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权之流浪汉

合集下载

《流浪汉》阅读练习及答案

《流浪汉》阅读练习及答案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各题。

流浪汉候发山父亲去世后,小康就正式接管了店铺。

店面不大,经营的不是金银珠宝,而是相机。

这些家伙,也贼值钱,好的,也是成千上万,甚至十几万,不亚于一台小汽车。

小康每天早上来到店门口,总能看到一个流浪汉蜷曲在店外边。

他的年龄在六十岁左右,胳膊腿健全,不残疾,长长的头发像是被糨子给糊住了,一绺一绺的,脸上黑一块紫一块的,好似被紫外线灼伤了的藏族同胞,身上的衣服长一片短一截的,类似时下流行的混搭,自打套在身上怕是没脱下洗过,已经看不清本来的色彩……眼下是秋天,他却穿着羽绒服,还是女式的。

走近了,还能闻到他身上散发出的那种刺鼻的味道。

这个流浪汉也不傻,只要看见小康来,就知趣地走开了,走得远远的,一整天都不见他的踪影。

难道这个流浪汉打算伺机偷盗?想到这里,小康着急了。

然而,媳妇正在坐月子,母亲又有病,他白天不在家,晚上总不能守在店里不回去啊?父亲活着的时候,也不是常常住在店里。

有几个晚上,小康不放心,悄悄来到店铺门口,每次都是看到流浪汉睡在门口,没有什么反常的行为。

但老话讲,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虽然不能排除怀疑,还是把他撵走的好,免得夜长梦多。

这天早上,小康来到时,流浪汉还在门口酣睡。

小康也不理会,越过流浪汉,悄悄打开门,扫地时故意把尘土往他身上扫。

即便这样,流浪汉还没有醒,小康就用扫帚去撩拨流浪汉的脸,他这才醒过来,讪讪着走开了。

小康挥舞着扫帚,捂着嘴朝他叫道:“滚!滚得远远的。

”小康以为,他这一下,流浪汉肯定会流浪到别处了。

第二天清晨,远远地,小康就看见那个流浪汉还在店铺门口,靠着防盗门,半躺半坐,优哉游哉的,好像自己是店老板。

小康气不打一处来,走到跟前,抬脚去踢他,同时把手里半瓶矿泉水泼到他身上,一边怒吼着:“滚!滚!滚!”那架势,仿佛他跟流浪汉之间有什么深仇大恨。

流浪汉诧异地看着小康,不明白他为什么发这么大的火。

“看什么看?你聋吗?滚!”小康把矿泉水瓶子朝流浪汉摔去。

工作心得:谁来维护流浪汉的权利

工作心得:谁来维护流浪汉的权利

工作心得:谁来维护流浪汉的权利一、案情简介王某驾驶大中型拖拉机从XX市百官街道驶往上浦镇,途经百悬线百官街道岭光村路段,由北向南行驶,碰撞在机动车道上行走的一无名男性,造成该男性死亡。

经交通事故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后,王某在交警部门拿出5万元事故预交款,同时提供了一名保证人。

交警认为赔偿问题业已解决,随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依照相关法律及判例,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死亡被害人其所获赔偿款均在10万元以上。

且据了解,王某驾驶的拖拉机有保险公司,其应当依法承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这是无庸置疑的,但赔偿由谁来主张存在争议。

目前关于“无名氏”流浪人员遭车祸身亡的法律救济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尚处于空白状态。

二、案情分析由检察院向民政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民政局为已死亡的身份不明人员之亲属代理行使民事赔偿请求权,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值得提倡。

分析如下:第一,从民政局的职责性质及诉讼资格来看,民政局是社会流浪群体的直接管理和救助机关,民政局替无名氏维权,既有职责也有职权。

民政部门并不仅仅为了个体利益,更多的是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站出来,为被撞身亡的无名氏向肇事者索赔,是比较合适的,也是其救助贫弱群体的职责体现。

有观点认为民政局不是适格原告,无权提起诉讼。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据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死亡的,赔偿权利人是依法由死亡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且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以,作为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等。

流浪汉小说的名词解释

流浪汉小说的名词解释

流浪汉小说的名词解释流浪汉小说是指以流浪汉为主角或以流浪汉生活为题材的小说。

流浪汉是指没有固定住所、无业游民、无家可归的人。

流浪汉小说常常描绘了流浪汉的艰辛生活,展现了现实社会的不公和社会问题,同时也探讨了人性的复杂性和人们之间的情感纠葛。

流浪汉小说反映了社会底层群体的真实境遇和内心世界,对读者产生深远的触动和思考。

流浪汉小说的名词解释如下:1. 流浪汉流浪汉指无固定住所、无业游民、无家可归的人。

他们常常因为各种原因无法融入社会,生活在社会的边缘。

流浪汉通常没有经济来源,靠无定职的日常零工或者乞讨来维持生活。

2. 流浪生活流浪生活指流浪汉在社会中无所依靠、没有稳定住所的生活状态。

他们常常在街头巷尾或者公共场所过夜,吃不饱穿不暖,经历寒冷、饥饿、孤独等艰辛。

3. 社会边缘社会边缘指流浪汉所处的社会地位和环境。

他们往往没有固定的社会角色,缺乏社会资源和支持。

社会边缘意味着他们在就业、住房、医疗、法律保障等方面面临的种种困难和不公。

4. 社会问题社会问题是流浪汉小说经常关注的核心议题之一。

流浪汉小说批判社会存在的不公和不平等,揭示社会底层群体的困境,声援弱势群体的权益,同时也呼吁社会更多关注和帮助这一群体。

5. 人性人性是流浪汉小说中普遍探讨的核心议题之一。

流浪汉小说通过刻画流浪汉的行为和内心世界,探讨人性诸多方面,如善良、努力、希望、绝望、善恶判断等。

人性的复杂性是流浪汉小说引发读者共鸣的关键之处。

6. 深远的触动流浪汉小说常常通过其真实而残酷的描写,使读者对社会底层群体的生活状况产生深刻的共鸣和触动。

读者对其境遇和遭遇的关注和思考,常常引发对社会现象、人性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反思。

流浪汉小说通过刻画流浪汉的生活状态、社会问题、流浪汉的人性等方面,带给读者更深层次的思考和触动,展现了社会存在的问题和人性的复杂性。

其独特的题材和生动的描写方式,使流浪汉小说成为文学中的一股重要力量。

救助站替有精神病的流浪汉打官司的合法性探析

救助站替有精神病的流浪汉打官司的合法性探析

五 、 案法律 无盲 区, 本 肇事 司
站替 有精 神病 的流 浪汉 打官 司 , 法无 才 可能 负刑 事责 任 , 则 , 不负 任 何 于 否 是
据, 主体 不符 , 不具 备 合法 性 就 是“ 救 责 任 的 。临 湘 交警 仅 作 一 个 “ 尸表 枪
二、 交警扣 车违法 且 未尽相 关
助 站 ” 代行 诉 权 , 可 也存 在主 要 证 据 采 删 ” ,显然 是找不 出 致 死原 因的 ,这 个 义 务 信 不当 , 认定 事实 不清 和适 用法 律错 误 “ 尸表检 删 毽录 ”根 本不 能作 为 认定 其 对肇 事车 辆 的扣 押 , 临相 交警 大队
的问 题 理 由如下 :
l 就把 E 死 亡 原因的 证据 。 再说 . 大交 通肇 事 没 有送达 任 何行 政 强制 措施 凭 i . 重 案, 只有 一 籀 交警 出 警 , 收 集证 据 相 被 告车辆 怍法扣 押 5个 月之 久 , 是严 箕 这
临湘 市交警大 队 的交通事 作 出 的 交通 事 故 认定 书 是有 违 法 律 规 重 往 法 律规 定的 。对 交通事 故未 知名 定 的 , 不予 采信 . 应 另外 , 民事 一审认 定 尸 体 . 据规 定 . 存地 ( ) 以上 蝶 根 要 市 级 故认 定书不 能作证 据使 用
的 死者 图像 。但 临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湘 不同 , 肇事 司机 只

删报 告 ” 在此届 的 20 却 0 5年 l 2月 9F I
3 适 用法律错 误 、
把流潦精袢病 人撞 伤. 在医院, 伤者会
刑 事~ 、 审和民 事一 审都 认定 事 说 话 立 , 二 坐 ; 清晰 的 全 身图像 , 渗 医 接 补作 , “ 该 认定 书” 作出 后直 到临 湘市 凡R 缓院 刑事 部 分 通 知 开庭 时 才送 达 发 当时 能 见度j 0 米 不可 能 有 次 生和持士嚣瞩出了伤者的口音 . 叁3 0 既然有

解决流浪汉问题当需创新社会治理[技巧]

解决流浪汉问题当需创新社会治理[技巧]

解决流浪汉问题需创新社会治理一头打结的长发盖住心灵的窗口,衣衫褴褛出没于广场街头,随意在小区水池洗澡,固定在公园长廊睡觉。

流浪汉自身的脏污及带来环境的脏乱问题,严重影响市容市貌,是不争的事实,其丑陋的形象、龌龊的举止易使人恐慌,影响社会治安。

对流浪汉问题,现有2003年8月1日发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24号)实施细则可依规管理。

由于要坚持自愿原则,对不愿接受救助的流浪汉,救助站也爱莫能助,流浪汉问题成为一个新的管理盲区。

社会发展中绕不过流浪汉问题,它考验着政府的管理水平,也考验着城市的胸怀、市民的道德。

社会转型期中即将实行新户籍政策,解决流浪汉问题当需创新社会治理。

思想上创新,用平和眼光看待流浪汉。

流浪汉是国家公民,之所以流浪,不外乎因病、因贫、因困等原因,他们虽四处流浪,但也有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权利。

如果把每名流浪汉当做罪犯来处理,会将问题尖锐化,拉大流浪汉和其他人的心理距离。

当地居民应当带着平常心来对待浪浪汉,尊重他流浪的权利,只要流浪汉不生事非、不扰他人,就要平等对待,不能无端指责。

工作上创新,用积极救助服务流浪汉。

作为主管流浪汉的民政机构要主动救助、积极救助、综合救助。

主动救助就是加强与社区居委会的联系,一获悉流浪汉信息就主动上门救助。

积极救助就是增强服务意识,充分用足用好政策,把救助与宣教相结合,开展强化人性化服务,充分了解流浪汉需要什么,开展针对性救助,努力在救急中解决矛盾、根治问题。

综合救助就是联合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残联、公安、医院等部门力量,针对年老、残疾、患病等流浪汉实际,因人而宜开展救助,对潜逃人员的流浪汉协助公安机关缉拿。

方法上创新,用综合治理解决流浪汉问题。

发挥人民群众、社会团体等智慧和力量,弥补政府管理中的不足,合力共治,解决流浪汉问题。

心理咨询机构要发挥作用,找出流浪症结,以便政府救助。

爱心人士可与流浪汉加强沟通,以心换心获得信任,通过结对等方式,以社会代养、家庭寄养等途径让流浪汉住下来。

莫泊桑流浪汉读后感

莫泊桑流浪汉读后感

莫泊桑流浪汉读后感《莫泊桑流浪汉》是法国文学家莫泊桑的一部短篇小说,讲述了一个流浪汉的故事。

这个流浪汉名叫让-瓦朗丁,他是一个孤独、贫困的人,过着颠沛流离的生活。

小说通过让-瓦朗丁的经历,揭示了社会的不公和人性的复杂性,让人深思。

让-瓦朗丁是一个典型的流浪汉,他没有家庭,没有固定的工作,整天靠着乞讨和偷窃为生。

他的生活充满了挣扎和痛苦,但他并没有放弃对生活的希望。

在小说中,让-瓦朗丁与各种人交往,有的对他友善,有的对他冷漠,有的甚至对他恶意。

这些人物形象的塑造,使得小说更加真实和生动。

通过让-瓦朗丁的遭遇,莫泊桑展现了社会的残酷和人性的复杂,引起了读者对社会现实的深刻思考。

在小说中,让-瓦朗丁的形象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他虽然身处逆境,但内心依然充满了对生活的渴望。

他的坚韧和乐观让人感动,他的遭遇也让人深思。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经常能够遇到像让-瓦朗丁一样的人,他们或许是流浪汉,或许是贫困的农民,他们都在艰难的环境中艰难生存。

他们的坚韧和乐观给我们带来了启示,让我们懂得珍惜现有的生活,不抱怨不放弃,积极面对生活的挑战。

小说中的人物形象栩栩如生,让人印象深刻。

除了让-瓦朗丁外,小说中还有一些其他的人物形象也很有意思。

比如,让-瓦朗丁遇到的那些善良的人,他们对让-瓦朗丁给予了帮助,让他感受到了温暖和关爱。

但也有一些人对他冷漠甚至恶意,这些人的形象也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通过这些人物形象的塑造,莫泊桑展现了社会的多样性和人性的复杂性,让人深思。

总的来说,莫泊桑的《流浪汉》是一部充满人性关怀和社会关怀的作品。

通过让-瓦朗丁的故事,莫泊桑揭示了社会的不公和人性的复杂性,引起了读者对社会现实的深刻思考。

这部小说不仅在文学上有着很高的艺术价值,而且在思想上也给人以启示。

它告诉我们,即使生活困难,我们也要坚韧不拔,积极面对,不放弃对生活的希望。

同时,它也让我们更加关注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处境,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和帮助。

流浪汉小说名词解释

流浪汉小说名词解释

流浪汉小说名词解释流浪汉小说是一个文学流派,主要描写流浪汉生活和流浪汉的内心世界。

以下是对流浪汉小说中常见名词的解释:1. 流浪汉:指无固定住所,常常四处流动的人。

流浪汉常常由于各种原因,如贫困、失业、家庭问题等,无法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中安身立命,因此被迫成为“流浪汉”。

2. 社会边缘人:指处于社会边缘的人群,无法融入主流社会的人。

社会边缘人包括流浪汉、乞丐、无家可归者等,他们面临着生活的艰辛和社会的歧视。

3. 经济贫困:指个人或家庭的收入极低,生活水平非常贫困。

流浪汉由于经济贫困,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开支,因此被迫四处流浪。

4. 心灵饥渴:指内心的渴望和空虚感。

流浪汉往往由于缺少家庭、朋友的陪伴,长期孤独无助,导致心灵饥渴的状态。

5. 人性探讨:指对人性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流浪汉小说往往通过对流浪汉生活经历和内心感受的描写,探讨人性的真实面貌和社会的人性问题。

6. 自尊心:指个体对自己价值的评判和尊重自己的意识。

流浪汉常常因为贫困和社会地位低下而失去自尊心,流浪汉小说常通过描写流浪汉如何通过努力和坚持重建自尊心。

7. 人情冷暖:指人与人之间的温情和冷漠态度。

流浪汉小说通常揭示社会对流浪汉的冷漠,同时也描写了一些为流浪汉提供帮助和温情的人们。

8. 无奈离散:指无奈地分离或离开的状态。

流浪汉小说中,主人公常常因为贫困无处可去或社会的冷漠感到无奈,选择离散或流浪,以寻找更好的生活出路。

9. 人性的拯救:指通过人性善良和温情的力量,拯救处于困境中的人。

流浪汉小说会描写一些背景不同、思维方式不同的人们,通过他们的帮助和拯救,让流浪汉重拾生活的希望。

10. 感同身受:指能够理解他人处境,与他人产生共鸣。

流浪汉小说往往通过描写主人公的内心世界和感受,引起读者的共鸣和对流浪汉的同情。

这些是流浪汉小说中常见的名词解释,通过对这些名词的理解,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流浪汉小说的内涵和主题,进一步体会流浪汉的生活状态和心理感受。

浅析艾芜的流浪汉小说

浅析艾芜的流浪汉小说

引言流浪汉小说出现于16世纪的西班牙,是多以流浪汉为主人公,以他们的生活为题材的小说。

把“流浪汉”接入中国现代文学圣殿的,是中国现当代著名作家,人称“流浪文豪”的艾芜。

艾芜的流浪汉小说挖掘了流浪汉的一种感情:一颗不宁静的心和对生活的热爱。

他们到处流浪,不断探索,从这种生活中培养的感情使他们更理解生活,更热爱生活,并通过自己的感情,回过来提高自己的认识和内省。

这样,作者的感情与广大社会和人民的接触就更丰厚更深刻,同时在感受方面也锻炼得更敏锐,更坚实。

读者从这样的感情历炼过程中获得审美价值。

从艾芜创作的自觉意识来解读流浪汉形象,是我们挖掘作品深邃文化底蕴的重要途径,也是我们开启作家心扉的一把金钥匙。

此外,与国外的流浪汉文学相比较,我们能更好的发现艾芜小说创作的时代烙印与情感特色。

一、艾芜对流浪汉形象的塑造打开艾芜的作品,迎面走来的多是社会下层人物形象贫苦的农民、瘦弱的轿夫、被迫辍学的穷学生、忍饥挨打的店伙计等等。

这些形象在作家笔下都被刻画得生动饱满,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但是,比这些形象更鲜明完整、更光彩夺目、因而也更能体现艾芜作品的思想倾向和艺术风格的,却是另一种更为独特的下层社会的人物形象——流浪汉形象。

艾芜的南行题材的作品,依据叙述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人称叙述方式的作品,以《南行记》为代表;第三人称叙述的作品,有《山中牧歌》等。

(一)流浪中的探索者“我”是艾芜作品中是个十分重要的人物。

说他重要,是因为,这是个带有十分突出的自传色彩的人物。

他常常就是作家自己,或者是作家的代言人。

作家常常通过他的眼睛来观察世界,观察生活,借他的语言来表达自己的情感与对人生哲学的思考。

从这个意义上说:“不理解‘我’,就不能真正理解南行作品,就不能真正理解作品中的那些人物。

”[1]P56“我”是个流浪汉。

在神州的广阔土地上不断地漂泊,并且时刻受到生存的威胁。

更重要的是:“我”还是个流浪中的探索者。

因为,他不是个浑浑噩噩的,随遇而安的漂泊者。

中国首起流浪汉案件之思考

中国首起流浪汉案件之思考
中国首起流浪汉案件之思考
发表时间:2010年09月09日 关键词:流浪汉
重庆-永川
苟亿强
452104130
Hale Waihona Puke 摘要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一个原则,但是,对于被侮辱和被损害的弱势群体,谁有资格替流浪汉维权,确实需要法律的认可。诚然,目前的行政法规并没有赋予民政部门代替流浪者家属对侵权人进行索赔的权利。法律的公正品质,也绝不能容忍仅仅因为权利人的不明,公平正义和生命至上的理念,就可以随意予以破坏。在道德层面讲,流浪汉死后无人索赔,国家的公权予以干预,符合社会公平道义的价值取向。
这起案件的一个重点:民政部门是否具有救助的主体资格?一种认为民政部门具有救助的主体资格。民政部发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承担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这为原告起诉提供了法律依据。民政部门作为法定的社会救助机构如果不及时为遇车祸死亡的不知名流浪乞讨人员的亲属代为起诉,过若干年后其亲属知悉情况再主张权利,如时效已过,这对不知名死者的极为不公平。民政部门代替死亡的不知名流浪汉近亲属提起民事诉讼向赔偿义务人索赔,是符合“公平与正义是民事诉讼首要的和最高的价值目标”和现行民事诉讼法支持起诉原则“抵制和反对各种民事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的法律的客观目的。既然现行民事诉讼法能够对宪法赋予的公民选举权提供公益诉讼的司法救济,那么对同样是宪法赋予的公民人身权提供公益诉讼的司法救济就应当具有同等法律价值和意义,在法律没有规定侵权人侵权后在赔偿权利人不明时可以豁免其民事责任的情况下,从维护流浪汉这个弱势群体的生命健康权利出发,如果找不到流浪汉的亲属,民政局和救助站作为法定救助管理机构,应代其维权,法院理应支持。另一种认为民政部门不具有起诉的主体资格,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主体作出了规定,根据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本人,也可以是有某种间接关系的其他公民。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仅有的一点特殊规定。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必须符合的四个条件来看,第一个条件便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这些案件中却不具备这一条件,因此法院不应受理。

《流浪汉》阅读理解及答案

《流浪汉》阅读理解及答案

《流浪汉》阅读理解及答案莫泊桑四十天以来,他到处找工作。

他所以离开家乡芒什省的维尔—阿瓦赖村,是因为那里没有活儿可做。

他是个盖房子的木匠,今年二十七岁,是个有才能的人,身体也强健。

遇到这次普遍的失业,他身为一家的长子,竟落到只有叉着两条结实有力的胳膊坐在家里吃闲饭两个月之久,而家里的面包也并不很多。

他,雅克·朗台尔,最强壮的人,却因为没有活儿可做,闲在家里,分吃别人的汤!他到村政府去打听;秘书告诉他中部可以找到活儿做。

他于是带了出生证和工作证,口袋里掖着七个法郎,用一块蓝手绢包了一双替换鞋、一条短裤、一件衬衫,系在一根木棍的头上往肩上一扛,离开了本乡。

他在看不见尽头的路上不停地走着,白天也走,黑夜也走,太阳晒着也走,雨淋着也走,但是总也走不到那个做工的人可以找到活儿做的神秘地方。

最初他坚持认为自己是盖房木匠,只有盖房的木工活儿才可以做。

可是无论他到哪个工地,人们总是回他说不久刚辞退了一批人,因为没有人订活儿。

他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只好决定以后在路上碰上什么工作就做什么工作。

因此,挖土填道,收拾马棚,劈石开山,各种工作他先后都做了;他也替人劈木柴、修剪树枝、挖井、搅拌灰浆、捆木柴、上山看羊;但是无论做什么,得到的只有几个铜子;因为只有廉价地出卖力气,才能打动老板和乡下人的吝啬的心,得到两三天的活儿做做。

现在呢,他已经有一星期什么活儿也没找到了;身上一文不名,只吃过一点点面包,那还是在沿路挨家哀求时,有些女人好心布施给他的。

天渐渐黑下来,雅克·朗台尔精疲力尽,腿疼得跟断了一样,肚子空空,心里非常悲伤,在道边的草地上走着;他光着脚,因为他舍不得穿他最后这双鞋,那一双早就不存在了。

这是临近秋末的一个星期六。

风在树间吼叫着,把天上灰色的浓云吹得奔驰。

雨很快就要下来了。

天黑下来了,第二天又是星期日,田野里一个人也没有。

在田地里,这儿那儿高高矗立着一堆堆打过麦粒的干草垛子,好似一个个宏大的黄蘑菇;地里已经播下了来年庄稼的种子,看上去光秃秃的,好似什么也没有。

这个童话讲流浪汉节选的阅读感想

这个童话讲流浪汉节选的阅读感想

这个童话讲流浪汉节选的阅读感想
摘要:
1.童话故事《流浪汉节选》的概述
2.阅读感想的内容
3.对故事情节的理解和分析
4.对故事主题的思考和感悟
5.结论
正文:
《流浪汉节选》是一篇童话故事,讲述了一个流浪汉在寒冷的冬天里,因为无私的帮助别人,而得到了好运和幸福的结局。

这篇故事让人感受到了人与人之间的温情和善良,以及无私奉献的力量。

阅读这个故事,让我感受到了深深的感动。

故事中的流浪汉,虽然自身处境艰难,却愿意帮助那些比他更困难的人,他的善良和无私让我深感敬佩。

而他因此得到的好运和幸福,也让我感到欣慰和喜悦。

故事情节的理解和分析,主要体现在流浪汉的行为和他得到的结局上。

流浪汉的无私奉献,体现了他的善良和爱心,而他得到的好运和幸福,则是对他善良行为的回报。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善良的行为会带来好的结果,而无私奉献的力量,更是可以改变人的命运。

对故事主题的思考和感悟,我认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这个故事强调了善良和无私奉献的重要性,让我们明白,只有无私奉献,才能得到真正的幸福和快乐。

另一方面,这个故事也告诉我们,善良的行为会得到好的回
报,这是一种鼓励我们做好事的力量。

总的来说,这个童话故事《流浪汉节选》让我深受感动,它让我明白了善良和无私奉献的力量,也让我更加坚定了做好事的决心。

法律援助流浪汉案例分析(3篇)

法律援助流浪汉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流浪汉问题日益突出。

流浪汉由于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往往面临诸多法律问题,如人身安全、财产权益等。

为保障流浪汉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纷纷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援助流浪汉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法律援助在解决流浪汉问题中的作用。

二、案例概述(一)案情简介2019年3月,张某(化名)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至某城市。

在此期间,张某无家可归,生活无着落。

一天,张某在街头被一伙不明身份的人殴打,导致其头部受伤,经济损失严重。

事后,张某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均未得到有效处理。

无奈之下,张某寻求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过程1. 接受援助张某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中心受理后,指派了一名专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2. 调查取证律师在接受案件后,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到张某被打的经过,收集了相关证据。

3. 提起诉讼律师根据调查结果,认为张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

4. 法院审理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并开庭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承认殴打张某的事实,但辩称系自卫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张某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万元。

5. 执行判决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赔偿义务。

律师协助张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终被告履行了赔偿义务。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援助在解决流浪汉问题中的作用1. 维护流浪汉合法权益本案中,张某作为流浪汉,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法律援助中心及时介入,为张某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帮助,使其得到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2. 提高流浪汉维权意识通过本案,张某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保障,从而提高了其维权意识。

这对于流浪汉群体来说,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3.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本案的成功解决,有助于消除流浪汉群体对社会的不满情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诉权之流浪汉

诉权之流浪汉

湖北无名流浪汉交通事故身亡救助站获赔6万一、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近日以调解方式,圆满审结了湖北省首例无名流浪汉交通事故赔偿案。

被告人卢某、彭某向原告宜昌市救助管理站支付了62000元赔偿款。

今年6月6日晚,宜昌市伍家岗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无名流浪汉当场身亡。

后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为由,将肇事司机向伍家岗区法院提起公诉,宜昌市救助管理站作为原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司机卢某和车主彭某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伍家岗区法院在受理该案时认为,宜昌市救助管理站作为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社会救助的组织机构,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了一定的食物、住宿及医疗救治,保障了流浪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在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无法查明、也无法找到其亲属的情况下,救助站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代其提起诉讼,进一步维护了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

经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肇事司机卢某和车主彭某同意赔偿62000元,其中2000元系为流浪汉支付的丧葬费用。

目前,彭某和卢某已将赔偿款支付给救助站。

该案的承办法官表示,法院要求救助站将这6万元赔偿款专账专户保存一定年限后方可使用,而且必须用于公益事业。

如果今后找到死者的亲属,而他们对上述协商结果不满意,仍可重新提起诉讼。

二、2006年6月16日,湘北小城临湘突然冒出一条爆炸性新闻:该市救助站代一名因车祸殒命的流浪汉打官司,向肇事司机所属单位和保险公司索赔25万元。

临湘市人民法院已于16日,开庭审理。

半年前,一名流浪汉在107国道1419KM界碑羊楼司附近遇车祸身亡,当地交警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公布消息寻找死者家属,至今无人上门认领。

由于身份无法确认,无人替其维权。

在当地交警部门和检察院的支持下,救助站以职能部门的身份,将肇事司机及相关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向肇事司机和其保险公司索赔25万。

在找不到亲属的情况下,死亡流浪汉的合法权益该由谁来维护?救助站有无资格提起诉讼?赔偿标准怎么确定?发生在临湘的这起普通车祸,引发了法律专家和社会的关注和思考。

论普通民事诉讼案民政机关原告适格性之否定——以无名流浪汉被撞案为考据

论普通民事诉讼案民政机关原告适格性之否定——以无名流浪汉被撞案为考据

作者: 单锋[1]
作者机构: [1]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出版物刊名: 学术论坛
页码: 98-102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9期
主题词: 原告适格;法律解释;类推适用;法律漏洞
摘要:无名流浪汉由于各种原因被机动车辆撞死的案件时有发生,民政机关能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引起极大争议。

然而从法律解释的维度来看,提起诉讼并非属于民政机关"救助"的范围;从法律推理的维度来看,民政机关无法类推适用监护制度提起诉讼;从法律漏洞的维度来看,无人有权提起该类诉讼并非立法空白,因而足以否定此类案件中民政机关原告的适格性。

更重要的是,对于此类案件原告适格性的论证与解读,彰显了法律方法论的效用与"立法中心论"向"司法中心论"的转向,同时也昭示了法律适用的有限性。

流浪汉小说出现的背景

流浪汉小说出现的背景

流浪汉小说的产生与西班牙历史从16世纪中叶《小癞子》的出现到17世纪中后期,流浪汉小说创作一直持续甚至呈上升趋势,流浪汉小说显然曾风靡一时。

任何一种文学现象的出现必然有其复杂的历史背景,流浪汉小说也不例外:16世纪到17世纪中后期正好是西班牙发展的黄金时期,西班牙历史和现实成为流浪汉小说扎根的土壤。

摩尔人统治西班牙前后差不多8个世纪,直到1492西班牙才完成形式上的统一,但这种统一只是形式上的,国内各种力量的矛盾并未得到解决。

由于摩尔人的长期占领,西班牙的领土是逐渐收复的,各地区形成一种“独立王国”,它们有自己的法律和风俗,农民和新兴城市居民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常和中央王权发生冲突,甚至和封建贵族结盟对抗王权。

于是,与当时大多数西欧国家相反,王权未能联合城市居民共同打击封建贵族,于是只能对城市和封建贵族两种力量同时进行削弱,但直到十七世纪,封建贵族仍保持了相当大的势力,而这时资本主义因素仍未得到充分发展。

封建力量异常强大,中央王权对外征战"对内横征暴敛,资本主义因素发展不充分,这三种力量的相互对抗在西班牙的黄金时期也明显存在,表现在文学上,则是造就了西班牙此时期的文学语境——新旧交替,传统与新因素共同影响和作用于文学。

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文艺复兴波澜壮阔。

对西班牙而言,14、15世纪是人文主义从晨光熹微走向阳光普照的过渡时期,文坛因此开始繁荣,16世纪文艺复兴登堂入室,17世纪初达到全盛。

十五世纪末和十六世纪初,封建制度濒临崩溃的边缘,旧的道德开始解体,旧的信仰日渐动摇,自私自利的人生哲学象汹涌的浪潮一样在人海中泛起,随之而来的是新的资产阶级关系的建立。

在这种历史条件下,工商业一度呈现出繁荣景象,社会上产生了成千上万的知识分子,其中最活跃的就是人文主义者。

他们在学校里广泛地介绍古希腊罗马文学以及意大利文艺复兴的艺术。

人文主义者对个人价值的发现和对市民生活的关注,使得文学作品开始从宫廷、教会转向对下层人民生活的描述。

《流浪汉》阅读练习及答案

《流浪汉》阅读练习及答案

阅读下边的文字,达成各题。

漂泊汉候发山父亲逝世后 , 小康就正式接收了商铺。

店面不大 , 经营的不是金银珠宝 , 而是相机。

这些家伙 , 也贼值钱 , 好的 , 也是不计其数 , 甚至十几万, 不亚于一台小汽车。

小康每日清晨到达店门口 , 总能看到一个漂泊汉蜷缩在店外边。

他的年纪在六十岁左右 , 胳膊腿健全 , 不残疾 , 长长的头发像是被糨子给糊住了 , 一绺一绺的 , 脸上黑一块紫一块的 , 恰似被紫外线灼伤了的藏族同胞 , 身上的衣服长一片短一截的 , 近似时下贱行的混搭 , 自打套在身上怕是没脱下洗过 , 已经看不清原来的色彩目前是秋季 , 他却衣着羽绒服 , 仍是女式的。

走近了 , 还可以闻到他身上发散出的那种刺鼻的滋味。

这个漂泊汉也不傻 , 只需看见小康来 , 就识相地走开了 , 走得远远的 , 一成天都不见他的踪迹。

莫非这个漂泊汉打算乘机偷窃 ?想到这里 , 小康焦急了。

但是 , 老婆正在座月子 , 母亲又有病 , 他白日不在家 , 夜晚总不可以守在店里不回去啊?父亲活着的时候 , 也不是经常住在店里。

有几个夜晚 , 小康不放心 , 静静到达商铺门口 , 每次都是看到漂泊汉睡在门口 , 没有什么失常的行为。

但老话讲 , 害人之心不行有 , 防人之心不行无。

固然不可以清除思疑, 仍是把他撵走的好 , 省得夜长梦多。

这日清晨 , 小康到达时 , 漂泊汉还在门口熟睡。

小康也不理睬 , 超出漂泊汉 , 静静翻开门 , 扫地时成心把灰尘往他身上扫。

即使这样 , 漂泊汉还没有醒 , 小康就用扫帚去撩拨漂泊汉的脸, 他这才醒过来 , 讪讪着走开了。

小康挥动着扫帚, 捂着嘴朝他叫道 : “滚 ! 滚得远远的。

”小康认为 , 他这一下 , 漂泊汉一定会漂泊到别处了。

次日清早 , 远远地 , 小康就看见那个漂泊汉还在商铺门口 , 靠着防盗门 , 半躺半坐 , 优哉游哉的 , 仿佛自己是店老板。

小康气不打一处来 , 走到跟前 , 抬脚去踢他 , 同时把手里半瓶矿泉水泼到他身上 , 一边大吼着 : “滚 ! 滚!滚! ”那架势 , 忧如他跟漂泊汉之间有什么深仇宿怨。

《流浪汉》阅读理解题及答案

《流浪汉》阅读理解题及答案

流浪汉侯发山父亲去世后,小康就正式接管了店铺。

店面不大,经营的不是金银珠宝,是相机专卖,尼康啦,佳能啦。

这家伙,也贼值钱,好的,也是成千上万,甚至十几万,不亚于一台小汽车。

小康每天早上来到店门口,总能看到一个流浪汉蜷曲在店外边。

他的年龄大约在六十岁左右,胳膊腿健全,不残疾,长长的头发,像是被膙子给糊住了,一绺一绺的,脸上黑一块紫一块的,好似被紫外线灼伤了的藏族同胞,身上的衣服长一片短一截的,类似时下流行的混搭,自打套在身上怕是没脱下洗过,已经看不清本来的色彩……眼下是秋天,他却穿着羽绒服,还是女式的。

走的近了,还能闻到他身上散发出的那种刺鼻的味道。

这个流浪汉也不傻,只要看见小康来,就知趣地走开了,走得远远的,一整天都不见他的踪影。

难道这个流浪汉打算伺机偷盗?想到这里,小康着急了。

然而,媳妇正在坐月子,母亲又有病,他白天不在家,晚上总不能守在店里不回去啊?父亲活着的时候,也不是常常住在店里。

有几个晚上,小康不放心,悄悄踅摸到店铺门口,每次都是看到流浪汉睡在门口,没有什么反常的行为。

但老话讲,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虽然不能排除怀疑,还是把他撵走的好,免得夜长梦多。

这天早上,小康来到时,流浪汉还在门口酣睡。

小康也不理会,越过流浪汉,悄悄打开门,扫地时故意把尘土往他身上扫,即便这样,流浪汉还没有醒,小康就用扫帚去撩拨流浪汉的脸,他这才醒过来,讪讪着走开了。

小康挥舞着扫帚,捂着嘴朝他叫道:“滚!滚得远远的。

”小康以为,他这一下,流浪汉肯定会流浪到别处了。

第二天清晨,远远地,小康就看见那个流浪汉还在店铺门口,靠着防盗门,半躺半坐,悠闲悠哉的,好像自己是店老板似的,便气不打一处来,走到跟前,抬脚去踢流浪汉,同时把手里半瓶矿泉水泼到流浪汉身上,一边怒吼着:“滚!滚!滚”那架势,仿佛他跟流浪汉之间有杀父之仇,夺妻之恨。

流浪汉诧异地看着小康,他也并没有杀小康的父亲、夺小康的妻子,不明白他为什么发这么大的火气。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无名流浪汉交通事故身亡救助站获赔6万一、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近日以调解方式,圆满审结了湖北省首例无名流浪汉交通事故赔偿案。

被告人卢某、彭某向原告宜昌市救助管理站支付了62000元赔偿款。

今年6月6日晚,宜昌市伍家岗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无名流浪汉当场身亡。

后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为由,将肇事司机向伍家岗区法院提起公诉,宜昌市救助管理站作为原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司机卢某和车主彭某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伍家岗区法院在受理该案时认为,宜昌市救助管理站作为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社会救助的组织机构,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了一定的食物、住宿及医疗救治,保障了流浪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在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无法查明、也无法找到其亲属的情况下,救助站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代其提起诉讼,进一步维护了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

经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肇事司机卢某和车主彭某同意赔偿62000元,其中2000元系为流浪汉支付的丧葬费用。

目前,彭某和卢某已将赔偿款支付给救助站。

该案的承办法官表示,法院要求救助站将这6万元赔偿款专账专户保存一定年限后方可使用,而且必须用于公益事业。

如果今后找到死者的亲属,而他们对上述协商结果不满意,仍可重新提起诉讼。

二、2006年6月16日,湘北小城临湘突然冒出一条爆炸性新闻:该市救助站代一名因车祸殒命的流浪汉打官司,向肇事司机所属单位和保险公司索赔25万元。

临湘市人民法院已于16日,开庭审理。

半年前,一名流浪汉在107国道1419KM界碑羊楼司附近遇车祸身亡,当地交警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公布消息寻找死者家属,至今无人上门认领。

由于身份无法确认,无人替其维权。

在当地交警部门和检察院的支持下,救助站以职能部门的身份,将肇事司机及相关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向肇事司机和其保险公司索赔25万。

在找不到亲属的情况下,死亡流浪汉的合法权益该由谁来维护?救助站有无资格提起诉讼?赔偿标准怎么确定?发生在临湘的这起普通车祸,引发了法律专家和社会的关注和思考。

这是继江苏高淳首例民政局为遇难流浪汉索赔后,迄今为止全国首例救助站为无名死亡流浪汉维权的案件。

由于救助站(为民政局下属单位)代遇难流浪汉打官司在全国尚属首例,故这一系列疑问在法律上也未有定论,此举是维护弱势群体权益一次勇敢尝试,还是救助站越权追索?孰是孰非,一时难辩。

庭审双方各执一辞6月16日,临湘法院第二审判庭内座无虚席,国内首例救助站为遇难流浪汉索赔案在此处开庭。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救助站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开展了激烈辩论。

“民政局救助站不是死者近亲属,不能作为诉讼主体起诉。

”庭审一开始,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国强运输有限公司就对民政局救助站的身份提出了质疑。

被告认为,自然人遭受侵害后赔偿请求权人应是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本案的原告救助站与本案受害人不存在近亲属关系,因此,原告没有资格提起诉讼。

原告代理人汤律师则指出,2003年民政部发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承担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这为原告起诉提供了法律依据。

虽然原告现在并无直接证明其与死者有关系,但可以证明民政局对于该死者死后有安葬、保存骨灰等义务。

此外,被告还以超出诉讼时效、原告无证据证明死者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等理由与原告民政局方展开了激烈辩论。

被告认为,罗胜凯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无名氏死亡,至于无名氏的死亡是否系罗胜凯的原因而直接导致,暂且不提,但虽然本案的原告当是无名氏的父母、子女、亲属等,而临湘市救助站作为政府设立的专门救助机构,其职责是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所以所谓的城市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是实施基本的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有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以上情形的,不属于救助的对象。

被告认为,救助站首先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实行救助,包括食品、住所、医治。

被告方认为,受害人在临湘救助站所管辖的羊楼司流浪乞讨数日,但救助站并未实施救助,致使深夜发生交通事故。

并且管理办法并没有规定救助站有代为行使维权的职责。

因此,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应当驳回救助站的诉讼请求。

其次,被告还认为流浪汉不知其出生年月,家庭性质、户口性质,仅以推定来确定受害标准,显然与法不符。

庭审进行了近4个小时,临湘法院民一庭的审判长表示,因此案案情重大,他们将在近期宣判。

“这个案子确实很敏感,但是既然受理了,就要判出个结果,预计此案比江苏高淳的类似案件要判得早!”。

无名男子命殒车轮2005年11月12日晚,在湘鄂交界小镇羊楼司,一声急促的刹车声划破了夜空的宁静。

一辆牌号为鄂A81927的中型厢式货车,从武汉出发沿107国道驶入湖南境内。

凌晨0时54分,驾驶员罗胜凯在1419KM路段发现前方300米处有一男子立于道路中央,便立即减速,准备从其右侧超越。

不料此人突然迎面向货车方向疾走,罗胜凯驾车避让不及,货车保险杠右侧撞上该男子,致其受伤倒地。

“当时那男子浑身是血,还有微薄呼吸,后来交警和120急救车将他送到医院抢救去了!”羊楼司镇供销社副主任沈刘炎是这起交通事故的目击者,他的家就在事发现场对面。

他说:“那天凌晨1时多,我出门上厕所,正好目睹了那场惨祸。

”临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3中队警官张万清向记者证实了以上说法。

据他回忆,事发时他正在值班,司机是跑到他值班室报警的。

交警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后,一致认为,虽然路面有雾是事故发生的客观原因,但是司机罗凯胜当时的驾车速度确实很快,在遭遇此突发情况时,判断失误、应急措施不当,对此次事故应负主要责任。

当日,罗凯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05年11月25日,罗胜凯被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正式批准逮捕。

4月底,临湘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罗有期徒刑18个月,并已提起民事诉讼。

死者系流浪者身份不明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部门经多方核查,仍无法确认死者身份。

为扩大查找范围,交警通过当地电台发布认尸启事,但在规定期限内却无人认领。

此次事故的目击者、羊楼司镇供销社副主任沈刘炎认为:那名死者可能是精神病患者。

据他介绍,死者生前几天曾在107国道附近活动,“他(死者)好几天都在垃圾堆里寻找食物,衣衫不整、头发散乱。

不说话,也从不向路人讨要,精神显得有点不正常。

”因为找不到死者家属,警方只得将无名流浪汉埋葬,以便今后家属辨认和鉴定。

由于流浪汉身份特殊,肇事方拒绝对死者赔偿。

负责处理此次事故的交警苏纯纲、谢先说,“车子一旦放了,资金没到位,我们找谁去?不排除死者的家属日后会找上门,流浪汉也是人,应该得到相应的赔偿”。

苏纯纲当交警快20年了,但是面对这种情况还是头一遭。

他对记者说,交警部门每年都会碰到一两起流浪汉被车轧死的事故,但一般肇事司机都逃逸了,索赔更无从谈起。

苏纯刚说:“法律规定交警扣车时间有期限,期限到了,交警将无条件放车。

如果肇事方未主动去医院支付伤者医疗费,交警有义务告知伤者到人民法院对肇事车辆做诉前财产保全(即请求法院扣押车辆以保证治疗费用)。

”救助站代打官司索赔事情最终还是有了转机:2006年3月下旬,谢先无意中在网络上浏览到一条社会新闻,广东省曾出台一条处置流浪汉无名尸的办法,江苏高淳也出现过一起类似事件。

经过商议,谢、苏两人将他们希望为这名无名流浪汉索赔的想法,上报到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很快,他们得到了上级的口头回复:已将此事反映到临湘市检察院。

最终,临湘交警部门和检察机关经过深思熟虑认为,从人性化角度而言,尽管受害者系流浪汉,但其生命健康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盲目处置。

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民政部门承担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这种救助,也包括流浪乞讨人员人身遭受侵害后提供的法律救助。

因此,交警和检察机关督促临湘救助站替这名流浪汉维权。

4月12日,临湘市救助站正式将肇事司机和相关保险公司告上法院,为这名遇难的无名流浪汉维权,并提出了25万元的索赔金。

4月12日,临湘市检察院向该市民政局和救助站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民政部门提起对无名流浪汉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根据有关规定,民政局和救助站是其法定管理工作机构,承担了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

无名流浪汉的赔偿费可由民政部门保存,所得赔偿款项专户专账提存,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接到《建议书》的当天下午,临湘市民政局和其下属单位——救助站立即召开会议,并请来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汤德良商议。

随后救助站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肇事车辆所属的武汉市东西湖国强运输有限公司和投保的财产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起诉状称,根据《办法》规定,原告临湘市救助站系法定的管理机构,应充分保障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人员的合法权益。

起诉要求被告偿付受害人无名流浪汉死亡补偿费17.3万元,赔偿因丧葬、救治及推定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7.5万元。

请求第二被告(保险公司)对第一被告赔偿金额限额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主体资格引争议谁为无名遇难流浪汉维权?临湘市政法界人士和原告律师汤德良均表示,目前法律上没有具体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上也没有具体做法可循,这也是该案最大的意义所在。

首先,救助站成为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是争论的第一焦点。

对此,临湘市民政局显得异常敏感和低调。

他们认为,作为社会流浪人员的救助机构,为死亡流浪汉维权合理、合法。

肇事车主一方则认为,流浪汉的家属没出现,现在缺乏赔偿对象,而民政局救助站并非流浪汉的近亲属,替死亡流浪汉索赔于法无据。

救助站委托的代理律师汤德良说:“救助站相当于流浪汉的娘家,娘家人当原告来主张权益我认为比较合适。

”而另外一种观点则恰恰相反:他们认为,在流浪乞讨人员人身权利遭受侵害时,民政部门可帮其主张权利,但当流浪汉实施侵权行为时,谁又能为他们承担责任?这同样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据了解,临湘市交警部门曾专门就此问题请示了岳阳市交警支队,裁定尚不明确。

肇事司机的代理律师据此认为,流浪汉作为乞讨人员,其衣食来源都没有着落,最多只能按照农村户口的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和相关的丧葬费用。

对于这个问题,记者对四川大学法律专业在读硕士蒋国华进行了采访。

他个人认为,由于流浪乞讨人员长期在城市流浪乞讨,从最大限度维护流浪乞讨人员这一弱势群体的权益来看,可以比照城镇居民上一年的收入标准来确定索赔数额较为合理。

这笔丧葬费和赔偿金如何处置?如果法院判救助站胜诉,25万余元的丧葬费和赔偿金该如何处置?这笔钱该归谁所有?是放在交警部门还是民政部门?临湘交警部门认为,钱可由他们代为保管,不排除流浪汉的亲属日后会找上门。

但临湘市检察院称,官司胜诉后,所得赔偿应专户专账提存,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