别仪式完毕,医生替她打了一针吗啡针剂,让她很快入睡。
15分钟后,确定患者精神已经完全处于抑制状态,医生又注射了一针。
此后10 分钟内,患者失去了一切生命现象。
代尔夫特城一案在荷兰及西欧其他国家引起强烈的反响,有的公众舆论倾向让绝症患者在清醒中安乐的死去;有的公众舆论倾向于病人应和医生、亲属一起,与病魔作殊死斗争,直到生命的最后一息。
3.中国案例汉中市居民夏某(女,59岁)于1984年10月患肝硬变腹水,经汉中市人民医院、汉中市中医院治疗有所好转。
1986年6月23日,夏某旧病复发,入汉中市某医院治疗。
入院时诊断为:①肝硬变腹水;②肝性脑病(肝肾综合症);③渗出性溃疡并褥疮2-3度。
经常规治疗,病情有所好转。
但几天后病情迅速恶化,夏的儿子,小女儿向该院医生、住院部肝炎科主任濮某提出要求施行安乐死。
濮某开始不同意,后经夏的儿子、小女儿一再央求并表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出了事与医院、医生无关的态度后,濮某给夏某开了100毫升复方冬眠灵处方一张,并子啊上面写明家属要求安乐死。
安乐死合法化及其相关问题探究
安乐死合法化及其相关问题探究安乐死合法化及其相关问题探究作者:宁夏⽯嘴⼭赵锋引⾔:“⽣还是死,这是⼀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2007年两会期间,⼀位默默⽆闻的宁夏⼥孩李燕成为了社会争论的焦点,究其原因,是这位从⼩就得了被医学界称之为“超级癌症”的“进⾏性肌营养不良症”的⼥孩,在两会期间,把《安乐死申请议案》发到了央视记者的博客⾥,明确表达了⾃⼰想以安乐死的⽅式得到解脱,请求这位记者将⾃⼰的《安乐死申请议案》交到⼈⼤代表⼿⾥。
于是,围绕着这位“热爱⽣命但是不愿活”的⼥孩,安乐死再⼀次成为社会争论的焦点。
从⼈类拥有智慧懂得思考的时候起,⽣与死就成为了⼈类思考的重⼤问题。
在医疗科技⾼度发达的现代,毫⽆疑问,⼈类征服疾病的能⼒已经⼤⼤提⾼。
然⽽这种提⾼却不能⼀概⽽论,在⼀些情况下,医疗技术可以帮助病⼈战胜病魔,减轻病⼈的痛苦;但在另外⼀些情况下,医疗技术并不能攻克疾患,只是提⾼了病⼈与之相持的能⼒使其“苟延残喘”⽽已,⽽这样⼀来,许多⾝患绝症的病⼈要忍受⼏年甚⾄是⼏⼗年病痛折磨后才踏⼊死亡的⼤门。
所以说现代医疗科技在延长⽣命的同时,也在增加着痛苦和延长着死亡。
正是⾯对⼈类医疗技术永远不会⾄善⾄美,永远不会⽆限延长⼈类的⽣命这⼀现实,⼈们才考虑另外⼀个问题:如何缩短死亡,消除病痛的折磨、死亡的恐惧以及尊严的沦丧?在这种背景下,安乐死成了病⼈唯⼀的选择。
然⽽,和⼈⽣的重⼤性⼀样,安乐死是重估⽣命价值的重要问题之⼀,涉及到医学、哲学、宗教、伦理、法律、社会、情感等⼀系列问题,于是其适法问题就成了医学界、哲学界、伦理学界、法学界争论的焦点。
本⽂着眼于在⽬前中国现⾏的法律体制下的安乐死问题提出对其是否合法及合理的讨论,研究其是否适合在中国的⼟壤⽣存的问题,解决安乐死合法化过程中所⾯临的问题。
⼀、安乐死的历史发展安乐死(Euthanasia)⼀语源⾃于希腊语“美丽的死”,“快乐的死”,⼜称安乐术,或称怜杀(Mercy killing)。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辩论辩题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
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那些身患绝症或慢性疾病的人在痛苦中找到一种解脱的方式。
这符合人道主义的精神,让人们能够在尊严和自主的情况下结束自己的生命。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少病人的痛苦。
有些疾病是无法治愈的,患者可能会长期遭受痛苦和折磨。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不必要的痛苦中找到解脱,而不是被迫忍受痛苦直到死亡。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轻家庭的负担。
很多家庭都会因为照顾患病的家人而陷入困境,他们不仅要承受经济上的压力,还要承受情感上的折磨。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家庭在病人痛苦难忍的情况下做出决定,减轻他们的负担。
引用名人名句,爱因斯坦曾经说过,“人生的最大悲剧不是死亡,而是遇到了不值得死的人。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那些不值得遭受痛苦的人在尊严和自主的情况下结束自己的生命。
反方观点,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滑向滑坡。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滥用情况的发生。
有些人可能会利用安乐死来解决经济或家庭问题,甚至可能会被强迫接受安乐死。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影响医生的职业道德。
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而不是结束病人的生命。
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会让医生陷入道德困境,甚至可能会影响他们对患者的治疗态度。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给社会传递错误的信息。
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会让人们觉得死亡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而忽视了生命的价值和尊严。
经典案例,荷兰是第一个合法化安乐死的国家,然而在实践中却出现了滥用的情况,一些病人并不是在无法忍受的痛苦下选择安乐死,而是因为心理问题或其他原因做出了这样的选择。
总结,从以上观点可以看出,安乐死的合法化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权衡各方利益和考虑到可能出现的滥用情况。
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患者的权利和尊严,但同时也不能忽视可能出现的滑坡和滥用情况。
因此,在决定是否合法化安乐死时,需要慎重考虑,不能草率行事。
浅谈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
浅谈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安乐死,也被称为安乐死权或自主安乐死,是指终止一个患有无法治愈的终末期或慢性病的患者生命的行为。
在许多发达国家,对于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论已经持续多年。
本文将就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进行探讨。
首先,合法化安乐死有助于个体自主权的保护。
个体在面临终末期或慢性病等痛苦困扰时,应该拥有选择自己生死的权利。
每个人对于生命的态度和价值观不尽相同,有些人可能更注重生命品质而非延长寿命。
因此,合法化安乐死能够尊重个体的意愿,让他们能够以尊严的方式结束生命。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也能够减轻医生和家属的道德和心理负担。
对于终末期或慢性病患者来说,他们经历的痛苦和病痛是难以想象的。
而对于医生和护士来说,是他们的责任和使命去减轻患者的痛苦,但是有时无法提供满意的治疗方法。
合法化安乐死将使医务人员从道德和法律上摆脱困境,能够更好地为患者提供支持和关怀,同时减轻他们自身的心理压力。
此外,安乐死合法化还能提供一个监管机制,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明确安乐死的法律框架,可以设立合适的程序和规定,确保合法合理地执行安乐死。
这不仅有利于防止滥用和误杀,同时也能够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在做出决定时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然而,虽然有人主张合法化安乐死的必要性,但也存在着一些争议和难题。
其中之一是医生的参与问题。
安乐死的实施依赖医务人员的支持和协助,然而,一些医生可能对此持有道德和宗教上的反对态度。
如何确保医生们在尊重患者意愿的前提下参与其中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
此外,滥用安乐死也是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尽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提供一个监管机制,但如何确保在执行过程中不出现滥用行为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避免安乐死被滥用是必须注意的问题,需要建立有效的评估和审查机制,以确保安乐死只应用于那些真正符合条件的患者。
总之,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不容忽视。
它能够保护个体的自主权,减轻医生和家属的负担,并为患者提供监管保护。
然而,在追求合法化的过程中,也要考虑到医生的参与问题以及滥用行为的防范。
辩论赛: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安乐死,即主动帮助病人结束其生命的行为,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话题。
在这个伦理和道德问题上,人们意见不一。
有些人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以尊重个体自主权和减轻病人痛苦;然而,也有人坚决反对合法化,担心滥用和伦理道德的风险。
下面,我将就安乐死合法化的利弊展开讨论。
首先,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人们主张尊重个体自主权。
人们应该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死,尤其是在终末期疾病折磨着他们的时候。
对于那些无法摆脱病痛,生活变得毫无尊严的患者来说,安乐死可能是唯一的解脱之道。
我们不能忽视患者的利益和需求,而应允许他们在尊严和安详的环境中结束生命。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轻病人和家庭的痛苦。
终末期疾病带来的身体痛苦和精神折磨是无法想象的。
对于一些患者来说,病痛可能会持续数月甚至数年,他们没有任何希望得到康复。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不必忍受痛苦的情况下离世,减轻病人和家庭的痛苦。
此外,这还能节省医疗资源,使医护人员更专注于那些有希望康复的患者。
然而,安乐死合法化也面临着一些严重的问题和道德困境。
首先是滥用的风险。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就难以控制和管理谁应该有这个权利,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这个权利。
滥用可能导致一些本不需要安乐死的人请求它,或者被错误地诊断为终末期疾病的人接受它。
这可能引发伦理道德上的混乱和争议。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对医护人员产生心理和道德压力。
医生和护士们面临的是救治的责任和道德约束。
他们可能会被迫面对一个困境,即要履行患者的要求,同时又要平衡自己内心的伦理和道德观念。
这对医疗界的职业道德和个人抉择都是一个巨大的考验。
综上所述,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尽管合法化可以尊重个体自主权和减轻病人及其家庭的痛苦,但滥用和伦理道德问题也不可忽视。
或许我们需要更多深入的研究、讨论和规范来找到一个平衡的解决方案。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关注患者的需求和利益,同时保护医疗界的职业道德和患者的生命尊严。
辩论赛安乐死合法化材料
辩论赛安乐死合法化材料辩题:在中国安乐死该不该合法化正方:在中国安乐死该合法化辩论资料(仅供参考)(一)安乐死定义:中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二)分类:一般分为两大类:积极的(主动的)安乐死,指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如当病人无法忍受疾病终末期的折磨时。
消极的(被动的)安乐死。
即对抢救中的病人如垂危病人不给予或撤除治疗措施,任其死亡在安乐死的讨论中,还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垂危病人的安乐死。
这里,安乐死只不过使死亡时间稍稍提前一些。
非垂危病人的安乐死。
若不进行安乐死,病人可以存活相当长时间,并且不一定自觉痛苦,但他的生活质量是低下的,对社会家庭是一个负担。
例如畸形或发育不全的婴幼儿或患不治之症但尚未处于垂危阶段的病人,以及植物人等。
无论从伦理学还是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消极的安乐死接近自然死亡,而积极的安乐死则接近故意杀人。
(三)实施条件:对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处于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实施使其在无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为。
狭义专指对身患绝症、临近死亡、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实施促使其迅速无痛苦死亡的一种方式。
又称无痛苦死亡。
一般多指后者。
各国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存在争论。
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2.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3.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4.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5.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6.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四)法律现状在我国,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不能认为这种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宜以刑法第13条的但书为根据宣告无罪。
当然,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安乐死调查报告
安乐死调查报告安乐死,又称自愿安乐死,是指在患有绝症或者无法忍受痛苦的情况下,由患者自愿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的行为。
这一议题一直备受争议,一方面有人认为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可以减轻病患的痛苦,另一方面也有人担心安乐死合法化会滑向滥用,对社会和道德产生负面影响。
本报告旨在对安乐死进行调查研究,探讨其合法性、道德性以及社会影响,以期为相关决策提供客观的数据和分析。
首先,我们对安乐死的合法性进行了调查。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安乐死是非法的,因为它涉及终结生命,可能违反道德和法律。
然而,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合法化了安乐死,认为这是对病患自主权的尊重。
在这些地区,患者可以通过签署文件或口头声明来表达他们的意愿,当医生确认患者的病情无法治愈且痛苦难忍时,可以合法地进行安乐死。
因此,安乐死的合法性在不同地区存在着巨大的分歧。
其次,我们调查了安乐死的道德性。
支持安乐死的人认为,病患有权利结束自己的痛苦,这是对个体自主权的尊重。
他们认为,如果一个人的生命只剩下痛苦和折磨,那么结束这种痛苦是一种慈悲和仁慈。
然而,反对安乐死的人则认为,生命是宝贵的,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应该以结束生命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他们担心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导致滥用,甚至可能成为一种逃避责任的借口。
最后,我们研究了安乐死对社会的影响。
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会改变人们对生命和死亡的态度,可能会对医疗伦理和社会风气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些人担心,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导致医生和家属在面对病患痛苦时更倾向于选择结束生命,而不是尽力缓解病患的痛苦。
此外,安乐死的合法化也可能对家庭关系和社会道德产生负面影响,可能会削弱人们对生命的尊重和珍惜。
综上所述,安乐死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它涉及到法律、道德和社会伦理等多个层面。
在进行相关决策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权衡利弊,以期能够找到一个既能尊重病患意愿,又能避免滥用和负面影响的平衡点。
希望本报告的调查研究能够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促进社会对安乐死问题的深入思考和讨论。
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
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篇一: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摘要: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长久的历史。
自20世纪以来,安乐死的话题又开始逐渐复兴,安乐死在许多国家引发了很大的争议。
目前已立法容许安乐死的国家和地区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美国的俄勒冈州、华盛顿州和蒙大拿州等地。
与此同时,人们的死亡观随着医疗和科技的发展与进步,社会生命观的改变而开始发生了改变,人们不再是一味地害怕死亡,而是开始注重生命的质量,这为安乐死合法化提供了社会基础,安乐死合法化趋势渐明。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人权;限制前言自20世纪以来,安乐死问题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探讨与争论,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安乐死日趋被接受和支持。
从医学界的角度来说,医生的天职不再只是救死扶伤,还包括减轻病人的痛苦,安乐死便是把承受着剧痛的垂危病人从痛苦中解脱出来;从哲学界的角度来说,自由主义认为一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自主决定自身命运,安乐死便是尊重病人自由权的表现;从法学界的角度来说,禁止安乐死更易导致犯罪,私下秘密实施安乐死,包含的隐患才更大,更不利于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只有将其合法化,严格制定程序、责任,才上上之策,既保护了公民的利益不被侵害,也防止了犯罪的发生;从个人的角度来说,人无法选择出生,但应有权选择有尊严、有理性地结束不堪承受痛苦的生命,“死亡自治”,安乐死是“意思自治”的体现,符合个人意愿。
一、安乐死概述(一)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希腊语:ευθανασία,英语:euthanasia,eu意“好”、thanatos衍生自死神塔那托斯),有“好的死亡”或“无痛苦的死亡”的含意,是一种给予患有不治之症的人以无痛楚、或更严谨而言“尽其量减小痛楚地”结束其生命的情况。
一般用于在个别患者出现了无法医治的长期显性病症,因病情到了晚期或不治之症,对病人肉体造成极大的负担,不愿再受病痛折磨而采取的了结生命的措施,经过医生和病人双方同意后进行,为减轻痛苦而进行的提前死亡。
对安乐死合法化的探讨
对安乐死合法化的探讨【内容摘要】:由于在世界一些国家发生了因安乐死而引起的纷争,还有各种绝症患者在请求政府给予安乐死,使得安乐死又一次成为了热门话题.虽然安乐死已在某些国家为合法但其合法性仍被世界各国所怀疑.但我们可以看到安乐死的合法化作为一种价值选择的趋势,已逐渐为各国人们所接受。
所以本文将通过国内外安乐死的立法进程;安乐死合法化的基本理念之争;安乐死合法化需要论证的问题和在我国使安乐死合法化的构想,四个方面来探讨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
【关键词】:安乐死 合法化 积极安乐死【作者简介】:贵州民族学院法学院2002级法学专业(2)班 时宇星引言: 生存与死亡是一对反义词,也是一种亘古不变的自然规律.但几千年来人们总是对生存关注倍至,对于死亡却讳莫如深.在法律上就规定有"生存权"、"生命权"等一系列与生有关的权利,但却从未见过一条有关"死亡权"的法律规范.二十一世纪的今天,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人们不仅追求生命的快乐与幸福,还希望在迈进死亡大门时没有痛苦,于是死亡和安详快乐的离世,组成了一个矛盾的统一体:安乐死.安乐死源于希腊文,意思是“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或“有尊严的死亡”。
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安然地去世;二是无痛致死术,为结束患者的痛苦而采取致死的措施。
我国学者对安乐死的定义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濒死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或家属的真挚而恳切的要求下,经过医生的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全过程。
”[1]根据一般的安乐死分类方法,安乐死可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还可以分为自愿安乐死,非自愿安乐死和无法知悉本人意愿的安乐死(如病人为婴儿或植物人等)。
我们通常所说的安乐死主要指积极安乐死又称主动安乐死,是指医务人员或其他人在无法挽救病人生命的情况下应病人和家属要求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结束垂危病人弥留的生命或加速病人的死亡的过程。
安乐死合法化研究
安乐死合法化研究近年来,安乐死(euthanasia)的合法化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安乐死是一种医学实践,通过在病情无望、痛苦难忍的情况下,对患者实施无痛苦的死亡。
本文将探讨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和反对意见,并评估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能性。
一、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1. 尊重个体自主权安乐死合法化主张将生命的最终决定权还给个体,让人们能够自主地选择是否继续忍受无尽的病痛折磨。
支持者认为,每个人都应该能够有权决定自己生死的方式。
2. 缓解病人的痛苦当病情无法挽回且可能加剧病人的痛苦时,安乐死可以成为一种人道的方式,以减轻患者的痛苦。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确保医生在合法范围内提供最佳的医疗选择,以降低病人的身体和心理痛苦。
3. 减轻医疗资源压力社会的医疗资源是有限的。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帮助降低医疗资源的压力,将有限的资源主要用于治疗那些仍具有治愈潜力的患者。
这有助于提高医疗系统的效率,并减轻医护人员的负担。
二、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1. 人权的侵犯反对者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将导致对个体的生命权的侵犯。
认为只有神或自然才有决定生死的权力,将这个决定权交给个人,可能会滑向道德和伦理的滑坡。
2. 滥用的可能性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滥用的情况。
如果死亡选择成为一个合法的医疗选择,那么可能会有一些人滥用这一权力,例如,家人或医生对病人进行安乐死,而病人并不真正希望这样。
3. 宗教和道德观点一些宗教和道德观点认为,人的生命是一种神圣的,持有者无权对其进行剥夺。
他们认为生命的价值是无法衡量和计算的,因此不应该轻易终结生命。
三、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能性安乐死合法化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已成为现实。
荷兰、比利时和加拿大等国家已经将安乐死合法化,并实行了各自的安乐死法律框架。
这些法律规定了安乐死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其在合法和透明的框架下进行。
然而,在其他一些国家,安乐死合法化尚未获得广泛支持。
在这些国家,安乐死问题仍然是十分敏感和争议的话题。
多数医疗界和法律界仍在就安乐死的道德和伦理问题进行辩论和考虑。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我国安乐死合法化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安乐死,即指在病人罹患绝症或不治之症,经医生鉴定以及病人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在医生的协助下实现病人的自愿死亡。
反对者认为这是对生命的不尊重和医疗伦理的违背,而支持者则认为这是尊重个体自主权和减轻患者痛苦的方式。
在国际上,安乐死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合法化,但在中国大陆目前仍未实现合法化。
本文将探讨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现状、争议和未来前景。
我们需要了解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现状。
我国当前的医疗法律体系对于安乐死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在法律上属于灰色地带。
在实践中,如果医生或家属对于患者的痛苦无法接受,有时候会采取非法手段帮助患者实现安乐死。
这种做法经常受到舆论和法律的谴责,既没有法律保护,也容易受到法律制裁。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主张合法化的理由。
支持者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尊重个体的权利和自主选择,患者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生死。
对于病患来说,选择安乐死也可以减轻他们的痛苦和煎熬,并且给予他们一个尊严的死亡方式。
对于社会来说,合法化安乐死可以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和家庭的负担,提高医疗的效率和公平性。
反对者也有其坚定的立场。
他们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容易产生滑坡效应,无法避免被误用和滥用,从而影响到医疗伦理和法治。
在实践中很难准确判断患者是否真正做出了自主选择,容易存在道德风险。
最重要的是,医学科技的不断进步也意味着即便病患遭受不可治愈的痛苦,也有可能找到更好的治疗方法。
未来,我国安乐死合法化能否实现还存在诸多不确定性。
在社会和法律层面,需要更多的讨论和立法工作,以确保安乐死的实践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合理监管,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医生和患者的心理和道德辅导。
在医学伦理和医学技术方面,需要提高医生和社会对患者病痛的关怀和治疗,最大限度地缓解患者的痛苦。
需要加强对生命、死亡和尊严的教育,以提高公众对这一话题的理性认识和社会责任感。
我国安乐死合法化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问题,需要医学、法律和伦理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浅谈安乐死的合法性与法与道德的关系
浅谈安乐死的合法性与法与道德的关系我们来探讨安乐死的合法性。
安乐死是一种由患者自主选择的终止生命的行为,其核心理念是“以爱与尊严结束生命”。
在很多国家,安乐死是被明确合法化的,比如比利时、卢森堡、荷兰等国家都允许安乐死的实施。
这些国家都有详细的法律规定来确保安乐死的实施合法、可控。
在美国,俄勒冈州、华盛顿州等州也有安乐死合法化。
而在一些国家中,虽然法律并未直接规定安乐死的合法性,但法律也未对安乐死进行明确的惩罚和约束。
安乐死的合法性可以从多个角度来探讨。
从个体自主权的角度来看,个体有权利自主决定自己的生死。
个体的生命和身体归个体自己所有,因此个体应该有权利做出决定,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从医学伦理学的角度来看,安乐死是对病人尊严、自主权和利益的一种尊重和保护。
有些疾病是无法治愈的,对于终末期患者来说,他们可能选择结束生命,以免继续承受病痛折磨。
从人权的角度来看,安乐死被视为人权的一种表达和保护。
人权理念认为,每个人都有自由和尊严的基本权利,这种权利也应该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从社会效益的角度来看,合法化安乐死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以及减少一部分终末期患者和家属的心理痛苦。
即使安乐死在一些国家被合法化,也并不意味着一定符合道德,也不意味着没有争议。
安乐死涉及到庞大的道德和伦理问题,因此也应该从道德的角度去探讨其合法性。
从道德的角度来看,安乐死确实引发了很多争议和困惑。
安乐死是否符合伦理道德,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人们对于生死的态度和看法不尽相同,有的人认为以爱与尊严结束生命是一种人性的表达和尊重,有的人则认为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而反对安乐死。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需要一个平衡的考量,权衡病人的自主权和生命的尊严。
安乐死是否会引发滑坡效应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些反对者担心合法化安乐死会引发一系列伦理道德问题,比如滥用安乐死、过早结束生命等。
安乐死涉及到医生的伦理,医生是否有权利结束患者的生命也是需要深思的问题。
法学理论论文-论安乐死的合法化
法学理论论文-论安乐死的合法化我国,安乐死始终是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革,安乐死的合法化呼声越来越高。
本文将从人性与道德的角度,对安乐死的合法化进行探讨,分析其利弊,以期为这一争议提供更多思考。
安乐死,顾名思义,是指在患者或者残疾人自愿的情况下,由医生实施的一种结束生命的方式。
安乐死主张者认为,人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死,尤其是在遭受病痛折磨时,有权选择结束痛苦。
而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安乐死是被严格禁止的,理由是涉及生命伦理、道德观念以及社会秩序等方面的问题。
首先,从人性和个体权利的角度来看,安乐死合法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人具有自主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包括生命权。
当一个人因疾病、残疾等原因,生活质量极度下降,不堪忍受痛苦时,应当允许他选择结束生命。
这种选择既体现了个体权利的尊重,也彰显了人性的关怀。
此外,安乐死还可以避免家庭和社会承担沉重的医疗负担,提高死亡的质量。
然而,从道德和伦理的角度出发,安乐死合法化则存在诸多问题。
生命是神圣的,无论个体还是社会,都没有权力轻易剥夺。
尤其是对于那些患有心理疾病、抑郁症等患者,他们可能因为一时的冲动,选择结束生命。
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容易诱发更多的家庭悲剧和社会问题。
此外,安乐死的实施可能滋生欺骗、利用和滥用现象,使一些不怀好意的人有机可乘,危害他人的生命安全。
在笔者看来,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并非简单的Yes或No所能回答。
在推进这一议题时,我们需兼顾人性与道德,确保在尊重个体权利的同时,防范潜在的风险。
具体来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设定严格的审批程序。
对于申请安乐死的患者,应进行全面的评估,包括心理、生理等多个方面的考量。
确保患者在充分了解安乐死的后果后,依然坚决选择结束生命。
2.明确安乐死的实施范围。
仅允许患有绝症、无法治愈的痛苦患者实施安乐死,排除心理疾病、抑郁症等患者。
3.加强法律监管。
对安乐死的实施过程进行严格监控,杜绝滥用现象。
死亡的抉择探讨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议
死亡的抉择探讨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议死亡的抉择:探讨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议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对于死亡问题的思考也越发深入。
其中一个备受争议的议题就是安乐死,即为那些身患绝症或慢性病而无法忍受痛苦的患者提供一个合法的自愿结束生命的选择。
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议近年来愈演愈烈,既有支持者认为其能够尊重病人的自主权,同时也有反对者担心其可能滑向滥用和道德问题。
本文将探讨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议,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并形成自己的观点。
一、安乐死合法化的背景与定义安乐死,又称为安详的死亡、尊严死亡,指的是在医生的监督下,通过给予安眠药等方式缓解不可治愈疾病患者的痛苦,并在其明确表达自愿的前提下,帮助其结束生命的过程。
目前全球有多个国家或地区已经合法化安乐死,例如荷兰、比利时、加拿大的某些地区等。
然而,安乐死合法化的议题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和讨论。
二、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论点1. 尊重个体的自主权: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选择如何结束自己的生命,尊重个体的自主决策是一种尊严和尊重。
安乐死合法化为那些病情绝望、痛苦难忍的患者提供了合法的选择,使其在有尊严的环境中结束生命,免去不必要的煎熬。
2. 缓解病人和家属的痛苦:安乐死合法化可以为病人和他们的家人提供一种心理上的安慰。
当医学手段已经无法缓解病人的痛苦时,安全、合法地结束生命成为了病人和家属们减轻痛苦的唯一途径。
3. 避免非人道的延续生命:对于那些身患绝症、病情已经无法挽回的患者而言,持续的治疗和延续生命可能只会给他们带来更多的痛苦和折磨。
安乐死合法化将为这些患者提供一种合法的选择,适度地结束他们的痛苦。
三、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论点1. 道德和伦理难题: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引发广泛的道德和伦理问题。
一些人担心,合法化安乐死会导致他人对于生命的价值产生质疑,甚至可能滑向滥用,使得安乐死成为了不负责任的选择。
2. 医生角色的困境:合法化安乐死将使医生面临巨大的道德压力和职业困境。
医生被训练成为拯救生命的人,要求他们在决定一个人生死的问题上进行权衡和抉择,可能对其造成严重的心理负担。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安乐死,即医疗安乐死,是指在病人因患有不可逆的、绝望的、无法缓解的疾病或疼痛时,接受医生合法的、有自愿的药物注射或其他治疗手段,以结束自己的生命。
这一做法在欧美国家逐渐合法化并广泛接受,但在我国却一直处于非法状态并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
本文将探析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利弊,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从利的角度来看,安乐死合法化能够实现人道关怀。
对于那些患有不可逆病症、疼痛难忍的病人来说,他们往往希望能够选择自己的生死,而不是在痛苦中度过余生。
安乐死提供了一个合法的、较为人道的选择,使病人能够在不必要的痛苦中结束自己的生命,给予他们尊严和尊重。
合法的安乐死程序能够保障病人的自主权。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病人因为医疗技术的限制或者家属的意愿而无法选择自己的生死,这对于患者来说是一种不尊重和不公平的待遇。
合法的安乐死程序能够保护病人的自主权,使他们能够做出自己的选择,而不是被动地接受医疗的安排。
安乐死合法化也存在着一些弊端。
安乐死容易滑向滥用的泥沼。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就会面临着滥用的风险。
一些没有得到严格审查的患者可能会利用安乐死程序提前结束自己的生命,而这种行为在道德和社会伦理上都是不可接受的。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对医疗体系产生负面影响。
医生可能会在道德和法律的边缘试探,将安乐死作为病人的主要治疗选择,而不是尽力缓解病人的痛苦和延长生命。
在探讨完安乐死合法化的利弊后,我认为我国在目前的社会背景下还不具备合法化安乐死的条件。
我国的医疗技术和医疗保障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很多患有绝症的病人和家属因为医疗费用和技术的限制而无法得到最好的治疗和关怀,这使得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迫在眉睫。
我国的社会伦理和道德观念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当前,我国社会缺乏对生命尊重和关怀的意识,因此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引发更多的道德混乱和社会问题。
我认为目前我国不宜合法化安乐死。
相反,我们应该加强对患有绝症的病人的医疗关怀和疼痛缓解,让他们在人道的环境下度过余生。
安乐死合法化探析
內容摘要:生存是一種權利,死亡也是一種權利。
自20世紀30年代起,“安樂死‛這個概念被提出以來,全世界範圍圍繞安樂死的爭論就從來沒有停止過。
因為安樂死問題不是一個單純的法律問題,它涉及到哲學、宗教、倫理、醫學、法學、社會學等諸多領域的複雜的綜合性社會問題。
安樂死究竟是對生命權的褻瀆,還是人性關懷?針對安樂死是否合法化這樣一個法律問題、社會問題擺在我們面前。
它考驗著人們的理智和良知,人有沒有自己決定自己生命的權利?安樂死是否合法化?2007年3月9日,央視記者柴靜在自己的博客上發表了一篇題為《我愛生命,但我不願活》的文章。
該文章的作者是寧夏賀蘭縣一個年僅28歲的女孩李燕。
由於其從小就患上了被醫學界稱為‚超級癌症‛的‚進行性肌營養不良症‛,全身肌肉萎縮,喪失全部自理能力。
面對如此困境,她最大的快樂就是死亡。
但是現在她卻連自殺的能力也喪失了。
因此,安樂死合法化,成為李燕實現理想而又不拖累他人的唯一的方法。
李燕在她的留言中寫下了《安樂死申請》議案。
在該份議案中,李燕闡述了‚安樂死‛對個人、家庭、社會和科研的益處。
正是李燕的這份提案,使得爭論已久的安樂死立法再一次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討論,安樂死立法的呼聲也愈益強烈。
一、安樂死的概念論(一)安樂死一詞的概念安樂死一詞源於希臘語,願意是‚美麗的死‛或‚尊嚴的死‛;在牛津詞典而我國中的解釋為‚患痛苦的不治之症者之無痛苦的死亡;無痛苦致死之術。
‛⑴著名的刑法學高銘暄將安樂死定義為,‚安樂死是指身患絕症治癒無望,處於難以忍受的極度痛苦之中,瀕臨死亡的病人應其本人要求,採取措施,使其死亡或從這個定義看,安樂死具有以下特徵:一是‚安樂死‛的主加速死亡的發生。
‛⑵體是身患絕症治癒無望的病人。
二是提出‚安樂死‛主張的必須是病人本身。
三是實施‚安樂死‛行為的主體須採取相應的措施。
四是實施‚安樂死‛主體行為後果是終止病人的生命。
二)安樂死的分類安樂死可以分為被動與主動、自願與非自願安樂死。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我国安乐死合法化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话题。
安乐死是指在患有不可逆转疾病、身体状况不堪的情况下,由患者自己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的方式。
在很多国家,安乐死已经合法化,但在中国,安乐死依然处于非法状态。
本文将探讨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各种可能性和影响。
让我们来看一下我国对安乐死的立法状况。
目前,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明令禁止非法协助自杀。
这意味着任何人包括医生都不能为自杀提供帮助。
与此中国的法律也对安乐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禁止。
这说明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下,安乐死是非法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自由和尊严的追求,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呼吁我国应该合法化安乐死,以让病人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
要讨论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能性,必须首先了解安乐死的实践。
在全球范围内,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多数是欧洲国家和美国的一些州。
这些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规定了安乐死的程序和条件。
在这些国家,患者必须通过一系列程序和审批才有资格进行安乐死。
医生也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审批才能为患者提供安乐死服务。
这主要是为了确保安乐死程序的合法和安全。
在我国,如果要合法化安乐死,就需要建立相关的立法体系和程序,以确保安乐死的合法、安全和可控。
让我们来看一下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带来的影响。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导致滥用的情况。
一些人担心,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出现一些不道德的情况,例如家庭成员和医生利用安乐死为自己谋取私利或滥用安乐死,这可能对患者的利益和权益造成伤害。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对医疗体系和医生的道德观产生影响。
医生一直以来都在倡导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一旦其他目的的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对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人文关怀产生负面影响。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引发道德和宗教上的争议。
在我国,宗教对生死问题有着特别的看法,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引发宗教界的反对和争议。
让我们来分析一下安乐死合法化的利与弊。
安乐死合法化的最大优点是能够给那些不堪忍受病痛的病人提供一种自主选择结束生命的方式。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安乐死合法化概念提出已久,一直是人们争论不休的一个议题。
它涉及到宗教、道德、刑法等方面,它的认可或否定将对全社会造成重大的影响,但目前尚无这一政策的存在。
安乐死是指一种有意志地,以放弃护理及治疗方案,让病人在安定环境中简单、安然、无痛苦地死去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医师会在病人拒绝治疗并有充分记录的情况下,以自己的职业责任,执行患者的意愿。
然而,治疗师并不经常会去做安乐死,因为它仍然被很多国家视为非法的。
在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论一直都在热烈讨论之中,有关的立法建议也得到了许多人的认同。
目前许多外国国家已经实施了安乐死合法化,如瑞士,德国,荷兰,澳大利亚,英国等等,它们将安乐死作为一种选择性死亡的模式。
然而,在中国,安乐死对许多人来说仍然是一个不可接受的概念,而且它也被普遍认为是一种违反“尊重人权”,“完善自我”和“敬畏神”的道德行为。
就合法性而言,安乐死仍然不被中国法律承认,在中国,安乐死均以违反中国刑事法第八,第九等条款为名,涉及“安乐死侵害健康罪”、“击毙罪”等等,亦有视情节轻重而对被告处以“死刑”或“有期徒刑”等处罚。
正因为存在着国家刑法的限制,因此安乐死也就没有被合法化。
同时,尽管诉诸法律的基础已经相对完整,但安乐死仍有严重的利益冲突存在,它涉及亲属、医护人员、法律顾问等诸多人士的权益。
因此,安乐死合法化也会面临着严重的法律风险和道德压力的考验。
另外,安乐死也面临着一定的医学和道德考验。
根据现行的中国刑法,安乐死算是杀人,但实际上它是由病人自己决定的,所以并不涉及到犯罪意图。
然而,这种概念可能会被用来操纵生死,具体而言,它可能会带来家庭、权力和财富的利益冲突,或者会对病人造成压力,以致产生“勉强”安乐死事件。
这些因素都不可忽视,因此,安乐死可能会改变我们当代医学的基本原则。
从上面可以看出,“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远比表面上看到的要复杂得多。
尽管有许多人认为我国安乐死合法化有其必要性及道德合理性,但在存在利益冲突及法律藩篱的情况下,安乐死仍然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无法说服所有人。
安乐死合法化问题的研究
安乐死合法化问题的研究摘要:随着医学技术和生活水平的不断发展,安乐死也逐渐被人所熟知。
安乐死合法性一直是饱受争议和讨论的问题,关乎国情也涉及道德与法律的双重限制与压力,且因其在立法上缺乏明确具体的法条,在实践应用中也备受争议。
本文一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对安乐死的临床应用进行论述,第二部分对于其合法性的争议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对我国法律中有关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建议进行研究探讨。
一.安乐死的概述与临床应用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中国的定义是指身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濒死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身体的极度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同意认可,用人道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情况下结束生命过程。
二.安乐死的合法性争议的焦点问题研究随着生活与科技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对不仅对健康的要求标准更高,对“死”的认识和要求也相应到了更高的层次,更多人比起痛苦的治疗更愿意接受安详的死去,而“安乐死”也逐渐被人们所熟知。
但是关于“安乐死”在学界存在着不同的态度,尤其是在医学界、伦理界、法律界,存在着赞成和反对两种观点。
(一)反对安乐死的观点1.安乐死与法律相抵触,我国刑法规定公民享有生命权,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和剥夺和侵害。
反派认为医生在对患者使用安乐死的过程中则侵害了病人的生命权,即使病人是同意的,但是生命权不得承诺放弃。
可知,安乐死在我国法律中是触犯了故意杀人罪。
2.安乐死可能会被滥用,在临床实践中,很可能出现手续不全的情况,比如病人的情况不需要安乐死,而医生在只有病人同意但其他流程不完全的情况下对患者使用安乐死,而导致安乐死被随意使用。
还会被某些不法分子利用,成为借刀杀人的手段,从而危害公民的健康及生命,从而逐渐危害社会秩序的稳定。
3.安乐死会使医学发展停滞不前,如果安乐死逐渐普及到世界的各个角落【1】,当有人患上不治之症的时候第一时间想的不是去治疗而是使用安乐死,那么医学对疑难杂症的研究就会逐渐停滞,医学技术不会有新的突破口,在医学界也是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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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03期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No.03,2012
第28卷JOURNAL OF EDUCATIONAL INSTITUTE OF JILIN PROVINCE
Vol .28(总303期)
Total No .303
收稿日期:2011—12—09
作者简介:李愈子(1986—),女,广东河源人。
广东省河源职业技术学院,助教,硕士,研究方向:法学。
安乐死合法化问题的探究
李愈子
(河源职业技术学院,广东河源517000)
摘要:从安乐死的定义来看,要求实施安乐死的病患者追求的是一种安然离世的状况。
在我国由于缺乏相关成文法的支持,实践中只能将其当做故意杀人罪来认定。
但由于这种行为本身符合现代伦理的要求,不具备犯罪的本质特征,且基于对病患者生命自主的尊重,在严格条件下实施的安乐死应当作为一种正当的医疗行为被合法化。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故意杀人罪;社会危害性;生命权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580(2012)03—0041—02
一、安乐死符合伦理要求
从立法意图,应有的法的价值和精神实质来看,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是生命伦理、医学伦理讨论
的范畴。
尽管一直以来,
救死扶伤,在任何环境下都不惜一切代价挽救或延长生命是医疗活动的神圣职
责和崇高追求。
1992年,世界医药协会再次肯定:协助自杀(如安乐死)是不道德的、有罪的,如果医生有意让病人结束生命,是不道德的。
但相信经过这几年的讨论,赞成的呼声要高于反对,全球的生命伦理观也在发展之中,在大多数人眼中,安乐死是人道的,合乎伦理的,不仅要全心全意维持生命,更要提高病患者的生命质量也应当是医德的合理延伸。
死亡是天赋的权利,一个人要借助医学技术让自己死去,社会也有道义和责任给予这种关怀。
同时,有很多的调查表明社会群众对安乐死持赞同意见,甚至有不少资料和统计数字已经说明安乐死在群众中已经悄悄施行了,而现在国内外相继建立的临终关怀中心和开设的临终关怀病房也可以充分证明这一点。
二、安乐死的实体法分析
在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件中,汉中市人民法院认定了死者夏素文患有肝硬化腹水症、肝性脑病、渗出性溃疡和严重褥疮,神志不清,反复昏迷,医院院长也认为无法救治了。
死者在煎熬中多次要求实施安乐死,在被告王明成兄妹二人的再三恳求下,被告经
管医生蒲连升开出处方让护士为死者注射复方冬眠
灵(氯丙嗪)。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显属剥夺公民生命权利的故意行为”,只是因为所注
射的复方冬眠灵(氯丙嗪)未达到致死剂量,不是造成死者死亡的直接死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才“不构成犯罪”。
因此从法院的判决来看,实践中是将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作为故意杀人行为来认定的。
我国法律还没有关于“安乐死”的成文法,也就是说,法律没有授权给任何机构和个人实施“安乐死”
的权利。
而且无可辩驳的是,跟故意杀人行为一样,实施安乐死是剥夺他人的生命的行为,从实施安乐死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大要件来看均符合故意杀人罪,至于主观动机上实施安乐死的善意不同于故意杀人的恶意这点区别并不在考虑中。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上述做法也有违背罪刑法定基本原则之嫌。
因为该原则要求定罪必须做到依法定罪、疑罪从无。
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我国现行的法律虽未对安乐死做出认可,但也没有明文禁止,因此将其作为故意杀人罪处理似乎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显然这样对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于是,问题还是应该回到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上来。
从理论上分析,故意杀人的行为和实施安乐死的行为显然是不同的。
刑法总则第十三条对犯
1
4
罪做出了定义,归纳起来,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志。
这三个特征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基本、最本质的特征,是区分罪于非罪的最重要标准,它是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的统一,其内容是对法益的侵犯。
实施安乐死的直接目的仅是解除绝症病人不堪忍受的痛苦,因而无主观恶性。
而安乐死是纯粹的医生和绝症濒死患者基于彼此双方同意进行的无被害人的行为,是不会造成法益侵害或法益危险的,因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加上我国的现行法律并没有制定安乐死是犯罪的规定,所以后两个特征就根本无从谈起了。
因此,严格限制条件下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不具备犯罪的本质特征,不应将其作为犯罪处理。
三、实施安乐死的条件
当然,不能一概认为一直以来存在的那些家人或者医生为晚期绝症的患者“安乐死”的“帮助自杀”行为应该被认定为合法,实施安乐死应该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进行。
我认为符合以下要求的实施安乐死的行为才可以被确认为合法的:
1.出于良好善意的目的。
2.由合格的授权主体实施。
3.被实施者身患不治之症,临近死亡。
4.被实施者患病的极端痛苦难以忍受。
5.经被实施者请求实施。
6.经被实施者家属的同意。
7.用人道的方法进行。
8.经严格法定程序实施。
四、安乐死合法化争论的焦点
有人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轻家属的负担,有利于社会紧缺医疗资源的分配。
反对者认为安乐死合法化会有碍于医学的进步,阻碍医学对不治之症的攻克,此外立法技术上也有难以确定的方面,比如病人的痛苦“不堪忍受”的程度和“不治之症”的认定都存在难题。
我认为这些都有道理,但都只是比较次要的,相比之下人的生命才是最为重要的,所以关于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的争论应该归结到人的生命应该如何处置的问题上。
如果非要说安乐死有社会危害性的话,那么这种危害性就源于人们对滥用安乐死的恐惧,有反对意见认为安乐死会为变相杀人者提供“合法”的庇护,出于法的合理性和正义性,安乐死立法不能对不想安乐死的人构成威胁。
我认为在现阶段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
因为任何一种制度设计都有被滥用的危险,作为医疗制度就更甚了,当然如何规制还是要很大程度上依靠医学界的意见,我在此是没什么资格讨论了,但我们有信心可以对安乐死实行严格有效的规制,充分有效排除滥用的危险,在严格的程序下施行的安乐死作为正常的医疗行为是应当被肯定的。
同时也有这样的怀疑:病患者的意愿是真实的吗?有谁能够证明绝症濒死者请求安乐死真的是“自愿”的呢?在我国,安乐死只能为一出出受病魔诅咒又付不起天价医疗费用的家庭背后的社会悲剧谢幕。
而我认为,我们无须讨论家庭经济压力是否是一个更现实的驱动病患者请求安乐死的原因。
因为安乐死的制度设计本质上是为了满足濒死者结束低质量的生命,维护生存尊严的意愿。
即便病患者接受安乐死的“自愿”是无奈的,然而我们又难以排除晚期绝症患者的这种心理考虑,但至少我们可以肯定的是,这种意愿形式上无疑是真实有效的。
我们就应该满足他们这种从外在家庭经济压力中解脱出来的意愿和不愿耗费社会资源,增加家人的负担的生存自尊。
所以通过这两个问题可以看到,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论焦点应该归结为对濒死期的生命价值的判断,对人权的看法、理解和取舍上,究竟是对个人生命自主权的尊重即对生命处置的自主选择的真实意愿表达的尊重,还是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即排除他人剥夺生命的新方式从而更好地保护生命权呢?对此,我认为应该取前者。
五、结尾
在实质上,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人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减少病人临死前不堪忍受的痛苦,其行为不具有构成犯罪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
病人本人渴望着死亡的降临,对病人而言免受痛苦地死比痛苦不堪地生更有价值。
所以安乐死应当作为一种正当的医疗行为被合法化。
也许目前的国情和法制状况决定了安乐死合法化不可能很快实现,主张把安乐死仍然作犯罪处理也只能是无奈之举,虽然这并不表明其符合人们的观念和历史发展的趋势。
[参考文献]
[1]陈忠林.刑法(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万慧进.生命伦理学与生命法学[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
[3]康均心.人类生死与刑事法律改革[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4]倪正茂,李惠,杨彤丹.安乐死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5]沈铭贤.安乐死与中国传统文化[J].前进论坛,1999(5).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