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安乐死合法化的理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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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思考及意见

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思考及意见

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思考及意见2001年,荷兰上议院首次通过了安乐死法案,是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随后,一些国家也在试图进行安乐死的立法探索。

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为个体,我们经常会发问:我们有死亡的权利吗?这个问题几乎是人类社会一直以来都存在的。

2001 年4 月,荷兰首次通过安乐死法案。

我国在安乐死合法化中,依然保持沉默吗?一、关于安乐死的典型案例1.美国的安乐死案例1966年,12岁的 Karem Ann Quinlan 始终处于昏迷状态,靠呼吸器和静脉滴注维持生命。

至21岁其父亲成为监护人后,使用监护权,明确表示终止维持手段,当地州法院经过争论后同意这一申请。

申请书中附有患者关于终止治疗的意愿。

法院判定同意病人家属对病人终止治疗的申请,这是史无前例的安乐死法案,至少在美国是如此。

2.西欧的安乐死案例在荷兰代尔夫特城的一家医院里,一位87岁的老太太正躺在病床上,与后期癌症病魔作殊死的斗争。

医生用平静而坚定的口吻问患者:“你期望早死,肯定吗?”患者含笑点点头,然后与每个亲人吻别。

告别仪式完毕,医生替她打了一针吗啡针剂,让她很快入睡。

15分钟后,确定患者精神已经完全处于抑制状态,医生又注射了一针。

此后10 分钟内,患者失去了一切生命现象。

代尔夫特城一案在荷兰及西欧其他国家引起强烈的反响,有的公众舆论倾向让绝症患者在清醒中安乐的死去;有的公众舆论倾向于病人应和医生、亲属一起,与病魔作殊死斗争,直到生命的最后一息。

3.中国案例汉中市居民夏某(女,59岁)于1984年10月患肝硬变腹水,经汉中市人民医院、汉中市中医院治疗有所好转。

1986年6月23日,夏某旧病复发,入汉中市某医院治疗。

入院时诊断为:①肝硬变腹水;②肝性脑病(肝肾综合症);③渗出性溃疡并褥疮2-3度。

经常规治疗,病情有所好转。

但几天后病情迅速恶化,夏的儿子,小女儿向该院医生、住院部肝炎科主任濮某提出要求施行安乐死。

濮某开始不同意,后经夏的儿子、小女儿一再央求并表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出了事与医院、医生无关的态度后,濮某给夏某开了100毫升复方冬眠灵处方一张,并子啊上面写明家属要求安乐死。

开题报告 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理性思考

开题报告 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理性思考
三、研究方案(主要研究内容、目标,研究方法、进度)
研究内容:
从安乐死的伦理角度,讨论“安乐死”的本质、目的和意义。再结合实际调查与我国立法现状、我国安乐死立法的障碍分析,并从刑法、民法的角度出发,对安乐死合法化的进行理性思考。
目标:
通过对诸多学者的文献的研究,努力完成一篇合格的学位论文。
研究方法:
(1)文献检索法。通过中国知网等数据库收集有关研究安乐死合法化问题的论文、期刊或专著。
1、2013年12月20日前,完成论文初稿并提交指导教师;
2、2014年1月20日前,完成论文修改稿并提交指导教师;
3、2014年2月20日前,完成论文的第三稿,经指导教师审阅后定稿;
4、2014年3月1日前,提交论文答辩稿,准备论文答辩;
5、2014年3月16日,参加论文答辩
五、导师对文献综述的评语
安乐死的行为,是由于绝症患者面临死亡在极度痛苦中挣扎而要求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为患者解除痛苦,也是对患者要求死亡的尊重。我国现行的法律虽未对安乐死做出认可,但也没明文禁止。为了替寻求安详尊严的离世者打开大门,给实施者以法律保障,又不使个别心术不正的人钻空子,就需以法律为依据,这样做不仅可以消除实施安乐死的消极因素,而且符合客观发展规律,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03期,第16-28页.
[6]赵雪莲,毛群安:《中国安乐死实施的不可行性分析》,文献编号:ISSN:1001-8565,《中国医学伦理学》2006年,第03期,第16-19+66页.
[7]李惠:《安乐死合法化的生命理论探析》,文献编号:ISSN:1008-4525,《法治论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03期,第55-62页.
国内研究现状:可缩减,说出主要观点即可。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首先,安乐死问题涉及到生命权的发挥、自由权的实现和自治权的行使。

从法理学的
角度上看,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自己的生命权。

尽管社会或家庭可能对个体的决定有严厉的
抗议或者干预,但是,人们应该有权自首,在尊重他人的同时保护自己的生命自由和尊严。

第三,安乐死还涉及到一些道德观念和社会价值观的考虑。

从这个角度上看,安乐死
的存在可能会对社会的整体价值观产生负面的影响。

一些人担心,安乐死成为合法化之后,将会使得死亡率的上升,并且可能导致医疗论治产生一种价值导向上的误区。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问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解释和理解。

有些时候,相同的问题可以
产生不同的答案,这就要求我们在解决问题之前,必须明确并充分了解不同政治、法律和
伦理的原则与规则。

同时,我们应该以一种平衡和综合的方式进行辩论和决策,既不能从
非理性的情感或者空谈的理论中获取结果,也不能将政治或伦理原则过度简化或者与现实
生活脱节。

综上所述,安乐死的问题是一个复杂而富有争议性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我
们必须认真对待、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并以公正的方式在当前的法学、伦理学和社会学等
方面进行协调、调解和监管。

尽管这个问题一定会面临挑战和抵触,但是只有通过更加领
导和崇高的方法来解决它,才能使得个人得到尊重和尊严的保障,同时也能够给予社会和
家庭以信心和希望。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今天我们的辩题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我作为正方的第一位辩手,我要就此发表我的看法。

首先,我认为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行为。

对于那些身患重病、痛苦难忍的人来说,他们可能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

如果他们选择安乐死,那么这是一种对他们自身的尊重和关爱。

我们不能因为我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而剥夺他们自主选择的权利。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安乐死已经合法化,这样可以减轻医疗系统的负担。

对于那些病情已经无法挽救的病人来说,他们的生命延续只会消耗更多的医疗资源,而这些资源可以用来救治那些仍有希望的病人。

最后,我们不能因为道德观念而忽视人们的自主权利。

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保护人们的自主选择权利,而不是让他们受制于他人的意志。

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选择,而不是强迫他们接受我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总之,我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这是一种人道的行为,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并保护人们的自主选择权利。

谢谢大家!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我是正方的第二位辩手,我要就“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这个话题发表我的看法。

首先,我认为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病人和家庭成员的痛苦。

对于那些身患重病、痛苦难忍的病人来说,他们可能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

这时,如果他们选择安乐死,那么这可以让他们摆脱痛苦,从而减轻他们和家庭成员的痛苦。

这是一种人性化的行为。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避免非法安乐死的发生。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安乐死是非法的,但是仍有一些人选择非法安乐死。

这可能会导致一些不必要的痛苦和悲剧。

如果安乐死合法化,那么这些人就可以在合法的程序下选择安乐死,避免非法安乐死的发生。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保护医生的权利。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医生可能会因为帮助病人实现安乐死而面临法律风险。

这可能会让医生在面对病人的选择时感到无助和困惑。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辩论辩题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辩论辩题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

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那些身患绝症或慢性疾病的人在痛苦中找到一种解脱的方式。

这符合人道主义的精神,让人们能够在尊严和自主的情况下结束自己的生命。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少病人的痛苦。

有些疾病是无法治愈的,患者可能会长期遭受痛苦和折磨。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不必要的痛苦中找到解脱,而不是被迫忍受痛苦直到死亡。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轻家庭的负担。

很多家庭都会因为照顾患病的家人而陷入困境,他们不仅要承受经济上的压力,还要承受情感上的折磨。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家庭在病人痛苦难忍的情况下做出决定,减轻他们的负担。

引用名人名句,爱因斯坦曾经说过,“人生的最大悲剧不是死亡,而是遇到了不值得死的人。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那些不值得遭受痛苦的人在尊严和自主的情况下结束自己的生命。

反方观点,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滑向滑坡。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滥用情况的发生。

有些人可能会利用安乐死来解决经济或家庭问题,甚至可能会被强迫接受安乐死。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影响医生的职业道德。

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而不是结束病人的生命。

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会让医生陷入道德困境,甚至可能会影响他们对患者的治疗态度。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给社会传递错误的信息。

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会让人们觉得死亡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而忽视了生命的价值和尊严。

经典案例,荷兰是第一个合法化安乐死的国家,然而在实践中却出现了滥用的情况,一些病人并不是在无法忍受的痛苦下选择安乐死,而是因为心理问题或其他原因做出了这样的选择。

总结,从以上观点可以看出,安乐死的合法化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权衡各方利益和考虑到可能出现的滥用情况。

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患者的权利和尊严,但同时也不能忽视可能出现的滑坡和滥用情况。

因此,在决定是否合法化安乐死时,需要慎重考虑,不能草率行事。

辩论赛: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

辩论赛: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安乐死,即主动帮助病人结束其生命的行为,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话题。

在这个伦理和道德问题上,人们意见不一。

有些人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以尊重个体自主权和减轻病人痛苦;然而,也有人坚决反对合法化,担心滥用和伦理道德的风险。

下面,我将就安乐死合法化的利弊展开讨论。

首先,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人们主张尊重个体自主权。

人们应该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死,尤其是在终末期疾病折磨着他们的时候。

对于那些无法摆脱病痛,生活变得毫无尊严的患者来说,安乐死可能是唯一的解脱之道。

我们不能忽视患者的利益和需求,而应允许他们在尊严和安详的环境中结束生命。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轻病人和家庭的痛苦。

终末期疾病带来的身体痛苦和精神折磨是无法想象的。

对于一些患者来说,病痛可能会持续数月甚至数年,他们没有任何希望得到康复。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不必忍受痛苦的情况下离世,减轻病人和家庭的痛苦。

此外,这还能节省医疗资源,使医护人员更专注于那些有希望康复的患者。

然而,安乐死合法化也面临着一些严重的问题和道德困境。

首先是滥用的风险。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就难以控制和管理谁应该有这个权利,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这个权利。

滥用可能导致一些本不需要安乐死的人请求它,或者被错误地诊断为终末期疾病的人接受它。

这可能引发伦理道德上的混乱和争议。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对医护人员产生心理和道德压力。

医生和护士们面临的是救治的责任和道德约束。

他们可能会被迫面对一个困境,即要履行患者的要求,同时又要平衡自己内心的伦理和道德观念。

这对医疗界的职业道德和个人抉择都是一个巨大的考验。

综上所述,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尽管合法化可以尊重个体自主权和减轻病人及其家庭的痛苦,但滥用和伦理道德问题也不可忽视。

或许我们需要更多深入的研究、讨论和规范来找到一个平衡的解决方案。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关注患者的需求和利益,同时保护医疗界的职业道德和患者的生命尊严。

我们有死的权利吗——对安乐死争论的法理学思考

我们有死的权利吗——对安乐死争论的法理学思考

我们有死的权利吗——对安乐死争论的法理学思考我们有死的权利吗——对安乐死争论的法理学思考生命是一种神圣而珍贵的礼物,人们从出生的那一刻起,便开始享受这份珍贵的恩赐。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人们面临着不可避免的病痛和折磨。

在这些时候,一些人会认为他们有死的权利,或者说他们有权利选择结束他们的生命。

这涉及到安乐死的争论。

安乐死是指医生在病人的自愿请求下,通过药物或其他手段帮助病人结束自己的生命,以减轻他们的痛苦和苦难。

这一争论引发了深刻的道德和法律讨论,也对法理学提出了挑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个人是否拥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

在法理学中,权利通常是通过法律保护和确保个人的自由和尊严。

然而,在目前大多数国家,安乐死是非法的。

这是因为法律视生命为最高的价值,无论生活条件如何恶劣,人们都没有权利选择终结生命,因为生命是不可剥夺的。

然而,就法律的角度来看,是否有一个特定条件下实施安乐死的合理性呢?我们需要考虑到病人病痛的程度,以及人们能否自主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

如果病人长期处于剧烈疼痛或无法自理的状态,他们可能无法享受到生活的尊严和自由。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可以争论病人是否有权选择安乐死。

此外,我们还必须思考医生是否应该承担这样的责任和义务。

医生首先立志于治愈病人,缓解他们的病痛,并提供全力以赴的医疗护理。

然而,在某些病例中,医学的力量可能无法实现治愈或缓解,而只能延长病人的痛苦。

这时候,医生是否应该有权力帮助病人结束他们的生命,以免病人在无尽的痛苦中度过余生?安乐死也涉及到家属和社会的利益。

家属可能面临艰难的决策,看着他们的亲人在不断的痛苦中度过。

一些家属可能支持安乐死的合法化,以便给予他们的亲人尊严的结束和解脱。

然而,一些人可能对此感到不适或道德上无法接受。

此外,对于社会来说,是否容许安乐死可能对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风尚产生深远的影响。

总的来说,对于是否有死的权利以及是否应该合法化安乐死的问题,没有一个简单的答案。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安乐死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通常指的是因不可逆的疾病或痛苦而导致患者生活质量极差且无法忍受的情况下,通过医生的帮助下自愿结束生命的行为。

安乐死的合法化和实践一直以来都是法理学领域的热门讨论话题。

在法理学的视角下,安乐死引发了许多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需要我们从多个角度进行深入思考和探讨。

从道德伦理的角度看,安乐死会引发许多道德问题。

在伦理学中,人们对于生死问题时常有关于尊重生命、尊重个体意愿、尊重自由意志等方面的争议。

支持安乐死的人认为,人的生命是自己的,个体有权决定自己生命的走向,因此在遭受不可忍受的痛苦或绝望的情况下选择安乐死是一种对自己生命的自主权的行使。

反对安乐死的人则认为,生命是宝贵的,不应该由个人单方面来决定是否结束,而且可能会引发滑坡效应,导致滥用安乐死的情况出现。

根据法理学的道德伦理观点,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如何平衡个人自主权和生命的尊严,以及如何规范安乐死的实践,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从法律角度看,安乐死涉及到法律责任和合法性等问题。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安乐死属于非法行为,违反了刑法中的有意杀人罪等相关规定。

一些国家和地区也通过了相应的立法将安乐死合法化,并制定了一系列规定来保障安乐死的实施。

在法理学上,安乐死的合法性涉及到立法过程的合宪性、行政机关的执法问题等。

安乐死的实施也需要规范其中医生、患者和家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涉及到医疗法、患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法理学需要思考如何在法律框架下平衡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安全可控的安乐死实践制度。

从社会学角度看,安乐死涉及到社会文化和价值观念等问题。

在不同的文化和宗教背景下,对于死亡和生命的看法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安乐死的合法化面临着来自宗教团体、道德观念的争议。

社会学上需要研究不同文化对于安乐死的态度和观点,并深入分析对于安乐死的社会认知和接受程度。

社会学也需要研究安乐死对于家庭、医疗机构和社会的影响,以及未来可能带来的社会变革。

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

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

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篇一: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摘要: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长久的历史。

自20世纪以来,安乐死的话题又开始逐渐复兴,安乐死在许多国家引发了很大的争议。

目前已立法容许安乐死的国家和地区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美国的俄勒冈州、华盛顿州和蒙大拿州等地。

与此同时,人们的死亡观随着医疗和科技的发展与进步,社会生命观的改变而开始发生了改变,人们不再是一味地害怕死亡,而是开始注重生命的质量,这为安乐死合法化提供了社会基础,安乐死合法化趋势渐明。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人权;限制前言自20世纪以来,安乐死问题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探讨与争论,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安乐死日趋被接受和支持。

从医学界的角度来说,医生的天职不再只是救死扶伤,还包括减轻病人的痛苦,安乐死便是把承受着剧痛的垂危病人从痛苦中解脱出来;从哲学界的角度来说,自由主义认为一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自主决定自身命运,安乐死便是尊重病人自由权的表现;从法学界的角度来说,禁止安乐死更易导致犯罪,私下秘密实施安乐死,包含的隐患才更大,更不利于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只有将其合法化,严格制定程序、责任,才上上之策,既保护了公民的利益不被侵害,也防止了犯罪的发生;从个人的角度来说,人无法选择出生,但应有权选择有尊严、有理性地结束不堪承受痛苦的生命,“死亡自治”,安乐死是“意思自治”的体现,符合个人意愿。

一、安乐死概述(一)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希腊语:ευθανασία,英语:euthanasia,eu意“好”、thanatos衍生自死神塔那托斯),有“好的死亡”或“无痛苦的死亡”的含意,是一种给予患有不治之症的人以无痛楚、或更严谨而言“尽其量减小痛楚地”结束其生命的情况。

一般用于在个别患者出现了无法医治的长期显性病症,因病情到了晚期或不治之症,对病人肉体造成极大的负担,不愿再受病痛折磨而采取的了结生命的措施,经过医生和病人双方同意后进行,为减轻痛苦而进行的提前死亡。

对于我国安乐死合法化问题的思考

对于我国安乐死合法化问题的思考

对于我国安乐死合法化问题的思考摘要:安乐死,一个世界范围内的热点话题,它不仅涉及到道德伦理学、社会学,更涉及医学、法学。

因此对于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备受学者、立法专家关注。

在世界安乐死合法化问题探讨的不断影响下,我国安乐死问题也面临是否能够合法化的困境。

关键字:安乐死合法化违法阻却合法化的完善导论:“1986年6月23日,汉中市的夏素文因肝硬化腹水病情恶化,神志不清,被子女送到汉中市传染病医院救治。

因不忍看到母亲生不如死的痛苦,夏素文的两个子女跪地向蒲连升求情:“行行好,让我妈咽气吧!”见此情景,蒲连升最终开了处方,并让患者唯一的儿子在处方上签字。

他同另一位医生分别给患者用了若干毫克的“冬眠灵”注射药。

1986年6月29日凌晨,患者夏素文死亡。

蒲连升由此招致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

”①作为全国首例安乐死案件经过了6年的漫长审理最终确定医生实施的安乐死的行为不够成发犯罪。

由此变引发了国内学者的激烈的讨论,本文也将就安乐死合法化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安乐死的基本常识。

(一)讨论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首先要弄清安乐死概念。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语euthanasia,愿意为“无痛苦的死去”。

《牛津法律大辞典》对安乐死的解释:“指在不可就要的或病危患者自己的要求下所采取的引起或加速其死亡的措施。

”而在我国《法律辞海》中,安乐死又称“安死术”。

指目前医学上确认为无挽救希望的不治之症并挣扎在难以忍受的肉体痛苦中的病人真诚的要求“安乐地死去”时医生处于道义,为解除其不堪忍受的痛苦而采取的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

单从概念分析,我国对于安乐死的定义较为严格。

其次,安乐死从行为上被分为积极地安乐死和消极的安乐死两种。

积极的安乐死又称为主动的安乐死,指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消极的安乐死又称被动的安乐死,指对处于抢救中病人不给予或撤销救助治疗措施,使其自然死亡。

在理论界大都对于消极的安乐死予以认可,认为其不够成犯罪。

再者,安乐死合法化的命题来源已久,古斯巴达便有涉及安乐死的理念,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一书中也赞成吧自杀作为解除无法治疗的痛苦的一种方法。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安乐死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它涉及到道德、伦理、法律以及人类尊严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理学的角度对安乐死问题进行思考。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核心,它的目标是维护公平、正义和法治。

在考虑安乐死问题时,法律应该首先关注人类的权益和自由。

安乐死是一种主动终止生命的行为,法律对其进行严格限制是必要的。

法律也不能对安乐死问题抱有太过教条主义的态度,应当允许在特定情况下以保护个人尊严和自由为依据进行判断。

在实践中,安乐死经常与自由和尊严权利联系在一起。

个体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法律应该尊重个体的自主权利,让其能够在特定情况下选择安乐死。

这种自主权利有其限制。

法律应该设定一些条件来确保安乐死不会被滥用和误用。

个体必须进行详细的咨询,并遵循一定的程序来确保其决定是自愿和明智的。

法律还应该考虑患者的利益和家庭的利益。

在安乐死问题中,很多时候是因为患者经历了无法忍受的痛苦或失去了生活的意义,他们希望能够以自己选择的方式结束生命。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该考虑到患者的权益,尽可能减少他们的痛苦和折磨。

法律也需要保护患者的家庭利益,确保他们能够以合法的方式处理患者的遗愿,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辅导。

尽管对安乐死的法律限制是必要的,但过度限制也应该避免。

法律不能固守传统观念,忽视人类的自由和尊严。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安乐死可能是唯一的解决方法,法律应该容许这种选择。

而不是限制它,法律应该提供一套明确的程序和标准,来确保安乐死的决定是合乎道德和伦理的。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安乐死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涉及到个体的自由、尊严、医学伦理、社会道德等多个层面。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安乐死问题的核心是权利与责任的平衡。

医学伦理和社会道德也对安乐死提出了许多质疑。

医学伦理强调保护生命的尊严和正当性,医护人员在道德上有责任为病患提供最佳的医疗服务,治愈疾病、缓解痛苦。

社会道德强调人类共同的价值观和人类生存的尊严,反对以生命的结束来解决问题。

安乐死可能使得医护人员面临道德困境,同时也可能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冲击和负面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冲突,法律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需要确保合适的安全措施,防止滥用和误导,避免安乐死成为减轻负担、解决争议甚至人口控制的工具。

需要确立严格的合法性要求,例如患者必须是成年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必须经过多次权威评估确认其患有绝症、无可救治等条件。

需要确保合适的程序和知情同意,包括患者的明确申请、监护人或家属的参与、医生的专业评估和决策,以及法庭的审查和确认等。

在安乐死问题上,法律应该充分尊重个体的自主权和自由权,同时也要确保尊重生命的尊严和医学伦理的原则。

在制定相关法律时,需要充分平衡各方的权利和责任,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滥用和误导。

除了法律的角度,还需要加强社会教育和医学伦理的引导,加强对患者、医护人员和公众的知识普及和道德建设。

卫生法学论文 -- 对安乐死合法化的思考

卫生法学论文 -- 对安乐死合法化的思考

对安乐死合法化的思考“安乐死”一词源自希腊语euthanasia,原意是无痛苦死亡。

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是指为结束不治之症患者的痛苦,采用科学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调节,使死亡状态安乐化,以维护人的死亡尊严。

但由于安乐死不仅涉及伦理、哲学、医学等方面的问题,还涉及人们对死亡的看法和理解,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因此,迄今为止,人们对安乐死仍褒贬不一。

支持安乐死的人看中生命的内容和方式,重视安乐死的利,认为安乐死可以减轻病人痛苦,死亡比生存对他们更人道。

而反对安乐死的人认为,安乐死不仅与一生的职责相冲突,而且还可能被滥用。

然而我认为,安乐死是合乎伦理的,甚至可以说是值得提倡的,随着法律理论的发展,当法律赋予了个人生命处分权,安乐死就应该被合法化。

安乐死的实践早在史前时代就已存在。

在古希腊和古罗马,允许病人结束自己的生命,并可请外人助死。

到20世纪30年代,欧美许多国家都有人积极提倡安乐死,有关安乐死的民间运动和立法运动也日益增多。

1976年日本举行了“国际安乐死的讨论会”,宣称要尊重人“尊严的死”的权利。

1993年2月,荷兰通过了一项关于“没有希望治愈的病人有权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立法的国家。

至今为止,荷兰立下患致命疾病时授权医生实施安乐死遗嘱的已有10万人。

其后两年,澳大利亚北部地区也通过了类似法案。

而日本、瑞士等国家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人也与日俱增。

安乐死作为人的权利在世界范围都具有普遍意义,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和科技的进步,为其立法的工作也应该是势在必行。

我曾在著名作家六六的《心术》一书中看到过一个令我印象深刻的病人。

他脑子里横贯一根钢丝,从左太阳穴穿到右太阳穴,高烧不退,是一名骨癌晚期的患者,已经锯掉了一条腿,肿瘤也转移到淋巴里,生命仅剩下几个月。

由于手术巨大的风险和医疗费等原因,医院迟迟无法动手术取出这根钢丝,面对如此场景,这位“钢丝男”也只能每晚在急诊室里用头撞着墙从而来减轻病痛,让人看着无比心痛。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正方观点1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正方观点1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理论建议一、理论核心建议将“人的权利生来平等,安乐死是人权的重要体现”作为正方立论的基础, 也是打破反方观点的基本锐器。

这实际上是一个判断标准的争论,即站在哪个角度上来判断的问题。

建议正方紧紧抓住一点,就是赞成还是反对安乐死的判断标准,只能是安乐死对象的自主选择, 因为这属于他自己的人权,而人权平等,则是法治社会的根本理念。

所有反对安乐死的基本理由,无非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上,通过延续患者的生命,来体现旁观者的爱心。

这一出发点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上,以旁观者的选择来代替安乐死对象自己的选择,从而侵害了、抹杀了、否定了安乐死对象的独立人权。

二、基本观点1.概念安乐死的现代含义是指,对于现代医学条件下无可挽救其生命的濒死病人,符合立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为减少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而自愿选择适当措施,提前结束生命的行为。

定义的关键点在于:①生命无可挽救;②患者自愿选择;③立法规定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这些是反驳反方绝大多数观点的锐器。

2..安乐死合法化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现代社会良好的法律体系,最根本的就体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充分运用法律来实现公平公正,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而生命的自决权更是人性尊严的内涵之一。

“生存还是死亡,这是个问题”。

死亡权和生存权、发展权一样,都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个人活着要有自己的尊严和权利,死亡也应该有自己的尊严和权利。

面对生与死的选择,就好像选择一个人的政治信仰和成长道路一样,只有他自己才有权作出自由独立的决策,其他任何人都无权越俎代庖。

我们不能剥夺一个适龄儿童的受教育权,哪怕他患有先天性的残疾;我们不能剥夺一个公民合法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哪怕他是一个正在服刑的囚犯。

同样,我们也不能剥夺安乐死对象选择有尊严地死亡的权利。

这是个人尊严和独立人权的最后体现,是生命中自由选择的最后辉煌。

尊重这种个人选择的权利,才是对他们以往人格的尊重,才是人道。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近年来,“安乐死”这一争议性话题一直备受关注。

虽然一些国家已经合法化了安乐死,但是另外一些国家依然坚决反对。

安乐死是一种极具争议性的问题,需要深入的法理学思考。

本文将从法理学的角度,对安乐死问题进行思考。

安乐死是指在医生或者其他专业人士的帮助下,终止自己的生命,以减少痛苦和痛苦的延续,并且是在人的自愿下进行的。

这种行为难免违背了人类社会对生命和自然的尊重。

有些人认为,安乐死是一种合理的行为,可以缓解病人的痛苦,是一种对人类生命的尊重和爱护。

但是,这种行为是违背患者的自然寿命,让人类的尊严和道德受到了攻击。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人的生命属于自然法范畴,高于国家权力的控制和管理。

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享受生命的自由和尊严。

人类的尊严是由无可替代的生命权制约的,生命权是人类尊严的根本基础。

因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别人的生命权。

安乐死合法化是否违反人的自由选择和自然法呢?如果把安乐死归到自由选择的领域里,有些人可能会宣称这是一种表达自由的权利。

但是,自由的权利并不等于负责任的行为,它不仅受到国家法律的限制,还受到人类伦理的约束。

因为个人的行为往往可能伤害到他人的利益。

现实中,病人的选择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因为他们的选择是基于他们患有的疾病,而疾病通常是不可预测的和失控的。

即使是病人同意接受安乐死,但这种行为可能会对其家人和社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

此外,当患者做出安乐死的选择时,他们所承受的压力和不确定性是难以想象的。

会不会造成错误的选择,会不会后悔,会不会在承受病痛时仍然找到对生命的意义等等问题,都对患者产生着持久的无法排解的情感和心理压力。

反对安乐死的人还指出,安乐死极有可能会被滥用,而这将会对社会道德带来极为负面的影响。

例如,失去医学伦理的安乐死扶持者极有可能将此作为“解脱痛苦”的理由,来扶持很多生命已经不是面临死亡威胁的人的决策,这个决策也许会涉及到患有一些被认为是小病的人,甚至是家庭矛盾的解决。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安乐死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这涉及到权利与伦理、人道主义与道德以及生命的价值等等问题。

在法律层面上,安乐死也是一个充满了复杂性和法律争议的问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探讨安乐死问题所涉及的法理学思考。

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安乐死。

安乐死是指一个人因患有不可治愈的疾病或极端痛苦而自愿放弃继续治疗,并请求医生协助结束自己的生命。

对于个体来说,这是一种终结痛苦的办法,但对于社会与法律来说,这是一种具有严重伦理和道德问题的行为。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安乐死问题牵扯到很多法律原则和伦理理论。

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之一是自由原则。

人们有权利做出自己的决定,并且有权选择自己的生命方式。

一些支持安乐死的人认为,个体有权利结束自己的生命,这涉及到个体的自主权。

法律也保护生命权,即保护每个人的生命不受侵犯。

在法理学上,需要权衡个体的自主权与生命权的冲突。

安乐死也牵扯到伦理学上的自由主义和道德理论。

自由主义认为,个体应该有权利做出自己的选择,并且这些选择应该受到尊重。

从自由主义的角度来看,个体有权利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

对于安乐死的反对者来说,他们认为个体的自由并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到社会和道德规范的限制。

安乐死是否应该受到道德的接受也是一个伦理学上的问题。

安乐死也涉及到效益主义的道德理论。

效益主义认为,一个行为的道德性应该根据其造成的后果来评判。

从效益主义的角度来看,如果安乐死能够减轻个体的痛苦,那么这个行为是有道德的。

反对安乐死的人认为,安乐死的后果不仅仅是对个体的影响,更是对整个社会产生的影响,需要综合考量是否值得。

在法理学的思考中,还需要考虑法律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安乐死的合法化是否会对法律的稳定性产生影响?是否会对其他相关法律产生冲击?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也需要考虑到国际法、宪法法和人权法等国际法律的规范和制约。

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制定安乐死相关法律的程序和程序正义。

如果一个社会确实需要安乐死相关法律,那么这个过程应该是民主的、透明的,并且充分尊重各方的权益。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安乐死问题涉及众多法理学问题,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争议。

安乐死是指患有不可逆、不可治愈的疾病或痛苦的病人,在经过正式程序和医生诊断后,选择在医生指导下采取安乐死方法结束自己的生命。

安乐死在法理学上涉及到伦理、人权、医学伦理和国家法律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其合法性和道德性引起了法理学者的深入思考和探讨。

从伦理学角度来看,安乐死问题引发了对生命的尊重和个体自主权的冲突。

一方面,生命是至高无上的,其尊严应当得到充分的敬畏和保护。

许多人认为安乐死违背了尊重生命的原则,是对人类生存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底线的侵犯。

个体自主权是一种重要的道德权利,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生命的终结方式。

支持安乐死的人认为,患病的个体应当有权利决定自己死亡的时机和方式,这也是对个体尊严和权利的保护。

从人权角度看,安乐死问题涉及到对人权的保障和尊重。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了人的生命、自由和个人尊严的权利,这些权利应当得到全面的保障和尊重。

对于患有不可治愈疾病而选择安乐死的人来说,他们是否有权利结束自己的生命,这是一个关乎人权保障的重要问题。

支持者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而政府和社会应当为患者提供合法和安全的安乐死方式,以保障其人权。

反对者则担心安乐死合法化将对人权价值观念产生消极影响,可能导致对弱势群体的不当侵犯和滥用。

从医学伦理和法律角度来看,安乐死问题涉及到医疗行为的伦理规范和法律约束。

医生在面对患有不可逆、不可治愈病症的患者时,他们应当遵循的是治疗的原则,力求尽最大努力延续患者的生命和缓解其痛苦。

安乐死的合法化将给医生带来道德和法律上的困境。

医生要面对如何在遵守职业伦理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尊重患者的决定和权利,这是一个伦理和法律层面的难题。

在法律层面,各国对安乐死的法律规定各不相同,有些国家和地区允许安乐死,有些国家则明文禁止。

安乐死的合法性和操作程序一直是各国立法者和司法实践者争论的焦点。

关于安乐死的思考

关于安乐死的思考

关于安乐死的思考安乐死是一种悲哀而复杂的议题,让人们深思,并引发了广泛的辩论和争议。

安乐死指的是有意终止不可逆转终末期病、严重病患或不可忍受疼痛的人的生命。

人们对是否应该合法化安乐死存在不同的观点和立场,而我要思考的是,安乐死是否应该被视为一种选择,且是否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作为一种选择,它是个人自主权的延伸,认同安乐死合法化的人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生命是否值得继续,尤其是在不可逆转的病情和痛苦的情况下。

他们主张,作为生活的主体,个人应该拥有决定自己生死的权利。

其次,安乐死可以减轻病患及其家人的痛苦。

面对终末期疾病和痛苦的折磨,患者和家人可能会感到绝望和无助。

在这种情况下,让病患通过安乐死来结束痛苦,不仅能够让患者感受到尊严,也减轻了家人们的负担和痛苦。

安乐死作为一种选择,为病患和家人提供了一种解脱的途径。

此外,合法化安乐死也可以保护患者的自尊心。

对于一些终末期病患来说,他们可能会失去自理能力,身体残疾和极度的痛苦剥夺了他们的自尊心。

此时,让患者能够掌握自己的生死,维护其自尊心和尊严,是非常重要的。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使患者获得尊重,感觉到自己仍然是有主权的个体。

然而,安乐死合法化也存在着一些令人担忧的问题。

其中之一是滥用的可能性。

如果安乐死被合法化,那么作为一项私人决定,如何确保决定是真实,是来自于真正的需要而不是来自外部压力或滥用?应该严格设立相关的法律和程序来保护人们的权益和安全。

另外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是伦理上的困境。

一些人认为,生命是神圣和不可侵犯的,因此不论生命的质量如何,都应该被保护。

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引发道德失当的观点和行为,可能导致滑坡效应,使人们不再重视生命的珍贵。

此外,安乐死也存在一些个体、家庭和社会面临的挑战。

许多宗教信仰视安乐死为对上帝的蔑视。

当一个人选择安乐死时,他的选择可能会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并可能对家庭和社会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损失。

总的来说,关于安乐死的思考是一个复杂而且具有伦理和道德纠结的问题。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安乐死问题的法理学思考安乐死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它涉及到伦理、道德、宗教和法律等多个领域。

我们需要从法理学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探讨其所涉及的法律原则和价值观念,分析安乐死问题是否合法或者应该合法化。

本文将从自由意志、尊重生命、人权等法理学原则来探讨安乐死问题。

自由意志原则是法理学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强调个体对于自己生命和死亡的自主权。

在现代社会,人们对于自己的生命和死亡有着更多的自主权,他们有权利做出关于自己生死的决定。

一些人认为,如果一个人因患有绝症或慢性疾病而忍受着剧痛折磨,他们应该有权利选择安乐死来结束痛苦。

从自由意志原则来看,一个人应该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生死,而政府或其他人无权干涉。

自由意志原则也引发了一些问题。

是否一个人真正拥有自由意志来做出生死决定?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人可能因为环境、家庭、社会和心理等多种原因而无法做出清晰的判断。

一些患有抑郁症或其他精神疾病的人可能无法做出理性决定。

自由意志是否应该受到限制?在一些情况下,如果个人的决定会对其他人造成伤害或影响社会公共利益,那么个人的自由意志是否应该受到限制?尊重生命原则是法理学中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强调生命的尊严和神圣性。

从尊重生命原则来看,人们无权随意结束生命,无论是自己的生命还是他人的生命。

安乐死被视为对生命的无尊重和侵犯,因为它剥夺了生命的神圣性和尊严。

从这个角度来看,安乐死是违背法律和伦理道德的。

尊重生命原则也面临一些挑战。

即使是提倡尊重生命的法律和伦理道德也允许某些情况下的生命结束。

医生在一些情况下可以为患者进行终止治疗或者放弃救治。

生命的质量也是尊重生命原则考量的一个因素。

当一个人的生命变得毫无尊严和质量、充满痛苦和煎熬时,是否结束生命是对其尊重还是侵犯?这是一个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人权原则是法理学中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强调个人的基本人权和自由。

安乐死问题也涉及到人权的问题。

一些人认为,人类自身拥有终结自己生命的权利,这也是他们的人权。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

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尤其是在面临无法忍受的痛苦和疾病时。

像荷兰、比利时和瑞士等国家已经合法化了安乐死,他们认为这是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其次,安乐死可以减轻家庭和社会的负担。

对于一些患有绝症或者慢性疾病的患者来说,他们需要长期的护理和治疗,这不仅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患者本人带来无尽的痛苦。

如果允许安乐死,可以减轻这些负担,让患者在没有希望的情况下能够有一个尊严的离开。

最后,安乐死合法化可以避免非法的安乐死出现。

在一些国家,安乐死是非法的,但是一些绝症患者为了减轻痛苦,会选择非法的方式进行安乐死,这既给医生带来法律风险,也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痛苦。

如果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这些患者在合法的环境下结束自己的生命,避免不必要的痛苦和纠纷。

反方观点,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滑向滥用的风险。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出现一些不道德的情况,比如家庭成员利用安乐死来获取遗产,或者医生滥用安乐死来解决一些并非绝对必要的情况。

这会对社会的道德和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

其次,安乐死可能会削弱对生命的尊重。

生命是宝贵的,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而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给人们传递一种错误的信息,即在面对困难和痛苦时可以选择放弃生命,这会影响人们对生命的尊重和珍惜。

最后,安乐死可能会给患者带来心理上的压力。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一些患者可能会感到被社会和家庭所抛弃,从而产生心理上的压力。

他们可能会感到自己成为了负担,从而选择安乐死来减轻这种压力,这对他们的心理健康和社会稳定都是不利的。

综上所述,虽然安乐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病患者的痛苦和负担,但是其合法化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包括滥用风险、尊重生命的价值观和患者的心理压力等。

因此,我们不应该允许安乐死的合法化。

正如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所言,“生命的尊严在于生而不在于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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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安乐死合法化的理性思考
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理性思考摘要:安乐死是当今人们讨论的热门话题之一,其间渗
透着人类理性和情感、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如何正确认识安乐死的本质,运用法律手段来
严格规制安乐死,使其真正符合人类理性和道德的要求,是我国立法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安乐死起源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其原意为“没有痛苦的死亡”。

而安乐死的现代含义则是指“对于现代医学条件下无可挽救其生命的濒死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或者其近
亲属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而采取适当措施,提前结束病人
生命的行为”。

根据这一概念,笔者认为,安乐死问题实际上是接受死亡法则的生命处置问题。

这类
行为实质上是以生命终结法则为基础的针对生命终结方式的处置。

故可以将安乐死的实质
界定为“生命终结的处置行为”,而不能将涉及生命处置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安乐死主要
针对如何选择生命终结方式,而不是针对生命处置方式。

因为生命处置方式包括的两层意思:一者为挽救生命,一者为终结生命。

而安乐死不是在生命处置方式这一层面上去选择
是挽救还是终结生命。

它仅仅是在已无法挽救生命的前提下去选择采用何种最佳方式去终
结生命。

因此安乐死的实质是“生命终结的处置行为”,甚至可以说是一种“优死”行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个观点:第一,安乐死是一种死亡状态,不是死
亡原因,故它不能与自然病亡、病理死亡和意外死亡这三种死亡原因并列为第四种独立的
死亡原因;第二,安乐死的对象是当代医学上无可挽救其生命的痛苦的濒死者;第三,安乐
死是人工控制的死亡状态,其目的重在使病人“安乐”,不在使病人“死亡”。

二、安乐死的理论困境与合法化路径
安乐死之所以会备受争议,有着多方面的原因,如安乐死有诱使医师假借实施安乐死
为名实施故意杀人犯罪之虞,实施安乐死有悖于公众所认可的医师的职责与职业道德,因
此而受到了伦理道德的非难,以及医学界缺乏实施安乐死的有效的规范标准等等。

但是,
这些原因都是在实施安乐死的实践中容易出现的流弊,或者是技术方面的原因。

随着科技
的发展、观念的进步以及制度的完善,上述的这些问题均能得以解决。

因此,这些原因不
是安乐死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笔者认为,只有从法律角度来诠释安乐死,才能真正找到安
乐死的理论困境,从而为安乐死的合法化开辟路径。

从法律角度来说,安乐死问题的产生,是由于公法与私法价值取向的差异而带来的公权与私权的紧张对立。

三、关于我国“安乐死”立法的思考
一、中国关于“安乐死”的争议
1、“安乐死”是否存在违宪问题
2021年,广东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根据我国《宪法》四十五条:“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又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
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的规定,针对有政协
委员在广东省政协及九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对无可救治的晚期癌症患者应可以实行‘安
乐死’”指出,立法实行“安乐死”违反《宪法》。

此等说法引起极大争议。

北京大学法
学博士徐景和认为,《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义的。

公民个人有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安乐死”是一种在
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色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有严格的条件与程序的。

现在欧洲一些国家所实行的“安乐死”立法都是
在传统道德与现代法律之间所作的选择。

因此,认为“安乐死”有背宪法,缺乏基本的构
成要件。

2、是否违反刑法“安乐死”不等于“故意杀人”
虽然从刑法上来说“安乐死”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种种条件,但是从本质上看还有
许多不同之处:第一,两者出发点和目的不同。

“安乐死”已免除特定人群痛苦为出发点;而“故意杀人”却是以报复夺取金钱等为出发点。

第二,实施者不同。

“安乐死”是
由合法合格的医护人员操作完成;而“故意杀人”没有特定的人群为实施者。

第三,运用
的手段及方法不同。

“安乐死”一般使用药物,采取无痛苦方式终结生命,而“故意杀人”则不管用任何手段、方法强制性剥夺其生命。

第四,性质不同。

“安乐死”是善意的,
而“故意杀人”是恶意的。

第五,主动方不同。

“安乐死”是由被实施人主动提出,是
由被实施人的主观意志支配,而“故意杀人”完全由实施者个人主观意志支配,所以,目
前不能将“安乐死”列为“故意杀人罪”。

四.立法建议
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中国应当将安乐死进行“谨慎的有限合法化”,并在条件成熟
时制定安乐死单行法。

所谓谨慎,是指应当进一步对我国的绝症并痛苦不堪的疾病、医疗
技术和条件、医疗福利措施等方面进行医学调查,进一步对我国的民众情感、民众基础进
行国情摸底,进一步积累医学案例和司法实践经验,重视个案的正当性处理,对于具有相
当合理性的安乐死行为予以司法认可,从点到面,循序渐进地引导安乐死合法化。

所谓有限,是指在法律上、在司法实践中,只承认那些既符合医学标准又符合自愿的、消极的安
乐死行为法律标准的行为合法,防止安乐死成为政治利用与谋杀他人的工具,避免损伤国
民的善良情感。

基于这些考虑,我们认为,在安乐死立法中应当规定以下几个方面基本内容:
一明确规定安乐死的正当目的和宗旨。

安乐死的实施只能是为了维护安乐死者的合法
权益,减轻病人的痛苦,实行人道主义。

二明确规定安乐死的对象。

安乐死所针对的只能是重大不能治愈的疾病且到了该病的
末期而又无法忍受特别巨大的肉体、精神痛苦的病人;但不包括无法做出意思表示的植物人。

对植物人实行尊严死被排除的原因是:一是因为植物人无法表示自己的意愿,而他人
代为表示意愿,违背了意志自由和个人主义原则;二是侵犯了植物人的生命权,且不符合
人道主义和国民善良情感;三是为慎重起见,避免被他人利用其实施非正当目的。

三明确规定安乐死的具体操作程序。

被实施安乐死的病人必须是其本人有确意思表示,具体方法可参照民法上立遗嘱和公证的方式;由省级含省级以上医院成立安乐死委员会,
并由安乐死委员会签署书面同意书;安乐死只能由有医师资格证的专职医师实行;实施安乐
死的方式必须具有社会相当性,即实施安乐死的过程为社会公众所接受,特别实施安乐死
的行为本身不会给病人带来额外的痛苦,不能损害病人的人格尊严。

四明确规定违背安乐死操作程序的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操作程序实施安乐死的行为,
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经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总之,我国目前有关安乐死的规范还很混乱。

笔者在此撰文的宗旨在于呼吁尽快立法。

这样才能使其从目前的无序状态走向有序,从而既有利于个人也有利于社会。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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